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投标须知_三、投标文件

2024-12-08 8点热度 0人点赞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a) 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b) 投标担保;

(c) 授权书;

(d) 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e) 投标书附表;

(f) 资格预审的更新资料(如果有)或资格后审资料(如系资格后审);

(g) 选择方案及其报价(如果有);

(h) 按本须知规定应填报的其他资料。

以上内容都必须使用招标文件第三卷中提供的格式或大纲,除另有规定者外,投标人不得修改。

10.2 随同投标文件应提交初步的工程进度计划和主要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以表明其计划与方案能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本须知第1.3款规定的工期

11、投标价

11.1投标人的投标价,应是本须知第1条中所述的本工程所投合同段的全部工程的投标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额价(注5)为根据。

11.2 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和总额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业主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细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细目或单价、总额价业主将不予接受,严重者将视为不符合性投标,其投标将被拒绝。

11.3 投标人的投标价中应含的保险费按如下规定办理:

(a)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投保,保险费由业主承担。投保的范围与条件和保险费率由招标人与承保人在所商定的投保存协议中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写明(注6)。上述保险费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列有一个单独的支付项,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填写总额价,中标后业主将按承包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费收据支付给承包人。

(b) 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报价。

11.4 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匀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

11.5 投标价中临时占地租用费(含拆迁补偿),按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条款的规定办理。

11.6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和总额价按投标须知资料表与合同专用条款第70条的规定予以调整或不予调整。如需调整,投标人应填写招标文件 第三卷第8篇附表中的价格指数(注7)和权重系数。

11.7 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 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书予以更正,应以工程量清单中数量为准。

11.8 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a)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b) 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并装订于投标文件正文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否则,投标人的调价无效,仍按原报价进行评标。

12、投标文件有效期

12.1 投标文件有效期为开标之日后资料表所写明的时间内,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2.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 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对此要求向招 标人作出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要求,而不会因此被没收投标担 保。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应相应地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注8),但不得因此 而提出改投标文件的要求。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3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3、投标担保

13.1 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按资料表规定的数额或比例提交投标担保。

13.2 投标人可任选下列一种投标担保的形式:投标银行保函、银行汇票或招标人 同意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投标人应确保上述款项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前能划拨到招标人指定的账号上,否则,其投标担保视为无效。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银行级别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招标人须知表中规定。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第三卷中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原件应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3)、联合体的投标担保,应由联合体主办人按本款规定提交。

13.3 投标担保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28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须知12.2 款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有效期,由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13.4 投标文件中必须装有投标保函(或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的复印件,未按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

13.5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协议书后5天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最迟不应超过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30天。

13.6 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将没收其投标担保:

(a)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

(b)投标人不接受依据本须知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或

(c)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第32条和33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书。

14、选择方案

14.1投标人可根据本款规定对下列各项提出选择方案:

投标人在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基本方案的报价外,还可对资料表中提出的选择方案报价。

选择方案,是招标人主动征询的,在招标文件中有图纸、材料和工艺的技术规范,投标人应提交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只有符合招标文件中基本技术方案要求,评比标价被评为较低者,其技术性选择方案报价才给予考虑。

15、投标文件的签署

15.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10.1条款的规定,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份数按资料表规定,其中一份正本,其余为副本,副本应是正本的复制件。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5.2 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逐页小签或签署,不得用签名章代替。

15.3 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涂改、不应有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均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改动处小签或盖法人章。

15.4 本须知第15.2款规定的授权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由公证机公证。公证书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后,且应由公证机关对投标人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公章的真实性作出公证。如果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书。

15.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并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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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补遗书必须按时序编号,在发送投标人同时,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对重要条款的修改要事先报请原招标文件批准部门的同意。投标人收到补遗书后,应在确认函电中书明补遗书编号与发出和收到日期。

注5:总额价(Lump.sum或L.S.)是无法以单价计量的细目,如第二卷第100章中的驻地建设、监理设施、临时道路、桥梁养护等,并以一次或分期按百分比支付的方式予以计量支付。

注6:招标人应在招标前或至迟在投标截止日前14天内与一家保险公司(最后通过竞争选定)就整个工程项目统一商定保险费率和投保协议;费率应在招标文件中写明或在标前会议上宣布,或至迟在投标截止日前14天内,以补遗书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注7:见第三卷第8篇表10的说明。

注8:如果投标人的投标银行保函在已说明在可能延长的该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则不必再办理延长手续;如为现金或汇票担保,期限自然顺延。

 

雅居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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