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重钢结构厂房施工招标文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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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 新基地热加工项目

-铸锻及木模厂房施工总承包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有限责任公司

二○○七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 3

一、 投标须知前附表 3

二、 投标须知 6

(一) 总则 6

(二) 招标文件内容 7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8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五) 开标 15

(六) 评标 16

(七) 合同的授予 18

第二章 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 21

一、合同协议书 22

二、合同通用条款 24

三、合同专用条款 48

第三章 工程范围、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条件 64

一、 项目概况 64

二、 工程范围 64

三、 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及要求 69

第四章 设计文件(图纸) 80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81

第六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82

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83

二、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84

三、 投 标 函 85

四、 投标函附录 86

五、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87

第七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88

一、 投标报价说明 89

二、 投标报价汇总表 90

三、 主要材料清单报价表 91

四、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92

五、 综合单价分析表 93

六、 措施项目报价表 94

七、 其他项目报价表 95

八、 措施项目报价详细构成分析表 96

九、 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 97

第八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98

一、 施工组织设计 99

(一)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100

(二) 劳动力计划表 101

(三)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02

(四) 施工总平面图 103

(五) 临时用地表 104

二、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105

(一)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106

(二) 项目经理委任书 107

(三) 项目经理简历表 108

(四) 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109

(五)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到岗承诺书 110

(六)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111

第九章 评标办法 112

一、总 则 112

二、评标内容与评标程序 112

三、评标标准及说明 113

四、评标注意事项 117

第十章 招标文件附件 119

附件一、中钢西重新基地热加工项目-铸锻及木模厂房施工总承包标段一:铸钢车间施工总承包设计图纸(另附) 119

附件二、中钢西重新基地热加工项目-铸锻及木模厂房施工总承包标段一:铸钢车间施工总承包工程量清单(另附) 119

附件三、承包人银行履约保函 120

附件四、施工现场临时生活区布置图和相关制度(包括现场管理制度及处罚制度等)(另附) 121

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中钢西重新基地热加工项目-铸锻及木模厂房施工总承包

标段一:铸钢车间施工总承包

1.1 标段号 标段一
1.1 招标编号
2 1.1 建设地点
3 1.1 建设规模及结构形式 ;积
4 1.1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主材须经甲方认定或指定)
5 1.1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合格
6 2.1 招标内容及范围
  1. 厂房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公用工程施工(含设备基础土建、水、暖、电、动力、综合布线预埋部分等);
  2. 预应力大型钢筋混凝土屋面板;
  3. 钢结构、围护系统(屋面压型钢板、墙板及檩条等)、厂房外门、外窗、屋面压力流虹吸雨水排放系统、桥架、母线槽、滑触线、弱电系统总包管理及施工配合;
  4. 工艺设备安装、天车安装等总包管理及施工配合;
  5. 未尽事宜详见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第三章要求。
7 2.2 工期要求 计划工期:2007年11月~2008年9月
8 3.1 资金来源 自筹和银行贷款
9 3.1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预审
10 4.1 投标人

资质等级及其他要求

通过本项目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才能参加投标;

投标人投标文件中资质等级资料须与资格预审文件资质等级资料要求相一致,即:

具备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

具有相关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经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专业的壹级项目经理或房屋建筑一级建造师资质证书(承担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

具备类似工程施工经历和一定工作业绩,在设备、人员、资金和质量保证、环境保护的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等方面有圆满完成本工程能力的充足有效的证明材料

11 5.1 现场踏勘 投标人自行现场踏勘,但须事先征得招标人同意
12 8.1 投标人疑问及澄清 投标人递交书面澄清问题截止时间:2007年 10 月 21日15时,投标人的澄清问题须传真至 并同时E-mail至 ;

招标人澄清发出时间:2007 年10月23 日

投标人收到澄清后的确认时间:24小时之内

13 13.1 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
14 15.1 投标有效期 60日历天(自开标之日起算)
15 16.1 投标担保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万元(收款单位: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即期汇票、北京地区银行开具的支票或开标前保证金电汇至招标公司帐户。

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单独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

16 17.1 替代方案 不适用
17 18.1 投标文件数量 一份正本;投标函部分和技术部分副本二份,商务部分副本四份;电子文档光盘 二 份
18 21.1 投标文件的提交 提交截止时间:2007年11月6日8:30时

投标文件须在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至开标地点。

19 25.1 开标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20 32.1 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
21 36.1 中标服务费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交纳中标服务费
22 39.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额:合同金额的10%,形式为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前 3 日内

23 7.4 图纸抵押金 人民币1000元整,当投标人退回图纸时,图纸押金将退还给投标人(无息)
24 招标人 名称: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中钢大道

联系人:

E-mail:

25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 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E-mail:

投标须知

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章、规定等,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中钢西重新基地热加工项目-铸锻及木模厂房施工总承包招标共分为两个标段,本次招标为标段一铸钢车间施工总承包。(招标编号: )。

2、招标范围及工期和资金来源

2.1本项目的招标范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2本项目的工期要求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2.3本项目资金来源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

3、投标说明

3.1资格预审方式按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所述。

3.2投标人只能参加已通过资格预审的一个或二个标段的投标,但最多只能在其中一个标段中标。

3.3投标人投本标段并同时参加本次招标的另外一个标段投标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其中标标段的优选顺序(如没有明确优选顺序且该投标人在两个标段的评选中均排名第一时,由招标人确定其中标标段)。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

4.2参加本标段的投标人只能是通过本标段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

4.3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方式投标。

5、踏勘现场

5.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招标文件内容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须知
  2. 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
  3. 工程范围、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条件
  4. 设计文件(图纸)
  5. 工程量清单
  6.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7.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8.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9. 评标办法
  10. 招标文件附件

7.2 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7.4当投标人退回招标图纸时,图纸押金将同时退还给投标人(不计利息),仅当投标人退回招标图纸后,才可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中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8.2 如有必要,招标人将就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以答疑的形式在投标预备会(答疑会)上进行解释。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日的任何时候,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1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

11.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3. 投标函;
  4. 投标函附录;
  5.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1.3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⑴ 投标报价说明

⑵ 投标报价汇总表

⑶ 主要材料清单报价表

⑷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⑸ 综合单价分析表

⑹ 措施项目报价表

⑺ 其他项目报价表

⑻ 措施项目报价详细构成分析表

⑼ 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

11.4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4.1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⑴ 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

⑵ 工程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⑶ 劳动力安排计划;

⑷ 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⑸ 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⑹ 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⑺ 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⑻ 施工总平面布置设计;

⑼ 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11.4.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⑴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⑵ 项目经理委任书

⑶ 项目经理简历表;

⑷ 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⑸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到岗承诺书。

⑹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11.6投标人应提供包含所有投标内容的电子文档(光盘)二份。电子文件中的文本文件必须使用Microsoft Word格式,表格必须使用Microsoft Excel格式,图纸文件应使用AutoCAD格式,图像用BMP格式或JPG格式。

11.7 本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提交的材料样品及其他资料。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方式进行报价。

13.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3.3 投标人应在本投标须知规定的期限内对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如果投标人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数量有差异的,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时间前将需要澄清的问题以书面递交的形式或以书面传真并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至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会同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审核,并以书面文件形式发出答疑补充文件,作为最终的工程量;最终工程量将作为投标报价和合同结算的依据,合同实施过程中招标人不再承担由工程量清单量差导致的任何风险和费用,但由于招标人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或现场签证等工程量变更而引起的费用除外。

13.4投标人应按最终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3.5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措施项目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全部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市场价报价,施工期间的价格变动风险在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结算不调整单价。除非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另有规定,投标人的投标综合单价将贯穿施工过程的始终,发生数量变化和设计变更时综合单价不调整。

13.6 工程技术条件和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本工程冬雨季施工措施和费用,投标人为本工程可能需要的深化二次设计的有关费用等应已充分考虑在其投标报价中。

13.7投标人与主体钢结构施工单位、钢结构围护系统施工单位、厂房门窗、桥架、母线槽、滑触线、厂房屋面虹吸雨水排放系统、弱电系统、工艺设备、天车等施工单位间的总包管理、协调、配合、服务费用应充分考虑在其投标报价中,并计在其措施费用中且分别单独列出,包括但不限于:临时水、电、道路占用、垂直运输设备运行的水电费、脚手架和仓储用地、用房、人员食宿、建筑垃圾清运、成品保护以及分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需要总包单位提供的任何配合管理、协调、配合、服务或交叉施工费用,招标人对此类费用不再进行支付。

13.8投标时,施工及生活用水按1.65元/吨计价,电按0.85元/度计价;投标人报价应充分考虑工程所在地材料供应情况,当地材参考价:砂子为33元/m3左右、石子(破口石为75元/m3左右、卵石为55元/m3左右),白灰为110元/m3左右,实心粘土标准砖0.2元/砖左右。投标人应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砂子、石子等材料价格行情,并将此类可能风险费用考虑进去。

