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5
第1节 说明 5
第2节 合同项目和工作范围 11
第3节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12
第4节 承包者提交的图纸和文件 13
第5节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 19
第6节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20
第7节 进度计划的实施 24
第8节 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 26
第9节 临时设施 28
第10节 施工安全保护 33
第11节 环境保护 37
第12节 现场施工测量 39
第13节 现场试验 40
第14节 保险 42
第15节 工程量计量方法 43
第16节 计量和支付 45
第17节 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46
第二章 土方明挖 47
第1节 说明 47
第2节 场地清理 51
第3节 土方开挖 52
第4节 施工期临时排水 56
第5节 土料场和砂砾料场 58
第6节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 61
第7节 质量检查和验收 62
第8节 计量和支付 64
第三章 土方填筑工程 66
第1节 说明 66
第2节 土方开挖和填筑平衡 69
第3节 主体工程填筑 69
第4节 质量检查的验收 70
第5节 计量和支付 73
第四章 混凝土工程 74
第1节 说明 74
第2节 模板 76
第3节 钢筋 80
第4节 普通砼(含钢筋砼) 84
第5节 预制砼 111
第五章 闸门及启闭机的安装 117
第1节 说明 117
第2节 设备安装程序及其工艺要求 121
第3节 闸门安装 129
第4节 启闭机的安装 131
第5节 质量检查和验收 133
第6节 计量和支付 134
第六章 预埋件埋设 135
第1节 说明 135
第2节 固定件的埋设 138
第3节 完工验收 140
一般规定
说明
xx县xx干渠灌区渠道防渗改建工程主要针对灌区内的六条支渠(北干一支渠、北干二支渠、北干三支渠、北干四支渠、北干五支渠、北干六支渠)进行防渗改建。工程位于阿克苏河流域灌区的xx县恰克拉克灌区,项目区位于恰克拉克乡西部,主要控制xx县恰克拉克乡及国防团农场的5.7万亩耕地。北干一支渠、北干二支渠、北干三支渠由恰克拉克干渠的二号闸引水。北干四支渠、北干五支渠、北干六支渠由恰克拉克干渠的三号闸引水。工程区距xx县城直线距离35km,距阿克苏市的平均距离约53km。根据工程投资额度及工期要求,xx干渠灌区渠道防渗改建工程共分二个标段。本招标工程为第二标段。第二标段主要建设项目有:渠道工程全长23.071km,渠系建筑物工程22座,其中分水闸12座、农桥8座、渡槽2座。工程内容包括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土方碾压、砂砾石回填、混凝土“U”型预制件预制运输及安装、混凝土浇注及钢筋制安等工程。
1.1.2 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
本工程地处天山南部、塔里木盆地西北缘,深居欧亚大陆腹地,远离海洋,气候干燥,降水稀少,光照充足,昼夜温差大,属典型的大陆型暖温带干旱气候。
气象特征值如下:
历年平均气温:10.3℃ 历年极端最高气温:38.4℃
历年极端最低气温:-27.4℃ 最冷月一月平均气温:-8.7℃
最热月七月份平均气温:23.7℃ 多年平均蒸发量:853.9mm
多年平均降水量:70.1mm 多年平均风速:2.3m/s
历年最大风速:29m/s 历年最大冻土深度:93cm
土壤冻结时间一般4月中旬开始,次年2月下旬开始解冻。
1)、北干渠四支渠工程地质条件
北干渠四支渠起始于恰克拉克干渠三号闸,向南延伸,全长7.15km,为上全新统冲洪积(Q4aL+pl)物。
0+000~1+600段:地层岩性为全新统冲洪积(Q4aL+pl)砂卵石,卵石最大粒径一般在12~16cm,卵石岩石成份主要为花岗岩、灰岩,还有少量砂岩、砾岩。主要矿物成份以石英、长石为主。卵石、砾石磨圆中等,分选差。卵砾石多为次圆状、扁圆状。表层3m以上砂卵砾石物理力学指标:天然容重2.24g/cm3,干容重2.14g/cm3,松容重2.05g/cm3,紧密容重2.29g/cm3,相对密度0.65,比重2.70,渗透系数K为3.42×10-2cm/s,砂卵砾石允许承载力200 ~350Kpa,。该渠段粒径小于5mm的含量小于30%,不存在砂土液化问题。该段3m未揭露地下水。
1+600~2+500段:地层岩性表层为灰白色粉砂与灰色砂壤土互层,连续性好。底下为砂砾石,颜色呈浅灰色,结构松散。该段3m未揭露地下水。
2+500~7+150段:地层岩性表层为砂壤土,颜色呈灰色,连续性好,部分段壤土出露于地表。底下为灰色、棕黄色壤土,连续好,结构为可塑状,部分段夹有粉细砂、砂壤土透镜体。地下水位上下0.5m左右的土层结构为软塑状。该段地下水位0.8~4.2m。
2)、北干渠五支渠工程地质条件
北干渠五支渠起始于恰克拉克干渠三号闸,向南延伸,全长7.85km,为上全新统冲洪积(Q4aL+pl)物。
0+000~1+300段:地层岩性为全新统冲洪积(Q4aL+pl)砂卵石,卵石最大粒径一般在12~17cm,卵石岩石成份主要为花岗岩、灰岩,还有少量砂岩、砾岩。主要矿物成份以石英、长石为主。卵石、砾石磨圆中等,分选差。卵砾石多为次圆状、扁圆状。表层3m以上砂卵砾石物理力学指标:天然容重2.25g/cm3,干容重2.16g/cm3,松容重2.05g/cm3,紧密容重2.27g/cm3,相对密度0.68,比重2.70,渗透系数K为3.60×10-2cm/s,砂卵砾石允许承载力200 ~350Kpa,。该渠段粒径小于5mm的含量小于30%,不存在砂土液化问题。该段3m未揭露地下水。
1+300~3+000段:地层岩性表层为灰色砂壤土、壤土、粉细砂互层,壤土连续性好,结构为可塑状。底下为砂砾石,颜色呈浅灰色。该段3m未揭露地下水。
3+000~7+850段:地层岩性表层为砂壤土,颜色呈灰色,连续性好,结构为可塑状,部分段壤土出露于地表。底下为壤土,连续性好,结构为可塑状。地下水位上下0.5m左右的土层结构为软塑状。该段地下水为0.3~4.2m。
3)、北干渠六支渠工程地质条件
北干渠六支渠起始于恰克拉克干渠三号闸,向南延伸,全长8.071km ,为上全新统冲洪积(Q4aL+pl)物。
0+000~3+440段:地层岩性为全新统冲洪积(Q4aL+pl)砂卵石,卵石最大粒径一般在12~17cm,卵石岩石成份主要为花岗岩、灰岩,还有少量砂岩、砾岩。主要矿物成份以石英、长石为主。卵石、砾石磨圆中等,分选差。卵砾石多为次圆状、扁圆状。表层3m以上砂卵砾石物理力学指标:天然容重2.22g/cm3,干容重2.11g/cm3,松容重2.00g/cm3,紧密容重2.25g/cm3,相对密度0.51,比重1.68,渗透系数K为2.85×10-2cm/s,砂卵砾石允许承载力200 ~350Kpa,。该渠段粒径小于5mm的含量小于30%,不存在砂土液化问题。该渠段3m未揭露地下水。
3+445~4+562段:地层岩性表层为灰色砂壤土与会、灰白色粉砂互层,连续性好。底下为浅灰色砂砾石,结构松散。该渠段3m未揭露地下水。
4+562~8+071段:地层岩性表层为砂壤土,颜色呈灰色,连续性好。底下为灰色壤土,连续性好,结构为可塑状。该渠段地下水为0.6~4.3m。
1.1.3 对外交通条件
xx县xx干渠灌区渠道防渗改建工程位于xx县恰克拉克乡。恰克拉克乡对外交通十分便利,全为柏油公路。路面宽阔平坦,路况良好,可满足各种机械的搬迁、调动使用。
对内交通:从恰克拉克乡至各条支渠均有简易乡村道路,路况较差,局部地段加以修整后,方可满足施工期各种机械通行运输要求。
1.1.4建筑材料供应条件
1)、筑堤材料
本工程属老渠改建工程,渠道沿线多为耕地、林带、居民区,使取土相对困难。通过对各渠段的实际情况的了解,并结合对工程料场详查的结果可知:xx干四支渠:0+000~1+850段的土方就近开采;1+850~7+150段从四号料场拉运。xx干五支渠:0+000~1+500段的土方就近开采;1+500~7+850段从四号料场拉运。xx干六支渠:0+000~3+400段的土方就近开采;3+400~9+161段从四号料场拉运。上述各料场岩层结构单一,砼料场为库玛拉克河冲洪积砂卵砾石,筑堤料场为山前洪积砂卵砾石层。表层普遍有20~30cm厚的含土砂卵石,要清除20~30cm,以下为有用层。料场水位埋深较深。对工程施工不构成影响。
2)、防冻体材料
本工程需设防冻体的渠段是:北干四支渠2+600~7+150段;北干五支渠1+500~7+850段;北干六支渠3+400~9+161段。这些渠段的防冻体材料全部从四号料场拉运。四号料场既为筑堤料场,也是防冻体料料场。四号料场位于北干渠15+164~16+164段南侧,距渠线150m,地形平坦开阔,海拔高程1211~1212m,交通便利,有利于机械化开采。
3)、砼骨料
工程所需的砼骨料在二号料场进行现场筛分、拉运,平均运距20km。二号料场位于东干渠东侧,海拔高程1247~1254m,地形开阔平坦,交通便利,有利于机械化开采。料场占地面积8×105m2,勘探深度2m,开采深度1.5m,表面无用层厚度为0.2m,有用层储量120万m3。
料场砂卵砾石中粒径大于100mm的漂石含量占5.53%粗骨料(砾石)含量67.2%,其中5-20mm粒径含量23.38%,20-40mm粒径含量19.68%,40-60mm粒径含量11.30%,60-80mm粒径含量7.75%,80-100mm粒径含量5.25%。细骨料(砂)含量约占27%。
1.1.5 施工导流段
本工程所选的渠线为新老渠线结合方案,在老渠段需要设置导流渠。需导流的渠段是北干四支渠1+850~7+150段;北干五支渠1+500~7+850段。导流渠布置在支渠与分支渠之间。导流渠距支渠的轴线距离为37~46m。工程导流利用原有的水闸进行分配水,闸前导入,闸后导出,导流渠渠堤填筑土方就近取土,工程完工后应作好推平复原工作。
1.1.6 施工用水、用电
施工用水、用电由施工单位根据现场情况自行解决。
合同项目和工作范围
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包括主体工程和临时工程。主体工程包括渠道工程及渠系建筑物工程。
发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
(1)施工场地的土地征用;
(2)工程施工区以外工程所需要的施工交通干线的修建、改建、维修及保养。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1.3.1 施工图纸的提供期限
(1)用于本合同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建筑物施工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
(2)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
(3)用于钢结构的制造和安装以及用于闸门和启闭机安装的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制造或安装前84天提供给承包人。
1.3.2 设计修改
(1)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上述第1.3.1条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后,应进行详细阅读和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和文件后的14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亦应在接件后14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文件提供给承包人。
(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局部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14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其中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对不属于变更范畴的设计修改,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额外付款。
(3)由于受永久设备供货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发包人无法按预定计划提供施工图纸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研究临时措施,适当调整部分工程的施工进度,其增加的费用或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条的规定办理。
1.3.3 图纸的份数
监理人应向承包人提供8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向监理人提出增加图纸的份数,并为此支付费用。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均应盖有现场监理机构的公章,无监理人盖章的图纸,均为无效图纸。
承包者提交的图纸和文件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3天内将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提交计划应说明图纸文件名称和提交时间,图纸和文件提交计划的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第1.4.2条—第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款(2)项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各章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承包人提供给监理人的所有图纸、文件、影像资料等费用,均应包括在承包人的各项报价中。
1.4.2 施工总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1款的规定采用关键线路网络图编制本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包括网络图电子计算软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计划后42天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是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应满足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8条关于工程开工日及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完工日期的规定。网络图的编制应以下列各项数据和内容来表述全部工程的施工作业与各单位工程的相互关系。
①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②持续时间;
③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
④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
⑤附需要资源和说明。
1.4.3 施工总布置设计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3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文件后42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上述设计文件应详细表述本章第1.9节所列全部临时设施的平面位置和占地范围,其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征地规定的界限。
(3)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做好防洪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划,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临时设施周围开挖后的河道、冲沟和边坡。
1.4.4 临时设施设计
(1)承包人应按施工总进度设计的安排,在临时设施开始施工前 15 天,将本章第1.9节所列的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每项设计文件签收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临时设施设计应包括临时设施的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上述各项设计应详细表述以下内容:
①场内交通工程的设计标准、运输量和运输强度,场内施工交通工程的规划布置及定线以及道路、桥涵、隧道和停车场等的布置图和工程量。
②施工供电设计标准和施工用电负荷,输电线路、配电所和功率补偿装置以及应急备用电源等的布置图、工程量和全部输配电设备配置一览表。
③施工供水系统各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用水量,施工供水系统的蓄水池、泵站和供水管路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④各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的照明设计标准,以及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的布置图和工程量。
⑤施工通信和功能设计,以及通信设施布置图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⑥砂石料、土料开采加工系统,各种料物的生产量以及开采加工系统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
⑦砼生产系统的设计标准和生产量,砼拌和、制冷(热)、运输和浇筑的设备容量选择,以及砼生产系统和制冷(热)系统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⑧各附属加工厂的设计功能,及其各加工厂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⑨仓库和堆料场的储存容量选择及其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⑩各项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的设计标准及其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
⑾施工机械设备停放场。
1.4.5 施工方法和措施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式通知后3天内,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交主要工程建筑物的施工方法和措施。
(2)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监理人指示,提交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方法和措施的内容包括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施工程序、主要施工材料、设备和劳动力、质量检验和安全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等。
1.4.6 施工图纸
(1)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按监理人指示,在该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前9天,由承包人提交该项目的结构总图、设计依据、计算和试验成果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审查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
(2)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款规定,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1条的规定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承包人则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绘制细部设计图、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图纸,承包人的上述施工图纸以及按本技术条款其它各章规定由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均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制造安装前9天,报送监理人审批。
(3)若承包人根据其施工的需要,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作局部修改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1.4.7 图纸和文件的审批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图纸和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各项图纸和文件后3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其审批意见包括:
①同意按此执行;或
②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③修改后重新递交;或
④不予批准。
(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递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后14天内作出相应修改,并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所有修改都应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应在图纸的标题附近留有一块空白框供监理人批注及建立档案编目用。
(3)凡合同规定须经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
(1)合同进度计划批准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2)项的规定,提交一份工程材料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合同交货日期,并应在收到承包人交货日期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允许提前交货的期限:
①由发包人提供而由承包人安装的工程材料,应按照本条(1)项批准的交货日期交货,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可比计划提前56天内到货。提前超过56天应由发包人支付保管费用。
