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沈山最新招标文件 2
第1节 招标公告 2
第2节 投标须知 5
第3节 施工合同协议、合同条件及专用条款 40
第4节 技术规范 94
第5节 投标文件格式 96
第6节 资格审核申报表 107
第7节 工程量清单及技术资料 122
第8节 评标办法 122
第二章 创铁道部优质工程目标管理图 172
沈山最新招标文件
招标公告
一、招标项目:某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沈局管段)
二、招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道部令第8 号)
3 铁道部《关于优化建设项目管理改进评标方式提高工程质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4]89 号)
4、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铁建设[2004]7 号)
5、铁道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某铁路电气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的通知 (计长函[2004]236 号)
6、铁道部《关于某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铁鉴函[2004]647 号)7、铁道部《关于某铁路电气化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计划的批复》(招标办[2004]33 号);
三、资金来源:铁路建设基金
四、工程概况:
本工程正线双线线路长度423.415 Km。改建既有沈山下行线曲线22 个,改建长度23.335 Km,改建既有沈山上行线曲线29 个,改建长度24.566 Km,修建施工便线5.045 Km,改建既有葫芦岛支线0.919 Km,采石场专用线2.15Km。
对山海关站、葫芦岛站、锦州站、大虎山站、沈阳西站等车站进行改造;新建大桥5 座、中桥5 座、公路桥1 座,6156.2 平米、框构桥4 座3700平米、涵洞9 座156 横延米,改造老龄桥特大桥1 座547.3 双延米;对通信信号电力相应进行改造。
本工程总工期三年,总投资25 亿元,本次招标概算为13 亿元。
五、标段划分见下表:
施工 标段 | 主要工程内容 | 对应里程 | 主要工程量 | 投 | 资 | 监理 标段 |
JQS1 | 沈阳枢纽-锦州(含)土建及三电工程 | 沈阳枢纽-K245+300 | 铺轨60.464公里、土石方100万m3、老龄桥改造特大桥1 座、 | 63000万元 | JQSJ1 | |
锦州(不含)-山海关编组站土建及三电工程 | K245+300-山海关编组站 | 铺轨29 公里、土石方384万m3、老龄桥改造大桥5 座、中桥5 座 | 67000万元 | JQSJ2 |
六、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七、招标范围:施工标JQS1。
八、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
施工JQS1 标段要求具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同时具有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联合体,施工标段接受满足以上资质的联合体投标。同时要求投标人具有铁路营业线施工经验。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一级资质,并要有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证书。
九、招标主要日期安排:
1、《招标文件》发售:
欲购施工《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请于2004 年12 月3 日10 时前电话预约,并于12 月5 日-10 日(9:00-11:00)携带法人委托证明、交易卡和工作证到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购买《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时,须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到部交易中心办理交易卡),同时提交填写后的《投标申请表》(部交表5)。《招标文件》售价:施工标每标段(人民币):20000 元。
2、递交投标文件:12 月25 日9:00-10:00 时,地点在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
3、开标会:12 月25 日10:00 整,地点在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
十、请各投标人随时关注网上发布的信息。网上发布的信息与书面文件不一致时,以书面为准。
沈阳铁路局工程建设指挥部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地 址:******* 邮 编:*******
联系人:XXX
电 话:******* 传 真: *******
投标须知
序号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
1 | 1.1 | 工程项目名称:某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沈局管段) | |
2 | 1.2 | 招标人名称:沈阳铁路局工程建设指挥部 地址:******* 电话:(024)******* 传 真:(024)******* 邮编:******* 联系人:XXX | |
3 | 1.5 | 标段划分及招标范围 | |
4 | 1.6 | 主要技术标准:国铁Ⅰ级、双线、最大限制坡度:4‰;牵引5000 吨,自动闭塞。 | |
5 | 1.7 | 工期、质量:本标段工期二年,质量达部级优质工程 | |
6 | 3 | 投标人资格: 铁路施工总承包特级或一级同时具备电务专业一级或联合体, 且具有营业线施工经验 | |
7 | 9 | 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人在12 月12 日12 时前向招标人的询问,招标人于12 月14 日17 时前答复 | |
8 | 12 | 投标文件文整要求:技术分册、商务分册和报价分册分别装订 | |
9 | 13 | 报价编制依据:按铁建管[1998]115号文、[2003]42号文及相关文件报价 | |
10 | 14 | 投标报价:按工程数量清单报价 | |
11 | 16 | 投标文件有效期:投标截止日后50 天 | |
12 | 17 | 投标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形式,金额一律80 万元(人民币) | |
13 | 20.1 | 投标文件的份数:正本1 份,副本2 份 | |
14 | 22 | 投标截止时间: 2004年 12月25 日 10:00 时整投标地点铁道部交易中心 | |
15 | 25 | 开标日期、地点:2004年12 月25 日 10:00时整开标地点铁道部交易中心 | |
16 | 27 | 评标:综合评分法或最低评标价法 | |
17 | 29 | 签订合同的期限: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 | |
18 | 30 | 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具体按招标文件中规定办理。 | |
投标须知
一.总则
1 工程概况
1. 1 工程项目名称:某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沈局管段)
1. 2 招标人:沈阳铁路局工程建设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孔祥仲
资质等级及证书号:壹级壹等 TLJS-1-012-99
地址:******* 邮编:*******
联系人:XXX 电话:024-*******
传 真:024-******* *******
1.3 招标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3.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铁道部等七部委令第12 号);
1.3.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国家计委、铁道部等七部委令第30 号);
1.3.4《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道部令第8 号);
1.3.5 铁道部《关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工[2003]28 号);
1.3.6 铁道部《关于营业线工程施工招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工[2001]58 号);
1.3.7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铁办[2004]29 号);
1.3.8 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投标承诺及合同兑现评议暂行办法》(建工[2002]27 号);
1.3.9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建建[2003]83 号);
1.3.10 铁道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后资质证书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建[2002]57 号);
1.3.11 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进行投标人项目经理答辩的通知》(建工[2002]58 号);
1.3.12 铁道部《印发对〈关于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奖励的规定〉的批复》(办建设发[2003]33 号)
1.3.13 铁道部《关于优化建设项目管理改进评标方式提高工程质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4]89 号)
1.3.14 铁道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某铁路电气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的通知 (计长函[2004]236 号)
1.3.15 铁道部《关于某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铁鉴函[2004]647 号)
1.3.16 铁道部《关于某铁路电气化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计划的批复》(招标办[2004]33 号);
1.3.17 设计院《天津至秦皇岛至沈阳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1.3.18 沈阳铁路局2004 年计划(计建[2004]10 号)。
1. 4 工程概况
本工程正线双线线路长度423.415 Km, 改建既有沈山下行线曲线22 个,改建长度23.335 Km,改建既有沈山上行线曲线29 个,改建长度24.566 Km,修建施工便线5.045 Km,改建既有葫芦岛支线0.919 Km,采石场专用线2.15Km。
对山海关站、葫芦岛站、锦州站、大虎山站、沈阳西站等车站进行改造;路基主要工程为提速地段和病害桥梁改建引起的新建路基、车站到发线延长和增加渡线引起的路基加宽工程及路基病害整治等既有线路基加固工程。路肩宽度,一般情况下,路堤不小于0.8 米,路堑不小于0.6 米,困难条件下,路堤不小于0.6 米,路堑不小于0.4 米。路基面的宽度满足铺设无缝线路条件;
对桥涵进行改建,其中山海关编组场段:新建中桥1 座,34.58 延米,新建框构桥3 座,1848.4 平米,新建涵洞2 座,78.39 横延米,接长涵洞1 座,9.1 横延米,公路桥1 座,6156.2 平米,公路便桥2 座,120 延米,改沟1 处;山海关至沈阳枢纽外,电化改造:新建框构桥1 座,1865.4 平米,新建涵洞7座,77.62 横延米,重建水害大桥3 座,438.9 延米,重建水害中桥3 座,272.06延米,水害桥便线桥1 座,111.35 延米,水害改造框构2 座,509.5 平米,病害墩台加固7 座桥;;老龄桥:特大桥1 座,547.3 双延米,大桥5 座,1542.86延米,中桥5 座365.4 延米,便线桥4 座240.48 延米;通信:新设SDH SDM-4 ADM 1+0 传输及接入设备。以满足新增电力调度电话及牵引变远动、电力远动、调度集中等设备对传输通道的需求。新设数字专用通信分系统,并对主系统扩容,列调、电调、货调、站间行车、站场电话及区间电话均纳入本系统。无线列调维持既有400MHzC 制式,并对弱场强区补强。
干线通信线路既有20 芯光缆继续使用。山海关编组站下行系统的现车管理系统进行改造,并对系统主机及网络进行补强。山海关等6 站新设列车到发通告系统。
信号 站内联锁:对沈山线未到大修期6502电气集中的车站,按电化要求进行相应改造,更换轨道电路及干线电缆(换成铝护套综合扭绞信号电缆);己到大修期或站场变化较大的车站,按电化要求新建。
区间闭塞:某全线己改造成UM71自动闭塞,因本线电气化改造,沈山线病害与老龄桥异位改造,使区间闭塞相应进行电化改造。
电力:全线既有电力设施分布比较合理,在充分加以利用的前提下,针对其薄弱环节及用电负荷增加情况迸行适当的增容改造,平改立工程需设机排时进行电力设施配套。
根据用电变化,按符合电气化标准的要求对各个车站电力系统进行相应改造,并实现运营管理单位调度系统对上述电力设施的远程集中控制。
本工程总工期三年,总投资25 亿元,本次招标标段工期二年,投资为13亿元。
1.5 标段划分及招标范围
1.5.1 标段划分 见下表:
施工 标段 | 主要工程内容 | 对应里程 | 主要工程量 | 投 | 资 | 监理 标段 |
JQS1 | 沈阳枢纽-锦州(含)土建及三电工程 | 沈阳枢纽-K245+300 | 铺轨60.464 公里、土石方100 万m3、老龄桥改造特大桥1 座、 | 63000万元 | JQSJ1 | |
锦州(不含)-山海关编组站土建及三电工程 | K245+300-山海关编组站 | 铺轨29 公里、土石方384 万m3、老龄桥改造大桥5 座、中桥5 座 | 67000万元 | JQSJ2 |
1.5.2 招标范围
上述施工标段JQS1 扣除征地拆迁、机务、车辆段改建、开行双层集装箱工程及平改立工程外的全部建安工程。
1.6 主要技术标准
线路等级:国铁Ⅰ级;正线数目:双线;最大限制坡度:4‰;牵引种类:电力;牵引质量:5000 吨;到发线有效长度:1050 米;最小曲线半径:140Km/h速度地段,一般1600 米、困难1200 米、个别1000 米;闭塞类型:自动闭塞;建筑限界:满足开行双层集装箱列车条件。
1.7 工期、质量、安全、环保、投资目标
1.7.1 工期:本标段工期为2 年。计划2004 年12 月30 日开工,2006 年12月30 日竣工。
1.7.2 质量:消灭重大、大工程质量事故,综合质量达部级优质工程,争创国家级优质奖。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由业主与承办人另行签订保修合同。
1.7.3 安全:“五杜绝、两消灭、一确保”(即:杜绝责任行车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杜绝责任客车险性事故;杜绝责任职工死亡事故;杜绝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杜绝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消灭一般及以上责任行车事故;消灭职工(含民工)重大伤亡事故;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害)。
1.7.4 环保:符合国家、部及地方政府有关环保的要求。
1.7.5 投资控制及投标风险提示
本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包干形式,有一定的工程风险,需投标人慎重对待。
2 招标方式
本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
3 投标人资格
要求具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同时具有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联合体,接受满足以上资质的联合体投标。要求投标人具有营业线施工经验,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一级资质,并要有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证书;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方式。
4 对联合体的要求
允许具有以上资质和业绩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副本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联合体各方签订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各方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5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进程或结果如何,招标人不负任何责任。
6 物资供应
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对全线所需的线路上部建筑材料及设备的供应作如下规定:
6.1 铁道部规定的集采专供材料(钢轨及鱼尾板等)由建设单位统一归口供应。
6.2 线路上部连结零件,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后由施工单位与生产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
6.3 全线所需安装或非安装的设备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采购。
6.4 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材料及设备,乙方负责按时提供物资需用计划和技术要求。
6.5 因采购所发生的材料及设备价差(含正、负价差)均由乙方在合同包价内承担。
7 现场踏勘
7.1 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踏勘,以获取有关投标文件编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有关资料. 任何由于现场踏勘而产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7.2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各投标人可自行组织踏勘。
二、招标文件
8 招标文件的组成
8.1 招标文件由以下内容组成:
8.1.1 招标公告;
8.1.2 投标人须知;
8.1.3 合同条件及合同协议书;
8.1.4 技术规范;
8.1.5 投标文件格式;
8.1.6 资格审核申报表
8.1.7 工程量清单;
8.1.8 图纸及技术资料;
8.1.9 评标办法;
8.1.10 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向投标人发出的其它书面材料。
8.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包括其中所有的须知、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将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
9 招标文件的澄清
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不晚于12 月12 日12 时前按招标公告中的地址以书面、传真或电报的方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将在12 月14 日17 时前予以答复,并将以传真的方式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逾期要求澄清的将不受理。
10 招标文件的修改
10.1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的任何时候,可因任何原因,以补遗书的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传真送达投标人。
10.2 补遗书统一编号,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投标人在收到补遗书后,应立即以加盖投标人公章的书面回执给招标人,以便确认收到每份补遗书。
10.3 为了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能有合理的时间将补遗书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根据第22.2 款的规定,可酌情延长投标的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1 投标文件组成及语言
11.1 投标文件由技术、商务和报价三个分册组成,一律使用中文并分别装订。
11.2 技术分册编制主要内容及顺序
11.2.1 工程概况;
11.2.2 施工组织设计
11.2.2.1 施工组织总体方案;
11.2.2.2 施工场地平面布置;
11.2.2.3 主要施工工艺和主要施工方法;
11.2.2.4 劳动力组织计划及措施;
11.2.2.5 主要材料、设备供应计划;
11.2.2.6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配备
11.2.2.7 大临及过渡工程方案,须提供图纸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11.2.2.8 保证既有线改造后达到设计速度的技术措施及实施方案;
11.2.2.9 工程进度计划安排和各分项工程施工作业安排(附有关图表)、工期目标和保证工期或提前工期(如果有)的措施及未达工期要求的受罚条款;
11.2.3 质量目标,质量保证体系及说明(附体系图),保证工程质量的主要技术措施、控制和防止质量通病的措施,创优规划及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受罚条款和专职质检人员不能上岗兑现的受罚条款;
11.2.4 安全目标,安全保证体系及说明(附体系图),保证既有线行车安全、施工、人身、设备安全措施及未达到安全目标的受罚条款和专职安全检查员不能上岗兑现的受罚条款;
11.2.5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等措施。
11.3 商务分册编制主要内容及顺序
11.3.1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11.3.2 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正本委原件,副本为复印件);如联合体投标,需提供联合体各方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人授权书、联合体各方共同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须指定联合体代表,并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各方负责投标书签署、其他投标事宜、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等工作)
11.3.3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原件(应明确联合体各方的责任、权利);
11.3.4 投标保函;
11.3.5 拟参加施工队伍的组成、组织机构及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副经理)必须具备一级资质,并不得同时兼任本工程以外的其它工程]并附组织机构图;
11.3.6 投标人的社会信誉及银行资信等级证明等业绩资料;
11.3.7 投标人的承诺;
11.3.8 优惠条件的说明;
11.3.9 降造措施;
11.3.10 资格审核资料。
11.4 报价分册编制主要内容及顺序
11.4.1 投标书
11.4.2 修改报价的声明书(如果有,必须同时修正综合概算表和个别概算表,不接受单独的修改报价声明);
11.4.3 投标报价汇总表;
11.4.4 投标报价编制说明(报价编制依据、对涉及工程质量的主要直接费的降低进行说明,工人工资、劳动保险、施工安全措施费等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投标报价相应的总概算表、综合概算表、个别概算表、主要材料平均运杂费分析;
11.4.5 主要劳力、材料、机械台班数量明细表。
12 投标文件文整要求
技术、商务、报价分册封皮见格式1,目录自定,但要符合11.2、11.3和11.4 的内容和顺序;正文可以双面排版,格式自定,但要清晰,整齐干净。
13 报价编制依据
13.1 铁道部铁建管[1998]115 号文《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和铁建设[2003]42 号文《关于对铁路工程定额和费用进行调整的通知》;
13.2 路基工程采用铁建[2004]47 号预算定额;
13.3 轨道工程采用铁建[1994]78 号预算定额;
13.4 桥涵工程采用铁建[1995]138 号预算定额;
13.5 老龄桥、病害桥工程采用54 号文与42 号文结合编制;
13.6 站场建筑设备工程采用铁建[1993]145 号预算定额;
13.7 通信、信号、电力、电力牵引供电、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采用铁建[1995]138号概算定额;
13.8 房建工程采用铁建[1994]50 号概算定额;
13.9 给排水工程采用铁建[1993]145 号概算定额;
13.10 外来料价:按铁建设 [2001]28 号文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计价,并按42 号文规定执行;
13.11 设备价:按铁建函[1998]14 号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设备预算价格》及42 号文规定,缺项设备按调查的现行市场价格直接进入概算;
13.12 机械台班单价按铁建[1997]55 号文发布的《铁路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列
13.13 工费标准:一般工程21.46 元/工日;路基、小桥涵、房屋及临时工程17.17 元/工日;
13.14 施工用水: 0.38 元/吨, 施工用电: 0.55 元/度;
13.15 运输及装卸费用
1.火车运价:火车运价按铁运(2003)138 号文规定计列。
2.汽车运价:按115 号文及42 号文规定计列。
汽车综合运价率:按0.5 元∕吨公里计列。
3.站后工程运杂费:
设备运杂费按(1998)14 号文《铁路工程建设设备预算价格》2.0%计列,
建安工程运杂费见下表
站后工程运杂费表
工程类别 | 建筑工程运杂费 | 安装工程运杂费 | |
通信信号自动化 | 材料费х2.0 | 材料费х2.0 | |
电力工程 | 电缆 | 材料费х2.0 | 材料费х2.0 |
其他 | 材料费х4..0 | 材料费х4.0 | |
电气化工程 | 材料费х4.5 | 材料费х4.5 | |
房屋给排水 | 平均运杂费х总重量 | 材料费х4.0 | |
机务车辆机械 | 材料费х4.0 | 材料费х4.0 |
注:接触网专业中,钢筋砼立柱及钢立柱按材料供应计划计算运杂费,其他材料运杂费按上表系数计算
13.16 相关费率及费用
(一)其他直接费
1. 冬季施工增加费率见下表
工程类别 | 费率(%) | 说明 | |
沈阳局 | 山海关 | ||
路基土方 | 12.58 | 6.22 | |
路基石方 | 3.52 | 2.1 | 包括渗水土、砍树、拆除工程 |
