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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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试行)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

 

前 言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标【2004】20号)文件的要求编制。

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是全面总结和推广青岛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经验,统一和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要求和措施,促进青岛市建筑业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进一步提高质量安全、行业监管和产业发展水平。

本标准以倡导先进性、注重可行性、强化可操作性为指导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经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建设各方主体意见和建议,就青岛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提出既体现先进管理理念、管理思路和管理方法,又便于操作的基本规定、基本尺度和基本指标。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安全生产;4文明施工;5工程质量;6建筑队伍管理;7工程监理;8合同履行。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执行本标准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地址:青岛市澳门路121号;邮政编码:266061;联系电话:5068035;电子邮箱:zac@qdjs.com;网址:www.e-qdpm.com),以供本标准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傅明先、王元斌、孙维珉、朱堂、于周军、钟美昌、刘昕光、黄旭东、孙宪阁、荆兆晖、贾强、崔浩、孙贵柱、余大伟、王振工、王贡顺、陈涛、石百军、王者永、王进文、王德福、李荆、张伟。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安全生产

3.1 一般规定   3.2 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   3.3 附着式(整体提升式 )脚手架)   3.4 基坑支护   3.5 模板工程   3.6 三宝、四口与临边防护   3.7 施工用电   3.8 起重机械设备   3.9 起重吊装   3.10 施工机具

 

4 文明施工

4.1 方案编制   4.2 现场围挡   4.3 建筑物围挡   4.4 信息管理   4.5 安全警示   4.6 临建设施   4.7 场容场貌   4.8 现场防火  4.9 综合治理

 

5 工程质量

5.1 一般规定  5.2 建材产品进场验收  5.3 建筑结构工程  5.4 装饰装修工程  5.5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5.6 施工技术资料  5.7 质量验收  5.8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6 建筑队伍管理

6.1 承发包管理 6.2 从业人员管理  6.3 工人权益保护  6.4 现场资料

7 工程监理

7.1 一般规定  7.2 项目监理机构  7.3 进度控制  7.4 造价控制  7.5 合同管理  7.6 安全控制  7.7 质量控制   7.沟通协调

 

8 合同履行

附录A(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录B(资料性附录)

1 总 则

1.01 为提高青岛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与本市实际相结合,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房的施工现场管理。

1.0.3 本标准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行为,明确建设各方主体的职责和要求,考核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除应遵循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1.0.4 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

1.0.5 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筑工程的科学管理。

1.0.6 本标准为管理性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应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2 术语

2.0.1 安全生产   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

2.0.2 危险源   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2.0.3 “三宝”   建筑施工现场作业区工作人员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用于安全防护目的的安全网。

2.0.4 “四口”   建筑施工现场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2.0.5 起重机械设备   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塔吊、吊篮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

2.0.6 建材抽检   一建材进场后,对涉及使用功能质量的建材产品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2.0.7 设备安装抽检   设备安装工程完工后,对涉及安全和功能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2.0.8 结构抽检   主体工程验收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混凝土强度、砂浆强度及圄钢筋的规格、数量、位置等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2.0.9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后,对室内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现场取样检测,检测的主要项目为室内甲醒、氨、苯、氨、TVOC的含量。

2.0.10 标准养护   按规定制作好的混凝土或砂浆试块,在规定的温度、湿度环境中养护。

2.0.11 同条件养护   按规定制作好的混凝土试块,与实际结构构件相同条件养护。

2.0.12 见证取样与送检   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在监理(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封样,共同送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0.13 建材产品   建筑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

2.0.14 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0.15 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米,或跨度超过18米,施工总荷载大于1O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2.0.16 项目负责人   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组织实施施工合同的代表人(甲方代表)。

2.0.17 本单位人员   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2.0.18 一等工程、二等工程、三等工程   建设部102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划分的工程类别。

3 安全生产

   3.1 一般规定

3.1.1 安全报监

3.1.1.1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安全报监手续。

3.1.1.2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填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应对评估结论的可靠性负责。

3.1.1.3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分阶段对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评定结果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1.2 目标责任

3.1.2.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上墙,安全目标责任分解到人,执行安全管理“从零工作法”。“从零工作法”主要内容见附录B-1、B-2、B-3。

3.1.2.2 施工单位应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指标,并有明确的奖罚措施。

3.1.2.3 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3.1.2.4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安装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1人;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安装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1亿元的不少于2人;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安装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不少于3人,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并设安全主管。