②监理人或发包人应提前14天,将工程材料预计到货日期通知承包人,并在材料到达卸货地点的24h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24h以内卸货,否则,应由承包人支付逾期保管的费用。
(3)交货日期的变更。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2款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可根据修订后的进度计划,要求变更工程材料的交货日期,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进度计划延误而变更交货日期时,承包人应免费保管按原定交货日期到达的工程材料。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变更交货日期而影响承包人的安装工作进度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或获得费用补偿。
1.5.2 工程材料的交货验收
(1)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2)项的规定,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交货验收。
(2)若合同规定由承包人直接在制造厂提货,则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参加出厂检验后,由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经承包人验点接收后自行发运至工地。发包人将不对工程材料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3)若合同规定由制造厂或发包人发运至工地交货,则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并经承包人验点后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承包人将不对工程材料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材料采购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制订材料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应在每月提交下个月的材料采购计划,对有季节性要求的产品,需规定采购的具体期限,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修订合同进度时,则应相应调整材料的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材料交货验收: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材料交货验收的内容包括:
①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材料合格证书、化验单、图纸或其它有关证件,并应将这些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②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和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3款的规定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③承包人应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书提交监理人复查。
④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入库,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核对材料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以及封记的完整性,并作好记录。
(3)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往现场,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处理。
(4)材料的代用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根据施工进度的安排以及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内容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技术要求,提出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收到订货清单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1款的规定,承担工程设备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全部责任。
(3)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应参加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规定的交货验收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
1.6.3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
(1)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签订后15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施工设备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设备清单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①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
②新购置主要设备订货协议的复印件;
③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④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查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经试运行,确认其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必要的设备订货及租赁设备资料和有关图纸。
(4)不认承包人采用何种方式取得的施工设备,都应对施工设备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负全部责任,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5款规定进行更换。
(5)施工设备的保险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单副本应提交监理人。
进度计划的实施
承包人在每年开始前的28天向监理人报送年度计划,其内容和要求包括:
(1)按合同计划要求,列出计划完成的年工程数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
(2)列出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采购的计划。
(3)提出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计划要求。
(4)提出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
(5)列出该年施工的各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和验收计划,并说明工程试验和验收应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
1.7.2 季、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要求承包人提供季、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其内容和要求包括:
(1)按合同进度计划,列出计划完成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
(2)列出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计划;
(3)提出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1.7.3 月进度报告
(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②月完成工程面貌简图;
③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存量;
④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⑤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⑥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⑦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⑧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
⑨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记录,以及处理结果;
⑩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1.7.4 进度会议
(1)监理地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的合同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支付结算等问题以及与其他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2)承包人应在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进度报表的内容包括:
①上周(或上)月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的累计工程量统计;
②本周(或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③下周(或下月)计划完成工程量;
④工程质量情况;
⑤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1.7.5 进度计划的调整和修订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均应及时作出调整,并在月进度报告中提出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其说明。若进度计划的调整需要修改关键线路或改变关键工程的完工日期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2款的规定,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1款的规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包人应赋予质检人员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过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和随机抽样检验的权力。当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质检人员应有责任及时纠正。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的规定,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
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有权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3款的规定,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2)监理人检验工程材料的性能指示和检查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现场钻取试件,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质量检查进行需补充的试验检验工作。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2款的规定办理。
(3)监理人为检查工程设备质量需要检测设备性能,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予提供测试设备,并协助监理人进行测试工作。
(4)监理人为检查检验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质量自检报表等作为工程和工程设备验收的依据。
临时设施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修建从指定的场外公共道路至施工区的施工干线公路以及至各施工点的全部临时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道路,以及为满足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而必须采取的临时加固和加扩措施。
(2)承包人修建道路应做好路基和路面的排水设施,进行洒水除尘,将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公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3)承包人修建道路不应危害邻近道路两侧的农田和民舍,维护好道路两侧的开挖和填筑边坡。
(4)本合同承包人负责修建的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和停车场,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的规定办理。
1.9.2 施工供电
(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指定的主降压变电站输出端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用电方便。
(3)承包人按其自身需要,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电源,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的损失。
1.9.3 施工供水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砼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的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水处理和抽排水设施等。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
(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管路架设及其设备的提供、安全和维修等。
1.9.4 施工照明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区的最低照明度应符合本章第1.3.3条的规定。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人架设施工和生活区的室外照明线路提供方便。
1.9.5 施工通信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与当地邮电部门协商解决通向施工现场的通信线路和现场的邮电服务设施,并由承包人与邮电部门签订协议。
(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现场的内部通信服务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使用承包人的内部通信设施。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内部通信设施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规定办理。
1.9.6 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和土料,并负责砂石料和土料加工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2)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的生产能力和规模应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对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要,进行料场的开采、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后选定,配置的开采加工设备应满足砂石料和土料的高峰用量要求。
(3)承包人提供的各种砂石料和土料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符合各专项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标准。
(4)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的布置和设计,并应做好场地排水、防洪保护和弃渣处理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1.9.7 砼生产系统
(1)承包人应负责砼生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砼骨料储存、拌和、运输以及材料、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2)砼生产必须满足砼的质量、品种、出机口温度和浇筑强度等级要求。
(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第4.4.3条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砼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1.9.8 施工机构修配和加工厂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工程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施工要求修建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包括:
①机械修配厂(站);
②预制砼构件加工厂;
③钢筋加工厂;
④木材加工厂;
⑤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制装配场地)。
(2)承包人应负责上述加工厂的设计、施工及其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1.9.9 仓库和堆料场
(1)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项材料、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2)各种露天堆放的砂石骨料、土料、弃渣料及其它材料应按施工总布置规划的场地进行布置设计,场地周围及场地内应做防洪、排水等保护措施以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
1.9.3 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和修建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其内容包括:
①职工宿舍、食堂、急救站和公共卫生等房屋建筑及设施;
②文化娱乐和体育场地及设施;
③消防车间的房屋建筑及设施。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负责上述临时房屋和公用设施的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
施工安全保护
(1)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0.2款规定履行其安全保护职责。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28天内编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人员的配备以及防火、防毒、防噪声、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管理的安全措施。
(2)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节第1.3.4条的规定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通报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24h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4)承包人应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
1.10.2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定期发给在现场施工的工作人员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承包人还应按照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
1.10.4 接地及避雷装置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1.10.5 有害气体的控制
在地下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配备对有害气体的监测和报警装置以及工人使用的防护面具。一旦发现有毒气体,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和疏散人员,并及时报告监理人。承包人应在经过慎重处理,确认不存在危险,并取得监理人同意后,方可复工。
