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_某商业广场泛光照明设计、供应及安装调试工程招标文件

2024-11-21 2点热度 0人点赞

目录

第一章 工程名称 3

第二章 项目概况 3

第三章 招标说明 3

第四章 总则 5

第五章 招标文件 7

第六章 投标报价说明 9

第七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12

第八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17

第九章 开标与评标 18

第十章 授予合同 21

第十一章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39

第十二章 一般义务 44

第十三章 施工组织设计工期 50

第十四章 质量与检验 53

第十五章 安全施工 56

第十六章 合同价款支付及计量 58

第十七章 材料供应 59

第十八章 竣工验收与结算 61

第十九章 违约、索赔和争议 66

第二十章 其他 68

工程名称

某商业广场泛光照明设计、供应及安装调试工程

项目概况

某商业广场 项目是大连万达集团在 开发的大型商业广场项目, 总占地面积约 万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约 万平方米。

招标说明

1、发放标书时间: 。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时交纳标书资料费用现金 元整( 此费用无论是否中标均不返还)。开标时,投标代表须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

2、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单位应提供人民币 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必须是银行开具的保函。

3、招标答疑时间: 。

4、投标截止时间: 。

5、开标时间: 。

6、发标、投标、答疑及开标地点: 。

7、投标费用: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

件、参加招投标会议等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是否中标, 发包

人对上述费用概不承担。

8、本次招标的询问, 请按下列地址以书面形式问询: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 商务) 电话:

( 技术) 电话:

发包人: 某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二○○ 年 月 日

总则

1、 工程概况

a) 工程名称: 某商业广场项目的泛光照明设计、供应及安装调试工程;

b) 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 ;

c) 建筑规模: ;

d) 质量标准:优良

e) 本合同工程目标工期: 个日历天,从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计;

f) 整体项目工期:主体于 年 月 日封顶,整体项目须 月 日竣工;

g)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图纸所显示的及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工作的内容。主要(但不限于)有以下内容:

⚫泛光照明方案设计、总体深化设计及的施工图设计及土建配合要求图的设计。

⚫ 泛光照明工程的供货、安装、调试和维修等一切工作内容。

⚫ 对施工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质量及进度控制和现场管理协调。

⚫ 泛光照明的二年质量缺陷保修期内的免费保养及免费保修。

a) 招标方式:

1) 本次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且至少有三家以上投标人参加投标。

2) 本项目的泛光照明招标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a) 第一阶段为投标人根据发包人的基础图纸提出设计方案,同时提供灯光整体效果图、平面设计图、立面设计图、灯位布置图、管线及电路敷设图、主要材料明细表(须注明产品的品牌、生产厂家、产地、型号、材质及相关技术指标等)、分项价格明细表及总体费用(第一阶段的报价仅为方案确定的依据);

b) 第二阶段投标人根据发包人确定的方案及相关图纸、资料(含主要材料及品牌、厂家等)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报价及其他相关回标文件。

c) 第二阶段的总体费用,如超出第一阶段的报价则视为废标。

2、 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参加招投标会议等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发包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如投标人于第一阶段方案被发包人选中,(须保证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该投标人还应承担方案深化、施工图设计、施工详图、节点大样图的出图工作。并提供相关所有图纸的电子文档。被选中的方案将被发包人用于本次招标的第二阶段,各个投标人在第二阶段进行投标时,应向发包人支付肆万元的设计费用。第二阶段中标人在与发包人签定合同后,将支付第一阶段方案中标人壹万元设计费用。第二阶段未中标者将得到肆万元设计费用的返还。

招标文件

3、 招标文件的组成

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 投标须知

· 合同签约书

· 投标书

· 合同条款

· 工程量清单格式

· 招标图纸

· 技术要求

2) 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招标图纸及其他相关资料。如果投标单位编制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发包人拒绝。

4、 招标文件的答疑及踏勘现场

1) 将按下列表格所述方式进行答疑及踏勘现场。

2) 勘察现场

· 投标单位将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得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 发包人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能使投标单位利用的资料。发包人对投标单位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 投标单位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发包人。发包人将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5、 招标文件的修改

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发包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2)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投标报价说明

6、 投标方式及其他说明

1) 本工程以总价包干的方式进行。投标单位应根据本合同条件、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市场变化以及其他因素等,根据招标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要求,自行投报完成本工程项目需要计取的所有有关费用(含开办费用;各个分项项目单价及总计价款;其它费用等)。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工程情况为借口,向发包人提出额外取费等补偿的要求,对此发包人不作任何考虑。