3.1.2.5 建设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及时提供地下管线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的,应当有效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施工。

3.1.2.6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1.3 专项施工方案

3.1.3.1 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用电工程、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必要的计算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实施。

3.1.3.2 对涉及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米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大爆破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组织由2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岩土工程师、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组成的5人以上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3.1.3.3 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对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重点监控,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施工方案。

3.1.4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3.1.4.1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1.4.2 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对操作者讲明安全事项,要有针对性、指导性。

3.1.4.3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接底双方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3.1.5 安全检查

3.1.5.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由分管经理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并会同项目总监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

3.1.5.2 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六级风以上及雨、雪等恶劣天气,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部必须立即组织检查。

影响施工作业环境的异常天气下,施工现场应停止施工。

3.1.5.3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3.1.6 安全教育培训

3.1.6.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1.6.2 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3.1.6.3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3.1.6.4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3.1.7 班前安全活动

3.1.7.1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3.1.7.2 各班组每天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针对当天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防范,并做好记录。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班前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管理。

3.1.7.3 在工人上岗的必经之路,应设置安全警示镜、防护用品正确佩戴示意图及警示标牌。上岗前,安全管理人员在警示镜旁检查工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

3.1.8 特种作业人员

3.1.8.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原件应存放现场以备查验,做到人、证相符。

3.1.8.2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年审。

3.1.9 安全事故处理

3.1.9.1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必须分别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器材和车辆,保证通讯畅通,并定期组织演练。

3.1.9.2 施工单位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项目部每月向公司上报安全事故情况,施工企业每月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安全事故情况。

3.1.9.3 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主动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严禁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

3.1.9.4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

3.1.10 安全管理资料

3.1.10.1 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安全技术资料范本。

3.1.10.2 施工现场应设专职安全技术资料员,持证上岗。

3.1.10.3 安全技术资料应及时填写、分类清楚,装订统一规范、内容完整真实。

   3.2 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

3.2.1 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搭设要求、基础处理、杆件间距、连墙杆设置、设计计算书、施工详图及大样图等内容。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3.1.3的要求。

3.2.2 严禁使用木、竹脚手架和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架体高度超过10米的,严禁使用单排脚手架。

3.2.3 钢管、扣件进场时,供应单位必须出具证明其产品合格的相关资料,施工单位进行验收,证明材料及验收记录应存档备查。 严禁不合格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时,搭设人员应对钢管、扣件进行检查。

3.2.4 脚手架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搭设人员进行联合验收,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脚手架在下列阶段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1 脚手架基础完工后、架体搭设前;

2 每搭设完10-13米高度后;

3 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4 达到设计高度后;

5 遇有六级风、雨雪天气后;

6 停用超过1个月。

3.2.5 基础必须夯实平整,设置木垫板、钢底座和纵横向扫地杆,排水良好。

3.2.6 架体与建筑物拉结按规定设置,拉结可靠牢固;拉结点应设明显标志。

3.2.7 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剪刀撑必须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 脚手架高度在24米以下的,各组剪刀撑间距不大于15米;脚手架高度在25米以上的,剪刀撑必须沿长度连续设置。

3.2.8 操作层脚手板必须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操作层应设18厘米高的挡脚板,并居中设一道防护栏杆。严禁擅自拆除密目式安全立网等安全防护设施。

3.2.9 卸料平台必须有设计计算书,设置荷载标志牌,平台底板应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卸料平台必须有独立的支撑系统,严禁与脚手架架体连接。

3.2.10 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必须使用型钢,并进行计算,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3.2.11 架体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米设层间安全平网,3.2米处设首层安全平网,操作层下设随层安全平网,安全平网应架设牢固、封闭严密。

3.2.12 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大于15厘米必须进行封闭。

  3.3 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

3.3.1 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

3.3.2 每次升降前后,施工、安装、监理单位必须对安全装置、保险设施、提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要求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作业、使用。

3.3.3 主框架必须在每个楼层设置连接点,钢挑架与墙体应连接牢固。

3.3.4 必须设置防坠落、防倾斜装置,且不得少于两处,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3.4 基坑支护

3.4.1 基坑开挖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对基坑周边环境、土质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应按照本标准3.1.3的要求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