1.10.8 消防
(1)若发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220.2款规定,需要委托承包人组建消防队伍时,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管辖范围内履行其防火安全职责,配备必要的消防车和消防设备器材,确保消防水源充足和供水系统工作正常。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2)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其它单位组建消防队伍时,承包人仍应负责做好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常规消防器材,并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训练。承包人还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1.10.9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水情和气象预报,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预兆,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灾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员、财产的安全。
1.10.3 信号
(1)承包人应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信号装置,包括:
①标准道路信号;
②报警信号;
③危险信号;
④控制信号;
⑤安全信号;
⑥指示信号。
(2)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和保护施工区内自设或发包人设置的所有信号装置,并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义或更换失效的信号装置。
1.10.11 安全防护手册
承包人应编制适合本工程需要的安全防护手册,其内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规程。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56天内将手册的复制清样提交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除发给承包人全体职工外,还应发给发包人、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的基体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防护衣、安全帽、防护鞋袜及防护用品的使用;
(2)各种施工机械的使用;
(3)汽车驾驶安全;
(4)用电安全;
(5)模板、脚手架作业的安全;
(6)砼浇筑作业的安全;
(7)闸门和启闭机安装作业的安全;
(8)机修作业的安全;
(9)焊接作业的安全;
(10)油漆作业的安全和防护;
(11)意外事故和火灾的救护程序;
(12)防洪和防气象灾害措施;
(13)其它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0条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1.11.2 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
(2)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流失防治措施;
(3)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
(4)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
(5)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
(6)完工后的场地清理。
1.11.3 施工弃渣的治理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施工弃渣的治理措施,保护施工开挖边坡的稳定,防止料场、永久建筑物基础和施工场地的开挖弃渣冲蚀河床或淤积河道。
1.11.4 环境污染的治理
(1)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控制地下工程施工的噪声、粉尘和有毒气体,保障工人的劳动卫生条件。
(2)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应定时清除垃圾,并将其运至批准的地点掩埋或焚烧处理。承包人应在现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扫处理。
1.11.5 场地清理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的规定期限内,折除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完成环境恢复。
现场施工测量
(1)监理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在发出开工通知前7天,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
(2)承包人接收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后,应与监理人共同校测其基准点(线)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
(3)承包人应以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线)为基准,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施工精度要求,测设用于工程施工的控制网,并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42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1.12.2 施工测量
(1)承包人应负责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
(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计量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核。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网自行进行检查放样测量,亦可要求承包人在监理人直接监督下进行复核对照测量。
若经双方协商同意,承包人可邀请监理人的测量人员联合进行计量测量,经双方核签的测量成果,可直接用于计量付款。
(3)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自行增设的控制网点,并提供通向网点的道路和防护栏杆。测量网点的缺失和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现场试验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4条规定,自建现场材料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56天内提交一份现场试验室的设置和材料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有关的规定,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如骨料、粉煤灰、外加剂、钢板、锚杆、涂料以及工程指定的其它材料等)进行取样试验,承包人应将材料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
(3)若监理人建有材料试验室,可以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进行上述各项材料的抽样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提供试验材料的各种试件。未建有试验室的监理人,承包人应免费将其自建的现场材料试验室提供给监理人使用,提供抽样复检试件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13.2 现场工艺试验
(1)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如土料的碾压试验和焊接试验以及钢筋机械连接试验等)。承包人应在每项现场工艺试验开始前56天,将现场工艺试验的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项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通过现场工艺试验选定的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参数和质量控制标准等,均应编制现场工艺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用于施工。
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48、49和50条的规定投保以下险种:
(1)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
(2)第三者责任险;
(3)施工设备险;
(4)人身意外伤害险。
1.14.2 保险责任
(1)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条件》的规定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2)施工设备险
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保险费用应计入施工运行费用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人身意外伤害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分别为各自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应摊入各项目的人工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工程量计量方法
(1)本合同的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1条规定进行计量。
(2)所有工程项目的计量方法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规定,承包人应自供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并保证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3)凡超出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计量范围以外的长度、面积或体积,均不予计量或计算。
(4)实物工程量的计量,应由承包人应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或计算,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工程量报表。
1.15.2 重量计量的计算
(1)凡以重量计量的材料,应由承包人合格的称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称量器,在规定的地点进行称量。
(2)钢材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净值计量。钢筋应按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以直径和长度计算,不计入钢筋损耗和架设定位的附加钢筋量;预应力钢绞线、预应力钢筋和预应力钢丝的工程,按锚固长度与工作长度之和计算重量;钢板和型钢钢材按制成件的成型净尺寸和使用钢材规格的标准单位重量计算其工程量,不计其下料损耗量和施工安装等所需的附加钢材用量。施工附加量均不单独计量,而应包括在有关钢筋、钢材和预应力钢材等各自的单价中。
1.15.3 面积计量的计算
结构面积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物尺寸线或监理人指示在现场实际量测的结构物净尺寸线进行计算。
1.15.4 体积计量的计算
(1)结构物体积计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线内的实际工程量或按监理人指示在现场量测的净尺寸线进行计算。经监理人批准,大体积砼中所设体积小于0.1m3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工程量不予扣除,按施工图纸和指示要求对临时孔洞进行回填的工程量不重复计量。
(2)砼工程量的计量,应按监理人签认的已完成工程的净尺寸计算;土石方填筑工程量的计量,应安完工验收时实测的工程量进行最终计量。
1.15.5 长度计量的计算
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应按平行于结构物位置的纵向轴线或基础方向的长度计量。
计量和支付
承包人为进行施工准备所需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调遣和进场开办费,应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专项列报,发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后28天内予以支付。
1.16.2 临时设施建设费
本章第1.9节所列的各项临时设施,应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分项列报。各项目总价中应包括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所需人工、材料和试验检验以及临时设施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等全部费用(不包括临时设施设备的购置费)。
1.16.3 保险费
由发包人按本章第1.14.2条规定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按承包人提交的保险费付款凭证按实支付。
1.16.4 退场费
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进行完工清场、撤退人员和设备、撤离临时工程、场地平整和环境恢复等所需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在《工程量清单》所列总价项目进行专项列报,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检查确认承包人完成全部清场撤退工作后予以支付。
1.16.5 其它费用
除《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全部总价和单价项目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外,承包人按本章规定进行的各项工作,其所需费用均分摊在各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1)除本技术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中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
(2)当本技术条款的内容与所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有矛盾时,应以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或监理人指示为准。
(3)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涉及工程安全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单位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修正,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4)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要求,有权指示承包人或批准承包人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增补和修改技术条款的内容。其增补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5)本合同引用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分别列在各章的技术条款内。
(6)本合同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在本合同出版时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和规程规范都会被修订,故使用合同范本编制工程技术条款时,应执行其最新版本。
土方明挖
说明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开挖工程,包括本合同各项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基础开挖、土料场、砂砾料场、公路、房屋基础以及其他监理人指明的土方开挖工程。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边坡观测、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
(2)本章不包括膨胀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特性的土方工程。
3.1.2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施工,若在实施开挖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直到监理人认可为止。因承包人自身施工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为其施工需要,在本合同施工图纸开挖线以外进行的开挖,应在该开挖工作开始前,以书面方式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必须注意保持永久开挖边坡稳定,规定开挖线以外增加的开挖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
(3)在施工前,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仔细检查边坡的稳定性,如遇有孤石、崩塌体等,应事先作好妥善的清理和支护。
(4)修建施工区内专用公路的土方明挖工程,除遵守本技术条款外,还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有关行业规范执行。
(5)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的施工措施必须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6)承包人应妥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危险地带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夜间施工时,应根据本技术条款第1.3.3条规定安设足够的照明。
3.1.3 主要提交件
3.1.3.1 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56天,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
(2)开挖方法和程序;
(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排水或降低水位措施;
(5)开挖边坡保护措施;
(6)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
(7)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8)施工进度计划等。
3.1.3.2 开挖放样资料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报送监理人复核,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监理人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包人对其放线准确性应负的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指示纠正其放线错误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向发包人要求额外支付。
3.1.3.3 料场规划报告
承包人应在土料场开工前28天,按本章第3.5.2条规定的内容,编制一份土料场规划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3.1.3.4 完工验收资料
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2)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1.4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2)《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2—83;
场地清理
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全部区域的地表。
3.2.1 植被清理
(1)承包人应负责清理开挖工程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监理人指明的其它有碍物。
(2)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的距离。
(3)主体工程的植被清理,须予挖除树根的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的距离。
(4)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造成不良影响,承包人应负责赔偿。
(5)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
(6)凡属无价值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在焚毁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对燃烧后果负责。
