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獾子洞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标一期(二标段: 泄洪工程、输水洞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及与本标段相关的临时工程)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00192420090902006110102
某某县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
辽宁轩宇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
二OO九年九月
总 目 录
第一卷 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3)
第一章 投标须知……………………………………………………………(4)
前附表………………………………………………………………………(5)
第二章 合同格式 ……………………………………………………………(20)
第二卷 工程技术要求及工程技术规范…………………………………………(59)
第三章 工程技术及相关要求………………………………………………(60)
第四章 工程技术规范……………………………………………………(62)
第三卷 投标文件格式…………………………………………………………(63)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64)
第四卷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90)
第六章 图纸……………………………………………………………(91)
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92)
附:评标办法……………………………………………………………………(96)
第一卷 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第一章 投标须知
前 附 表
序号 | 内 容 规 定 |
工程名称:某某县獾子洞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标一期一标段 | |
建设地点:某某县境内 | |
质量标准:合格标准 | |
工期要求:2009年10月15日开工,2010年6月20日竣工 | |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 |
招标范围:泄洪工程、输水洞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及与本标段相关的临时工程(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 |
合同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 |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 |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 | |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
投标保证金:壹拾万元人民币 | |
投标有效期:90天(日历日) | |
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伍份、电子文档壹份 | |
发售招标文件:
时 间:2009年9月16日(北京时间) 地 点:辽宁轩宇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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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及招标答疑:
本次招标招标人不统一组织进行现场踏勘,请各投标单位自行到现场进行踏勘; 各投标人将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在2009年9月21日12时以前传真给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代理机构将答疑文件发给各投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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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递交至:
地 点: 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三楼开标室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2号 投标截止日期/时间:2009年10月9日9:30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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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日期/时间:2009年10月9日9:30时
地 点: 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三楼开标室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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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
履约保证金:合同总价的5%(现金形式支付) | |
工程款拨款方式:
预付款:本项目预付款为工程总造价的10%,预付款的支付方式为:施工单位进场时支付预付款的40%,施工开始时支付预付款的60% 其余工程款: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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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人:某某县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
代理机构:辽宁轩宇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22号 联 系 人:王洋 联系电话:23506629-605/传真:23518578 E- MAIL:ln_xuanyu@163.com |
本招标文件共101页,请各投标单位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自行核对本招标文件的页数,任何页数的遗漏或词汇模糊不清或对个别词义不清楚,应立即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并求得解释,否则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责任自负。招标文件售后不退。一、总则
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该项目已办理招标申请,并得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批准,同时辽宁轩宇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受招标人的委托,负责招标代理业务。
- 工程综合说明
1.1工程名称:某某县獾子洞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标一期二标段
1.2建设地点:某某县境内
1.3工期要求:2009年10月15日开工,2010年6月20日竣工
1.4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5兼投不兼中:投标单位可以兼投某某县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的牛其堡水库、三合成水库、獾子洞水库、尚屯水库、尖山子水库五座水库12个标段中的任何一个标段,但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
2、资金来源:招标人的资金通过前附表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项目合同项目的合格支付。
3、招标范围:泄洪工程、输水洞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及与本标段相关的临时工程(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4、投标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
4.1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
4.2投标人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4.3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
4.3.1有关确立投标人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复印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4.3.2投标人自2007年起完成的工程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4.3.3按规定的格式提供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简历、项目经理或建造师证书复印件、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拟在施工现场的其他主要施工管理及技术人员情况简介、相关职称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3.4按规定格式提供完成本合同拟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5、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6、语言及度量衡单位打扰
6.1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须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6.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现场勘察
7.1投标人自行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的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有关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并对自身安全负责。
8、招标答疑
8.1投标人所提的问题须在前附表规定日期前通过传真的形式发送给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以正式的书面答疑纪要形式发布给各投标人。
8.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仅为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9、分包:本项目不准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的组成
10.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天,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0.2投标人购取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所有内容、份(页)数等方面应认真核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后及时向招标人提出澄清更正,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0.3 如果招标人在修改、整理、补充招标文件耽误了投标人的投标时间时,招标人应顺延投标截止日期。
11、招标文件的澄清
11.1投标人在获得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补充通知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11.2招标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若投标人未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提出疑问,招标人视其为投标人接纳了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则招标文件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2、招标文件的修改
12.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12.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修改文件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2.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12.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
13、投标文件的组成
13.1商务标投标文件格式:
-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 投标函
- 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 投标人综合业绩资料
- 企业概况
- 企业2007-2009年类似工程施工业绩(附合同复印件)
- 项目经理2007-2009年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 企业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在建及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 营业执照(经过上一年度工商年检,并附副本全部页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资质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并附副本全部页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并加盖公章)
- 200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2007年至2009年资信评估系统评定的企业资信等级(加盖公章)
- 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并加盖公章)
- 2007年至2009年重合同守信用证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并在有效期内,并加盖公章)
- 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加盖公章)
- 承诺书:中标后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和在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
- 承诺书: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必须在现场指挥施工,不得同时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本项目以外工程项目的施工
- 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3.2技术标投标文件格式:
1、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说明
- 总体概述:施工程序总体设想及施工段划分;
- 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
-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违约承诺;
- 劳动力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 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及检测设备投入计划;
- 施工的重点、难点、关键技术、工艺分析及解决方案;
- 针对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施工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 质量保证措施与违约承诺(应有保证实现质量目标的可靠措施);
-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及违约承诺(须结合文明工地管理要求编制);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
- 施工总平面图
- 临时设施用地表
-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 劳动力计划表
-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办公设备、检测设备表
- 施工重点、难点、关键技术、工艺分析及解决方案
- 合理化建议及意见表(如有时)
14、工程投标报价
14.1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说明,填报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
14.2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但不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
14.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总报价时,应同时修改各项目的报价或说明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报价的修改办法。
14.4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投标辅助资料,中标人提交的上述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发包人确认后将列入合同文件。
14.5拦标价:698.14万元人民币(其中含备用金20万元人民币,备用金不为投标人所有,备用金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投标报价超过拦标价的投标单位按废标处理。
14.6合同方式:
14.6.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14.6.2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在计算报价时应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
14.7投标报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开始计算。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之规定。在此期限内,所有的投标函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提交“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此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6.2根据投标人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为现金、支票或汇票。若采用现金,则投标人应最迟在投标截止前将投标保证金交到辽宁轩宇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指定的地点并取得收据,若采用支票或汇票,则投标人应最迟在投标截止前交到辽宁轩宇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指定的帐户(如因支票退票或其它原因导致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未按期到达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帐户,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收款单位:辽宁轩宇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沈阳分行