3.4.2 基坑开挖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放坡,不具备放坡条件的要根据现场情况,对坑壁进行加固与支护。

3.4.3 对深基坑的加固与支护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基坑内应搭设上下通道,作业人员应有安全立足点,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3.4.4 基坑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满足施工、防汛要求。

3.4.5 基坑周边应设置防护栏,严禁堆放土石方、料具等荷载较重的物料,对周边原有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必须设置观测点,专人负责,及时观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

  3.5 模板工程

3.5.1 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3.1.3的要求,并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3.5.2 模板支撑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立柱底部设置垫板,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立杆间距符合设计要求。

3.5.3 模板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堆料均匀。

3.5.4 模板存放高度不得超过1.8米,大模板存放必须要有防倾倒措施。

3.5.5 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必须达到规定强度要求,经现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批准后,方可实施。拆除时必须划定警界区域,设置监护人。

   3.6 “三宝”、“四口”与“临边”防护

3.6.1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3.6.2 建筑物必须采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架体内按规定设置安全平网。

3.6.3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高挂低用。

3.6.4 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

3.6.5 楼梯口必须设牢固稳定的防护栏。

3.6.6 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防护门,宜采用定型化、标准化、工具化产品。井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米应设安全平网,网内不得有杂物,不得进行硬防护。

3.6.7 通道口必须搭设防护棚,高层建筑应设双层。通道口两侧设防护栏,挂立网。

3.6.8 预留洞口必须用坚实盖板盖严,固定不移位。

3.6.9 临边防护栏应设置上下两道,上杆距地高度为1.2米,下杆距地高度为0.5-0.6米,立杆间距不大于2米,并设置挡脚板或立网。防护栏杆宜使用钢管,牢固可靠,并涂红白相间警示色。

   3.7 施工用电

3.7.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应有施工单位电气工程师参加会审,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3.1.3的要求。

3.7.2 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达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3.7.3 配电箱、电缆、漏电保护器等电气产品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

3.7.4 外电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防护,防护措施应同时满足供电部门要求。

3.7.5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电器测试仪器,电工必须每天巡回检查。漏电保护器测试每周不少于一次,各类电器的绝缘、接地电阻测试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雨雪天气后必须进行测试,并做好检查维修纪录。

  3.8 起重机械设备

3.8.1 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登记注册铭牌和证书。安装完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志。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拆装、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时限,通过青岛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系统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3.8.2 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报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使用单位、设备产权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后,组织实施。

3.8.3 拆装作业前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拆装过程中,应划出警戒区域,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必须进行全过程监控。

3.8.4 设备的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必须对起重机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使用中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对安全限位保险装置和钢丝绳、吊索等易损部件每天进行检查,确保灵敏可靠。

3.8.5 多台塔吊作业时必须满足安全距离要求,并采取有效的防碰撞措施。

   3.9 起重吊装

3.9.1 起重吊装工程必须按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划定危险作业范围,设置警示标志,设专人实行全过程监护。

3.9.2 吊装前应对起重机械的安全保险装置、钢丝绳、索具、卡扣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并按规定试车。

3.9.3 被吊物件必须合理存放,确保稳固安全,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有可靠立足点。结构吊装时,应设置移动式节间安全平网。严禁采用人工绞磨起重吊装。

   3.10 施工机具

3.10.1 机具传动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不得使用倒顺开关。机具使用前应经施工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和项目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固定施工机具应搭设防护棚。

3.10.2 平刨应设护手安全装置,圆盘踞应设分料器、防护挡板。严禁使用平刨和圆盘锯合用一台电机的多功能木工机具。

3.10.3 I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作保护接零,电缆线不得有接头,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3.10.4 钢筋冷拉作业区应设置警戒区和防护栏,钢筋对焊作业区应有防止火花烫伤的措施。

3.10.5 电焊机必须设置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二次线长度不得超过30米,无破皮老化现象;接线柱应设防护罩。

3.10.6 搅拌机应选址合理,固定牢固,轮胎不得支承在地面或其它物体上。钢丝绳和保险挂钩应符合要求,操作手柄应设保险装置。

3.10.7 气瓶应有防护帽、防震圈,色标明显。存放和使用时应距离明火10米以上,不同种类气瓶间距应大于5米。乙炔瓶不得平放。

3.10.8 潜水泵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必须小于15毫安,负荷线应采用专用防水橡皮电缆。

