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验收擅自使用的后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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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2-04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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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那么工程未验收擅自使用的后果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工程未验收擅自使用的后果有哪些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这是法律对工程交付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如擅自使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视为其认可工程质量合格或同意对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自担责任,放弃了对工程质量缺陷提出抗辩的权利,再以其使用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应得到支持。实践中,适用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还应注意到:

  (1)发包人只使用了部分工程,仅在使用部分工程范围内对质量问题自担责任,承包人仍对未使用部分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2)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承包人仍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

  (3)承包人退场,发包人仅仅是控制工程,不属于“擅自使用”;

  (4)虽未经过竣工验收,但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使用,同样不属于“擅自使用”。

工程未验收擅自使用的后果有哪些

  二、工程质量验收的相关规定

  当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建筑单位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之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建筑单位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对此,我国《合同法》、《建筑法》、《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了明文规定。《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工程未验收擅自使用要负什么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部分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发包人)的法定义务,竣工验收合格是建设工程合法使用的前提。

  建设工程关系国计民生,在社会生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因此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不仅取决于承发包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还要受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工程标准和规范的干预,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竣工验收程序,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和《条例》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工程未验收擅自使用的后果有哪些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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