2) 投标单位所报的总价及各个分项项目单价中应包括人工、材料、机械、损耗、储存、运输、管理、利润、超时工作、奖金及工期、质量、材料价格之任何市场差别施工管理费、所有间接费、与其他分包及供应商的配合、交叉作业、赶工措施、总包配合费、综合费率、保险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材料检测费、施工图政府审查费、使用设计院图签的费用、税金等全部费用。

3) 投标报价中应包括所有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费用,不论有关项目是否在规范、图纸或工程合同里有特别说明。工程范围及投标报价亦须包括所有政府有关部门在发出验收合格证等文件前所要求之有关工程。

4) 投标单位须自行计算各个子目工程量,本次招标以图纸范围内所涉及的所有子目为总价包干的基础。中标总价视为已包括为完成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子目所需的费用。若投标单位自行计算后的数量比图纸实际数量少,由投标单位承担上述风险,在招标图纸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不予调整合同总价。但如果投标单位计算的工程量比图纸实际数量多,将在届时的应付款项及结算中递减上述多计的费用。

5) 中标的单价为一次性包干,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工程的实际变化、市场变化因素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定额、取费标准或材差作调整而变动。

6) 投标单位回标时须按主材明细表的格式注明所选用的主材的品牌、产地、供应商、生产厂家、规格尺寸、技术参数等资料。并提供生产厂家及供应商的联络电话及相关资料(含:经相关政府部门及专业部门认可的书面证明文件及进口产品的关税证明文件等),以供发包人审定品牌及价格。

7) 若投标单位认为根据合同条款、现场实际等因素完成本工程需要发生其他未包含在上述单价及费用中,则必须在开办费用中开列明细,该等费用为一次性包干,中标单位日后不得因实际的差异而向发包人提出其他任何索赔或补偿要求。对于只适宜于实物工程量的单价内考虑的费用,可计算在工程量清单单价内;对于适宜独立计算的费用,则可计算、投价于工程量清单内“开办项目费用”中的对应项目内。“开办项目费用”在本合同中是固定费用,无论实物工程量有否变化该费用不能更改。投标单位若在“开办项目费用”金额只填上一个总价,则会被要求列出每一个项目的价目。

8) 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全面详细地列出可以影响工程造价的项目,并对每个项目的性质给予描述和说明,以便投标单位能在同一个统一的标准基础上做出报价。

9) 投标单位在报价时须提供完整的清楚地列明其所计算的所有工程数量,单价及每行每页之合计价(工程量清单之格式详见附件),造价细目表中每一分项的合计价须结转到投标价款汇总表内,汇总表上的总计应与造价细目表中的合计数相一致。若投标人在计算中出现错误,则其投标总价将不会被修改或更正。该错误金额的合计若系少计,则将总误差额换算出占总投标金额的百分比,并按此百分比将所有造价细目表中的单价折扣,直至造价细目表的合计数与投标总金额一致。而该调整后的单价亦将作为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增减时计取费用的依据。

10) 投标人依据投标图而漏报的项目(在投标书中已作说明者除外)将被视为已包含在其它各个分项项目单价或其它已报价的费用之中,一旦这些没有标定价格的项目发生工程变更,其应调整的增、减价款将由发包人复核确认。

11) 如果投标单位认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不足以反映实际所需的费用,则可以在相应的位置增添项目并自报单价和价款,该价款将计入投标总价中。投标人须对其自行复核、计算的工程量负责,若投标单位的投标书被接受,则其所报计之工程量除发包人在招标图基础上所作的工程变更外均不得再作任何调整,一切对招标图理解错误而产生的工程数量的失误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12) 一旦投标单位对工程量清单做出报价并为发包人接受后,该清单中的单价、工程数量、价款即被视为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来作为工程进度付款,计算工程变更,增减竣工结算的依据,同时也是发包人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价进行评估的依据。如果工程量清单中相同的子目出现前后合同单价不一致的情况,调增投标单位费用时采用相对最低的合同单价,扣减投标单位费用时采用相对最高的合同单价。

13) 投标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点工单价及机械台班单价清单一旦被发包人所接受,将成为合同单价用于设计变更的结算。 上述单价的报计不计入合同总价。

14) 投标书及其附表、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报价均须采用人民币进行计价。

投标文件的编制

7、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商务标

· 投标书;

· 报价汇总表;

· 工程量清单;

·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公司财务报表(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已缴资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速动资产、总资产、长期负债、流动负债、总负债、净值、最新的资产负债表);

· 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 企业的施工资质证书(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 税务登记(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 基本帐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企业的各项认证证书(如但不限于:质量认证、环保认证、健康体系认证等);

· 投标单位获供应商的相关代理证明文件;

· 工程竣工时提供的备品备件清单;

· 工程保修期(二年)届满后五年内备品备件费用清单;