3.10.9 水磨机具和打务机手柄应绝缘,用电线路不得拖地。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一人操作,一人把线。

3.10.10 振捣器具应使用移动式配电箱,电缆长度不超过30米,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4 文明施工

4.1 方案编制

4.1.1 施工前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

4.1.2 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围挡墙、临建设施搭设、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等主要内容。

4.1.3 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4.2 现场围挡

4.2.1 建筑施工现场新建围挡墙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彩色喷塑压型钢板。

4.2.2 围挡墙内外保持整洁,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 禁止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宣传牌(含广告牌)、机械设备等的支撑体。

4.2.3 围挡墙应采用彩绘等形式进行美化、亮化,并反映企业文化特点。

4.2.4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围挡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恶劣天气条件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

4.3 建筑物围挡

4.3.1 施工中的建筑物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实施封闭围挡。

4.3.2 应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3.3 密目安全网应用棕绳或尼龙绳绑扎在脚手架内侧,不得使用金属丝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绑扎。

4.3.4 脚手架杆件必须涂黄色漆,防护栏、安全门及挡脚板必须涂红、白相间警示色。

4.4 信息管理

4.4.1 施工、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计算机,具备连接互联网条件,每天浏览青岛建管信息网,并使用《青岛市施工现场信息管理系统》,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施工现场有关信息。

4.4.2 施工现场应逐步推广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单位工程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视频监控系统。

4.5 安全警示

4.5.1 施工现场应使用人性化安全警示用语牌。

4.5.2 警示用语牌应在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加工区、生活区等醒目位置设置。

4.5.3 警示用语牌要统一规范,满足数量和警示要求。

4.5.4 安全标志应针对作业危险部位悬挂,并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不得将安全标志不分部位、集中悬挂。安全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

4.6 临建设施

4.6.1一般规定

4.6.1.1 新建临建设施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装配式彩钢活动房屋,活动房屋不得超过两层,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温暖季节应安装纱门、纱窗。

4.6.1.2 临建设施内用电应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未使用安全电压的灯具距地高度应不低于2.4米。

4.6.1.3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临建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恶劣天气条件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确保临建设施稳固。

4.6.2 职工宿舍

4.6.2.1 宿舍应实行单人单床,每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严禁睡通铺。在建建筑物内严禁安排人员住宿、办公。

4.6.2.2 宿舍内应设置封闭式餐具柜,个人物品应摆放整齐,保持卫生整洁。

4.6.2.3 宿舍卫生制度、卫生值日表、宿舍负责人标牌应上墙。

4.6.3 职工食堂

4.6.3.1 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距离厕所、垃圾点等污染源不得小于30米。炊事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时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

4.6.3.2 灶间、售饭间、食品储藏室应分隔设置,食堂内禁止人员住宿和放置施工料具、有毒有害物品等。生、熟炊具器皿应有明显标记,分别放置,经常消毒,保持洁净。温暖季节食品出售前应加盖防蝇罩。严禁购买、出售变质食品。

4.6.3.3 食堂应设上、下水设施,排水、排气口应采用金属网封闭,通风、排气良好;砌筑式灶台应使用面砖材料饰面。

4.6.3.4 食堂应使用油、气、电等清洁燃料,禁止燃用散煤等污染性燃料。

4.6.3.5 食堂、食品储藏室门口处应按规定设置挡鼠极,高度不低于0.6米。

4.6.4 厕所

4.6.4.1 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水冲式厕所,蹲位应满足使用要求,蹲位之间设置隔墙,隔墙高度不低于1.2米;便池应采用面砖等材料饰面,饰面高度不低于1.5米。

4.6.4.2 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喷洒药物消毒,无蚊蝇擎生。高层作业区应设置封闭式便桶。

4.6.5 其他设施

4.6.5.1 施工现场应设置淋浴室,墙面应使用面砖等材料饰面;淋浴喷头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保证冷、热水供应,排水、通风良好;淋浴间与更衣间应隔离,并使用防水电器。

4.6.5.2 施工现场应设置职工文化学习娱乐室,配备电视、报刊、杂志等学习娱乐用品。

4.6.5.3 施工现场应设置卫生室,配备担架等急救器材,配备止血药、绷带及其他常用药品。现场应配备急救人员。

4.6.5.4 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室、饮水室,严禁在施工区域内吸烟。饮水室应设置密封式保温桶,保温桶应加盖加锁,保持卫生、清洁。

