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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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4-12-29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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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必经的重要程序,更是检验工程设计、施工质量以及明确工程参建各方法律责任的重要环节。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规范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程序等都有严格的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必经的重要程序,更是检验工程设计、施工质量以及明确工程参建各方法律责任的重要环节。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规范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程序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工程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那么工程的质量如何就是个未知数,对于使用人来说是极大的安全隐患,而且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争议,将会带来更多的纠纷。

  案例: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2014年7月1日,建筑监察人员检查位于明秀东路某在建楼盘时,发现该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经过现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该项目建设单位南宁市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参建五方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整改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对南宁市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组织对其开发建设的楼盘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专家点评:

  把尚未竣工验收、没有验收备案、不具备交付条件也不应交付的商品房进行交付,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这样才具备交付房屋的最基本条件,才能保证按期向购房人交房。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也就是说房子没有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房子的质量没有保证。

  一、行政责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二、民事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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