汽车土方增运 | 1.258 | 0.62 | |
汽车石方增运 | 0.352 | 0.21 | |
桥涵、挡土墙 | 4.92 | 3.0 | 包括路基有关的圬工工程 |
结构架立 | 2.11 | 0.9 | 不包括钢筋混凝土、金属结构价格 |
铺轨 | 0.11 | 0.05 | 铺岔有关工程、轨道道岔拆除 |
2.雨季施工增加费见下表
工程类别 | 费率(%) | |
沈阳局 | 山海关 | |
路基土方 | 0.32 | 0.64 |
路基石方 | 0.2 | 0.4 |
房屋给排水 | 0.04 | 0.1 |
注:四电室外工程及站场设备采用房屋、给排水费率
3.夜间施工增加费见下表
工程类别 | 费率(%) |
路基工程 | 0.3 |
轨道工程 | 0.09 |
站后工程 | 0.22 |
4.行车干扰系数:65%(接触网工程为97.5%);
5.三项费用:1%
(二)现场经费
1.小临按115 号文及42 号文规定计列。其中山海关编组站为Ⅱ区,沈阳
局为Ⅰ区。
2.现场管理费按115 号文及42 号文规定计列。
(三)间接费
企业管理费、劳保按115 号文及42 号文规定计列,财务费用不计列。
(四)计划利润及税金
按115 号文及42 号文规定计列。
(五)其他费用
施工机构调遣费:按二至九章建安费总额的0.5%计列。
(六)价差
1.人工差价:路基、小桥涵、房屋及小临工程按2.38 元∕工日计列。
2.当地料价差按下表计列
序号 | 材料名称 | 单位 | 定额基价 | 山海关至沈阳 | |
设计价 | 差价 | ||||
1 | 碎石<20mm | | 30.3 | 32 | 1.7 |
2 | 碎石<40mm | | 26.8 | 32 | 5.2 |
3 | 碎石<80mm | | 24 | 32 | 8 |
4 | 片石 | | 15.03 | 20 | 4.97 |
5 | 砂 | | 16.51 | 15 | -1.51 |
6 | 道砟 | | 26 | 40 | 14 |
7 | 石灰 | 吨 | 80 | 130 | 50 |
8 | 砖 | 千块 | 180 | 170 | -10 |
3.价差系数:按铁建函(2003)555 号文计列。
4.燃油差价:汽油-0.13 元∕kg;柴油-0.06 元∕kg。
5.水差价:山海关2.98 元∕吨;沈阳枢纽2.62 元∕吨;区间不计列。
6.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按基期与编制期施工机械使用费的差价计列。
7.电差价:不计列
(七)基本预备费:老龄桥、病害桥按二——十一章费用总额2%计算;其他工程按第二至第十一章费用总额的5%计算。
13.17 投标风险提示:本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包干形式,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总承包风险费用。
14 投标报价
14.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的报价编制依据和工程量清单编制报价,并按格式4 中的附表一和附表五进行填报。投标人应填写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单价和金额。
14.2 报价范围: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价差、计划利润、税金及施工机构调遣费、设备费、风险包干费。
14.3 投标人不得自行更改工程量清单,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仍以工程量清单中数量为准。
14.4 风险包干内容
14.4.1 变更设计(不含Ⅰ类变更设计)必须增加的工程和按规定需增加的费用(含相应增加的价差和税金);
14.4.2 在建设过程中,工程遭受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为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14.4.3 由于变更设计所引起的废弃工程(不含变更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批准的技术标准所引起的废弃工程)及返工费用;
14.4.4 施工图量差;
14.4.5 设备种类、数量、规格型号变化引起的费用增加,材料价格变化产生价差;
14.4.6 由于变更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所引起的费用增加;
14.4.7 由于受运输组织变化的影响,施组计划不能实现造成的损失;
14.4.8 风险包干费用由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资料和现场调查自行确定,可按不超过预备费的50%列入投标报价。
14.5 由招标人组织招标采购的物资、材料(见本须知第6 条物资供应)按铁道部定额编制报价。
15 投标和支付所使用的货币
投标人应以人民币报出其单价和投标总价,合同的实施也以人民币支付。
16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6.1 自投标截止日起,50 天内为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6.2 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要求延长投标书有效期,并以书面、传真或电报方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可拒绝这种要求而不失去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或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并符合第17 条的所有要求。
17 投标担保
17.1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由一家信誉好的国有银行出具银行保函,其保证金为人民币80 万元,保函正本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
17.2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视其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7.3 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文件有效期30 天,并可按16.2 款要求顺延。
17.4 如出现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将没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者;投标人不接受算术性校核的修改者;投标人未按规定参加全部投标活动者;投标人中标后未按规定提供履约保函者;投标人中标后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者。
18 工程分包
18.1 投标人中标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分标和分包工程,更不得将工程转包。
18.2 投标人中标后,如有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的,将全部没收履约保证金,直至终止合同。
19 投标人应明确承诺
19.1 对“投标须知”和合同条款响应程度的承诺;
19.2 明确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合理建议、方案、要求,投标人不得提出任何调整费用的要求。
19.3 明确承诺本工程不转包、不分包,若发生转包和分包,明确按不履行施工承发包合同处理,没收履约保证金,直至终止合同。
19.4 明确承诺如若中标,将严格按投标文件中阐明的施工工艺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如要改变需报招标人批准。
19.5 明确承诺与其他施工单位进行良好协作和配合,若对已完工程造成破坏,则负责无偿恢复。
19.6 明确承诺中标后在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设立本项目专用账户,保证工程款不挪作他用,并接受建设单位检查。
19.7 明确承诺中标后,中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总工)不兼职其他项目职务且不能随意更换。如有违反同意按本须知中30.2、30.3、
30.4 款进行处罚的承诺。
19.8 明确承诺中标报价为其合同价款,除《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十九条之外的所有工程风险属合同包干费的包干范围,不再调整合同价款。
19.9 明确承诺与其他标段需共用的大临设施由本标段施工单位修建的,由本标段施工单位养护维修,并无偿向其他标段的承包单位提供使用。
19.10 明确承诺初步设计批复外增减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相应增减,当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时,按经建设单位审核的工程数量和中标单位的相应的中标单价及中标的降造率、风险包干费率进行计算。若无类似的单价,则由中标单位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编制单价,并经建设单位审查认可。
19.11 明确承诺按铁道部“印发对《关于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奖励的规定》的批复”(办建设发[2003]33 号文),从合同额中提取0.7%的款额,并按文件规定由招标人统一管理、综合使用,按招标人制定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19.12 明确承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监理单位依据《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03)对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的要求,进行监理工作。
19.13 明确承诺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及辽宁省有关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的规定,认真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9.14 本工程桩基检测所发生的费用,投标人应在报价中考虑,并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不追加桩基检测费(桥梁钻孔桩等桩需100%无损检测)。
19.15 承诺严格按审定的施工图施工,但不免除施工单位应负的图纸复核责任。如果发现施工图错误或图实不符,则应及时书面向监理、设计、建设单位反映。
19.16 承诺联合体投标时,必须成立项目管理机构,统一指挥、管理施工总承包项目。
19.17 承诺中标人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如一旦发生,同意招标人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经济赔偿。
19.18 承诺在合同履行期内自行办理人身安全保险和主要施工机械财产保险。
19.19 投标人认为有利于招标人的其它承诺。
20 投标文件的格式和签署
20.1 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正本和二份副本的投标文件,并加盖公章,在招标文件右上角明确标明“正本”或“副本”(见格式1)。如正、副本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0.2 投标文件的正、副本均应使用擦不掉的墨水打印(副本可以采用复印件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授权书应以书面方式出具,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凡有增加或修改,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否则该修改被视为无效。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2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21.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和报价分册分别密封包装,一份正本和二份副本分别各用一个内包装密封后,再用一个外包装同时密封。在内、外两层封套上封口密封并加盖密封章。
21.2 在内、外包装上应标明“商务分册”、“技术分册”或“报价分册”字样,写明所投的项目名称、标段,同时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以便投标被宣布迟到或因其它原因被拒绝时,能原封退回。
22 投标截止时间
22.1 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是2004 年12 月25 日9:00-10:00 时, 12 月25日10:00 时整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在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
22.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按第10 款的规定以补遗书的形式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原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义务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23 迟到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第22.1 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24 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
24.1 投标人可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更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通知形式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招标人。
24.2 投标文件的更改或撤回通知应按第21 条的规定密封和标志,并应在封面上标以“更改”或“撤回”的字样。
24.3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能更改和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依据第17 条予以没收。
五、开标及评标
25 开标
25.1 招标人将于2004 年12 月25 日10:00 整,举行开标会,地点在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开标时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效证件(授权委托书及工作证)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无效。
25.2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监督部门派员参加。
25.3 开标时,招标人将请投标人当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标有“撤回”字样的文件将被首先开封并唱出。递交了可接受的撤标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并原封退还投标人。之后招标人将依据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顺序的倒序启封投标文件。
25.4 开标时仅开报价分册,商务、技术分册待开标会后,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招标人另行开封。
25.5 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标段、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的更改以及招标人认为适当的其他细节由投标人代表宣布,招标人和监督人员予以核实(以投标文件书面为准),并做好记录。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确认记录无误后,在记录上签字。
25.6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当场宣布投标文件无效:
25.6.1 未按规定密封;
25.6.2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到场参加开标会的;
25.6.3 未按规定提供投标保函;
25.6.4 未按规定签署或盖章。
25.7 由投标人代表当场抽取招标人拟定的标段概算降造系数,并记录备案(采用综合评分法时)。
26 项目经理考试及答辩
26.1 按照铁道部建工[2001]58 号和[2002]58 号文规定,对项目经理进行营业线施工安全知识及综合素质考试。
26.2 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6.3 参考者必须是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经理,不得找人替考,如有替考者将当场宣布其投标作废。考试时须带本人身份证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自带兰黑或黑色墨水笔,其他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27 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技术标采用明标评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最低评标价法,具体办法在开标会上宣布。综合评分法其评分标准是:技术分册50 分、商务分册25 分、报价分册20 分、项目经理考试5分;最低评标价法其评分标准是:技术分册55 分、商务分册40 分、项目经理考试5 分。
六、 确定中标与签订合同
28 确定中标
28.1 招标人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28.2 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28.3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正式合同签订前,它将是约束招标、投标人之间的法律文件。
29 合同的签署
29.1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29.2 如果中标人未按规定时间签定合同,招标人将认为是其自动弃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另择中标人。
29.3 以投标人的中标价作为施工承包总价,据以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但属下列情况可调整。
29.3.1 建设单位调整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工期;
29.3.2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
29.3.3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重大政策性调整;
29.3.4Ⅰ类变更设计或新增工程项目,须由乙方承包施工时,按铁道部批复的概算增加部分,并按中标时的降造率扣除后计算承包价,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30 履约担保
30.1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向招标人出具在中国注册的信誉好的国有银行履约保函。降造系数R 小于或等于10%的,其银行保函额为合同价的10%;降造系数R 大于10%的,还应提供(R-10%)×标段概算价的现金担保,从签订合同到工程交验后60 天为其有效期。
30.2 项目经理(或副经理、总工)不得兼作他职且不能擅自更换,否则将扣除2%--5%的履约保证金。
30.3 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可以更换项目经理(或副经理、总工),但每换一次将被扣除10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30.4 由于项目经理(或副经理、总工)失职或不称职,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或副经理、总工),并扣除50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30.5 由于中标人原因未能按施工组织计划兑现阶段性工期目标并给相关工程造成不良影响者,每发生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2%。
31 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
31.1 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款中扣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全线交付运营一年后返还。具体返还事宜在合同中约定。
31.2 质量保修。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保修协议(也可在合同中签订质量保修补充条款),竣工验收时一并交接收单位。
32 奖励
根据铁道部《印发对〈关于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奖励的规定〉的批复》(办建设发[2003]33 号),为加大工程管理力度,确保工期,优质、高效地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全面实现建设目标,建设单位将从合同总额中提取0.7%的款额作为奖励基金,统一按建设单位制定的奖励办法对总承包单位进行奖励。
33 保密
33.1 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以前,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资料以及推荐意见等信息,均不得向投标人和与此工作无关的其他任何人泄露。
33.2 招标人对投标人递交的全部文件予以保密,不论投标结果如何,都不予退还。
34 重新招标
34.1 若出现《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道部第8 号令)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的情况,则重新招标。
34.2 同一标段所有投标人报价均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不合理报价时,该标段须重新招标。
35 纪律与监督
35.1 招标人将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规定,自觉地接受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为招标工作创造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环境。
整个招标活动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到不违规、不违纪。负责本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是铁道部监察局和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35.2 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铁道部及招标文件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暗签协议、骗取中标;不得对招标人、评委及具体工作人员进行影响评标公正性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施工合同协议、合同条件及专用条款
本次招标后,招标人与中标的投标人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采用铁道部编制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8 年版本)范文本,并对其中的协议条款进行了修订。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合同名称:
合 同 号:
发 包 方(甲方):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及证书号:
承 包 方(乙方):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及证书号:
本工程由发包方经招标选定 为中标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 条 工程概况
1.1 建设项目和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
1.4 工程内容:见附表1《承包工程项目及费用一览表》
1.5 承包方式:
第2 条 工期
2.1 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2.2 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第3 条 合同价款
依据中标通知书等招投标文件, 最终确定本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万元。(价款项目见附表1《承包工程项目及费用一览表》)
第4 条 工程质量
4.1 乙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及铁道部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4.2 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或铁道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 。
4.3 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甲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甲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第5 条 设计文件
5.1 甲方须在开工前 日,向乙方提供 套设计文件和图纸。
5.2 乙方要求增加设计文件和图纸的份数,由甲方提供,费用乙方自负。
5.3 乙方收到设计文件和图纸后,在 日内组织现场核对。
5.4 非经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不能作为乙方施工依据。
5.5 变更设计文件按本合同第16 条办理。
第6 条 双方驻工地机构及代表
6.1 甲方驻工地机构名称:
甲方代表姓名:
6.2 甲方委托的驻工地监理单位名称: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岗位证书编号:
6.3 乙方驻工地机构名称:
乙方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编号:
