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部标准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YDJ 39-83(试行)
主编单位:邮 电 部 基 本建设局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试行日期 1 9 8 3 年 12 月 1 日
人民邮电出版社
1983年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关于颁发《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的通知
(83)邮基字第554号
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部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邮电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由部基本建设局组织北京市电信管理局编写的《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已由我部审核批准,现予颁发,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试行。自本规范颁发之日起,凡我部过去颁发的有关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标准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邮电部基本建设避负责管理。在试行过程中,各单位对本规范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函告部基本建设局,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抄送:国家经委基建办公室、各有关部基建局。
部内:电信总局、物资局、科技局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规范是通信管道工程中施工质量检查、随工检验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技术依据,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第1.0.2条 凡本规范未列入的建筑规格应按照施工图纸或其他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1.0.3条 通信管道工程采用的器材,均应符合本规范和工程设计、施工图纸的有关规定。
第1.0.4条 本规范未包括的项目和技术指标要求,可由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商定补充临时使用,并报上级备查。
第1.0.5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通过工地随工检验人员严格进行随工检验及隐蔽工程检验、签证工作。
第1.0.6条 竣工验收工作应执行部颁《邮电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验收项目和要求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办理。随工检验和竣工验收中发现不符合规范规定的项目。凡由施工造成者,应由施工单位返修至合格。
第1.0.7条 各施工单位制订的施工操作规程应贯彻本规范的要求,不得与本规范的规定相抵触。
第1.0.8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与修改权属邮电部。
第二章 器材检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检验工程所用器材的规格、程式及质量。如发现器材包装或外观异常,应及时进行检验处理。
第2.1.2条 凡有出厂证明的器材,经检验发现问题时,应做质量技术鉴定;凡无出厂证明的器材,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2.1.3条 器材的程式、规格、质量不合要求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第二节 水泥及水泥制品
第2.2.1条 通信管道工程中使用的水泥品种、标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提出使用方案,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2.2.2条 各种标号的水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水泥从出厂到使用的时间不宜超过三个月,并不得受潮变质。凡无产品出厂证明或无明显标记的水泥以及储存时间超过三个月,或储存时间虽不超过三个月,但有变质迹象的水泥,均应进行试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使用方案或另行更换。