帐号:422010100100129677
16.3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6.4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定标后的七日内全部退还投标人,逾期不领取者,责任由投标人承担(无论时间长短均不计利息)。
16.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按要求签署合同书后,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投标保证金收据、交纳履约保证金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随时予以退还(无息)。
16.6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6.6.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6.6.2由于中标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书或未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17、资格审查资料
17.1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
17.2投标人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17.3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
17.3.1有关确立投标人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复印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17.3.2投标人自2007年起完成的工程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17.3.3按规定的格式提供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简历、项目经理或建造师证书复印件、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拟在施工现场的其他主要施工管理及技术人员情况简介、相关职称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7.3.4按规定格式提供完成本合同拟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18、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按废标处理。
19、投标文件的编制
19.1投标文件应按第三卷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夹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19.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19.3投标文件均需打印或使用不退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出现上述情况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19.4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伍份。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9.5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须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9.6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20、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20.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及电子文档、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再密封在一个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中。并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及电子文档”、“投标文件副本”。
20.2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都应写明招标人名称与地址、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字样。
20.3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20.4投标人应按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及壹套电子文档,其中电子文档须与投标文件正本密封在正本包封袋中。
21、投标货币
投标函的报价全部以人民币计价,投标报价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2、投标截止期
22.1投标截止期是指 “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密封后的投标文件的日期和时间。
22.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2.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 重新组织招标。
23、投标文件递交
23.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地点和投标截止时间前(开标当日)递交投标文件。
23.2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23.3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4.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文件,应按投标文件规定的份数及密封要求进行装订和密封。
补充、修改文件的正本、副本应分别与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密封在一起,并在补充、修改文件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24.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五、开标
25、开标时间及地点
25.1招标人按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均应到场,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参加开标会议。
25.2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还应携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其授权委托书 ,以证明其身份。
25.3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26、开标时须出示证件
26.1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下列证件原件,供招标人在开标时审查:
(1)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2)相关业绩合同原件
27、开标程序:
27.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7.2主持人介绍参加会议的人员;
27.3主持人介绍本次开标会议的主持人、记录人、监标人;
27.4主持人宣布评标办法;
27.5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主持人宣布查验结果;
27.6对经确认密封无误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递交时间先后的逆顺序,当众拆封进行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承诺工期、保证质量以及招标人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27.7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对投标文件开标情况签字确认;
27.8开标会议结束;
27.9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8、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不予拆封,并于开标结束经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退回:
28.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具体指:①内层或外层投标文件包封封口处未密封;②密封未符合本投标须知第20.1及24.2条款规定)。
28.2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28.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的;
28.4未能正式购买招标文件,而通过其它渠道获得本招标文件的。
29. 评标
29.1 评标委员会
29.1.1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共七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由省水利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
29.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9.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9.3 评标
29.3.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审原则、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9.3.2开标会议结束,即召开评标会议,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9.3.3评标工作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
30、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1、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1.1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31.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1.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31.3.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的;
31.3.2投标文件正本或副本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印鉴或签字的(投标文件正本或副本的印章和签字不能为复印件);
31.3.3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的(以投标函为准);
31.3.4自行调整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的;
31.3.5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工期及质量要求的或没有填写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和质量的(以投标函为准);
31.3.6评标委员会共同确定属不合理低报价的;
31.3.7投标文件附有让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款或条件的;
31.3.8投标人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及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31.3.9投标报名时的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开标时的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不一致的;
31.3.10评标委员会共同确定有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31.3.11投标人递交一个以上备选投标方案;
31.3.1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未加盖注册造价师或一级造价员印章的;
31.3.13投标报价超过拦标价的;
31.4评标委员会只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32、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32.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32.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2.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2.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后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中标候选人应予确认,修正意见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中标候选人不接受修正后意见,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其授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3、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和比较
33.1评标委员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
33.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33.3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做出详细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排名前三名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33.4评标和定标:原则上,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3.5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4、合同授予
34.1 定标方式: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将授予其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根据本项目评标定标办法产生的中标人。
34.2本项目推荐排名前三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经网上发布中标公示无疑议后,直接确定为中标人。其它投标人可以在中标公示发布起10日内向监督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疑议,过期不予受理。
34.3过去二年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被政府有关部门宣布处罚的或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的中标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将向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授标。
35、中标通知
35. 1定标且中标公示生效后,招标人将按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5. 2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6、履约保证金
36.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中标价的5%,于收到中标通知书三日内以现金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28日后退还承包人(无息)。
3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3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7、签订合同
37.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7.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此后,招标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向第二中标候选人授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7.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3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39、纪律和监督
3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3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3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40、招标代理费用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1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中标价1.0%,100-500万之间的部分按0.7%收取,500-1000万之间的部分按0.55%收取,1000-5000万之间的部分按0.35%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前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服务费含在投标报价中但不得在投标报价中单列。
41、交易服务费:本项目中标单位需要在办理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管理机构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金额为中标价的0.6‰。
4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42.1工程档案管理:中标人要对施工档案进行装订、整理(包括竣工图),档案标准应符合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竣工后提交一式四套给招标人,否则招标人不予拨付工程余款。
