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 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 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2.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进行划分。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进行划分。
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
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完整。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成。
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范填写: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时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去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少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分项工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位。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