第2.2.3条 水泥制品应进行逐个检查,其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制品的混凝土(或砂浆)表面强度可用撞痕法试验(试验方法见附录一),其强度应符合设计规定;水泥制品表面应完好、无破损及断裂。
第2.2.4条 干打水泥管块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块的标称孔径允许最大负偏差应不大于1毫米,管孔无形变;
二、管块长度允许偏差应不大于±10毫米;宽、高允许偏差应不大于±5毫米;二孔及以上水泥管块的管孔中心相对位置,允许偏差应不大于0.5毫米;
三、管块的实体重量不应低于用当地材料所制标准成品(指干燥品)重量的95%,常用的水泥管块参考重量如表2.2.4所示;
干打水泥管块参考重量表 表2.2.4
四、管块的成品表面强度应不小于110公斤/平方厘米(系指养护28天的成品)。施工单位如发现管块强度有问题,应会同建设单位进行抽样试验。抽样的数量应以工程用管总量的3‰(或大分屯点数量的3‰)为基数,试验的管块有90%达到标准即为合格;否则,可再试3‰,其90%达到标准的,则该批水泥管块表面强度指标仍算合格;如10%以上的管块达不到标准,则全部管块表面强度指标应按不合格处理。
五、水泥管块成品的其他指标要求和水泥管块的生产工艺应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第2.2.5条 通信管道工程使用的干打水泥管块,必须用中性水浸泡养护七昼夜,脱出氢氧化钙物质(俗称脱碱),没有经过“脱碱”的水泥管,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第2.2.6条 水泥管块的管身应完整,不缺棱短角,管孔的嘈叭口必须圆滑,管孔内壁应光滑无凹凸起伏等缺陷,其摩擦系数不应大于0.8(有润滑剂时应达到0.6)。管体表面的裂纹(指纵、横向)长度不应大于50毫米,超过50毫米的,不宜整块使用,可断去裂纹部分做短管使用。管块两端的管孔外缘缺边不应大于20毫米,但外缘缺角的边长小于50毫米的,允许修补后使用。
第三节 钢材、管材与铁件
第2.3.1条 钢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得有诱片剥落或严重锈蚀。
第2.3.2条 管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管材内径负偏差应不大于1毫米,管孔内壁应光滑、无节疤、无裂缝。
第2.3.3条 管材的管身及管口不得变形,接续配件应齐全有效,承插管的承口内径应与插口外径吻合。
第2.3.4条 各种铁件的材质、规格及防诱处理等均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不得有歪斜、扭曲、飞刺、断裂或破损现象。铁件的防锈处理和镀层应均匀完整、表面光滑、无脱落、无气光等缺陷。
第2.3.5条 人(手)孔铁盖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手)孔铁盖装置(包括铁盖即外盖、内盖、口圈和积水罐带盖。手孔铁盖装置包括手孔外盖和口圈)的规格应符合标准图纸的规定;
二、人(手)孔铁盖装置应用灰口铸铁铸造,铸铁的抗拉强度应不小于1200公斤/平方厘米。铸铁质地应坚实,铸件表面应完整,无飞刺和砂眼等缺陷。铸件的防锈处理应均匀完好;
三、铁盖与口圈应吻合,盖合后应平稳、不翘动;
四、铁盖的外缘与口圈的内缘间隙应不大于3毫米;铁盖与口圈盖合后,铁盖应高于口圈1~3毫米。
第2.3.6条 人(手)孔内装设的铁支架及电缆托板,应用铸钢(玛钢或球墨铸铁)制成,不得用铸铁制造。
第四节 建筑材料
第2.4.1条 通信管道工程用砖的品种、标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形应完整、耐水性能好。采用机制砖时,标号及规格应符合表2.4.1的规定。通信管道工程中的地下砌体,严禁使用耐水性能差、遇水后易于粉化的炉渣砖或矽酸盐砖等。
机制砖标号及强度表 表2.4.1
第2.4.2条 通信管道工程用石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采用天然砾石或人工碎石,不得使用风化石;
二、常用石料的粒径宜为0.5~3.2厘米;
三、石料的比重应不小于2.6,容重应不小于1350公斤/立方米;
四、石料中有害杂质的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含泥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2%;
2.针状、片状颗粒含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20%;
3.硫化物及硫酸盐类含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1%;
4.石料中不得有树叶、草根、木屑等有机物质。
第2.4.3条 通信管道工程用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通信管道工程宜采用河砂
二、通信管道工程宜使用粗、中砂,不得使用粉砂;
三、砂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云母按重量计不得超过5%。
2.泥土按重量计不得超过5%。