合同格式
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⑴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⑵承包人:指与由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⑶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⑷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⑴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⑵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⑶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⑷施工图纸:指上述第 ⑶ 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⑸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件。
⑹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⑴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二者之一。
⑵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⑶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⑷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⑸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⑹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⑺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它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⑻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⑼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⑴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⑵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⑶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⑴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⑵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⑴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⑵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⑶天:指日历天。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
发包人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发包人应按第33、第35和第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发包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承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订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
⑴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⑵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⑶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⑴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⑵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⑶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⑷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监理人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监理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履行职责,监理人按合同要求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⑴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⑵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人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⑴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⑵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人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时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1.2款⑶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也不得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下述情况除外:
⑴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⑵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救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人同意的部分分包工作,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
⑴按第12.1款的规定提供劳务。
⑵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⑶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⑴发包人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人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⑵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包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而又属于承包人的安排和监督责任所无法控制的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也应直接向指定分包人追索,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⑴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⑵具有相应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⑶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⑴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报告。
⑵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⑶承包人指派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
⑴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
⑵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经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应在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到(但不限于):
⑴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⑵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⑶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的劳动保护措施。若其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⑷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⑸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⑴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⑵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
⑴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⑵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⑶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⑷发包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交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⑸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人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货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⑹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变更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⑴承包人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⑵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⑶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⑴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⑵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人的施工设备。若承包人计划租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⑶承包人从其他人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⑴发包人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⑵除本款⑴项所述的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⑶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⑴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⑵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批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在施工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⑴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的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的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以从发包人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人及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赶工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⑴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⑵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⑶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⑷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⑸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⑹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⑴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⑵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⑶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⑴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⑵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⑴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仍未给予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第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人;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理。
⑵若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⑴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⑵增加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
⑶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⑷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特性。
⑸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⑹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⑺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⑴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⑵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 ⑴ 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说明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 ⑴ 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 ⑶ 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⑶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 ⑴ 和 ⑵ 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17.2款⑵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时,应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比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人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⑴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⑵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⑶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⑷赶工费用和奖金。
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及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严格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审查。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人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为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它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⑴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按本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⑵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的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
对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检查和检验。若监理人未按商定的时间派员到场时参加检查或检验,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人对承包人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22.3款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事后的抽样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人有权按第26.2款规定指示承包人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监理人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若按第23.1款(2)项规定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发包人予以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⑴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⑵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其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承包人不按第23.3和23.5款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人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影响的工期应予以合理补偿。
