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须知
1.1 总则
1.1.1 工程概况
xx县xx水电站地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境内大xx中下游的xx县境内,是大xx干流电力开发规划的第11-12座梯级水电站。其上游为xx水电站,下游为xx电站发电尾水,经进水闸、暗渠、隧洞、压力前池、压力钢管引水至xx电站厂房发电。电站进水口距离xx县城约43 km,发电厂房距离xx县城约56 km,渠首和厂房已有公路相通,对外交通非常便利。电站装机三台,总装机容量15000kw,单机容量5000kw,年利用小时为4792h ,年发电量7188万kw.h,引水流量为18.9 m3/s,设计水头96.1m ,属四等小(1)型工程。工程静态总投资10635.8万元。
本工程由引水枢纽、暗渠、隧洞、前池、压力管道、主副厂房、开关站和尾水渠等组成;引水隧洞为无压引水洞,全长8627.845m,隧洞断面为城门洞型,净断面尺寸3.3米×(直墙2.6米+矢高0.9米),纵坡1‰,同时包括52.823M进水闸及暗渠;亚休沟长度约为200M的暗渠。
本工程建设单位(发包人)是:xx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图设计单位是:xx水利水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1.2 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合同工期
本次发包的工程项目为电站引水隧洞进水口段至出水口段的土建工程施工,共分为四个标段发包,其标段划分及合同工作范围如下:
标段界面划分:
第1标段:既0+0.00到0+313.5为土纸隧洞,从0+313.5到2+253.7为岩石隧洞,长度为1940.2M,施工支洞斜井160M,共计2413.7M;
第2标段:既2+2+253.7到4+578.7为岩石隧洞,长度为2325M,从4+578.7到4+685.9为亚休沟暗渠长107.2M,共计长度为2432.2M;
第3标段:既4+685.9到4+800.9为为亚休沟暗渠长115M,从4+800.9到7+038.6为岩石隧洞,长度为2237.7M,共计长度为2252.7M;
第4标段:既7+038.6到8+596.2为岩石隧洞,长度为1557.6M,高压竖井100M,高压平洞120M,泄水竖井100M, 泄水平洞200M,施工支洞236M,共计2313.6M。
要求:
要求投标方最多对同时两个标段进行投标。
施工内容说明:
以上工程施工内容包括:隧洞开挖、混凝土衬砌、止水带制安、钢筋制安、锚杆、钢拱架支护、M7.5浆砌块石、C15抛石混凝土、挂网、喷C20混凝土、自然塌方段块石回填、回填灌浆、固结灌浆、欠挖清理、支洞封口等,完成中标段隧洞的所有工程任务,直至完全具备通水发电的条件。
合同工期要求:
1、合同规定总工期30个月,承包人应于xx年4月20日完成承建的全部工程。
2、本工期要求为非正常施工工期,其合同的执行和报价均按非正常工期要求执行,投标方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1.1.3 对各标段承包人的基本要求
1、各标段承包人的施工营地、施工场地等临时设施及施工道路均在业主指定现场落实。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场地中,凡属森林、草地均属国家所有;承包人在进场后,必须注意不得损坏上述设施,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2、要求开挖和衬砌进行交叉作业,并制定详实的施工组织计划方案。施工组织计划方案中对投入的设备、人员、技术力量和开挖月进度计划、衬砌月进度计划做详细描述。
3、混凝土衬砌工程、回填灌浆、固结灌浆进行交叉作业。
4、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及发包人、监理人指示,积极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
5、承包人应为其它标段承包人满足工程施工而必须采用的施工方法提供方便,且应服从指挥部、监理人决定。
6、承包人在现场修筑的施工道路,应按合同规定范围无偿提供给其他承包人及发包人使用。
7、各标段承包人在标段分界面处实施开挖时,其开挖进度、方式、弃碴地点及程序均应报指挥部、监理人书面批准,各标段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方案执行。凡交叉作业的工作面,承包人必须按照报指挥部、监理人批准的月进度计划,按时进行交叉作业,如由于承包人自己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工程时,承包人也将被视为逾期违约而被处以违约罚金并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费用。
8、承包人应保证各自标段的施工不对其它标段的承包人施工产生不利影响,严防自己标段的施工用水、天然来水与开挖弃碴流(落)入施工范围以外(按指挥部、监理人指定的弃碴点除外, 弃碴原则上由业主运回安多水泥厂资源综合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9、承包人与其它标段在场地或其它设施的共用上发生矛盾时,将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处理,并以下发的处理决定为准。
1.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招标方式为:议标。
2.为能争取中标,投标人在所投送标书中应提出使发包方满意的资料,以证明其具有有效地执行合同的能力、财力和物力。所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包括下列最新的资料(尤其是目前正在施工的工程进展情况,近期签订的合同,近期中标的合同):
a.应提供该公司或投标联营体的各方组织或法人地位、注册地点、主要办公地点之原本文件的复制件。
b.如果投标人是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组成的联营企业时,由联营体所有成员签署的声明中要说明:为管理和执行合同所作的行政安排、义务、责任和每个成员的份额,联营体的授权代表,各成员对于执行合同向发包方共同及各自所负责任的承诺。
c.过去五年中投标者(或联营企业的各方)完成类似本工程的详细经验和当前承担工程的详细资料。
d. .投标人应提供过去五年的财务报告,包括盈亏表,审计报表。
e. 所有和投标人有关的最新的法律纠纷资料。
f根据专项计划表所列,推荐执行合同的行政及施工管理关键人员的资格与经历。这些人员中,首先应有水工结构、施工工程师,其本人应具有从事水电站隧洞工程施工至少五年的施工经验;并应有对所属标段各单项工程施工有经验的技术人员。
g.专项计划表应列有预定用于执行合同的施工机械和设备的主要项目。
h.提供能满足和保证本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的措施,确保能按工期要求完工的一切技术经济保证措施。
i.提供具体实施施工的施工队伍的详细技术力量、设备、施工人员情况。
j.提供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横道图。
凡不能出示令发包人满意的最新财务和其它所需能力的证明,则可能被视为不合格的投标。
1.1.5 投标费用
投标人必须承担所有投标准备和呈报投标书,包括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这些费用,不管招标经过和结果如何,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1.1.6 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
1.发包人将组织投标者参加一次综合性的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需时1天。所有投标人应派出至少两名合适的代表参加,标前会及现场考察的安排细节,将由发包方通知投标人。在现场考察期间投标人要注意安全,对于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伤(亡),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2.投标人在研读招标文件和实地考察过程中提出的各种问题,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标前会议之前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将首先分别予以口头解答,并视需要以“补充通知”的形式送交所有投标人。
3.投标人在呈报投标书时应被视为:
a.已仔细阅读了招标文件中有关报告、说明、图表以及由发包人提供的不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其它资料。
b.已勘查了现场,充分了解了现场情况,并在投标中对以下情况作了充分考虑:如工程现场,地表及地下的自然条件及其变化;供水供电条件,到施工现场的交通道路和相关设施,可雇用的劳力及技术水平,住宿条件以及其它影响工程实施的条件和费用;接收的原施工单位的设备、材料、设施等情况。
c.对工程施工的难点和费用己作出自己合理的理解、推论和结论,并己编制出按合同规定履行全部义务所需的费用预算,且在其投标书中已计入。
d.基本了解好掌握了工程的一般情况以及气象、水文、地质、建材等资料。
4.发包人在相关“参考资料”中所叙述的内容,系发包人按照设计报告描述的,发包人并不以为提供的地质和建材资料完全符合实际,投标人必须对开挖工程的材料性质或受现场地质影响的其它工作性质作出自己的判断和结论,并为此承担全部责任。
5.不管遇到什么困难,如投标人未能按照本合同条件完成其应完成的所有事项时,都不能解除中标人实施本合同工程的责任。
1.1.7 征税及其它取费
1.承包人应缴付各种税费,按工程概预算定额中的标准执行,所有这些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之内。
2.承包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
1.1.8 说明书、图纸和技术标准
1.包括在招标文件中的图纸,表明了必须按合同完成的工程,图纸具有足够的设计深度,可供承包人全面安排其施工计划。
2.所有进购的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应用于本工程的施工规范应符合本工程设计技术要求所依据的有关国家标准或经过批准的其它新标准。
3.投标人可在专项计划表中建议在合同中使用的技术标准,但必须经指挥部、监理人指示或书面批准。
4.投标从应随同投标书报送其推荐的等代标准和实施细则复印本2份。
1.1.9 保密
招投标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1.1.10不允许
1.不允许一个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项目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2.任一投标人或联合体的各成员均不准以任何方式参加其他投标人或变换联合体的责任方对同一合同投标。
1.2 招标文件
1.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下列文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招标公告;
2)投标须知;
3)合同条件;
4)协议书、履约担保证件和工程预付款保函;
5)投标报价书、投标保函和授权委托书;
6)合同工程量清单;
7) 专项计划表;
8) 资格审查资料
9) 技术条款
10) 投标参考资料
11) 图纸(初步设计阶段)
12) 投标截止期前交给投标人的任何补充通知和传递信函。
2. 希望投标人仔细查阅招标文件中的须知、条件、表格、条款、规范和图纸,不按要求投标的投标人将自负其责,如果投标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有实质性出入的将予以否定。
1.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1.发包人将对投标截止期前收到的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要求作出答复,但不指明答疑问题的来源。
2.当某些质疑结果可能关系到招标文件时,一份涉及此澄清要求的正式修改通知,将发给所有投标人。
1.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间,发包人可以任何理由,主动地或出自答复某一投标人质疑而修改招标文件。
2.修改将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在不迟于投标截止期前1天送达到所有投标者(用信函或电传方式),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者收到后,必须迅速以电传告知发包方。
1.3 投标文件编制
1.3.1 投标语言
投标人编制的标书和投标人与发包人之间为投标而交换的一切文件和信件都应用中文书写。
1.3.2 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报价书及其价格组成分析;
(2)投标保函及授权委托书;
(3)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4)填写好的专项计划表;;
(5)投标辅助资料;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人按本投标须知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1.3.3 投标报价
1.除非在招标文件中清楚地另有说明,本合同将是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包括本文中5.1.3条所述本工程的全部费用。
2.投标人必须填上工程量清单所列所有工程项目的单价和总价,不管是否列出工程量,投标人未填单价或总价的项目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总价之内。
3.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
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总报价时,应同时修改各项目的报价或说明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报价的修改方法。
1.3.4 投标报价货币与支付
《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总价应全部按人民币报价,并以人民币支付。
1.3.5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投标文件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1.3.6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交纳伍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人在当地银行出具的银行担保保函。未交投标保证金或保函的投标文件无效。
2.银行担保应在投标有效期逾期后28天仍为有效。
3.不具备投标条件的投标,将被发包人以未答复而予拒绝。
4.非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发包方将在不迟于投标有效期后7天退还,不计利息。
5.中标人在执行了合同协议,并且提供了履约保证的条件下可解除投标保证。
6.在下列情况下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a.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间收回了他的投标;
b.如果中标人不能达成“合同协议”或者不能提供必须的履约保证金。
1.3.7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 除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基本方案外,若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邀请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时,则投标人除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方案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外,还可附加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说明其对基本方案的改进意见和带来的效益以及对发包人的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设计计算、技术要求、价格分析和施工工艺及其它有关资料,在封面上应注明“替代方案”字样。
2 投标人还可主动提出不属于发包人邀请提交的替代方案,但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基本方案的投标文件,并再提交承包人自已建议的替代方案,建议的替代方案也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
3 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采用投标人提交的替代方案。不管替代方案是否被采用,其投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理。
1.3.8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
1.投标人必须准备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的投标文件,并清楚地标明“投标正本”和“投标副本”,如正本和副本之间有差异,应以正本为准。
2.投标的正本和副本须打字或用擦不掉的墨水写成,文字要清晰,语意要准确,并由授权人签署,以使投标人受合同的约束。授权的公证应随投标书呈递。投标书增添或修改之处,都应由签署投标书人签证。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页均应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1.4 投标文件的提交
1.4.1 投标截止时间
1.投标文件应亲手送交发包人,其时间(指发包方收到标书的时间)不迟于标前会议上发包人以补充通知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标前会上发包人还将确定投标文件的递交地点。
2.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补充通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若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则招标文件规定的发包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亦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3.发包人对递送的迟延不负任何责任。投标书在投标截止限期之前送到目的地,投标人应派人直接送达。
1.4.2 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
1.投标人在呈标之后可修改或撤回自己的投标,但该修改和撤销的书面通知,应在规定的投标最后限期之前送达发包人。
2.投标人的修改和撤销通知必须按呈标规定进行制订、封印、标记和递送。撤销通知也可用电传形式呈递,但须随后送签字的确认本。
3.投标文件在呈标最后限期之后不得修改。
4.在呈标最后限期和投标有效终止日期之间,不可撤回投标。在这期间撤回投标文件,将导致没收投标保证金。
5.在发包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后,尚未得到发包人通知授与合同的中标人,可以撤回其投标而不受处罚。
1.5 议标和决标
1.5.1 议标
1、标前会议上发包人将以补充通知规定议标的时间和地点。
2、承包人在规定议标的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报价,同时,初步检查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及有无发包人要求的投标保证金和其他发包人认为适当的细节。
1.5.2 评标和决标过程保密
1.开标后至发包人公布中标结果之前,有关投标文件的检查、澄清、评价、比较以及有关授标推荐的信息,不应向投标人或与本过程无关的人员泄露。
2.在投标检查、澄清、评价、比较的过程中和在作出有关授标的决定中,投标人任何影响发包人的行为将会导致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1.5.3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检查和评审,发包人可以单独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澄清疑问与答复须以信函或电传的形式发出。
1.5.4 更正
在投标文件评价期间,发包人要求确认由发包人发现的算术计算错误的更正外,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报价和对投标文件实质内容做改变。
1.5.5 投标文件的检查和响应性评定
1.详细评价投标文件之前,发包人将首先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了实质性的答复。
2.为达此条款目的,一个作了实质性答复的投标文件应是遵照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范的,没有本质的偏差或保留。所谓本质的偏差或保留指的是:
- 对投标的工程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的偏离;
- 对工程质量或使用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 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
- 纠正这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 如果一个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答复,他将为发包人所拒绝。
- 发包人可接受或拒绝任何非实质性偏差或保留。但前提是这种接受或拒绝,将不致不公正地影响其它投标人的地位或用货币表示的数量,不致影响评标时任何投标人的排列顺序。
1.5.6 修改错误的更正
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发包人将检查其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改正错误的原则为:
1.《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发包人与投标人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
2.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日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
3 .发包人将按上述第1.5.5款规定的原则,要求投标人改正报价中的算术错误,改正后的投标报价汇总表需经发包人和投标人共同确认。
1.5.7 投标文件的评比
1.发包人只对按本招标文件条款规定的那些对招标文件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答复的投标文件予以评价和比较。
2.在评比时,发包人将考虑以下因素计算评标价。评标价仅供评标用,不能作为中标签约的合同价。
a.按本文1.5.5条由发包人改正的算术错误;
b.按本文1.5.4条4款的非实质性但可用数量核算的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偏离或保留;
c.按专项计划表在图纸及文件中包含的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人员、技术、设备以及交叉作业施工组织措施。
d.发包人考虑的可能对合同执行、价格与支付有潜在的明显影响的其它因素包括:用计日工计算的少量工作以及投标文件中某些不平衡或不现实的单价或总价项目的影响。
e. 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等措施的可靠性;
f. 投标人的资质和信誉、资金实力。
g. 保证工程按期完工的响应程度;
h.对发包方移交的设备的接收的认可程度。
i.对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的认可程度。
j.对工程计量计算办法的认可程度。
3.评标期间,如果要求投标人呈交他的报价资料供发包人检查,他应照办。
4.如投标文件与发包人作的估算严重地不平衡或工程量清单中某些项目的报价不现实,又不能被投标人圆满地核实时,投标文件可以视为未作出实质性答复而予以拒绝。
5.发包人不接受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任何利益和好处。
1.6 决标、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
1.6.1 授标准则
发包人将授标于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资格审查合格而且评标价最低且报价合理的投标人。发包人不能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1.6.2 重新招标和招标中止
发包人有接受任何投标和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利,尽管有本文1.6.1条,在合同签订前任何时候,发包人有权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废除招标过程和拒绝全部投标的权利,发包人不对受影响的投标人承担责任,也无向受影响的投标人作有关采取行动原因通知的义务。
1.6.3 中标通知
1.在第1.3.5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或在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发包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确认接受其投标。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发包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时,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发中标通知书前,发包人可在投标有效期内先发中标意向书,邀请拟予中标的投标人前来商谈合同事宜,谈定后再发中标通知书。
1.6.4 签订合同
1.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3天内,派代表前来履行签订合同手续。
2.在发中标通知之后,发包人将把中标人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协议格式”办理的协议书、合同各方的所有协议和签字的“确认投标”组合在一起。
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若发包人拒签合同,发包人除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赔偿给中标人相同于投标保证金额度的赔偿金。
1.6.5 履约担保证件
1.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3天之内,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其金额为合同价的10%和5%。
2.如果中标人提不出规定的履约银行保证或不能签署“合同协议”,则将构成取消授标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足够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将授标予下一个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如果没有其它合格的投标人,发包人将另行招标。
2 合 同 条 件
第 一 部 分
————————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
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单位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2)承包方:指已由发包方授标,并与发包方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4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
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
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单位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3)图纸:指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放样的图纸。
(5)投标书: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方提交并为发包方所接受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经发包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的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在内的其它一切物品。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
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方
的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
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
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单位作出解释或修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协议书备忘录)。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发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方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方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方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
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方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
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供承包方使用。
4.6 移交测量基准
发包方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向承包方移交现场测量基准点及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方投保的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
