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验收的内容包括:
1.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
2. 拥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 具备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 获得各相关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 取得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不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理方式:
在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处理方式如下:
1. 要求进行修复;
2. 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应当予以支持;
3. 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如果发包人在建设工程不合格方面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应按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则不得交付使用。
三、工程验收的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竣工日期的方式包括:
1. 如果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竣工日期即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2. 若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而发包人拖延验收,则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 若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竣工日期则以发包人擅自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准。根据相关法规,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发包人擅自使用可被视为放弃工程质量抗辩权,占有使用建设工程之日即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