· 在二年保修期内及保修期届满后五年内之维修保养服务资料、建议。

· 投标报价表及相关电子文档(含:投标报价一览表、工程量清单、主要材料报价表、点工清单及机械台班清单)

2) 技术标

· 投标技术综合说明书;

· 拟选主要材料的品牌、型号、及单价一览表,并附产品介绍;

· 设计方案图及详细说明(包括灯光效果图);

· 深化设计、施工图纸及详细说明(包括控制方式等),包括但不限于:

设计说明,系统图,管线布置图,设备表等;

· 施工基本资料表(包括项目经理简历表、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项目拟分包情况表、劳动力计划表、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表等);

· 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提供相应的购物广场相关工程的工艺要求及质量检验标准、拟定施工方案、按标段编制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措施、安全控制措施、成品保护措施、特殊工程施工方法、与其他专业分包及供应商的配合措施以及其他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 提供证明投标人是合法的、有投标资格的,并在中标后有能力执行合同的证明文件(包括制造商委托书、营业执照、公司简介、业绩等资料);

· 各项分项工程专业施工单位的资格证明(包括企业性质、简况、业绩、营业执照影印件、安装资质证书影印件等);

· 按上述投标报价要求提供相应的各类主材封样的样本,须于样本上注明产品的品牌、产地、生产厂家、供应商、规格尺寸、技术参数等详细资料;

· 需招标单位或其它承包商配合的详细要求和条件;

· 以往进行类似工程的业务经验和业绩等详细资料,以及现时正在进行的工程的详细资料及技术力量说明;

· 按本次投标须知规定须提交的其它技术资料。

3) 投标人可根据其以往经验,针对本工程实际情况,向发包人提供合理的优化方案,使之更能完善和满足使用功能,投标人可在书面说明理由后,可作出相应的修改、调整,并单独报计优化方案所需的费用。

8、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日期后的180个日历天内仍然有效。

9、 投标保证金

1) 投标单位应在领取招标文件时交纳人民币 元整(¥ 元)的投标保证金,此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2) 根据投标单位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是汇票或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开出的保函。

3) 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未中标书面通知发出后10个日历天内无息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4) 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并与发包人签署合同后10个日历天内无息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5) 如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 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 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

· 中标单位未能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签约书。

10、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一式五份(一正四副),按投标文件内容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及“样本”分别回复、装订、封套和加以密封,并分别标以“正本”和“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 投标书的正、副本都应用打字机或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授权书应附在商务标书内。

3) 标书不应有涂改、增删之处,但如果有错误必须修改时,修改处必须由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

4) 投标文件的封套未按规定加以密封,招标人不对投标文件被错放或先期启封负责,并视为废标。

投标文件的递交

1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 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内,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包封上标明“投标文件正本”或“投标文件副本”。

2) 本次回标以暗标形式进行,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写明发包人名称和地址、合同名称、工程名称、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内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单位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3) 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发包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单位。

4) 投标文件按第二、4条款所述的时间派员递交至规定地点。

1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 投标单位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递交修改、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2) 投标单位的修改仍须应按相应条款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内层包封上标明“修改”字样)。

3) 根据本须知第四、8条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

开标与评标

13、 开标及保密

1) 开标

a) 本工程实行公开开标。由招标单位之招标工作小组主持。

b) 在开标现场,对投标人的名称、标价、付款方式、工期、质保期、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等进行读标并记录。

c) 投标人应对唱标记录在唱标后签字确认。

d) 开标后, 直到宣布中标人为止, 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 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 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e)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签署合同的过程中, 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 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2)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对非共性须澄清的问题, 评标小组可以有针对性地要求相关的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 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但不允许未经招标人许可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但是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3)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投标人的标书可以与本次招标文件有所差异, 但必须做出偏差表。招标人保留对上述差异的判断, 若认为其差异为实质性不响应本次招标, 即可视为废标。

4)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在评标与比较时应通过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期、产品质量、施工能力、优惠条件、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综合评价。

5) 招标单位不承诺按最低报价确定中标单位。

6) 投标单位的代表须确保所提供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等资料在招标过程中的真实、有效性,因上述资料而造成的招标的讯息未能及时送达皆由投标单位承担其所有责任及相关损失。

14、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小组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未经发包人许可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但是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15、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1) 投标单位的标书可以与本次招标文件有所差异,但必须做出偏差表。

2) 发包人保留对上述差异的判断,若认为其差异为实质性不响应本次招标,即可视为废标。

16、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在评标与比较时应通过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优惠条件、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综合评价。

授予合同

17、 合同授予标准

发包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评标办法规定评选出的投标单位,确定为中标的投标单位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18、 中标通知书

1) 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发包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单位其投标被接受。在该通知书(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中标通知书”)中给出发包人对中标单位按本合同实施、完成和维护工程的中标条件、工期以及质量等。

