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4-10-25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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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读者周先生报料:某某公馆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催业主收楼。周先生说,自己去年5月买下某某商务公馆一套40㎡公寓,今年8月,终于等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在收楼过程中,他发现...
读者周先生报料:某某公馆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催业主收楼。周先生说,自己去年5月买下某某商务公馆一套40㎡公寓,今年8月,终于等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在收楼过程中,他发现很多问题,如开发商无法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消防验收不合格等,更令他感到惊讶的是该物业的收费标准居然高达6元/㎡。据周先生了解,二期跟他一样拒绝收楼的业主约有50户。同样对于拒绝收楼的还有某某商务公馆一期的业主张先生。张先生说,“由于开发商延迟交楼、消防验收不合格等多重因素考虑,我正在和其他两位业主去走法律程序,希望能退房,现正在起诉当中。”
未提供竣工备案表就交楼
周先生告诉媒体,“我是8月中旬到收楼现场的,不过了解情况后就书面拒绝收楼了。”理由是开发商未能提供竣工备案表。
周先生说,在收楼前查询过相关法律,其中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楼盘未取得 《竣工验收备案表》(以下简称 《备案表》)不能交付使用。
东莞某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虽然国家法律规定的交楼标准的确如上所述,可实际上,开发商往往会与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约定,楼盘只要获得出卖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五方”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就可以交楼。
物业回应
房屋已达合同交付标准
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春华在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解释,之所以通知业主收楼,因为房屋已达到合同约定的收楼条件。6月1日,汇景公馆已经经过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五方”验收合格。
在业主与开发商签署的购房合同中,第八条规定的收楼条件是“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和合同附件五的第五条有关于对收楼条件的补充说明“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1项所称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以前述各方共同出具的建设工程验收报告为准)。”
赵春华说,“按照合同规定,只要‘五方’共同验收合格即可交楼,我们的房子不存在质量问题。”
律师说法
可等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再收楼
不少业主提出疑惑,当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之间有出入时,以哪个为准?
对此,东莞沃金律师事务所王强文律师表示,广东省建设厅在《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样本)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该商品房建设单位已经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也就是说,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五方验收合格”后,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王强文律师表示,合同约定的交楼标准低于国家的强制标准,因此应以国家强制标准为准,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方可交楼。买房人有权等待开发商取得并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之后才收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