(7)凡属无法烧尽或严重影响环境的清除物,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定的地区进行掩埋。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
(8)场地清理中发现的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7条的规定办理。
3.2.2 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
(1)表土系指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表土开挖深度进行开挖,并将开挖的有机土壤运到指定地区堆放,防止土壤被冲刷流失。
(2)堆存的有机土壤应利用于工程的环境保护。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或发包人的环境整体规划,合理使用有机土壤。
土方开挖
(1)本章所指方系指人工填土、表土、黄土、砂土、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土散坍塌体及软弱的全风化岩石以及小于或等于0.7m3的孤石或岩块等,无需采用爆破技术而可直接使用手工工具或土方机械开挖的全部材料。
(2)土方明挖分为一般明挖和沟槽开挖。一般明挖系指在一般工作条件下,不需设临时支撑,进行的上述土方材料的大断面地面开挖;沟槽开挖系指施工图纸标明的、并需运用小型土方开挖器具或人工进行的小断面局部开挖。
3.3.2 开挖区域的临时道路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技术条款第1.4.3条规定批准的施工总体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并结合施工开挖区的开挖方法和开挖运输机械的运行路线,规划好开挖区域的施工道路。
3.3.3 旱地施工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均应在旱地进行施工。
3.3.4 雨季施工
在雨季施工中,承包人应有保证基础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有效防止雨水冲刷边坡和侵蚀地基土壤。
3.3.5 校核测量
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校核测量开挖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上述校核测量成果,或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核测。
3.3.6 临时边坡的稳定
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开挖。对承包人自行确定边坡坡度、且时间保留较长的临时边坡,经监理人检查认为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但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额外费用。
3.3.7 坝基和岸坡开挖
(1)土方明挖应从上至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严禁自下而上或采取倒悬的挖方法,施工中随时作成一定的坡势,以利排水,开挖过程中应避免边坡稳定范围形成积水。
(2)土石坝基和岸坡易风化崩解的土层,开挖后不能及时回填的,应保留保护层。
(3)土石坝坝肩岸坡的风化岩块、坡积物、残积物和滑坡体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开挖清理,并应在填筑前完成,禁止边填筑边开挖。清除出的废料,应全部运出坝基范围以外,堆放在监理人指定的场地。
(4)堆石坝坝体底部保留的在砂砾石层,应布置方格网点进行取样检验,或挖探井检查,根据其密度与级配按监理人指示确定保留的范围和厚度,不合格的部位应予以挖除。
3.3.8 弃土的堆置
不允许在开挖范围的上侧弃土,必须在边坡上部堆置弃土时应确保开挖边坡的稳定,并经监理人批准。在冲沟内或沿河岸岸边弃土时,应防止山洪造成泥石流或引起河道堵塞。
3.3.9 机械开挖的边坡修整
使用机械开挖土方时,实际施工的边坡坡度应适当留有修坡余量,再用人工修整,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坡度和平整度。
3.3.10 边坡面渗水排除
在开挖边坡上遇有地下水渗流时,承包人应在边坡修整和加固前,采取有效的疏导和保护措施。
3.3.11 边坡的护面和加固
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宜在解冻后进行。
3.3.12 开挖线的变更
(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土方明挖及基础准备所揭示的地质特性,需要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执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2)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变更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应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增加的开挖费用应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
3.3.13 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
土方明挖过程中,如出现裂逢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和采取应急抢救措施,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施工期临时排水
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尽可能结合永久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并在向监理人报送的施工措施计划中详细说明临时性排水措施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图纸和资料。
3.4.2 提前做好排水设施
沿山坡开挖的工程,为保护其开挖边坡免受雨水冲刷,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开挖并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施工。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并经监理人批准后,在边坡开挖前予以实施。
3.4.3 及时排除地面积水
在场地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临时性地面排水设施,包括按监理人要求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排水沟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
3.4.4 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
承包人采取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
3.4.5 平凹地区开挖的排水
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作业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
3.4.6 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
(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在旱地进行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编制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技术措施,报送监理人批准后实施。其施工技术措施的内容包括:排水孔、井或排水洞布置,抽排水设备配置以及基坑开挖措施等。
(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进行基坑开挖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m以下。
(3)在基坑开挖期间,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
土料场和砂砾料场
3.5.1.1 复查工作内容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所需各种土料的使用要求,对本合同指定的土料场进行复勘核查,其复查内容包括:
(1)土石坝坝体等填筑体采用的各种土料和砂砾料(包括反滤料、垫层料、过渡料)、坝体或基础的防渗土料以及其它土料的开采范围和数量;
(2)土料场开采区表土开挖厚度及有效开采层厚度;
(3)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对上述(1)项所列各种土料进行物理力学性能复核试验;
(4)土料场的开采、加工、储存和装运条件;
(5)土料场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3.5.1.2 复查后的变更
若承包人的复查成果与本合同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不一致,或者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勘探和设计方面的原因需要改变料场开采区或必须另选、增选新料场时,须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后,由承包人编制料场变更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由于料场变更引起费用的变化,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3.5.2 料场规划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和承包人在料场复查中获得的料场地形、地质、水文气象、交通道路、开采条件和料场特性等各项资料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对本工程在各施工期所需的各种用料进行统一规划,并提出料场规划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料场规划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开采工作面的划分,以及开采区的供电系统、排水系统、堆料场、各种用料加工场、运输线路、装料站、弃渣场以及备用料源开采区等的布置设计;
(2)上述各系统和场站所需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配置;
(3)料场的分期用地计划(包括用地数量和使用时间)。
3.5.3 料场清理
土料开挖前应按本章第3.2节的规定进行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表土和弃渣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或监理人的指示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应防止利用料中混入植被有机物和弃渣。
3.5.4 料场的防洪和排水措施
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开采土料的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
3.5.5 土料和砂砾料的开采和堆存
(1)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批准的料场开采范围和开采方法进行开采。
(2)土料应采用立采(或平采)的开采方法。
(3)风化料开采过程中,应使表层坡残积土与其下层的土状和碎块状全风化岩石均匀混合,并使风化岩块通过开采过程得到初步破碎。
(4)除专为心墙、斜墙的基础接触带开采的纯黏土(料区专门规定)外,在风化土料开采过程中,不应将土料和风化岩石分别堆存。
(5)开采受河水影响(含水下开挖)的砂砾料,承包人在安排其开采规划时,应详细分析河水位变化和流速等有关资料,选择合适的开挖设备,合理安排有效开采时间、开挖深度和毛料堆存场的容量,以保证按施工进度计划供料。
(6)用于坝体反滤层、垫层、过渡层、砼和灌浆工程中的砂砾料,应按本技术条款规定的不同使用要求,进行开挖、筛分、冲洗和分类堆存。
3.5.6 完工后的料场整治
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必要的环境恢复和保护工作,包括开挖面和边坡的整治以及按本合同规定和施工图纸所示恢复农田或植被等。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
承包人按本章第3.1.3.1款提交的土方明挖工程措施计划中,应对本工程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
3.6.2 可利用渣料和弃置废渣应分类堆存
承包人进行工程开挖时,应将可利用渣料和弃置废渣分别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承包人应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所规定的堆渣地点、范围和堆渣方式进行堆存,应保持渣料堆体的边坡稳定,并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
3.6.3 可利用渣料的保质措施
对监理人已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保质措施,保护该部分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
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理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应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泄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3.7.2 土方开挖过程中的质量检查
在土方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定期测量校正开挖平面的尺寸和标高,以及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检查开挖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并将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
3.7.3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3.7.3.1 主体工程开挖基础面检查清理的验收
(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2)陛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示;
(3)本款规定的基础面检查清理与坝体(或砌体)填筑前的基础清理作业是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面三刀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3.7.3.2 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
(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
(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
3.7.3.3 主体(或砌体)填筑前基础面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按本章第3.7.3.1款对基础面进行检查清理后,应保证基础面无积水或流水,不使基础面土壤受扰动。
(2)作为永久建筑物土基的基础开挖面,在主体(或砌体)填筑前应清除表面的松散土层或扫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
计量和支付
(1)土方明挖的计量和支付应按不同工程项目以及施工图纸所示的不同区域和不同高程分别列项,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相应项目的每立笔米单位进行计量和支付。
(2)本阐第3.2.1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台内容,其所需的全部清理费用应分摊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的土方明挖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再单独进行计量和支付。
(3)上述土方明挖的单价应包括土方的开挖、装卸、运输及其表土开挖、植被清理、边坡整治、基础和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地面平整等全部费用。
(4)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报监理人复核,并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批准的开挖线进行荛量的计量。承包人所有计量测量成果都必须经监理人签认。超出支付线的任何超挖工程量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5)在施工前或在开挖空心思过程中,监理人对施工图纸作出的修改,其相应的工程量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进行计算,属于变更范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办理。
(6)除施工图纸中标明或监理人指定作为永久性排水工程的设施外,一切为土方明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费用(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等),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土方明挖项目的单价中。
(7)除合同另规定外,承包人对土料场或砂砾料场进行复核和复勘的费用以及取样试验的所需费用,均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开挖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
(8)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开采土料或砂砾料场,而使用开采设施和设备的全部人工和使用设备的费用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均应包含在本技术条款第10章“土方填筑工程”和第11章“混凝土工程”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
(9)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料场开采结束后,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开采区清理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平方米(或立方米)单价中。
(10)计量器具(如计量仪器等)应在使用前通过地区水利水电质量监督站进行监督并核发签证,方可使用。
土方填筑工程
说明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主体工程,以及其它填筑工程的施工。其工作内容包括:土石方料物平衡;现场生产性碾压和接缝处理;排水设施和护坡以及各项工作内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
10.1.2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本章第10.1.1条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2)承包人应结合本工程土料场的统一规划,对开采和填筑的料物进行合理的平衡,保证填筑工程供料的连续和均衡。若供料不当,导致土方填筑施工受阻,其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技术指标负责土工合成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以及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土工合成材料防渗结构的全部施工作业。
10.1.3 主要提交件
10.1.3.1 土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
在土方填筑工程开工前84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施工布置图;
(2)土方填筑程序和方法;
(3)土方平衡计划;
(4)防渗结构的施工措施和方法;
(5)施工设备和设施的设置;
(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7)施工进度计划。
10.1.3.2 地形测量资料
土方填筑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经监理人签认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10.1.3.4 土工合成材料选择和施工措施
当土方填筑工程采用土工合成材料防渗结构或反滤、排水设施时,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0.8节有关规定,提交详细的土工合成材料选择和施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10.1.3.5 完工验收资料
土方填筑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为监理人进行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土方填筑工程(包括填筑体防渗结构)竣工图;
(2)土方填筑工程基础地质编录资料;
(3)土方填筑和防渗结构的试验检验和现场生产性试验成果;