甲方驻工地代表和乙方项目经理需易人时,经双方协商后,应在新任到达岗位后3 天内通知对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7 条 甲方工作
7.1 负责办理工程所需建设用地申报手续及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7.2 按国家或铁道部下达的年度计划,依据合同工期与施工组织设计,及时提供所需建设资金。
7.3 派驻工地机构和代表,履行甲方职责,协调各方工作。
7.4 在开工前一个月,到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5 招标选择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将合同副本抄送乙方。
7.6 按本合同约定,供应施工图及有关设计文件。
7.7 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
7.8 编制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乙方报送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既有线改造过渡工程施工方案,并督促实施。
7.9 申请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7.10 按权限审批变更设计。
7.11 按本合同约定办理验工计价手续,拨付和结算工程价款。
7.12 按规定办理开工前审计、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后竣工决算的审计手续。
7.13 按有关规定组织和参加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第8 条 乙方工作
8.1 根据甲方委托,负责具体办理建设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物等工作。
8.2 根据甲方委托,负责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所需的租地及补偿工作。
8.3 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既有线改造过渡工程的施工方案,报送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8.4 按施工投标时的承诺,如期满足工程所需施工劳力和机具设备。
8.5 按期向甲方报送年、季度施工计划,用款计划,年、季、月工程统计报表,质量安全事故报表。于年末 天、季末 天、月末 天内报送工程形象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
8.6 按本合同约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检验、加工和管理。
8.7 涉及既有线改(扩)建或过渡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关于既有线施工确保行车安全的有关规定。
8.8 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和交付使用。
8.9 坚持文明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8.10 按照规定提出竣工文件,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8.11 及时提报验工计价资料、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结算。
8.12 对已完工的工程和安装的设备,在验交前应负责保管,保证其完好状态。
8.13 对 等规定保修期的项目,保修期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9 条 进度计划
9.1 乙方在接到甲方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一个月内,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并于每一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提出下一季度工程进度计划。
9.2 甲方代表应在收到乙方年度施工进度计划__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通知乙方,逾期未批复,可视为同意乙方报告,乙方可据此施工。
9.3 经甲方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必须遵守。
9.4 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进度滞后,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报甲方代表备案。
第10 条 延期开工
10.1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如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合同开工日期前10 天,书面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理由和要求的报告。
10.2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7 天内答复。如甲方在7 天内未予答复,可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10.3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10.4 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甲方应在合同开工日期前5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推迟开工日期,并对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给予适当补偿,必要时顺延工期。
第11 条 暂停施工
11.1 在确有必要时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7 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11.2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11.3 乙方在接到甲方代表书面复工通知后,继续施工;
11.4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必要时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乙方负违约责任,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第12 条 工期延误
12.1 工期延误原因及责任
12.1.1 不可抗力,非甲、乙方责任。
12.1.2 施工图不能按规定日期提交,属甲方责任。
12.1.3 重大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属甲方责任。
12.1.4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属造成事故责任方责任。
12.1.5 主要材料、设备推迟到货,属采购方责任。
12.1.6 建设资金不到位,属甲方责任。
12.1.7 年度计划调整,属甲方责任。
12.1.8 其它原因,依其性质确定责任方。
12.2 工期延误后果及处理
12.2.1 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在情况发生后5 天内,就延误工程内容、原因及要求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 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未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应予以补偿。
12.2.2 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峻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2.2.3 非甲、乙双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13 条 工期提前
如提前工期,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协议修改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5 天内给予批复,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
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3.1 提前的时间要求;
13.2 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13.3 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13.4 甲方应承担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
第14 条 工程质量检查
14.1 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设立专职质检人员,负责施工过程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检查。
14.2 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监察、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按要求返工或修改,承担返工或修改的费用。
14.3 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返工或修改,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第15 条 隐蔽工程检查和签证
15.1 在通知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检查前,乙方应严格进行自检。
15.2 乙方自检合格后,按部规定格式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证及附件,于隐蔽前48 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证上签字,方可继续施工。
检查不合格或检查证及附件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不予签证,待乙方改正后重新检查签证。
15.3 如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到现场检查时,应委托乙方检查人员负责检查合格、签证并注明原因,即可继续施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事后应补签检查证,如有疑问,确需再行检查的隐蔽工程,可以提出重新检查,其检查返工费用由甲方负责。
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在接到隐蔽工程检查通知后,既不按时到现场,又未委托者,对危及安全的工点,乙方有权视现场情况予以隐蔽,其后果由监理单位(或甲方)承担。
15.4 乙方未按规定通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到现场进行检查,需重做检查及返工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15.5 与设计资料差异较大的隐蔽工程,乙方在通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的同时,还应通知设计单位参加检查、签证。
15.6 乙方应接受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的随时抽查和重点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
第16 条 变更设计
变更设计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按《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 号)办理。
16.1 Ⅰ类变更设计经原批准单位批准后,甲方应在5 天内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文件。
16.2 Ⅱ类变更设计经甲方审定后,甲方应在3 天内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通知单。
16.3 Ⅲ类变更设计经甲方审定后,甲方应即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通知单。
16.4 Ⅰ类变更设计经批准后,据以调整合同价款。Ⅱ、Ⅲ类变更设计的合同价款调整,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17 条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17.1 甲方按照本合同附表2 向乙方提供有关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及其产品合格证明。
17.2 甲方在材料设备到货 日前将到货通知送达乙方,乙方应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验收后交乙方。
甲方未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保管责任,发生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17.3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7.3.1 材料设备的发货票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17.3.2 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经甲方委托,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经济支出。串换不成,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供应,重新采购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第18 条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
18.1 除按本合同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以外,其他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自行采购。
18.2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要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检验资料。
18.3 由于乙方原因需代用材料,要报甲方批准,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18.4 由于甲方原因,引起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费用的增加,由甲方承担。
第19 条 合同价款调整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9.1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
19.2 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
19.3 铁道部发文批准调整的有关费用;
19.4 已正式批准的变更设计;
19.5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项目、数量增减;
19.6 按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确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原则,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第20 条 工程预付款
20.1 预付工程备料款:甲方预付备料款额度,建筑工程一般不超过当年建筑工程工作量的30%,安装工程一般不超过当年安装工程工作量的10%。预付的备料款,从竣工前未完工程所需材料价值相当于预付备料款额度时起,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按材料所占的比重陆续抵扣。
20.2 预付设备定货款:列入当年计划的设备,由甲方审查乙方到期的定货合同后,按合同将款直接拨到供货单位。如拨到乙方,由乙方代付,待设备安装并办理验工计价后抵扣,但由此产生的纳税应由甲方负担。
20.3 预付征地、拆迁费用: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征地、拆迁手续时,甲方凭审核后的乙方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征地、拆迁协议价款向地方预付。甲方按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的0.5%支付手续费,由乙方包干使用。
20.4 有关购置设备、工器具及征地、补偿、配合辅助工程和电力增容等的财务结算和会计处理按铁道部现行的《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办理。
第21 条 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按照月预支,季度、年度验工计价及末次验工清算分阶段办理。
21.1 月预支工程款:乙方应按当年投资计划(扣除列入当年计划的设备)及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提出季度用款计划,经甲方认可后,每月按当季建安工程价值的30%预支。
21.2 季度验工计价:乙方按当季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分章节编制季度验工计价表,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签认后,于季末后5 天内报甲方审批,作为季度结算的依据。
21.3 年度验工计价:乙方按当年投资计划内完成的实际工作量,编制年度验工计价表,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签认后,于次年1 月7 日前报甲方审批,作为年度结算的依据。
21.4 末次验工计价:建设项目竣工时,由乙方编制末次验工计价表,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签证后作为竣工清算的依据。
21.5 凡需要安装的设备,待安装就位后凭发货票和规定的综合业务提成、运杂费计价。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工器具,根据发货票及固定资产验收或保管记录办理计价。
21.6 材料(不含国外贷款采购材料)差价按铁道部公布的价差系数计价。
21.7 其他项目和费用,按工程比例或双方约定计价。
第22 条 工程款支付
22.1 月预支工程款:于每月15 日前拨付。
22.2 季度验工计价工程款,于下一季度20 日前拨付。
22.3 年度验工计价工程款,于次年元月31 日前拨付。
22.4 末次验工计价工程款。乙方在末次验工计价后5 天内,将《工程验工结算清单》报送甲方,甲方在15 天内审理办清结算手续,拨清合同价款97%工程款。
22.5 工程尾工款。在月、季度、年度历次验工时,甲方对乙方100%验工计价并按计价数拨款。末次验工计价后,在拨款时扣留合同价款的3%作为工程尾工款,如末次验工前所剩的工程价款不足3%时,可提前扣留。工程尾工款一般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0 天内结清。有保修期的工程项目,待保修期满后30 天内结清。
第23 条 竣工验收
23.1 本工程的竣工验收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组织进行。
23.2 竣工验收交接依据:
23.2.1 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23.2.2 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文件;
23.2.3 设计时采用的规程、规范(维修规则不作为验收依据);
23.2.4 铁道部规定的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3.3 竣工验收中甲方的工作:
23.3.1 认真审查乙方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
23.3.2 确认工程达到竣工验收交接程度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请求组织初验。
23.3.3 受项目主管部门指定主持现场初验,并负责写出初验报告。
23.3.4 督促检查乙方按期完成初验中提出的未完工程或工程质量有问题需要整治的工程。
23.3.5 组织乙方及有关单位在正式验收__天前编制好全部竣工文件。
23.3.6 按验收委员会的安排参加正式验收工作。
23.4 竣工验收中乙方的工作:
23.4.1 本工程已按设计配套完成,并具备运输条件,在提出验收报告前,乙方应按设计文件及验标进行全面自检。
23.4.2 自检合格后,提出申请竣工验收报告,说明本工程完成情况、验收准备情况,以及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具体日期等报甲方。
23.4.3 本工程正式验收__天前,乙方应编制好包括正式竣工图、有关规定的图表、已完工程数量报告、已完工程技术资料、地亩资料等的竣工文件一式__份。
23.4.4 增建二线及既有线改建项目的竣工验收,乙方应在正式验收交接前7 天向甲方提供开办运营所需的技术文件。
23.4.5 按验收委员会的安排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24 条 竣工决算
24.1 竣工决算由甲方统一组织并负责编制。乙方应按要求认真、及时向甲方提供财产交接资料。
24.2 竣工决算按铁道部现行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财产编制办法》的规定执行,在工程项目正式验收后6 个月内完成,并报有关部门。
第25 条 工程分包
25.1 乙方承包的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分包。确需分包的工程,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列明分包工程理由、范围、内容,并附分包单位资质证书等资料。甲方应在7 日内批复,并通知监理单位。
25.2 乙方在甲方批准后,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方可开工,并将合同副本送交甲方。
25.3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对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应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25.4 分包工程由乙方统一向甲方办理验工计价与结算。
25.5 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第26 条 环境保护
在完成本工程施工过程中:
26.1 乙方在施工中取土、弃土、排污等须按设计文件和甲方与当地环保部门签订的有关协议和要求进行处理。
如有变更,乙方应先通知甲方。甲方应在7 日内答复,甲方逾期未予答复,视为同意,乙方即可进行施工。乙方如未通知甲方变更而自行施工,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26.2 乙方应在施工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其后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27 条 文物保护
在施工中发现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尽快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与有关管理部门协商处理意见,在24 小时内通知乙方。延误工期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补救措施。
第28 条 优化设计
乙方对设计或原材料串换提出合理化建议,应向甲方申报并抄送设计和监理单位,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研究,按批准权限进行审批。经批准采纳的优化设计建议节约的投资,按铁道部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29 条 安全施工
29.1 在施工中,乙方应遵循国家和铁道部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重视施工现场作业安全,制定安全措施,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29.2 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须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检察机关,并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规定向上级安全、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甲方应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29.3 为了保护工程、保障施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在必要的地点和时间内,乙方应设置照明和防护、警告信号和看守。
29.4 在施工中,遇有动力设备、高压电线路、地下管道、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体等情况,需要特殊防护时,乙方必须按设计要求,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由甲方按概算计列,并按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
设计未考虑,在施工中又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时,一般情况下乙方须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防护措施费由甲方承担。遇有危及安全的特殊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随机处置,事后__天内必须向甲方补办批准手续。
29.5 甲方应对乙方的施工技术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30 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 小时内向甲方代表及监理单位通报受害情况,甲方和监理、设计单位应及时赴施工现场进行处理。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的条件。乙方在__天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费用。如灾害继续发生,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因灾害发生的费用按下列原则处理:
