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的送交
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包装,包装必须使用内外两层封套,并在内外层封套上都要加贴封条,上有“正本”、“副本”标记。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签收。
16.2 投标人提交基本报价之外,同时提交技术性选择报价时(如果征询)应在提交的每一份投标文件上标明“基本报价”或“技术性选择报价”,以资区别。
16.3 在外层封套上应写明(具体资料见投标须知资料表):
(a) 收件人(招标人)的全称和详细地址:
(b) ____________项目____________合同段投标文件;
(c) 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时(即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
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
16.4 内层封套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全称和详细地址,以便因投标文件迟到或其他原因宣布不能接受该投标文件时,得以原封退回。书写方法是:
投标人 邮编: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
名称: _______________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寄)
16.5 如果因投递地点未写清楚而使投标文件迟到或遗失;或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明而造成过早启封、失密等情况,招标人概不负责。
17、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
17.1 投标人必须按16.3款(a)写明的地址,在资料表中所规定的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前,将投标文件送(寄)达招标人签收。
17.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推迟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至少应在原定的投标截止期(资料表所规定的天数)天前将此决定通知送达所有的投标人。在此情况下, 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日。
18、迟到的投标文件
18.1 招标人在按本须知第17条规定的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19、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
19.1 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 面形式提出,并经授权的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投标 文件撤回的要求可先以传真通知招标人,但应随即补发一份正式的书面函件 予以确认。更改、撤回的确认书必须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送达招标人签收。
19.2 更改的投标文件应同样按照投标文件送交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9.3 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投标文件不得更改。需作澄清时,必须按本须知第27条的规定办理。
19.4 如果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则按本须知第13.6款的规定没收其投标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