人防工程验收内容包括以下部分: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 成立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2. 办理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向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3. 审查竣工验收条件。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竣工资料进行审查。
4. 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接到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准予竣工验收回复决定后,在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书面通知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人防工程验收内容
1.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 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 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编制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理环节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编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重点监督内容
1. 工程竣工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2. 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
3. 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
4. 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参建各方主要质量负责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
5. 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该工程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要求可以参考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