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方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及地质变化负责。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提供应由发包方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方应按第33、35和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方实现文明
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 环境保护
发包方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
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方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方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 承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方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并保证发包方免于承担由于承包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方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 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方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
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
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
由承包方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
靠负全部责任。
5.6 办理保险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方投保的保险。
5.7 文明施工
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
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
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 环境保护
承包方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
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方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方和其它人的财产和利益
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单位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单位作出决定,有关各方
遵照执行。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方前,承包方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方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方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方为
止。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
料。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 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向发包方提交经发包方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方同意
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取得证件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方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方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方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方。
五、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1 监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利
(1)监理单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单位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方要求监理单位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方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单位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方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方或发包方
的责任和权利。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单位驻工地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书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方,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方及时通知承包方。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方。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方。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
监的同意。
7.4 监理单位的指示
(1)监理单位的指示应盖有监理单位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方收到监理单位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方对监理单位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监理单位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方。若监理单位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方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方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单位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单位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方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只从监理单位总监或上述第7.3条款规定的
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单位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方或承包方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函件
8 函件
8.1 联络以书面函件为准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
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
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9 图纸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及其补充通知仅作为承包方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及其补充资料仅作为发包方选择中标者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方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9.2 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方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方。由于发包方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方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方按发包方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方。承包方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单位未在28天内批复承包方,则应视为监理单位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单位的批复不免除承包方对其提交的施工图
纸应负的责任。
9.3 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
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交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单位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签发设计修改图或设计修改通知单提交承包方,具体时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与施工图纸具有
同等效力。设计修改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 图纸的保管
监理单位和承包方均应按第1.2款(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
完整的图纸。
9.5 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 转让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转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下述情况除外:
(1)承包方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方收取的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方的损失或免除承包方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方
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救的权利转让给承包方的保险人。
11 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方不得将全部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承包方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单位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转包。承包方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单位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分包合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方征得监理单位同意。
(1)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 发包方指定分包人
(1)发包方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方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该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方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方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方的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方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方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方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方的同意,此时发包方应负责协调承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方应保证承包方不因此项分包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方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方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方负责,承包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方的人员及其管理
12 承包方的人员
12.1 承包方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方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2.2 承包方项目经理
(1)承包方项目经理是承包方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方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单位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提交报告。
(2)承包方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方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方指派项目经理应经发包方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
方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单位。
13 承包方人员的管理
13.1 承包方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
(2)承包方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不应频
繁调动。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承包方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人员的配备情况。若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还应按规定的格
式,定期向监理单位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3 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还应在上岗前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理论和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方应在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方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单位有权随时检查承包方人员
的上岗资格证明。
13.4 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承包方人员
承包方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现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方应
及时予以撤换。
13.5 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方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方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要求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修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的劳动保护措施。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方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设备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 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均由承包方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承包方与供货厂家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单位。
14.2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
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方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要
求的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并抄送发包方。监理单位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方,并应按第
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4)发包方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提前交货时,承包
方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方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否则由于承包方
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货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包。
(6)若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
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15 承包方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 承包方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单位核查后投入使用,若
承包方需变更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时,需经监理单位批准。
15.2 承包方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方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方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方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方在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
自己的闲置设备。
15.3 承包方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方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单位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方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
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15.4 承包方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方拟向承包方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方的施工设备。若承包方计划租赁发包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方从其他人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方或发包方邀请承包本合同的
其他承包方,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15.5 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承包方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方应予及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承担。
十一、交通运输
16 交通运输
16.1 场内道路
(1)发包方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方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单
位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6.2 场外交通
(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
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合同规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
费用。
16.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
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16.5 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进度
17 进度计划
17.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以及监理单位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批复承包方。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 。在施工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
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单位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17.2 修订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方。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的拖后,承包方均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向监理单位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送监理单位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17.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指示的内容和时限,并根据合同
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方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单位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方计划向发包方获取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方参考。此后,如监理单位提出要求,
承包方还应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8 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发出开工通知。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
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18.2 发包方延误开工
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方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方及承包方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
任由发包方承担。
18.3 承包方延误进点
承包方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可通知承包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补救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补救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
和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18.4 完工日期
属于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方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21条规定可能
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19 暂停施工
19.1 承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方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方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单位许可的承包方擅自停工。
(6)其它由于承包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2 发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凡不属于第19.1款所列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方的责任,由此造成
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19.3 监理单位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方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方应按指示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方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方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方可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单位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
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方请求已获同意。
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单位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单位应立即向承包方发出复工通知,承包方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方无故拖延和拒
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19.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若监理单位在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仍未给予承包方复工通知,除
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方可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单位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监理单位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方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第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单位;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方违约,应按第42条规定办理。
(2)若发生由承包方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方在收到监理单位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视为承包方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0 工期延误