3.硫化物及硫酸盐按重量计不得超过1%。
4.砂中不得含有树叶、草根、不屑等有机物质。
四、砂的比重应不小于2.5;干砂容重:
1.松散养成应大于1300公斤/立方米。
2.密实养成应大于1600公斤/立方米。
第2.4.4条 通信管道工程用水应使用可供饮用的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污水及含有硫化物的泉水;施工时如发现水质可疑应取样送有关部门进行化验,鉴定后再确定是否使用。
第三章 工程测量
第3.0.1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测量,应按照设计文件及城市规划部门已批准的管道位置、座标和高程进行。
第3.0.2条 施工前,必须依据设计图纸和现场交底的控制桩点,进行通信管道及人(手)孔位置的复测,并按施工需要钉设桩点。复测钉设的桩(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人(手)孔中心3~5米处开始,沿管线每隔20~25米宜设一桩(板);
二、桩点设置应牢固,顶部宜与地面平齐。桩点附近有永久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可做定位拴点,并做好标志和记录;
三、平面复测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中心线不得大于±10毫米;
2.直通型人(手)孔中心位置不得大于100毫米;
3.管道转角处的人(手)孔中心位置不得大于10毫米。
第3.0.3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水准点,并应标定管道及人(手)孔施工直测的水准桩点。临时水准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临时水准点的设置必须牢固、可靠、两点的间距应不大于150米;
二、临时水准点、水平桩(或平尺板)的顶部必须平整、稳定,并有明显标记;
三、临时水准点、水平桩(或平尺板)应按顺序编号,测定相应高程,计算出各点相应沟(或坑)底的深度,标在平尺板上并专册记录。
第3.0.4条 施工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校测:
一、在完成沟(或坑)挖方及地基处理后,应校测管道沟、人(手)孔坑底地基的高程是否符合设计规定。
二、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水平桩(或平尺板)错位或丢失,应及时进行校测并补设桩点。
第3.0.5条 挖土方工作完成后,凡在沟(坑)中的其它管、线等(指不需移改的)地下设施及已移改完毕的地下设施,必须测量其顶部(底部)的高程、宽度等及与临近人(手)孔和通信管道的相对位置、垂直间距、水平间距,并做好记录、注明类别、规格等,为绘制竣工图提供资料。
第四章 土方工程
第一节 挖沟(坑)
第4.1.1条 在通信管道施工中,发现土质与设计文件不符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提出,尤其是遇到不稳定土壤或土壤有腐蚀性时,应待处理方案确定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4.1.2条 挖掘土方时,如发现埋藏物,特别是文物、古墓等必须立即与有关部门联系,在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施工单位应保护现场,不得继续进行挖掘。
第4.1.3条 施工现场条件允许,土层坚实及地下水位低于沟(坑)底部,且挖深在3米以内时,可采用放坡挖沟(坑)法施工,如图4.1.3所示。放坡挖沟(坑)的坡与深度关系可参照表4.1.3的规定。
放坡挖沟(坑)参考表 表4.1.3
注:H为深度;D为放坡(一侧的)宽度。
第4.1.4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沟(坑)挖成后,遇有被水冲、泡的,应重新进行人工地基处理。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4.1.5条 凡设计图纸标明需支撑护土板的地段,均应按照设计规定施工;设计中没有具体规定的,遇下列地段,应支撑护土板:
图4.1.3 放坡挖沟(坑)图
一、横穿车行道的管道沟;
二、沟(坑)的土壤是松软的回填土、瓦砾、砂土、级配砂石层等;
三、沟(坑)土质松软,且其深度低于地下水位的;
四、施工现场条件所限无法 采用放坡法挖土,或与其他管线平行相隔较近的地段等。
第4.1.6条 挖沟(坑)接近设计的底部高程时,应避免挖掘过深而损坏土壤结构,如探深超过设计标高在100毫米以内,应填铺细土或级配砂石并夯实。
第4.1.7条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现场的堆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凿的路面及挖出的石块等应与泥土分别堆置;
二、堆土不应紧靠碎砖墙或土坯墙,应留有行人通道;
三、城镇内堆土的高度不宜超过1.5米;
四、堆土不应压埋消火栓、闸门井及通信管道、热力、煤气、雨(污)水等管线的人(手)孔、雨水口及测量标志等设施;
五、土堆的坡脚边应距沟(坑)边40厘米以上;
六、堆土的范围应符合市政、市容;公安等部门的要求。