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验收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派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人未及时派员到场检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
对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按第25.1款规定进行检查并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致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验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按第23.5款⑵项的规定相同原则划分责任。
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致揭开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征。监理人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⑴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发包人提供的,应由发包人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⑵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交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所需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监理人员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人将不再支付上述增加的复测费用。
监理人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的施工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应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29.1、29.2款和第30条规定应负的责任。
⑴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⑵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⑴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
⑵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⑶发包人或委托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
⑷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
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和安全度汛工作。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⑴承包人应在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行洪能力以及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⑵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⑶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⑷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⑸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招标时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本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⑴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⑵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第27.2款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人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⑶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⑷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⑸承包人完成了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承包人应将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或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⑴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款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的4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⑵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署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⑶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⑷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A
R= ──── (C-F1S)
(F2-F1)S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F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且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⑴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
1)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要求;
2)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
3)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⑵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⑶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已完成的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它项目的应付金额。
⑵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⑶按第32.2款规定的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⑷根据第37和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⑸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
⑹扣除按第3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⑺扣除按第34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⑻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其它金额。
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进行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监理人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第31.5款规定的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统计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应付金额列入第33.1款第 ⑴ 项内进行支付。
⑴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
⑵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⑶在单位工程验收并签发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人。
⑷监理人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
⑴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⑵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它金额。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⑴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1)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
3)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它金额;
⑵若监理人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监理人同意后,由承包人再次提交经修改后的最终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人。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人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付清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
监理人收到经其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⑴按合同规定和其它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⑵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
发包人审查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发包人。不论是发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
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始终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人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一致的部分双方均有权按第44.1款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ΔP=P0(A+∑Bn ─ - 1)
式中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按第33.2款、35.2款和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 (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和扣还; 对第39条规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
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与第33.2款、35.2款和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投标截止日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规定在投标辅助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由于按第39.1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按第20.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
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3)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6)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7)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⑵第39.1款⑴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⑴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⑵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1)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3)《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⑴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3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⑵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 ⑴ 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
⑶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 ⑴ 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⑴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在上述期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
⑴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⑵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
⑴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⑵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应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33.2款规定的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要求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若在此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⑶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39.4款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1)、(2)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
按第39.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39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第37、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在除了按第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提出调整意见,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调整结果通知承包人。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之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
⑴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⑵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第59条的规定办理。
⑶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⑴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⑵采用计日工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2)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项目的材料种类和数量;
4)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和凭证。
⑶ 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按第33.1款的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人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人,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
备用金指由发包人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上述备用金项下的工作,并根据第39条规定的变更办理。
除了按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要求的属于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⑴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进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⑵承包人违反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⑶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
⑷承包人违反第26.1款的规定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拒绝按第26.2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⑸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第53条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⑺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承包人发生第41.1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监理人可暂停签发支付工程价款凭证,并按第19.3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改,并限令承包人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并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并证明:
⑴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⑵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⑴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
