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验收的具体步骤:
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所有内容;
2.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进行工程质量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该报告应经过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该工程项目经理的审核签字;
3. 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此报告应得到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审核签字;
4.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得到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审核签字;
5. 提供国家和省规定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 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具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进场试验报告;
7.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9.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0. 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必须达到节能标准,并获得建筑节能部门颁发的节能建筑认定证书;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必须全部整改完毕。
二、建筑工程统一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验收应按以下标准进行:
1. 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在现场进行验收;
2. 各工序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不同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与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通知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实体进行到位质量监督检查)。
2.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监督机构。
4.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