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 若中标单位没按上述约定签署合同,发包人有权将本工程授予其他施工单位,且无须先通知原中标单位。

19、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1) 中标单位根据发包人的通知,在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发包人进行合同签订。

2) 发包人有权将本次招标范围中泛光照明中各个区域(或各个分项工程)分别授予不同的投标单位。

3) 投标单位如对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等规定提出异议要求修改,应在投标文件其他说明专项中清楚地说明,任何被书面通知为第一中标人以后再行提出该等修改将不予接受并可能导致中标权利被撤消,且因上述原因导致第一中标人的权利被撤消后,投标保证金均不返还予该投标人,发包人将保留因此造成本项目整体工期延误的索赔权。

20、 其他

1) 若投标单位中途退出; 中标后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与招标单位签署合同等均视为违约, 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2) 若招标单位将本次招标的内容,分为几个合同分别授予适合的投标单位,上述投标单位如果不接受相关的标段划分,投标单位有权认为已经实质性不符合本次招标的必备条件,同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3) 投标人若中标, 其投标保证金则转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 若未中标, 则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签署后无息返还。

4) 如所供设备不及时和( 或) 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 投标单位承担质量和工期违约处罚责任。

5) 投标书一式五份, 无论中标与否, 概不退还。

6) 中标人须自行负责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申领办理一切手续并获得所有为承担准入所需之证明等全部文件。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上述所需之证明文件, 无法与招标单位完成合同签署工作, 则中标人除须自行承担其全部责任外, 尚须赔偿招标单位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7) 无论是否中标,投标单位均应对因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而知悉的信息保密,否则须赔偿相关损失并承担相关的责任。

8) 若投标单位对因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中而知悉的信息加以不合理利用,则须承担相关责任及全部损失。

某商业广场

泛光照明设计、供应及安装调试工程

投标书

投标承建 某商业广场泛光照明设计、供应及安装调试工程由 (公章)投送。

日期:

致: 某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经视察工程现场,及审阅了 某商业广场泛光照明设计、供应及安装调试工程全套招标文件之项目后,我们愿全部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以人民币(大写)的金额承包本工程。并提供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性能和其他规定要求的本项工程;承担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直至交付使用及缺陷保修期届满前之维修保养完成。

1、 如果我们的投标书被接受,我们保证按本合同文件之规定执行。

2、 如果我们的投标书被接受,我们保证在 个日历天的总工期内(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计)竣工交付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3、 我们同意在从规定回标日起180个日历天内遵守本投标书,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书将始终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

4、 直至签署了一项正式合同为止,如果本投标书根据上述第4条被接受时,本投标书连同你们对其的书面接受文件,将成为我们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5、 我们理解,你们并无义务必须接受你们所收到的价格最低的投标书,同时不需为此做出任何解释。

(本页无正文)

投标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或获授权代表签署:

正楷书写姓名:

职位:

某商业广场

泛光照明设计、供应及安装调试工程

合同签约书

本合同于二○○ 年 月 日由法定注册地址为 的 某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法定注册地址为 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

1.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签约书的组成部分:

(1) 本合同签约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等技术文件

(5) 合同条款

(6) 图纸

(7) 工程量清单

2.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发包人发出的指示进行解释,解释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3. 承包人保证全部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即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在 年 月 日(或之前)完成合同工程的供应、安装调试,并通过质检站的竣工验收。

4. 本工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结算。

5. 考虑到承包人保证全面按合同规定承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发包人将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支付上述合同价款,双方在此立约。

为此,双方代表于本日签字加盖公章。

发包人: 法定地址:

(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职务:

见证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承包人: 法定地址:

(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职务:

见证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某商业广场

泛光照明设计、供应及安装调试工程

工程量清单

概述

1. 投标人在提出该方案的同时提交该方案的工程量清单和估算。工程量报价清单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其主要功能是投标人全面地列出所有可能影响工程施工造价的项目,投标单位须对上述项目进行自报单价,投标单位可以增减各个分项工程子目以全面反映本工程实施的所需全部费用。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签约书及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同时阅读。投标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汇总表和综合报价汇总表的格式报计全部项目的单价、合价及总价。

2.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工程量报价清单中的工程数量,投标单位须根据招标图纸与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计算、复核,该类项目的报价于中标后除设计变更外,其总价或分项工程价款不会作任何调整。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没有标明单价或价格的项目将被认为已包含在其它的单价或价格中。若今后实际施工中该部分未计价之项目非设计变更发生数量变化,则一概不再增减费用。

