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在第四十四条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作了重大改变——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把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权责赋予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改变了以往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进行资格审查的做法。自87号令最初公布时,不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感觉责任重大,不知如何是好,纷纷提出等一系列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相关的问题。在此,笔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招标的实际经验,对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