(4)各土方填筑体的材料填筑质量和防渗结构施工质量报告;
(5)施工期的观测成果;
(6)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7)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
(8)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10.1.4 引用标准化和规程规范
(1)《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98;
(2)《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235—1999);
(3)《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98;
(4)《土工试验规程》SD128—87。
土方开挖和填筑平衡
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第3.5.1条、第3.5.2条、第4.6.1条和第4.6.2条提供的料场复查资料和料场规划,结合现场生产性试验成果,选定各种土料场开采区(包括工程开挖料的利用)。
10.2.2 土方填筑料物的开采和平衡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的要求和选定的土石料场开采区,做好土石料开挖和工程填筑计划的平衡,在按本章第10.1.3.1款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中,列出详细的土石方填筑料物的开采和填筑的平衡计划,以确保土石方填筑工程供料的可靠性和均衡性。
主体工程填筑
(1)坝体分段铺筑时,必须做好接缝处各层之间的连接,防止产生层间错动或折断现象。在斜面上的横向接缝应收成缓于1:2的斜坡。
(2)坝体填筑施工参数规定如下:
铺料厚度: 30~40cm
振动平碾碾重: 14~16t
碾压遍数: 4~6
按压实填土要求,压实系数一般控制在0.93~0.96,对于相对密度大于0.6的角砾土,压实系数适当降低为0.92~0.95。对于砂土含量大于30%的角砾及砾砂,压实系数为0.94~0.97,本工程干渠沿线岩土填方土料的压实干容重一般在1.9~2.2g/cm3之间。
质量检查的验收
10.9.1.1 土方填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填筑前用于计量的地形平、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
(2)填筑前按本章第3.7.2条规定进行基础在清理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3)料场开采区各种土方填筑料的物理力学性质的抽样检验;
(4)现场生产性试验选定的施工碾压参数及其各项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
10.9.1.2 施工期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定期进行以下各项土石方填筑材料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1)在土料场,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黏土含量进行检查;在石料场,对石料质量和尺寸外形进行检查;在反滤料(垫层料、过渡料)加工场,对成品料的颗粒级配、含泥量、软弱颗粒含量和形状等进行检查。
(2)除按本章第3.7节要求对坝体的填筑面的各项施工工艺和参数进行检查外,还应对防渗土体的干密度和含水量、砾质土颗粒级配、反滤料(垫层料、过渡料)和堆石体的干密度、空隙率和颗粒级配等进行抽样检查。
(3)对主体工程每一层填筑面,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5条和本章第3.7节的规定进行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
10.9.2 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0.9.2.1 土工合成材料的质量检验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土工合成材料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检验:
(1)按本章第10.8.2.2款的规定,在每批土工合成材料进入现场前,对其物理性能、水力学性质、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进行抽样检验。
(2)外观检查:按本章第10.8.2.2款(5)项的规定,对进货的每批土工合成材料进行外观检查。
(3)拼接所用的黏结剂、焊接材料和缝合细线的抽样检验。
10.9.2.2 土工合成材料施工期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土工合成材料的施工质量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1)覆盖前的外观检查
在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覆盖前,应按SL/T225—98第5.6.9条1、2项的规定目测有无漏接,接缝是否无烫损、无褶皱,铺设是否平整。
(2)拼接缝强度的测试检验
按SL/T225—98第5.6.9条3项的规定,每300m2取一试样,作拉伸强度试验,要求接缝处强度不低于母材的80%,且试件断裂不得在接缝处,否则接缝不合格。
(3)隐蔽部位的验收
在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回填覆盖前,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3.1.3.5款的规定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计量和支付
(1)坝体填筑最终工程量的计量,应按本章第10.7.1条(2)项和施工图纸所示各种填筑体的尺寸和基础开挖清理完成后的实测地形,计算各种填筑体的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各种坝料填筑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
进度支付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外轮廊尺寸边线和实测施工期各填筑体的高程计算其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各种坝料填筑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
(2)各种坝料填筑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已包括填筑所需的料场清理、料场开采、加工、运输、堆存、试验、填筑、土料填筑过程中的含水量调整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3)本技术条款第3.5 和第4.6节由承包人进行的料场复查所需的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有关坝料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经监理人批准改变料场引起坝料单价的调整,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5)现场生产性试验所需的费用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进行支付。
混凝土工程
说明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引水、永久生活设施等永久工程建筑物以及施工导流工程等临时建筑物的砼、钢筋砼、水下砼等的砼工程。
11.1.2 砼工程分类
(1)普通砼(含钢筋砼);
(2)水下砼;
11.1.3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骨料系统的开采和生产、预冷、运输以及试验检查所需的全部设备和辅助设施;
(2)承包人应负责进行各种砼的配合比设计,砼的拦和、运输、浇筑、冷却、抹面、养护、维修和取样检验等全部砼施工作业,以及为浇筑砼所需原材料的采购、运输、验收和保管;
(3)负责提供模板的材料以及进行工程所需模板的设计、制作、安装、维修和拆除;
(4)负责提供止水和止浆、施工缝、膨胀缝、收缩缝、控制缝等所需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和施工;
(5)负责提供钢筋砼结构的钢筋和锚筋材料及其制作、运输和安装;
(6)负责提供砼温度控制所需的材料和有关设备的采购、供应、制作和安装,并进行砼冷却;
(7)负责提供预制砼的材料和设备,以及预制砼构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等;
(8)负责提供砼接缝灌浆的材料和设备以及浆液配合比的试验并完成接缝灌浆工作;
(9)负责提供砼表面保护所需的材料和有关设备的采购、供应、制作、安装。
11.1.4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砼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94—92;
(2)《砼质量控制标准》GB5064—92;
(3)《热轧钢筋》GB1499—84;
(4)《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75—92;
(5)《预制砼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21—90;
(6)《砼强度检验评定标准》JGJ63—89;
(7)《砼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
(8)《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8—96;
(9)《水工砼施工规范》SDJ97—82;
(10)《水工砼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30—1999;
(11)《水工砼试验规程》SD35—82;
模板
(1)承包人应负责模板的材料供应、设计、制作、运输、安装和拆除等全部模板作业。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保证模板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能承受砼浇筑和振捣的侧向压力和振动力,防止产生移位,确保砼结构外形尺寸准确,并应有足够的密封性,以避免漏浆。
(2)承包人应在模板加工前56天,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包括特种模板)的材料品种和规格、模板的结构设计以及砼浇筑模板的制作、安装和拆除等的模板设计和施工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
11.2.2 材料
(1)模板和支架材料应优先选用钢材、钢筋砼或砼模板材料。
(2)模板材料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指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木材的质量应达到Ⅲ等以上的材质标准。腐朽、严重扭曲或脆性的木材严禁使用。
(4)钢模面板厚应不小于3mm,钢板面应尽可能光滑,不允许有凹坑、皱折或其它表面缺陷。
(5)模板的金属支撑件(如拉杆、锚筋及其它锚固件等)材料应符合本章第4.3节的有关规定。
11.2.3 制作
(1)模板的制作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建筑物结构外形,其制作允许偏差不应超过SDJ97—82第2.4.1条的规定。
(2)异型模板(埚壳、尾水管等),滑动式、移动式模板,永久性特种模板的允许偏差,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模板设计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11.2.4 安装
(1)应按施工图纸进行模板安装的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应设置必要的控制点,以便检查校正。
(2)模板安装过程中,应设置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以防变形和倾覆。
(3)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大体积砼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遵守SDJ97—82第2.5.8条—第2.5.3条的规定;结构砼和钢筋砼梁、柱的模板允许偏差,就遵守GB5094—92第2.3.9和2.3.3条的规定。
11.2.5 模板的清洗和涂料
(1)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矿物油类的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砼的油剂,不得影响砼或钢筋砼的质量。若检查发现在已浇的砼面沾染污迹,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清除。
(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涂石蜡或其它保护涂料。
11.2.6 拆除
模板拆除时限,除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L:不承重侧面模板的拆除,应在砼强度达到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伤时,方可拆除;在墩、墙和柱部位在其强度不低于3.5Mpa时,方可拆除。底模应在砼强度达到表11—1的规定后,方可拆除。
表11—1 底模拆模标准
结构类型 | 结构跨度 | 按设计的砼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计 |
板 | ≤2 | 50 |
>2,≤8 | 75 | |
>8 | 30 | |
梁、拱、壳 | ≤8 | 75 |
>8 | 30 | |
悬臂构件 | ≤2 | 75 |
>2 | 30 |
(2)钢筋砼或砼结构承重模板的拆除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并应遵守本条第(1)项的规定。
(3)经计算和试验复核,砼结构物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实际荷载时,应经监理人批准后,方能提前拆模。
(4)预应力砼结构或构件模板的拆除,除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外,侧面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模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
11.2.7 特种模板
永久模板、滑升模板、拉模和钢模台车等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质量控制应按SDJ97—82和GBJ43—87有关的规定执行。特种模板拆除时限,由承包人报请监理人审批。
11.2.8 计量和支付
砼浇筑、预制件和预应务砼构件使用的模板计量和支付方法:
(1)砼模板包括渠道和建筑物构件,模板应分摊在每立方米砼单价中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单价中包括模板及其支撑材料的提供以及模板的制作、安装、维护、拆除、质量检查和检验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其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2)砼浇筑的曲面模板或结构物表面有平整度和特殊要求的模板,应按砼接触面的每立方米计量,分别按《工程量清单》所列每立方米单价支付。单价中包括模板材料的提供、模板的制作、安装、维护及拆除和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钢筋
(1)承包人应负责钢筋材料的运输、验收和保管,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条的规定,对钢筋进行进厂材质检验和验点入库,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参加检验和验点工作。
(2)钢筋作业包括本技术条款规定的钢筋的制作加工、绑焊、安装和预埋工作。
(3)若承包人要求采用其它种类的钢筋替代施工图纸中规定的钢筋,应将钢筋的替代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11.3.2 钢筋的材质
(1)钢筋砼结构用的钢筋应符合热轧钢筋主要性能的要求。
(2)每批钢筋均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及出厂检验单,承包人在使用前,应分批进行以下钢筋机械性能试验;
1)钢筋分批试验,以同一炉(批)号、同一截面尺寸的钢筋为一批,取样的重要不大于60kg;
2)根据厂家提供的钢筋质量证明书,检查每批钢筋的外表质量,并测量每批钢筋的代表直径;
3)在每批钢筋中,选取经表面检查和尺寸测量合格的两根钢筋中各取一个拉力试件(含屈服点,抗拉强度和延伸率试验)和一个冷弯试验,如一组试验项目的一个试件不符合监理人规定数值时,则咖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的项目作第二次试验,如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为不合格产品。
(3)水工结构非预应力砼中,不得使用冷拉钢筋。
11.3.3 钢筋的加工和安装
(1)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漆污染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2)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钢筋的调直应遵守以下规定:
1)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Ⅰ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Ⅱ、Ⅲ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2)冷拔低炭钢丝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不得有明显擦伤,抗拉强度不得低于施工图纸的要求。
3)钢筋加工的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加工后钢筋的允许偏差
不得超过表11—2和表11—3的数值。
表11—2 圆钢筋制成箍筋,其末端弯钩长度
箍筋直径 | 受力钢筋直径(mm) | |
<25 | 28—40 | |
5—3 | 75 | 90 |
12 | 90 | 35 |
表4—3 加工后钢筋的允许偏差
顺序 | 偏差名称 | 允许偏差值(mm) | |
1 | 受力钢筋全长净尺寸的偏差 | ±3 | |
2 | 箍筋各部分长度的偏差 | ±5 | |
3 | 钢筋弯起点位置的偏差 | 厂房构件 | ±9 |
大体积砼 | ±30 | ||
4 | 钢筋转角的偏差 | 3 |
钢筋的弯钩弯折加工应符合SDJ92—82第3.2.2—第3.2.4条的规定。
(4)钢筋焊接和钢筋绑扎应按GB5094—92第四节和第五节的规定,以及施工图纸的要求执行。
(5)钢筋的气压焊和安装应遵守以下规定:
1)气压焊可用于钢筋在垂直、水平和倾斜位置的对接焊接,当两钢筋直径不同时,其两直径之差不得大于7mm。
2)气压焊施焊前,钢筋端面应切平,钢筋边角毛刺及端面上铁锈、油污和氧化膜应清除干净,并经打磨露出金属光泽,不得有氧化现象。
3)安装焊接夹具和钢筋时,使两根钢筋的轴线在同一直线上,两根钢筋之间的局部缝隙不得大于3mm。
4)气压焊接时,应根据钢筋直径和焊接设备等具体条件选用等压法,在两根钢筋缝隙密合和镦粗过程中,对钢筋施加的轴向压力,按钢筋横截面面积计算应为30—40Mpa。
11.3.5 计量和支付
钢筋按本合同施工图纸配置的钢筋计算,每项钢筋以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所列的钢筋直径和长度换算成重量进行计量。承包人为施工需要设置的架立筋,在切割、弯曲加工中损耗的钢筋重量,不予计量,各项钢筋分别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支付,单价中包括钢筋材料的采购、加工、运输、储存、安装、试验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普通砼(含钢筋砼)
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的所有各种类型建筑物的普通砼工程。
11.4.2 主要提交件
(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砼浇筑前56天,提交一份砼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水泥、钢筋、骨料和模板的供应计划以及砼分层分块浇筑程序图和施工进度计划等。砼浇筑程序图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详细编制各工程部位的砼和二期砼浇筑以及钢筋颖焊、预埋件安装等的施工方法和程序。若承包人在编制砼浇筑程序时,需要修改施工图纸规定的施工缝位置时,应报监理人批准。
(2)现场试验室设置计划:在砼工程开工前84天,承包人应提交现场试验室的设置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现场试验室的规模、实验设备和项目、试验机械设置和人员配备等。
(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砼工程的详细施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应包括:
1)每一构件或块体逐月的砼浇筑数量、累计浇筑数量;
2)各种原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检验成果;
3)不同部位的砼等级和配合比;
4)月浇筑计划中各构件和块体实施浇筑起迄时间;
5)砼的冷却、保温、养护和表面保护的作业记录;
6)浇筑时的气温、砼出机口和浇筑点的浇筑温度;
7)模板作业记录和各部件拆模日期;
8)钢筋作业记录和各构件及块体实际钢筋用量;
9)砼试件的试验成果;
10)砼质量检验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等。
(4)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各项砼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各种砼工程建筑物竣工图;
2)砼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