20.1 发包方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的工期延误时,承包方可要求发包方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方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8)其它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20.2 承包方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申述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单位审批。若发包方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方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方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方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申述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最终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方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方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监理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方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延
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方,抄送发包方。
20.3 承包方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方应按第17.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方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1 工期提前
21.1 承包方提前工期
承包方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单位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方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
规定向承包方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21.2发包方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方的赶工措施。
(3)发包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十三、工程质量
22 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 承包方的质量管理
承包方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和质检人员的资质和组成、质量
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22.2 承包方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
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22.3 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单位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方应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单位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要求提供试验样品、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和测量成果以及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所应进行的其它工作。监理单位的检
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方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方还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有必要时,监理单位可要求参加交货验收,承包方应为监理单位对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单位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方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2)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方正式移交给承包方。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的缺陷应由发包方负责;如属承包方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
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方负责。
23.2 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
对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商定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若监理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派出监理人员到场时,承包方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应在事后确认承包方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单位对承包方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22.3款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方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检验结果
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方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
23.3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进单位可以指示承包方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方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
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方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接受并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单位有权按第26.2款规定指示承包方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监理单位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单位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方,承包方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单
位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负责。
23.5 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1)若监理单位要求承包方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方增加额外检验,承包方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方承担额外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单位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方重新检验,承包方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方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方承担其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
误责任。
23.6 承包方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
承包方不按第23.3和23.5款的规定完成监理单位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单位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方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
方承担。
24 现场试验
24.1 现场材料试验
承包方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单位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方提供,监理单位可以使用承包方的试验设备,承包方应予以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单位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24.2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单位要求承包方进行额外的
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方应遵照执行,但所需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5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25.1 覆盖前的验收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经承包方的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方应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验收地点、内容和验收时间,并附有承包方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监理单位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指派监理人员到场进行验收,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技术条款要求,并在验收
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才能进行覆盖。
25.2 监理单位未到场验收
监理单位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的验收,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派出监理人员到场验收时,应通
知承包方延期验收,或批准承包方认真作好现场记录后自行覆盖。
25.3 验收后重新检验
监理单位按第25.1款规定验收后或监理单位未到场验收而承包方按第25.2款规定自行覆盖后,若监理单位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方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至揭开重新检验,承包方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验所需增加的费用
和工期延误责任,按第23.5款(2)项的规定办理。
25.4 承包方私自覆盖
承包方未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单位有权指示承包方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码责任由承
包方承担。
26 不合格的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26.1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征。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方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方立即改用合格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6.2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1)由于承包方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单位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方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2)若承包方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单位的上述指示,则发包方有权委托
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27 测量放线
27.1 施工控制网
监理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提交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方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批。
承包方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
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方。
27.2 施工测量
承包方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所需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
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方在监理人员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方必须按监理单位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方将不为上述指示所增加
的复测工作另行支付费用。
27.3 监理单位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单位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方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方亦不在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应按第5.12
款的规定办理。
28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方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方为本合同永久工程的施工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单位批准,并应向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资料。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应按第39条规定作为变更处理。承包方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十四、文明施工
29 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应负责组织一个由发包方、承包方、监理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参加的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方对文明施工的统
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方按第29.1、29.2款和第30条规定应负的责任。
29.1 治安保卫
(1)发包方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
卫工作。
29.2 施工安全
(1)发包方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上述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方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则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2)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方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3)发包方或委托承包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
承包方应负责其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在其施工工地和生活区内配置一定数量的常规消防器材。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发包方或委托监理单位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方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
承包方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方的要求和监理单位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
预报工作。
30 环境保护
30.1 环境保护责任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30.2 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方应在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影响河道的防汛标准和本工程其他承包方的正常施工以及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方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影响环境。
十五、计量与支付
31 计量
31.1 工程量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招标时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方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实际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并
按本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31.2 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单位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单位对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方派员与监理单位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方按第27.2款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方应积极配合和指派代表协助监理单位进行复核并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方未按监进单位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单位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部分工程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方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方应遵照执行。
(5)承包方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单位应要求承包方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核实,并可要求承包方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方未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单位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
程量。
31.3 计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 计量单位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31.5 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承包方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署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或分阶段的工
程量和需支付的金额。
32 预付款
32.1 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方。第一次预付款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的5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由发包方通过编制本合同资金流计划予以测定,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署后21天内,并在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了经发包方认可的预付款保函后支付。发包方应在支付前将上述预付款保函复印件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出具付款证书提交发包方作为支付凭证。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方扣回前一直有效,保函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3)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方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提交给发包方,发包方收到监理单位出具的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给承包方。
(4)工程预付款由发包方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F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且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32.2 永久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1)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形成本合同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方可向监理单位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
①材料应符合技术条款要求;
②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共同验点入库;
③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④到达工地的材料应由承包方保管,若发生损坏、遗失或变质,应由承包方负责。
(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
平均扣还。
33 工程进度付款
33.1 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方应在每月末按监理单位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永久工程及其它项目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单位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按第32.2款规定的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根据第37和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5)根据合同规定承包方应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
(6)扣除按第32条规定应由发包方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7)扣除按第34条规定应由发包方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8)扣除按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应付给发包方的其它金额。
33.2 月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单位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进行核查,并向发包方出具月
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方的金额。
33.3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监理单位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方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
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33.4 支付时间
发包方收到监理单位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方,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单位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
一天起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方。
33.5 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
工程量清单中总价承包项目,应按第31.5款规定的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统计
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应付金额列入33.1款(1)项内进行支付。
34 保留金
(1)监理单位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方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
(2)在签发本合同全部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单位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方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方。在签发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的临时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方。
(3)监理单位在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方应在收到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方。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方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单位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
相应的保留金余额。
35 完工结算
35.1 完工付款申请单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28天内,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
(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承包方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它金额。
35.2 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方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单上申请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方审批。发包方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方。若发包
方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方。
36 最终结清
36.1 最终付款申请单