第4.1.8条 沟(坑)底部程低于地下水位时,应采取排水措施,严禁在水中挖土。
第4.1.9条 施工中,室外气温低于零下5℃时,对所挖的沟(坑)底部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
第二节 回土
第4.2.1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回土,应在管道及人(手)孔,按施工工序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经24小时养护和隐蔽工程检验合格后进行。
第4.2.2条 回土前,应清除沟(坑)内遗留木料、草帘等杂物。沟(坑)内如有积水和淤泥,必须排除后,方可进行回土。
第4.2.3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回土,除设计文件有特殊要求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道顶部30厘米以内及靠近管道两侧的回填土,不应含有直径大于5厘米的砾石、碎砖、冻土块等坚硬物;
二、管道两侧的回土应同时进行,每回填土15厘米应用木夯排夯两遍;
三、管道顶部30厘米以上的回土,每回填30厘米,用木夯排夯三遍或用蛤蟆夯排夯两遍,直至回填、夯实与原地表平齐。
第4.2.4条 通信管道工程挖明沟穿越道路的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市内高级路面的回土应与路面平齐;
二、市内一般道路上的回土应高出路面5~10厘米。在郊外大地上应高出地面15~20厘米。
第4.2.5条 人(手)孔坑的回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靠近人(手)孔壁四周的回土,不应有直径大于10厘米的砾石、碎砖等坚硬物;
二、人(手)孔坑每回土30厘米,应用蛤蟆夯排夯两遍或木夯排夯三遍;
三、人(手)孔坑的回填土,严禁高出人(手)孔口圈的高程。
第4.2.6条 在修复通信管道工程施工所挖掘的路面之前,如回填土出现明显的坑、洼现象,施工单位应及时补平,符合市政部门要求。
第4.2.7条 通信管道工程回土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的碎砖、破管等杂物。
第五章 模板、钢筋及混凝土
第一节 装拆模板
第5.1.1条 通信管道工程中的混凝土基础、包封、上覆及人孔四壁等的浇制,均应按设计要求支架模板。
第5.1.2条 汇报制混凝土所用的模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类模板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浇注混凝土后不得产生形变;
二、模板应保证设计要求所浇制混凝土构件的规格和形状;
三、模板与混凝土接触面应平整,边缘整齐,拼缝紧密、牢固,预留孔、洞位置准确,尺寸符合设计规定;
四、重复使用的模板,表面不得有粘结的混凝土,水泥砂浆及泥土等。
第5.1.3条 模板拆除的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种不承重的混凝土构件的模板拆除期限,应符合表5.1.3-1规定:
不承重混凝土构件拆模时间表 表5.1.3-1
二、各种承重混凝土构件的模板拆除期限,应符合表5.1.3-2规定;
第5.1.4条 模板各部位的尺寸应符合设计图纸规定。预留孔、洞及预埋件的位置应准确并无漏浆等现象。
承重混凝土构件拆模时间表 表5.1.3-2
注:225水泥相当于原300*水泥;325水泥相当于原400*水泥。
第二节 钢筋加工
第5.2.1条 钢筋混凝土所用的钢筋品种、规格、型号均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第5.2.2条 钢筋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筋表面应洁净,钢筋的浮皮、锈蚀、油渍、漆污等应清除干净。
二、钢筋应按设计规定的尺寸下料,除竹节网外预制的钢筋端头,应弯成钩状,其弯钩圆弧的直径应不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如图5.2.2-1所示。
图5.2.3-2A 钢筋搭接图
三、加工钢筋时应检查其质量,凡有劈裂、缺损等伤痕的残段不得使用。
四、短段钢筋允许接长使用,其接续标准如图5.2.2-2A、B所示。
第5.2.3条 钢筋排列的结构、形状及各部位尺寸,主筋与分布筋的位置均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切勿颠倒;主筋间距误差应不大于5毫米,分布筋间距误差应不大于10毫米。
第5.2.4条 钢筋纵横交叉处应采用直长1.2毫米或1.0毫米的钢线绑扎牢固,不滑动,并不得遗漏。
第5.2.5条 使用接续的钢筋时,接头应避开应力最大处,并应相互错开,不得集中在一条线上。
第5.2.6条 钢筋与模板的间距应为20毫米,为保持钢筋与模板间的距离相等,可在钢筋下面垫以自制的混凝土块或砂浆块,不得使用木块、塑料等有机材料衬垫。
第三节 混凝土浇灌
第5.3.1条 配制混凝土所用的水泥、砂、石和水应符合标准。不同种类、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砂和石料的含泥量如超过标准,必须用水冲先干净后方可使用。