30.1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30.2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0.3 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负责。
30.4 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由甲、乙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第31 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31.1 由于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承担保管费用,并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
由于工程停建或缓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编制损失补偿费用计划,报送甲方,由甲方审核后报铁道部批准,按批准金额拨付乙方。
31.2 如甲方须由乙方继续承担缓建工程的维护,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
第32 条 违约
32.1 违约责任
32.1.1 甲方的违约责任
32.1.1.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额__%的违约金。
32.1.1.2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32.1.1.3 因甲方责任而造成工程延期的,合同工期顺延。
32.1.1.4 因甲方责任造成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2.1.2 乙方的违约责任
32.1.2.1 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竣工,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2.1.2.2 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或返修,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影响工期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2.1.2.3 因乙方责任而导致工程不能继续施工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2.2 违约处理
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4 天通知对方。
当合同中止或解除时,乙方应在__天内保护好施工现场。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工程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如因一方违约而未能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33 条 索赔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33.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33.2 索赔事件发生后21 天内,向甲方发出书面索赔要求;
33.3 甲方在接到索赔要求后14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4 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成立。
第34 条 争议解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解决。
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约定按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35 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工程正式验交后,甲方按竣工结算将费用支付完毕即告终止。
第36 条 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双方确认的电报、会议纪要、图表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37 条 合同附件目录
本合同附件目录见附表。
第38 条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 份。副本 份,甲、乙双方各 份。
附表1
承包工程项目及费用一览表
工程范围: 第 页共 页
章节号 | 工程项目及费用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指标(元) | 价值(元) |
制表: 复核: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表2
甲方组织招标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供应时间 | 到达地点 | 备注 |
制表单位: 制表: 复核: 负责人: 年 月 日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已将部分合同条件直接列入,未列入条件部分规定如下:
1. 词语解释
1.1 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本条件指铁路工程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
1.2 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符合工程承包资质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1.3 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驻工地代表人。
1.4 乙方项目经理: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驻工地项目承包责任人。
1.5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
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的监理。
1.6 总监理工程师: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本工程项目监理总负责人。
1.7 设计单位:铁道部指定的或者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
1.8 工程质量监督站:铁道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其授权的下属工程质量监督站。
1.9 工程:协议条款约定的具体的永久工程。
1.10 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11 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12 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13 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工期天数应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的总日历天数。
1.14 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15 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16 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工程项目施工场地。
1.17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并加盖有效印鉴或签字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1.18 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1.19 变更设计:自设计单位交付施工图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期间对原设计的变更。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 协议条款;
2.2 合同条件;
2.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的纪要、协议;
2.4 招标承包工程中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2.5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6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先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时,按照解决争议的方式加以解决。
3. 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和使用标准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铁道部颁发的标准、规范。铁道部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以使用国家和建工行业标准、规范。
4.双方一般责任
4.1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4.1.1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的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 天通知乙方。
4.1.2 甲方代表的通知由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同意并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口头通知,并在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通知应予执行。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通知不合理,应在收到通知后24 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 小时内,作出修改通知或继续执行原通知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再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通知,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通知,乙方应予执行。因通知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1.3 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文件、图纸及资料,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 小时内,可向甲方代表提出迟误的后果。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 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4.2 乙方项目经理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4.2.1 乙方的要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经甲方代表同意并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4.2.2 乙方项目经理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书面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5. 对《协议条款》中有关条款的其他合同条件为:
5.1 第1 条 工程概况
5.1.1 建设项目名称系指铁道部批复的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名称。工程名称系指乙方承担的建设项目中的某段或一项工程的名称。
5.1.2 工程地点系指工程所在县(含)以上行政区域。
5.1.3 承包范围系指承包地段的起止里程、规模或专业分类项目。
5.1.4 承包方式系指双方约定的,甲方对乙方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概算总包及单价承包等。
5.2 第5 条 设计文件
5.2.1 在开工前甲方若不能将设计图纸全部提供,应在合同补充协议中写明分期分批,按站前、站后或专业分别列出可提供的设计图纸,以满足乙方施工要求。
5.2.2 甲方对设计文件和图纸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本条写明要求的内容,保密费用由甲方承担。
5.3 第7 条7.9“申请项目开工报告”按《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 号)办理。
5.4 第11 条11.1“在确有必要时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中“确有必要”系指:
5.4.1 在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5.4.2 由于乙方某种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乙方应对其负责的必要的暂停施工;
5.4.3 由于施工现场气候条件恶劣导致的必要停工;
5.4.4 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了本工程及任何部分的安全所需的停工;
5.4.5 计划调整。
5.5 第12 条 12.1 工期延误原因及责任中:
5.5.1 不可抗力是指因突发战争、军事征地、动乱、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特大的风、雨、雪、洪水、泥石流、地震、雷击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5.5.2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是指依据《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铁建[1996]13 号)划分的四个等级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5.6 第14 条 工程质量检查中:
5.6.1 质量保证体系:乙方为了实现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建立的质量管理组织结构、制度和措施等。
5.6.2 工程质量:在国家和铁道部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5.6.3 不合格工程:既包括不符合设计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工程,也包括低于协议条款中约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
5.7 第15 条 隐蔽工程检查和签证中:
5.7.1 隐蔽工程系指一项工程主体结构中必不可少的,竣工后无法观察检查的,需被复、掩盖的分部、分项工程。
5.7.2 本条“甲方代表”系指甲方监察工程师或甲方派驻工地的技术负责人。
5.7.3 重点工程系指按(80)铁基字665 号《关于试行〈铁路基本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重点工程,或甲方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的重点工程。
5.8 第17 条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5.8.1 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可不使用本条款的规定。
5.8.2 承包方式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以及铁路通信信号等专业材料设备,甲方须自行采购的,应使用本条款规定。
5.9 第21 条 验工计价
5.9.1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实际工程量报告,甲方代表在接到报告后3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 小时通知乙方。若不通知,甲方计量结果无效。
5.9.2 乙方应为甲方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甲方自行计量有效。
5.9.3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5.10 第22 条 工程款支付
工程款的支付应按财政部、铁道部和上级的规定,双方根据
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研究,明确工程款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支付的方法等。
5.11 第23 条 竣工验收
依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 号文《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和铁道部(84)铁鉴字第180 号《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5.12 第24 条 竣工决算
国家组织验收的大中型项目,在工程正式验收后,竣工决算在3 个月内完成并报铁道部计划、财务、建设司,鉴定中心及使用单位。其他建设项目,在工程正式验收后,竣工决算应在3 至6 个月内完成,并报铁道部财务司、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专用条款是根据《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第36 条的规定,针对某铁路电气化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对《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的补充或修改,使用时应对照相应条款一起阅读,如有矛盾,本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优先。
补充或修改的条款有:
2、3、4、5、7、8、10、11、12、13、15、16、17、18、19、20、22、23、24、25、26、28、29、34。
增加的条款有:
39、40、41、42、43、44、45、46、47。
第2条 工期
增加2.3 条款
2.3 全线施工总工期为3 年,本标段工期为2 年。乙方应服从甲方编制的《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对竣工日期及阶段工期进行调整。
第3 条 合同价款
“……确定本工程的合同价款……。”修改为:“……确定本工程的中标合同价款……。”
增加3.1 款
3.1 合同价款已含风险包干费,风险包干费的包干范围为除本合同第19条之外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所有工程风险所增加的费用。
增加3.2 款
本合同工程的风险包干费费率(包干幅度)为 %,降造费费率(降造幅度)为 %;以上费率在整个工程实施阶段均不改变。
第4 条 工程质量
4.2 款修改,增加4.4、4.5、4.6 款
4.2 确保全部工程达到国家、铁道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综合工程质量确保达到部级优质工程标准,争创国家级优质工程,并满足全线创优规划及要求。
4.4 质量缺陷的经济责任
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铁道部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
4.4.1 工程质量缺陷返修的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4.4.1.1 乙方未按国家或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
4.4.1.2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乙方发生的返修费由甲方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4.4.1.3 因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乙方采购或经乙方验收合格的,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属其他方采购供应的,由其他方承担经济责任。
4.4.1.4 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4.4.2 乙方自接到返修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应到达现场,与甲方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事宜。
4.5 乙方根据铁道部的技术标准、设计规范、标准图、参考图和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进行现场核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必须向建设、设计和监理单位报告,并提出建议措施。
4.5.1. 施工图低于强制性标准要求;
4.5.2. 线路走向、工程措施明显与自然条件不符,工程设计存在质量隐患;
4.5.3. 工程开挖后,发现实际工程地质条件与设计文件不符合;
4.5.4. 实际情况与结构工程的标准、技术条件不符或有较大出入,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存在安全隐患或造成可能发生的工程隐患或废弃;
4.5.5. 桥、涵设置位置、孔径与自然状况不符合,发挥不了作用或可能造成工程废弃;
4.5.6. 侧沟、天沟、截水沟、吊沟等排水系统的不完善,路基、桥涵附属工程不完善;
4.5.7. 边坡、砌体、挡护、弃碴等工程对环保和水保等自然状况有可能造成影响和破坏;
4.5.8. 设计文件中存在的差、错、漏、碰等情况。
4.6 乙方对因施工图明显差错、施工图与现场实际不符,未向建设、设计和监理单位报告,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甲方、设计和监理单位对乙方提出的施工图差错未进行修正和完善,甲方、设计和监理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5 条 设计文件
5.1 款增加内容,5.3 款修改
5.1 款增加两项内容
5.1.1 设计文件提供的日期和份数,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甲乙方及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5.1.2 本工程所有设计文件,一律由甲方统一核发乙方,并加盖甲方专用印戳。乙方不得直接接收设计单位发给的设计文件或不得使用未加盖专用印戳的设计文件。
5.3 条后增加下述内容
乙方根据铁道部的技术标准、设计规范、标准图、参考图和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核对后,对图纸进行签认,并应对签认后因图纸的明显差错或与现场实际不符,在报经建设单位等确认后,未进行更正而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第7 条 甲方工作
修改7.1、7.2、7.3、7.4、7.12、7.13 款
7.1 负责办理正式工程土地征用申报,洽谈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7.2 按铁道部和甲方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依据合同工期与施工组织设计,及时提供所需建设资金。
7.3 款“履行甲方职责”修改为“履行甲方授予的职责”。
7.4 款“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修改为“铁道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沈阳站”。
7.12 款删去“开工前审计、”
7.13 款后增加
……。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工作。组织工程总结和工程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8 条 乙方工作
修改8.1、8.2、8.4、8.11、8.13 款
8.1 款文字前增加一段内容
参加征地、拆迁补偿的相关工作及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8.2 款修改为
根据甲方委托,负责取弃土(碴)用地、所需的租地及补偿工作。
严格控制取弃土(碴)用地,按设计的用地数量控制,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8.4 款后增加下述内容
如需调整,应事先经甲方同意且其技术能力不得低于投标时的承诺。
8.11 款后增加一段内容
参加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工作,参加工程总结和工程项目后评价工作。
8.13 修改为
对工程保修期的规定按国家和铁道部办法办理。
第10 条 延期开工
修改10.4 款
10.4 删除“并对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给予适当补偿,必要时顺延工期”,修改为“合同工期可以顺延”。
第11 条 暂停施工
修改11.4 款
11.4 款“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必要时工期可以顺延”修改为“合同工期可以顺延”。
第12 条 工期延误
修改12.2 款
12.2.1 款中“……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当予以补偿”修改为“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合同工期可以顺延”。
第13 条 工期提前
删除13.4 款
第15 条 隐蔽工程检查和签证
修改15.2、删去15.3 款
15.2 款“……,按部规定格式……”修改为“……,按铁道部规定格式……”。
删去15.3 款
第16 条 变更设计
修改16.4 款
16.4 I 类变更设计批准后,据以调整合同价款。II、III 类变更设计经甲方、设计、监理单位审定后,乙方应据以施工,其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的风险包干费内,合同价款不再予以调整。
第17 条 甲方材料设备的供应责任
删去第17.1 款,新增第17.1 款