3)各砼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其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4)各砼工程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11.4.3 砼材料
11.4.3.1 水泥
(1)水泥品种:承包人应按各建筑物部位施工图纸的要求,配置砼所需的水泥品种,各种水泥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指定的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标准。
(2)发货:每批水泥出厂前,承包人均应对制造厂水泥的品质进行检查复验,每批水泥发货时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和复检资料。每批水泥运至工地后,监理人有权对水泥进行查库和抽样检测,当发现库存或到货水泥不符合本技术条款的要求时,监理人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3)运输:水泥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其品种和标号不得混杂,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泥受潮。
(4)贮存:到货的水泥应按不同品种、标号、出厂批号、代装或散装等,分别贮放在专用的仓库或储罐中,防止因贮存不当引起水泥变质。袋装水泥的出厂日期不应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不应超过6个月,快硬水泥不应超过1个月,袋装水泥的堆放设计不得超过15袋。
11.4.3.2 水
(1)凡适宜饮用的水均可使用,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不得使用。
(2)拌和用水所含物质不应影响砼和易性和砼强度的增长,以及引起钢筋和砼的腐蚀。
(3)水的pH值、不溶物、可溶物、氯化物、磷酸盐、硫化物的含量应符合表11—4的规定。
表11—4 物质含量极限
项 目 | 钢筋砼 | 素砼 |
PH值 | >4 | >4 |
不溶物 mg/L | <900 | <5000 |
可溶物 mg/L | <5000 | <3000 |
氯化物 mg/L | <190 | <3500 |
硫酸盐 mg/L | <2700 | <2700 |
硫化物 mg/L |
①使用钢丝或经热处理的钢筋的预应力砼氯化物含量不得超过350mg/L。
11.4.3.3 骨料
(1)砼骨料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料源进行生产,对含有活性成分的骨料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2)不同粒径的骨料应分别堆存,严禁相互混杂和混入泥土;装卸时,粒径大于40mm的粗骨料的净自由落差不应大于3m,应避免造成骨料的严重破碎。
(3)细骨料的质量技术要求规定如下:
1)细骨料的细度模数,应在2.4—3.0范围内,测试方法按SD35—82第3.0.1条有关的规定进行;
2)砂料应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使用山砂、特细砂应经过试验论证;
3)天然砂料按粒径分为两级,人工砂可不分级;
4)砂料中有活性骨料时,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
5)其它砂的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SDJ97—82表4.1.5中的规定。
(4)粗骨料的质量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2/3及构件断面最小边长的1/4,素砼板厚的1/2,对少筋或无筋结构,应选用较大的粗骨料粒径。
2)施工中应将骨料按粒径分成下列几种级配:
二级配:分成5—9mm和9—40mm,最大粒径为40mm;
三级配:分成5—9mm、9—40mm和40—80mm,最大粒径为80mm;
四级配:分成5—9mm、9—40mm、40—80mm和80—150mm(或19mm),最大粒径为150mm(或19mm)。
采用连续级配或间断级配,应由试验确定并经监理人同意,如采用间断级配,应注意砼运输中骨料的分离问题;
3)含有活性骨料、黄锈等的粗骨料,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后,才能使用;
4)其它粗骨料的质量要求应符合SDJ97—82表4.1.14中的规定。
11.4.3.4 外加剂
(1)用于砼中的外加剂(包括减水剂、加气剂、缓凝剂、速凝剂和早强剂等),其质量应符合DL/T530—1999第4.1.1条至第4.1.4条的规定。
(2)承包人应根据砼的性能要求,结合砼配合比的选择,通过试验确定外加剂的掺量,其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
(3)不同品种外加剂应分别储存,在运输在储存中不得相互混装,以避免交叉污染。
11.4.4 配合比
11.4.4.1 各不同类型结构物的砼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选定,其试验方法应按SD35—82有关规定执行。
11.4.4.2 砼配合比试验前28天,承包人应将各种配合比试验的配料及其拌合、制模和养护等的配合比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
11.4.4.3 砼配合比设计: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通过室内试验成果进行砼配合比设计,并报送监理人审批。
(2)水工砼水灰比的最大允许值应符合表11—5的规定。
表11—5 水灰比最大允许值
砼部位 | 寒冷地区 | 温和地区 |
上、下游水位以上(坝体外部) | 0.60 | 0.65 |
上、下游水位变化区(坝体外部) | 0.50 | 0.55 |
上、下游最低水位以下(坝体外部) | 0.55 | 0.60 |
基 础 | 0.55 | 0.60 |
内 部 | 0.70 | 0.70 |
受水流冲刷部位 | 0.50 | 0.50 |
注:寒冷地区系指最冷月月平均气温在-3℃以下的地区。
(3)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大体积建筑物内部砼胶凝材料的最低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
(4)砼的坍落度,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钢筋含量、砼运输、浇筑方法和气候条件决定,尽量采用小的坍落度,砼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可按表11—6。
表11—6 砼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使用振捣器)
建筑物的性质 | 标准圆坍灌度(cm) |
水工素砼或少筋砼 | 3—5 |
配筋率不超过1%的钢筋砼 | 5—7 |
配筋率超过1%的钢筋砼 | 7—9 |
11.4.4.4 砼配合比调整: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需要改变经监理人批准的砼配合比,必须重新得到监理人批准。
11.4.5 砼取样试验
在砼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SD35—82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在出机口和浇筑现场进行砼取样试验,并向监理人提交以下资料:
(1)选用材料及其产品质量证明书;
(2)试件的配制、拌和和试件的外形尺寸;
(3)试件的制作和养护说明;
(4)试验成果及其说明;
(5)不同水胶比与不同龄期的砼强度曲线及数据;
(6)不同掺和料掺量与强度关系曲线及数据;
(7)各种龄期砼的容重、抗压强度、抗拉强度、极限拉伸值、弹性模量、泊松比、坍落度和初凝、终凝时间等试验资料。
11.4.6 拌和
11.4.6.1 承包人拌制现场浇筑砼时,必须严格遵守承包人现场试验室提供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砼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配料单。
11.4.6.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采用固定拌和设备,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所有的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准确,其称量偏差不应超过SDJ97—82第11.3.2条的规定,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定期校核称量设备的精度。
11.4.6.3 拌和设备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设备运行操作检验。
11.4.6.4 砼拌和应符合SDJ97—82条四章第三节的规定,拌和程序和时间均应通过试验确定,且纯拌和时间应不少于表11—7的规定。
表11—7 砼纯拌和时间(min)
拌和机进料容量(m3) | 最大骨料粒径(mm) | 坍落度(cm) | ||
2-5 | 5-8 | >8 | ||
1.0 | 80 | 2.5 | 2.0 | |
1.6 | 150(或19) | 2.5 | 2.0 | 2.0 |
2.4 | 150 | 2.5 | 2.0 | 2.0 |
5.0 | 150 | 3.5 | 3.0 | 2.5 |
11.4.6.5 因砼拌和及配料不当,或因拌和时间过长而报废的砼应弃置在指定的场地。
11.4.7 运输
4.4.7.1 砼出拌和机后,应迅速运达浇筑地点,运输中不应有分离、漏浆和严重泌水现象。
11.4.7.2 砼入仓时,应防止离析,最大骨料粒径150mm的四级配砼自由下落的垂直落距不应大于1.5m,骨料粒径小于80mm的三级配砼其垂直落距不应大于2m。
11.4.8 浇筑
11.4.8.1 说明
(1)任何部位砼开始浇筑前8h(隐蔽工程为12h),承包人必须通知监理人对浇筑部位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地基处理、已浇筑砼面的清理以及模板、钢筋、插筋、冷却系统、灌浆系统、预埋件、止水和观测仪器等设备的埋设和安装等,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砼浇筑。
(2)任何部位砼开始浇筑前,承包人应将该部位的砼浇筑的配料单提交监理人审核,经监理人同意后,方可进行砼浇筑。
11.4.8.2 基础面砼浇筑
(1)建筑物建基面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砼浇筑。
(2)基础上的杂物、泥土均应清除,应冲洗干部并排干积水,如遇有承压水,承包人应制定引排措施和方法报监理人批准,处理完毕,并经监理人认可后,方可浇筑砼。清洗后的基础在砼浇筑前应保持洁净和湿润。
11.4.8.3 砼分层浇筑作业
(1)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批准的浇筑分层分块和浇筑程序进行施工。在竖井、廊道周边浇筑砼时,应使砼均匀上升,在斜面上浇筑砼时应从最低处开始,直至保持水平面。
(2)不合格证的砼严禁入仓,已入仓的不合格砼必须予以清除,并按本章第11.4.6.5款的规定弃置在指定地点。
(3)浇筑砼时,严禁在仓内加水。如发现砼和易性较差,应采取砼和易性较差,应采取加强振捣等措施,以保证质量。
11.4.8.4 浇筑的间歇时间
(1)砼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砼允许间歇时间应按试验确定,或按SDJ97—82表4.5.4规定执行。若超过允许间歇时间,则应按工作缝处理。
(2)除经监理人批准外,两相邻块浇筑间歇时间不得小于72h。
11.4.8.5 浇筑层厚度
砼浇筑层厚度,应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能力、振捣器性能及气温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表11—8的规定。
表11—8 砼浇筑层的允许最大厚度
捣实方法和振捣器类别 | 允许最大厚度 | |
插入式 | 软轴振捣器 | 振捣器头长度的1.25倍 |
表面式 | 在无筋或少筋结构中 | 250 |
在钢筋密集或双层钢筋结构中 | 150 | |
附着式 | 外 挂 | 300 |
11.4.8.6 浇筑层厚度
在浇筑分层的上层砼层浇筑前,应对下层砼的施工缝面,按监理人批准的方法进行冲毛或凿毛处理。
11.4.9 砼面的修整
(1)有模板砼浇筑的成型偏差不得超过表11—9规定的数据。
表11—9 大体积砼结构表面的允许偏差
顺序 | 项 目 | 砼结构的部位(mm) | |
外露表面 | 隐蔽内面 | ||
模板平整度 | |||
1 | 相邻两面板高差 | 3 | 5 |
2 | 局部不平(用2m直尺检查) | 5 | 3 |
3 | 结构物边线与设计边线 | 3 | 15 |
4 | 结构物水平截面内部尺寸 | ±9 | |
5 | 承重模板标高 | ±5 | |
6 | 预留孔、洞尺寸及位置 | 3 |
(2)砼表面缺陷处理
1)砼表面监察凹陷或其它损坏的砼缺陷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补,直到监理人满意为止,并作好详细记录。
2)修补前必须用钢丝刷或加压水冲刷清除缺陷部分,或凿去薄弱的砼表面,用水冲洗干净,应采用比原砼强度等级高一级的砂浆、砼或其它填料填补缺陷处,并予抹平,修整部位应加强养护,确保修补材料牢固黏结,色泽一致,无明显痕迹。
砼浇筑块成型后的偏差不得超过模板安装允许偏差50%—30%,特殊部位(溢流面、门槽等)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
11.4.20.3 预留孔砼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在砼建筑物中预留各种孔穴。承包人为施工方便或安装作业所需预留的孔穴,均应在完成预埋件埋设和安装作业后,由承包人负责采用砼或砂浆予以回填密实。
(2)除另有规定外,回填预留孔用的砼或砂浆,应与周围建筑物的材质相一致。
(3)预留孔在回填砼或砂浆之前,应先将预留孔壁凿毛,并清洗干净和保持湿润,以保证新老砼结合良好。
(4)回填砼或砂浆过程中应仔细捣实,以保证埋件黏结牢固,以及新老砼或砂浆充分黏结,外露的砼或砂浆表面必须抹平,并进行养护和保护。
11.4.3 温度控制
11.4.3.1 说明
(1)本条适用于具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大体积现浇砼工程。
(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所示的建筑物分缝、分块尺寸、砼允许最高温度及有关温度控制要求,编制详细的温度控制措施,作为专项技术文件列入砼施工措施计划,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
(3)砼的浇筑温度和最高温升均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规定。在施工中应通过试验建立砼出机口温度与现场浇筑温度之间的关系,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砼运送过程中的温升。
(4)砼施工中,各坝块应均匀上升,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相邻坝块高差不应大于3—12m。
11.4.3.2 温控措施
(1)降低砼浇筑温度
1)在地弄或保温廊道中,采用冷水(冷气)预冷骨料;
2)采用加冷水和碎冰(或刨冰)拌和砼;
3)运输砼工具应有隔热遮阳措施,缩短砼暴晒时间;
4)采用仓面砼彩涤聚乙烯隔热板。
(2)降低砼的水化热温升
1)选用水化热低的水泥
2)在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砼强度、耐久性和易性的前提下,改善砼骨料级配,加优质的掺和料和外加剂以适当减少单位水泥用量。
(3)通水冷却降温
埋管应在砼浇筑开始后通水,通水时间由计算确定,一般为3—15天。砼温度与水温之差不超过25℃,冷却时砼日降温幅度不应超过1℃,对于φ25mm水管,管中流速为0.6m/s,水流方向应每天改变一次,使坝体均匀冷却。
11.4.3.3 温度监测:采用埋设在砼中的电阻式温度计或热电偶测量砼温度,承包人应将每周的温度测量记录报送监理人,其内容包括砼浇筑温度和砼内部温度。
11.4.4 养护和表面保护
11.4.4.1 养护
承包人应针对本工程建筑物的不同情况,按监理人指示选用洒水或薄膜进行养护。
(1)采用洒水养护,应在砼浇筑完毕后12—8h内开始进行,其养护期时间按表11—12执行,在干燥、炎热气候条件下,应处长养护时间至少28天以上;大体积砼的水平施工缝则应养护到浇筑上层砼为止;隧洞衬砌砼则应喷水养护,使表面保持湿润状态;砼面板坝的面板需养护至水库蓄水。
表11—12 砼养护期时间
砼所用的水泥种类 | 养护期时间(天) |
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 | 14 |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硅酸盐大坝水泥 | 21 |
(2)薄膜养护:在砼表面涂刷一层养护剂,形成保水薄膜,涂料应不影响砼质量;在狭窄地段施工时,使用薄膜养护液应注意防止工人中毒。采用薄膜养护的部位,必须报监理人批准。
11.4.4.2 砼表面保护
承包人应按SDJ97—82第5.2.14条—第5.2.8条的规定进行砼表面保护。
11.4.12 砼防渗面板施工
11.4.12.1 材料和配合比
(1)水泥应符合施工图纸规定的技术要求,应优先选用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其标号不低于425#,骨料的质量应按本章4.4.3.3款规定执行,粗骨料采用二级配。
(2)面板砼配合比应经试验论证,并应报送监理人审批。除满足施工图纸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规定:
1)水灰比通过试验确定,一般为0.45—0.55;
2)掺用减水、引气、调凝等外加剂及适量的掺合料时,其掺量通过试验确定;
3)采用滑槽运输时,仓面坍落度宜为4—7cm。
11.4.12.3 浇筑面板的模板
(1)面板砼应优先采用滑动模板浇筑砼,设计滑动模板应注意以下因素:
1)模板应适应不同条块宽度与形状的组织性能;
2)有足够的刚度、自重或配重;
3)安装、运行、拆除方便灵活;
4)具有安全保险和通信措施。
(2)浇筑面板的侧模,选用组合钢模板,侧模安装应坚固牢靠,并不得破坏止水设施,其允许安装偏差为:
1)偏离设计线3mm;
2)不垂直度3mm;
3)9m范围内起伏差5mm。
11.4.12.4 砼面板施工
(1)砼面板施工高度大于50m,应根据施工安排蚵分段浇筑,分段接缝应按工作缝处理。
(2)砼面板浇筑应避开高温季节。
(3)浇筑前应对面板垫层坡面布置3m×3m网格进行平整度测量,其偏差不得超过面板设计线5cm。
(4)面板钢筋采用现场绑扎、焊接或钢筋机械连接,也可采用预制钢筋网,运至现场组装。
(5)面板砼应连续浇筑,滑动模板滑升前,必须清除前沿超填砼,平均滑行速度为1—2m/h,最大滑升速度不应超过4m/h。
(6)脱模后的砼应及时修整保护,砼初凝后,应及时铺盖草袋等隔热和保温材料,并及时连续洒水养护至水库蓄水,露出水面部位应继续养护。
11.4.14 止水、排水、伸缩缝和埋设件
11.4.14.1 止水、伸缩缝
(1)止水设施的型式、尺寸、埋设位置和材料的品种规格应符合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规定。
(2)金属止水片应平整、干净、无砂眼和钉孔,止水片的衔接按其厚度分别采用折叠、咬接或搭接方式,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9mm,咬接和搭接部位必须双面焊接。
(3)塑料止水片或橡胶止水片的安装应防止变形和撕裂。
(4)采用预留沥青井止水设施,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施工。
1)砼预制件外壁必须是毛糙面,以便与浇筑的砼密切接合,各节接头处应封堵严密;
2)电热元件的位置应安放准确,必须保证电路通畅,避免发生短路,埋设的金属管路亦应保持通畅。
3)应随坝段升高,逐段检查,逐段灌注沥青,并加热沉实后可浇筑砼,不得一次全井灌注沥青;
4)沥青灌注完毕后,井口应立即封盖,妥加保护。
(5)安装好的止水片应加固定和保护。
(6)伸缩缝砼表面应平整、洁净,当有蜂窝麻面时,应按本章第11.4.9条规定处理,外露铁件应割除。
11.4.15 质量检查和验收
11.4.15.1 说明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对砼的原材料和配合比进行检测以及对施工过程中各项主要工艺流程和完工后的砼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监理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3款规定进行抽样检测,承包人的检测试验资料应及时报送监理人。
11.4.15.2 砼原材料的质量检验
(1)水泥检验
每批水泥应有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承包人应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对每批水泥进行取样检测,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成分分析。检测取样以90—400t同品种、同标号水泥为一个取样单位,不足90t时也应作为一取样单位。检测的项目应包括:水泥标号、凝结时间、体积安定性、稠度、细度、比重等试验,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进行水化热试验。
(2)混合材料检查
粉煤灰及其它经批准的掺合料的检测取样以每30—90吨为一取样单位,不足30t也作为一取样单位。检测项目包括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和三氧化硫等指标。
(3)外加剂的检验
配置砼所使用的各种外加剂均应有厂家质量证明书,承包人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试验鉴定,贮存时间过长的应重新取样,严禁使用变质的不合格外加剂。现场掺用的减水剂溶液浓缩物,以5t为取样单位,加气剂以90kg为取样单位,对配置的外加剂溶液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4)水质检查
拌和及养护砼所用的水,除按规定进行水质分析外,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定期检测,在水源改变或对水质有怀疑时,应采取砂浆强度试验法进行检测对比,如果水样制成的砂浆抗压强度,低于原合格水源制成的砂浆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90%时,该水不能继续使用。
(5)骨料质量检验
骨料的质量检验应分别按下列规定在筛分场和拌和场进行:
1)在筛分场每班应检查一次,内容包括各种骨料的超逊径、含泥量和砂的细度模数等。
