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验收,只有达到验收标准才能通过。但是,如果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一、如何处理工程验收意见不一致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然后报建设部门备案。因此,在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原则上是不应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如果确实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出现了意见不一致的情况,首先应通过沟通和协商的方式寻求解决方案。可以要求各单位代表共同参与协商,讨论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提请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 建设单位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验收组,制定具体的验收方案。
3. 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建设单位如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分别就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汇报。
2. 审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 实地检验工程质量。
4.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并形成由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当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