1)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它应得的金额;
2)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它应付金额;
4)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
⑵监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⑴项1)减去2)、3)和4)的余额,若上述2)、3)和4)相加的金额超过1)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人。
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订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⑴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⑵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⑶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⑷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⑴若发生第42.1款⑴、⑵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⑵若发生第42.1款⑶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第33.4款的规定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若发生第42.1款⑶、⑷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
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⑴即将交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⑵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过的费用。
⑶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基地或合同另行规定的地点的合理费用。
⑷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⑸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
⑹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费用。
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和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未扣完的全部预付款余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它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
⑴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应及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和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⑵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42天内,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时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人。
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第33、第35或第36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不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双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
⑷若承包人不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调解按第44.3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⑴承包人按第35.1款的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⑵承包人按第36.1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终止期限是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尚未按第44.3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按监理人的指示认真施工。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后的84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调解组签订协议。争议调解组由3(或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调解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调解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⑴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
⑵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亦应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
⑶争议调解组收到双方报告后的28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调解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人代表参加听证会。
⑷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8天内,争议调解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监理人。
⑸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协议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⑹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评审意见后的28天内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若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则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为最终决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44.3款 ⑹ 项的规定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后,争议双方还应共同作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以寻求友好解决。若在仲裁意向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共同协商确定本合同的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并签订仲裁协议。
⑵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45条规定的期限内友好解决双方的争议,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⑶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暂按监理人就该争议作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
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⑴发包人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⑵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⑷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⑸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⑴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⑵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⑶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47.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
合同签订后发生第47.1款⑶和⑷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⑴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订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⑵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的项目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因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
⑶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期限及其保险范围为:
1)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2)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⑴在工程开工至完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的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保险费尚不能弥补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费用时,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第47.1或第47.2款规定的风险责任承担所需的费用,包括由于修复风险损坏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⑵若发生的工程风险包含第47.1和第47.2款所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风险,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友好协商,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⑶若发生承包人设备(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除第47.1款所列的风险外,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所需的全部费用。
⑷在工程完工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内发现的由于保修期前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外,应由发包人承担任何风险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设备)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⑴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担其自己雇用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但发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
⑵发包人应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监理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过失造成在承包人责任区内工作的发包人的人员的伤亡,则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工伤事故责任。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按第49.1款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投保其自己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按第49.2款规定应负的赔偿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⑴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⑵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所不可避免地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⑶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以上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由于在承包人辖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若其中含有承包人的部分责任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合理分担其赔偿费用。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地带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并通知监理人。保险单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单的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若承包人在工程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发包人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任何一方违反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资料)。
⑴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
⑵已按第52.2款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
⑶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
完工资料(一式6份)应包括:
⑴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⑵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⑶永久工程竣工图。
⑷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⑸未完成的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⑹施工期的观测资料。
⑺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相资料)以及其它应补充的完工资料。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52.1款规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⑴监理人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拒绝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但监理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和其它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重新申请。
⑵监理人审核后对上述报告及报告中所列的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8天内将意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⑶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
⑷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对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3款所列的单位工程项目中的某些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第52.1至第52.3款的规定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后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按第52.3款的规定签发该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
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项工程时,可以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可参照第52.1至第52.3款的规定进行,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其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说明已验收的该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位,还需列出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未完成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⑴按第52.4款、第52.5款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时,应对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运行荷载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在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
⑵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应按第53.2款⑵项的规定办理。
⑶因施工期运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困难而导致费用增加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需由发包人合理分担的费用。
⑴若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临时移交证书。但承包人仍应执行监理人在此后进行正式完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正式完工验收发现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应有责任按监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的费用。