第5.3.2条 各种标号混凝土的配料比、水灰比,应保证设计规定的混凝土标号;施工时,采用经实验后确定的配料比和水灰水比。
第5.3.3条 混凝土的搅拌必须均匀,以达到颜色一致为标准。搅拌完毕的混凝土应在初凝时间(约45分钟)内浇灌。
第5.3.4条 浇灌混凝土前,应检查模板内钢筋衬垫是否稳妥,模内不应有其它杂物。混凝土如发生离析现象,且在初凝之前,可重新搅拌后再浇灌。
拌合料浇灌时倾落的高度在3米以上时,应采用漏斗或斜槽的方法倾注。
第5.3.5条 浇灌混凝土构件时,必须进行振捣,无论采用人工或机械振捣,都应按层依次进行,捣固密实,不得出现跑模、漏浆等现象。
第5.3.6条 混凝土灌注完毕并经初凝一小时后,应覆盖草帘等物并进行洒水养护。
第5.3.7条 非承重混凝土构件,浇灌混凝土完毕后,在日平均气温15℃的情况下,必须养护24小时以上才可在其上面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六草 铺设管道
第一节 地基
第6.1.1条 通信管道的地基处理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凡设计利用天然地基的,遇下列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另行处理:
一、地下水位高于管道及人(手)孔最低高程的;
二、土质松软或属于回填的杂土层的。
第6.1.2条 凡利用天然地基的管道沟挖成后必须抄平夯实,地基表面高程应符合设计规定,偏差应不大于±10毫米。
第6.1.3条 通信管道沟底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12孔及以下的管道应为管道基础宽度加30厘米。
二、12孔以上的管道应为管道基础宽度加30厘米。
三、无基础管道的沟底宽度应比有基础的加宽10厘米。
第二节 基础
第6.2.1条 通信管道宜采用素混凝土基础,混凝土的标号应按设计规定。凡设计规定管道基础加钢筋的段落,应按设计规定处理。
第6.2.2条 通信管道基础的中心线应符合设计规定,左右偏差应不大于20毫米;高程误差应不大于10毫米;基础的宽度和厚度负偏差应不大于10毫米。
第6.2.3条 通信管道基础进入人(手)孔窗口的部分,设计有规定的应按设计规定处理;设计没有规定时,应按不同孔数的管道,参照图6.2.3和表6.2.3的要求加配钢筋。
单位:毫米 注:凡1440mm钢筋为( )型式;其他尺寸钢筋均为直筋
图6.2.3 管道基础进入人(手)孔处配筋图
管道基础进入人(手)孔窗口处配筋表 表6.2.3
注:本表适用于长600毫米、标称孔径90毫米的管块的管道基础。
第6.2.4条 基础在浇灌混凝土之前,应检查核对加配钢筋段落与钢筋绑扎、衬垫等是否符合规定;清除管道基础模板内的杂草等物;浇灌的混凝土应捣固密实,初凝后应覆盖草帘等物并洒水养护;基础模板拆除后,基础侧面应无蜂窝、掉边、断裂和欠茬等现象,如发现上述缺陷,应认真修整、补强。
第6.2.5条 通信管道基础的应扦捣密实,表面平整、无断裂、无波流、无明显接茬、欠茬,混凝土表面应不起皮、不粉化。
第三节 管道铺设
第6.3.1条 通信管道所用管飘扬规格、程工及断面组合等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改、扩建管道工程,不宜在原有管道两侧(或一侧)加扩管孔;在特殊情况下非在原有管道侧面改、扩建时,必须对原有的人(手)孔及电缆等做妥善处理。
第6.3.2条 水泥管道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群的组合方式应符合设计规定。常用管群组合方式可参见附录三。
二、水泥管块的顺向连接间隙不得大于5毫米。上下两层管块间及管块与基础间的垫层应迷15毫米,允许偏差不大于5毫米。两层管块的接续缝应错开管长的二分之一左右,如6.3.2-1所示。
三、并铺管块的管间垫层应为15毫米,两行管块接缝应错开管长的二分之一左右,如图6.3.2-2所示。
四、弯管道及设计上有特殊技术要求的管道,其接续缝及管间垫层,应按设计规定办理。
图6.3.2-1 管道侧面图
图6.3.2-2 管道俯视图
第6.3.3条 铺设水泥管道时,应在管块的对角位置设两根拉棒。以试通管孔;其拉棒外径应小于管块的标称孔径3~5毫米。拉棒长度铺直线管道宜为1200~1500毫米;铺弯管道曲率半径不小于36米的宜为900~1200毫米,具体的拉棒规格可由施工单位自定。
第6.3.4条 铺设管底垫层的砂浆标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垫层砂浆的饱满程度应不低于95%,不得出现凹心,不得用石块等垫管块的边、角。管块应平实铺卧在水泥砂浆垫层上。
两行管块间的竖缝应充填水泥砂浆,砂浆标号应符合设计规定;竖缝砂浆的饱满程度应不低于75%。
管顶缝、管边缝、管底八字应抹1∶2.5的水泥砂浆;严禁使用卧管或用充填管间缝砂浆如图6.3.4所示。
第6.3.5条 水泥管块的接续方法,宜采用抹浆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两管块接缝处应采用宽为80±10毫米,长为管块周长加80~120毫米的纱布,均匀地包在管块接缝上;
二、接缝纱布包好后,应先刷清水,并应达到饱和程度后,再刷水泥浆;
三、接缝纱布刷完水泥浆后,应立即抹1∶2.5的水泥砂浆;