3. 工程量报价清单属包干性质。报价应已包括所有工资、设备、材料、损耗量、税项、专利费、空运、运输、保险、贮存、机械、管理、超时工作、监督、直接费、间接费、配合费、交叉作业、赶工措施、总包配合费、奖金、材料检测费、施工图政府审查费、使用设计院图签的费用、利润等费用及其他所有因履行合同的要求之所需的费用,不论有关项目是否在规范、图纸或工程合同里有特别说明。工程范围及投标总价亦须包括所有有关政府部门或单位在发出验收合格证等文件前所要求之有关工程及发生的相关费用。

4. 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每一分项的合计价款须结转到投标价款汇总表内,汇总表上的总计应该与投标单位在投标书中所报出的投标价相一致。在工程量清单中对承包人没有填写单价或价格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分配在工程量清单中相关工程的单价与价格之中。

5. 签定合同后,如工程量因工程变更有所增减,都需按合同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来调整。如果工程量清单中相同的子目出现前后合同单价不一致的情况,调增投标单位费用时采用相对最低的合同单价,扣减投标单位费用时采用相对最高的合同单价。

6. 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指示或说明不必重复或概括写入工程量清单中。在填写工程量清单各项目标价前,投标人须参阅招标文件的有关部分。

7. 对于符合要求的投标书在签定合同前,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有计算和汇总方面的算术错误应按“投标须知”的规定修正。

8. 所列工程量的任何变动,丝毫不会使合同条件或条款无效或降低,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要求的标准进行施工和缺陷修复的责任。由于需要返工、修理和维护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且在确定本工程各项目的费用支付额时不予计入。

9. 用于本工程的各种施工设备的提供、运输及拆卸费用的支付,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价格中。

10.一旦投标单位对工程量报价清单做出报价为发包人所接纳后,该清单内的所有数量、单价及价款即成为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来作为工程进度付款、计算工程变更增减及竣工决算的依据,同时它也是发包人对各投标单位的报价进行评估的依据。

开办项目费

前言:

1. 投标单位必须把为履行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规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统称“开办费用”)计算在投标总价内。对于适宜于在实物工程量的单价内考虑的费用,则可计算在工程单价内,对于适宜独立计算的费用,则可计算或投价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办费用”中的对应项目内。对于任何没有填上价款的项目,其所需费用在本合同中视作已包括在其他项目的价款或工程单价中,投标单位不能再另外索取费用。

2. 工程开办费用在本合同中是一项固定的费用,无论实物工程量有否变化,该费用不能更改。同时,工程开办项目适用于本合同内的所有工作内容,投标单位所投的单价视为可应用在所有相同的工作项目上以及合同范围内的一切工程变更中。

3. 投标单位须全部承担在“开办费用”所投价款的风险,也即由中标单位包干使用,不论实际情况与投标时的估计有多大出入,亦不论因设计变更引致工程量增减,该价款一律不予调整。

4. 所有形成本合同文件的文本相互之间可以相互补充、解释。所以在“开办费用”项目内所填报的任何价款亦视为已包含了为满足全部要求而所需的开办费用。

5. 投标单位若在“开办费用明细”清单内只填上一个总价,他将会被要求列出每一个项目的价款。

某商业广场

泛光照明设计、供应及安装调试工程

投标报价汇总表

单位:元人民币

一、 开办费用合计

二、 工程量清单合计

序号 区域名称 金额 工程量 经济指标
1
2
3
4
5 合计

三、 其他费用合计

四、 投标总价(转投标书)

五、 点工报价(详见点工单报价明细,不计入投标总价)

六、 机械台班报价(详见机械台班报价明细,不计入投标总价)

七、各投标单位需报所用材料的样品

投标单位:(盖章)

日期:

开办项目费明细

项目名称 金额( 元)

合计(转汇总表)

工程量清单格式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单位) 合同单价 小计
主材费 安装及铺材 综合费用
页小计

主要材料申报明细格式

序号 材料名称 产地 品牌 生产厂家 供应商名称 规格尺寸 产品等级 技术参数

点工清单

单位:元/工日

说明:

1. 投标单位可以填写本次招标范围内认为没有包含于上述工种的所有点工。

2. 上述单价将作为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费用调整的依据。

概述

当工程遇上变更,而该变更工程(包括在保修期内的某些工作)无法按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或其他合适单价进行结算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按本点工单价表内的单价及下列规则进行计算。投标单位所填报的点工单价将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并且不会因工程量的变化、工期的延长、通货膨胀、利率变动等等因素而调整单价。

点工计算规则

1. 人工费用以工作日(8小时)为计算单位。8小时以外的加班折合成工作日来计算;

2. 人工根据本点工单价表内的工作日单价计算,不包括任何等待时间、休息及饮食时间;

3. 所投报的点工单价内应包括所有管理费、利润、税金、现场指导、员工保险、使用及维修小型手工操作工具、非机械性设备如:梯子,棚架,脚手架,手推车,防雨布及所有类似项目的费用;

