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施组_25MW高炉煤气发电工程压力容器技术

2024-11-27 3点热度 0人点赞

 

1 总 则

1.1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济源市国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5MW高炉煤气发电工程的压力容器设备,它提出了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 买方在本技术规范书中提出了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和适用的标准,卖方应提供一套满足本技术协议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相应服务。对于中国颁布的有关安全、 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

1.3 卖方应执行本技术规范书所列标准。若所列标准与国家颁布的标准有矛盾时,按最高标准执行。卖方若对本技术规范书提出的要求有不同的意见,必须在投标文件中以文字的形式作出偏离表加以说明。否则,将认为卖方已完全理解并服从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1.4 本技术规范书作为压力容器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规范书签订后,应互相按时交换资料,满足各方设计和制造进度的要求。

1.5 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设计和运行条件

2.1 概述

工程名称:济源市国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5MW高炉煤气发电工程

电厂位置:济源市国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动力厂区内

买方设计单位:山东阳光工程设计

工程规模和性质:本工程为扩建工程,工程设计规模为一台30MW中温中压凝汽式汽轮机组;并配有一台额定蒸发量为150t/h的中温中压燃气锅炉。

2.2 工程主要原始资料

2.2.1 气象参数

地震烈度 7度

2.3 安装位置

连续排污扩容器安装在主厂房内标高为15.50 m的除氧层,共1台。

定期排污扩容器布置在炉后,室外布置,。

3 设备规范

3.1压力容器主要技术参数(空白部分由投标方填写):

单 位 定期排污

扩容器

连续排污

扩容器

型 号 DP-7.5 LP-3.5
型 式 立式 立式
数 量 1 1
设计压力 MPa(a)
设计温度
工作压力 MPa(a) 0.15 0.196
工作温度 127 133
有效容积 m3 7.5 3.5
筒体直径 m
壁厚
封头厚
壳体及封头材质

介质 锅炉定期排污水 锅炉连续排污水
净 重 kg

说明:

1、连续排污扩容器进水源头最大压力为4.8MPa,设备设计温度应考虑其对应的饱和温度对设备的不利影响。

2、设备外型应符合设计院要求。

4 技术要求

4.1 设备性能要求

4.1.1 为了确保电厂安全运行,连续排污扩容器、定期排污扩容器的设计应能承受电厂所有运行情况下可能存在荷载的最不利组合。

(1)设计内压力;

(2)零部件重量及运行或试验情况下存水的重量;

(3)附加荷载,包括:平台、管道及保温等;

(4)露天布置设备,还应考虑风荷载。

4.1.2 连续排污扩容器应考虑安全阀开启时的排汽反作用力(F)、力矩以及内压力的影响。

4.1.3 考虑突然施加的动载荷系数为2。

4.1.4装设安全阀的短管、连续排污扩容器壳体(包括短管处的加强板)的壁厚及短管上的法兰均应作强度验算。

4.1.5应配供就地水位计、就地本体安装的压力、温度表。留有供用户使用的液位测量法兰接口,并配供正、反法兰。

4.2 设备制造要求

4.2.1 排污管道、疏水管道的接入口应位于最高水位与扩容器顶部之间,并与筒壁成切线方向接入。为了防止排污水喷射而引起的水蚀,应设有挡水板。并在扩容器的内壁正对排污水入口处紧贴一块厚度与容器筒体相等的不锈钢防磨板。防磨板的宽度应不小于排污进口管直径的3倍,长度为筒体圆周的三分之二。

4.2.2定期排污扩容器的排汽管设有排汽罩。排出的蒸汽仅允许携带少量水滴,顶部排汽。4.2.4连续排污扩容器扩容蒸汽出口之前应有汽水分离装置。以减少扩容蒸汽中的含水量,顶部排汽。