4.6.5.5 施工现场应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达到牢固、美观、防雨要求,并进行亮化。宣传内容应及时更换。

4.7 场容场貌

4.7.1 施工现场应设置金属大门,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宜使用电动门,门头应设置企业标志。

4.7.2 大门处应设门卫室,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和门卫人员交接班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4.7.3 施工现场大门处应按要求设置“七牌两图”,即施工标志牌、安全措施牌、文明施工牌、入场须知牌、消防保卫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建筑工人维权须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工程立体效果图。

施工标志牌规格为高1.5米,宽1.8米,其它不小于1.2米×0.8米,架体材质为不锈钢,直径不小于0.06米,各类标牌应设置牢固、美观,并进行亮化。

4.7.4 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区应按照平面布置图设置,并有明显划分。

4.7.5 水泥、钢筋等建筑初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强度和生产日期分类存放?稳定牢固、整齐有序,并设置材料状态标识牌(详见附录B-4)。水泥存放应设专用库房,并有防潮、防雨措施。

4.7.6 施工现场道路、加工区和生活区地面应进行硬化。道路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并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生活区、加工区可采用砖铺等其他方式硬化。

4.7.7 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区应进行封闭作业。堆放、装卸、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风速四级以上天气应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严禁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扬垃圾。

4.7.8 施工现场大门处应设置车辆冲刷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清洁。

4.7.9 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格的运输单位,不得乱卸乱倒。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4.7.10 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合理设置沉淀池,严禁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和河流。

4.7.11 温暖季节,施工现场应进行绿化。

4.7.12 施工现场应在边角等处每隔15米设“灭鼠屋”,并设专人负责管理投放药品;温暖季节应设置“捕蝇笼”。

4.8 现场防火

4.8.1 施工现场应制定消防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生活区、仓库、配电室(箱)、木制作区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严禁在施工现场内燃用明火取暖。

4.8.2 施工现场应制定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管理制度,购领、运输、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应设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

4.8.3高层建筑应设置临时消防水源管道,立管直径不小于2寸。每层应留有消防水源接口,配备消防管具。

4.9 综合治理

4.9.1 施工人员宜统一着装,并戴胸卡,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其他人员的安全帽应有颜色区别。安全员应穿橘黄色服装、戴黄色安全帽,并佩戴明显标志。

4.9.2 施工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及时办理暂住登记,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在施工现场留宿。

4.9.3 施工现场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开工前应按规定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4.9.4 施工现场应建立防疫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人进行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发现疫情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4.9.5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现场应按有关规定开办职工夜校。

4.9.6 对使用易产生噪音的机具应采取封闭作业,装卸材料应轻卸轻放;未经审批,晚10:00至早6:00,中、高考期间,晚8:00至早6:00禁止施工。

4.9.7 建设、施工单位应采取优先措施,避免施工扰民,妥善处理与周边居民的关系。

5 工程质量

5.1 一般规定

5.1.1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5.1.2 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5.1.3 建设单位应负责主体结构、设备安装工程和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抽样检测委托工作;组织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

5.1.4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5.1.5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5.1.6 施工单位应编写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项(专业)工程必须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监理(建设)单位批准。若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及时修订施工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后执行。

5.1.7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作业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及时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内容应真实、完整。

5.1.8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组织对建材产品的检验和验收;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监控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及时核查施工技术资料。

5.1.9 钢结构、幕墙等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按规定必须检测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进行检测;施工结束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专业承包单位应共同验收,并按规定填写验收记录。

5.1.10 建筑工程设计荷载增加、结构改动、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批。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5.1.11 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含分包)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工程成品保护,防止碰伤、缺损、污染。

5.1.12 施工现场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5.2 建材产品进场验收

5.2.1 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应分别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门人员负责建材产品的进场验收。

5.2.2 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应对进场建材产品的外观质量和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不合格的建材产品应立即退货。

5.2.3 需送检的建材产品,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建设)单位按规固定取样后,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检验;必须见证取样用送检的建材产品,按5.2.4条执行。

5.2.4 见证取样与送检

5.2.4.1 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与送检的规定,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件)、材料取样、封样,共同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应按照判定原则处理。

5.2.4.2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上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确保见证取样送检过程的规范性,并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5.2.4.3 见证取样与送检试块(件)、材料的检测报告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

