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建设市场风险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增强、建设市场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施工单位风险意识普遍加强,目前的建筑市场正在发生着本质的转变。在这一新形势下,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对承发包双方来说都在变的越来越重要,工程招投标不再只是一个纯粹的报价问题、合同管理也不再仅是一个签字那么简单。简单的说已经变成了一个风险管理的问题。至少在招投标过程中,不管是否有意识,对对方的信用程度、财备状况的考察已变成一个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而合同模式的选择,对合同双方建立合作、信任的关系尤为重要。
合同总价如何确定?目前在建安工程方面大至存在以下几种形式:
(1)据实结算的合同类型:该类型的合同,合同总造价以双方最终核对确认的工程预算为准,施工单位风险最小,几乎所有市场风险全部由发包方承担。缺点是:
①、在招标时发包方的选择范围小、往往最终确定的造价比较偏高;
②、由于在前期双方很难对工程总造价取得共识,可能因此影响工程款的支付,工程进展步履维艰;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一旦出现不依照合同履约的情况,将对总造价的核对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此类合同的优点:
①、招标程序简单迅速,双方仅约定一个优惠幅度,既可进场组织施工。非常适于工期紧、工序简单、总金额小、双方以前有良好的合作基础的施工项目,应用范围包括区内道路、管网等配套工程。
(2)合同造价一次包死的类型:一般情况下,该合同造价以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为合同总造价,工程结算时除工程量变动外其余均不调整。此类合同的缺点:
①、施工单位承担的风险很大,合同在施工单位的潜意识中是一个不平等条约,双方很难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往往发包方的每一个工程都必须进行招标才能选定施工队;
②、在市场价波动较大时,施工单位有可能承受不了市场的冲击,而致使工程搁浅,最终造成承发包双方两败俱伤。此类合同的优点是:
①、双方对合同总造价都有了一个十分明确的目标,给工程款支付及最终结算带来了最大的便利。该类型合同比较适合工期较短的项目。
(3)除双方约定的材料品种据实调差外,总造价基本包死。这种模式为第二种模式的合理补充。此类合同的优点是:
①、在招标时,由于施工单位风险的部分化解,能在施工单位中间加大竞争,比较有利于降低造价;
②、这种合同模式下双方风险共担,有利与双方合作关系的建立。对一些较大型的项目比较适用,如多层住宅楼、小高层住宅楼等,可采用钢材、水泥据实调差,其余材料不调差的模式。
(4)装饰工程我做的较少,没有太多的经验。与同行人员交流时,普遍感觉太黑暗了,管理起来真的是很伤脑筋。这也是相关的施工行业信用严重缺失的体现。对刚进入市场的施工单位来说,也可以说是一个很好的时机,只要能赢得客户的信任就可以占有属于自已的一片蓝天。目前甲方对这一块的管理重点应放在装饰材料质量和价格上,确保在结算时不当冤大头。装饰工程主材从总量上看类型很多,主要有板方材、吊顶材料、灯具、洁具、石材、地板砖、涂料、五金锁具、玻璃等。在一般的专业店里配套的产品都比较全,比如经营板材的商家一般都有大芯板、夹板、木楞、饰面板等。一个比较大型的工程,甲方只需要指定大约七、八家销售商既可。在一些中心城市出现了综合性的装饰材料超市,价格透明度很高,信誉也很好,对大型的商业工程一般还都有折扣价,相应的甲方采购风险大大降低,质量、售后服务也有保证。
以上各种确定合同价的模式,很难说哪一种更好一些。应该按具体工程的类别、大小、特点清来确定哪一个模式的合同更适用于该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