(1)承包方在收到按第53.3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单位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①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②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方的追加金额;
③承包方认为应付给他的其它金额;
(2)若监理单位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向监理单位正式提交经监理单位同意的最终付款申
请单为止。
36.2 结清单
承包方向监理单位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方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单位。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方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方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方已付清监理单位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
效。
36.3 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单位收到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向发包方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提交发包方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1)按合同规定和其它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方的合同总金额。
(2)发包方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方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
发包方审查监理单位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方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方。若确认承包方应向发包方付款,则发包方应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发包方。不论是发包方或承包方,或不按期支付,均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
(3)若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始终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单位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内容和额度出具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方审批后支付。但承包方有权将尚未取得一致的付款内容,按第44.1款规定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十六、价格调整
37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1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按第33.2款、35.2款和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方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和扣还;对第39条规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
Ftn——与第33.2款、35.2款和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
F0n——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规定在投标补充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
代替。
37.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
后的付款中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7.3 权重的调整
由于按第39.1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单位应与
承包方和发包方协商后进行调整。
37.4 其它的调价因素
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
37.5 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方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按第20.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
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38 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更改和增删,导致承包方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单位与发包方和承包方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
十七、变更
39 变更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方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单位的指示,承包商不得擅自变更。
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②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方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⑤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⑥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⑦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2)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也不发变更指示。
39.2 变更的处理原则
(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单位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单位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①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②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单位与承包商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③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单位与发包
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39.3 变更指示
(1)监理单位应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方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单位按第3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2)监理单位在向承包方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监理单位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并抄送发包方。
(3)承包方收到监理单位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单位未按本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单位,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方;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在上述时限内答复承包方。若监理单位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方,则视为监理单位已同意承包方提出
的作为变更的要求。
39.4 变更的报价
(1)承包方收到监理单位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并抄送发包方。变更报价书的内容应包括承包方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方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2)承包方对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
后7天内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则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答复承包方。
39.5 变更决定
(1)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方,抄送发包方。
(2)发包方和承包方未能就监理单位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单位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应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承包方,抄送发包方,此时承包方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单位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33.2款规定的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方和承包方均有权在收到监理单位变更后的28天内要求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若在此时
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单位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39.6 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按第39.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单位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
定。
39.7 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
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39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第37、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在除了按第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单位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单位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予以确定,并将确定结果通知承包方,同时抄送发包方。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和实际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
的15%的部分。
39.8 承包方原因引起的变更
(1)若承包方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单位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方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未经监理单位批准,承包方不得擅自变更。
承包方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设的性质时,应按第59条的规定办理,否则由于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2)由于承包方违约而必须作出的变更,除按第41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外,由
于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39.9 计日工
(1)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方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方在投标书中提出,并经发包方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2)采用计日工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方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①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②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③投入该项目的材料数量和种类;
④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⑤监理单位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和凭证。
(3)计日工项目由承包方按月汇总后按第33.1款的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
单中,由监理单位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方,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时为止。
40 备用金
40.1 备用金的定义
“备用金”指由发包方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署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该项金额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并经发包方批准后才能动用。承包方仅有权得到由监理单位决定列入备用金有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监理单位应与发包方协商后,将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方,并抄送发包
方。
40.2 备用金的使用
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方进行上述备用金项下的工作,并根据第39条规定的
变更办理。
40.3 提供凭证
除了按投标书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方应提交监理单位要求的属于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
十八、违约和索赔
41 承包方违约
41.1 承包方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方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方违约。
(1)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2)承包方违反第10和11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经监理单位批准,承包方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
(4)承包方违反第26.1款的规定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按第26.2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5)由于承包方原因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6)承包方在保修期内未按第53条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单位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方拒绝再进行修补。
(7)承包方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方义务,或由于法律、
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方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1.2 对承包方违约发出警告
承包方发生第41.1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承包方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改正。承包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方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方承担,由于承包方违约引起的工期延误,应由承包方按第20.3
款的规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41.3 责令承包方停工整顿
承包方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危及工程安全,监理单位可暂停支付工程价款,并按第19.3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令承包
方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单位。
41.4 承包方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单位发出停工整顿通知14天后,承包方继续无视监理单位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方可通知承包方解除合同并抄送监理单位,并在发出通知后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方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方的这一行动并不免除
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41.5 解除合同后的估价
因承包方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单位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后确定,并证明:
(1)在解除合同时,承包方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方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41.6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方应暂停对承包方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方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单位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方审批后支付。
①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到的金额和其它应得的金额;
②承包方已获得发包方的各项付款金额;
③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它应付金额;
④由于解除合同,承包方应合理赔偿发包方损失的金额;
(2)监理单位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方可不再向承包方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方有权得到按本款(1)项①减去②、③和④的余额,若上
述②、③和④相加的金额超过①的金额时,则承包方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方。
41.7 协议利益的转让
若因承包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方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方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订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
包方,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41.8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单位通知承包方进行抢救时,承包方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方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方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单位在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的金额中扣除,监理单位应与发包方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
知承包方。
42 发包方违约
42.1 发包方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方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方违约。
(1)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方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方施工所需的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供应由发包方负责的施工图纸。
(3)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阻挠、拒绝批准任何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方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
本合同的义务。
42.2 承包方有权暂停施工
(1)若发生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发包方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单位收到承包方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约行为,则承包方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单位。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2)若发生第42.1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方应按第33.4款的规定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方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方和
监理单位。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42.3 发包方违约解除合同
若发生第42.1款(3)、(4)项的违约时,承包方已按第42.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方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时,承包方有权向发包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单位。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方,则承包方可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并撤走
其人员和设备。
4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发包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必包方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方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方的金额)。
(1)即将交付承包方的,或承包方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的费用,发包方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即成为发包方的财产。
(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方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方未支付过的费用。
(3)承包方设备运回规定地点的合理费用。
(4)承包方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5)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方损失的费用和利润。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方的其它费用。
发包方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外,亦有权要求承包方偿还未扣完的全部预付款余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方向承包方收回的其它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由监理单位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后确定,监理单位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
方,并抄送发包方。
43 索赔
43.1 索赔的提出
承包方有权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发包方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单位,并抄送发包方。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单位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产生影响,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包括最终索
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并抄送发包方。
43.2 索赔的处理
(1)监理单位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应核查承包方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方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单位可要求承包方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2)监理单位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立即依据当时记录进行审核,并在承包方提交上述报告后的42天内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时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方,并抄送发包方。
(3)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在收到监理单位的索赔处理决定后的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单位。若双方均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则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第33、35或36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不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则双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4)若承包方未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单位依据当时记录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评审组按第44.3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
定的金额。
43.3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方按第35.1款的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方按第36.1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新的索赔。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前的时间是终止提出索赔的期限。
十九、争议的解决
44 争议评审
44.1 争议的提出