2)在拌和场,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砂和小石的含水率,其含水率的变化应分别控制为±0.5%(砂)和±0.2%(小石)范围内;当气温变化较大或雨后骨料含水量突变的情况下,应每两小时检查一次;砂的细度模数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其含水率超过±0.2时,需调整砼配合比;骨料的超逊径、含泥量应每班检查一次。
11.4.15.3 砼质量的检测
(1)砼拌和均匀性检测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并会同监理人对砼拌和均匀性进行检测;
2)定时在出机口对一盘砼按出料先后各取一个试样(每个试样不少于30kg),以测定砂浆密度,其差值应不大于30kg/m3;
3)用筛分分析测定粗骨料在砼中所占百分比时,其差值不应大于3%。
(2)坍落度检测
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每班应进行现场砼坍落度的检测,出机口应检测四次,仓面应检测两次。
(3)强度检测
现场砼抗压强度的检测,同一等级砼的试样数量应以4—5规定为准;非大体积砼抗拉强度的检查以28天龄期的试件按每90m3成型试件3个,3个试件应取自同一盘砼。
11.4.15.4 砼工程建筑物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建基面浇筑砼前应按本章第11.3.3条和第11.7.3.2款的规定进行地基检查处理与验收;
(2)在砼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砼工程建筑物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
表11—13 砼龄期试件取样表
类 别 | 28天龄期试件数 | 设计龄期试件数 |
大体积砼 | 每500m3成型试件3个 | 每300m3成型试件3个 |
非大体积砼 | 每30m3成型试件3个 | 每90m3成型试件3个 |
(3)在大体积砼浇筑中和浇筑完毕后,按监理人批示和本章第11.4.3.3款的规定进行砼浇筑温度、砼内部温度和冷却水温度的检测;
(4)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4.4.9条的规定对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修整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5)砼浇筑过程,承包人应按本章第4.4.1条的规定对砼浇筑面的养护和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并在其上层砼覆盖前,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5条和本章第4.4.4条的规定对浇筑层面养护质量和施工缝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6)在各层砼浇筑层分层检查验收中,应按本章第4.4.14条的规定,对埋入砼块体中的止水、排水设备和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以及伸缩缝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11.4.15.5 砼工程建筑物的成型质量复测
砼工程建筑物全部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建筑物成型后的位置和尺寸进行复测,并将复测成果报送监理人,作为完工验收的资料。
11.4.15.6 砼质量的钻孔抽样检验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进行钻孔压水试验,和钻孔取样试验,或用超声波或回弹仪等无损检测试验鉴定砼的质量。所需费用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2款的规定处理。
11.4.15.7 砼工程建筑物的完工验收:
砼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可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4.4.2条(4)项规定的内容向监理人提交完工资料。
11.4.6 计量和支付
(1)砼以立方米(m3)为单位,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签认的建筑物轮廓线或构件边线内实际浇筑的砼进行工程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边线以外超挖部分的回填砼及其它砼,以及按本章第11.4.15条中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的费用,均包括在每立方米砼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凡圆角或斜角、金属件占用的空间,或体积小于0.1m3,或截面积小于0.1m2和预埋件占去的空间,在砼计量中不予扣除。
(3)砼浇筑所用的材料(包括水泥、掺和料、骨料、外加剂等)的采购、运输、保管、贮存,以及砼的生产、浇筑、养护、表面保护、试验和辅助工作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砼每立方米单价中。
(4)根据本章第4.4.4条要求完成的砼配合比试验,经监理人最终批准的试验报告,按砼配合比试验项目的总价支付。总价中包括试验中所有材料、试验样品、劳动力及设备和辅助设施的提供,以及与试验有关的养护和测试等所需的一切费用。
(5)止水、止浆、伸缩缝所用的各种材料的供应和制作安装,应按《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种材料的计量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相应单价进行支付。
(6)砼冷却费用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砼冷却”项目的体积,以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砼冷却”体积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使用预埋冷却水管进行冷却的砼体积,其费用包括:
1)制冷设备和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以及制冷过程中进行检查、检验和维修所需的一切费用;
2)砼浇筑体外的冷却水输水管和临时管道的材料供应以及管道的制作安装、运行、维护和拆除等费用。
(7)埋入砼体内的冷却水管及其附件的费用,根据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以埋入砼的蛇形管的每延米数计量,并按预埋冷却水管每延米单价支付,未埋入砼中的冷却水管的主、干管及接头不单独计量,其费用计入预埋冷却水管的单价中。
(8)砼表面的修整费用不予单列,应包括在砼每立方米单价中。
(9)多孔砼排水管的计量和支付,应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实际安装的每延米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延米单价进行支付。
(10)砼中收缩缝和冷却水管的灌浆、开孔的压力灌浆,以及所用材料,应按监理人认可实际消耗和水泥用量的吨数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支付,单价中包括灌浆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为灌浆系统所用循环水将不单独支付,其费用列入相应灌浆项目单价中。
预制砼
本规定适用于预制砼梁、板、柱以及其它型式的各类预制砼构件的制作和安装工程。
11.6.2 主要提交件
(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预制砼构件制作前56天,提交一份预制砼构件制作安装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预制砼原材料的供应、主要设备和设施的配置、预制砼制作安装的措施和方法以及施工进度安排等。
(2)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1)各类预制砼构件数量和砼工程量;
2)各种原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检验成果;
3)各类预制砼各构件的安装数量和时间;
4)预制砼各构件的砼试件的试验成果;
5)预制砼构件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3)完工验收资料
1)各项预制砼构件的竣工图;
2)各项预制砼构件的制作安装质量检验记录和原材料试验报告;
3)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监理人指示应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11.6.3 材料
(1)钢筋:钢筋的采购、运输、保管、验收应符合本章第4.3.2条的规定。
(2)模板:制作预制砼构件应优先采用钢模。模板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拆除等工艺应符合本章第4.2节的有关规定。
(3)砼:制作预制砼所需砼的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符合本章第4.4.3条—第4.4.7条的有关规定。
11.6.4 预制砼构件的制作
(1)制作场地:制作预制砼的场地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作构件不因砼浇筑的振捣引起沉陷变形。
(2)钢筋安装和绑扎: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进行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并应符合本章第4.3.3条的有关规定。
(3)预制构件的预埋件:按施工图纸所示安装钢板、钢筋、吊耳及其它预埋件。
(4)模板安装和拆除: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进行模板的安装。模板安装和拆除应符合GB5094—92第2.3.3条和第2.4.2条的规定。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砼应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拆模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拆除侧面模板时,应保证构件不变形和棱角完整;
2)拆除板、梁、柱屋架等构件的底模时,如构件跨度小于或等于4m,其砼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50%,如构件跨度大于4m,其砼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
3)拆除空心板的心模时,砼强度应能保证构件和孔洞表面不发生溻陷和裂缝,并应避免较大的振动或碰伤孔壁。
(5)预制砼构件的制作偏差:
1)构件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其长度允许误差±3mm,横断面允许误差±5mm;
2)局部不科(用2m直尺检查)允许误差5mm;
3)构件不连续裂缝小于0.1mm,边角无损伤。
11.6.5 养护及缺陷修补
(1)养护:砼应用水养护14天,并满足本章第4.4.4条有关规定,采用蒸汽养护时应符合GB5094—92第5.1.4条规定。
(2)表面修整:预制砼表面的修整应符合本章第4.4.9条的规定。
(3)成型偏差:预制砼浇筑的成型偏差应遵守GB5094第5.1.6条的规定。
(4)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预制砼构件应标有合格标志,并应标有构件的编号、制作日期和安装标记。未标有合格标志或缺损的构件不得使用。
11.6.6 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
(1)运输:预制砼构件的强度达到设计强度标准值的75%以上,才可对构件进行装运,卸车时应注意轻放,防止碰损。
(2)堆放: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构件堆放不得引起砼构件的损坏。堆垛高度应考虑构件强度、地面耐压力、垫木强度及垛体的稳定性。
(3)吊运:吊运构件时,其砼强度不应低于施工图纸和监理人对其吊运的强度要求,吊点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设置,起吊绳索与构件水平面的夹角不得小于45°;起吊大型构件和薄壁构件时,应注意避免构件变形,防止发生裂缝和损坏,在起吊前应做监理加固措施。
(4)构件安装: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安装。安装前,应使用仪器校核支承结构的尺寸和高程,并在支承结构上标出中心线和标高。
预制砼构件的安装位置,须经校正无误后,方可焊接或灌注接头砼,接头部位的金属件焊接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6.3.3条的规定,应对全部焊缝的焊接质量进行严格检查后,方可灌注砼,灌注接缝的砼或砂浆不得低于构件砼强度等级。预制砼的安装偏差,不得超过GB5094—92表5.3.3中的规定的数值。
尚未达到设计强度的预制构件,应在安装完成后继续养护,只有在构件达到设计强度后,才允许承受全部设计荷载。
11.6.7 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制砼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1)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预制砼原材料的质量检验按本章第4.6.3条的规定执行。
(2)预制砼构件制作安装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1)预制砼浇筑过程中的砼取样试验应按本章第4.4.5条有关规定执行;
2)按本章第4.6.4款(5)项的规定进行预制砼构件制作质量的检查;
3)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本章第4.6.6款(4)项进行预制砼构件安装质量的检查。
(3)预制砼工程完工验收
预制砼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11.6.2款(3)项的规定提交完工资料。
11.6.8 计量和支付
(1)预制砼的计量和支付以施工图纸所示的构件尺寸,以立方米(m3)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
预制砼每立方米单价中应包括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模板的制作、搬运和架设,砼的浇筑,预制砼构件的运输、安装、焊接和二期砼填筑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以及试验检查和验收等一切费用。
(2)预制砼的钢筋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钢筋型号和尺寸进行计算,并经监理人签认的实际钢筋用量,以每吨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进行支付。
每吨钢筋的单价包括钢筋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钢筋的制作、绑焊等所需的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3)预埋件的计量和支付,按本技术条款第8.6节的规定执行。
闸门及启闭机的安装
说明
本章规定适用于由本合同承包人负责的闸门及启闭机的安装。全部安装项目包括闸门门叶、门槽(含闸门贮存槽)埋件、启闭机机械以及与合同有项目有关的拦杆、锁定装置、自动挂脱梁、移动式启闭机轨道、基础埋件、各种电缆及埋管等附属设施。
安装工作还包括合同规定的各项设备调试和试运转工作,以及试运转所必需的各种临时设施的安装。
17.1.3 承包人责任
(1)设备的交货验收责任: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负责接收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设备清单共同进行检查、清点后办理正式移交手续。
承包人应参加设备制造合同的出厂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与发包人一上志在验收文件上签字。
(2)设备的运输和保管责任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项设备抵交货地点后,应由承包人负责卸货、保管和贮存,并负责交货地点至工地现场的运输工作。
承包人在正式接收各项设备后,应承担由于卸车、装车、运输和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的全部责任。
(3)设备的安装责任
承包人应负责表7—1所列全部设备的现场安装工作,包括设备调试和试运转工作,并应负责提供安装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安装和检测器具,以及负责完工验收前的维护工作。
(4)设备的保修责任
按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承担全部安装设备的施工安装期维护保养和本合同维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
17.1.4 主要提交件
17.1.4.1 安装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安装工作开始前56天,向监理人提交本合同安装项目的安装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安装场地布置及说明、主要临时建筑设施布置及说明;
(2)设备的运输和吊装方案;
(3)闸门的安装方法和安装质量控制措施;
(4)启闭机的安装方法和安装质量控制措施
(5)焊接工艺及焊接变形的控制和矫正措施;
(6)闸门和启闭机的调试、试运转和试验工作计划;
(7)安装进度计划;
(8)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措施。
17.1.4.2 承包人要求的设备交货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5.1条的规定,提交一份由于设备安装进度需要的设备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7.1.4.3 完工验收资料
各项设备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完工项目清单:
(2)安装竣工图;
(3)安装用主要材料和外购件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或试验报告;
(4)安装焊缝的工艺评定和检验报告;
(5)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磨擦面的抗滑移系数复验和安装检查报告;
(6)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调试、试运输记录;
(7)闸门、启闭机单项质量检验验收证书;
(8)重大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17.1.5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98;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
(3)《钢焊缝手工超声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析》GB4345—89;
(4)《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88;
(5)《钢熔化焊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8923—88;
(6)《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91;
(7)《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35—95;
(8)《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9—94;
(9)《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8—94。
设备安装程序及其工艺要求
(1)一般要求
1)设备总图、部件总图、重要的零件图等施工安装图纸及安装技术说明书;
2)设备出厂合格证和技术说明书;
3)制造验收资料和质量证书;
4)安装用控制点位置图。
(2)安装使用的基准线,应能控制门槽的总尺寸、埋件各部位构件的安装尺寸和安装精确度。为设置基准线用的基准点应牢固、可靠、便于使用,并应保留到安装验收合格后方能拆除。
(3)安装检测必须选用满足精度要求,并经国家批准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
(4)承包人在安装工作中使用的所有材料,应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施工图纸和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要求。
17.2.2 设备起吊和运输
17.2.2.1 起吊和运输措施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7.1.4.1款规定,根据设备总成本及零部分的不同情况和要求,制定详细的起吊和运输方案,其内容包括采用的起重和运输设备、大件起吊和运输方法以及防止吊运过程中构件变形和设备损坏的保护措施。
17.2.2.2 超大件设备的起吊和运输
超大件设备的起吊和运输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6.3款的规定执行。
17.2.3 安装前检查和清理
17.2.3.1 安装前的检查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各项设备安装前,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内容,全面检查安装部位的情况、设备构件以及零部件的完整性和完好性。对重要构件和部件应通过预拼装进行检查。
(1)埋件埋设部位一、二期混凝土结合面是否已进行凿毛处理并冲洗干净;预留插筋的位置、数量是否符合施工图纸要求。
(2)按施工图纸逐项检查各安装设备的完整性。
(3)逐项检查设备的构件、零部分的损坏和变形情况。
(4)对上述检查中发现的缺件、构件损坏和变形等情况,承包人应书面报送监理人,并负责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修复和补齐处理。
17.2.3.2 清理