四、纱布上抹的水泥砂浆厚度应为12~15毫米,其下宽应为100毫米,上宽应为80毫米,允许偏差不大于5毫米,如图6.3.5所示。
第6.3.6条 采用抹浆法接续管块,纱布不应露在砂浆以外,水泥砂浆与管身粘结牢固,质地坚实、表面光滑、无飞刺、无欠茬、不空鼓。
图6.3.4 管道抹缝图
图6.3.5 管块接续抹浆法图
第6.3.7条 用1∶2.5的水泥砂浆抹管顶缝、管边缝、管底八字时,表面应粘结牢固、平整光滑、无欠茬、不空鼓。
第6.3.8条 管道引入人(手)孔的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管顶与人(手)孔上覆底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00毫米,管底距人(手)孔基础应不小于400毫米。
第6.3.9条 引上管引入人(手)孔及通道时,应在管道引入窗口以外的两侧墙壁上,并应靠近人孔两端,不得与管道叠置。引上管进入人(手)孔时,宜在上覆下200~400毫米范围以内。
第6.3.10条 弯管道的曲率半径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不宜小于36米。其水平或纵向弯管道,各折点座标或标高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弯管道应成圆弧状。
第6.3.11条 管道的包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第6.3.12条 通信管道的防水、防蚀、防强电干扰等防护措施,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第6.3.13条 石棉水泥管通信管道的接续,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其他技术要求应与水泥管道相同。
第6.3.14条 塑料通信管道宜采用硬质塑料管,其接续应符合设计规定;塑料管采用承插法接续时承插法接续时承插深度可参考表6.3.14。
塑料管承插深度参考表 表6.3.14
第6.3.15条 钢管道信管道的铺设方法、断面组成等均应符合设计规定:钢管宜采用管箍法接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两根钢管应分别旋入管箍长度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使用有缝管时,应将管缝置于上方。
三、管口在接续前应磨圆或锉平,保证光滑无棱。
四、严禁不同管径的钢管接续使用。
第6.3.16条 铺设铸铁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铺设直线段铸铁管时,承口应在管道高程低的人(手)孔侧;
二、铺设引上管铸铁管时,承口应在人(手)孔方向;
三、铸铁管引入人(手)孔时,管口不应凸出墙面,应终止在墙身内距墙面30~50毫米处;
四、铸铁管接续时,应在插口端头缠两层20~30毫米宽的麻布条,插入承口后再用100号水泥砂浆堵抹,并应与承口外缘平齐。
第6.3.17条 各种材质构成的通信管道的最小埋深应符合表6.3.17的规定。
通信管道最小埋深表 表6.3.17
第6.3.18条 通信管道与其它各种管、线平行或交越最小净距,应符合表6.3.18的规定。
通信管道与其它管线的净距表 表6.3.18
第七章 人(手)孔、通道建筑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1.1条 砖砌体墙面应平整、美观,不应有竖向通缝;砌砖砂浆应饱满,其饱满程度应不低于80%;砖缝宽度应为8~12毫米之内(弧形砌体外侧除外),同一砖缝的宽度应一致。
第7.1.2条 砌体转角砖的咬茬两侧应一致,砌砖砂心应饱满严实。砖砌体与基础必须垂直,砌体顶部四角应水平;砌体的形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7.1.3条 设计规定抹面的砖砌体,应将墙面清扫干净,内墙面抹1∶2.5水泥砂浆15毫米厚外墙面抹1∶2.5水泥砂浆20毫米厚;砖砌体抹面应平整、压光、墙角垂直。
清水砖墙的勾缝应整洁、深浅一致、无遗漏。
第7.1.4条 通道的建筑规格、结构形式、通道内铁支架的安装等应符合设计规定。一般局内主机房引出的通道,不宜越出局所院墙;其他地方的通信用浅埋通道内部净高宜为2米,宽度宜为1.8米。
第二节 地基与基础
第7.2.1条 人(手)孔、通道的地基应比基础四周宽400毫米;如系天然地基应夯实,并按设计高程抄平;
人(手)孔、通道采用人工地基时,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7.2.2条 人(手)孔、通道基础支模前,应校核基础形状、方向等,并按设计规定支模。
第7.2.3条 人(手)孔、通道基础的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偏差应不大于±20毫米,厚度偏差不大于±10毫米。
第7.2.3条 各种基础的混凝土标号应符合设计规定。浇灌混凝土前,应清理模板内杂草等,并挖好积水罐安装坑。积水罐安装坑应比积水罐外形四周大100毫米,坑深比积水罐高度深100毫米,如图7.2.3所示;积水罐中心应正对人孔口圈中心,允许偏差应不大于50毫米;基础表面,应从四壁向积水罐方向做20毫米泛水。
图7.2.3 人孔基础断面图
