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基层交底

2024-11-14 3点热度 0人点赞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技术交底卡

工程名称: 节能大厦 分部工程 道路工程
施工项目部位: 路面基层 施工单位 中天宝业集团
1级配碎(砾)石基层

1.1天然砂砾符合规定的级配要求,且塑性指数在6以下时,可以直接用作基层。级配不符合要求的天然砂砾,要求筛除超尺寸颗粒或需要掺加另一种砂砾或砂,使其符合级配要求。

1.2级配碎石的最大颗粒应控制在40mm以内。粒径过大,石料容易离析,也不利于机械摊铺、拌合及整平。

1.3天然砂砾掺加部分未分碎石组成的混合料称级配碎砾石,亦可作基层,其强度和稳定性介于级配碎石和级配砾石之间。

1.4级配碎(砾)石施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4.1颗粒级配要求;

1.4.2配料必须准确;

1.4.3塑性指数必须符合规定;

1.4.4混合料必须拌和均匀,没有离析现象;

1.4.5在最佳含水量时进行碾压,直到要求的压实度;

1.4.612T以上三轮压路机碾压时,每层实厚不宜超过15-18cm,用重型振动压路机碾压时,每层压实厚可达20-23cm;

1.4.7未洒透沥青或未铺封层时,不应开启交通,以免表层破坏。

1.5级配碎(砾)石的工艺流程图如下图:

施工标准

准备下承层

运输和摊铺主要集料

运输和摊铺掺配集料

洒水水和

整平

碾压

2水泥稳定石粉渣

2.1施工技术要求

2.1.1石粉渣杂料的级配、细度模量应符合要求,水泥选用终凝时间长的品种,混合料拌和及养生用水应选用清洁饮用水。

2.1.2混合料配比为重量比,最大含水量及最大压实干容量均应通过试验或参考经验数据确定,压实系数(松铺系数)按试铺决定或参考使用1:3。

2.1.3拌和方法有机械路拌法、机械石拌法、人工路拌法。对于主车道、辅助道下石粉渣,必须采用机械拌和;人行道下石粉渣可采用人工拌和。

2.1.4碾压前必须检查控制最佳含水量和拌和的均匀性。含水量过大时应加干混合料重新拌和,含水量过小时应均匀洒水,以手握成团但不冒浆粘手、落地散开为宜;拌和过程中及碾压前应挖深点检查是否拌透拌匀,否则重拌。

2.1.5每次压实厚度最小为10cm,最大为25cm,超过25cm时应分层拌和、压实。

2.1.6碾压时自两侧压向路中,两轮压路机每次重叠1/3轮宽,三轮压路机每次重叠1/2轮宽;对于带振动的YZ12、YZ14型振动压路机碾太,应先静压2-3遍后再加振碾压,每次重叠1/3轮宽,碾压应以表面平整无明显轮迹、压实度符合设计要求,标高和横坡、平整度符合验收标准为止。

2.1.7碾压过程中,采用控制桩拉线或水准仪控制标高和找平,在压路机稳压后及时铲高补低,填补处应翻松加料重新压实成整体,不准出现填补薄层。

2.1.8分段施工衔接处可留一定长度不压,亦可先压实,待下段施工时再挖松并适当加水泥和水拌和、整平与下段同时压实。

2.1.9混合料从加水泥拌和到完成压实时间(包括干拌时间在内),不超过三小时;压实成型后及时洒水养护,养护期不少于七天,七天内严禁上车,每次洒水数次,以保持表面湿润为宜。

3检查

3.1水泥稳定石粉渣基层施工,必须按下表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否则须返工处理。

3.2水泥稳定石粉渣道路基层检查验收标准应符合下表之规定:

水泥稳定石粉渣道路基层质量验收标准与允许误差表

编号 项目 质量标准及稳许误差 检查要求
1 水泥剂量 ±1% 每天一次,每次不少于6个样品
2 抗压强度 30kg/cm2≤ ≤40kg/cm2

(七天强度)

每1000m一组(3个试件),每个作业段不足1000m时应做3个试件
3 弯沉值 应符合设计要求 养生七天后,现场做试验
4 混合料含水量 根据试验值或7-9% 随时检查
5 拌和均匀性 颜色均匀一致无夹层 随时检查
6 压实度 大于98%,无明显轮迹 每1000m2一组(3个试件),每个作业段不1000m2(灌砂法做试验)时亦做一组(3个试件)碾压完隔天做
7 厚度 ±10% 同上
8

9

宽 度

平整度

不少于设计规定

不大于一厘米

每作业段并不大于50m,不少于一处每三米靠尺量,每20米检查一处,差地空隙不大于1厘米,平顺无波浪
10 纵横高程 ±1厘米 用水准仪测量,每20米检查一点

4.0指导文件

4.1 JTJT034-85《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

4.2 GJJ-91《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3 GJJ2-91〈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5.0记录

5.1《工程高程复测记录》

5.2《路面基层回弹弯沉测定记录表》

5.3《水泥稳定石粉渣道路基层质量检查评定表》

5.4《现场测试(石粉渣)压实度》

承接人:

(签名) 年 月 日

交底单位或部位: 交底人:

(签名) 年 月 日

 

 

 

雅居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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