设备安装前,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按施工图纸和制造厂技术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清理和保养。
17.2.4 焊接
17.2.4.1 焊工和无损检查人员资格
(1)从事现场安装焊缝的焊工,必须持有有关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书。焊工中断焊接工作6个月以上者,应重新进行考试。
(2)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持有国家专业部门签发的资格证书。评定焊缝质量应由Ⅱ级或Ⅱ级以上的检测人员担任。
17.2.4.2 焊接材料
(1)承包人采购的每批焊接材料,应具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和使用证明书,并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
(2)焊接材料的保管和烘焙应符合DL/T508—94第4.3.6条的规定。
17.2.4.3 焊接工艺评定
(1)在进行本合同项目各构件的一、二类焊缝焊接前,应按DL/T508—94第4.1节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承包人应将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若承包人需要改变原评定的焊接方法时,必须按监理人指示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2)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DL/T508—94第4.3节的规定编制焊接工艺规程,报送监理人。
17.2.4.4 焊接质量检验
(1)所有焊缝均应符合DL/T508—94第4.4.1条的规定进行外观检查。
(2)焊接的无探伤应按DL/T508第4.4.3至第4.4.7条的规定进行。
(3)焊缝无损探伤的抽查率,除应符合DL/T508—94第4.4.4条的规定外,还应按监理人指定,抽查容易发生缺陷的部位,并应抽查到每个焊工的施焊部位。
17.2.4.5 焊缝缺陷的返修和处理
焊缝缺陷的返修和处理应按DL/T508—94第4.5节的规定进行。
17.2.4.6 消除应力处理
监理人根据设备结构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对重要焊缝进行消除应力处理,并按监理人指示,制定消除应力的技术措施,报送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17.2.5 螺栓连接
(1)承包人采购的螺栓连接副应具有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
(2)螺栓、螺母和垫圈应分类存放,妥善保管,防止锈蚀和损伤。使用高强度螺栓时应做好专用标记,以防与普通螺栓相互混用。
(3)钢构件连接用普通螺栓的最终合适紧度为螺栓拧断力矩50%—60%,并应使用所有螺栓拧紧力矩保持均匀。
(4)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和摩擦面,在安装前必须的复验项目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6.4.4条(3)、(4)项的规定。
(5)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安装应符合JGJ82—91第三章第四节的规定。
(6)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安装完毕后的检查内容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6.4.4条(5)项的规定。
17.2.6 涂装
17.2.6.1 涂装范围
(1)施工图纸明确规定由本合同承包人完成的涂装部位。
(2)现场安装焊缝两侧未涂装的钢材表面。
(3)承包人在接受所移交的设备时,对全部设备表面涂装情况进行检查后所发现的损坏部位。上述检查结果应报送监理人,需要修复的涂装损坏部位须监理人确认。
(4)安装施工中设备表面涂装损坏的部位。
17.2.6.2 涂装材料
承包人采购的涂装材料,其品种、性能和颜色应与制造厂所使用的涂料材料一致。若承包人要求采用其它代用材料时,须进行试涂,证明其合格,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能使用。
17.2.6.3 涂装工艺措施报告
承包人涂装施工开始前28天,应按施工图纸和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提交现场涂装的工艺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工艺措施应说明环境条件及保证措施,表面预处理措施各种涂装材料的施涂方法、采用设备、质量检验和损坏的修补措施等。
17.2.6.4 表面预处理
(1)涂装前,应将涂装部位的铁锈、氧化皮、油污、灰尘、水分等污物清除干净。闸门表面的除锈等级应达到DL/T508—94第7.1.3条和7.1.4条规定的标准;门架、机架等主要结构件除锈等级应达到DL/T5019—94第3.5.2条规定的标准。
(2)涂装开始时,若检查发现钢材表面出现污染或返锈,应重新处理,直到监理人认可为止。
(3)当空气相对湿度超过85%,钢材表面温度低于露点以上3℃时,不得进行表面预处理。
17.2.6.5 涂装施工
(1)经预处理合格的钢材表面应尽快涂装底漆(或喷涂金属)。在潮湿气候条件下,底漆涂装应在4h内(金属喷涂2h内);在晴天或较好的气候条件下,最长不应超过12h(金属喷涂为8h)。
(2)承包人应严格按批准的涂装材料和工艺进行涂装作业,涂装的层数、每层厚度、逐层涂装的间隔时间和涂装材料的配方等,均应满足施工图纸和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涂装时的工作环境与表面预处理要求相同,若制造厂的使用说明书中另有规定时,则应按其要求施工。
17.2.6.6 涂装质量检验
(1)漆膜涂装的外观检查、湿膜和干膜厚度测定、附着力和针孔检查应按SL35—95第3.4节的要求进行。
(2)金属喷涂的外观检查和厚度测定以及结合性能检查应按SL35—95第4.5节的要求进行。
17.2.7 橡胶黏合
(1)所有闸门橡校水封接头的黏结,应由承包人通过试验选定黏结方法,并应经监理人批准。
(2)采用热胶合成时,应按橡胶水封厂提供的操作规程进行黏结和硫化,并应提供与橡胶水封形状和断面一致的加热压模。
(3)采用冷黏结时,承包人应提交一份包括冷胶剂的技术性能和有关参数、黏结工艺及其试验数据的冷黏结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17.2.8 埋件安装
(1)本合同项目的埋件安装为启闭机机械设备基础埋件等。
(2)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以下各项条款的规定,进行埋件的安装施工。
(3)埋件就位调整完毕,应与一期混凝土中的预留锚栓或锚板焊牢。
(4)埋件上所有不锈钢材料的焊接接头,必须使用相应的不锈钢焊条进行焊接。
(5)埋件所有工作面上的连接焊接,应在安装工作完毕和浇注二期混凝土后仔细进行打磨,其表面粗糙度应与焊接构件一致。
(6)埋件安装完结后,应对所有的工作表面进行清理,门槽范围内影响闸门安全运行的外露物必须清除干净,并对埋件的最终安装精度进行复测,作好记录报监理人。
(7)安装好的门槽,除了主轨道轨面、水封座的不锈钢表面外,其余外露表面,均应按有关施工图纸或制造厂技术说明书的规定,进行防腐处理。
闸门安装
17.3.2.1 安装技术要求
(1)平面闸门及其门槽埋设件的安装,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进行。
(2)平面闸门的埋设件安装,应符合DL/T508—94第20.1.3条和第20.1.3条—第20.1.5条的规定。
(3)闸门主支承部件的安装调整工作应在门叶结构拼装焊接完毕,经过测量校正合格后方能进行。所有主支承面应当调整到同一平面上,其误差不得大于施工图纸的规定。
(4)充水装置和自动挂脱梁定位装置的安装,除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外,还须注意与自动挂脱梁的配合,以确保安全可靠地动作。
(5)平面闸门水封装置的安装技术要求,应按本章第7.3.1.1.1款(7)项的规定执行。
(6)平面闸门安装完结后,应清除埋件表面和门叶上的所有杂物,特别应注意清除不锈钢水封座板表面的水泥浆。在滑道支承面和滚轮轴套涂抹或灌注润滑脂。
(7)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平面闸门及门槽埋件,方能按本章第7.2.6条规定进行涂装修补。
(8)平面闸门安装完结,应作静平衡试验。试验方法为:将闸门自由地吊离地面30mm,通过滚轮或滑道的中心测量上、下游方向与左、右方向的倾斜,单吊点平面闸门的倾斜不应超过门高的1/300,且不大于8mm;平面链轮闸门的倾斜应不超过门高的1/1500,且不大于3mm;当超过上述规定时,应予配重调整。
17.3.2.2 平面闸门的试验
闸门安装完结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平面闸门进行试验和检查。试验前应检查并确认自动挂钩动作灵活可靠。充水装置在其行程内升降自如、密封良好;吊杆的连接情况良好;平面闸门的试验项目包括:
(1)无水情况下例行程启闭试验。试验过程检查滑道或滚轮的运行无卡阻现象,双吊点闸门的同步应达到设计要求。在闸门全关位置,水封橡皮无损伤,漏光检查合格,止水严密。在本项试验的全过程中,必须对水封橡皮与不锈钢水封座板的接触面采用清水冲洗润滑,以防损坏水封橡皮。
(2)静水情况下的全行程启闭试验。本项试验应在无水试验合格后进行。试验、检查内试验,试验水头应尽可能与设计水头相一致。动水试验前,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及现场条件,编制试验大纲报送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3)动水启闭试验。对于事故闸门、工作闸门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动水条件下的启闭试验,试验水头应尽可能与设计水头相一致。动水试验前,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及现场条件,编制试验大纲报送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4)通用性试验。对一门多槽使用的平面闸门,必须分别在每个门槽中进行无水情况下的全程启闭试验,并经检查合格;对利用一大产自动脱梁操作多孔和多扇闸门的情况,由应逐孔、逐扇进行配合操作试验,并确保挂脱钩动作30%可靠。
启闭机的安装
17.4.1.1 安装技术要求
(1)承包人应按制造厂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说明书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和试运转。安装好的启闭机,其机械和电气设备等手各项性能应符合施工图纸及制造厂技术说明书的要求。
(2)安装启闭机的基础建筑物,必须稳固安全。机座和基础构件的混凝土,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浇筑,在混凝土强度尚未达到设计强度是示准拆除和改变启闭机的临时支撑,更不得进行调试和试运转。
(3)启闭机机械设备的安装应按DL/T—94第5.2.2条的有关规定。
(4)启闭机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施工图纸及制造厂技术说明书的规定。全部电气设备应可靠接地。
(5)每台启闭机安装完毕,承包人应对启闭机进行清理,修补已损坏的保护油漆,并根据制造厂技术说明书的要求,灌注润滑脂。
17.4.1.2 固定卷扬式启闭机的试运转
固定卷扬式启闭机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项目的试验:
(1)电气设备的试验要求按DL/T5019—94第5.3.1条的规定执行。对采用PLC控制的电气控制设备应首先对程序软件进行模拟信号调试正常无误后,再进行联机调试。
(2)空载试验。空载试验是在启闭机不与闸门连接的情况下进行的空载运行试验。空载试验应符合施工图纸和DL/T5019—94第5.3.2条的各项规定。
(3)带荷载试验。带荷载试验是在启闭机与闸门连接后,在设计操作水头的情况下进行的启闭试验,带荷载试验应针对不同性质闸门的启闭机分别按DL/T5019—94第5.3.3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4)承包人在进行水启闭工况的带荷载试验前,应编制试验大纲,报送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质量检查和验收
(1)埋件安装前,应对安装基准线和基准点进行复核检查,并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才能进行安装。
(2)埋件安装就位并固定后,应在一、二期混凝土浇筑前,对埋件的安装位置和尺寸进行测量检查,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才能进行混凝土浇筑,测量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一、二期混凝土浇筑后,应重新埋件的安装位置和尺寸进行复测检查,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共同对埋件进行中间验收,其验收记录应作为闸门及启闭机单项验收的资料。
若经检查发现埋件的安装捏不合格时,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返工处理,其处理的措施和方法应经监理人批准。
17.5.2 闸门及启闭机安装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1)在闸门及启闭机安装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7.2节至第7.4节规定的安装技术条件,对本合同所有闸门及启闭机项目安装的焊接质量、涂装质量、安装偏差以及试验和试运转成果等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质量评定,并作好记录。安装质量评定记录经监理人签认事,作为本合同各项目验收的资料。
(2)闸门及启闭机安装完成,并经试验和试运转合格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申请对闸门、启闭机进行各项设备的验收。验收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以下资料:
1)单项闸门、启闭机的设备清单;
2)安装质量的检查和评定记录;
3)埋件质量检验的中间验收记录;
4)闸门试验检测成果和启闭机试运转记录。
(3)闸门及启闭机验收后,在尚未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仍应负责对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
17.5.3 完工验收
全部闸门及启闭机安装完毕,并经试运转,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7.1.4.3款的规定提交完工资料。
计量和支付
(1)本章规定安装工程项目的支付,将按该项目施工(安装)图纸所示的重量,以吨(t)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该项目的每吨单价进行支付。
(2)单价中已包括所有安装设备(包括附属设备),从出厂验收、接货、运输、保管、安装、涂装、现场试验和试运转、质量检查和验收,以及完工验收前的维护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预埋件埋设
说明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水力机械、电气、暖通与空调、给排水与消防管道(或套管);设备基础、支架、吊架、框架、锚钩等固定件以及接地装置等预埋件的埋设。
18.1.2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第8.1.1条所列范围内埋设件的材料采购、运输、加工、安装、检验、试验、埋设等以及施工期的维护工作。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负责埋设在一期混凝土、地下、水下和其它砌体中的上述预埋件。未包括在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安装和其它预埋件,将根据相关合同的规定,由其他承包人负责安装和埋设。
(3)承包人应对漏埋、错埋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坏负责。监理人要求承包人临时增加埋设工作,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其费用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8.1.3 预埋件的工作项目和内容
本工程预埋件的埋设工作项目包括预埋管道、预埋固定件和接地装置埋设等三部分。
18.1.3.1 预埋管道埋设工作项目和内容
(1)水力机械及其辅助设备的供排水、油、气和水力量测等系统的管道(或套管);
(2)暖通与空调系统的水管(或套管)、控制装置导管和风管;
(3)给水、消防管道(或套管)以及雨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地面水等排水管道;
(4)其它管道
18.1.3.2 预埋固定件的埋设工作项目和内容
(1)水力机械、电气、暖通与空调、给排水和消防等各类设备基础的预埋固定件;
(2)各类设备的基础和框架,管道及电缆、母线的支、吊架以及照明设施等的预埋固定件;
(3)起重运输设备轨道,车档和锚钩等的预埋固定件。
(4)其它预埋固定件。
18.1.3.3 接地装置的埋设工作项目和内容
(1)埋设在混凝土(包括混凝土墙、梁、柱、楼板及基础)中、地下、水中以及砌体内的接地装置,包括填充电阻率较低的物质或降阻剂的接地装置;
(2)接地装置工频特性参数的测量。
18.1.4 主要提交件
18.1.4.1 承包人应在混凝土工程浇筑前(或砌体砌筑前)56天,根据监理人提供的混凝土(或砌体)结构体形图和各项预埋件图,绘制包含本章第8.1.3条所列项目预埋件的各浇分块或分段的预埋件埋设汇总图和预埋件埋设一览表,报送监理人审批。
18.1.4.2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8.2.7条(2)项、第18.3.3条(2)项和第18.4.3条(2)项规定的内容,向监理人提交预埋件验收资料。
18.1.6 预埋件埋设的一般要求
(1)承包人使用的所有材料,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材料必须具有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书,其质量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若承包人要求采用代用材料时,应将代用材料的质量证明书及试用成果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的代用材料不得使用。
(3)承包人如需修改施工图纸,事先须经监理人批准,修改扣的埋件位置应避免与其它埋件相干扰,并与建筑物表面处理相协调。
(4)焊工应持有相应资格的上岗合格证。
固定件的埋设
(1)各类固定件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购置和加工,加工后的固定件应平直,无明显扭曲,切口应无卷边、毛刺。
(2)固定件安装就位,并经测量检查无误后,应立即进行固定。采用电焊固定时,不得烧伤固定件的工作面;采用临时支架固定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浇筑混凝土或回填时,应保持固定件位置正确。
(3)固定件不得跨沉降缝或伸缩缝。
(4)暗装插座、开关等的专用盒四周应无缝隙,面板紧贴饰面。
(5)在同一直线段上,同一类型的支、吊架间距应均匀,横平竖直并整齐。
(6)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注意保护好全部预埋固定件,防止其发生损坏和变形。由于承包人施工措施不当造成预埋固定件的损坏和变形时,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7)预埋固定件采用二期混凝土预留孔(槽)时,预留孔孔模的埋置应符合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第4.4.20.3款的规定。
18.2.2 预埋固定件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18.3.1条规定的质量标准,对预埋固定件进行质量检查,并作好记录。
18.2.3 预埋固定件的交付验收
(1)本章第18.1.3.2款述及的埋设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应对预埋固定件进行验收。若上述固定件的设备安装工作属于其它合同范围部分,还应在监理人主持下,向负责安装的承包人办理移交。
(2)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以下验收资料,其内容包括:
1)预埋固定件的埋设竣工图;
2)预埋固定件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3)预埋固定件加工和安装的质量检查记录。
完工验收
本工程预埋管道、预埋固定件和接地系统均已在机电设备安装前和电站(泵站)试运行前,由监理人进行了单项验收。预埋件埋设的完工验收应列入各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内,在单位工程或全部工程的验收时,一并验收。本章第18.2.7条(2)项、第18.3.3条(2)项、第18.4.3条(2)项所列的验收资料应列入各单位工程的完工验收资料内,报送监理人。
(1)各种预埋管道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长度和《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单价,以米(m)为单位进行计量和支付。
(2)各种预埋固定件,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计算重量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单价,以千克(kg)[或吨(t)]为单位进行计量和支付。
(3)接地系统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接地装置材料计算重量和《工程得清单》所列项目的单价,以吨为单位进行计量和支付。
(4)上述《工程量清单》所列各项目的单价内,应已计入全部预埋件及其附件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预埋件的加工、安装、检验、试验、埋设、清洗、防腐、维护和验收以及接地装置测量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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