4. 点工的人工用量须由监理代表认证、发包人代表签署方能认可。

机械台班清单

单位:元/台班

说明:投标单位可以填写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所有机械台班清单,上述单价将作为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费用调整的依据。

概述

当工程遇上变更,而该变更工程(包括在保修期内的某些工作)无法按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或其他合适单价进行结算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按本机械单价表内的单价及下列规则进行计算。投标单位所填报的机械单价将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并且不会因工程量的变化、工期的延长、通货膨胀、利率变动等等因素而调整单价。

机械台班计算规则

1. 机械以台班(8小时)为计算单位。8小时以外的加班折合成台班来计算;

2. 所有机械以净工作小时计算,不包括任何等待时间、休息或停机时间。

3. 所投报的机械设备单价应包括所有所投报的机械设备单价应包括所有机械运到现场的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现场指导、租借费用、使用物料、燃料、维修及保险费用。

4. 机械台班用量须由监理代表认证、发包人代表签署方能认可。

“甲供”材料(或“甲定乙供”)材料

1. 涉及到“甲定乙供”或“甲供”主材的子目,各个投标单位按照总价包干的形式,在工程量清单中报相关单价的“人工及辅材”及“综合费用”即可,“主材”栏目从合同单价构成中取消(或者费用填零处理);

2. 关于“甲定乙供”或“甲供”主材的子目,投标单位承担提供发货通知、卸车、验货、保管、安装、安装损耗、管理、主材的合理利润及到场后直至竣工验收的一切相关工作,包括办理付款申请手续;

3. “甲定乙供” 或“甲供” 主材,业主直接付款给确定的供应商,供应商提供相关的供应发票给业主。

4. 业主按照投标单位合同清单中的工程数量进行图示净尺寸的结算,如果合同中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比图纸少,业主不增加任何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关损失;如果合同中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比图纸多(例如:图纸净量为100平方,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为120平方,施工单位在完成100%的工程量时业主只支付100平方的“主材、人工及辅材、综合费用”),业主按照相应的合同单价在当期应付款(或结算中)扣减相关多计的费用;

5. 实际消耗与图示净量的差值处理方式:施工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业主直接付给供应商的货款如果超出图示净尺寸应计的款项,将在业主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当期应付款项中扣除相关的差值,由施工单位承担上述费用。

6. 结算原则:“甲定乙供”或“甲供”主材费用,因由业主按照图示净尺寸的数量支付给供应商,此部分费用不计入施工单位的结算价款中,施工单位也不得计取以上述费用为基数的任何施工营业税。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定义

下列词语除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 发包人:指在签约书中约定,具有本工程的投资主体资格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合同中指 。

2) 承包人:指在签约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外装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合同中指 。

3)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4)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单位。

5)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6)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驻现场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7)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8)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同承包人在合同签约书中约定,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0)工期:指在签约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交通管制等)计算的承包天数。

11)开工日期:指在合同签约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竣工日期:指在合同签约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3)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4)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7)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9)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a) 本合同签约书

b) 中标通知书

c) 投标书及其附件

d) 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等技术文件

e) 合同条款

f) 图纸

g) 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发包人发出的指示进行解释,解释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3. 合同承包范围

本次招标图纸所显示的及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工作的内容。主要(但不限于)有以下内容:

1) 泛光照明方案设计、总体深化设计及的施工图设计及土建配合要求图的设计。

2) 泛光照明工程的供货、安装、调试和维修等一切工作内容。

3) 对施工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质量及进度控制和现场管理协调。

4) 泛光照明的二年质量缺陷保修期内的免费保养及免费保修。

4. 适用标准、规范及图纸

1) 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

2) 图纸

a) 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四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b) 由于设计的原因,可能会造成施工图纸不能一次性全部发放给承包人,承包人不得因此而提出任何索赔,但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不应影响装修工程的正常进行。

c)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和使用。

d) 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满后,承包人应将图纸全部退还给发包人。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施工图除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规定和相关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并保证其将会被批准外,还必须满足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的要求,并需承担使用设计院图章的费用,随时将获上述有关单位批准的施工图提交予发包人(不少于两套)。若承包人负责设计的施工图未能获得上述有关单位的批准而引致工期的延误及费用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 履约保证书

1) 承包人须获得一家银行向发包人提供合同金额10%,保证期限至工程竣工的履约保证书,以保证承包人会正确地履行本合同。该银行和履约保证书的内容须经发包人批准,而获得履约保证书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 获批准的履约保证书须交由发包人保管,任何按本合同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须在提交履约保证书后或在扣除相等于未提交的履约保证书金额的款项后才可支付。

