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竣工后的交工验收流程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具备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已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满足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则不得进行交付使用。
二、工程竣工验收所需材料
1. 规划部门认可文件,通常包括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要提供原件以进行验证。复印件需附上建设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
2. 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并提交原件进行验证。复印件需附上建设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
3. 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要提供原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设计有消防要求的情况)。
4. 环保部门认可文件,要提供原件,即我市环保局出具的“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对设计有环保要求的情况)。
5.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原件。
6.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即由城建档案馆提供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接收联系单”(原件)。
7.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竣工验收的特点
竣工验收的依据可概括如下九点:
1. 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批准的各种文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
3.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4. 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 工程承包合同文件。
6. 技术设备说明书。
7. 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其他规定。
8. 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和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要按照签订的合同和进口国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进行验收。
9. 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建设项目,应按照世界银行规定,按时编制《项目完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