发包方和承包方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单位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单位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尚未按第44.3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方仍应继
续按监理单位的指示认真施工。
44.2 争议评审组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在开工后的84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评审组签订协议。争议评审组由3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评审组成员应在以往三年中与合同双方均无任何经济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方和承包方
平均分担。
44.3 争议的评审
(1)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
(2)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亦应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
(3)争议评审组收到双方报告后的28天内,邀请双方全权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资料,并邀请监理单位代表参加听证会。
(4)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8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评审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方和承包方,并抄送监理单位。
(5)若发包方和承包方接受争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单位按争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拟定和解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6)若发包方和承包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争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评审意见后的28天内将仲裁意见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单位。若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则争议评审组的
意见为最终决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45 友好解决
发包方和承包方或其中任一方按第44.3款(6)项的规定发出仲裁意向通知书后,争议双方还应共同作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以寻求友好解决。若在仲裁意向通知发出后
42天内仍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6 仲裁或诉讼
46.1 仲裁
(1)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在签署协议书的同时,共同协商确定本合同的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并签订仲裁协议。
(2)发包方和承包方未能在第45条规定的期限内友好解决双方的争议,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3)在仲裁期间,发包方和承包方均应暂按监理单位就该争议作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合同按规定应进行的
工作。
46.2 诉讼
发包方和承包方在签订协议书时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始终未能达成仲裁协议或仲裁机构认为仲裁协议无效时,任一方均有权将双方未能解决的争议向人民法院起
诉。
二十、风险和保险
47 工程风险
47.1 发包方的风险
工程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方承担风险责任。
(1)发包方负责提供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方责任造成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方提供,并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地质资料未能预计到的自然因素,以及承包方无法预测或合理防范的其它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5)其它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7.2 承包方的风险
除以上47.1款所述的风险以外的工程风险,应由承包方承包风险责任。
47.3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方后,原由承包方按上述第47.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方(除了在保修期发生承包方应负责的在保修期前的原
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7.4 意外风险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发生第47.1款(4)和(5)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决合同。解除合
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48 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承包方应以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险,保险金额为工程和施工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加上补偿损失或修复损坏的附加费用。保险费应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投保时应由承包方与发包方共同协商。其保险范围包括:
(1)从承包方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2)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承包方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48.2 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
(1)在工程开工至完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的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保险费尚不能弥补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费用时,应由发包方或承包方根据第47.1或47.2款规定的风险责任承担全部所需的费用,包括由于修复风险损坏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2)若发生的工程风险包含有第47.1和47.2款所述的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共同风险,则应由监理单位与发包方和承包方通过友好协商,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3)若发生承包方设备(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除第47.1款所列的风险外,应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其所需的全部费用。
(4)在工程完工移交给发包方后,除了在保修期内发现仍属承包方应负责的由于保修期前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以外,均应由发包方承担任何风险造成工程
(包括工程设备)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49 人员的工伤事故
49.1 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
(1)承包方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承包方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担其自己雇用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但发包方只向承包方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
(2)发包方应为其执行本合同的全部雇用人员(包括监理单位和发包方服务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但由于承包方过失造成在承包方责任区工作
的发包人员的伤亡,则应由承包方承担其工伤事故责任。
49.2 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按第49.1款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49.3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方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应在工程量清单专项列报。承包方可要求其分包人投保其自己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
险,但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方按第49.2款规定应负的赔偿责任。
50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1 发包方的责任
发包方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2)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按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所不可避免地造成的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方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方和承包方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0.2 承包方的责任
承包方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方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方和承包方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0.3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共同责任
由于在承包方辖区工作的发包方人员或非承包方雇用的其他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若其中含有承包方的部分责任时,应由监理单位与发包方和
承包方共同协商合理分担其赔偿费用。
50.4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方的财产)
承包方应以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共同名义投保由于履行合同造成在工地及其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应在工程量清单专项列报。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保险金额应为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数额。但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方和发包方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邻近地区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伤害
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1 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51.1 保险凭证和条件
在工程开工日后的84天内,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合
同的副本,并通知监理单位。保险合同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51.2 保险合同条件的变动
承包方需要变动保险合同的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并通知监理单位。
51.3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若承包方在工程开工日后的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发包方
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51.4 遵守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
发包方和承包方均应遵守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任何一方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十一、完工与保修
52 完工验收
52.1 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承包方完成本合同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即可申请对本合同工程进行完工验收,向监理单位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资料),并抄送发包方。
(1)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各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单位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
(2)已按第52.2款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
(3)已按监理单位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
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
52.2 完工资料
完工资料(一式6份)应包括;
(1)工程实施情况和大事记。
(2)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3)永久工程竣工图。
(4)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5)未完成的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6)施工期的观测资料。
(7)监理单位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
和录相资料)以及其它应补充的完工资料。
52.3 工程完工的验收
监理单位收到承包方按第52.1款规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在28天内将审核意见通知承包方。
(1)监理单位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不同意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但监理单位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方,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方。
(2)监理单位审核后对上述报告中的任何一项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8天内将监理单位要求修改补充的意见通知承包方,并将其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方,承包方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单位同意为止。
(3)监理单位 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提请发包方组织工程验收,并由发包方或授权监理单位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方。
(4)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单位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核定工程的实
际完工日,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52.4 单位工程验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申请对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3款所列的单位工程项目中的任何一项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第52.1至52.3款的规定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后应由发包方或授权监理单位按第52.3款的规定签发
该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
52.5 部分工程验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发包方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项工程时,可以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可参照第52.1至52.3款的规定进行,并应由发包方或授权监理单位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其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说明已验收的该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位,还需列出
应由承包方负责修复的未完成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52.6 施工期进行
(1)按第52.4、52.5款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方需要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时,应对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运行荷载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在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
(2)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应按第53.2款(2)项的规定办理。
(3)因施工期运行增加了承包方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困难,应通过协商由
发包方合理分担其费用。
52.7 完工验收受阻
若监理单位确认承包方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方原因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应由发包方或授权监理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移交证书。但承包方仍应执行监理单位在此后进行正式完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当正式完工验收发现工程未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方应有责任按监理单位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
复的费用。
53 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方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
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
53.2 保修责任
(1)保修期内,承包方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方负责日常维护工作。承包方则仍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为止。
(2)发包方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在损坏,则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监理单位检验合格为止。监理单位应会同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方施工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方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方使用不当或其它由于发包方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方承担修复
费用。
53.3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发包方或授权监理单位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方。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方按监理单位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仍应对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
责。
54 完工清场及撤退
54.1 完工清场
本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经发包方同意,可在保修期满前),承包方应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并需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为止。
(1)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掩埋或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
(3)按合同规定应撤离的承包方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亦已清除。
(4)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包括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已按合同图纸要求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
(5)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单位
的指示予以清除。
54.2 施工队伍的撤退
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后的42天内,除了经监理单位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并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
好环境恢复工作。
54.3 完工清场及撤退的费用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进行的完工清场以及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撤离、场地平整和环境恢复等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二十二、其它
55 纳税
承包方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纳的税金包
括在合同价格中。
56 严禁贿赂
严禁与本合同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采用贿赂和类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若发现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单位或人员以贿赂手段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发包方
和承包方均应进行追查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57 化石和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承包方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立即把发现的情况通知监理单位,并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做好保护工作。由于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监理单位可按第20.2款的规定与发包方和承包
方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数额。
58 专利技术
(1)承包方应保障发包方免于承担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任何材料、承包方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因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保障发包方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但如果此类侵犯是由于遵照发包方的要求,或发包方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条款引起者除外。
(2)发包方要求采用的专利技术,应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包方则应按发包方的规定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申报专利技术和试验所需的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
(3)发包方应对承包方在投标中和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交的标有密级的施工文件进行保密,应保障文件中涉及承包方自身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因发包方的疏漏而遭损害。若由于发包方的责任或其人员的不正当行为造成对承包方知识产权的
侵害,则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赔偿损失。
59 承包方的合理化建议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方对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条款及其它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单位,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的价值、对其它工程的影响和必要的设计原则、标准、计算和图纸等。监理单位收到承包方的合理化建议后,应会同发包方与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若建议被采纳,需待监理单位发出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否则承包方仍应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施工,且不能为此拖延工期。若由于采用了承包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则发包方应酌
情给予奖励。
60 合同生效和终止
60.1 合同生效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他们的授权代表在协议书
上签字并盖公章后,合同生效。
60.2 合同终止
承包方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方,且保修期满,发包方或被授权的监理单位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3协议书、履约担保证件和保函
3.1 协议书
协 议 书 (格式)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发包人名称) (以下称发包人)拟修建 工程,接受了 (承包人名称) (以下称承包人)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本协议书,合同估算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2条所列的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开工通知;
(3)中标通知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招标文件;
(8)投标文件;
(9)图纸;
(10)开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澄清问题的来往文件;。
(11)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代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3、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4、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5、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若需公证或鉴证时尚需办理公证或鉴证手续后生效)。
