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管道工程监理案例
案例一
【背景材料】
某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发现业主采购的PVC塑管壁厚达不到设计规定标准,经口头向业主反映,业主坚持用该管施工。工程初验时管道试通有1/3的段不通。
【问题】
1、施工单位有否责任?
2、监理单位有否责任?
3、业主有否责任?
【结论】
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发现业主采购的PVC塑管壁厚达不到设计规定标准,应向业主递交材料质量书面证明,请业主回复,而不能仅仅向业主开头反映,因此监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负次要责任,业主得到管壁厚达不到设计规定标准的汇报后,还坚持用该管施工,要负主要责任。
案例二
【背景材料】
某长途硅芯塑管管道工程监理检查到普通土地段沟深不够,口头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监理走后,施工单位未予深挖即将塑管填埋,被监理返回复查发现,施工单位提出加水泥盖板保护。
【问题】
监理对此应如何处理?
1、先记录在案,工程初验时再作处理。
2、同意施工单位意见,采用加水泥盖板保护。
3、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深埋。
【结论】
按管道技术规范:普通土地段管埋深应是1.0米。重要路口处埋深达不到80cm采用钢管保护,钢管内需套PVC管,在人形道管深达不到60cm的,采用100井混泥土包封,包封厚度为8cm。监理对上述问题的处理:采用100井混泥土包封,包封厚度为8cm;或者: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深埋;最好采用包封办法。
案例三
【背景材料】
某通信管道工程,已建成人孔21个,经业主代表现场检验,发现有12个人孔平面尺寸偏小,没有达到施工图规定标准,其中最大差4.5厘米,最小差1厘米。业主要求全部拆除重建。
【问题】
监理应如何处理?
1、同意业主意见;
2、协调业主不要拆除重建;
3、按设计图纸与管道规范处理。
对此,监理单位有否责任?
【结论】
监理人员应通过旁站监督等方式,监督、控制施工要求施工人员按操作规程或工艺标准进行施工。业主代表在现场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是工程现场监理不到位的表现,监理单位是有责任的,因此,对于上述问题,按设计图纸与管道规范处理。
案例四
【背景材料】
某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在路由复测时发现现场情况与施工图已发生很大变化,按原设计路由施工已不可能,两家协商一致后,变更了施工路由。
【问题】
以上做法是否正确?
【结论】
以上问题的产生是由于勘查设计工作粗糙,以致在在路由复测时发现现场情况与施工图已发生很大变化,这就需要按工程变更的控制程序处理,请设计单位提供新方案;提交给总监,由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确认后,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工程变更。两家协商变更了施工路由是错误的。
案例五
【背景材料】
某架空杆路工程使用的水泥电杆,由业主指定供货商供货,施工单位在施工紧线时,水泥电杆折断并造成施工人员重伤。经查原因,水泥电杆两头有钢筋,中间一段没有钢筋。请判断分析以下的事故责任?
【问题】
1、业主有否责任?
2、施工单位有否责任;
3、监理单位有否责任;
4、供货商应负什么责任?
【结论】
水泥电杆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前,应由现场监理人员对进场材料进行严格的检验,是否有合格认证和质量检验证书,电杆进场使用前应对其进行外观检查,电杆表面是否有裂痕等质量问题,至于电杆内隐蔽部分是靠合格认证和质量检验证书上的承诺,上述事故发生,如果现场监理人员已在电杆进场使用前进行点验,并有产品合格认证和质量检验证书,电杆表面没有裂痕,监理单位没有责任; 供货商应负赔偿责任;如果现场监理人员在电杆进场使用前没有进行点验,没有产品合格认证和质量检验证书,监理单位有责任; 供货商应负赔偿责任,供货应该招标,而业主指定供货商供货,发生事故,应负连带责任;不是施工人员违反操作安全规程,因此施工单位无责任。
案例六
【背景材料】
上午10时,现场监理人员巡视到某通信管道工程工地,发现当天已挖成的管道沟中有1公里多没按复测路由开挖。经查,当时施工单位人员没在现场,完全是施工单位的包工队自作主张所为。
【问题】
请问其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单位为:
1、包工队;
2、施工单位;
3、监理单位。
【结论】
监理人员应对工序活动条件进行监控,这里包括了施工准备方面的监控:人的因素,如施工操作者和有关人员是否符合上岗要求,施工单位的包工队的人员不按复测路由开挖,自作主张,反映人员素质有问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对工序活动虽进行巡视但没有及时地监控,监理单位有责任;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包工队,要负主要责任,;包工队所为,出现上述问题,要负主要责任,问题的处理只针对施工单位。
案例七
【背景材料】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述几种情况:
1、总包单位于8月25日进场、进行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原定9月1日开工,因业主办理通信管道报建手续而延误至6日才开工,总包单位要求工期顺延5天。此项要求是否成立?根据是什么?