⑵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完工申请报告后不及时进行验收,或在验收后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即不接收工程),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发出完工申请报告56天后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
⑴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⑵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它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它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经发包人同意,可在保修期满前),承包人应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并需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⑴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掩埋或清除出场。
⑵临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
⑶按合同规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亦已清除。
⑷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包括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已按合同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
⑸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的指示予以清除。
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后的42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并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严禁对本合同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贿赂和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若发现任何上述行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进行追查和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承包人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立即把发现的情况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做好保护工作。由于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⑴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承包人所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因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但如果此类侵犯是由于遵照发包人的要求,或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所引起的除外。
⑵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的专利技术,应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规定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申报专利技术和试验所需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⑶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在投标中和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交的标有密级的施工文件进行保密,应保障文件中涉及承包人自身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因发包人的疏漏而遭损害。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或其人员的不正当行为造成对承包人知识产权的侵害,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及其它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的价值、对其它工程的影响和必要的设计原则、标准、计算和图纸等。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后,应会同发包人与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若建议被采纳,需待监理人发出变更决定后方可实施,否则承包人仍应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施工。若由于采用了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则发包人应酌情给予奖励。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他们的授权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发包人是:某某县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
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主体工程包括以下工程: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承包人须按业主提供的占地位置、范围进行布置,业主经办手续,承包人不承担费用。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中标价的5%,于收到中标通知书三日内以现金形式交纳。
6.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
履约保证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28日后退还承包人(无息)。
本款(2)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①按第11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②按第20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③按第39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加大于15 %时作出变更决定;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39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本款做如下修改: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承包人派驻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和投标文件约定的人员一致。如果易人,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但同时更换每人仍罚款50万元。工地现场建立考勤制度,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工地出勤天数每月不得低于21天,每少一天每人罚款2000元。
承包人派驻的工程施工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和试验室负责人必须和投标书约定的人员一致。如果易人,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但同时更换每人仍罚款20万元。工地现场建立考勤制度,工程施工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和试验室负责人工地出勤天数每月不得低于21天,每少一天每人罚款1000元。若投标人更换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发包人及当地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且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更换仍罚款10万元。
本款补充下表:
资金流估算表 金额单位:元
年 | 月 | 工程和材料预付款 | 完成工作量付款 | 保留金
扣留 |
预付款
扣还 |
其它 | 应得
付款 |
监理人应在2009年10月15日发出开工通知。
本合同全部工程要求完工日期为2010年6月20日前。
控制性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5000元。但其最终的累计违约金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10%。
本款作如下修改:
本款(1)项中“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改为“无论是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还是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
本款(1)项中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第一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40 %,第二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60 %。
32.2工程材料预付款
本次工程没有材料预付款。
本款中“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为“合同价格的5%”。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价格不予调整。
本款第(1)项②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15%”。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
协 议 书(格式)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发包人名称) ( 以下称发包人)拟修建 工程,接受了 (承包人名称) (以下称承包人)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本协议书,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2条所列的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3.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4.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5.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6.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
发包人:(名称) | 承包人:(名称) |
(盖单位章) | (盖单位章)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
地址: | 地址: |
网址: | 网址: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电报挂号: | 电报挂号: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帐号: | 帐号: |
第二卷 工程技术相关要求及工程技术规范
第三章 工程技术相关要求
工程技术相关要求
本项目相关技术要求详见施工图纸。
第四章 工程技术规范
- 有关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测量规范》(GBJ50026-9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3]120号令);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2002);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8-200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82-200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82-200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253号令);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13-86);
《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97);
《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104-95)
3、安全生产规范、规程标准
《建筑施工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国务院)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5号令)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B33-86)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3号令)
4、其他:
说明:上述规范、标准、规程仅是本工程建设的最基本要求,并未包括实施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规定、标准和规程。在施工中对于上述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卷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商务标投标文件目录
-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 投标函
- 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 投标人综合业绩资料
- 企业概况
- 企业2007-2009年类似工程施工业绩(附合同复印件)
- 项目经理2007-2009年类似工程施工业绩(附获奖证书)
- 企业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在建及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 营业执照(经过上一年度工商年检,并附副本全部页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资质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并附副本全部页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并加盖公章)
- 200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2007年至2009年资信评估系统评定的企业资信等级(加盖公章)
- 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并加盖公章)
- 2007年至2009年重合同守信用证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并在有效期内,并加盖公章)
- 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加盖公章)
- 承诺书:中标后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和在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
- 承诺书: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必须在现场指挥施工,不得同时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本项目以外工程项目的施工
- 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为施工、竣工和保修 的工程,签署上述工程的
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招标人)的 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 、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投 标 函
致: (招标人名称)
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招标编号为 工程的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等有关规定,我 (单位名称)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总价人民币:
- 投标总价(大写) 元( RMB:¥ 元)
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工程量清单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及有关附件,我方完全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权力。
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组成部分。
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时间完成,即在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竣工,共计 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移交全部工程。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承诺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我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经理或建造师为: ,专业为 。
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6、我方同意所递交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被没收。
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我们双方合同的文件组成部分。
8、我方理解贵方将不受必须接受你们所收到的最低标价或其它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
9、我方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投标保证金已递交。
10、本投标文件共计 页。
投标人:(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附: 投标承诺书
致:
本投标人已详细阅读了 (工程名称)工程招标文件,自愿参加上述工程投标,现就有关事项向招标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投标人自愿在 个日历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建设要求完成施工任务,按时竣工验收并向招标人移交工程。工程质量目标、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否则,同意被废除投标资格并接受处罚。
