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基本要求与内容
(1)建筑物的4个角点及建筑物转折点及建筑物顶尖处均应设置测量点,建筑物长度较长时,以30m为间距增设测量点,任何情况下不少于4处。全高测量记录应填写完整。
(2)建筑物的全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没有具体要求时,砌体结构、装配结构允许偏差不大于15mm,现浇钢筋砼结构允许偏差不大于30mm。
(3)测量记录内容应完整,数据真实可靠、不得涂改,测量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字手续齐全。
(4)监理单位对建筑物全高应进行复查测量,并做好记录。
(5)测量仪器须经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Ⅱ核查办法
(1)核查有无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
(2)核查检测仪器是否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3)核查记录是否填写完整,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核查原则
凡出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标高测量记录。
(2)测量记录内容不完整,签证手续不齐全。
(3)测量仪器未经检定或超过有效使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