第7.2.4条 设计文件对地基、基础有特殊要求时,包括提高混凝土标号、加配钢筋、防水处理、地基的特殊处理及基础四周安装地线等,应按设计规定办理。
第三节 墙体
第7.3.1条 人(手)孔、通道内部净高应符合设计规定;墙体的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不大于±10毫米,墙体顶部高程允许偏差应不大于±20毫米。
第7.3.2条 基础与墙体应结合严密、不漏水。并应采用1∶2.5水泥砂浆抹八字,如图7.3.2所示。抹墙体与基础的内、外八字时,应严密、贴实,表面平光、无欠茬、不空鼓、无断裂等现象。
第7.3.3条 砌筑墙体的水泥砂浆标号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使用不小于75号水泥砂浆,严禁使用混合砂浆砌筑通信管道工程的地下设施。
第7.3.4条 人(手)孔、通道墙体的预埋铁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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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3.2 基础与墙体抹八字图
一、电缆铁支架穿钉的预埋:
1.穿钉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穿钉的规格、程式见附录四),穿钉与墙体应垂直。
2.上下穿钉应在同一垂线上,允许垂直偏差不大于5毫米,间距偏差应不大于10毫米。
3.相邻两组穿钉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规定,偏差应不大于20毫米。
4.穿钉露出墙面的长度为50~70毫米;露出部分应无砂浆等附着物,穿钉螺母齐全有效。
5.穿钉安装必须牢固、不松动。
二、拉力环的预埋:
1.拉力环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与管道底保持200毫米以上的间距。拉力环的式样、规格见附录五。
2.拉力环应露出墙面80~100毫米。
3.拉力环安装必须牢固、不松动。
第7.3.5条 管道进入人(手)孔、通道窗口的位置,应符合标准图纸规定,允许偏差应不大于±10毫米;管道端边至墙体面应呈圆弧状的喇叭口;人(手)孔、通道内的窗口应堵抹严密、外观整齐、表面平光。
管道窗口外侧,应填充密实、表面整齐。
第四节 上覆
第7.4.1条 上覆的钢筋应按图纸加工、绑扎;混凝土的标号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7.4.2条 上覆的标高外形尺寸应符合图纸要求偏差应不大于20毫米,上覆厚度允许最大负偏差为5毫米。预留洞口位置及外形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7.4.3条 上覆的混凝土必须达到设计强度以后,方能承受全部负荷。
第7.4.4条 上覆底面应平整、不露筋、无蜂窝等缺陷。
第7.4.5条 上覆与墙体搭接的外侧,应用1∶2.5的水泥砂浆抹角,抹角应严密,如图7.4.5所示。但上覆在墙体上直接灌注的可不抹角。
图7.4.5 上覆外抹角图
第五节 口圈
第7.5.1条 人(手)孔口圈顶部高程应符合设计规定,允许正偏差应不大于20毫米。
第7.5.2条 稳固口圈的混凝土(或缘石)标号应符合设计规定,并应自口圈外缘向地表做相应的泛水。
第7.5.3条 人孔口圈与上覆之间宜砌不小于200毫米的口腔(俗称井脖子);人孔口腔应与上覆预留洞口形成同心圆的圆筒状,口腔内、外应抹面,并抹口腔与上覆间的外八字,抹八字的要求与第7.4.5条相同。
第7.5.4条 人(手)孔口圈应完整无损,尤其是车行道人孔必须采用相应的口圈,并应确保质量。
第7.5.5条 通信管道工程在正式验收之前,应按设计要求装齐所有配件。并做好工程的结尾工作。
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8.0.1条 通信管道工程验收前十日,施工单位应交给建设单位竣工图纸一式二份,全部工程的隐蔽工程签证一份;在提交竣工资料的同时送给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一式四份,待验收后由建设单位签退施工单位二份。工程竣工图纸的编制应符合(82)建发施字50号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
第8.0.2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隐蔽工程签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凡隐蔽工程质量符合本规范规定或临时补充规定以及设计规定者,均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二、凡属“不合格”的隐蔽工程应返修至合格,再行签证后方可掩埋。
第8.0.3条 通信管道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如下:
一、较大工程可按不小于一公里的整段管道为单位分段验收。
二、核对竣工图与管道、人(手)孔口圈高程及回土夯实等可见部分的实际情况不否相符;检查人(手)孔、通道内的预埋、安装件是否齐全、合格。
三、已鉴证的隐蔽工程如发现异常,应进行抽查复验。