17.1 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对全线所需的线路上部建筑材料及设备的供应作如下规定:
17.1.1 铁道部规定的集采专供材料(钢轨及鱼尾板)由建设单位统一归口供应。
17.1.2 线路上部连结零件,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后由施工单位与生产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
17.1.3 全线所需安装或非安装的设备由建设单位招标采购供应。
17.1.4 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材料及设备,乙方负责按时提供物资需用计划和技术要求。
17.1.5 因采购所发生的材料及设备价差(含正、负价差)均由乙方在合同包价内承担。
第18 条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
修改18.1、18.2 款,增加18.5 款
删去18.1 款,新增18.1 款。
18.1 除甲方规定组织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外,其他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采购所发生的材料价差(含正、负价差)均由乙方在合同包价内承担。
物资采购供应实行责任制,把好进货和验收质量关,收货时对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验收,拒绝接收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18.2 后增加内容: 并按规定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合格证及试验依据作为竣工资料交甲方)。
增加18.5 款
18.5 对乙方自行采购的不合格材料,由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合格材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且工期不予以延长。
第19 条 合同价格调整
修改19.1、19.3、19.4、删除19.2、19.5、19.6 款
修改19.1 款
19.1 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损失。
修改19.3 款
19.3 业主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工程工期的重大调整;
修改19.4 款
19.4 已正式批准的Ⅰ类变更设计,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相应增减。当需由乙方施工时,按经甲方审核的工程数量、乙方相应的中标单价及中标降造费率、风险包干费率进行计算。若无类似的单价,则由乙方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编制原则、定额编制单价,并经甲方审查认可。
删除19.5 款
删除19.6 款
第20 条 工程预付款
修改20.3 款。
20.3“……甲方按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的0.5%支付手续费,由乙方包干使用。”修改为“……甲方按征地和拆迁补偿手续费的50%,由乙方包干使用。”
第22 条 工程款支付
修改22.1 款
22.1 月预支工程款:于每月20 日前拨付。
修改22.2 款
22.2 季度验工计价工程款,于下一季度20 日前拨付验工计价工程款的95%。
修改22.3 款
22.3 年度验工计价工程款,于次年元月31 日前拨付验工计价工程款的95%。
修改22.4 款
22.4 末次验工计价工程款。乙方在末次验工计价后5 天内,将《工程验工结算清单》报送甲方,甲方在15 天内审理办清结算手续,拨清合同价款95%,余下的5%工程款作为乙方工程质量保证金。
修改22.5 款为:
22.5 工程质量保证金,全线交付运营一年后返还。
第23条 竣工验收
修改23.1、23.2、23.4 款
23.1 款修改为:
23.1 本工程的竣工验收按铁道部铁建设[2001]117 号《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组织进行。
23.2 款修改为:
23.2 竣工验收交接依据:
23.2.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公布的建设标准。
23.2.2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修改和调整文件)。
23.2.3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
23.2.4 设计时已颁布执行的规范。
23.2.5 国家和铁道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含设备安装)验收规范。
23.2.6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竣工报告的签署意见。
23.2.7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的建设项目签定的合同和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标准等资料。
23.2.8 合同文件
23.4.3 款修改为:
23.4.3 乙方应按铁道部办档[2002]8 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的通知》编制竣工文件。
第24 条 竣工决算
修改24.2 款
24.2 竣工决算按铁道部现行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的规定执行,在工程项目验收后3 个月内完成,并报有关部门。
第25 条 工程分包
删除25 条、增加25 条
25 本工程严禁转包、分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26 条 环境保护
增加26.3、26.4 款
26.3 乙方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的防止污染及水土保持措施费用已包括在相应的工程费用中。
26.4 乙方在工程施工中,废弃的临时工程、施工建筑垃圾、废水、泥浆的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避免对环境污染和破坏。完工后及时恢复
植被。
第28 条 优化设计
修改第28 条为:
开工前甲方或委托现场监理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通过现场核对,对设计进行优化,经过优化程序后的设计方准实施。
施工过程中,乙方对设计或原材料串换提出合理化建议,应向甲方申报并抄送设计和监理单位,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研究,按批准权限进行审批。经批准采纳的优化设计建议节约的投资,按铁道部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29 条 安全施工
修改29.1、29.4 款,增加29.6、29.7、29.8 款
29.1 款修改为:
在施工中,乙方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铁道部印发《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铁办[2004]29 号文)和沈阳铁路局沈铁办发[2004]95 号文《沈阳铁路局贯彻〈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及沈阳铁路局沈铁运函[2004]380 号文《沈阳铁路局营业线行车设备施工管理办法》,制定安全措施,确保行车和设备安全,消灭一般及以上责任行车事故。
29.4 款修改为:在施工中,遇有动力设备、高压电线路、地下管道、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体等情况,需要特殊防护时,乙方必须按设计要求,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设计未考虑,在施工中又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时,一般情况下乙方须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遇有危及安全的特殊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相应处置,事后3 天内必须向甲方补办批准手续。
以上防护措施费包含在综合单价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增加29.6 款
29.6 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行车事故、人身伤亡及各类损失完全由乙方负责。
增加29.7 款
29.7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治安、消防须严格按国家、公安部、铁道部、辽宁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规定执行。
增加29.8 款
29.8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爆炸物管理须严格按铁道部[2000]22 号通知的要求执行。
第34 条 争议的解决
第34 条修改为: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
60
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39 条 履约保证金
39.1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按有关规定向合同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参照格式6),履约担保标准和方式如下:
39.1.1 (A-D)/A≤10%,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0%的银行保函;
39.1.2 10% <(A-D)/A, 履约保证金除合同价的10%的银行保函外,承包人还应提供金额为((A-D)/A-10%)×A 的现金担保。其中,A 为评标基准价;D为中标人的中标合同价。
39.2 履约保函由业绩良好的国有银行签发,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39.3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在承包人所承包工程通过初验完成后60 天内,履约保函一直有效。
39.4 履约保证金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提交,并作为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39.5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或没收:
39.5.1 初验完成60 天后返还履约保证金;
39.5.2 不履行投标承诺或不执行承发包合同条款的,没收履约保证金;
39.5.3 放弃或不履行承发包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39.5.4 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不免除中标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40 条 违约处理
40.1 工程达不到一次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支付该项工程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负责无偿整修或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工期延误责任。
40.2 乙方未按本合同工期规定竣工的,每延误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该项工程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竣工日期以完成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且质量合格之日为准。
40.3 对乙方主要负责人的要求
40.3.1 乙方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总工)不兼职其他项目职务且不能随意更换,否则将扣除2%~5%的履约保证金。
40.3.2 特殊情况下,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副经理的,经甲方批准同意后,可以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副经理,但每换一人将被扣除10 万元履约保证金。
40.3.3 由于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失职、不称职,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并扣除50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40.4 为保证甲方拨付的工程款足额用于本工程项目,乙方需在甲方指定的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并接受甲方对工程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如乙方挪用或拖欠工程款及物资采购款, 乙方向甲方支付40 万元以内的违约金,且甲方可直接在乙方的应得款项内向乙方项目部、分包单位或物资供应商付款。
40.5 工程转包、分包的,甲方将按乙方不履行施工承发包合同处理,没收履约保证金,直至终止合同。
第41 条 奖励基金
甲方为加大管理力度,确保工期,高质量的完成工程建设,根据铁道部《印发<关于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奖励的规定>的批复(办建设发〔2003〕33 号),将从合同额中提取0.7%的款额作为综合奖金。全线统一按甲方制定的奖励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奖励。
第42 条 合同管理
为贯彻铁道部有关文件和法规精神,落实合同工期、投资、质量安全四控制,甲方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文件。
第43 条 协作与配合
43.1 乙方应加强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不得因标段、前后专业工序时间上的差异而向甲方提出增加费用。
43.2 如果因为前期工程出现缺陷造成后续工程的经济损失由前者负责。
43.3 后续工程施工对已完工程造成破坏,要由后续承建单位负责恢复。
43.4 乙方应与相邻标段的施工单位密切协作,统筹考虑施工场地、临时设施的布置等,同时应服从甲方的协调和组织。
43.5 乙方必须协调、配合进入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
第44 条 关于投标承诺及合同兑现评议
按铁道部建工[2002]27 号的规定,将对乙方人员履约情况,主要机械设备履约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工期目标等情况于每年12 月进行评议,结果报铁道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第45 条 工期调整
本合同规定的工期,除因国家计划的重大调整、设计方案的重大变动,经国家或铁道部批准,控制工程工期和项目总工期可调整外,其余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对局部工期的影响,均不考虑调整(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由乙方在确保总工期和工程衔接的前提下,调剂安排。
第46 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本合同协议条款、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条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核实的工程量清单、经甲方核实的预算书、设备的采购合同和发票。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地址: 地址:___________
电话: 电话: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技术规范
桥梁
1、跨越公路立交桥桥下净空应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2、《铁路桥涵施工规范》TBJ203-96
3、《铁路桥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B10415线路
4、《铁路路基施工规范》TBJ202-96
5、《铁路轨道施工及验收规范》TB10302-96房屋、给排水、暖通、照明
6、采用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规则和标准;通信、信号、电力
7、铁路通信施工规范TB10205-99;
8、铁路通信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B10418-2000; J26-2000;
9、工程质量须符合铁路信号设计规范TB10007-99;
10、铁路信号施工规范TB10206-99;
11、铁路信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B10419-2000;
12、《铁路电力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B10420-2000;J28-2000;
13、《铁路电力施工规范》TB10207-99;
14、《铁路电力施工技术安全规范》TBJ407-87;
15、以上各专业均须采用某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设计文件及资料;
16、未包括的规范均采用国家和铁道部现行的其它施工、验收的规范、规则和标准。
投标文件格式
某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
(沈局管段)
标段
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
( 分册)
投 标 人: (章)
二○○四年十二月 日
正本
格式2–投标书
施工总承包投标书
致:沈阳铁路局工程建设指挥部
我方研究了某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沈局管段)第JQS 标段的招标文件 (包括投标人须知、图纸、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以及补遗书)并考察现场后,愿以人民币 元(文字及数字表示)的报价,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实施、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工程,并修复任何缺陷。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接到开工通知书后,立即开工,并按施工组织计划 日历日内,完成并交付整个工程。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我方同意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受本投标书的约束,在上述日期结束之前的任何时间,投标文件均对我们有约束力,并可随时接受中标。
在正式合同协议书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书连同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应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格式3-授权证明书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致:沈阳铁路局工程建设指挥部
我作为 (申请人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授权 (单位名称) (职务) (姓名)为正式的合法代理人,并授权该代理人在有关 工程的投标、中标、施工、建成和修复其缺陷方面,以投标人的名义并代表投标人签署投标文件、进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务。
授权人(签字) 单位(章)
代理人(签字) 单位(章)
年 月 日
格式4- 投标书附表
附表一
投标报价汇总表
标段: 单位:元
投标报价总额(最终报价) | ||||||
章别 | 费 用 类 型 | 报价 | ||||
建筑费 | 安装费 | 设备费 | 其它费 | 合计 | ||
一 | 拆迁及征地费用 | |||||
二 | 路基 | |||||
三 | 桥涵 | |||||
四 | 隧道及明洞 | |||||
五 | 轨道 | |||||
六 | 通信及信号 | |||||
七 | 电力 | |||||
电力牵引供电 | ||||||
八 | 房屋 | |||||
九 | 其它运营生产设备 及 建 筑 物 | |||||
十一 | 其 它 费 用 (施工机构调遣费) | |||||
以上各章合计 | ||||||
风险包干费用 | ||||||
投标报价总额 | ||||||
修改投标报价总额(如果有) |
投标人: (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附表二
标段投标报价综合项目费用表
第 页共 页
章节号 | 工程项目及费用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 价( 元) |
投标人: (章)
附表三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人员表
申请人名称:
1、申请人职工总数 | |||||||
职工类型 | 管理人员 | 技术人员 | 工人 | 其它 | |||
总数 | |||||||
拟投入本合同人数 | |||||||
2、拟投入本合同专业人员 | |||||||
管理或技术人员 | 姓名 | 专业 | 从事专业时间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总工程师 | |||||||
专业工程师 | |||||||
质检工程师 | |||||||
其它专业人员 | |||||||
财会人员 |
附表四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序 | 设备名称及描述(类别 、型号 、厂家) | 数量 | 制造时间 | 购进价格 | 现 值 | 功率/能力 |
附表五
拟投入本工程主要检测试验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厂家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备注 |
格式5-投标银行保函(参考)
投 标 保 函
致:沈阳铁路局工程建设指挥部
鉴于 (投标人) 已准备参加贵单位的 工程,第 标段的投标,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现就一笔数额为 捌拾万元(人民币)的保函作为投标担保。于 年 月 日银行加印公章,并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生效。本担保的义务条件为:
1、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2、投标人不接受算术性校核的修改;
3、投标人未按规定参加全部投标活动者;
4、投标人中标后,未按规定提供银行履约担保;
5、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投标人中标而未按规定时间签署合同。
投标人如发生上述任一行为,我行保证,在收到招标人第一次书面要求并注明原因后,即按该要求向招标人支付上述款额。
本保函自我行签章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后的30 天内有效。
银行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职务: 签字: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日期
(如授权代理人签字则需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格式6-履约银行保函(参考)
履 约 保 函
致 沈阳铁路局工程建设指挥部:
鉴于我行客户(承包人的名称)(下称“承包人”)已中标 工程,应承包人的要求,我行(下称“保证人”)在此向贵方(下称“受益人”)开立上述工程施工合同项下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下称“保函’)。保证人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于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的索赔文件及承包人未履行上述合同的书面证明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偿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元履约保证金。
本保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在本保函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纠纷,各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可诉讼于被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除非受益人自动中止或放弃保函项下享受的权利,本保函一经开立即行生效,于竣工验收后60 日失效。
保证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日期:
(如授权代理人签字则需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资格审核申报表
注册企业名称 | 注 册 日 期 | |||||||
企业法人代表 | 职称 | |||||||
企业性质 | 资质等级 | |||||||
上级主管部门 | ||||||||
企业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经营方式 | ||||||||
企业职工总人数 人 | 其中管理人员 人 | 其中技术工人 人 |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初级 | 技师 | 5-8 级 | 1-4 级 | |||
主要经营范围 | ||||||||
投标人: (公章)
表2 年营业额
申请人名称:
过去3 年年营业额数据,(仅指施工) | |
年份 | 年营业额(元) |
投标人: (公章)
注:①在营业线施工营业额须标明 ②附相关证明材料(合同或其它能直接证明部分的复印件)
表3 财务状况表
申请人名称:
开户银行 | 银行名称 | ||||||
银行地址 | |||||||
联系人姓名及职务 | 电话 | ||||||
信贷来源 | 银行名称 | ||||||
金额(元) | |||||||
财务资料 | 过去三年 | ||||||
1 | 2 | 3 | |||||
资产总额 | |||||||
流动资产 | |||||||
负债总额 | |||||||
流动负债 | |||||||
税前利润 | |||||||
税后利润 |
投标人: (公章)
附:银行资信证明、近二年审计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表4 项目经理(副经理)简历表