5.2.4.4 下列试块(件)、材料应按规定数量实行见证取样:

1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 其它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件)、材料。

5.2.5 按规定进行建材抽检的建材产品,采购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会同监理(建设)、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定的取样方法、数量和判定原则现场抽样检验。

5.2.6 下列建材产品应进行建材抽检:

1 塑料、铝合金门窗;

2 给排水管材、管件;

3 管道阅门;

4 散热器;

5 防水材料;

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7 家用电工产品;

8 内外墙涂料;

9 其它按规定应抽检的建材产品等。

5.2.7 建材产品检验合格,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进行封存,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

5.2.8 施工单位应建立建材产品检验及验收档案,及时填写《建材产品进场分类台帐》(附录B-5)。

5.2.9 配合比与计量

5.2.9.1 混凝土、砂浆搅拌前必须取得由检测(试验)单位出具的配合比通知书,施工现场所用材料发生变化,应委托检测(试验)单位重新设计配合比。

5.2.9.2 施工现场必须在搅拌机具旁设置计量设备,悬挂计量标志牌(附录B-6)。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明,并定期校准。

5.2.9.3 现场应设置专职计量员,具体负责各种原材料的计量, 并填写计量记录;计量员应佩带胸卡。

5.2.10 试块留置与养护

5.2.10.1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留置标准养护试挠和同条件养护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组数应满足施工期间确定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和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需要。

5.2.10.2 施工现场宜配置移动式试块标准养护室(箱)。混凝土、砂浆试块养护的温度、湿度应达到技术标准的要求。养护室(箱)必须进行定期校核,每年不得少于1次。 现场选用标准养护室(箱)的规格和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工序要求及试块留置组数确定(亦可参照附录B-7)。

5.2.10.3 施工现场应制作用于同条件试块养护的专用保护器具,养护条件应与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一致。

5.3 建筑结构工程

5.3.1 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施工结束,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5.3.2 主体工程施工结束,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结构进行抽样检测。未经主体结构抽检或抽检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主体分部验收。

5.3.3 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严禁进行现场搅拌,必须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并将供货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5.3.4 基槽(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当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基槽(坑)验收,并填写地基验槽记录。

5.3.5 灌注桩施工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成孔、清渣、钢筋笼、混凝土浇注等工序进行检查并做好隐蔽验收记录。端承桩必须保证桩孔达到桩端持力层,深度满足设计要求。

5.3.6 复合地基、桩基础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

5.3.7 现场拌制砌筑砂浆,原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搅拌时间应达到规范要求。

5.3.8 砌体工程砂浆饱满度应符合要求:外墙转角处严禁留直槎;冬、雨期施工时,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米。

5.3.9 混凝土浇筑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浇筑。

5.3.10 混凝土施工缝应按规范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不得随意留置。

5.3.11 现浇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强度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拆除模板及支撑。

5.3.12 预拌混凝土进场,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应会同生产单位进行塌落度等项目的验收,并按规定留置试块。

5.3.13 冬期施工,混凝土的浇筑温度应不低于5℃,并增加留置不少于2组同条件养护试块。

5.3.14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进行结构验收,并填写结构验收记录。

5.4 装饰装修工程

5.4.1 装饰装修材料应使用环保节能材料,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防火、防腐、防虫等处理。

5.4.2 装饰装修施工必须坚持样板领路;样板间(套、墙)经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共同检查通过后,方可展开施工。

5.4.3 塑料、铝合金外门窗(异型门窗除外)应采用后塞企口法安装。

5.4.4 屋面及卫生间等防水工程施工完毕,应进行不少于24小时的蓄水试验或持续淋水试验,并进行记录。

5.4.5 民用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前检查和竣工验收。

5.5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5.5.1 安装单位应配置设备检验、调试仪器,并按规定定期校验。

5.5.2 预埋件、预埋套管、电气配管、管道以及设备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经监理(建设)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5.3 施工过程中,安装单位应与土建、装饰施工单位密切配合;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验收,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

5.5.4 水暖、消防、通风空调、强弱电等工程施工完毕,应按规定进行功能性试验,并填写有关记录。

5.5.5 建筑工程电气设备调整,用电负荷发生改变,必须经原设计单位修订设计后方可施工。

5.5.6 电气产品凡列入3C认证目录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认证产品;产品未列入认证目录的,应按规定程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5.7 通风空调、综合布线等工程在系统调试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检测机构申报设备安装抽检,抽检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5.6 施工技术资料

