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竣工验收的程序及不合格的处理:
建设单位在接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准予竣工验收回复决定后,需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天内书面通知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按以下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1.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各自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 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 进行实地查验。
4. 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如果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应协商解决,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验收不通过如何处理:
当地人防办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出具准予竣工验收回复;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申请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需通知当地人防办和人防质监站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1.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分别汇报情况。
2. 审阅工程档案资料。
3.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 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 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人防工程,人防质监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防办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罚条文:
第三十三条:如果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可当场作出,当事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该决定书应包含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等信息,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