13.9本工程的劳保统筹费计入投标报价中,该费由发包人代扣代缴(代扣代缴比例为3.55%)。

13.10以下专业工程招标人将独立发包:

  1. 厂房主钢结构工程。
  2. 厂房钢结构围护系统(含屋面板、墙面板、檩条等),工作内容包括:钢结构厂房围护系统的转化设计及优化、厂房屋面板和墙面板的制作、运输、安装(包括附件、收边、保温、天沟、落水斗、落水口、封口等),厂房屋面和墙面的支撑檩条的制作、运输、安装(包括附件)、屋面采光和通风系统(通风设备由业主提供)等。
  3. 厂房外墙门窗、玻璃幕墙, 工作内容包括:材料、制作、运输、安装调试、电动推拉门电控、附件等。
  4. 厂房屋面虹吸雨水排放系统、天车、桥架、母线槽、滑触线、弱电系统等。

在投标阶段,投标人应在其它项目清单内填报对以上各独立承包施工单位的总包管理、配合、协调、服务等费用,合同结算时不论独立发包项目的量和价有任何变化,独立发包项目可以据实调整,但独立发包项目的总包管理、配合、协调、服务费不再调整,投标人应在投标时将此类可能风险费用考虑进去。

13.11本项目有甲供设备和材料,招标人将对甲供材料另行采购或招标。甲供设备和材料的本身费用不计入投标总报价。在投标阶段,投标人应按照甲供材料的工程量自行计算保管、安装、配合等相关费用,合同结算时不论甲供材料的量和价有任何变化,甲供材料的保管安装配合等相关费用不再调整,投标人应在投标时将此类可能风险费用考虑进去。

13.12本工程场地标高见招标人提供的测量成果表。标高由投标人自行复核,价格一次性包死。

13.13若土建总包单位对部分专业工程施工没有相应资质,如消防报警系统及灭火系统、压力容器安装等,须分包给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但分包单位须得到招标人的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

13.14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工地周围环境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并预估可能的风险费用,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15除非招标文件或合同另有规定,投标人报出的投标总价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将不再调整。

13.16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价款可以调整的条件仅限于:

(1)甲方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且该变更导致单项清单子目及其连带子目总价变化在5000元以上(含)的,综合单价不变,总价按实际发生量调整;

(2)上述变更不包括由于工程质量问题或不满足设计要求标准导致的变更;

(3)上述变更导致单项清单子目及其连带子目总价变化在5000元(不含)以下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但如其累计值达到10万,甲方将对超出10万的部分费用予以调整。

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担保

16.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金额及递交方式提交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接受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及帐号:

开户名称: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行北京知春路支行

帐 号: 8024 1933 4608 091001

注:若为汇款,则以开标前保证金汇到招标机构帐户方视为保证金有效。

16.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仅当投标人完好地退回招标图纸后才能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手续。

16.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7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担保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未投标或撤回其投标;或
  2.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应提交履约保证金而未提交;或
  3.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与招标人签定承包合同的。
17、投标人的替代方案(不适用)
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8.2 投标文件需打印,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3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8.4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9.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技术部分(施工组织设计)装订要求按照本须知第19.2规定):投标文件应使用A4纸打印,装订须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

19.2投标人应按照本须知第11条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将投标文件按投标函、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等分三册装订,投标函的正本和副本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其他投标文件按正本一包、副本一包进行装订。电子文档密封在其他投标文件的正本包内。上述投标文件(其包装为内层密封袋)须共同封入一个外层密封袋内。

19.3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9.3.1写明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即:

  • 招标代理机构: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30层

19.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 项目名称:
  • 标段号:
  • 招标编号:
  • 标明“在(开标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字样,并根据本须知前附表中第19项的规定填入开标日期和时间。
  • 密封的具体要求:投标人应于投标文件密封袋开口处进行密封,并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

19.4除了按本须知第19.2款和第19.3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22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内层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19.5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9.1款、第19.2款和第19.3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0、投标文件的提交

20.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1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

21.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2.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3.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4、资格预审申请书材料的更新

24.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如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须对其重新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确认的。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评审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资格预审申请书中列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正式投标中不得更换,如确需更换,除应达到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标准,还应得到招标人的书面认可。

开标

25、开标

25.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出席开标仪式,并随身携带个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应随身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25.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9条规定宣布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招标人不予接受:

    1.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至指定地点的;
    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5.3 开标程序:

25.3.1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25.3.2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5.3.3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5.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开标后的投标文件概不退回。

25.5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评标

26、评标委员会与评标会议

26.1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6.2开标结束后召开评标会议,评标采用全封闭方式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7、评标过程的保密

27.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7.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7.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30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9、投标文件的的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

29.1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9.2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参加开标会,又无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书为准)或虽参加开标会议但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其身份的;
  2. 开标时,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无效的;
  3.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组织的答疑会或答辩会的;
  4. 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第19条的要求予以密封和标记的;
  5. 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9.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有效的“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6.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7. 投标人递交多份(含两份)投标文件,或有多份(含两份)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的;
  8.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的;
  9.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10.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
  1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与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如主要人员发生变化)且未获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
  12. 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3)“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经评审后认定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不合格的。

30、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30.1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0.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1、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31.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6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1.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依次推荐综合排名位于前3名的合格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31.3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规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依据现行法规直接确定中标人。

31.4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2、评标方法和标准

评标方法:本次招标采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为“综合评估法”:即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将报价、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工期保证、加工厂生产规模、加工制作设备配置、业绩等赋予不同的权重,用打分或折算货币的方法,评出中标人。详见第九章“评标办法”。

合同的授予

33、合同授予标准

33.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2.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4、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34.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34.2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5、中标通知书

35.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5.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6. 招标服务费

36.1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交纳中标服务费,。

37、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7.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7.2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7.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7.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8、合同签署滞后期限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10日内未按时与招标人签约或违规时,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保留与第二中标候选人签署合同或选择重新招标的权利。

39、履约担保

39.1本工程的履约担保采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项规定的形式。

39.2在签订合同之前,中标人(承包人)应向业主提交中标价格的10%(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形式为银行保函。

39.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自合同签定日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完成后28天结束,届时由业主将其退还给中标单位。

39.4投标人提交的银行履约保函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经营的银行开具的,格式参照投标附件三履约保函。

39.5如果中标人未能提供履约保函,则业主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标资格。

40、工程建设廉政规定

40.1为了在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西重)易地搬迁改造项目建设中更好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承发包人双方利益不受侵害,实现新基地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双优”目标,根据中央与地方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兹就中钢西重易地搬迁改造项目建设全过程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附件四规定。

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

本工程合同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建[1999]313号)(GF-1999-0201)

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中钢西重新基地热加工项目-铸锻及木模厂房施工总承包标段一:铸钢车间施工总承包

工程地点: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区中钢大道

工程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一)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

  1.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详见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要求。

  1.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7年11月15日(计划开工)

竣工日期:_ 年 月 日_(计划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1.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1.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元

  1.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4.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承包人将履约保证金提交发包人且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住 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二、合同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1. (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质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 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下列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1指定分包商:由发包人招标或通过其他方式选择的专业工程施工承包商。

1.2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1.3第三人:指除发包人和承包人工地人员之外的其他与工程施工、管理有关或无关的人员或单位。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 招标文件
  5. 合同专用条款
  6. 合同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图纸
  9. 工程量和设备材料清单
  10.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2. 现场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3. 工程进行过程中有关信件、传真、邮件等。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同时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_ _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部门、省、市及行业颁布的有关规范、标准、规程和图纸要求的其它标准和规范等,所有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必须是最新版本;在合同履行期间,本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若有修改或新颁,应按修改或新颁的内容执行;其他执行通用条款第3.3条。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本工程和图纸所涉及的标准、规范、图集等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4.图纸

4.1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3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完整施工图纸5套。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第4条,保密期限为工程竣工投产后一年。

4.3项目管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合同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其工程保修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受其约束。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和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各参建单位的关系协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涉及工程造价变化的因素,包括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等,具体见监理合同。_

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该项目发包人委托项目管理公司(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代行管理职能。

姓名: 职务: _工程师_

职权:参与工程质量、投资、进度的管理和各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等;对现场变更、签证进行工程量确认,对施工验收会签管理权

5.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无____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_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是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所列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否则执行专用条款第35.2规定。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施工所需的水、电等设施现场已经具备,发包人提供供水、供电接口,承包人自行安装水表、电表计量;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场外道路已经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3日内_。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已经办理相关批件,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已具备开工条件。___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3天在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开工前3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如有)的保护工作由承包单位完成,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签定合同时另行商定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合同签定后5日内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_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安排,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如有,承包人提出保护方案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批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过程中要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产生垃圾随时清运出场,并在交工前将所有垃圾清运出场,承包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个单位同时作业,承包人必须顾全大局,相互协作,密切配合,严格服从发包人、项目管理公司和监理单位的协调指挥。