5.6.1 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

5.6.2 施工技术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内容应真实、完整,严禁涂改、伪造。

5.6.3 施工技术资料签证应齐全,签字及盖章应符合规定要求。

5.6.4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明确分包范围内施工技术资料的移交办法。

5.6.5 监理(建设)单位应及时审核施工现场技术资料。

5.6.6 单位工程应整理两套以上施工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一套,施工单位保存一套。

5.7 质量验收

5.7.1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进行检查,并向监理单位报验,未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7.2 检验批、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5.7.3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的验收。

5.7.4 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含分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5.7.5 建设单位应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后,方可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竣工前检查。

5.7.6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前检查通过后,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组织竣工验收。

5.8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5.8.1 工程出现质量缺陷,责任单位应根据实体情况及检测结果,及时提出技术处理意见。

5.8.2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应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启动应急预案。

5.8.3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及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8.4 涉及结构安全的,施工或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鉴定单位进行结构鉴定,原设计单位应根据鉴定检测结果,提出质量事故处理意见。施工单位应根据事故处理意见,编制施工方案,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后组织施工,并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5.8.5 质量事故处理结束,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专项验收。

6 建筑队伍管理

6.1 承发包管理

6.1.1 施工单位必须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严禁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超越经营范围施工。

6.1.2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

6.1.3 施工总承包单位之间、专业承包单位之间不得进行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工程,不得再行分包。严禁非法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无资质施工队伍。

6.1.4 工程承发包必须依法进行。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3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及材料设备采购工程,1000万元以上或10层以上的大型基础设施、高层住宅、公用事业工程主体的劳务分包,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

6.1.5 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在工程开工前依法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由发包方负责在合同签订6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监理单位审查后,现场保存复印件。

6.1.6 各项劳务作业施工前,劳务分包工程发包方应通过青岛建管信息网,按要求填报劳务作业基本信息,由建筑劳务作业网上监管系统对劳务分包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劳务作业施工。

6.1.7 分包工程发包方应按规定设立由本单位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组织管理。分包方应服从发包方的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具有与承包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和工程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项目核算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材料管理人员、机械管理人员。

6.2 从业人员管理

6.2.1 劳动用工管理

6.2.1.1 建筑施工现场实行全员劳动用工合同管理和从业人员信息管理。

6.2.1.2 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要求及时与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严禁私拉滥招、非法用工。

6.2.1.3 劳动用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劳动报酬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计算标准、支付项目、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6.2.1.4 劳动用工合同必须加盖法人用工单位公章并由务工人员签字,双方各持一份。

6.2.1.5 施工单位应通过青岛市建筑施工现场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登记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流动信息。

6.2.2 持证上岗管理

6.2.2.1 施工现场实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持证上岗的人员包括:建造师(项目经理)、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特殊工种人员、普工。

6.2.2.2 从业人员上岗应佩带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岗位胸卡。

6.2.2.3进入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应经过岗前教育培训,经考核鉴定合格后持证上岗,做到人、证相符。

6.2.2.4 持证人员应按规定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并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岗位证书自动失效。

6.3 工人权益保护

6.3.1 用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约定,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6.3.2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工人维权须知》告知牌,告知牌应明示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岗前培训、工资发放等内容,公布监督机构及电话。告知牌的设置执行本标准4.7.3规定要求。

6.3.3 施工单位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严禁以任何借口拖延克扣。

6.3.4 施工单位必须将工人工资直接发放给工人本人,严禁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6.3.5 施工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分别为企业、项目工人工资发放第一责任人;劳务分包企业对工人工资发放负有直接责任。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所承包的工程全面负责,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劳务分包款和工人工资,并监督分包单位将工资发放到工人本人。

6.3.6 施工单位宜按工程总造价的2~5%设立工人工资预备调剂金,并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6.4 现场资料

6.4.1 总、分包各方应在施工现场存放必备的队伍管理资料。存放复印件的,应经本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总承包方应存放本单位和所有分包方的管理资料。

6.4.2 现场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 建筑工程(专业、劳务)分包登记表(附录B-8);

3 工程总分、包合同及建设、监理单位对分包合同的认可证明;

4 现场管理人员、工人花名册(附录B-9、附录B-10);