3) 若工期不是因合同文件允许的延长期的原因而延长,则承包人须自费将该履约保证书之担保期延长。

一般义务

6. 监理工程师

1) 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人将在实施监理前将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监理工作程序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 监理工程师按监理合同约定行使职权,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人和国家利益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工程质量有否决权。

3)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在地进行处理。

4)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7. 发包人的委派和指令

1) 发包人可委派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a) 受委派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发包人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受委派人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进行确认。受委派人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发包人应进行纠正。

b) 除发包人或其委派人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2) 发包人的指令、通知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人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指令应予执行。

发包人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人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24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a)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12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2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b)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受发包人委派的人发出的指令、通知。

3) 发包人将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批准等。如果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需要发包人指示的,应及时提出书面要求,否则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顺延。

8. 项目经理

1) 承包人委派 先生为项目经理。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须常驻施工现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人,发包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4) 项目经理向发包人发出的通知、请求,如可能涉及工程费用和工期内容的,均应副抄给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未征得同意不得更换,否则视为违约。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7) 承包人须保障其委派的项目经理具备国家要求的相关资质。

9. 承包人的一般责任

1)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细心和勤勉,对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推论,提供施工、竣工和保修所必需的全部的(无论是临时性的或经常性的)监督、劳务、材料、机具、承包人的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

2) 承包人必须指定公司副总级以上人员一名作为该项目与发包人的总协调人;同时承包人必须指定项目经理(持国家一级项目经理证)一名作为该项目负责人长驻现场办公,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同发包人代表处理现场的技术及各类事务。

3) 对本泛光照明进行总体深化设计,及施工图深化设计,提供经发包人及设计单位认可后的施工图八套予发包人;负责提供完整的本泛光照明的实施方案,并按经发包人认可的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和管理;

4) 负责对本泛光照明的进度计划、施工管理、技术管理、风险管理、项目材料、项目质量、项目安全、项目验收、工程总体信息等方面进行管理,并提交详细的工作进度计划表和施工方案供发包人及设计师审批。若发包人、设计单位对本工程总体方案及施工图、施工方法等提出任何合理地修改意见,承包人均须积极地、无辩解地配合发包人及相关单位进行修改,直至达到发包人合理地满意为止,并(除合同规定外)不得籍此提出任何费用增加及工期延长。但发包人及设计师的审批并不减免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5) 承包人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6) 工地现场:

a) 本合同的签署应被视为承包人已视察、检查并熟悉了解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

b) 施工场地之出入口及场地内之通道由发包人决定,承包人须遵照发包人之安排及配合发包人及其他承包人之需要,并不得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c) 承包人必须遵从发包人对整个工程现场设备材料安置,施工用水、用电、垂直运输、临时设施等方面的统一协调与管理。

d) 承包人须与发包人在工程进度上作出紧密联系,以使发包人能根据承包人的施工需要及时提供给承包人所需之施工场地。

e) 因对实际情况缺乏了解或误解所招致的时间和金钱上的损失,概由承包人负责。

7) 其他

a) 向发包人提供季、月度及旬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b) 全面负责其有权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工地(只要这些工地已由其管辖)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由发包人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或工程事故;

c) 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发包人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自费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

d) 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按规定办理与承包人自身有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e)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自己施工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f) 做好施工场地安全防火及全部工程的保护工作;

g)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做好自己施工部分的现场清理工作将工程垃圾清运出现场并达到发包人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如果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履行义务,发包人有另行委托他人代为执行,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的当期应付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h) 按时支付所雇佣人员的工资、佣金;如雇佣民工须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i)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可另行约定。

8) 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各款规定的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施工进度计划和现金流动估算表

1)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署后的3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在接到后的3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必须满足发包人整体工程总体进度之要求。

2)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且工期不予顺延。

11. 计划的修订

1) 承包人应每个月对计划进行一次修订。

2) 如果发包人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取得批准的最新进度计划不符合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修订后的计划,以确保工程在工期内竣工。

12. 开工及延期开工

1) 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通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通知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延迟开工须支付本合同总价的2%作为违约金。

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通知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3. 暂停施工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发包人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4. 竣工期限的延长

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a)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进行;

b) 不可抗力;

c) 合同条款中约定或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须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

15. 误期赔偿

1) 若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施工工期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则承包人必须按每逾期一天支付本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作为此项工程延期的赔偿违约金。

2) 若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各个分项(或某一个分项工程中的各个节点工期)的施工工期按时完成相应的合同工程,则承包人必须按每逾期一天支付相应分项(或某一个分项工程中的各个节点工期所对应的总价款)的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一作为此项工程延期的赔偿违约金。