4.2.5 焊接按GB150相关条款的要求。

4.2.6 就地水位计必须有可靠的钢制保护外壳。

4.3 设备材质要求

设备材料符合5.1.2 材料标准的要求,挡水板采用不锈钢。

4.4 其他特殊要求

4.4.1 设备的清洁

(1)出厂之前,设备内外应进行清理。

(2)所有的杂物,如金属碎片或铁屑、焊渣和一切其他异物,都应从各部件内清除掉。

(3)一切氧化皮、锈、油、标记笔迹或油漆标记及其它有害物质都从所有内外表面上除掉。

4.4.2 油漆

设备内部应按油漆相关标准进行除锈处理后再涂2度耐高温油漆,并在水压试验合格后,外表面经喷砂处理后涂防锈漆二度。

4.5 设备标记

4.5.1 设备明显部位装设用耐腐蚀材料制作的金属铭牌,金属铭牌至少包括下列内容:设备名称、设备制造厂名称和制造年月、制造厂产品编号、制造许可证编号、设备型号、容器类别、设计压力、设计温度、有效容积、最高工作压力、设备净重。

4.5.2 金属铭牌型式、尺寸、技术条件和检验规则,符合JBB-82《产品标牌》的规定。

4.6 供方提供产品时,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出具“压力容器产品证明书”和制造厂所在地锅检机构签发的“监检证书”,并提供筒体及元件强度计算书等相关技术资料。

5 质量保证

5.1 设备设计、制造应遵照的规范的标准

5.1.1设计规程

(1)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国家劳动总局颁布;

(2)GB150《钢制压力容器》;

(3)ASME《锅炉与压力容器规范,第Ⅷ部分》

5.1.2 材料标准

(1)GB3087《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2)GB3280《不锈耐酸及耐热钢薄板技术条件》;

(3)GB3281《不锈耐酸及耐热钢厚板技术条件》;

(4)GB699《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5)GB713《制造锅炉用碳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板技术条件》;

(6)GB1225《焊条检验、包装和标记》;

(7)GB981《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

(8)GB711《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厚钢板技术条件》;

(9)GB709《热轧厚钢板》;

(10)GB6654《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热轧厚钢板》;

(11)GB5310《锅炉用高压无缝钢管》;

(12)ANSI/ASME - B31.1《动力管道》

5.1.3 管路标准

(1)JB74-85《管路法兰》;

(2)JB1157-1164《压力容器法兰》标准;

5.1.4 制造标准

(1)JB741《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

(2)JB2932《水处理设备制造技术条件》;

(3)GB150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5.1.5 质量检验标准

(1)JB1614《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接头机械性能检验方法》;

(2)JB1150《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试样、试验》;

(3)JB1151《高压无缝钢管超声波探伤》;

(4)JB928《焊缝射线探伤标准》;

(5)JB1152《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

(6)JB452《弹簧式安全阀技术条件》;

(7)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布;

5.1.6 油漆、包装、运输标准

JB/T4711-2003《压力容器油漆涂敷、包装与运输》

5.1.7 地震标准:设备符合相应的工业设备抗震鉴定标准。能承受2.2节中所提供的地震数据。

5.1.8上述标准和规定仅对连续排污扩容器、定期排污扩容器和疏水扩容器提出了基本的技术要求。如果供方提出了改善设备性能、可靠性且更经济合理的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建议,在得到需方的认可后与本技术规范书具有同等效力。5.2 设备性能保证值

5.2.1 供方应有措施确保产品和服务工作符合本技术规范书要求。其中还应包括转包合同产品和服务工作。

5.2.2 对设备或材料有影响的一切制造、生产、试验及检查操作,都要接受供方或需方检查员的监督。

5.3 设备的试验及要求

5.3.1 连续排污扩容器、定期排污扩容器设备的异种金属焊接在制造厂内完成。

5.3.2 连续排污扩容器、定期排污扩容器的焊接应符合JB741“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的要求。

5.3.3 对连续排污扩容器、定期排污扩容器的筒身纵、环焊缝应做X射线检查,检查长度应符合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要求。

5.3.4 出厂前应对连续排污扩容器、定期排污扩容器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其工作压力的1.5倍,水压试验时不允许有泄漏。

5.4 产品的质保期定为机组经168小时试运行移交生产后两年.