5 现场务工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岗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 工程款、分包款、工人工资拨付、发放证明:

7 其他资料。

7 工程监理

7.1 一般规定

7.1.1 工程造价在5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依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签定监理合同。

7.2 项目监理机构

7.2.1 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组成。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应与监理合同约定一致。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下的应由4-7人组成,1亿元以下的应由6-8人组成,5亿元以下的应由7-10人组成,5亿元以上的应由8-12人组成。

7.2.2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机构框图、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监理员职责、监理人员工作守则、监理工作程序框图、质量控制程序图、造价控制程序图、进度控制程序图应上墙。规格宜采用A3幅面并镶装。

7.2.3 工程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书面授权并通知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确需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一级项目总监可担任一个一等工程或两个二等工程或三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二级项目总监可担任一个二等工程或两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三级项目总监可担任两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

7.2.4 总监理工程师可在监理机构中书面授权一名总监代表,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部分职责和权力。下列权力不得授权给总监代表:

1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3 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期延期;

5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7.2.5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主持编制本项目监理规划,并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并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7.2.6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活动应使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的统一表格,对工程监理资料分类管理并存档,应设置以下12卷档案,监理资料使用标准城建档案盒封装。

1 监理规划细则卷;

2 监理月报卷;

3 会议纪要卷;

4 质量安全控制卷(不合格项通知及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

5 造价控制卷(经济类签证);

6 进度控制卷(开工、复工审批及暂停令);

7 监理通知、工作联系单卷;

8 监理巡视旁站记录、监理日记卷;

9 合同与其他事项管理卷;

10 工程验收记录卷;

11 分包资质卷;

12 来往信函及文件卷。

7.2.7 监理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安全帽、胸卡。

7.2.8 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经纬仪、水准仪、回弹仪、激光测距仪、长卷尺、组合工具、电气测试仪器等检测测量工具。

7.3 进度控制

7.3.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开工条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

7.3.2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7.3.3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采取措施检查督促工程进度按计划实施。

7.3.4 工程需阶段性延期的,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延期申请并报建设单位。工程最终工期需延期的,总监理工程师经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批准。

7.4 造价控制

7.4.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量进行现场计量,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

7.4.2 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7.4.3 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该部分工程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7.4.4 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索赔事项及时审查,经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确认。

7.5 合同管理

7.5.1 项目监理机构应保存施工承包合同并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

7.5.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分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并保存分包合同。

7.5.3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查签认,保存工程变更单,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

7.6 安全控制

执行本标准3安全生产相关内容。

7.7 质量控制

执行本标准5工程质量相关内容。

7.8 沟通协调

7.8.1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与工程相关各方沟通信息,协调各方工作。

7.8.2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每周召开一次工地例会。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 检查分析工程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 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 检查工程安全状况,针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6 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7.8.3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7.8.4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月5日前编写上月监理月报,向建设单位通报工程情况的综合分析。

8 合同履行

8.0.1 建筑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必须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8.0.2 建筑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应协同配合,进行工程合同管理,实施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索赔、终止和争议解决。

8.0.3 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施工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拨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尾款。

8.0.4 施工现场发生索赔、工程变更、经济签证事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准确收集整理相关证据资料,并提出准确合理的工程量和单价,及时报送建设、监理等相关主体的责任人以书面形式进行签认。

8.0.5 施工过程中的洽商变更、经济签证,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8.0.6 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拒不签证、拖欠进度款事项,施工单位应及时采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执行合同约定方式等合法、有效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和利益。

8.0.7 施工过程中发生地震、疫情、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事件,各方责任主体应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妥善解决各类不利因素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公正、合理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工期索赔。

8.0.8 工程施工合同应明确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时限等具体内容。未明确约定的,必须按照下列时限办理工程结算:

1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建设单位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

2 建设单位自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1000万元以下工程审核期为28天;1000-5000万元的工程为42天;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为56天。

8.0.9 工程结算阶段双方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建设单位为解决争议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牵头解决影响结算时间的争议和纠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工程结算。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和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规定(或要求)”。

3 条文中“……以上”、“超过(不少于)……”,包括本数值;“……以内(下)”、“低于…”,不包括本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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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景观园林、建筑、规划、室内装修、建筑结构、暖通空调、给排水、电气设计、施工组织设计

 

 

雅居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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