姓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照片 | ||||||||
职务 | 职 称 | 文化程度 | |||||||||
施 工 管 理 工 作 年 限 | 联系电话 | ||||||||||
何年何月毕业 于何校何专业 | |||||||||||
工
作 简 历 |
|||||||||||
施
工 管 理 业 绩 |
|||||||||||
本人签字 | 年 | 月 | 日 |
投标人: (公章)
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及安全知识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表5 项目总工程师简历表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职 务 | 职 称 | 文化程度 | ||||||
何年何月毕业 于何校何专业 | ||||||||
工
作 简 历 |
||||||||
主
要 业 绩 |
||||||||
本人签字 | 年 | 月 | 日 |
投标人: (公章)
附: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表6 拟委任本工程主要人员资历表
拟在本工程担任职务 | ||||
姓名/年龄 | ||||
职务/职称 | ||||
岗位证书编号 | ||||
何时毕业何学校、专业 | ||||
经 历
(何时在哪些工程项目中担任何职务) |
||||
受过何奖励 | ||||
本人签字 | 年 | 月 | 日 |
投标人: (公章)
附:项目经理部机构设置图及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表7 在建及未开工工程情况一览表
序
号 |
工程项目名称 | 业主名称 | 项 目
经 理 |
合 同
金 额 |
未完工
程金额 |
预 计
峻工日期 |
投标人: (公章)
附:中标通知书、合同(能直接证明的部分合同)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表8 近三年竣工主要工程情况一览表
申请人名称:
序
号 |
工程项目名称 | 业主名称 | 项 目
经 理 |
合 同
金 额 |
开峻工
日 期 |
质量评定
结 果 |
投标人: (公章)
附:合同、质量评定书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表9 类似工程经验
申请人名称:
1 | 合同编号 | ||
合同名称 | |||
国 | 别 | ||
2 | 业主名称 | ||
业主地址 | |||
3 | 与申请人所申请的标段相类似的工程性质和特点: | ||
4 | 合同身份(选择其一) 独立承包人 分包人 联营体成员 | ||
合同总价(人民币): | |||
5 | 中标日期 | ||
竣工日期 | |||
6 | 合同工期
年 月 |
||
7 | 监理单位 | ||
地址 | 电话 | ||
8 | 相关指标(如工程量及主要项目的生产效率等) |
投标人: (公章)
附:有关竣工证明或质量评定资料
表10 近三年获优质工程奖情况
序 号 | 工程项目名称 | 规模 | 开竣工日期 | 建设单位 | 获奖 等级 | 备注 |
申请人名称:
投标人: (公章)
附:获奖证书复印件、质量管理机构图及体系认证书复印件(在有效期内的)
表11 近三年安全生产状况表
申请人名称:
投标人: (公章)
附:安全证书复印件、安全管理机构及保证体系图表;近三年涉及安全、质量诉讼案件调查资料
工程量清单及技术资料
评标办法
1 总则
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30 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12 号令)、《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道部[2002]第8 号令)等文件为依据制定本评标办法。
2 评标组织与程序
2.1 成立某电化工程(沈局管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2.2 依据有关规定,开标会上已宣布无效的投标文件不进行评审。
2.3 评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2.3.1 建设单位主持开标会,由投标人确认投标文件密封完整性后启封报价分册并唱标,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果;
2.3.2 项目经理书面考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2.3.3 开标会后在有关部门人员的监督下由工作人员启封商务、技术分册;
2.3.4 对各标段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后进入下一步评审;
2.3.5 投标文件技术分册的符合性和响应性审查;
2.3.6 投标文件商务分册的符合性和响应性审查;
2.3.7 投标文件的澄清;
2.3.8 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据上述内容提出专业评审意见并做出评审记录;
2.3.9 评标委员会汇总审定评审记录意见,淘汰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
2.3.10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记录按评标办法,先进行合格投标人技术分册的评分,后进行投标文件商务、报价分册的评分;
2.3.11 将技术、商务、报价分册和项目经理考试得分相加汇总,按得分多少排出顺位。
2.3.12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顺序选定中标人(原则排序第一者中标);
2.3.13 招标人将招标结果书面报铁道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发中标通知书。
3 评标原则
根据国家和铁道部关于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组织评标。
4 评标标准
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文件有效性、符合性和响应性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技术分册、商务分册和报价分册进行评分,评分标准如下:
技术分册50 分。其中进度工期8 分;施工方案18 分;质量保证10 分;安全保证10 分;劳材机计划4 分。
商务分册25 分。其中施工队伍组成及企业状况10 分;企业信誉及工程业绩7 分;承诺4 分;优惠条件及降造措施3 分;标书质量1 分。
报价分册20 分,采用复合标底,投标报价大于标段概算92%的不得分,报价在标段概算92-88%之间的参与复合标底计算。
项目经理考试5 分。
5 资格审核 审核内容是:
5.1 企业资质必须符合招标公告要求;
5.2 项目经理(副经理)必须是一级资质并达五年及以上、有5 年以上既有线改造经历,有铁道部营业线安全施工培训证书,身体健康,年龄在55 周岁以下;
5.3 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是相应专业高工,有十年以上管理经历,专业及质检工程师配备齐全;
5.4 近3 年内至少完成1 项5000 万元以上营业线改造工程,且无安全及质量重大、大责任事故;
5.5 银行资信为AAA 级,企业上年度财务状况良好无亏损,有一定营运资金,有承担施工风险的能力。
5.6 近2 年内无骗取合同等违法活动,无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期限等情况。
最低评标价法
1 总则
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30 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12 号令)、《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道部[2002]第8 号令)等文件为依据制定本评标办法。
2 评标组织与程序
2.1 成立某电化工程(沈局管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2.2 本次评标对商务标、技术标根据评标办法评分。开标会上已宣布无效的投标文件不进行评审。
2.3 评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2.3.1 建设单位主持开标会,由投标人确认投标文件密封完整性后启封报价分册并唱标,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果;
2.3.2 项目经理考试; (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2.3.3 开标会后在有关部门人员的监督下由工作人员启封技术、商务分册;
2.3.4 对各标段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后进入下一步评审;
2.3.5 投标文件技术分册的符合性和响应性审查;
2.3.6 投标文件商务分册的符合性和响应性审查;
2.3.7 投标文件的澄清;
2.3.8 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据上述内容提出专业评审意见并做出评审记录;
2.3.9 评标委员会汇总审定评审记录意见,淘汰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
2.3.10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记录按评标办法,先进行合格投标人技术分册的评分,后进行投标文件商务分册的评分;
2.3.11 将技术分册、商务分册和项目经理考试得分相加,对满足准入条件者,进行报价评审。
2.3.12 报价评审,投标报价或核准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大于标段概算92%时作废标处理。
2.3.13 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最低者排在前、如评标价相同则综合得分最高者排在前);
2.3.14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顺序选定中标人(原则上每个标段排序第一者中标);
2.3.15 招标人将招标结果书面报铁道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发中标通知书。
3 评标原则
根据国家和铁道部关于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组织评标。
4 评标标准
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文件有效性、符合性和响应性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技术分册、商务分册和报价分册进行评分,评分标准如下:
技术分册55 分。其中进度工期10 分;施工方案22 分;质量保证9 分;
安全保证8 分;劳材机计划6 分。
商务分册40 分。其中施工队伍组成及企业状况15 分;企业信誉及工程业绩11 分;承诺7 分;优惠条件及降造措施6 分;标书质量1 分。
项目经理考试5 分。
5 资格审核 审核内容是:
5.1 企业资质必须符合招标公告要求;
5.2 项目经理必须是一级资质并达五年及以上、有5 年以上既有线改造经历,有铁道部营业线安全施工培训证书,身体健康,年龄在55 周岁以下;
5.3 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是相应专业高工,有十年以上管理经历,专业及质检工程师配备齐全;
5.4 近3 年内至少完成1 项5000 万元以上营业线改造工程,且无安全及质量重大、大责任事故;
5.5 银行资信为AAA 级,企业上年度财务状况良好无亏损,有一定营运资金,有承担施工风险的能力。
5.6 近2 年内无骗取合同等违法活动,无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期限等情况。
附件1:
项目经理安全知识考试及答辩复习范围
Ⅰ、营业线施工安全部分
一、填空题
1、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
2、施工单位要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
3、安全协议书签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及施工安全协认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严禁施工。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4、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要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5、因设计原因造成责任行车事故的,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视具体情况确定。
6、因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造成行车事故的,由擅自变更的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
7、在营业线施工时,设备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督。
8、施工单位在营业线上进行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使用的施工,须将施工计划经设备管理部门会签后报请行车组织部门批准,纳入月度施工方案。
9、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的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10、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
11、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
12、在施工地段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13、在不需要以停车信号或移动信号防护的区间线路上作业,应在施工地点两端500-l000米处,列车运行方向左侧的路肩上设置作业标。
14、电气集中及区间闭塞设备施工后必须进行联锁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严禁利用列车问隔进行联锁试验。
二、选择题
1、施工单位发生责任行车重大事故的停止1年投标权。
2、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派人看守。
3、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施工单位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4、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正式职工带领。
5、施工用的临时道口必须报经分局以上的道口管理部门批准。
6、在营业线施工作业中,对发生行车责任事故的施工单位按事故性质进行处罚。
三、问答题
1、劳务工不能担任在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
2、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和工班长工种或岗位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3、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签定的施工安全协议书内容应包括: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安全防范内容和措施、结合部安全分工;发生责任行车事故的处理办法;安全监督及配合费用等。
4、营业线施工包括新增复线、新线引入、扶术改造、电气化工程;跨越营业线上部的建筑物施工;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自动闭塞、电器集中、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使用大型养路机械进行的线路作业;其他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的线路、桥隧、通信、信号、牵引供电、接触网、电力贯通线的维修等作业。
Ⅱ、劳动安全部分
一、填空题
1、区间装卸材料,必须按批准时间作业,在夜间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对片石、钢轨等笨重材料禁止边走边卸,如区间甩车装卸时,每次卸车后,应认真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通知车长发车。
2、学习驾驶机车、动车组、动车、轨道车和操纵信号或重要机械、设备及办理行车作业的人员,必须在正式值乘、值班人员的亲自指导和负责下,方准操作。
3、在既有线上施工使用各种小车时,负责人应了解列车运行情况,按规定进行防护,并保证能在列车到达前撤出线路之外。
4、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强化施工现场作业控制为重点,以建设安全标准工地为载体,全面加强施工管理,消灭职工死亡事故,惯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实现施工安全基木稳定的奋斗目标。
5、铲运机运土道路应设在施工场区以内,与城乡公路分开,严禁其他车辆及行人通行。如必须行经城乡公路或与其交叉时,应设立各种警告标志,并应设专人看守,指挥交通。铲运机运土道路严禁与既有铁路平面交叉。
6、爆破作业时,装完炮眼到起爆时间的间隔时间不宜大于10分钟,起爆后如确认炮己响完,宜于最后一响5分钟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和警戒人员。
7、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二、选择题
1、驻站联络员与施工防护员在施工作业中应每隔6-8分钟联系一次,当出现通话不清晰或联系中断时,现场施工负责人立即下令停工,所有作业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带待命。
2、在线路上人力推行各种轻型车辆,应派防护员在车辆前后800米处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如了望条件不良应增设中间防护员。
3、在站内,除正线外的其他线作业来车时,作业人员应在来车距离本线作业地点不少于500米下道避车;邻线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
4、轨道车严禁超速运行,轻型轨道车过岔速度不得超过15Km/h,重型轨道车必须按规定的过岔速度运行。
三、问答题
1、进行线路、桥隧等设备施工时,施工领导人必须遵守五项规定,其内容是:⑴、指派的防护员必须是责任心强,具有安全生产知识,熟悉防护方法,身体健康,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路工。
(2)、施工前,应按审定的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除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外,并要确认信号备品、机具、材料齐全完好,封锁或慢行命令无差错,防护已设好,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可发布施工命令。
(3)、施工中,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作业,随时掌握进度与质量,监督施工人员执行各项安全规定,消除不安全因素,并经常保持与防护员之间的联系。
(4)、开通线路前,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确认线路设备状态达到放行条件、材料机具不侵入限界,做好记录。
(5)、列车通过后,要组织复查整修,确认线路、桥隧等设备已达到规定要求并做好记录后方准施工。
2、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安全资质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件,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Ⅲ、综合素质部分
1、简述如何控制你所投标段的工期及投资。
2、简述如何确保你所投标段的质量。
3、简述你所投标段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附件2
铁 道 部 文 件
铁办[2004]29 号
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铁路局,铁科院,鉴定、工程、建设开发中心,地方铁路协会:
现将《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自印发之目起实行,部原《印发(关于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铁办[2001]14 号)同时废止。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为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特别是提速列车安全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
1.营业线施工系指动用营业线设备及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主要包括:增建复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穿跨营业线的建筑物施工、邻近营业线爆破、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缆经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自动闭塞、电气集中、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使用大型养路机械进行的线路作业;其它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的线路、路基、桥梁、隧道、通信、信号、房建、牵引供电接触网、电力贯通线的维修,材料、机具在线路上搬运,在线路上卸碴等作业。
2.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施工有关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全面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千方百计减少对行车的影响,确保行车安全。
建设单位在建设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确保行车安全的主导作用,在下达设计任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定出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采用的材料。
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行车安全。监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行车组织部门要积极做好施工的组织、协调工作。一般施工要根据施工方案及安全卡控措施,对运输影响较大的施工还要运用“两图一表”(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完善施工方案,严格落实施工天窗和封锁、慢行计划,为施工创造条件。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营业线设备完好和行车安全。
3.保证行车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及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当施工与行车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
二、加强对营业线施工安全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
4.增建新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施工,开工前必须成立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营业线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施工计划、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的领导,协调并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铁路局或铁路分局主管运输、基建的领导担任,组成单位和人员由铁路局报部核备,未成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或未经施工安全领导小组审定的工程不得开工。
5.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确保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6.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对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因设计原因造成责任行车事故的,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视具体情况确定;因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造成行车事故的,由擅自变更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行车事故的,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
7.施工单位要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2)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3)安全防范内容、措施及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4)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5)发生责任行车事故的处罚办法;(6)安全监督及配合费用;(7)其他事项。安全协议书签订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及施工安全协议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严禁施工。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8.实行行车安全监督制度。在营业线施工时,设备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及施工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因自身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行车事故的,负主要责任;因监督不力发生行车事故的,除追究施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责任外,同时要追究设备管理单位及部门的责任,影响安全成绩。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见附表1,开通和提速的标准按附表2 执行)。