(10)承包人须积极协调各施工单位间配合接口等关系,积极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11)承包人应处理好与相邻施工单位的施工接口关系,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或另行指定其他单位来完成相关配合工作,其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并不需要承包人同意。

(12)承包人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承包人员或其内部发生任何非法的、骚动的或无序的行为,以保持安定,保护现场及第三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13)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的总包管理、配合、协调、服务等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3天提供标后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及时标网络施工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_ 收到有关文件后7日内审核。__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由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包括开工日期),经发包人同意工期可以顺延,但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的任何费用;施工期间因天气气候因素如雨季施工等问题而引起的工程停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工期不予顺延。

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可以顺延,但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⑴ 在施工中停水24小时以上又不能安排其它工作的;

⑵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⑶ 发包人认定的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延误情况等;

⑷ 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不可抗力”详见专用条款第39条规定)。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的合格规定。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按国家、陕西省及西安市有关规定执行。

19.工程试车

19.1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除执行通用条款以外,承包人须按照国家、陕西省和西安市有关规定搞好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安全事故和人身伤亡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一切责任;若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或被第三方索赔的,承包人承担该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本合同价款采用_固定价格合同_方式确定。

  1.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风险费用已均含在最终投标报价内。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因不确定因素变更工程实施范围(如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等),工程结算时以投标报价及工程现场签证为依据。

由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清单内的分项工程量变动,综合单价执行原综合单价。

  1.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2.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_无_

23.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_ _无_ _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每月25日。_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工程款按月支付, 每月25日前承包人将本月已完成的工程量付款申请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量经工程师核定并经发包人确认后10日内支付所核定本月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工程经结算审核后20日内,支付至核定总造价的90%;余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一年)满后30日内将除因承包人违约被扣罚部分外的保修金返还承包人(不计利息)。

工程款支付的条件:承包人完成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资料齐全的工程内容,且承包人的工作必须使监理、管理和发包人现场工程师通过、认可。

发包人由于某种原因(自身不能左右的)迟付工程款在14天内的,承包人应继续按正常计划进度施工,并保证工程顺利完成。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详见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检验或试验等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由发包人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结算。

发包人根据甲供材料清单向承包人提供由发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清单中材料设备的交货时间将由双方根据合约控制的进度计划而定的,考虑到材料设备采购涉及的运输过程容易受到许多非发包人自身所能控制的原因的影响,因此承包人应为清单中规定的各种材料设备的到货时间分别考虑一个提前或延误的合理误差,在合理误差之内交付的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及时按合同规定办理接收手续,且不得提出任何有关费用和工期的索赔。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由发包人支付。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行为仅限于提供“一览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任何为恰当和正确地使用、安装和实施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所必需的但发包人供应清单中未列明的其他任何辅助性材料以及为使用、安装和实施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连同辅助性材料所需的人工费用应已经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格中。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 招标文件对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有规定的,承包人须严格执行,承包人如需更换,须经过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方可使用。
    2. 招标文件对材料、设备的品质、品牌有规定的,承包人应从其规定,承包人如需更换,须经过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方可使用。

_除第23条和27.1规定外,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设备等均由承包人采购,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等必须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品牌及生产厂家,并在采购前15日内通知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经发包人现场工程师认可后方可进行采购,但并不因此免除承包人任何质量责任。

承包人进场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每发现一个质量问题,发包人将从履约保证金内扣除1000元;每发现一个批次质量问题,发包人将从履约保证金内扣除10000元。

甲供材料之外的设备及承包方供应暂估价材料,均应由发包人签字确认后方可采购、用于工程。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均应达到国家规范“合格”标准以上并符合本合同有关要求。发现不合格材料、设备用于工程中,承包人无条件返工且费用自理。如承包人对材料采购不力,业主将对该材料自行采购,费用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

八、工程变更

见专用条款第23条和通用条款的相关内容。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前5日内,送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等4套(包括3套竣工图)。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6.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 无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_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编制详细的时标网络作业计划,竣工时间超过计划工期的,每延期1天罚款1000元;若延期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条件负责修复,工期不予顺延;达不到投标时的质量承诺,承担相当于本工程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无偿进行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1 投标单位中标后,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得同时更换),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换的人员要有同等资质及业绩证明,后任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标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更换壹人处以5万元罚款,擅自更换标书中明确的项目管理班子其他主要成员的每更换壹人处以1万元罚款。

35.2.2未经发包人同意中标人擅自更换项目班子主要人员,且拒绝执行发包人要求其调回原项目班子主要人员的,以违约论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将承包人清除出施工现场。

35.2.3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每月到位应不少于22天,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缺勤1天罚款1000元,专业负责人每缺勤1天罚人民币500元。

35.2.4 特殊工种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发现无证或证书无效上岗者,每人次由施工项目部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累计5次停工整顿。

35.2.5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部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

35.2.6 承包人应编制详细的时标网络作业计划,竣工时间超过计划工期的,每延期1天罚款1000元。

35.2.7 达不到投标时的质量承诺,承担相当于本工程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无偿进行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

35.2.8为保证工程施工的连续性,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工期,承包人必须保证工程不转包、组织机构稳定、保证工程进度、安全措施落实及合同约定的其它内容,否则,其履约保证金将被相应扣罚。

35.2.9 除因违约被扣罚没部分外,剩余履约保证金将在专用条款第26条规定的期限内退还。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3)种方式解决:

(1)向 部门请求调解;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 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本工程不允许违法分包和转包,如果发现承包人存在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承包人将被清除出现场、合同随之终止,同时发包人将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分包承包人为: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六级以上(含六级)持续8小时以上的大风、台风、龙卷风,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210mm以上,5级以上(含5级)的地震及洪灾、火山活动等,其他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39条。

40.保险

40.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按相关规定_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合同签定前提供合同价10%的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2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8份,发包方执6份,承包方执2份,正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_

47.补充条款

47.1、承包人应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或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将提前通知承包人)无条件退出施工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拒绝进行工程验收和工程结算等工作,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47.2、承包人应负责所承担单位工程全部竣工资料(含该单位工程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施工单位竣工资料)的整理、装订、归档工作,并保证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费用含在合同总价内。

47.3、承包人不得拒绝发包单位安排的临时性额外工作。

47.4、工程施工过程中,若遇到外界干扰而影响施工,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解决问题,确保工程的顺利施工。

47.5、承包人应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由于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7.6、发包人委托专门项目管理公司对整个项目进行管理,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期间,发包人、项目管理公司为使工程有条理进行,将根据合同条件和有关法规制定相应的管理程序、办法、制度(包括现场管理制度、处罚制度、应急预案等)及图表等,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任何违背上述程序、办法、制度的行为和不使用相应图表的行为均被认为是违约行为;各种制度待承包人进场后由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项目管理公司对承包人的付款申请拥有审核权。

47.7、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和其他单位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已完工程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47.8、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指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收取总包管理、配合、协调、服务等费用。

附件一: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 层数 跨度

(米)

设备安装

内 容

工程

造价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铸钢

车间

37150 钢结构(预应力混凝土屋面板) 一层 24+30+30+24.2+24+18+18

附件二: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

品 种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附件三: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中钢集团 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本项目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壹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修金返还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保修期(一年)满后30日内将除因承包人违约被扣罚部分外的保修金返还承包人(不计利息)。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

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易地搬迁改造项目建设廉政协议书

甲方: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在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西重)易地搬迁改造项目建设中更好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甲乙双方利益不受侵害,实现新基地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双优”目标,根据中央与地方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兹就中钢西重易地搬迁改造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党风廉政建设,订立以下廉政协议,本协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甲方

1、甲方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陕西省关于建设工程中建筑安装、设备采购、物资供应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牢固筑起思想道德防线,时刻做到廉洁自律,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新基地建设的始终。

2、甲方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基地建设廉政十不准,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弄虚作假,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暗箱操作基地建设中的招议标工作,遵守基地建设的办事程序,严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超越权限私自签批各类与基地建设有关的签单(证)、协议等。

3、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接受、贪占参建单位的钱物或礼品、代金券等,不得参加参建单位为联络感情所邀请的游览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含配偶、子女),不得参与参建单位或个人所举办的宴请,不得与参建单位的人员私自打牌、打麻将,更不得单独参与以上活动。

4、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以向参建单位强制委托、强行服务、吃拿卡要、报销各种费用的手法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及工程物资采购招标提供优惠和便利条件;不得在基地建设中为他人说情干扰新基地建设工作。

5、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内外勾结伙同侵占工程建设物资,不得高估冒算编制工程决算,不得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变相承揽基地的单项工程项目。

二、乙方

6、乙方参建人员应监督甲方工作人员遵守廉政十不准,协助甲方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创建“双优”工程,对甲方工作人员的无理要求应及时举报或投诉到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7、乙方参建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陕西省关于建设工程中建筑安装、设备采购、物资供应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应当通过正常的途径保持与甲方的业务联系,保证做到不利用请客、送礼、行贿等不当手段获取非法利益。

