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基本规定
(1)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工程合同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
(2)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移交。
(3)工程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分别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主管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工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4)工程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与工程实际相符合。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应依法追究责任。
(二)分类与主要内容
二、施工资料管理
(一)基本规定
(二)提交企业保管的施工资料
(1)企业保管的施工资料应包括: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文件,物资资料,测量监测资料,施工记录,验收资料,质量评定资料等全部内容。
(2)企业保管的施工资料主要用于企业内部参考,以便总结工程实践经验,不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三)移交建设单位保管的施工资料
三、工程档案编制与管理
(一)资料编制要求
(二)资料整理要求
(三)项目部的施工资料管理
(1)项目部应设专人负责施工资料管理工作。实行主管负责人责任制,建立施工资料员岗位责任制。
(2)在对施工资料全面收集基础上,进行系统管理、科学地分类和有秩序地排列。分类应符合技术档案本身的自然形成规律。
(3)工程施工资料一般按工程项目分类,使同一项工程的资料都集中在一起,这样能够反映该项目工程的全貌。每一类下,又可按专业分为若干类。施工资料的目录编制,应通过一定形式,按照一定要求,总结整理成果,揭示资料的内容和他们之间的联系,便于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