9.对运输影响较大的站场、桥隧、土石方爆破、线路拨接、接触网、信联闭等施工,施工、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领导要到现场指挥,由铁路局主管运输的局长(副局长)负责组织协调,主管安全的局长(副局长)参加,共同做好安全把关工作,保证行车安全和施工任务的全面完成。行车组织部门必须严格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及非正常行车组织
办法指挥行车。
三、严格执行施工申报审批制度,认真落实施工、维修天窗
10.施工单位在营业线上进行影响行车或影响设备使用的施工,须将施工计划经设备管理部门会签后报请行车组织部门批准,纳入月度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报批的施工计划应包括:施工设计文件(施工项 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及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及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及施工安全协议书等项基本内容。
影响跨局分界口列车交接的施工,由铁路局提前报部审批,其它施工由铁路局或分局审批,按部《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管理办法》(铁运[1999]19 号)实行分级管理。
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的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视情节轻重比照本规定第41 条进行处理。
11.认真落实“天窗"修制度。工务、电务、供电等部门在营业线的大修、中修及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维修施工,要全部纳入“天窗”。“天窗"时间规定如下:
(1)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和线路大中修施工“天窗”不应少于180 分钟;
(2)各部门可综合利用的电化检修“天窗”双线不应少于90 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 分钟;
(3)每站每月必须确保一次30 分钟的电务维修点,并纳入月度方案。
(4)各铁路局要根据设备维修的实际需要,安排好必要的设备维修“天窗”。
每次利用“天窗”的施工,都要在施工前按规定办理施工封锁手续(附表1)。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处所的临时补修,设备管理单位提出临时封锁要点时,行车组织部门必须立即安排。
影响行车设备使用的大型施工封锁时间,按审批后的施工方案安排。
铁路局、铁路分局要将“天窗”兑现率和开通正点率作为月考核项目,严格进行考核。
12.行车组织部门在实施封锁施工时应根据线路通过能力和施工需要,统
筹兼顾,精心安排并做好分界口的协调工作。各施工单位要做好充分准备,集
中力量采取平行作业方法,综合利用好施工“天窗”,确保施工质量,按时开
通线路。
13.实行行车设备施工登记制度。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见附表1,部内统一编号为“运统_46(施工)”。每次施工的“请求施工(慢行及封锁)”、“承认施工”、“施工后开通检查确认”和“开通后恢复常速确认”,均应有各有关单位负责(检查)人的签认。
14.路外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的月、日施工计划提报前须经设备管理单位审核签认,设备开通使用的电报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签发。
四、搞好施工过渡方案,加强施工安全控制
15.施工过渡是增建复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大中型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设计单位要在设计中提出指导性的施工过渡计划方案,并根据运营情况及施工需要制定安全的过渡措施。施工过渡具体实施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和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参加审定,报施工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16.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有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
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
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
17.在施工地段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l 8.主要施工作业项目的施工条件和开通后放行列车条件按附表2 执行。
五、狠抓重点,严密防范,杜绝易发事故
19.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线路维修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信号维护规则》、《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规范等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临时补修标准及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违章使用封联线、手摇把等易发事故和可能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各项“卡死"制度,坚决杜绝。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六、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形成确保行车安全两道防线20.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必须提高安全意识,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要经常对全员进行遵章守纪的教育,建立施工单位内部全面的安全责任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认真予以落实。
21.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行车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担任。
22.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合格证)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23.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向设备管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线路临时补修标准和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24.封锁施工后新开通的线路,施工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按附表2 执行)。慢行开通后的线路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25.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合格人员发培训合格证。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派出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要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对各种施工涉及行车安全的各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对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线路临时补修标准和放行列车条件(信、联、闭设备的施工必须通过联锁试验确认正确)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对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要对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后方准离开。
26.设备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纳入概(预)算,按安全协议及部《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铁建设函[2002]52 号)的规定支付。
27.施工单位需在提报施工计划前一个月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至少在正式施工72 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28.要提高施工单位科技装备水平,加快大型机械在营业线施工作业的配备和使用,加大对营业线设备的投入,从根本上确保营业线安全。
29.建设单位或负责大修、中修、维修施工项目的管理单位要定期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联合检查。
30.设备管理单位进行影响行车安全的维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对有可能影响其他部门设备安全的要与有关部门签订安全协议或共同进行联合整治。
七、搞好工程验收交接
31.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32.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开通。工程经检查后,纠正工程的缺点和缺陷工作未完成的,不准验收。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
33.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建设单位按照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铁建设(2001]117 号)可采取单项工程验交、部分验交和全部验交的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且必须有施工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否则,将追究施工领导小组责任。
34.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 次、站线轧道30 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对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由施工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开通后由施工、运营接管单位共管。共管期间施工单位要及时检查整修;接管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和安全把关,必要时要参与整修(运营接管单位参与检查整修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按规定支付),开通24 小时运营单位必须接管,并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列车速度。
35.电气集中及区间闭塞设备的施工后必须进行联锁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
八、加强劳务工的管理
36.参加营业线施工(包括营业线维修)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由于对劳务工使用管理不严造成行车事故的,列施工单位责任事故,追究施工单位领导及带班人员责任。
九、加强施工中的防洪工作和道口安全
37.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铁体法(1992]97 号),落实防洪措施。
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患于未然。
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建议,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安排好抢险的人力、物资、机具和设备。
38.施工用的临时道口必须报铁路局的道口管理部门批准。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
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因复线工程造成道口不符合要求的,要修改道口设计,达到道口标准后方可启用,防道口事故。
十、严格事故报告和安全奖惩制度
39.对在营业线施工保证行车安全做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要给予奖励。
40.运营和施工部门要严格执行《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行车事故必须按系统逐级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41.在营业线施工实行施工安全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路局制定)。作业中,对发生行车责任事故的施工单位根据事故性质,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罚的方式可采用停工整顿、赔偿经济损失、辞退责任施工单位并停止该责任施工单位上级工程主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铁路工程项目的投标权等。发生责任行车大事故的停止半年投标权,发生责任行车重大事故的停止一年投标权。具体处罚办法应在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的施工安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运营部门在施工中发生行车事故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处罚。
由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部门的原因造成的行车责任事故,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罚。
42.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联合调查,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及领导要严肃处理,追究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十一、有关说明及要求
4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铁道部原《印发(关于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铁办[2001]14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规则)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o
44.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线路大、中修施工管理办法。
附件3
沈阳铁路局文件
沈铁办发〔2004〕95 号
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贯彻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沈阳铁路局贯彻〈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沈阳铁路局
二OO四年九月九日
沈阳铁路局贯彻《铁路营业线
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
为贯彻落实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办〔2004〕29 号),进一步规范我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我局营业线上施工均应执行本细则之规定。
一、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
1.营业线施工系指动用营业线设备及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
主要包括:增建复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穿跨营业线的建筑物施工,邻近营业线爆破、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缆经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自动闭塞、电气集中、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使用大型养路机械进行的线路作业,其它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的线路、路基、桥梁、隧道、通信、信号、房建、牵引供电接触网、电力贯通线的维修,材料、机具在线路上搬运,在线路上卸碴等作业。
2.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施工有关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全面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千方百计减少对行车的影响,确保行车安全。
建设单位在建设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确保行车安全的主导作用,在下达设计任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定出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采用的材料。
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行车安全。
监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行车组织部门要积极做好施工的组织、协调工作。一般施工要根据施工方案及安全卡控措施,对运输影响较大的施工还要运用“两图一表”(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完善施工方案,严格落实施工天窗和封锁、慢行计划,为施工创造条件。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营业线设备完好和行车安全。
3.保证行车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及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当施工与行车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
二、加强对营业线施工安全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
4.增建新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施工,开工前必须成立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营业线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施工设计、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的领导,协调并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铁路局或铁路分局主管运输、基建的领导担任,组成单位和人员由铁路局报部核备,未成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或未经施工安全领导小组审定的工程不得开工。
5.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确保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6.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对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因设计原因造成责任行车事故的,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视具体情况确定;因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造成行车事故的,由擅自变更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
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行车事故的,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
7.施工单位要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安全防范内容、措施及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发生责任行车事故的处罚办法;
安全监督及配合费用;其他事项。安全协议书签订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及施工安全协议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严禁施工。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8.实行行车安全监督制度。在营业线施工时,设备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及施工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因自身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行车事故的,负主要责任;因监督不力发生行车事故的,除追究施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责任外,同时要追究设备管理单位及部门的责任,影响安全成绩。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见附表1,开通和提速的标准按附表2 执行)。
9.路局有关部门(工程建设指挥部)对施工安全所负的责任:
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指挥部)对施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选择、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并负责影响铁路营业线运输的路外投资工程的安全监督。
除加强日常安全、质量检查外,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路局设备管理部门、行车组织部门、安全监察室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指导。
设备管理部门对需局施工例会的施工方案审核、施工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安全协议签订与落实、非正常情况下的应急预案的审查负责。要经常对分局施工安全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进行检查、指导。
安全监察室对安全协议、安全措施的审批程序及施工现场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监督检查负责。要经常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进行检查,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施工安全进行联合检查。
运输部门对施工计划审批、月间施工方案的编制质量、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的兑现率负责,为施工创造良好条件。
10.对运输影响较大的站场、桥隧、土石方爆破、线路拨接、接触网、信联闭等施工,施工、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领导要到现场指挥,由路局主管运输的副局长负责组织协调,主管安全的副局长参加,共同做好安全把关工作,保证行车安全和施工任务的全面完成。
行车组织部门必须严格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及非正常行车组织办法指挥行车。
三、严格执行施工申报审批制度,认真落实施工、维修天窗
11. 施工单位在营业线上进行影响行车或影响设备使用的施工,须将施工计划经设备管理部门会签后报请行车组织部门批准,纳入月度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报批的施工计划应包括:施工设计文件(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及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及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及施工安全协议书等项基本内容。提报计划应符合《沈阳铁路局营业线行车设备施工管理办法》(沈铁运函〔2004〕380 号)规定。
影响跨局分界口列车交接的施工,由铁路局提前报部审批;其它施工由铁路局或分局审批,按铁道部《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管理办法》(铁运〔1999〕19号)实行分级管理。
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的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视情节轻重比照本细则第43 条处理。
12. 认真落实“天窗”修制度。工务、电务、供电等部门在营业线的大修、中修及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维修施工,要全部纳入“天窗”。“天窗”时间规定如下:
(1)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和线路大中修施工“天窗”不应少于180 分钟。