3、服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安排,遵守招标有关会议现场纪律。否则,同意被废除投标资格并接受处罚。
4、接受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否则,同意被废除投标资格并接受处罚。
5、保证投标文件内容无任何虚假。若评标过程中查出有虚假,同意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并被没收投标担保,若中标之后查出有虚假,同意废除中标资格、被没收投标担保,并接受招投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严厉处罚。
6、保证投标文件不存在低于成本的恶意报价行为,也不存在恶意高高报价行为。否则,同意接受招标人违约处罚并被没收投标担保。
7、保证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商签施工合同。否则,同意接受招标人违约处罚并被没收投标担保。
8、保证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履行保修责任。否则,同意接受招标人对投标人违诺处罚并被没收履约保证金。
9、保证中标之后不转包、不用挂靠施工队伍,若分包将征得招标人同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招标选定专业分包队伍。否则,同意接受违约处罚并被没收履约保证金。
10、保证中标之后按投标文件承诺向招标项目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及检测设备。否则,同意接受违约处罚并被没收履约保证金。
11、保证中标之后密切配合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服从建设单位驻现场代表及现场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12、保证按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原则处理造价调整事宜,不发生签署施工合同之后恶意提高造价的行为。
13、保证不参与陪标、围标行为。否则,同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严厉的处罚。
14、如我方中标,保证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及招标文件要求,按月薪制足额支付参加项目建设的农民工工资,决不拖欠。如有拖欠,无条件接受有关规定的制裁。
本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限内及合同有效期内,将受招标文件的约束并履行投标文件的承诺。若有违背上述承诺问题,将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的任何处罚。
投 标 人(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四、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一、投标报价说明
1.本报价依据本工程投标须知和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编制;
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所填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均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所测算的风险金等全部费用;
3.措施项目报价表中所填入的措施项目报价,包括采用的各种措施的费用。措施费必须与施工组织设计相呼应,不得恶意低报价或做象征性报价;
4.其他项目报价表中所填入的其他项目报价,包括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和措施项目报价表以外的,为完成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所必须发生的其他费用;
5.本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每一单项均应填写单价和合价,对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之中;
6.本报价的币种为 人民币 ;
7.投标报价必须与工程项目总价一致;
8.投标人应将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事项,用文字书写与投标报价表一并报送;
9.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所有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规定人员签名和盖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注册造价工程师须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10.投标总报价做调整时,相应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报价必须同步调整,否则将因无法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而导致废标;
11.措施项目分析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必须能够详细反映综合单价计算过程及基础数据;
12.本标段报价中包含备用金20万元。
13.其他。
工程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投 标 人: (单位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造价工程师
及注册证号: (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编 制 时 间:
投 标 总 价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单位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编 制 时 间:
工程项目总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单项工程名称 | 金 额(元) |
1
2 |
||
合计 |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单位工程名称 | 金 额(元) |
1
2 3 4 5 6 |
泄洪工程
输水洞工程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其它临时工程 招标代理费 其它 |
|
合计 |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 额(元) |
1
2 3 4 5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规费 工程排污费 社会保障费 住房公积金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 税金 |
|
合计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工程
数量 |
金额(元) | |
综合单价 | 合价 | |||||
本页小计 | ||||||
合 计 |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1 | 通用项目 | |
1.1 | 环境保护 | |
1.2 | 文明施工 | |
1.3 | 安全施工 | |
1.4 | 临时施工 | |
1.5 | 夜间施工 | |
1.6 | 二次搬运 | |
1.7 |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 |
1.8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 |
1.9 | 施工排水、降水 | |
2 | 建筑工程 | |
2.1 | 垂直运输机械 | |
2.2 | 构件吊装机械 | |
... | ||
合 计 |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金 额(元) |
1 | 招标人部分
备用金 其他 |
200000.00 |
小 计 | ||
2 | 投标人部分
零星工作项目费 总承包服务费 其他 |
|
小 计 | ||
合 计 |
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 名 称 | 计量单位 | 数 量 | 金额(元) | |
综合单价 | 合 价 | ||||
1 | 人工 | ||||
小 计 | |||||
2 | 材料 | ||||
小 计 | |||||
3 | 机械 | ||||
小 计 | |||||
合 计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工程内容 | 综合单价组成 | 综合单价 |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使用费 | 管理费 | 利润 | |||||
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措施项目名 称 | 单位 | 数量 | 金 额(元) |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使用费 | 管理费 | 利润 | 小计 | ||||
1 | 通用项目 | ||||||||
1.1 | 环境保护 | 项 | 1 | ||||||
1.2 | 文明施工 | 项 | 1 | ||||||
1.3 | 安全施工 | 项 | 1 | ||||||
1.4 | 临时施工 | 项 | 1 | ||||||
1.5 | 夜间施工 | 项 | 1 | ||||||
1.6 | 二次搬运 | 项 | 1 | ||||||
1.7 |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 项 | 1 | ||||||
1.8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 项 | 1 | ||||||
1.9 | 施工排水、降水 | 项 | 1 | ||||||
2 | 建筑工程 | ||||||||
2.1 | 垂直运输机械 | 项 | 1 | ||||||
2.2 | 构件吊装机械 | 项 | 1 | ||||||
... | |||||||||
合 计 |
主要材料价格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材料编码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等特殊要求 |
单位 | 单价(元) |
五、投标人综合业绩资料:
企业概况
1 | 企业名称 | (公章) | |||||||
2 | 总部地址 | 邮编 | |||||||
3 | 当地代表处
地 址 |
邮编 | |||||||
4 | 法人代表 | 技术负责人 | |||||||
5 | 企业资质等级 | 资质证书号 | |||||||
6 | 企业性质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7 | 注册年份 | 年产值(万元) | |||||||
8 | 职工总数 | 技术管理人数 | |||||||
9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10 | 传 真 | 电子信箱 | |||||||
11 | 主营范围 | ||||||||
12 | 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 ||||||||
13 | 信誉等级
情况 |
||||||||
14 | 近三年企业承建项目获奖情况 | 工程名称 | 合同编号 | 合同金额 | 竣工质量获奖情况 | 竣工日期 | |||
- 企业2007-2009年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工程名称 | 建设单位 | 工程规模 | 造价 | 工程所在地 | 开竣工日期 | 项目经理或建造师 |
注: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合同额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此处附合同复印件,开标时提供合同原件
- 项目经理2007-2009年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工程名称 | 工程规模 | 造价 | 工程所在地 | 项目经理或建造师 |
注: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合同额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此处附合同复印件,开标时提供合同原件
- 企业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在建及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工程名称 | 建设单位 | 工程规模 | 造价 | 工程所在地 | 工程进度 | 项目经理或建造师 |
营业执照(经过上一年度工商年检,并附副本全部页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资质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并附副本全部页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并加盖公章)
200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007年至2009年资信评估系统评定的企业资信等级(加盖公章)
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并加盖公章)
2007年至2009年重合同守信用证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并在有效期内,并加盖公章)
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加盖公章)
承诺书:中标后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和在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
承诺书: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必须在现场指挥施工,不得同时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本项目以外工程项目的施工
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技术标投标文件目录
1、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说明
1.1总体概述:施工程序总体设想及施工段划分;
1.2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
1.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违约承诺;
1.4劳动力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1.5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及检测设备投入计划;
1.6施工的重点、难点、关键技术、工艺分析及解决方案;
1.7针对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施工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1.8质量保证措施与违约承诺(应有保证实现质量目标的可靠措施);
1.9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及违约承诺(须结合文明工地管理要求编制);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
2.1施工总平面图
2.2临时设施用地表
2.3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2.4劳动力计划表
2.5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办公设备、检测设备表
2.5 施工重点、难点、关键技术、工艺分析及解决方案
2.6 合理化建议及意见表(如有时)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说明
1、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通用施工技术项目应包括以下9项内容及相关附表,如有缺项将被扣分,情节严重的将被废标;内容上必须结合工程特点、评分标准,有针对性编制。
- 总体概述:施工程序总体设想及施工段划分;
- 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
-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违约承诺;
- 劳动力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 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及检测设备投入计划;
- 施工的重点、难点、关键技术、工艺分析及解决方案;
- 针对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施工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 质量保证措施与违约承诺(应有保证实现质量目标的可靠措施);
-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及违约承诺(须结合文明工地管理要求编制);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2.1施工总平面图 见附表
2.2临时设施用地表 见附表
2.3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见附表
2.4劳动力计划表 见附表
2.5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办公设备、检测设备表 见附表
2.5 施工重点、难点、关键技术、工艺分析及解决方案 见附表
2.6 合理化建议及意见表(如有时) 见附表
1、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工人宿舍、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施工设备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2、临时设施一览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设施名称 | 占地面积
(平方米) |
建筑规模
(平方米) |
建设标准
(该项必须明确) |
使用时间 |
1 | 办公用房 | ||||
2 | 宿 舍 | ||||
3 | 食 堂 | ||||
4 | 娱乐室 | ||||
5 | 厕 所 | ||||
6 | 仓 库 | ||||
7 | 加工车间 | ||||
8 | 门 岗 | ||||
9 | 消防设施 | ||||
10 | 宣传栏 | ||||
11 | 开水点 | ||||
12 | 门楼及大门 | ||||
13 | 围 挡 | ||||
14 | …… | ||||
合 计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填写本表,指出全部临时设施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及建设标准。
2.该表内容必须与总平面图相对应;若本表不够,可加附页。
3、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提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中标的投标人还应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签订的日期。
3.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