8、乙方参建人员应做到不邀请安排基地建设工作人员参加外出旅游、高消费娱乐(色情服务)、打牌打麻将等活动,不得安排工作之外的参观活动。

9、乙方参建人员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进行私下交易,以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施工、设备物资供应的中标权以及通过对不合格物资、工程的验收。

10、乙方参建单位与中钢西重签订本协议后,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交纳廉政保证金,在违约时将按合同约定予以廉政罚款,如开标前违约将取消投标资格。

三、违约处罚

11、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并经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按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有关廉政规定处理。

12、乙方参建人员违反本协议并经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按违约金额的两倍处罚。

四、廉政保证金交纳与退还

13、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廉政保证金。工程竣工后,乙方遵守本协议,甲方将全额退还乙方廉政保证金。

14、廉政保证金数额(万元)收取见下表

合同额 廉政保证金数额
≤ 300 按合同额的1%收取
> 300 按300×1%+(合同额-300)×0.5%

本合同的廉正保证金为¥ 元(大写: )

甲 方: 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 乙 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工程范围、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条件

项目概况

    1. 定义

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

(1)“设计院”指本招标项目的设计单位 研究院。

(2)“图纸”指设计院为本招标项目提供的设计文件。

(3)“工程量清单”指本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

(4)“监理公司”指本项目的监理单位 监理有限公司。

(5)指定分包人:由招标人就单位工程内专业工程进行单独发包并确定的承包人,且由土建总承包人与确定的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

(6)独立承包人:由招标人就单位工程内专业工程进行单独发包并确定的承包人,由招标人与确定的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

    1. 工程综合说明

2.1工程概况

中钢集团 将在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建设重型装备研发制造基地,厂区规划用地面积 m2,总建筑面积约 m2,其中一期主要建设第一加工装配车间、第二加工装配车间、传动件车间、热处理车间、结构件车间、综合办公楼、综合站房、动力站房及相应的公辅配套设施等。一期新建建筑面积约 m2,本次热加工项目具体如下:

标段号 标段内容 建筑面积 最大轨

顶标高

建筑跨度(m) 桩距(m) 结构形式 最大吊车吨位
标段一 铸钢车间施工总承包 14m 24+30+30+24.2+24+18+18 12 钢管混凝土格构柱 100吨

厂房结构形式:主厂房为单层钢结构,实腹式型钢柱。

工程范围

  1. 总则
    1. 工程范围描述本工程所要求完成的工作只是概括性的,不应认为是全面的,无缺的,但并不限于或排除从合同文本(法规)或根据实际情况,有经验的承包人可推断出的为完成一个完整工程所需的全部工作。
    2. 承包人被视为已详细研究了有关其他文件、工程量清单,特别是图纸,已完整了解本工程的实际工作范围。
  2. 工程范围

1. 土建总包范围

以下工程由总承包人直接完成,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已列入总承包而总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的项目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投标人须在标书中填报拟分包的项目及分包人的相关资质等资料,总承包人的工程不允许违法分包或转包。

    1. 除主钢构外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不含工艺设备安装),所有的预埋预留(含预埋管件、铁件、预留洞等)部分。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厂房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包括预应力混凝土大型屋面板、屋面钢支柱砼墩、柱间支撑下部混凝土拉梁、钢梯基础、杯口内壁凿毛及杯口二次灌浆、H型钢柱底后浇层、钢柱混凝土包脚、钢柱上沉降观测点、厂房四周1 .2米高砖墙外贴陶土砖、钢丝绳地坑等);
        2. 公用工程施工(包括设备基础,平台、管架基础,水、暖、电、动力施工);
        3. 弱电系统(监控、安防、广播、自控、自动报警等综合布线)的砼、砖墙内的预埋管施工;
        4. 所有的预埋预留(含预埋管件、铁件、预留洞等)部分、大门内外防撞钢柱、推拉门地轨安装(撞钢钢柱及地轨甲供);
        5. 消防给水系统、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冷却循环水系统、给排水系统(中水、生活冷热水、污水、雨水等)施工。动力管道系统(蒸汽、凝结水、氧气、氩气、压缩空气、丙烷、天然气)施工。厂房内管道与厂区管网分界处,图纸有说明的按图纸施工,图纸没有说明的管道出外墙皮3米(如有管井,则应敷设到第一个管井处)。
        6. 进户电线管(包括弱电系统预埋管)施工至出外墙皮3米(如有管井,则应敷设到第一个管井处)。在接口处要配合后续单位施工,例如厂区管网、智能电气管内穿线、弱电布线等施工。
        7. 车间内压缩空气系统设备安装及管道施工(储气罐、空压机、干燥机等设备甲供),外部引入的施工至室外3米;氩气、氧气、乙炔、丙烷、混合气、生产和设备用天然气等管道施工至室外3米;
        8. 全部室内外照明、疏散灯、安全照明敷线、接线、安装;
        9. 轴流风机、摇头风扇安装,压型钢板屋顶风机配电;大型屋面板上的屋顶风机基础及配电。
        10. 动力电缆敷设,动力箱、插座箱、断路器箱等低压配电系统的安装,电源送至设备控制箱(含非设备自带控制箱的安装);
        11. 防雷接地系统、工艺设备接地系统、其他接地系统(含等电位箱等)的接地与安装;
        12. 壁扇、风机、风扇、小电器敷线、接线、安装;
        13. 天车轨道安装;
        14. 电动平车轨道及电动平车配电、滑触线(铜带甲供)安装;
        15. 未尽事宜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要求
    2. 土建总包单位要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1. 土建总包单位应确保由其施工的预埋件、管线等满足后续施工需要,如出现质量问题(如管线损坏、堵塞等),由土建总包单位负责整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及费用。
        2. 土建总包单位在施工时应注意对其他施工单位已完成或未完成的工程进行保护,如造成损坏,由土建总包单位自费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土建总包单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土建总包单位自费予以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 土建总包单位要管理、配合、协调相邻其他施工单位,并处理好接口关系。
        1. 与厂房钢构主体施工单位的配合及与厂房管网施工接口处理等;
        2. 厂房内设备基础预埋件由土建总包单位提供并施工(如果有些预埋件由其他单位提供的另外说明),并做好预埋后的保护工作;
        3. 厂房满足设备安装要求时,土建总包单位须保证单位工程内整体地面平整,道路畅通,满足设备安装条件。
        4. 设备基础和厂房地面浇筑前,土建总包单位应会同甲方、管理、监理人员及所有参建的施工单位对即将浇筑混凝土的部分进行验收会签,共同确认各项施工完成后,方可浇筑施工。
    4. 全面管理、协调、服务、配合整个中标项目所有工程的施工,包括由指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及公用事业单位负责施工的工程,及进行这些工程所需的预埋及相关配合工程和提供工地临时设施(如有)。
    5. 除非是发包人自己负责的项目,总承包人须负责整个工程所有的施工任务、包括材料设备的采购、施工、保护及保修,不论是永久性质的或是临时性质的。
    6. 本工程范围内如有部分项目需总承包人进行深化设计的,总承包人须提交设计方案、计算资料、详细施工图纸、大样图纸、制配图纸等供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审批认可后,方可施工。
    7. 若所完成工程的位置偏差大于图纸或工程规范要求时,发包人可要求总承包人承担一切所需之额外工程的费用(无论此额外工程是否由总承包人负责施工),以补救偏差之错误。

2. 发包人独立发包工程

以下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由招标人直接发包,并由招标人与招标确定的单位签定施工合同,这里称施工单位为独立承包人。总承包人负责对这些工程的管理、协调、配合和服务,独立承包人就所承担的工程向发包人负责,总承包人就所有的分包工程向发包人负责。

(1)钢结构工程(含屋盖结构:屋面钢架梁、梯形钢屋架、钢天窗架、托梁、托架、钢梁、檩托、墙托等,不含预应力混凝土大型屋面板;屋面挡风板系统:挡风板钢架、支柱、墙梁、支撑、拉条、撑杆及墙面板等;吊车梁系统:吊车梁、制动梁、检修走道板(采用花纹钢板)及检修平台、栏杆、车挡、上吊车钢梯、直爬梯、屋面检修钢梯、臂行吊车系统钢结构架(不含臂行吊车轨道方钢)、吊车钢丝绳架等;柱:钢管砼柱、实腹式型钢柱、女儿墙墙架柱等;支撑体系:屋架支撑、柱间支撑、屋面系杆、支撑桁架等;管道、桥架、母线槽的支托、支架、吊杆、拖梁、支架梁、钢牛腿、吊架梁等;电动葫芦轨道;走道板、钢梯、钢平台等;屋面挡风板系统的墙面懔条(墙梁)、拉条、懔条撑杆、墙面彩钢板等。以上钢结构材料(含高强螺栓及外构件)的采购、加工、制作、拼装连接、检验试验、运输、保管、现场吊装、防腐、防火涂料与涂装等。

