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
其中,工程建设领域取消如下罚款事项:
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行为的罚款。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行为的罚款。
对未取得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等行为的罚款。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等事项发生变更,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罚款。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以及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行为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取消)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取消)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原文如下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和调整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3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16个罚款事项,调整17个罚款事项。取消罚款事项的,自《决定》印发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调整罚款事项的,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执行。
《决定》取消的16个罚款事项,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2个、教育部2个、住房城乡建设部5个、中国人民银行3个、国家林草局1个、国家邮政局1个、国家疾控局2个;调整的17个罚款事项,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1个、应急管理部1个、国家新闻出版署13个、国家疾控局2个。这些罚款事项主要集中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领域,取消和调整的目的是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共涉及7部行政法规和6部部门规章。《决定》对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后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自《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相关行政法规修改方案,并完成相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自相关行政法规公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考虑到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有30日的征求意见期限,规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决定》强调,罚款事项取消后,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简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
本文来源:国务院、住建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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