4、劳动力计划表
工程名称: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单位:人) | 持证
上岗率 |
|||||
注:1.投标人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人在内的估计劳动力计划表。
2.本计划表是以每班八小时工作制为基础编制的。
5、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办公和检测设备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机械或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序号 | 办公和检测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主要性能 | 先进程度 | 主要
用途 |
备注 |
说明:此页不够可另附页。
6、施工重点、难点、关键技术、工艺分析及解决方案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施工重点、难点关键技术、工艺 | 解决方案及保证措施 |
1 | ||
2 | ||
3 | ||
4 | ||
5 |
说明:此页不够可另附页。
7、合理化建议及意见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针对设计图纸、建设和施工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
合理化建议1 | |
合理化建议2 | |
合理化建议3 | |
合理化建议4 | |
其它材料未提供格式的格式可以自拟。
第四卷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图 纸(另附)
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
第二标段:泄洪工程、输水洞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与该标段相关的临时工程
一 | 泄洪工程 | 单位 | 工程量 | 备注 | |
(一) | 溢洪道拆除 | ||||
溢洪道填筑土方 | m3 | 550 | |||
溢洪道交通桥拆除 | m3 | 110 | |||
(二) | 泄洪闸 | ||||
土方开挖 | m3 | 7361.58 | |||
土方填筑 | m3 | 1400.00 | |||
弃土运输 | m3 | 5961.58 | |||
底板 | m3 | 590.26 | |||
闸墩 | m3 | 489.28 | |||
消力池 | m3 | 1103.49 | |||
铺盖 | m3 | 182.92 | |||
翼墙 | m3 | 486.78 | |||
交通桥及栏杆 | m3 | 93.39 | |||
钢筋制安 | t | 235.69 | |||
素混凝土 | m3 | 172.76 | |||
止水 | m | 176.00 | |||
沥青木板 | m2 | 308.00 | |||
普通钢模板 | m2 | 2163.00 | |||
曲面模板 | m2 | 88.00 | |||
干砌块石海漫 | m3 | 1217.04 | |||
碎石垫层 | m3 | 206.41 | |||
砂垫层 | m3 | 556.41 | |||
土工布 | m2 | 1245.00 | |||
土工格珊 | m3 | 5711.20 | |||
复合反滤层 | m2 | 1562.88 | |||
砼拆除外运 | m3 | 313.30 | |||
浆砌石拆除外运 | m3 | 675.80 | |||
排水管 | m | 92.40 | |||
泄洪闸启闭房 | m2 | 170.00 | |||
二 | 输水洞 | ||||
土方开挖 | m3 | 850.59 | |||
土方填筑 | m3 | 1406.13 | |||
底板 | m3 | 28.33 | |||
闸墩 | m3 | 71.03 | |||
消力池及翼墙 | m3 | 91.61 | |||
铺盖及翼墙 | m3 | 43.75 | |||
涵洞混凝土 | m3 | 69.63 | |||
胸墙 | m3 | 2.31 | |||
启闭梁、板、柱 | m3 | 15.35 | |||
钢筋制安 | t | 25.76 | |||
素混凝土 | m3 | 14.92 | |||
止水 | m | 42.77 | |||
沥青木板 | m2 | 26.84 | |||
普通钢模板 | m2 | 637.41 | |||
曲面模板 | m2 | 12.10 | |||
梁板柱模板 | m2 | 20.39 | |||
干砌块石海漫 | m3 | 11.88 | |||
浆砌石护坡 | m3 | 36.96 | |||
碎石垫层 | m3 | 19.80 | |||
砂垫层 | m3 | 18.92 | |||
无纺布 | m | 144.10 | |||
混凝土拆除外运 | m3 | 160.85 | |||
浆砌石拆除外运 | m3 | 112.82 | |||
栏杆 | m | 12.20 | |||
启闭机房 | m2 | 13.00 | |||
三 |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 ||||
1 | 泄洪工程 | ||||
(1) | 暗杆式铸铁闸门(3*2) | 扇 | 7 | 设备及安装费 | |
(2) | 启闭机LQ-200,3kw | 台 | 7 | 设备及安装费 | |
(3) | PGZ型平面拱型检修闸门(3*2) | 扇 | 7 | 设备及安装费 | |
(4) | 启闭机LQ-200,3kw | 台 | 7 | 设备及安装费 | |
(5) | 拦污栅栅体(3*3.5) | 个 | 7 | 设备及安装费 | |
(6) | 运杂三项费用 | ||||
2 | 输水洞工程 | ||||
(1) | 双向止水铸铁闸门(1.5*1.5) | 扇 | 1 | 设备及安装费 | |
(2) | 启闭机LQ-50,2.2kw | 台 | 1 | 设备及安装费 | |
(3) | 运杂三项费用 | ||||
四 | 临时工程 | ||||
1 | 土石围堰 | ||||
(1) | 堰体填筑 | m3 | 12360 | ||
(2) | 堰体拆除 | m3 | 12360 | ||
(3) | 编织袋围堰 | m3 | 787.5 | ||
(4) | 土工膜防渗 | M2 | 1800 | ||
2 | 施工交通 | 项 | |||
3 | 施工排水 | 项 | |||
4 | 临时房屋 | 项 | |||
5 | 其它临时工程 | 项 |
评标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编制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仅适用于某某县獾子洞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标一期二标段
第四条、评标原则:本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依法按下述原则进行评标
1、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2、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3、反对不正当竞争;
4、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二、评标程序
第五条、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评标:
第一步:组建评标委员会,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主任进行分工。
第二步:评标准备工作。
第三步:投标人资格审查。
第四步:初步评审。
第五步:详细评审。
第六步:汇总评审结果,计算综合加权得分并按综合加权得分由高至低排出名次,推荐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第七步:整理评审成果,编制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招标人递交评标报告。
第八步:评标委员会解散,评标结束。
第六条、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1、关于评标程序暂停。
(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委会应当封存全部评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委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①因特殊原因不能到评委应经投标管理机构核准更换;
②发现某评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回避。
(2)退出评标的评委,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
(3)由招标人根据本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第七条、评标活动结束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活动结束,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三、评标准备工作
第八条、组建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由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含五人)。
2、所有受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辽宁省水利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并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应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领导工作。
第十条、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同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工期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办法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办法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未在本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
四、评审内容与方法
第十一条、投标人资格审查
投标人资格审查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文件,审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资格和合格条件部分的相关资料,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定性的判断。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按所设定的形式进行。对于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按废标处理,不再进行任何后续评审。
第十二条、初步评审
在详细评标前,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就本款而言,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重大偏离或保留。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义务等方面造成重大的削弱或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且不允许相关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而使其响应的投标。初步评审时被拒绝的投标条件,不再参与任何后续评审。
第十三条、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递交的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对技术部分及商务部分内容进行评审,并按设定的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量化打分。
第十四条、汇总评分结果。
第十五条、评标报告与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⑴、评标委员会按综合加权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推荐排名次序位于前三名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在排序中出现评审得分相同的情况,则投标价格较低的投标人排序优先;如果投标价格也一样,则技术部分得分较高者排序优先;
⑵、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五、废标条件
第十六条、废标条件
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的;
2.投标文件正本或副本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印鉴或签字的(投标文件正本或副本的印章和签字不能为复印件);
3.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的(以投标函为准);
4.自行调整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的;
5.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工期及质量要求的或没有填写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和质量的(以投标函为准);
6.评标委员会共同确定属不合理低报价的;
7.投标文件附有让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款或条件的;
8.投标人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及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9.投标报名时的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开标时的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不一致的;
10.评标委员会共同确定有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11.投标人递交一个以上备选投标方案;
1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未加盖注册造价师或一级造价员印章的;
13.投标报价超过拦标价的;
上述废标处理意见招标代理机构将提交到评审委员会共同确认。
六、定标方法
第十七条、定标方法
1、原则上,招标人应当选择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列为排名第一(按综合加权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2、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规定同样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选择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评 标 标 准
项 目 | 设定分值 | |
技术标
(30分) |
施工组织设计:
A:内容完整、清晰,编制质量好,得分2-3分; B:内容完整,编制质量一般,得分1-2分; C:编制内容有缺陷,编制质量较差,得分0-1分。 |
0-3 |
施工总体布置合理性:
A:施工总体布置周密、科学、合理 ,得分2-3分; B:施工总体布置一般、比较合理(局部有不周或缺陷,但影响不大),得分1-2分; C:施工总体布置较差、不太合理,不太周全,有较大缺陷,得分0-1分。 |
0-3 | |
施工方法、进度计划和措施:
A:施工方法及施工进度计划科学、合理,措施可靠、有针对性,得分7-10分; B:施工方法及施工进度计划比较科学、合理,措施比较可靠, 得分4-7分; C:施工方法及施工进度计划科学合理性差,措施不可靠,得分0-4分。 |
0-10 | |
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A:管理体系已经建立、健全、措施可靠,有很强的针对性,得分5-7分; B:管理体系已经建立、比较健全、措施较可靠,得分2-5分; C:管理体系已经建立、但不太健全、措施可靠性差,针对性不强,得分0-2分。 |
0-7 | |
资源配备计划:
A:劳动力及施工机械设备配备充足、可靠,安排科学、合理,得分5-7分; B:劳动力及施工机械设备配备比较充足、可靠,安排较科学、合理,得分2-5分; C:劳动力及施工机械设备配备不足,安排不尽科学合理,得分0-2分。 |
0-7 | |
商务标
(60分) |
投标报价合理性:如投标报价存在多项(多量)、缺项、缺量现象或某项报价明显不合理,评标委员会有权扣减0-5分; | 0-5 |
开标后,取各有效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以此为基准值,基准值分数为55分; | 0-55 | |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每高于基准价的1%(含1%)扣1分,最多扣至0分; | ||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每低于基准价的1%(含1%)扣1分,最多扣至0分; | ||
企业业绩和财务状况(4分) | 企业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合同业绩以原件为计分依据):
企业施工过类似项目(合同额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每提供1个得1分,最多得3分 |
0-3 |
财务状况良好1分,一般或较差1分以下(按200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评定) | 0-1 | |
项目管理机构(6分) |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合同业绩以原件为计分依据):
A: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能力强、经验丰富、类似项目施工业绩(合同额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每提供1份得1分; B: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经验一般或较差,无类似施工业绩,得分0分。 |
0-3 |
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任职资格与业绩:
A: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能力强,经验丰富,其他主要人员能够持证上岗,施工经验丰富,得分2-3分; B: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能力较强,经验较丰富,其他主要人员能够持证上岗、施工经验比较丰富,得分1-2分; C: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能力和经验一般或较差,其他主要人员基本能够持证上岗,施工经验一般或较少,得分0-1分。 |
0-3 | |
合计 | 100 |
注:
- 评标委员会委员按本办法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打分采用记名的方式进行(未署名的打分表无效),然后将每位评委的打分进行合计。
- 所有评分计算保留1位小数(百分比亦取1位小数),第二位小数四舍五入。
-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 如有2个或2个以上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相同,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排在前面。
- 评标中如遇未考虑到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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