6、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 份,发包人执 分,承包人执 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
发包人: (名称) 承包人: (名称)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地 址: 地 址:
网 址: 网 址:
电 话: 电 话:
电 传: 电 传:
传 真: 传 真: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邮政编号: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注:若承包人为联合体,除责任方外,其他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也均应在本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
3.2 履约保函
履 约 保 函 (格式)
(发包人名称) :
因被保证人 (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合同名称)合同(合同编号: ),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1、本保函担保的范围(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2、本保函的有效期自上述合同生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被保证人违约,你方要求赔偿损失时,我方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提款通知后7天(日历天)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你方要求提款的金额。
(1)你方的提款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提款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你方的提款通知应写明要求提款的金额,并附有说明被保证人违约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材料。
4、你方和被保证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在上述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合同工作内容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责任不变。
保证人: (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姓名)
(签名)
年 月 日
★本保函的有效期一般可规定至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日止。
3.3 履约担保书
履 约 担 保 书 (格式)
(发包人名称):
因被保证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
了 (合同名称)合同(合同编号: ),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出具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的履约担保书,为其担保。
1、若被保证人违约使你方蒙受损失,而你方已按合同规定履行了自已的义务,你方可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向我方发出索赔通知,并附有说明被保证人违约使你方蒙受损失情况的材料,我方收到你方的索赔通知后将立即采取下列措施之一进行补救:
(1)代替被保证人按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
(2)支付你方由于被保证人违约而蒙受损失的金额,但其总额不超过上述担保金额。
2、你方和被保证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在上述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合同工作内容时,我方承担本担保书规定的责任不变。
本担保书的有效期自上述合同生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担保书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并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保证人: (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姓名)
(签名)
年 月 日
- 投标报价书、投标保函
和授权委托书
4.1 投标报价书
投 标 报 价 书 (格式)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发包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招标工程名称)招标文件(包括补充通知)的全部内容并察勘了现场,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的投标总报价(分项报价见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按上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并承担相关的责任。
2、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其它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28天内有效,在此期间被你方接受的上述文件对我方一直具有约束力。我方保证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文件,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不修改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报价书附上投标保函一份,作为我方投标的担保。
4、若我方中标:
(1)我方保证在收到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及时派代表前去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报价书提交的投标辅助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你方确认后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保证向你方按时提交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证件,作为我方的履约担保。
(4)我方保证接到开工通知后尽快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进行施工准备,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
5、我方完全理解你方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投标人: (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姓名)
(签名)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电 传:
传 真: 电 报 挂号: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4.2 投标保函
投 标 保 函 (格式)
(发包人名称):
因被保证人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被保证人)参加你方招标发包的(合同名称)合同(合同编号: )的投标,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1、本保函担保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2、本保函的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若你方要求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经被保证人同意并通知我方后,本保函的有效期相应延长。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被保证人有下列任何一种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事实,你方可向我方发出提款通知。
-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 中标后,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 中标后,拒绝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
4、我方在收到你方的提款通知后7天(日历天)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你方要求提款的金额,但提款通知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并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应说明被保证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事实,并附有关材料。
投标人: (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姓名)
(签名)
年 月 日
4.3 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格式)
(发包人名称):
兹委托 (被委托人姓名、职务)(居民身份证编号: )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我单位就 (合同名称)合同(合同编号: )签署投标文件、进行谈判、签订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其签名真迹如本授权委托书末尾所示,特此证明。
授权委托单位: (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 (名称)
(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若投标人为联合体,除了该联合体的责任方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外,其他各成员亦需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
5 工 程 量 清 单
5.1 报价单说明
5.1.1 总则
阅读报价单及其附录要联系投标者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图纸以及填写
或编制完成的专项计划表,以完成报价。
5.1.2 工程量精度及支付依据
- 报价单中给出的数量仅为估计数,用来作为估计标价的共同基础。
支付按照指示的和完成的实际数量由发包方、监理方、承包方三方进行核算,该数量由承包方报送,监理单位复核,发包方核定,按报价单中的单价计算总价,按月支付。
5.1.3 费用包括的内容
- 报价单中的单价和总价,除了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应包括所有的机械设备费用、劳务费用、材料费用、管理费用、税款、利润、保险费用、以及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冬雨季施工费、夜班施工补助费、围岩变化造成的窝工费、排水费、价格变动费、临建费、测量地质编录费、混凝土衬砌钢模台车费用等所有的风险以及履行本合同写明或涉及的义务和责任的全部费用。
- 承包方开挖的隧洞衬砌混凝土单价中除上述费用外还应包含超挖回填费用,结算时按设计衬砌厚度计量计价,超挖及回填工程量不另行计量。
(3)由临夏创新公司已开挖部分隧洞的混凝土衬砌报价不含超挖回填工程量。
(4)临夏创新公司已开挖隧洞超欠挖部分回填、清理按照实际工程量计量,单独报价。超欠挖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后附隧洞测量成果和隧洞断面实际尺寸进行。
(5)履行合同条款的全部费用,均应包括在报价单各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没有列出的项目,将认为其费用已被分配到有关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
5.1.4 在报价单中填写的价格
报价单中的项目不论是否列出工程量,都要填入单价或总价;如未填,则认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5.1.5 项目编号
报价单中各项目的编号与技术条款中各章节的编号相对应,报价单中的每一项
都应与技术条款中各章节的计量和支付条款一起研读。
5.1.6 缩写
报价单中使用下述缩写:
① m 米
② m2 平方米
③ m3 立方米
④ t 吨
⑤ kg 公斤
5.1.8投标者应保证其标价是经过认真平衡的,并保证在报价单中没有任何一项报价过高,而将另一项价格报低。发包方在接受报价之前,保留要求对投标价格进行平衡的权利。
5.1.9.承包方不得直接按报价单订购材料,而应根据最终的施工图纸和合同期内发出的其他通知订购材料。
5.1.10.工程竣工或验收之前、之后进行的计量、估算或出具凭单以及与此有关的付款,不应防碍或阻止发包方对承包方实施工程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数量特性提出看法,亦不能防碍或阻止发包方提出此种计量、估算或凭单的不真实或不正确,也不能防碍或阻止发包方提出工程和材料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的看法。
5.2 工程量清单
5.2.1 隧洞标段工程量清单(后附)
6 专 项 计 划 表
专项计划表使用说明
承包方在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必须包含本章表1~8所规定的图表和文件,作为评标时考虑投标者推荐的工程施工方法和程序的资料。
这套计划表格将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方必须对计划表中所含资料以及根据这些资料编制的工程报价承担全部责任,但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对这些计划表中包含的全部资料的允诺或接受,也不解脱承包方在合同中应尽的责任。
在整个合同期间,承包方必须采取必要行动,以保证足够的施工设备、材料、
劳动力及其工作人员的来源和效率,保持工程进度,使发包方满意。
计划表1 资金流估算表
计划表2 计日工
计划表3 施工设备表
计划表4 组织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员
计划表5 估计劳务需求量表
计划表6 图纸和文件
计划表1
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方必须填写如下按月列出的资金流估算表,对希望按月份提交的财务报表
要作出需求量的估计。
资金流估算表
金额单位:万元
年 | 月 | 工程和材料预付款 | 完成工作量付款 | 保留金扣留 | 预付款扣还 | 其 它 | 应 得付 款 |
日期 年 月 日
签名 以 的资格,作为
全权代表签署投标书
地址: 证人:
地址:
职业:
计划表2
计日工
(1)总则
根据合同条款第39条(9)款,监理单位可以在计日工的基础上指示实施的工作。此项工作应按本计划表第(2)到第(4)条支付。仅在监理单位有书面指示的
情况下,工作才以计日工形式计算。
(2)劳动量的计算及付酬
为了计算承包方从事计日工的工作的支付,工作时数应从实施计日工劳动开始时到回到原出发地点的实际时数计算,但不计用餐和休息时间。只有直接从事所指示的工作并能胜任这些工作的那些等级工人的劳动时间才计算在内。与班组人员共同劳动的领班的实际工作时间也应计算在内,但不计算监督人员的工作量。
在计日工项下,承包方将获得的支付包括以下内容:
(a)对这种劳动所付的工资额要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包括由工地劳动开始到返回原出发地点的路途时间)计算。
(b)额外支付包括承包方利润、杂费、管理费、保险费和各种津贴、计时员和工作人员的费用以及办公费用、消费商品费用、水费、照明和动力电费、脚手架的使用和修理费、搭脚手架材料费、车间和仓库、手提电力工具、手动设备和工具的费用,监督人员以及不可预见费。
这些额外的支付额占该计划表(a)项中所计算费用的 %(承包方陈述)。
(3)材料费用:
承包方将获得下列计日工所用材料费用(不计用百分比计算附加在劳动费用中的材料,详见前述)。
(a)直接费用:运到工地仓库或堆料场的材料的基本费用。
(b)额外支付包括承包方的管理费和利润。额外支付要按该计划中(a)项计
算的直接费用的 %(由承包方陈述)支付。
(4)施工设备
将按这里所述的“计日工施工设备的基本租用费”所确定的款额,支付给承包方在工地上已用于计日工的设备租用费。这些费用包括与这些设备使用有关的折旧、利息、补偿和保险、修理、维修、供电、燃料、润滑剂等费用以及其它消耗费、管理费、利润和行政管理等全部费用。
操作者的费用要分别按“劳务”中所述的办法支付。
计算用于计日工的施工设备费用时,使用时数要包括在监理单位指令用于计日工的设备所在地的调运时间和返回原地的时间。
计划表3
施工设备表
承包方必须将其准备用于本工程的全部施工机械设备分类填入本计划表中,承包方应注意合同条款第14条及第15条的规定。
施工设备表
设备类别及
设备名称 |
型号及规 格 | 制造国及生产厂家 | 设 备
状 况 |
数量 | 估价 | 生 产
能 力 |
自有或租 用 |
一、土石方施工设备 | |||||||
二、砼施工设备 | |||||||
三、基础处理施工设备 | |||||||
四、超重运输设备 | |||||||
五、风水电施工设备 | |||||||
六、其它施工设备 |
注:设备状况栏内应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如系旧设备应写明设备的购进时间,已使用的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日期: 年 月 日
签名 以 的资格,作为
的全权代表签署投标书
地址: 证人:
地址:
职业:
计划表4
组织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员
承包方必须将其所建议设立用以指导和管理其合同实施的组织包括总部和现场指挥部的相互关系,所要雇用的指导和进行本工程的主要人员的详细情况列入此计划表。
(A)组织机构(承包方将其所建议设立的组织机构图表附在这里)。
(B)主要人员
拟任现场
职 务 |
姓 名 | 资质状况
资质证明 |
过去参与工程施工的经历
项目、地点、岗位、日期 |
与本表(A)项
所设立的组织 机构相对应 |
日期: 年 月 日
签名 以 的资格,作为
的全权代表签署投标书
地址: 证人:
地址:
职业:
计划表5
估计劳务需求量表
承包方须将每三个月内工地所需要的劳动力的数量填写在该计划表中。
工 人 种 类
(编号、工种、级别) |
监理单位发布开工令起的月份 | ||||||
1~2 | 3~4 | 4~6 | 6~8 | … | … | 22~24 | |
1.开挖工、钻工、爆破工、坑道工 | |||||||
2.填筑工、碾压机械操作工 | |||||||
3.汽车司机、吊车司机、装卸工 | |||||||
4.机械修理工、泵操作工 | |||||||
5.电工 | |||||||
6.木工 | |||||||
7.钢筋工 | |||||||
8.砼及喷砼工 | |||||||
9.砌石工 | |||||||
10.测工 | |||||||
11.修钎工 | |||||||
12.试验员 | |||||||
13.焊工 | |||||||
技工小计(1~13项合计) | |||||||
14.监工 | |||||||
15.普工 | |||||||
总 计 |
日期: 年 月 日
签名 以 的资格,作为
的全权代表签署投标书
地址: 证人:
地址:
职业:
计划表6
图纸和文件
承包方须将下表所列资料及附图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附在投标书中。资料及附图中承包方自行编号并填入表内(根据本工程实际需要填写)。
序号 | 资料及附图名称 | 编号 |
1 | 施工导流及防洪说明书 | |
2 | 土建工程施工方法说明及附图 | |
3 | 砼生产运输系统说明和附图 | |
4 | 施工临建工程布置说明及工程量 | |
5 |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 |
6 | 施工导流设计图 | |
7 | 施工进度计划图 | |
8 | 隧洞施工方法说明及附图 | |
9 | 主要工程项目单价分析资料 | |
10 | 有关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建议 | |
11 | 对招标文件的保留意见 | |
12 | 施工质量保证措施说明 |
日期: 年 月 日
签名 以 的资格,作为
的全权代表签署投标书
地址: 证人:
地址:
职业:
7 资格审查资料
7.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通信代码 | 电 话 | 传 真 | |||||||||||
网 址 | 邮政编码 | ||||||||||||
成立时间 | |||||||||||||
企业性质 | 上级主管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出生年月 | 职 称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出生年月 | 职 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员工总人数(人) | ||||||||||||
法人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项目经理(人) | |||||||||||
固定资产(万元) | 高级职称人员(人) | ||||||||||||
流动资金(万元) | 中级职称人员(人) | ||||||||||||
开户银行 | 名 称 | 初级职称人员(人) | |||||||||||
帐 号 | 技 工(人) | ||||||||||||
最近五年完成的营业额(万元) | 近期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 | ||||||||||||
年 | (另附表,格式见8.2《近期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表》 | ||||||||||||
年 | |||||||||||||
年 | |||||||||||||
年 | |||||||||||||
年 | |||||||||||||
能承担的年最大建安工作量(万元)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7.2 近期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表
近期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表(格式)
1、工程名称:
2、工程所在地:
3、发包人名称:
4、地 址:
5、合 同 价:
6、开工日期:
7、完工日期:
8、承担的工作:
9、主要人员姓名、年龄和职称: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10、工程简况:
11、主要建筑物特性:
(投标人应针对本招标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特性和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列出其近期完成的类似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和特性指标。)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7.3 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工程情况表
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工程情况表(格式)
1、工程名称:
2、工程所在地:
3、发包人名称:
地 址:
4、合 同 价:
5、开工日期:
6、完工日期:
7、承担的工作:
8、主要人员姓名、年龄和职称: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9、工程简况:
10、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每个工程单列一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及规格 | 单位 | 数量 | 设备所有权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7.4 财务状况表
财 务 状 况 表
1、最近三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附审计报告或其它证明材料)。
2、为实施本合同拟投入的流动资金金额及其来源(附证明材料)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1 技 术 条 款
第1章 总 则
1.1 要求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严格按照本合同的全部规定施工和完建本次发包的xx水电站工程,提交竣工资料并负责工程施工期和保证期内的维修工作。
1.2 工程说明
见“投标须知”1.1.1条—工程介绍。
1.3 合同工作范围
本合同包括“投标须知”1.1.2条所述建筑物的施工以及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手段。
1.4 由业主和监理单位提供的图纸和文件
1.4.1 招标图纸仅供投标之用,除业主和监理单位特别指明外不得作为指导施工的依据。
1.4.2 施工详图的交付时间如下:主要材料表不迟于本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表中该项工程开工前7天,图纸不迟于7天。未经业主和监理单位签字的任何图纸和设计资料只供参考,不得作为正式施工的依据。
1.4.3 承包方应对收到的任何图纸和文件进行仔细的阅读和检查,如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必须在收到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和监理单位,供业主和监理单位及时作出修改和补充,避免返工和经济损失。
1.4.4 由于受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而无法按计划提供施工详图时,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和承包方共同研究临时措施,把由此可能给工程带来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若因此造成工程停工,则发包方会同业主和监理单位和承包方共同协商,适当修改工期,由此产生
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 由承包方提供的图纸和文件
1.5.1 说明
承包方应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提交为有效地实施工程所必须的图纸、设计数据、实验成果、施工样品和必要的说明(下文通称图纸和文件)。图纸和文件应配合协调,达到深度要求,相互无矛盾,以便于业主和监理单位复核与审批。合同签字后7天内承包方应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报送各类图纸和文件的提交日程表(一式八份),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后即按日程表顺序逐月执行。
1.5.2 施工组织设计和文件
合同签字后7天内,承包方应将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送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报送的图纸和文件应详细说明为实施主体工程施工的施工总布置、施工总进度(包括控制性进度计划和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措施、主要施工设备和材料计划、劳务计划和安全防护措施等。施工总布置图必须标明施工占地的范围和面积、施工道路、施工管理机构的地点和范围、各施工辅助设施的地点和范围以及生活区的范围等。
1.5.3 单项工程施工措施的图纸和文件
在单项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方应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报送详细的单项工程施工措施,报送的图纸和文件(一式八份)应详细说明单项工程的施工布置、施工进度、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措施。
1.5.4 临时设施的图纸和文件
合同签字后7天内承包方应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报送工程临时设施的主要图纸和文件(一式八份),并请批准,包括砂石料系统、混凝土系统、风水电供应系统、附属修配厂、材料加工厂、材料及设备仓库(堆场)、生活设施、弃碴场等。
1.5.5 图纸和文件的审批
承包方提供的图纸和文件一律应经过业主和监理单位的审批,业主和监理单位在接到图纸和文件的7天进行批准,承包方不以业主和监理单位对图纸和文件提出修改为由而推卸应承担的责任或要求发包方增加支付费用。承包方如不能按规定期限递交应报送的图纸和文件,由此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1.5.6 支付
对承包方提供的上述图纸和文件不单独支付,其费用应摊入报价单的单价和总
价中。
1.6工程进度实施报告
1.6.1 说明
除1.5.2提到的总进度表外,承包方尚须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业主和监理单位递交工程的年度、季度和月度的进度计划。在合同签署后7天内,承包方必须递交分期施工进度的递交日程表和施工进度表格式、实施报告格式以及上述文件的说明书(一式八份),报送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
1.6.2 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方应在进入下一年度之前至少7天提出下一年度的施工进度计划,在进入下个季度和下一月份之前至少7天提出逐季、逐月修正的施工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拟按期完成的工程量、材料耗用量、劳动力安排、材料和机电设备的订货和交货安排等。业主和监理单位在收到年度计划的28天以内、季度和月度计划的7天以内完成审批,承包方应执行业主和监理单位的审批意见并不得以进度计划已经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或业主和监理单位提出修改或返工意见为由推卸应承担的责任或要求发包方额外支付费用。
1.6.3 工程进度实施报告
承包方应在次月5日前,向业主和监理单位递交当月施工进度实施报告,报告应有适当的图纸、图表、照片和文字说明,以使业主和监理单位能有效地审查,否则业主和监理单位有权要求重新提交。工程进度实施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和自开工以来累计完成的工程量;