2、分包单位在管道开挖中遇有地下文物,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为此,总包单位请分包单位向业主要求索赔。对否?为什么?
3、在管道敷设之前,监理工程师对总包单位购买的PVC管的质量有疑议,责成总包单位取样到PVC管检验中心检验,结果合格,总承包单位要求监理单位支付试验费。对否?为什么?
4、监理工程师检查通信管道工程,发现已埋设的PVC管被泥土内的石头砸烂,通信管道不通,需要开挖,重新换管埋设,逐一记录并要求分包单位整改。分包单位整改后向监理工程师进行了口头汇报,监理工程师即签证认可,事后发现仍有有少量的通信管道不通,需进行返工。问返修的经济损失由谁承担?监理工程师有什么错误?
5、 在进行管道施工时,经中间检查发现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分包单位也自认为难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就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申请,问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协调处理?
6、在进行结算时,总包单位根据投标书,要求材料费用按发票价计取,业主认为应按合同条件中约定计取,为此发生争议。监理工程师应支持哪种意见?为什么?
【问题】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上述几种情况。请按要求回答上述问题。
【结论】
1、成立。因为属于业主责任(或业主未及时提供施工现场)。]
2、不对。因为分包单位为分包,与业主无合同关系。
3、不对。因按规定,此项费用应由业主支付。
4、经济损失由分包单位承担。
监理工程师的错误:4.1、不能口头汇报签证认可,应到现场复验;4.2、不能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整改,应要求总包单位整改;4.3、不能根据分包单位的要求进行签证,应根据总包单位的申请进行复验、签证。
5、监理工程师应:5.1、拒绝接受分包单位终止合同申请;5.2、要求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解除合同;5.3、要求总包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返工处理。
6、监理工程师应支持业主意见。因为按规定,合同条件与投标书条件有矛盾时,解释为:合同是在总承包单位中标后由业主、承包单位双方法人代表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应,(或按合同约定结算)。
案例八
【背景材料】
某管线工程项目的业主与监理签订了施工阶段监理合同,与承包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规定:设备由业主供应,其他材料由承包方采购。施工过程中,承包方未经监理工程师事先同意,订购了一批材料,材料运抵施工现场后,监理工程师进行了检验、检验中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方未能提交该批材料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材质化验单,且这批材料颜色外观质量不好。业主经与设计单位商定,提供了材料的样品,并向承包方推荐厂家,承包方与生产厂家签订了购货合同,厂家将材料按合同采购量送达现场、进场时经检查,该批材料颜色有部分不符合要求,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方该批材料不得使用。承包方要求厂家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退换,厂家要求承包方支付退货运费,承包方不同意支付,厂家要求业主在应付给承包方工程款中扣除上述费用。
【问题】
1、对上述材料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对于材料:
2.1、业主指定的材料的材质、颜色和样品是否合理?
2.2、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通知承包方不许使用是否合理?为什么?
2.3、承包方要求退换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是否合理?为什么?
2.4、厂家要求承包方支付退货运费,业主代扣退货运费款是否合理?为什么?
2.5、材料退货的经济损失应由谁负担?为什么?
【结论】
1、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方该批材料使用,因无三证。通知承包方提交合法的材料三证,若限期不能提交,通知承包方将材料退场;若能提出合法的材料三证,并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工程。若检验不合格,应当书面通知承包方该材料不得使用。
2、对于材料:
2.1、业主指定材质、颜色和样品是合理的;
2.2、合理,这是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职权;
2.3、要求厂家退货是合理的,因厂家供货不符合购货合同质量要求;
2.4、厂家要求承包方支付退货运费不合理,退货是因厂家违约,故厂家应承担责任;业主代扣退货运费款不合理,因购货合同关系与业主无关;应由厂家承担,因责任在厂家。
案例九
【背景材料】
某传输工程项目业主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要求该工程为优良工程。工程竣工之时总承包单位进行自检,认为已按合同约定的等级施工完成,提请作竣工验收。承包单位声称由于工作忙,竣工资料没有做。根据对竣工验收的要求,总承包单位已将全部质量保证资料复印齐全供审核,经监理工程师初步抽验,质量保证资料未能通过并提出了整改通知单。
【问题】
1、根据实际情况能否提请竣工验收?为什么?
2、你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3、总承包单位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整改完毕,首先要通过谁进行评估、验收?当通过后组织竣工验收会,该会由谁主持?有哪些单位参加?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何?