(2)厂房围护系统(包括:压型钢板屋面、屋顶波形采光板、压型钢板墙面板、屋面和墙面的支撑檩条、隅撑、钢天沟、钢天沟两侧及底部槽钢支托、钢门樘及门梁、压型钢板屋顶的风机底座、钢雨棚等制作、运输及安装);

(3)厂房门窗及玻璃幕墙工程(包括车间厂房外门、外窗、玻璃幕墙及的深化设计、制作、运输、安装);

(4)厂房屋面压力流雨水排放系统(包括屋面虹吸雨水斗、HDPE管材及配件);

(5)桥架、母线槽、滑触线制作安装工程;

(6)弱电系统(消防自动报警、安防、监控、广播、电子显示、电话等)工程;

(7)配电室设备安装和高压配电进线安装;

(8)环保(净化除尘)系统;

(9)天车安装; 臂行吊车安装(含臂行吊车轨道方钢的制作安装);

(10)屏显:从断路器箱开关下头到设备;

(11)工艺设备;

(12)氩气与混合气的终端箱安装。

上述独立发包工程与指定分包工程尚未最后确定,不能视为全部的指定分包与独立发包工程。发包人有权删除、再分、合并任何以上指定分包工程而组成新分包工程或新增其他指定分包工程及独立发包工程,总承包人必须遵从发包人指示,不能向发包人要求额外费用或工期延长。

上述分项工程在本工程施工期间会同时进行,承包人应负责向其他承包人免费或有偿提供它们施工所需的一切合理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1. 提供中标工程内道路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
  2. 提供其他承包人在现场搭设办公室、材料、设备的堆放场地;
  3. 提供现场用电、水等接点;
  4. 其他。

总承包人提供给其他承包人的设施和现场管理、配合、协调、服务等费用,承包人应在投标时在其他项目清单内填报;总承包人被视为已履行本条款的规定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包括在其投标报价内。

3. 由公用事业单位承建的工程(根据图纸要求,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1. 网络、通讯等布线的配合等,其中电话为室外线缆及电话机房并与各出线口连通,网线为所有室内外线路。
  2. 天然气采暖系统
  3. 安防的全套设备安装
  4. 其他

4. 其他工作

总承包人还应包括下列工作:

  1. 发包人要求的临时性额外工作;
  2. 按发包人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于适当时间完成提交有关所需文件,以便发包人能按照上述规定申请所需之许可及允许,使工程能在开工至完工及工程竣工时,取得有关文件;
  3. 于工程竣工时提交工程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指定分包人和行政事业单位等的施工资料),并保证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5. 正在施工或已完成的工程

以下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完成或正由其他独立承包人执行,并会在本工程开工前、总承包人接手工地时完成。

  1. 场地平整及厂区给水、排水工程、管网工程;
  2. 桩基工程(包括桩头凿除、清理、钢筋调直、钢筋修补);
  3. 其他。

上述由独立承包人施工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等可在发包人办公室,在正常的办公时间内查阅。总承包人须于上述已完工程的工作面上开始施工,负责保护在施工现场内已移交给总承包人的已完成工程,并须自费修复任何受破坏的工程。

总承包人须准许、协助及配合由独立承包人、指定分包人于适当时间进入他们的施工场地对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工程进行施工等。

总承包人须与独立承包人、指定分包人就施工场地、工地上管道、工序等,进行紧密联络及协调,并向他们提供一切合理机会,以便他们按监理工程师批示施工。

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及要求

    1. 工程建设规范、标准

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建筑标准、规范执行。工程采用以下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现行规范为准)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GB50119)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

《高强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4)

《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9)

  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承包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 施工安全应急预案、安全施工条例及规章制度等;
    2. 标后施工组织设计及详细的施工作业计划;
    3. 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计划;
    4. 其他必要的资料。
  2. 承包人须接受管理公司、总包单位的管理,执行发包人现场管理制度。
  3. 工程场地移交及工期要求
  4. 承包人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后,应按相关要求限期退出施工场区,并做到工完料清,清理完施工现场内自留的所有垃圾等,保证场地清洁。
  5. 承包人应编制详细可行的工期保证措施,对工期进行动态控制,确保工程施工进度控制。
  6. 工程管理程序(办法、制度)和图表

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期间,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师为使工程有条理进行,将根据合同条件和有关法规制定相应的管理程序、办法、制度及图表等,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任何违背上述程序、办法、制度的行为和不使用相应图表的行为均被认为是违约行为。

  1. 总承包人的总管理协调配合责任

总承包人须负责全面协调和管理本工程,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 合同管理和协调工程的所有分部和子分部,使之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2. 编制工程施工总进度进度,确立详细合理的施工工序和安装计划表,确保工程合理有序如期完成;
  3. 审查和协调分包人及公用事业单位所负责的工程进度计划,确保他们有充分合理的时间来完成他们的工程;
  4. 统筹管理和合理安排工程场地,确保分包单位及公用事业单位有合理的施工空间完成他们负责的工程;
  5. 应适当地协调和安排其他分包人及公用事业单位施工工作,确保所有的预埋管件、相关的设备按合理的次序安装,以便于将来安装、维修及保养;
  6. 提供适当且足够的人员,以确保协调工作得以跟进,使本工程能迅速地在进度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7. 负责因协调工作失误导致的修整工作,赔偿发包人因此而蒙受的费用及支出。
  8. 其他协调工作。

总承包人须对因与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及公用事业单位缺乏协调所造成的损坏负责,并须与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及公用事业单位协调,确保这些损坏得到修复或做出适当的改动,以使监理工程师满意。

  1. 总承包人的其他管理协调配合责任

除以上一般协调责任外,对各专业指定分包工程、独立承包工程,总承包人还需履行下述具体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 钢结构分包工程

为保证混凝土工程与钢结构工程的均衡施工,总承包人应详细了解钢结构分包人对钢结构的制作、运输、吊装、拼装、涂装等各方面的技术要求,总体协调和部署该分项工程的分区施工计划,分段作业计划,交叉搭接时间和协调施工空间关系,并确定施工流向。

  1. 围护结构分包工程

保证围护结构与混凝土、钢结构工程的均衡施工,并确保工程如期竣工,总承包人应详细部署该分项工程的分区施工计划,分段作业计划,交叉搭接时间和协调施工空间关系,并确定施工流向。

  1. 厂房门窗、屋面压力流雨水排放系统、桥架、母线槽、滑触线、天车等其他分包工程施工作业的组织与协调

以上工程施工可能在同一个时段内展开,总承包人应统筹各分包工程的交叉作业时空关系,确保工程顺利施工。

  1. 总承包人的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2. 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按相关设计、施工验收等规范进行质量控制)
  3. 对分包人提出的现场签证等进行审查的责任
  4. 总承包人在设备、材料管理和成品方面的责任
  5. 总承包人在工程验收和竣工资料管理方面的责任

总承包人在工程验收和资料管理方面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提供和组织人员及时收集工程施工技术、经济资料,满足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的要求;
  2. 及时采集工程信息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和统计,按时报告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3. 组织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
  4. 总承包人在完成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包括自行完成和各类分包工程)并组织自行验收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并按西安市建筑工程验收的规定提交有关工程资料;
  5. 编制工程竣工报告,整理并移交工程资料:包括总承包人和指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的工程资料,组织分包人等共同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总承包人对履行上述的义务及责任而发生的一切管理、协调、配合、服务费用,须包含在总承包人的分包管理费用中,并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1. 总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
  2. 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之间的施工配合等
  3. 总承包人应定期召开各级会议,加强例会制度管理
  4.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
  5. 施工区域移交及成品保护制度
  6. 施工工程监督、管理责任(按图纸、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等执行)
  7. 其他责任
          1. 工程材料要求

2.1按照图纸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工程所需材料的严格控制。

2.2混凝土的供应用方式:施工单位自建微机控制搅拌站或采用商品混凝土,为保证混凝土质量,施工单位应对搅拌用砂子、石子、水泥等原材料质量进行严格控制。混凝土地面砂石要求:石子必须采用破口石;砂子必须采用水洗砂。

2.3甲定材料要求

(1)水泥: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秦岭牌”水泥(必须是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厂生产)、冀东水泥扶风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盾石牌”水泥。

(2)钢材:建设单位指定使用钢材的范围如下:

1) 钢结构部分用钢:莱芜钢厂、济南钢厂、攀枝花钢厂、邯郸钢厂、承德钢厂、新余钢厂、柳州钢厂、韶关钢厂、马钢、川威牌、国丰牌。

2)钢筋生产厂家为:承德钢厂、马钢、新余钢厂、莱芜钢厂、韩城钢厂、酒钢、龙门钢厂、海鑫钢厂。

3)管件采用上海高桥的产品(材质选用以上各大钢厂生产的无逢钢管)

(3)高强螺栓生产厂家为:宁波九龙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陕西华新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的产品。