②材料的实际进货、消耗和储存量;
③设备的进货、安装和库存量;
④实施的形象进度;
⑤记述已经延误或可能延误施工进度的影响因素和克服这些因素以重新达到原计划进度所采取的措施等;
⑥财务收支报告。
1.6.4 支付
对承包方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资料均不单独支付,其费用应摊入报价单的单
价和总价中。
1.7 临时设施
1.7.1 交通设施
1.7.1.1 场外交通设施
工程区位于213国道、兰郎公路旁,隧洞进口的跨河施工交通便桥则由承包方负责维护,完建后的施工便桥完整提交给发包方。
1.7.1.2 场内交通设施
承包方应负责场内交通设施维护,包括各种施工专用道路和桥涵。
1.7.2 施工供电设施
1.7.2.1 电网电源
发包方已为本工程修建了10Kv施工输电线路,为本工程提供施工生产生活用电。该变电站施工期间的维修由发包方负责,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向电力公司交纳用电费用,电力计量装置安装在变电站的出线侧。
1.7.2.2 场内供电设施
发包方提供的电源以下的全部输电设施、配电设施和变电设施均由承包方负责安装、运行管理和维护、保管。承包方的上述供电设施应满足施工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并符合有关规程和规范的规定。
1.7.2.3 备用电源
承包方应负责设计、供应、施工、安装、运行和维护自备的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应至少能满足排水和混凝土施工的需要并在电网电源突然中断供电的情况下能及时投入运行。
1.7.3 照明
1.7.3.1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设计、供应、安装和维修所有承包方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全部照明系统。
-
-
-
- 为确保工程顺利地安全施工,除业主和监理单位另有指示外,各种作业区的最低照明度应不小于下表中规定的数值:
-
-
序号 | 作 业 区 | (勒克斯)照明度 |
1 | 一般作业区、明挖和填筑区、场内施工道路、弃碴区、堆料区 | 50 |
2 | 混凝土浇筑区、加油站、现场保养站、仓库 | 50 |
3 | 一般地下作业区 | 50 |
4 | 地下作业掌子面 | 110 |
5 | 一般施工辅助工厂 | 110 |
6 | 特殊的维修车间 | 200 |
1.7.3.3 承包方应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提供得到批准的用于测量照明度的仪器。
1.7.4 通讯设施
发包方负责修建通往承包方总营地的通讯线路。承包方应根据自己的需要负责设计、供应、安装、管理和维修工地内部的所有通讯服务设施,并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指定的部门交付使用电讯服务设施的一切费用。
1.7.5 供水
承包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施工期内提供充分的施工用水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承包方应负责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工地及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一切为保证正常供水和水质要求的引水、蓄水设施、抽水排水设备、输水管道和水处理设施等。
1.7.6 临时生活设施
1.7.6.1 承包方应在合同规定或业主和监理单位指定的区域内,负责其为满足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生活及文化福利设施的设计、供应、施工、管理和维护。
1.7.7 其他临时设施
除以上已特别指明的临时设施以外,本工程施工所必需的其他临时设施均由承包方负责设计、供应、安装、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其他临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施工排水系统;
②砂石料生产、运输系统;
③混凝土生产运输系统;
④压缩空气系统;
⑤各施工辅助企业站、厂;
⑥各类仓库、库棚、堆场;
⑦卫生保健站和急救站;
⑧消防设施;
⑨污水粪便及垃圾处理设施。
1.7.8 临时设施的批准
承包方应对其准备建造的临时设施提出详细的设计,表明各项临时设施的布置、标准、规模、构造和数量。承包方的设计应报送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在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以前任何临时设施不得动工兴建。
1.7.9 临时设施的拆除
工程完成之后,由承包方修建的或由发包方交付承包方使用的所有临时工程,除有特殊的说明或指示外,承包方都应随着业主和监理单位的批准从工地拆移并恢复原始地貌。
1.7.10 临时设施的支付
本工程不另行增加临时设施和费用。
1.8 筹建费
1.8.1 筹建费包括设计、供应、修建、维护和拆除本章1.7节所规定的由承包方负责的临时设施维护费用,还包括为承包方出具保函的银行的手续费以及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该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1.9安全保护
1.9.1 承包方对安全防护的责任
在工程最终验收之前的整个施工期内,承包方必须制定并实施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包括承包方和非承包方的人员安全),维护工地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承包方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42天内,必须制定有关安全措施的报告递交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防洪、防火、救护、警报、治安、炸药管理等。承包方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对于不符合我国法律、法令、安全规程及本合同规定的事故隐患,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提出干涉,由此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承包方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内向业主和监理单位递交事故报告,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而不应为此要求发包方增加支付费用或延误施工进度。
1.9.2 劳动保护
凡属承包方雇用的现场工作人员,承包方必须根据作业种类和特点并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发给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水鞋、雨衣、工作服、手套、手灯、防尘面具、安全带等。承包方还应按有关的劳动保护规定发给工作人员劳动津贴和营养补助。
1.9.3 照明安全
承包方应遵照本章1.7.3条的规定在各施工区、道路及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系统。在不便于采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可采用汽灯或碳化灯。地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120v。
1.9.4 接地及避雷装置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承包方应负责这些装置的供应、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应定期派专业人员检查这些装置的效果。
1.9.5 有害气体的控制
在地下工程施工中应配备有害气体的监测报警装置和安全防护用具,如防爆灯、防毒面具、报警器等。一旦发现毒气,应立即停止工作并疏散人员,同时立即把情况报告业主和监理单位,经过慎重的处理确认不存在危险性时,应在得到业主和监理单位书面指示同意后方能复工。
1.9.6 炸药的存放和运输
炸药必须存放在距工地或生活区一定安全距离的仓库内,未经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不得在施工现场存放炸药。炸药库的位置和设计以及炸药的运输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1.9.7 爆破
1.9.7.1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严格遵照已经过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的爆破操作规程和告警规程。
1.9.7.2 对采用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方应安装特殊的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器设备放电的影响。这种特殊装置只有经过实验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时方可采用,其实验报告应报送业主和监理单位审批。当人为努力无法有效控制放电对电引爆的影响时,应该采用非电引爆方法。
1.9.7.3 承包方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对所有的人身、工程本体和公私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并对由于爆破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包括第三者伤亡)以及对工程本体或公私财产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1.9.8 防火
承包方应组建有消防队,并配备适量的消防车和灭火设备器材。消防设备器材的型号和功率应能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消防人员应熟悉业务,训练有素。消防设备器材应随时检查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承包方应在向业主和监理单位递交施工总规划的同时递交一份包括上述内容的消防措施和计划的报告,报送业主和监理单位审批。
1.9.9 防洪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承包方必须重视水情和气象预报,并建立水情和气象预报系统,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或气象灾害的预兆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止气象灾害的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及保证工程的按计划进行。
1.9.10 信号
1.9.10.1 承包方应在施工工程区内设置一切必须的信号,这些信号应包括(但不限于):
①标准的道路信号;
②报警信号;
③危险信号;
④控制信号;
⑤安全信号;
⑥指示信号。
1.9.10.2 承包方应负责维护自己和发包方放置的所有信号。
1.9.10.3 如果业主和监理单位认为承包方提供的信号系统不能有效的保证安全,承包方必须按业主和监理单位的要求补充修改或更换该系统。
1.9.11 安全防护规程
承包方应根据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规程,结合自己的实践编印通俗易懂适合于本工程使用的安全防护规程袖珍手册。在业主和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的60天内应将手册的复制清样递交业主和监理单位审批,印刷成的手册应分发给承包方的全体职工以及发包方和业主和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
1.9.12 安全会议和安全防护教育
1.9.12.1 承包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防护手册,并进行安全作业的考核,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入工作面工作。
1.9.12.2 承包方应定期举行安全会议,并指定有关管理人员、工长和安全员参加。
1.9.12.3 各作业班组在班前班后均应对该班的安全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及时处理安全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9.12.4 对于危险作业,承包方应加强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监督岗,并在危险作业区附近设置醒目的标志,以引起工作人员的注意。
1.9.13 支付
承包方为满足本节要求所发生的费用不单独支付,报价单的各项单价和总价中
应包含这些费用。
1.10 环境保护
1.10.1 承包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在合同规定的施工活动界限之外的植物树木,必须尽力维持原状,承包方应防止有害物质污染土地、河流。如因破坏环境保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赔偿,承包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10.2 承包方应采取各种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在其利用或占用的土地上发生土壤冲蚀以及工地河床或河岸的冲刷,并防止由于工程施工而造成开挖料或其他冲蚀物质在任何河流或支流中的淤积。除非得到业主和监理单位的许可,承包方应将工程开挖弃碴运至专门指定的弃碴场堆放。由于承包方违反施工弃碴规定而招致人身安全事故、环境破坏和经济损失,应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1.10.3 为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承包方必须及时清理垃圾,并将其运至指定的地点进行掩埋或焚烧处理。
1.10.4 在主体工程完工后,除已征得业主和监理单位同意外,承包方必须拆除一切必须拆除的施工临时措施。拆除后的场地应彻底清理,并按合同要求进行绿化,以防止水土流失。
-
-
- 承包方为满足上述环境保护要求而发生的费用不单独支付。承包方应将可
-
能发生的费用计入报价单中的各项单价或总价中。
1.11 现场施工测量
1.11.1 业主和监理单位负责的工作范围
业主和监理单位负责向承包方提供测区范围内有关三角网点和水准网点的基本数据,承包方在此基础上实施其所需的施工测量工作。承包方在收到业主和监理单位提供的基本数据后进行复核验算,若有异议,则应在得到基本数据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业主和监理单位,共同核实。
1.11.2 承包方负责的工作范围
1.11.2.1 承包方应根据业主和监理单位提供的三角网点和水准网点研究增设自己的控制点,增设的控制点必须完全吻合业主和监理单位提供的基本数据并应满足规定的施测精度。
1.11.2.2 承包方应精确测定建筑物的位置,进行施工放样和完成全部测量数据的计算工作。
1.11.2.3 承包方应在施测前7天将有关施工测量的意见报告(一式八份)报送业主和监理单位审批,报告内容包括施测方法、计算方法、操作规程、仪器设备和专业测量人员的配置等。
1.11.2.4 承包方应负责保护和保存好全部三角网点、水准网点和自己增设的控制点,使之容易进入和通视,防止移动和破坏,一旦发生移动和破坏应立即通知业主和监理单位并与业主和监理单位共同协商补救措施,承包方应对测点的移动和破坏负全部责任。
1.11.3 业主和监理单位的检查
全部测量数据和放样都应经业主和监理单位检查,必要时业主和监理单位可以要求承包方的测量人员在业主和监理单位的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测量。业主和监理单位所作的任何对照测量并不减轻承包方对保证结构物位置和尺寸的精确性所应付的全部责任。
1.11.4 支付
对承包方满足本条要求而发生的费用不单独支付,其费用应计入报价单的各项
单价或总价中。
1.12 备用金
1.12.1 合同条款第40条已明确了“备用金”的含义及其使用办法。
1.12.2 备用金中不应包含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或其他任何原因需要分摊的任何费用。工程完成后,所有剩余的未使用的备用金都归发包方所有。
1.13 承包方的试验室
1.13.1 承包方应委托由业主和监理单位指定的机构进行一些规定的材料试验;同时,承包方应在工地经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的位置建立一座材料试验室并配备必要的试验设备和试验人员,试验室应能(但不限于)开展砂石料试验、混凝土试验、掺合材料试验、钢筋试验和钢材试验。
1.13.2 试验室的管理和维护由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应为业主和监理单位使用试验室提供方便。
-
-
- 承包方为满足本节要求而发生的费用按报价单1.13/1项总价支付,承包
-
方用此项费用建立的试验室和购置的试验设备的产权归发包方所有。
1.14为发包方提供办公用品
不提供。
1.15竣工图
1.15.1 承包方应按业主和监理单位要求的规格绘制并提交竣工图,竣工图应以业主和监理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为基础,标明所有由于业主和监理单位通知而更改了的轮廓、高程、坡度和尺寸的部位,并应符合工程竣工的实际情况。
1.15.2 竣工图应按工程的进度,针对各个工程的特点绘制,并提交给业主和监理单位(一式八份)。
1.15.3 对承包方按本节规定所提交的竣工图按报价单1.15/1项总价支付。
1.16 技术规范和标准
1.16.1 承包方的所有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都应遵照水利部、能源部、原水电部、冶金部、建工部、国家标准局和国家建委颁发的所有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本合同技术条款和发包方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如国家或部颁标准和规范作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规范和新标准为准。
1.16.2 承包方应使用自己的费用购置适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全套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随时保留在工程现场以供业主和监理单位检查。
1.16.3 承包方如另行推荐其他标准或技术规范,则应提供这些材料的原本或复印本供业主和监理单位审批,承包方应执行业主和监理单位的审批意见。
第2章 地下工程开挖及支护
2.1 总则
2.1.1 承包方应遵照《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DJ212--83)、《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施工技术规范》(GBJ86--85)、《水利水电地下工程锚喷支护施工技术规范》(SDJS7--85)以及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实施本合同中的地下工程开挖及支护项目。
2.1.2 地下工程开挖及支护包括所有施工详图指明的隧洞开挖及支护、承包方应根据经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施工,并可从开挖碴料中采集合适的建筑材料用于填筑等工程。
2.1.3 土质隧洞的开挖,必须有安全可靠的支护措施;岩石隧洞工程的开挖与支撑,应采用控制开挖的技术和岩石加固的方法,要求按新奥法(NATM)的原则执行。
2.2 岩石的分类和岩石支护的方法
2.2.1 根据不同种类的围岩性质和开挖中遇到的情况,需要采用不同的开挖支护方法,在招标附图中表示了隧洞在开挖中可能遇到的各类围岩的预测长度。
2.2.2 招标设计图中提供了初步的隧洞支护方法,施工过程中,根据所作的变形观测资料,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和承包方按新奥法原则确定实际的岩石支护方法及二次衬砌的支护时机。如双方意见有分岐,则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决定。
2.2.3 业主和监理单位应通过对隧洞的测量和观测,定期检查岩石支护情况,承包方应用安装好的测量仪表,测定业主和监理单位所需的各种数据,并报业主和监理单位。
2.2.2 除图纸表示的、业主和监理单位同意或安排的围岩支护外,承包方自己额外增加的支护措施,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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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隧洞开挖过程中,如需要进行必要的特殊观测项目,承包方应提供现场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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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配合。
2.3 地下工程开挖的安全
2.3.1 承包方在地下工程开挖期间对安全负全部责任。
2.3.2 承包方应在每次爆破后认真丈量岩石面,如果需要可随时再丈量。为了安全的原因,承包方可以在工作面上进行岩石加固措施。
2.3.3 承包方要经常对隧洞侧墙和侧拱进行检查,防止可能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并采取正确的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2.3.2 工程进行时,对全体工作人员和设备可能造成的危害及隐患应减少到最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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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本节规定所需之费用,均包括在工程量表中的隧洞各种开挖和支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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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2.4 开挖的范围和形状
2.2.1 承包方应严格按照施工详图所标明的地下开挖断面的设计开挖线进行放样开挖,凡超过设计开挖线的所有开挖工程量均视为承包方的超挖,承包方应努力做到减少超挖,超挖部分不计算工程量。
2.2.2 除业主和监理单位特别指明外,所有地下工程的开挖均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欠挖。
2.2.3 根据开挖揭露后的围岩性质,业主和监理单位有权决定移动设计开挖线,并相应增减混凝土衬砌的厚度。承包方不能因这种改变而要求给予除增加工程量以外的额外支付。
2.2.2 任何一部分地下工程已开挖到了规定断面后,如果业主和监理单位要求加大断面,承包方应根据业主和监理单位的通知进行二次扩挖。其二次扩挖的工程量,应按原设计开挖线和要求扩大的最终开挖线之间的体积计算。如上述两条开挖线之间的距离小于150mm,则按150mm计。
2.5 钻孔和爆破
2.5.1 全部地下开挖均须采用光面爆破技术,以形成光滑的最终开挖断面,使在设计开挖线以外的超挖最小,并达到最小的爆破应力和裂缝。
2.5.2 在地下开挖的开始阶段,承包方应根据其向业主和监理单位递交并获得批准的爆破计划,进行光面爆破和预裂爆破技术的现场试验,从而选择合理的爆破参数,以确定其钻孔和爆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5.3 在开挖过程中,承包方可以随时改变钻孔及爆破技术和修正爆破参数,以适应岩石条件的变化,并保证爆破后获得良好的开挖面,但钻孔爆破技术和参数的改变,均应报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
2.5.2 可能影响工程安全及质量的爆破不予批准。由于爆破或其它任何原因而造成的支护损坏或位移,以及对工程任何部分的损坏和损伤,都应由承包方按业主和监理单位指示进行修复,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应特别小心地避免对已完成衬砌的损害,爆破面离已完成的混凝土和压力灌浆的安全引爆距离,应遵照《水工建筑物基础开挖施工技术规范》(SDJ211--83)附表2-1的规定执行。
2.5.5 在掘进工作面上,应正确标定全部爆破孔的位置。标定的炮眼位置与设计位置之误差应不超过允许值。
2.5.6 硝铵燃油炸药不允许用于周边孔中。
2.6 洞口的开挖和处理
2.6.1 在各地下工程的洞口掘进前,应详细检查山坡岩石的稳定性,并对危险部位按业主和监理单位的通知进行处理。
2.6.2 洞口削坡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并按业主和监理单位的指示做好危石清理,坡面加固,马道开挖及地面排水等工作。
2.6.3 承包方在进洞开挖前,应通知业主和监理单位对洞脸边坡岩体的稳定性进行检查,并按业主和监理单位指示,采取有效的支护和加固措施,经业主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才准开挖洞口。
2.6.2 在地下工程的开挖过程中,承包方应经常检查洞脸的安全性,一有险情应立即通知业主和监理单位,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2.6.5 承包方应对由于洞口塌方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工期延误以及造成的人员、财产的伤亡和损失负完全责任。承包方不能以经过业主和监理单位的检查批准为理由,推
卸其责任及要求额外支付和赔偿。
2.7 开挖面的清撬冲洗
2.7.1 承包方应在爆破后和出碴前清撬所有开挖面上残留的危石碎块,以确保进入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承包方应经常检查已开挖洞段的围岩稳定情况,清除可能塌落的松动岩块。
2.7.2 承包方应按业主和监理单位通知,在开挖后用水冲洗揭露出的顶拱和边墙等的岩石面,清除其岩石碎块、岩屑、石粉和爆破泥粉,以便检查岩石软弱结构面的形状及进行施工地质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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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方为满足本条要求所发生的费用不单独支付,应包括在报价单中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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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地下开挖单价中。
2.8 地下工程的支护
2.8.1 总则
2.8.1.1 为确保地下开挖中的人身和设备运行安全,承包方应根据设计图纸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开挖后的围岩进行安全支护。承包方制订的安全支护措施,应包括在报送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的地下开挖施工措施计划中。
2.8.1.2 使用于本工程地下开挖的支护类型包括:
(1)岩石锚杆(随机锚杆);
(2)灌浆锚杆(系统锚杆);
(3)喷混凝土(加或不加钢筋网)。
在特殊条件下,隧洞的某些地段开挖需要采用钢、木支撑(加板或不加板)和混凝土支撑(加钢筋或不加钢筋),两者皆需得到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
2.8.2 锚杆
2.8.2.1 根据设计图纸指明的或业主和监理单位通知需要进行永久性支护的部位,均需采用灌浆锚杆;所有仅为施工安全需要进行临时支护的部位则可采用不灌浆锚杆(随机锚杆)。
2.8.2.2 岩石锚杆的类型与锚固及其测试,应按承包方在其标书中提出的,并经业主和监理单位同意的方式进行。其抗拉强度在安装后不超过2小时达到20千牛顿。
2.8.2.3 灌浆锚杆的一端应有螺纹。承包方应给每个灌浆锚杆配置一个锥形垫盘、一个锥形垫圈、一个平垫圈和一个六角螺帽,所有这些构件都是灌浆锚杆的组成部分。灌浆锚杆在安装后两小时内,应施加到5千牛顿的拉力。
2.8.2.2 锚杆的安装方法,包括钻孔、清孔及灌浆,在孔中锚定锚杆、张拉锚杆和注浆等工艺,均应经过业主和监理单位的检验和批准。
2.8.2.5 业主和监理单位有权根据安全需要通知承包方采用长于3m的锚杆,承包方不能因加长锚杆而要求改变工程量报价单中的单价。
2.8.2.6 承包方应在工地备有充足的锚杆和附件的备件,以便随时提供现场使用。
2.8.2.7 锚杆安装的操作工人,应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准进行实际操作。在锚杆安装的全部过程中,承包方应配备对锚杆安装和注浆有丰富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指导和监督。
2.8.2.8 用于注浆锚杆的注浆材料应采用水泥浆、水泥砂浆或其他经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的材料。水泥浆浆液配比使用的外加剂、拌和方法、灌浆压力、设备和采用的注浆方法,均应经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
2.8.2.9 除另有规定或批准者外,在锚杆注浆液内,应掺入不超过水泥重量0.005%的商品级铅粉,以保证水泥浆具有必要的膨胀量。
2.8.3 喷混凝土
列入本技术条款第6章6.6节。
2.8.2 钢支撑
2.8.2.1 承包方应根据业主和监理单位通知和有关规范之要求,负责设计、提供和安装钢支撑。钢支撑的设计图纸,应报送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
2.8.2.2 在整个地下工程开挖期间,承包方应在现场备有足够数量的随时可以投入使用的各类钢支撑和附件。备用数量应经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即使这些备用钢支撑和附件未投入使用,发包方也将负责支付其材料和加工费用。但这些钢支撑及其附件应属发包方的财产。
2.8.2.3 承包方应按施工详图标明的或指定的位置和间距安装钢支撑,如业主和监理单位检查后发现安装不合格,承包方必须根据业主和监理单位要求在28小时内进行调整、修补和置换,这些工作的全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负担。
2.8.2.2 钢支撑的附件,包括钢挡板、支架、枕块、楔块、垫脚,应由经过批准规格的钢板或型钢做成。
2.8.2.5 钢支撑的附件一经安置就位,便应同钢支撑焊接在一起,以防移动,浇筑混凝土时可将钢支撑及其附件留在其中。
2.8.2.6 钢支撑之间应采用钢丝(筋)网作为挡板,防止岩石掉块。钢丝(筋)网挡板也应采用焊接或其它方式与钢支撑牢固连接。在混凝土浇筑前应按业主和监理单位
的指令拆除一定范围的钢丝(筋)网及附件,尽量以混凝土衬砌填满。
2.9 钢筋网
2.9.1 承包方应在施工详图或业主和监理单位指定的部位结合喷混凝土使用规定的钢筋网。
