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集部门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始时间】 2024-09-11 【征集状态】 进行中 【结束时间】 2024-10-10
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修订形成了《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年9月11日-2024年10月10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0月10日前通过函件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邮箱:853144269@qq.com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蜀绣西路69号
附:
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的交付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指导。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及备案工作。
第四条 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建设单位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优化完善智慧物业平台,实现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网上办”。
第二章 交付条件
第六条 新建住宅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且其附属设施设备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住宅区生活用水接入城乡公共供水管网,并供水到户;
(二)住宅区用电接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
电;
(三)住宅区的雨水、污水排放接入永久性城乡雨水、污水
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水务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
(四)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市政燃气管网镶接;
(五)住宅区内信息网络传输端口敷设到户,安防等设施设备按设计规范配置到位;
(六)住宅区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七)按照规划条件要求,完成教育、民政、医疗卫生、环卫、邮政、农贸市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消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八)按照住宅设计规范预留设置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九)完成住宅区内的绿化建设;
(十)完成住宅区内停车位(库)、车辆充电基础设施的配
置;
(十一)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
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区域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交付备案
第七条 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住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办理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应当通过智慧物业平台上传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
(二)竣工总平面图,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含消防竣
工图纸);
(三)居民用水、电、气具备申请开通条件的证明文件;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排放系统的证明文件;电话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的证明文件;
(四)安防设施按设计规范配置到位的证明文件;具有电梯和消防设施设备的住宅项目,应提供法定的验收合格报告;具有城市二次供水系统的项目,应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五)主要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六)公安部门出具的街道门牌号地址证明;
(七)物业服务用房配置以及使用条件资料;
(八)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九)图像资料:住宅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出入口,住宅区绿化、停车库(位)、物业服务用房,按设计规范预留的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按规划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建的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农贸市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等附属公共服务设施;分期建设的,住宅周边道路、场地及隔离措施;
(十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材料。
因分期建设,暂未完成规划要求的物业管理区域内附属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提交按时完成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
供电、雨水、污水排放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管网的,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的实施计划和临时措施,以及按时完成供电、雨水、污水接管工程的书面承诺。
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备案部门可以通过政府智慧平台数据共享
获取的,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交。
第九条 备案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并通过区(市)县住建部门官网、智慧物业平台公布备案结果。
对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部门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理由及需补正的材料。有必要的,备案部门可组织进行现场核验,并将现场核验记录上传智慧物业平台备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部门可以撤销《备案证明》: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出具《备案证明》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出具《备案证明》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出具《备案证明》的;
(四)对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出具《备案证明》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明》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附属设施设备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有权向住建主管部门举报。住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第十二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定期对区(市)县新建住宅附属设
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情况进行抽查。未按本办法核发《备案证明》
的,责令限期改正。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不依法出具《备案证明》,或不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投诉的,按照《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对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不符合交付条件而擅自交付的,由住建主管部门依法按照《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对未按本办法办理备案手续擅自交付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由住建主管部门依法按照《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成房办〔2008〕 167 号)废止。
附件:
1、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记录表
2、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附件 1:
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记录表
开发建设单位: (盖章)项 目 名 称 :
所在区(市)县: 填 表 日 期 :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
交付项目
名称 |
所在区
(市)县 |
||||||
交付项目
地址 |
交付使用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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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项目
总建筑面积 |
交付项目
楼幢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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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付
建筑面积 |
本次交付
楼幢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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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单位
名称 |
法定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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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单位
电 话 |
传 | 真 | |||||
联 系 人 | 电 | 话 | |||||
物业服务
企业名称 |
电 | 话 | |||||
物业服务
项目负责人 |
电 | 话 | |||||
备案材料 | 内 | 容 | 份数 | 备 | 注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复印件) | |||||||
竣工总平面图,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含消防
竣工图纸)(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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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水、电、气具备申请开通条件的证明文件;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排放系统的证明文件;电话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
敷设到户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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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设施按设计规范配置到位的证明文件;具有电梯和消防设施设备的住宅项目,应提供法定的验收合格报告;具有城市二次供水系统的项目,应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 |||||||
主要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
公安部门出具的街道门牌号地址证明 | |||||||
物业服务用房配置以及使用条件资料 |
备案材料 |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
图像资料:住宅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出入口,住宅区绿化、停车库(位)、物业服务用房,按设计规范预留的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按规划要求配建的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农贸市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分期建设的,住宅周边道路、场地及隔离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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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材料 | |||
备案意见 | 法定代表人:(签章) 建设单位:(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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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申请人名称请按规范的全称填写。填写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应准确无误。 2、提交资料是复印件的,加盖公章。 3、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否则应承担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 4、若为委托申请或代理申请,需附委托书或代理资格证书。 |
附件 2:
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成住建( )交付备案( )第 号
建 设 单 位:
住宅项目名称:
住宅项目地址: 区(市)县
街道(路) 号附 号开 工 时 间: 年 月 日竣 工 时 间: 年 月 日
备案楼幢号:
以上楼幢号的住宅附属设施设备符合《成都市物业管理条
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予以备案。
备案机关: (盖章)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印制
来源:https://cdzj.chengdu.gov.cn/cdzj/xhtml/yjzj_details.html?method=appDataDetail&groupId=19087&dataId=3756909&appId=21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