四、管孔试通。
第8.0.4条 管道工程的管孔试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直线管道应采用比被试管孔标称直径小5毫米、长900毫米的拉棒试通。两孔以上管道应抽试每个管块的任意两孔;二孔以下的应全试。
二、弯管道曲率半径不小于36米应采用比被试管孔标称直径小6毫米、长900毫米的拉棒试通,试通孔数与上款相同。
三、有包封的管道管孔试通,亦按一、二款处理。
第8.0.5条 管道管孔试通的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全部通过第8.0.4条规定的标准拉棒的为“优秀”;
二、试通总数的5%以下的孔段,标准拉棒不能通过,但能通过比标准拉棒直径小1毫米的,也可定为“优秀”。
三、试通总数的5~10%的孔段,不能通过标准拉棒,但能通过比标准拉棒直径小1毫米的,应定为“合格”。
四、三款规定均不能达到的,应先由施工单位返修至合格,再进行验收。
第8.0.6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随工检验、隐蔽工程签证及竣工验收的内容见表8.0.7所示。
随工检验、隐蔽工程签证及竣工验收内容表 表8.0.6
附录一:撞痕法试验水泥制品强度
一、试验用具:
1、撞痕球:
球体直径:51毫米(实物计量值);
球重:546克(实物计量值);
材质:一般钢材。
2、钢卷尺、复写纸及片页纸各一。
二、试验方法
1、被试物应放置平稳,试验面向上(试验面系指成型的模具面,如管块即指管身的模具面)。
2、先在被试物体试验面放上复写纸,再用片页纸重合于复写纸上。
3.撞痕球从距试验面600毫米高处自由坠落,试验三次,以三次片页纸上痕印最大直径取平均值。
三、试验标准:
痕径 水泥制品标号
14毫米 40
13毫米 60
12毫米 80
11毫米 110
10.2毫米 140
9.0毫米 170
四、注意事项:
1、被试面应平整无损伤;
2、三次撞痕球落点不得重合;
3、撞痕球自由坠落,严禁施加外力。
附录二:干打水泥管块生产工艺要求
一、水泥管块种类
水泥管块从生产工艺分,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混凝土管,另一种是干打砂浆管。干打砂浆管是目前国内常用的水泥管。
二、干打砂浆管的模具
由两块边模和两块管孔堵头构成,另有若干管芯和配套的木底板。
三、干打砂浆管的制作工序
1、装模:将管模装在木底板上。
2、搅拌砂浆:
①制管砂浆的体积灰砂比为1∶3;
②制管砂浆为干硬性砂浆,其用水量必须严格控制,一般以用于攥砂浆,松开手砂浆不散开、不粘手为度。
③砂浆自拌合至用完不宜超过45分钟。
3、制管:以四孔管为例。
①将拌合的砂浆装入管模,厚度较底层管口(指下边缘)稍厚,经振捣密实,即上底层管芯;
②如①法再装料、振捣后,装第二层管芯;
③二层管芯装好后,装料、振捣,括平砂浆,压实抹光面层砂浆;
④抽出管芯:管芯抽出次序应先上层后下层;抽管芯必须保持水平,严禁左右摇摆。
⑤连同管模运至景管场地后,拆模。
⑥检查:拆模后,应立即检查管坯外形,并用毛笔蘸水刷管口一圈,以保证管口喇叭口光滑,其他规格、质量应符合管块成品要求。
四、水泥管养护
1、水泥管拆模后,一般在日平均温度20℃时,隔二小时后,即应用喷壶喷水养护,尔后的喷水间隔约为30分钟左右一次;约经12小时喷水养护后,即可入水池“脱碱”(入水池的管块应不带木底板)。
2、管块在水池中经中性水浸泡七昼夜后,即可出池。
3、水泥管出池后,应覆盖草帘等物,并应经常浇水养护约20天,浇水养护以水泥管保持湿润为宜。
附录三:水泥管块排列组合型式参考图
附图 三-1
附图 三-2
附图 三-4
附图 三-6
附图 三-7
附图 三-8
附图 三-9
附图 三-10
附图 三-11
附图 三-12
附图 三-13
附图 三-15
附录四:人孔穿钉的程式、制作图
一、制作材料:
人孔穿钉用φ20普通炭素钢制造,并全部镀锌,配有螺母、垫片各一只,制作图如附图四所示,程式如附表四所示。
人孔穿钉程式 附表四
二、技术要求
1、公差:长度±6毫米,直径依型钢公差(但不得有负偏差)螺母宽(厚)±1毫米。
2、穿钉本身不应有锻接、锈蚀、裂纹、屈曲、瘤节等缺陷。
3、螺母丝扣应与穿钉丝扣配套。
4、镀锌表面应均匀光滑。
附录五:业力环的式样、程式
一、制作材料:
人孔拉力环用φ16普通炭素钢制造,并全部镀锌,制作大样如附图五所示,程式如附表五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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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五 人孔拉力环图
人孔拉力环程式表 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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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要求
1、公差:长度±6毫米,其他5%。
2、拉力环应坚韧致密,不应有锈蚀、裂纹、瘤节、屈曲、锻接等缺陷。
3、镀锌应均匀光滑。
附录六、规范用词说明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