【结论】
1、根据竣工验收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而承包单位的竣工资料没有做,不能提请竣工验收。
2、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是正确的,因为质量保证资料未通过。
3、整改完毕。首先要通过监理单位进行复验,并提出评估报告。当通过后组织竣工验收会,由监理单位协助,业主主持,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参加。会议的程序及内容是,先由总包单位介绍,然后各单位发表意见、并按合同各项内容检查是否满足要求。
案例十
【背景材料】
某本地网架空杆路P485—P486号杆钢吊线被烧断,造成连续倒杆4根,24芯光缆中断,直接损失3万多元,通信中断7小时。
【存在的问题】
由于220V低电压用户线(裸线35M㎡)在吊线上方,吊线的绝缘型料保护带移位,电线与吊线的隔距达不到60CM,吊线与电力线相碰,天长日久,造成钢铰线被烧断。
【事件原因分析】
上面原因分析中有2点不符合规范要求,即:220V低电压用户线(裸线35M㎡)在吊线上方和电线与吊线的隔距达不到60CM,规范中严格要求220V火线交越档改皮线走下方≥0.6米。为什么不符合规范要求还能敷设光缆呢?在敷设光缆之前肯定是通过了终验,这说明监理工作没有到位,即使当时是监理人员的失职而没有到场现场旁站,起码还得有一个预验收过程吧!预验收比例可是100%,而终验只是抽查一定比例(10%),所以造成重大的通信安全事故。同时还反映出另外一个问题,维护单位失职,维护单位接收工程后应该定期进行安全巡检工作,肯定会发现该处不符合规范要求,应该要进行整改。案例表明:各合作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维护单位)工作责任心不强,所以因小失大,酿成重大通信安全事故。
案例十一
【背景材料】
某架空杆路9号电杆(该电杆10米),联通吊线与电信吊线相碰,电信吊线在出事的第4根电杆外与380V一根电力线相碰,造成联通的吊线也带电,工作人员上杆整治时触电掉下身亡,直接经济损失18万多元。备注:联通吊线是在电信吊线后期架设的。
【问题】
联通吊线与电信吊线相碰,这证明没有按照规范中要求施工
【事件原因分析】
这是一起违规操作导致的重大通信安前事故,案例中反映联通吊线与电信吊线相碰,这证明没有按照规范中要求施工,两吊线交越位置必须保持一定距离(≥0.4米),如果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时候可采取设计变更,案例中电杆为10米,所以才和电信吊线相碰,如果使用大于10米的电杆就不会出现安全事故,即使特殊情况导致只能使用10米的电杆,那么也必须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比如在交越位置采取绝缘保护措施也不会让电信吊线传电到联通吊线上,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十二
【背景材料】
广州市某郊市主干通信管道工程还剩下一个手井未完成施工,由于管道附近居民阻挠,只能晚上进行施工,施工时施工单位安全准备措施不到位(没有安全警示牌、警示带和警示灯),安全员也没在现场,监理人员也认为就1个井,无所谓,所以没有到现场旁站,管道施工现场就2个(1个砌井,1个打杂)工人,最后一辆小车将打杂工人撞出5米远,导致其重伤,造成不良影响。
【问题】
施工时施工单位安全准备措施不到位
【事件原因分析】
该管道工程事故体现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安全意识薄弱,存在侥幸心里,没有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在通信管道工程安全操作规程中说得很明白,施工现场必须有指定的安全员,必须有足够的施工安全标志,保证行人和行驶车辆安全,而施工现场确什么都没有,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像这种因人员安排问题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罚,否则后期的安全生产很难正常进行。
案例十三
【背景材料】
市区某主干管道工程,在横跨顶管一条长40米的公路时,不慎将广州电信1条200对电缆顶断,造成电信市话用户中断150户,专线用户中断10户,中断时间长达10个小时,直接经济损失约20万元。
【存在的问题】
由于工期紧张,施工单位为了赶进度而忽视了规范要求,即顶管前必须提交顶管材料给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批后才能正常进行。
【事件原因分析】
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损失已无法估量,顶管工作属通信管道工程中风险最大的一项,发生的重大通信安全事故也不计其数,那为什么施工单位还未汲取教顺?还是一个通病,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到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为了赶进度忽视安全是最愚蠢的,安全出了大事,你进度再快也没有用,最终施工单位的结局就是出局,反之亦然,客观原因导致进度滞后,而安全、质量能得到保证,那还是能够理解的。像顶管施工这样的大事,必须严格按照流程来操作,即:提交顶管施工申请表、顶管施工审批表、顶管现场勘查报告和顶管现场的勘查图纸,这样才能保障安全施工,给建设单位一个交代,也给自己一个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