2.9.2 钢筋的纵横距为20cm,钢筋直径为6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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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筋应用短锚筋固定,并用批准的垫块撑垫,以便使钢筋网与岩石面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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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净距。
2.10 地下照明和通风
2.10.1 照明
2.10.1.1 在施工期期间,承包方应为地下工程施工提供全部照明设施。
2.10.1.2 地下工程工作面处照明度的实测最小值不得低于本技术条款第1章1.7.3.2节中规定的数值。
2.10.2 通风
2.10.2.1 地下开挖中,人体吸入空气的含氧量应不少于20%,考虑到时间、温度、湿度以及几种污染物质的综合影响,空气中所含瓦斯、烟雾和粉尘等杂质的浓度不应超过国家规定的人体安全保健水平。
2.10.2.2 地下开挖作业空间的空气中按二氧化氮测定的亚销酸不应高于5ppm,每次爆破15min后,亚硝酸不高于5ppm;一氧化碳不高于22ppm或二氧化碳不高于50ppm。在内燃机排气点3m距离内,如果没有操作人员在这一范围内逗留,则烟雾的亚硝酸、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的浓度可允许超过上述标准。
2.10.2.3 地下开挖中,二氧化硅粉尘不应超过1mg/m3。
2.10.2.2 地下开挖中,通风系统应有足够的容量,以保持空气流动速度不小于15m/min。并应注意防止空气停滞。
2.10.2.5 在通风系统安装前至少56天,承包方应将其通风系统设计报送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该系统的设计中应包括一切设备的设计和规格以及为地下开挖工作人员提供的安全保健标准。
2.10.2.6 地下开挖期间,通风管或风扇线路的终点距工作面不应大于30m,必要时应在通风管上设置中间接力风机,以保证良好地排除污染空气。
2.10.2.7 应为地下开挖范围内的每一个人员最少提供3m3/min的新鲜空气。
2.10.2.8 如果在地下开挖中使用柴油机设备,工作面上应提供的新鲜空气最少为3m3/kw.min,人员所需通风量另加。
2.10.2.9 禁止在地下开挖中使用烧汽油或液化石油气(丙烷、丁烷、丙烯、丁烯)的内燃机。
2.10.2.10 承包方应根据业主和监理单位的要求,自费配备监测各种气体及气体浓度的所有仪器仪表以及报警信号系统。这些设备应由一家获准的试验室鉴定和校正。
2.10.3 地下开挖中的噪音一般不应超过90dB,绝对不准超过93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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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节所述全部工作的费用不单独支付,应包括在地下开挖的各种项目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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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或总价中。
2.11 水的控制和排除
2.11.1 承包方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地表水进入地下洞室。这些防护工程应由承包方负责设计、施工和维护。
2.11.2 承包方应负责设计、供应、安装和维护一整套排水系统。该系统应能保证在施工期间排除地下开挖的积水,以确保地下永久工程的安全和正常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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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方为满足本条要求所发生的费用不单独支付,应包括在报价单中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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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
2.12 地下开挖碴料的堆放
除部分合适的开挖料可利用作填筑等项目外,承包方应将其余的废碴堆放到指定的碴场位置。
2.13 地下工程计量和支付
2.13.1 地下开挖工程按施工详图标明的设计开挖线以立方米计量,按报价单各项单价支付。这些单价中应包含开挖费(含超挖)、碴料运输和堆放费、地下照明和通风费以及排水、开挖面清撬冲洗等费用。
2.13.2 由于施工需要所进行的施工排水、集水井、临时排水沟、避车洞、通道扩挖、施工设备安装扩挖等一切附加开挖量,均不单独计量支付,应包括在报价单所列的各项设计工程量的每m3单价之中。
2.13.3 由于修改设计开挖线而进行的二次扩挖,应按本章3.2.2条所述的方法计量,其相应增加的开挖量按报价单中所列的有关单价支付。
2.13.2 地下工程洞口明挖的工程量,在第2章土石方明挖项目内支付。
2.13.5 地下开挖工程中遇到的天然洞穴,由承包方按业主和监理单位指示的方法进行回填处理,有关的费用由业主和监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13.6 锚杆的供货和安装,应按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的锚杆长度计量,并按报价单2.13/2项每根单价支付。单价中应包含从锚杆供货到钻孔、安装的全部人工和材料(包括全部附件及灌浆)的费用。
2.13.7 地下工程中(包括地面明挖和洞口处理)的喷混凝土在第6章支付,其计量和支付办法详见6.6中的有关规定。
2.13.8 地下开挖中的钢支撑以吨为单位,按报价单2.13/3项单价支付,单价中包含所有的钢支撑附件及钢丝(筋)网挡板的费用。
2.13.9 地下工程中的钢筋网以吨为单位,按报价单2.13/2项单价支付,单价中应包含钢筋网的材料费、加工费、安装费以及为安装而使用的锚筋、垫块等费用。
第3章 钻孔与灌浆
3.1 总则
3.1.1 本章规定适用于隧洞工程施工中的各种灌浆孔以及检查孔的钻进、压力冲洗、压水试验和各类灌浆等的全部施工作业实施。钻孔作业及全部压力灌浆作业的实施,必须遵照水利部建设司《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94)之规定执行。
3.1.2 本合同工程量报价单中有关钻孔与灌浆的各项单价所包含的费用,详见本章第3.3款之规定。而实际灌浆及钻孔作业中,根据地质条件的变化,业主和监理单位随时可能通知改变部分或全部灌浆孔的布置及增减孔距、孔深。承包方不应因此而要求改变工程量报价单中的单价,对孔深变化较大者,其单价的调整可由承包方与监
理单位另行商定。
3.2 承包方递交的图纸和文件
3.2.1 在灌浆作业开工前,承包方应根据业主和监理单位对灌浆试验成果的审查意见和本章的技术规范规定,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提交一份灌浆的施工措施计划。
其内容包括:
(1)灌浆工程平面布置图;
(2)灌浆工序、工艺和设备;
(3)灌浆材料;
(4)灌浆压力;
(3)质量控制;
(6)施工进度等。
上述图纸和文件未经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所有钻孔和灌浆均不得实施。
3.2.2 承包方在灌浆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有变化时,必须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业主和监理单位以便修改部分灌浆设计。
3.2.3 在整个钻孔与灌浆施工期间,承包方应作好记录和成果资料的收集,并报业主和监理单位审阅。记录内容包括钻孔、冲洗、压水、灌浆及必要的取岩芯和观测记录。成果资料包括取岩芯钻孔的柱状图、所有钻孔的孔斜资料及孔斜投影图、隧洞灌浆成果展视图、所有灌浆孔的单位吸水量及单位耗灰量的递减曲线和频率曲线、灌浆材料试验成果图以及工程照片和岩芯实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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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钻孔及灌浆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方应负责提供竣工资料,其内容除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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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和成果资料外,还应包括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和竣工报告等。
3.3 灌浆材料和设备、人员
3.3.1 承包方负责提供符合《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94)第二章规定的灌浆材料和设备。
3.3.2 业主和监理单位有权检查和检验承包方提供的灌浆材料,承包方应免费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提供材料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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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方应为钻孔和灌浆配备合格的施工人员。从事重要工序操作的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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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领班人员应有5年以上钻孔灌浆施工经验。
3.4 回填灌浆
3.4.1 承包方应遵守《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94)第三章中有关钻孔、钻孔冲洗、裂隙冲洗和压水试验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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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方应遵守《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94)第四章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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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隧洞灌浆的全部规定。
3.5 计量和支付
3.3.1 回填灌浆孔及回填灌浆检查孔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其费用在回填灌浆中一并支付。
3.3.2 回填灌浆以施工详图标明的面积以平方米计量,按报价单3.3/1项单价支付。费用中包括钻孔和灌浆的全部费用。钻孔含灌浆孔和检查孔。封孔费用也包含在灌浆单价之内。
第4章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
4.1 总则
本章规定适用于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砼、钢筋砼及预制安装砼等。包括模板、支撑和脚手架原材料的供应、储存、设计、制作、安装、维护及最终拆除,钢筋的供应、储存、加工、绑扎和焊接,砼的材料供应、配合比设计、生产、运输、浇筑、养护、温度控制、修补、装修,伸缩缝和止水的供应、施工和维护。上述全部作业
内容都必须遵照《水工砼施工规范》。
4.2 模板、支撑和脚手架
4.2.1 承包方负责模板(包括各种材质、各种类型)、模板支撑(包括围令、桁架、支架、承重骨架、拉杆、撑杆、垫块、连接件、予埋件等)和施工用脚手架(包括排架、马道、跳板、工作平台、连接件、安全网等)的原材料供应、储存、设计、制作、安装、维护及最终的拆除(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的可以不拆除的除外)。
4.2.2 有关模板、模板支撑及施工脚手架的各项技术规定参见《水工砼施工规范》(SDJ204--82)第二章,承包方应遵守(SDJ204—82)第二章的全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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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方承担本条规定的全部责任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不单独支付,报价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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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砼和钢筋砼的单价和总价中己包括这些费用。
4.3 钢筋
4.3.1 承包方应按照施工详图或业主和监理单位的通知,提供、加工制作和架设工程所需的钢筋。
4.3.2 承包方应遵守《水工砼施工规范》(SDJ204—82)第三章中关于钢筋工程的材料、加工、接头和安装的全部规定。
4.3.4 计量和支付
4.3.4.1 参与计量的钢筋包括施工详图中指明的受力钢筋、分布钢筋、构造钢筋和架立钢筋,承包方为架设和固定上述钢筋而附加的垫块、支架等不参与计量。
4.3.4.2 钢筋以重量计量,一般情况下钢筋的重量计算办法是:用施工详图中指明的钢筋的净长度乘以相应直径钢筋的理论重量。各种直径钢筋的理论重量见《水工钢筋砼结构设计规范》(SDJ20—48)附表6。
4.3.4.3 钢筋接头的搭接部分、加工制作中的损耗及浪费部分均不单独计量和支付,报价单中的钢筋价格中己包括这些费用。
4.3.4.4 如果供货单位供应的钢筋其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之间存有误差并超过允许范围时,则以实际的单位长度重量代替理论的单位长度重量参与计量。
4.3.4.5 如果供货单位未能供应施工详图中指定直径的钢筋,业主和监理单位应向承包方指明替代的办法并按替代后的钢筋直径和长度计量。
4.3.4.6 永久工程施工详图中所指明的砼中的钢筋以吨为单位,无论其部位和直径如何,均按报价单4.3/1项单价支付;临时工程砼中的钢筋不单独计量支付;钢筋笼块石中所含钢筋在钢筋笼块石单价内支付;因施工需要而使用的施工详图以外的钢筋(如模板拉杆等,但不限于此)均不单独计量支付。承包方应在报价时将不单
独计量支付的各种钢筋费用摊入报价单中的有关单价中去。
4.4 现浇砼
4.4.1 总则
4.4.1.1 承包方负责现浇砼的原材料供应和储存、配合比设计和试验、砼拌和与运输、浇筑、修补及修饰、保护及养护、温度控制及质量保证。报价单中的有关各项单价,己包括按本条规定完成本工程砼施工的整个流程作业所需的全部设备、材料和劳务的费用及其有关的辅助作业费用。
4.4.1.2 报价单中凡未指明为“预制砼”的,一律为现浇砼。在得到业主和监理单位的允许的前提下,承包方可以对某些现浇砼项目实行预制安装法施工,仍按现浇砼单价支付。
4.4.1.3 承包方应遵照《水工砼施工规范》(SDJ204--82)和《水工砼试验规程》进行现浇砼的施工和试验,并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报送试验成果供审查。
4.4.1.4 现浇砼施工前56天,承包方应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报送详细的施工计划和配合比设计及试验成果。施工计划包括施工机械设备的配置和工艺流程、分层分块方案和施工缝的处理措施、低温季节施工措施、温度控制措施、安全质量措施等;配合比设计及试验成果包括各种标号、各种类型的砼的配合比设计、试拌和物理力学试验成果以及推荐的施工配合比。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后才能进行砼的施工。
4.4.1.5 砼施工期间,承包方必须及时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报送原始施工记录的复印件,内容包括:当班(日)浇筑的部位,砼数量,原材料品种和质量,砼标号和配合比,浇筑顺序、起迄时间,施工期发生的质量事故,养护及表面保护时间、方式、情况、模板和钢筋的情况,浇筑地点的气温、原材料温度、砼出机温度和浇筑温度,各部位拆模日期,砼取样、试验情况及成果分析,砼裂缝的部位、长度、宽度、深度、发现日期、发展情况和处理意见等。
4.4.2 砼的材料
4.4.2.1 砼由水泥、骨料(砂和砾石)、水及指定的或批准的掺和料组成,经过充分搅拌后达到合适的稠度。
4.4.2.2 砼的全部材料均由承包方供应。承包方应在发包方指定的厂家采购水泥,在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的厂家或市场采购掺和料,在发包方指定的产地开采骨料和采购埋石砼中的石料,按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的方式建立供水系统。
4.4.2.3 原材料不单独支付,其费用包括在报价单中的各项砼和钢筋砼单价内。
4.4.3 配合比的选定
4.4.3.1 承包方应根据施工详图进行各部位、各标号的砼配合比选择,选择的配合比应满足抗压、抗渗、抗冻、抗裂(拉)、抗冲耐磨、抗风化和抗侵蚀等各项要求并同时满足施工和易性要求。承包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降低水泥用量。
4.4.3.2 有关砼配合比选择的基本原则应遵照《水工砼施工规范》(SDJ204--82)第四章第二节的规定。
4.4.3.3 选定砼配合比不单独支付,其费用包括在报价单中各项砼和钢筋砼的单价内。
4.4.4 砼拌和和运输
4.4.4.1 承包方应在自己在投标书中建议的并经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的地点建立砼生产系统,拌和和运输本工程所需的各种砼。
4.4.4.2 承包方的砼拌和设备应是一个高效的、可靠的、自动或半自动的拌和设备,能够按照本工程要求的最大生产强度和使用的最大粒径骨料连续生产质量均匀的砼。在下述情况下,业主和监理单位有权制止承包方继续使用他的拌和设备:
(1)对任一盘砼按出料先后取三个代表性试样进行检查,三个试样的坍落度差值超过25mm或含气量差值超过1%时;
(2)对任一盘砼在其首、尾各取一个试样,测定非含气砂浆的含量,当其差值超过30公斤/立方米时;
(3)对任一盘砼在其首、尾各取一个试样,测定粗骨料的容重,当其差值超过平均值的10%时。
4.4.4.3 承包方的砼运输和装卸设备应操作灵活,应能避免砼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的骨料分离或离淅,应能保证砼的塌落度满足本规范的规定。
4.4.4.4 有关砼拌和和运输过程中的配料控制、拌和时间、拌和设备检查、运输时间和运输防护等规定见《水工砼施工规范》(SDJ204--82)第四章第三节和第四节。
4.4.4.5 砼拌和和运输不单独支付,其费用包括在报价单中的砼单价内。
4.4.5 砼浇筑
4.4.5.1 承包方应按施工详图指示的位置、高程、尺寸浇筑砼。设计轮廓线(基础部位)与岩石之间的空隙都应采用与建筑物相应部位同标号的砼回填密实。
4.4.5.2 承包方应按施工详图在砼中安装和固定所有的预埋件和观测设备。
4.4.5.3 暴露在外面的砼其表面颜色不得有突然的变化。
4.4.5.4 承包方应在砼开浇前24小时通知业主和监理单位何时浇筑砼,浇筑砼时必须有业主和监理单位在场。
4.4.5.5 承包方应遵守《水工砼施工规范》(SDJ204--82)第四章第五节关于砼浇筑的全部规定。
4.4.5.6 承包方应保持模板位置的准确性和砼浇筑过程中模板的稳定性,砼成型后的位置偏差不得超过施工详图的规定。超过规定的偏差时,承包方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将砼拆除后重新浇筑。
4.4.5.4 除施工详图中指明的预埋件和观测设备在有关各章内专门列项支付外,砼浇筑不单独支付,其费用包括在报价单中的砼单价内。
4.4.6 砼养护
4.4.6.1 承包方应按《水工砼施工规范》(SDJ204--82)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对浇筑完的砼及时洒水养护。
4.4.6.2 砼养护不单独支付,其费用包括在报价单中的砼单价内。
4.4.4 砼的装修和修复
4.4.4.1 承包方应采用经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的材料修复砼表面的缺陷,修复工作应在拆模后24小时完成;用拉模或滑模浇筑的砼,应在脱模后立即进行修复工作。
4.4.4.2 模筑砼表面的不平整度不得超过5mm,不使用模板的砼结构物的顶面应用刮板和镘刀刮平镘光。
4.4.4.3 砼的装修和修复不单独支付,其费用包括在报价单中的砼单价内。
4.4.8 温度控制
4.4.8.1 承包方对砼的温度控制和砼裂缝防治负全部责任。承包方应合理安排施工季节、选择分块分层浇筑方案、制定和实施各项温控措施、提供他认为必要的制冷和供热设备。
4.4.8.2 承包方应严格控制砼的水化热温升,并遵守下列温差标准:
(1)基础温差
0~0.21L ≤21℃~23℃;
0.2~0.41L ≤23℃~25℃。
厂房坝段、泄冲闸坝段和各类底板取小值; 溢流坝段和挡水坝段取大值。L为浇筑块长边长度。
(2)上下层温差
≤15℃。
(3)内外温差
内外温差≤15℃;表面温差≤15℃。
4.4.8.3 基础约束范围以内的坝块(0~0.4L)和各种底板,其浇筑分层厚度应控制在1~3m(气温高时取小值,气温低时取大值),层间间歇时间为4~10天;3月、4月、10月和11月砼的浇筑温度应不低于8℃但也不得高于4月份平均气温,5月、6月和9月砼的浇筑温度不应超过15℃,其余月份应避免基础砼和底板砼的浇筑。脱离基础约束范围以外的砼,其浇筑分层高度可采用2~4m,层间间歇时间4~10天,4月、8月应利用早晚和夜间凉爽时段浇筑砼,其余月份可按气温入仓但浇筑温度不得低于8℃,也不得高于25℃。本项规定的前提是砼采用中热水泥,单位水泥用量不超过140公斤/立方米砼。
4.4.8.4 承包方应遵守《水工砼施工规范SDJ204--82》第五章和第六章关于砼温度控制和低温季节砼施工的各条规定。
4.4.8.5 实施温度控制和低温季节施工的费用不单独支付,全部费用(包括设备、材料、劳务和辅助工作的费用)均包括在报价单中的砼单价内。
4.4.8.6 如果施工中或施工后砼产生了裂缝,则承包方应使用自己的费用按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或指示的方法予以修补;对严重危及建筑物安全的贯穿性裂缝,业主和监理单位有权指示承包方拆除己浇筑的砼,重新浇筑砼并承担全部拆除和重新浇筑的费用,由此引起的工期拖延也应由承包方负责。
4.4.9 取样和试验
4.4.9.1 承包方应建立控制砼质量的专门机构,配备合格的质检人员和试验设施。
4.4.9.2 承包方应按《水工砼施工规范SDJ204--82》第四章第九节的规定进行砼的质量控制与检查,取样和试验项目、频率、方法、质量评定方法等均应符合SDJ204--82和《水工砼试验规程》的规定。
4.4.9.3 承包方应随时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提交各项试验及分析成果和有关砼设计、施工方面的建议。
4.4.9.4 承包方执行4.4.9.1~4.4.9.3规定所发生的费用不单独支付,这笔费用包括在报价单中的砼单价内。
4.4.9.5 如果业主和监理单位要求对已建成的砼建筑物进行钻孔取样、压水试验和结构荷载试验,则承包方应予执行。如果试验结果表明砼施工质量合格,则钻孔取样和试验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业主和监理单位将确定合理的价格,在合同总价以外另外支付这笔费用;如果试验结果表明砼施工质量不合格,则全部费用由承担者承担,承包方还应使用自己的费用按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或指示的方法补救或重建质量不合格的砼建筑物。
4.4.10 砼的计量
4.4.10.1 砼以体积计量,以立方米为单位。为支付而进行的砼的计量均按施工详图中标明的建筑物轮廓线计算。
4.4.10.2 与开挖面直接相连的砼,按照设计开挖线计算支付工程量,承包方的超挖回填部分不作为支付工程量计算。
4.4.10.3 在进行砼的支付计量时,应扣除单个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孔洞、开口、沟槽和预埋件的体积。
4.4.11 砼的支付
4.4.11.1 砼和钢筋砼在支付上统称为砼。不同部位、不同标号的砼分别按报价单中4.4/1各相应分项单价支付,价格中不含钢筋(设计配筋)费用,钢筋另有支付项目(4.3/1)。
4.4.11.2 因超挖而回填的砼、损耗和浪费的砼一律不予支付。
4.5 预制砼
4.5.1 总则
承包方负责预制砼的原材料供应、配合比选定、预制、堆存、运输和安装,承包方应在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的位置建立预制场地,提供预制和安装的全部设备。预制场地应平整坚实,并设有必要的排水设施。在得到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的前提下,承包方可以对某些预制项目改用现浇法施工,但仍按预制砼单价支付。
4.5.2 技术规范
4.5.2.1 有关预制砼的构件制作、运输及堆放、安装等项技术规定见《钢筋砼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0--65(修订本)》第五章。
4.5.2.2 有关预制砼的其它技术规定(包括材料、配合比选定、拌和、运输、浇捣、装修和修复、取样和试验以及施工过程中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报送的文件等)参见本规范4.4条的有关规定。
4.5.3 计量和支付
4.5.3.1 预制砼按施工详图标明的尺寸计算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按报价单中4.5/1各分项单价支付。单价中包括从原材料供应到预制、安装、质量检查验收全过程的全部费用。
4.5.3.2 承包方为施工需要而在施工详图以外增加的埋设件、安装中的接头辅助材料均不单独支付,其费用包括在预制砼的单价内。
4.5.3.3 施工详图中的钢筋和埋件在钢筋和埋件项目内支付。
4.5.3.4 损耗、损坏和浪费的砼和构件均不予支付。
4.6 喷混凝土
4.6.1 总则
4.6.1.1 本节规定适用于为加固岩石表面而进行的喷混凝土的全部施工作业。本合同报价单中有关单价包括了按本节规定完成施工详图或业主和监理单位指定的喷混凝土全部施工实施所必需的所有设备、材料和劳动力费用及其有关的辅助作业的费用。
4.6.1.2 喷混凝土的位置、面积、厚度,应符合施工详图规定。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未预见到的岩石开挖面必需增加或补充喷混凝土工程量,则承包方应及时通知业主和监理单位,并征得业主和监理单位认可。只有业主和监理单位认可的工程量方可由发包方增加支付;承包方为施工的目的而增加或补充的喷砼费用将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4.6.2 承包方递交的图纸及文件
4.6.2.1 在喷砼施工实施以前,承包方必须向业主和监理单位递交喷砼施工的砼材料试验报告、施工设备类型、施工实施措施计划,其中包括递交为执行本卷第4.6.5.1款规定,量测喷砼厚度而预埋的规定长度的检验钢筋条的分布图。
4.6.2.2 为执行第4.6.1.2款的规定,承包方递交业主和监理单位的通知应包括建议增加或补喷砼的施工详图。
4.6.3 材料
4.6.3.1 喷砼材料中水泥、水、骨料的质量应符合4.4.2条的要求。
4.6.3.2 使用外加剂应征得业主和监理单位同意。掺合料质量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规定。快凝剂不得含氯,凝固时间应为1.5~2min。且掺了外加剂后的砼抗压强度应高于不掺外加剂的同样配合比的混凝土的抗压强度的80%。
4.6.3.3 喷砼的配合比设计必须经试验确定,并征得业主和监理单位同意。
4.6.4 施工实施
4.6.4.1 岩石面在喷砼前必须做好表面处理,包括清除所有松散岩块及油脂或其它影响喷砼粘着的污迹、脏物;使用压力水(风)冲洗表面,润湿岩石面,处理表面积水及疏排裂隙渗漏水等。
4.6.4.2 喷注砼时,喷咀在可能条件下应保持与岩石面距离约0.4m,喷射方向大致垂直于岩石面。
4.6.4.3 喷注厚度必须遵照图纸规定实施,当单层喷注有可能使喷砼处下垂脱落时,应分层喷注,且每层喷注应在前一层喷砼尚未完全凝固前进行。一般相邻层喷注间隔时间为30~60min。
4.6.4.4 喷砼作业完成后,粘附在喷砼表面的喷注溅落物必须予以清除,砼表面应保持湿润养护。
4.6.4.5 所有为量测喷凝土厚度而预埋的检验钢筋条,在喷砼工程检验后必须割除露出喷砼表面的残余段。残余钢筋条的切割面应保持与砼表面平整,且不得损伤砼表面。
4.6.5 检验
4.6.5.1 检查量测己喷注的喷砼厚度,承包方在喷砼喷注施工前必须按业主和监理单位认可的分布图预埋规定长度的检验钢筋条。割除露出喷砼表面的残余段,必须在监埋单位检验之后方可实施。
4.6.5.2 为检验喷砼质量,承包方必须按业主和监理单位的要求在己喷注的喷砼上钻进检查孔,其孔位及数量均由业主和监理单位确定,检查孔的钻进及检查后的回填费用均应由承包方承担。
4.6.5.3 喷砼的各项技术指标为:
抗压强度: 200kgf/cm2;
粘结力: >5kgf/cm2;
抗拉强度: 13kgf/cm2。
4.6.6 计量支付
喷砼以施工详图或业主和监理单位指示的范围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按报价单4.6/1
项单价支付。
4.7 钢板护衬
4.4.1 承包方应按施工详图规定的规格提供、加工和安装钢板护衬。
4.4.2 承包方应保证护衬与砼密贴无缝隙、附着牢固,用规定的连接方法将护衬与砼内的钢筋可靠地连接在一起。
-
-
- 钢板护衬以钢板的重量计量,加工损耗部分不参与计量;钢板护衬以吨为
-
单位按4.4/1项单价支付。
4.8 伸缩缝及填料、止水
4.8.1 承包方应在施工前28天向业主和监理单位递交各种伸缩缝填料、止水材料的生产厂家、产品说明和样品以及详细的施工措施设计,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施工。
4.8.2 承包方负责伸缩缝的设置、填料、止水的供应、加工制作、安装和维护。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一切工艺措施均应遵照《水工砼施工规范》(SDJ204-82)第七章第一节规定。
4.8.3 伸缩缝不单独计量支付,其费用包括在填料和止水的价格中;伸缩缝填料按施工详图标明的尺寸计量,按4.8/1各分项单价支付;镀锌铁皮按施工详图标明的长度计量,以米为单位按4.8/2各分项单价支付;止水按施工详图标明的长度计量,以米为单位按4.8/3各分项单价支付;上述支付工程量均为净工程量,损耗、浪费以及返工、修补、搭接等材料量和工程量均不单独支付。
4.9预埋件
4.9.1总则
4.9.1.1承包方使用的所有材料,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材料必须具有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书,其质量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执行标准的规定。
4.9.1.2若承包方要求采用代用材料时,应将代用材料的质量证明书及试用成果报送业主和监理单位审批。未经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的代用材料不得使用。
4.9.1.3承包方如需修改施工图纸,事先须经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修改后的埋件位置应避免与其它埋件相干扰,并与建筑物表面处理相协调。
4.9.1.4焊工应持有相应资格的上岗合格证。
4.9.2计量和支付
各种预埋固定件应按施工图所示的计算重量,按4.9/1项单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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