(2)各部门可综合利用的电化检修“天窗”双线不应少于90 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 分钟。
(3)每站每月必须确保一次30 分钟的电务垂直维修“天窗”,并纳入月度方案。
(4)各分局要根据设备维修的实际需要,安排好必要的设备维修“天窗”。每次利用“天窗”的施工,都要在施工前按规定办理施工封锁手续(附表1)。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处所的临时补修,设备管理单位提出临时封锁要点时,行车组织部门必须立即安排。
影响行车设备使用的大型施工封锁时间,按审批后的施工方案安排。
路局、分局要将“天窗”兑现率和开通正点率作为月考核项目,严格进行考核。
13.行车组织部门在实施封锁施工时根据线路通过能力和施工需要,统筹兼顾,精心安排并做好分界口的协调工作。各施工单位要做好充分准备,集中力量采取平行作业方法,综合利用好施工“天窗”,确保施工质量,按时开通线路。
14.实行行车设备施工登记制度。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见附表1,统一编号为“运统—46(施工)”。每次施工的“请求施工(慢行及封锁)”、“承认施工”、“施工后开通检查确认”和“开通后恢复常速确认”,均应有各有关单位负责(检查)人的签认。
15.路外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的月、日施工计划提报前须经设备管理单位审核签认,设备开通使用的电报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签发。
16.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凡在营业线上施工的所有单位都必须办理“铁路营业线施工许可证”(附表5)。“铁路营业线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为:铁道部、路局的项目须经设备管理单位、分局设备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后,报路局设备管理部门批准签发;分局的项目须经设备管理单位审核后,由分局设备管理部门批准签发,并报局设备管理部门备案。京哈、沈大线上的项目和平改立施工项目一律由局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施工单位在办理“铁路营业线施工许可证”时,要提报建设处(分处)对施工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查意见、局(分局)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审查意见、设计文件、施工安全措施、“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附表4)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表”(附表3)。“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表”中相关单位或部门意见必须写明同意或不同意,并要经办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不写明意见、无经办人签名和公章无效。设备管理部门要认真把好开具“铁路营业线施工许可证”关,表中相关单位未按规定签署意见或相关单位意见空缺时,设备管理部门不得签字盖章,不得开具“铁路营业线施工许可证”。
四、搞好施工过渡方案,加强施工安全控制
17.施工过渡是增建复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大中型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设计单位要在设计中提出指导性的施工过渡计划方案,并根据运营情况及施工需要制定安全的过渡措施。施工过渡具体实施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和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参加审定,报施工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18.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有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
19.在施工地段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20.主要施工作业项目的施工条件和开通后放行列车条件按附表2 执行。五、狠抓重点,严密防范,杜绝易发事故
21.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线路维修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信号维护规则》、《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规范等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临时补修标准及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违章使用封联线、手摇把等易发事故和可能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各项“卡死”制度,坚决杜绝。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六、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形成确保行车安全两道防线
22.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必须提高安全意识,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要经常对全员进行遵章守纪的教育,建立施工单位内部全面的安全责任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认真予以落实。
23.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行车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担任。
24.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合格证)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25.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向设备管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线路临时补修标准和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26.封锁施工后新开通的线路,施工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按附表2 执行)。慢行开通后的线路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27.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合格人员发培训合格证。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派出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要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对各种施工涉及行车安全的各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对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线路临时补修标准和放行列车条件(信、联、闭设备的施工必须通过联锁试验确认正确)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对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要对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后方准离开。
安全检查员应具备的条件:
(1)身体好,责任心强。
(2)熟悉本单位管内设备状况。
(3)熟悉本专业行车安全的技术标准、作业程序、防护办法、检查手段并会操作。
⑷经过设备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
安全检查员的职责:
⑴检查封锁、慢行施工前的准备作业,对扩大施工准备范围的作业要立即制止和纠正。
(2)检查封锁、慢行施工作业,对有碍行车安全的问题要进行纠正。
(3)检查确认施工后设备开通使用条件,对达不到放行列车条件的设备不准开通使用。对慢行线路的提速条件进行确认。
(4)检查开通后的设备维修保养质量,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修。
(5)对行车安全隐患要做好记录,填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检查通知书”,及时通知施工负责人予以解决。对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并视具体情况填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发给施工单位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发现危及行车安全险情时,要采取拦停列车的措施,严禁冒险放行列车。
分局要建立营业线施工安全监控队伍,制定安全检查员培训、考试和考核办法。
28.设备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纳入概(预)算。配合费按铁道部《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铁建设函〔2002〕52 号)支付,监督检查费用支付标准应满足设备管理单位所派出的安全检查员的工资、奖金、养老保险、差旅费、培训费和管理费的需求,按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的安全协议规定支付。
29.施工单位需在提报施工计划前一个月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至少在正式施工72 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30.要提高施工单位科技装备水平,加快大型机械在营业线施工作业的配备,加大对营业线设备的投入,从根本上确保营业线安全。
31.建设单位或负责大修、中修、维修施工项目的管理单位要定期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联合检查。
32.设备管理单位进行影响行车安全的维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对有可能影响其他部门设备安全的要与有关部门签订安全协议或共同进行联合整治。
七、搞好工程验收交接
33.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34.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开通。工程经检查后,纠正工程的缺点和缺陷工作未完成的,不准验收。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
35.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 号)可采取单项工程验交、部分验交和全部验交的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且必须有施工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否则,将追究施工领导小组责任。
36.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的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 次、站线轧道30 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对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由施工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开通后的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开通后由施工、运营接管单位共管。共管期间施工单位要及时检查整修,接管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和安全把关,必要时要参与整修(运营接管单位参与检查整修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按规定支付),开通24 小时运营单位必须接管,并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列车速度。
37.电气集中及区间闭塞设备的施工后必须进行联锁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
基建、更新改造及大修电务工程具备停电转线条件后,接管单位应在工程部门的配合下进行模拟联锁试验。试验开始后至交付使用前,信号机械室必须由施工和接管单位共同管理,在需要修改电路或改变配线时,必须由双方共同确认并做好记录,由设计单位履行变更设计手续,按设计变更文件修改。列入运输施工方案的电务工程,正式转线前,建设单位须向分局调度所请求要点电报,该电报需经设备的使用单位(车站或车务段)、设备的接管单位(电务段)、设备的配合单位(工务段、水电段)会签,接管单位会签前必须随工程进度及时确认质量标准,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不得会签,但不得无故影响工程转线。调度所依据经会签后的请求电报发布施工转线的命令。
停电转线施工应由工程和接管单位分层次作业,应将转线施工和联锁校核要点时间分开,转线施工期间以工程部门为主,转线完毕的联锁校核以接管单位为主,严禁工程单位和接管单位共同进行联锁校核。
接管单位的联锁校核工作应事先确定细目,绘制表册,逐项展开,防止疏漏,联锁校核完毕要有参试人员的签认手续,并将原始试验资料归档封存备查。
电气集中及区间闭塞设备的施工必须进行联锁试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
八、加强劳务工的管理
38.参加营业线施工(包括营业线维修)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由于对劳务工使用管理不严造成行车事故的,列施工单位责任事故,追究施工单位领导及带班人员责任。
九、加强施工中的防洪工作和道口安全
39.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铁体法〔1992〕97 号),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患于未然。
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建议,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安排好抢险的人力、物资、机具和设备。
40.施工部门必须保证既有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施工用的临时道口必须报铁路局批准。京哈、沈大线原则上不准铺设临时道口。在其它线上,施工单位确因施工需要铺设临时道口时,要提出申请,并同工务段签订道口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经分局审查后报铁路局批准。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施工单位要设专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工程设计中有关道口的设置要经局工务处审查同意,对因复线工程造成道口不符合要求的,要修改道口设计,达到道口标准后方可启用,防止道口事故。
十、严格事故报告和安全奖惩制度
41.对在营业线施工保证行车安全做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要给予奖励。
42.运营和施工部门要严格执行《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行车事故必须按系统逐级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43.在营业线施工实行安全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另行发文)。作业中,对发生行车责任事故的施工单位根据事故性质,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的方式可采用停工整顿、赔偿经济损失、辞退责任施工单位并停止该责任施工单位上级工程主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铁路工程项目的投标权等。发生责任行车一般事故要停工整顿一周以上;发生责任行车险性事故要停工整顿并培训一个月,经过安质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准施工;发生行车责任大事故,除清理该施工队伍外,还要停止该施工单位上级工程主管单位对铁路工程项目的投标权半年;发生责任行车重大事故,除清理该施工队伍外, 还要停止该施工单位上级工程主管单位对铁路工程项目的投标权一年。具体处罚办法应在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的施工安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运营部门在施工中发生行车事故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处罚。
由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部门的原因造成的行车责任事故,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罚。
44.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联合调查,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及领导要严肃处理,追究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十一、有关说明及要求
45.当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在施工安全管理中发生争议时,由分局或路局安全监察室仲裁。在由分局或路局安全监察室仲裁之前,施工单位必须服从设备管理单位的管理。
46.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路局前发有关施工管理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47.各分局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创铁道部优质工程目标管理图
目标值 | 分目标值 | 管理点 | 执行部门 | 实施对策 | 检查 | 考评标准 | |||
主管部门 | 关联部门 | ||||||||
1 、消灭重大、大工程质量事故, 综合质量达铁道部级优 | 测量 | 桥梁中线偏位允许误差10mm。 | 测量方法、控制桩橛、内业资料 | 施工技术部 | 安质检查部 | 1 、执行分级测量复核制度,未经闭合和复核的桩点及资料不准使用;2、控制桩橛由项目经理部测量组测设,各项目施工队测量组复测,现场交桩,交测量设计资料;3 、项目经理部测量组负责施工中的阶段性复核检查工作;4 、使用全站仪进行控制测量,以确保测设精度 | 按《测规》规定随时定期检查 | 《测规》设计文件 《验标》 | |
工程试验 | 1 、材质检验率100%, 不合格或材质不清的不准使用;2 、工程试件取件数量符合规范和合同规定;3 、测试方法正确,数据可靠;4 、保证各项控制指标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 材质检定,配合比设计与施工控制 | 安质检查部 | 中心试验室 | 认真实施四个标准,测试工作标准,砼及砂浆配合比设计标准, 砼及砂浆配合比施工控制标准,工程试验工作标准 | 随时抽查与每月定期检查相结合 | 部颁《标准》《规范》 《验标》设计文件 | ||
质工程,争创国家级优质奖。确保全部工程达到国家、铁道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设计要求,全线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满足按设计速度开通的质量要求。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 |||||||||
技术标准 | 按规范和设计文件设计图纸施工,不出任何技术事故 | 设计文件审查、技术交底 | 施工技术部 | 各业务部门 | 1 、认真执行设计文件审查制度;2 、认真执行技术交底制度;3 、坚持技术复核制度;4 、收集、掌握新标准、新规范 | 每月检查一次 | 部颁《标准》《规范》 《验标》设计文件 | ||
桥涵工程 | 1 、墩台中心跨距精度1/5000 中线闭合±20mm ,水平闭合±10mm; 2 、砼强度满足设计要求,隐蔽检查及分项工程优良率达95%; 3 、棱面顺直, 大面平整,坡率及结构尺寸正确,模板缝横平竖直, 外形美观,大面凹凸≯3mm; 4 、无露骨露筋,无缝窝麻面,无漏浆起砂,砂面≯2%, 起泡不于40mm 2 | 各道工序 | 施工技术部 项目队长 | 安质检查部 | 1 、执行分级复测,职责明确,记录完整,严格控制关键桩点,定位准确;2、严格材质鉴定,配合比,控制施工,执行“三控制”,上不优下不施工;3 、严格执行标准,开展难点QC 攻关, 立模后未经复测和专检, 下道工序不准施工;4 、探索砼捣固的最佳时间, 与模板的距离,砼四周高中低对称振捣;5、按施工时间季节合理选择脱模剂 | 每道工序检查 | 部颁《标准》《规范》 《验标》设计文件 | ||
路基工程 | 1、路基宽度不小于设计, 路肩高程≯±50mm, 路基面平整度: 土质≯ 15mm ,石质≯100mm; 2 、基床以上路基压实标准:细粒土地基系数K30(Mpa/m)≥90, 压实系数K≥0.9; 3 、基床底层压实标准:细粒土地基系数K30≥110 ,压实系数K≥0.95 4 、基床表层压实标准,地基系数K30≥190 ,孔隙率n(%)<15 | 各道工序 | 施工技术部 项目队长 | 中心试验室 安质检查部 | 1 、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 认真执行施工图纸分级会审制, 测量复核双检制;2、加强土工试验,使用合格土石填料,严格控制,分层压实,确保压实度;3、按制定的工序流程施工, 加强三级检查, 搞好路堤底隐蔽工程的检查,认真贯彻验标;4 、加强碾压,注意路基边坡和桥涵两侧的压实工作,开展QC 小组活动,搞好工序控制 | 每道工序检查 | 部颁《标准》《规范》 《验标》设计文件 | ||
轨道工程 | 道床厚度±50mm; 道床宽度±50mm, 轨距+6mm,-2mm; 轨道中线与设计中线差≯20mm ;轨面高程+50mm 、-30mm, 建筑物上±10mm, 轨面前后高低钢轨左右股轨面水平差正线≯5mm。 | 各道工序 | 施工技术部 项目队长 | 安质检查部 | 1 、制定合理可行的过渡方案和转线方案。2、协调组织施工、工务、电务等运营部门紧密配合,确保施工进度, 施工安全和行车安全;3 、施工前进行质量标准交底, 并积极检查, 责任落实到人, 严格考核奖罚;4 、强化全员质量意识,在干部职工中广泛深入宣传本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 | 每道工序检查 | 部颁《标准》《规范》 《验标》设计文件 | ||
工程总工期 满足合同要求 | 本工程计划于2004 年12 月30 日开工,2006 年10 月30 日竣工, 比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提前60 天,总工期日历天数为670 天。 | 关键工序 | 施工技术部 | 各业务部门 | 1 、施工前编制出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施工组织设计,用优化的施组指导和控制施工生产;2 、以网络计划为目标,组织指挥生产,以分网络确保总网络;3 、指挥部按施组要标编制下达月计划,作业队给工班小组下达旬日计划,给个人规定工作量;4 、坚持交班会以及日碰头会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施工中的薄弱环节;5 、抓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6、估计可能发生的各类意外情况并制定对策 | 每旬检查一次 | 合同及目标管理图 | ||
降低工程成本 | 在确保工、料、机运杂费的正常投入及税金支付的前提下,通过施工组织优化,以微利的报价全面履行本标合同 | 双增双节 | 计划财务部 | 各业务部门 | 1 、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坚持定额管理,算好“三笔帐”,做到日核算、月分析; 2 、按定额供料,限额发料,节约有奖,损耗自负; 3 、实现目标成本管理,严格控制各种非生产性开支; 4 、开展“例题化”建议和双增双节活动,大力推广“四新”技术,努力降低成本 | 每旬检查一次 | 目标管理图 | ||
安全生产无事故 | 本标段工程我方制定“五杜绝、四消灭、一确保”为安全生产目标。 即:杜绝责任行车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杜绝责任客车险性事故;杜绝责任职工死亡事故;杜绝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杜绝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消灭一般及以上责任行车事故;消灭责任交通大事故;消灭责任重大机械破损事故;消灭职工(含民工)重大伤亡事故;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害。 | 安全生产 措施与安全防护设施 | 安质检查部 | 安质员,工长 | 1 、编制“ 安全施工防护手册”, 人手一册,认真学习,切实落实;2 、努力创建“安全标准工地”;3 、杜绝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4 、强化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 以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坚持“五保”制度,积极开展“百安”活动5 、严格“ 三检” 制, 强化专检;6、用因果分析图原因进行预测、预防;7、确保各类安全设施齐全、良好 | 每周检查一次 | 《安规》及目标管理图部、局有关规定、规则 | ||
施工场地整洁不扰民 | 争创“铁道部文明施工”工地 | 标准化管理 | 施工技术部 | 各业务部门 | 严格实施“ 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化”, 开展施工现场管理达标检查评比活动,达文明工地标准 | 每月检查一次 | 《规范》及目标管理图 | ||
可靠、及时、齐全 | 检测记录、施工日志、交接班记录、验标资料齐全, 及时填写,数据所述清楚, 图纸、变更设计、隐蔽工程签证齐全,经济技术资料、各类台帐、报表齐全,按时提报。 | 标准化 | 施工技术部 | 各业务部门 | 1 、必备资料列表公布、实行每月检查;2 、应报资料不齐,不向甲方验工计价,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3、对提供虚假资料者要重罚;4、健全组织机构,人员要上岗到位 | 每月检查一次 | 部、局有关规定 目标管理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