(4)铸铁管均采用“新兴铸管”,管件、胶圈采用新兴铸管配套产品。

(5)钢管生产厂家为:天津市通用钢管有限公司、上海宝钢、沧州市螺旋钢管有限公司。

(6)油漆及防火涂料生产厂家为:江苏兰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西安油漆厂的产品。

(7)铸铁管均采用“新兴铸管”,管件、胶圈采用新兴铸管配套产品。

(8)屋面雨水排放系统(压力流雨排水系统)均采用南京慧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劲弛牌”牌产品。

(9)塑料管(UPVC、PVC、PP-C、PP-R、PE、HDPE管等)采用“金德管业”、“联塑管业”的产品。

(10)镀锌钢管、加厚水煤气管、碳素管采用天津利达或伟宝粤的产品。

(11)不锈钢管采用上海孙桥不锈钢厂、江苏巨星集团泰兴市不锈钢管厂、上钢五厂或太钢产品;

(12)波纹管补偿器采用泰州市立山机械有限公司、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

(13)阀门采用武汉大禹、上海冠龙或南京阀门厂的产品。

(14)消防系统采用南京消防器材厂的金枪鱼牌、永安消防器材厂生产的产品;

(15)洗脸盆、盥洗槽、大便器、小便器、水龙头、地漏、淋浴器、墙面砖、地面砖、门锁均按暂定价进入投标报价。

(16)聚胺脂保温材料采用德国巴斯夫产品。玻璃棉采用欧文斯科宁、西斯尔或依索维尔的正品。

(17)散热器采用唐山市格瑞散热器有限公司生产的重防腐散热器,表面为喷塑。

2.4如果施工单位使用的材料不在招标人指定的范围之内,须经过建设单位考察符合要求并书面同意后方可采购;甲定材料未尽事宜详见工程量清单。

2.5甲供材料

  1. 高低压电缆、干式变压器、配电柜、环网柜、低压开关柜、低压电容柜、电平车控制箱、落地动力配电箱、落地断路器箱、照明灯具、工厂灯、电加热器、热水器;
  2. 潜水排污泵、铁轨、地条铁、大门内外防撞钢柱、推拉门地轨、1.2米高围护砖墙所贴陶土砖(67X300X13);
  3. 屋顶风机、换气扇、轴流风机、、排气扇、摇头风扇、高压风机、离心式风机;
  4. 空压机、风冷冷干机、除尘器、热水器、开水器、废油收集箱、储气罐、电动机、风扇电机、压缩机电机;
  5. 温度仪表、压力仪表、流量仪表、离心式泵(循环泵、潜水泵、增压泵)、冷凝器(软水器、过滤器、多功能循环水处理系统);
  6. 冷却塔、除尘器、循环冷却水泵;
  7. 生产工艺设备等;
  8. 详见甲供材料、设备清单。

3.关于设计文件的说明及工程技术要求

3.1地面砼必须采用破口石、水洗砂。

3.2厂房周围1.2米高围护砖墙面外帖67X300X13(厚)陶土砖。做法及铺贴部位见附图一。

3.4蒸汽管道射线照相检测比例改为100%。

3.5动力系统中埋地管道做加强级防腐。加强级防腐采用石油沥青防腐层(最小厚度为6mm),结构如下(从内到外):冷底子油—沥青玛脂1.5mm—沥青玛脂1.5mm—防水卷材—沥青玛脂1.5mm—沥青玛脂1.5mm—牛皮纸。

3.6钢柱上沉降观测点做法平面布置及做法见附图二。

3.7凡采用热镀锌钢管的给水、中水、循环水等流体介质架空管道,当其管径D≥100时,其接口均采用卡箍连接。

3.8动力管道系统管件均采用无缝钢管、须满足GB/T8163-1999要求。

3.3耐磨地面技术要求:

3.3.1合金骨料耐磨地面骨料材料技术要求:

合金骨料由两种组分构成: 其一是经过特殊加工, 具有一定级配的钛硒(或硅铁)合金骨料. 其二为加有减水剂. 扩散剂和增强剂等组分的特殊水泥, 其中钛硒合金骨料含量不小于40%(要求投标人提供具体的材料配比),金属硬化耐磨地坪完工后,应具有金属硬化耐磨地坪特有的磁性,与吸铁石能相互吸引;钛硒合金骨料采用进口知名品牌(要求投标保价中注明产地与品牌);减水剂. 扩散剂和增强剂等采用国产知名品牌(要求投标保价中注明产地与品牌);所有颜料均采用德国拜耳产品, 其中绿色颜料采用三氧化二铬颜料。

3.3.2环氧自流平材料要求:

环氧树脂采用壳牌环氧树脂;固化剂采用卡德莱固化剂;颜料采用汽巴颜料

3.3.3金属耐磨地面施工质量要求:

1)金属耐磨地坪平整、颜色一致、无裂纹;

2)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3)每平方米合金骨料用量不小于6Kg;耐磨层厚度不小于3mm,其中临厂区道路的厂房大门口出入处约60米长的安全道合金骨料用量不小于8Kg;耐磨层厚度不小于4mm。

4)材料应具有国家生产许可证及检测证书并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

5)金属耐磨地面应与混凝土形成整体结合,附着性好,不起层、不脱落;

6)地面应具有优良的耐冲击性、耐点荷载和耐重荷载能力;

7)具有防尘、极高的耐磨性、易清洁和强抗渗及耐油污性能;

8)具有较好的耐高温、耐高温铁削溅烫性能;

9)地面应具有经久耐用、维修成本低,使用寿命较长的性能;

10)金属硬化耐磨地坪完工后,应具有金属硬化耐磨地坪特有的磁性,与吸铁石能相互吸引;

10)提供详细的施工方案、与土建技术交底资料及养护措施。

3.3.4环氧自流平地坪施工质量要求

1)混凝土地面施工28天达到完全固化后用地坪打磨机打磨地面,除去表面未固化的水泥浮砂。打磨既使地面平整又使地面有足够的粗糙度。用2m靠尺检查应不大于1.5mm。

2)刮涂两道环氧地面底漆,每道每平方米用量不低于0.15kg,使地面完全润湿渗透、封闭表面。

3)底漆干燥后刮涂两道环氧中涂,每道每平方米用量0.3kg,厚度0.25-0.3mm,用2m靠尺检查﹤1mm。

4)中涂干燥后用碳化硅砂网打磨地面,刮涂产生的刮痕,用吸尘器吸净打磨浮灰。

用镘刀刮涂一道环氧无溶剂淡灰色面漆。用量每平方米不低于1kg,厚度不低于1.0mm。

5)通道为淡绿无溶剂面漆,用量每平方米不低于1kg,厚度不低于1.0mm。

环氧地面干燥三天后刷涂淡黄色走道线,主通道为15cm宽。

6)完工面总厚度≥1.5mm;抗压强度≥800kg/m2;抗拉强度≥300kg/m2 ; 接着强度≥70kg/m2 ;耐磨性1000转<1.3g.

3.3.5金属耐磨地面最低技术指标

1)耐磨性(磨坑长度) ≤20mm

2)耐磨度比 ≥460%

3)28d抗压强度 ≥95MPA

4)28d抗折强度 ≥15MPA

5)表面强度(压痕直径㎜) ≤2.6mm

6)莫氏硬度 ≥9

7)耐油性 油泡三年强度不降低,油渗〈0.3mm(包括坑渗性)

8)防静电性 试体表面泄露电阻为105—106 欧姆

9)承高温极限 ≥400℃

10)平整度(2m靠尺) ≤2㎜

3.3.6对金属耐磨地面成品的检测:

中标人根据业主安排,与土建总包单位进行充分技术沟通,确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经业主确认后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首先进行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样品地坪施工,经业主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式施工。对于成品现场实际取样,由经业主认可的国内权威部门检测,各项技术指标均应达到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技术指标。所有检测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3.3.7伸缩缝施工质量要求:

1)伸缩缝设置原则

伸缩缝的设置应以设计图为准。如无特殊要求,原则上沿柱线设置,但最大不超过6m×9m分格。对柱子部位宜采用菱形设置,如下图所示:

缝的宽度在5~6mm左右,深度为浇注混凝土厚度的1/4 ~1/3。

2)伸缩缝施工

伸缩缝应采用后切割作业施工,采用无齿锯进行切割,在耐磨地面施工后3~7天内完成。

3)伸缩缝密封

采用双组分高性能聚氨脂密封膏进行密封, 由专业人员进行施工。

4)伸缩缝内表面应采用高压水冲或钢丝刷处理,使其露出无浮灰的完整表面。

用胶带将伸缩缝两边地台贴上,以防止对地台的污染。

5)接缝准备:

伸缩缝内填充专用接缝填充物Sonofoam衬垫圆条。

6)混合:

NP2是双组分系统。在使用之前必须充分混合,用慢速电钻搅拌4--6分钟。搅拌时浆叶要在液面以下以免空气进入密封膏,用油漆刀或小刀将整罐颜料加到搅拌好的混合物中,再用慢速电钻搅拌直到色泽均匀,搅拌过程中,容器四周和底部以及搅棒必须刮几次。

