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8日及10月16日,原告石某与被告某分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各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某社区5号楼、10号楼的土建,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承包方式、工程执行条款和结算条款等。工程施工完毕后,原告交付被告使用,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结算,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230000元。 原告主张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方式显失公平,合同价与实际成本价差额为1778945.28元,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差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与某分公司签订协议书和补充合同,约定由石某对涉案工程进行承包建设。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