5.5 整机寿命30年,易损件寿命不小于8000小时。

5.6 噪声必须控制在GB10890规定的范围之内。即距设备外壳1米处的噪声不得大于85分贝(A)。

6 供货范围(不限于以下范围)

6.1定期排污扩容器

6.1.1设备本体(含汽水分离器) 1台

6.1.2反法兰及连接件 : 1套

6.1.3支架及地脚螺栓: 1套

6.1.4就地压力表 : 1只

6.1.5磁翻板水位计: 1套

6.1.6液位测量正、反法兰: 1套

6.1.7人孔: 1套

6.2连续排污扩容器

6.2.1设备本体: 1台

6.2.2设备和阀门反法兰: 1套

6.2.3地脚螺栓 : 1套

6.2.4就地压力表: 1套

6.2.5平衡容器(单室): 1套

6.2.6液位测量正、反法兰: 1套

6.2.7全启式安全阀: 1只

6.2.8汽液两相流调节阀 1只,

6.2.9调节阀前后阀组 1套

6.2.10磁翻板水位计 1套

其它及备品备件(供方需提供易损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及清单。同时,提供2年备品备件清单及价格(不包括在供货范围内))。

7. 监造及见证、出厂验收

7.1 供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7天内,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7.2 需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在需方代表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确认。供方有配合监造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

7.3 供应方应为需方代表提供下列方便。

7.3.1 需方代表有权通过供方有关部门查(借)阅供方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称不一致栏报告)对于检验记录,如需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供方应为需方提供方便。

7.3.2 为需方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7.4 需方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经需方确认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需方代表有仅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7.5 需方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时,需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供方应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产品质量。无论需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需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

7.6 无论需方人员是否参与监造及出厂检验;无论需方人员是否签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视为供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7.7 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供方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对某些主要设备还应有全套需方代表签字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7.8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任何不符合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7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供方应派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如需方人员未按规定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均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索赔的依据。

监造项目及方式如下表:((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项 目 内 容 监 造 方 式 备 注
H W R

H—停工待检 W—现场见证 R—文件见证

8. 技术文件及交货进度

8.1一般要求

8.1.1供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及图纸能满足电厂总体设计、设备安装、现场调试运行和维护的需要。如果不能满足,需方有权提出补充要求,供方无偿提供所需要的补充技术资料。

8.1.2若工程设计需要召开设计联络会,供方应积极参加。技术资料和图纸的语种均为中文;对于进口设备及附件采用中、英文,如未提供中文技术资料和图纸,则可视为未提供。

8.1.3所有的随机资料及用于本工程设计、施工、运行的最终资料均应标明“济源市国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5MW高炉煤气发电工程”及“正式资料”样。

8.2 供方在技术协议签订后7天内向需方及设计院提供(但不限于)下列技术文件2份,同时提供电子版(CAD版)文件同时发送到设计院:

(1)连续排污扩容器总图。

(2)定期排污扩容器总图。

(3)阀门、安全阀外形总图及压力整定值。

供方提供的连续排污扩容器、定期排污扩容器的总图中应包括:

(1)设备总尺寸及各接口相对尺寸;

(2)支座安装尺寸;

(3)接口法兰连接尺寸表;

(4)设备净重及满水重。

(5)在适当的地方注明供方供货范围的分界线。

8.3 技术资料共10套,在发货前2个月,以邮寄方式向需方提供。

(1)8.2中的文件。

(2)结构图、施工图及总装图纸。

(3)安装、运行使用说明书。

(4)其它必须的资料及图纸。

(5)备品备件清单。

供方应提供连续排污扩容器、定期排污扩容器的设备说明书。内容至少应包括:

(1)设备的使用范围:

(2)参数:设计压力、设计温度、水压试验压力…….

(3)设备结构简介;

(4)使用材料;

(5)焊接要求;

(6)设备重量;

(7)容器压力等级级别、安装程序;

(8)使用注意事项;

(9)保养。

8.4 随机资料每台设备各供应4套,其中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8.3中的文件。

(2)制造厂各种检查和试验报告。

(3)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

9. 售后服务

9.1 在需要时供方应派代表到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9.2 在产品质保期内质量问题由供方负责无偿修理或更换。

9.3 在合同产品的寿命期内,对非供方责任造成的设备损坏,供方有义务提供配件和修理;如属明显的设备设计或制造缺陷而引起的重大设备损坏,供方应为需方及时修理或更换,并承担全部费用。供方应长期以优惠价格向需方提供备品备件。

9.4 对需方选购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供方有提供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因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9.5供方应为需方免费培训运行、维护人员,培训的内容、时间应在投标书中说明。

 

雅居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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