将NP2装进专业的密封枪。用适当尺寸的喷嘴,紧靠在接缝底面,从接缝的最深点到表面填充NP2。

7)处理封口,使液面凹进地面。将保护胶带去除。

特别说明:有关工程技术条件,凡是图纸与本技术条件不一致之处,均以本招标技术条件为准。

4.甲供材料、设备清单

5.甲定(暂定价)材料、设备清单

4、甲供材料、设备清单

标段一:铸钢车间

工程名称:铸钢车间--电气
序号 材料设备所在材料设备所在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备注
干式变压器
工厂照明灯
环网柜
低压开关柜GDX型 含水平母线、母线桥
低压电容器柜
电平车控制箱
落地动力配电箱(APS)
落地动力配电箱(APZ)
落地动力配电箱(AP)
落地断路器箱(QF)
照明配电箱
壁扇、摇头风扇
电加热器
换气扇
轴流排气扇
电缆
工程名称:铸钢车间--动力、给排水、暖通、除尘通风等
序号 材料设备所在材料设备所在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备注
流量仪表、显示仪表、压力仪表、
集气罐、储气罐
离心式泵(循环泵、潜水泵、消防泵、增压泵)
冷凝器(软水器、过滤器、循环水处理系统)
冷却塔、除尘器、循环冷却水泵
空压机、风冷冷干机
电动机、风扇电机、压缩机电机
屋顶风机、离心式风机、轴流风机、高压风机
废油收集箱
潜水排污泵
涡街流量计

5、甲方(暂定价)材料、设备清单

工程名称:铸钢车间甲定(暂定价)材料、设备清单
序号 材料设备所在材料设备所在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暂定价
  蹲、座便器 600
小便器 1000
拖布池 500
地漏 30
水龙头 360
洗脸盆、洗涤盆 250
淋浴器 700
门锁 120
内墙面砖250X330 3元/片
地砖600X600 30元/片
卫生间及淋浴间地砖300X300 5元/片
防火门 500元/㎡

第四章 设计文件(图纸)

详见招标文件附件一(中钢西重新基地热加工项目-铸锻及木模厂房施工总承包标段一:铸钢车间施工总承包图纸)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说明

1.本工程量清单系按分部分项工程提供的。

2.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和图纸编制的,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经中标且签定合同,即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本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付款时以约定的形象进度为准,由承包人计量,招标人或由其授权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核准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为依据。

4.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合同协议条款、工程规范和图纸一起使用。

5.清单中注明“甲供”的为甲方供应主材,报价时不报主材价格,只报其它材料和安装等费用。

6.“甲定”的为甲方给定主材(设备)暂定价,报价时按给定的主材(设备)价格计价,

7.报价时请按清单提供的工程量计算,不允许调整。

8.工程量清单另附,详见招标文件附件二(中钢西重新基地热加工项目-铸锻及木模厂房施工总承包标段一:铸钢车间施工总承包工程量清单)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标 段 号:

标段内容: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 (盖公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 标 人 名 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 位 名 称) 的 (姓名) 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签字) 性别 : 年龄:_______

身份证号码: 职务:____ ___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投 标 函

致: {招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 的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的投标报价,并承诺按本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合同条款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 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工程质量达到国家 标准。

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第15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7、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 元的 {担保形式} 作为投标担保。

8、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标函附录

序号 项 目 内 容 合 同

条款号

约 定 内 容 备注
1 施工准备时间 签订合同后( )天
2 误期违约金额 ( )元/天
3 误期赔偿费限额 合同价款( )%
4 施工总工期 ( )日历天
5 质量标准
6 工程质量违约金最高限额 ( )元
7 进度款付款时间 签发月付款凭证后( )天
8 竣工结算款付款时间 签发竣工结算付款凭证后( )天
9 保修期 依据保修书约定的期限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第七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标 段 号:

标段内容: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 年 月 日

投标报价说明

1、本报价依据本工程投标须知和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编制。

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所填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均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以及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风险费用等全部费用。由于本工程工期紧,投标人报价时要充分考虑施工顺序、交叉配合及招标人和管理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应充分考虑有关的施工配合、赶工、垃圾清运出厂区、安全文明施工、确保质量等有关费用。

3、本工程实行固定总价合同,中标合同价即为完成招标范围内所有施工及配合等任务(含深化设计)的全部工程造价(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和现场签证除外)。投标报价时,投标单位应对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认真核对,并承担相应风险,若工程量清单数量不准、缺漏项或特征描述不全的,投标单位须及时提出,招标单位将根据情况进行答疑或补正,否则,招标单位将认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完整的,清单数量不准、缺漏项或特征描述不全的部分将视为隐含在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工程量内;

4、措施项目报价表中所填入的措施项目报价,包括为完成本工程项目施工必须采取的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5、其它项目清单包括除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和措施项目报价表以外的,为完成本工程项目施工必须发生的其它费用。其它项目清单中须包括但不限于下面所列项目,施工配合费等。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检查并整理所属单位工程的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资料,并达到工程竣工备案要求标准。所需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6、本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每一单项均应填写单价和合价,对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或合价之中。

7、投标人应将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事项,用文字书写与投标报价表一并报送。

投标报价汇总表

表1

工程名称:

序 号 表 号 工程项目名称 合 计

(万元)

备 注
工程量清单项目
1
2
3
4
措施项目清单合计
其他项目清单合计
规费
税金
总计
投标总报价(大写): 元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主要材料清单报价表

表2

工程 共 页第 页

序号 材料名称及规格 计量

单位

数 量 报价(元) 备 注
单价 合价
1 2 3 4 5 6 7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表3

(分部) 工程 共 页 第 页

序号 编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综合单价

(元)

合 价

(元)

1 2 3 4 5 6 7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综合单价分析表

表4

(分部) 工程 共 页 第 页

序号 项目

编号

项目名称 工程内容 综合单价组成 综合单价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使用费 管理费 利润 风险费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措施项目报价表

表5

工程 共 页 第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1
2
3
4
合计: 元(结转至表1)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其他项目报价表

表6

工程 共 页 第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1
2
3
4
合计: 元(结转至表1)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措施项目报价详细构成分析表

序号 措施项目名称 拟采取的主要方案或投入资源的详细描述 实际成本详细计算过程或计算式 报价组成分析 报价金额
实际成本 企业管理费 利润 其它

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八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标 段 号:

标段内容: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投标人: (盖公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1.4项规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编制具体要求是: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招标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减少扰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扬尘控制等的技术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2.1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表9.1

2.2劳动力计划表 表9.2

2.3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表9.3

2.4施工总平面图 表9.4

2.5临时用地表 表9.5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工程 表9.1

序号 机械或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力 用于施工部位 备注

劳动力计划表

表9.2

工程 单位: 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注:1.投标人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人在内的估计劳动力计划表。

2.本计划表是以每班八小时工作制为基础编制的。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表9.3

1.投标人应提交的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中标的投标人还应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签订的日期。

3.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

施工总平面图

表9.4

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临时用地表

工程 表9.5

用 途 面 积(平方米) 位 置 需用时间
合 计

注:1.投标人应逐项填写本表,指出全部临时设施用地面积以及详细用途。

2.若本表不够,可加附页。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⑴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表9.6

⑵ 项目经理委任书

⑶ 项目经理简历表;表9.7

⑷ 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表9.8

⑸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到岗承诺书。

⑹ 其他辅助说明资料。表 9.9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 表9.6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已承担在建

工程情况

证书名称

证号 专业 原服务单位 项目数 主要项目名称
一旦我单位中标,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机构。我方保证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项目管理班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另附资料说明

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

兹委托我公司 (姓名) 为 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代表本公司负责处理本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本公司权利和义务的一切工作,并承诺该项目经理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将不再承担其他工程任务,如有违约,服从业主处理。

投标人: (盖章)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 (签字/盖章)

项目经理: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项目经理人选须与资格预审文件中提供的一致,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更改本项目经理须经招标人书面同意。)

项目经理简历表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 表9.7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担任项目经理年限
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编号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工

日期

在建或

已完

工程质量

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 表9.8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担任技术负责人年限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工

日期

在建或

已完

工程质量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到岗承诺书

(投标人应承诺拟用于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每周保证至少5个工作日在现场岗位上。格式由投标人自定)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 表9.9

注:1.辅助说明资料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有关复印证明资料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辅助说明资料格式不做统一规定,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2.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另附(与本投标文件一起装订)。

第九章 评标办法

一、总 则

    1. 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承担。
    2. 评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采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投标进行评审、比较。
    3.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中的标准、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任何其他的外部证据均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4. 评标采用综合评估评标法。本办法中规定了所有必须评价的项目及相关评价标准。按照本办法设定的评标标准及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任何人在复制、使用过程中均不得对原件修改。
    5.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推举的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每位专家独立评标,任何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干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
    6. 按本办法评标,排名位于前3名的投标人为评标委员会依此推荐的中标侯选人,将综合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定为中标人。

二、评标内容与评标程序

(七)评标的内容

评标的内容包括:对投标报价、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的评审和比较。

(八)评标程序及规定

1.评标程序

评标程序如下:

组建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 详细评审 —— 完成评标报告

(1)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2)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须知”中第29条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确定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在澄清、修正计算错误的基础上进行细致评审。

(4)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情况写出评标报告,并按顺序推荐出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报告中包括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废标情况说明、评标标准、方法或评标因素一览表、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决议、评标过程记录表和澄清、说明和询标记录等。

2.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打分,所有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人的得分。依据投标人得分多少确定其排名次序。

(九)若发生并列的情况,以报价低者优先排序。

三、评标标准及说明

(十)评标分值分配如下:

1、商务部分(投标报价):50分;

2、技术部分(施工组织设计):50分。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每个投标人的得分为其两个部分得分的总和。

(十一)商务部分(投标报价)评分标准(满分50分)

1、确定有效评标价:被确定为有效评标价的,应同时满足以下两条款。

1.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分析,以确认投标报价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规定的发包范围。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其报价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其评标价为有效评标价。

1.2最高评标价比次高评标价高出10%(含10%)时,最高评标价为无效报价,其余均为有效报价。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同时满足上述1.1和1.2款时为有效评标价,进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2、确定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为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3、计算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报价的偏差率δ

δ=(有效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4、依据投标人报价的偏差率δ,确定投标人报价得分P如下:

序号 项目 标准分 评分标准 分值P 备注
δ值
1 有效评标价 100分 +5%以上 75分
+4%~+5%(含+5%) 79分
+3%~+4%(含+4%) 82分
+2%~+3%(含+3%) 84分
+1%~+2%(含+2%) 86分
0%~+1%(含+1%) 88分
0%~-1%(含0%) 90分
-1%~-2%(含-1%) 92分
-2%~-3%(含-2%) 94分
-3%~-4%(含-3%) 96分
-4%~-5%(含-4%) 98分
-5%~-6%(含-5%) 100分
-6%~-7%(含-6%) 98分
-7%~-8%(含-7%) 96分
-8%~-9%(含-8%) 94分
-9%~-10%(含-9%) 92分
-10%~-11%(含-10%) 88分
-11%~-12%(含-11%) 84分
-12%(含-12%)以下 80分
实际得分 100×0.5=50分 P×0.5 系数:0.5

注:1.投标人的报价为无效报价时,实际得分统一为10分。

2.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由评标委员会向该投标人发出质疑函,投标人应对质疑函的内容逐一进行解答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价竞标,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十二)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满分50分)

序号 项 目 评分标准 标准分
1 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9分) 施工方案内容详实、完整、叙述清楚且合理、安全,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5-9
施工方案内容基本可行、能保证施工安全,基本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1-5
施工方案内容不可行或不能保证施工安全 0-­1
2 重点难点分析(2分) 投标人根据经验、现场实际情况已进行工程重点难点分析,并有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1.5-2
存在问题但基本可行 1-1.5
不合理 0-1
3 关键工序或复杂环节的技术措施

(5分)

技术措施科学、可行、完善 3-5
基本可行,但需完善 1-3
不可行或存在重大问题 0-1
4 工期、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3分)

科学合理,有针对性 2-3
方法可行,措施一般 1-2
措施不力,方法不合理 0-1
5 劳动力计划、主要机械设备计划及材料用量计划

(2分)

科学合理,有针对性 1-2
可行 0.5-1
欠合理 0-0.5
6 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4分) 质量体系完善,措施有力 2.5-4
质量体系较完善,措施合理 1-2.5
质量体系及措施欠完整 0-1
7 安全生产技术组织措施(2分) 考虑全面,有针对性,措施完善 1-2
方法可行,措施一般 0.5-1
措施不力,方法不合理 0-0.5
8 施工部署及现场总平面布置(1分) 合理可行 1
存在问题但基本可行 0.5
欠合理,不可行 0
9 文明施工及环保措施(2分) 考虑全面,有针对性,措施完善 1.5-2
方法可行,措施一般 1-1.5
措施不力,方法不合理 0-1
10 季节性保证措施

(2分)

0-2
11 总包管理及施工配合措施(3分) 考虑全面,有针对性,措施完善 2-3
方法可行,措施一般 1-2
措施不力,方法不合理 0-1
12 投标承诺(3分) 实质性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得1分;有其它承诺加分(每项加0.5分,但最多加2) 0-3
13 施工现场项目管理班子配备(5分) 完全符合要求 5
基本符合要求 0-4.9
如缺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不符合注2要求,本项得零分且不能定为中标单位 0
14 项目经理近五年来已完同类工程数量(5分) 同类工程数量为5项以上 3-5
同类工程数量为3-5项 1-3
同类工程数量为少于2项(含2项) 0-1
15 项目经理获奖情况(2分) 同类工程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 1
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1
合计 50

注:1.若某一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被认为为不合格的,需经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人员同意,该技术方案一经评定为不合格,该投标即作废标处理。

2.投标人应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员、施工员、专职质检员、造价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试验员等管理人员组成管理班子,投入的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需要,做到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人员齐备、专业配套,项目经理应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其资质及所能承担的业务范围应满足本工程项目的要求,项目经理同时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数应符合有关规定。其他人员原则上应持证上岗。

对项目经理在投标中的资质,承担业务范围及承担工程项目等投标要求按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1995]1号)执行。

项目经理和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含变更记录继续期记录)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必要时将核对原件;

3.表中‘同类工程’指40000平米以上单体重型钢结构工业厂房土建总包工程。

(十三)总分计算

以上十一至十二项的总得分为基础,计算所有评委的算术平均分,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所得分数为投标人的最后得分,并以此作为排序、推荐的基础。

四、评标注意事项

1. 评委应对投标资料进行全面的分析比较,按照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做好评标工作,客观地从投标人中选择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

2. 在评标过程中专家出现分歧,或须进行讨论形成决议时,应由评委会主任组织并主持,各评委在充分讨论、沟通的基础上,进行自由记名投票表决,决议必须有评委会多数专家赞成方可通过。决议一经通过,评委会应遵照执行。

3. 对投标资料中不明确地方,应按规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该投标人发出书面质疑函,待澄清后再评价。但投标人的澄清只限于对不明确地方作出解释性说明,不得改变其投标的实质内容或价格。

4. 评委对于无效标的判定应慎重考虑,并依据有关招标投标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作充分说明。

5. 要保证工作质量,工作要认真细致,各项数据要如实、完整、准确地写入评标表格,每一环节、数据都要进行复核,保证准确无误,尤其是对投标人的任何声明、解释和要求。

6. 评标期间评标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单独接触,评标资料不得向外扩散。

7. 各种评标文件资料,由专人负责收发,评标结束后所有文件资料由评标组织方收回。

第十章 招标文件附件

附件一、中钢西重新基地热加工项目-铸锻及木模厂房施工总承包标段一:铸钢车间施工总承包设计图纸(另附)

附件二、中钢西重新基地热加工项目-铸锻及木模厂房施工总承包标段一:铸钢车间施工总承包工程量清单(另附)

附件三、承包人银行履约保函

项目承包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

(发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就 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根据有关规定和你方的要求发包人须向你方提供承包履约保函。

我方保证根据有关规定及合同,愿意接受该承包人的委托,作其保证人,为其履行除预付款条款和保修条款以外的合同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承包履约保函,在此,我方特向你方作出如下保证:

  1. 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元(¥ )整。保证人在保函项下累计承担保证责任赔付的最高金额不超过上述担保金额。
  2. 在承包人履行完毕本保证范围内的义务之前,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所赔付的金额达到上述担保金额的50%时,承包人应在收到我方关于办理补充保函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办理开具补充承包履约保函手续,补充保函金额为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所赔付的金额,手续办理完毕后,我方将向你方出具补充承包履约保函。以此类推,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竣工备案文件记载为准)后第28个日历天(含第28个日历天)。
  3. 我方提供的保证为连带保证责任。
  4. 本保函的有效期间:自本保函签发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竣工备案文件记载为准)后第28个日历天(含第28个日历天)。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本保函有效期可以延长。
  5. 在本保函有效期间内,除非合同被合法解除并得到你方和承包人的书面确认,我方不接受任何原因的退保申请。
  6. 在本保函有效期间内,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监理单位出具的承包人违约的证明后,经核定,在七个日历天内承担保证责任。
  7. 你方向我方发出的索赔通知书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

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保函失效后,请你方将本保函退回承包人交我方注销。

银行名称: (盖章)

银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施工现场临时生活区布置图和相关制度(包括现场管理制度及处罚制度等)(另附)

 说   明

 

景观园林、建筑、规划、室内装修、建筑结构、暖通空调、给排水、电气设计、施工组织设计

 

雅居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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