3) 上述总体工期延期的违约责任及各个分项(或某一个分项工程中的各个节点工期)延期的违约金,并存实施。

16. 工程竣工

1) 承包人必须按照签约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质量与检验

17. 质量缺陷的违约金

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省优质工程,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是本工程整体达到省优质工程的重要验收内容之一,为此特作以下约定:若因承包人施工质量的原因,造成整体项目工程没有达到省优质工程标准,发包人将扣除合同总价的5%的作为本项质量缺陷的违约金。承包人在承担上述违约金后仍必须保证工程符合相应的国家规定并通过质检站的验收。

18. 检查和返工

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这些检查检验不应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

2) 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他们的授权人员以及发包人工作人员,在适当的时间内,有权进入工地和为工程生产、加工、储备材料及设备的地方,承包人应为这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得到进入上述场所的权利。

3)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 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5) 因发包人指令失误或发包人原因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凡未按照施工规范施工而导致的工期损失以及整改返工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9.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相关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 发包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12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

3) 经发包人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12小时后,发包人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20. 重新检验

无论发包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己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1. 材料、工程设备

1) 材料、工程设备的质量均应符合合同规定的相应品级。

2) 材料按有关规定所做检验的试样均应由承包人提供,并承担检验费用。检验、检测单位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后确定。

3) 只有通过一项荷载试验或其他试验,方可确定任何已完工或部分完工工程的设计、施工是否达到预期目的的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 对不合格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随时发出指令,规定承包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搬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安全施工

22. 安全施工、检查及防护

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承包人应在现场配备相应数量的、合格的专职安全员。

3) 发包人应对其派驻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4)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设置足以避免事故发生且经发包人认可的安全防护措施,发包人的认可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23. 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政府部门并以最快方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及责任。

24. 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发包人保障

承包人应负责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来自承包人工程施工或施工过程中所引起对任何人员的任何人身损伤或死亡或对任何房地产或财产的损害而依据法律、法规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索赔或诉讼。但如果属于发包人应负责的任何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引起的除外。

合同价款支付及计量

25. 合同价款

本工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实行单价包干,总价包干。为确保工程款项的专款专用,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指定的银行设立帐户。

26. 工程款支付

1) 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银行履约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30%合同总价作为工程预付款。

2) 工程材料全部进场,并经发包人、监理验收合格三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50%;

3) 工程安装调试合格,经业主和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

4) 通过质检站竣工验收并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同时扣除相关的应扣费用,包括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

5) 余款在保修期届满后14个日历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6) 整个项目施工水电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如果发包人代缴上述水电费用,将在结算价款中扣除相关的费用。

7) 承包人应保证及时向承包人的分包商、供应商、雇员支付价款及薪金,避免出现纠纷,影响工程进度,任何原因引起的上述纠纷影响工程进度和聚众上访、闹事,影响发包人工作的,承包人必须在事发当日解决,否则须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发包人也有权直接向承包人的分包商、供应商、雇员支付价款及薪金,并从当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价款及结算款中扣除。在承包人未能及时支付分包价款及雇员薪金时,承包人有权暂停支付任何价款给承包人。

材料供应

27. 承包人采购材料

1) 承包人于合同签订后应立即按照经发包人批准的材料封样样本根据施工进度计划订购工程所需数量之材料 (对已经明确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应提供最迟进场时间),并要求材料供应保证货源足能应付并满足本工程进度计划的需要,同时按材料的不同种类予留部分余量以供维修使用。

2)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清点。

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使用;批准使用之材料,不表示一定能享有或获得额外金额之补偿。除非书面批准时,发包人已同意调整费用。

6) 发包人已批准的材料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改及替换意见,承包人须于接到更改指示起立即遵从并积极落实材料的采购,同时须做好所有涉及到费用调整的签证,工期不予延长。

7) 承包人需考虑材料对本工程所在地气候适应性,对选择材料的材质尤应注意预防气候变化造成木材开裂。因此,承包人对本工程物料之选用、加工与装配等均要适应本工程所在地之气候环境。否则因上述原因引致本工程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而造成发包人的直接及间接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8) 送抵或置于工程现场及周转场地的所有尚未用于工程的材料和货物,除非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外运,但发包人不应无理拒绝同意。而该类材料或货物应由承包人保管,并对其的损失或损坏负责。完工后的剩余材料,发包人可以优先向承包人购买以作维修之用。

竣工验收与结算

28. 竣工验收

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工程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应在验收后14天内提供竣工图纸。

工程资料和竣工图纸一式五份。

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3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应立即移交出工程并撤离施工场地,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发出通知后3天之内全部撤离现场。

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8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另行约定。

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办法。

29. 工程设计变更

1) 发包人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进行必要的任何变更,发包人有权为此目的或出于其认为适当的其他理由,通过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执行,而承包人应执行其指示进行下列任何工作:

a)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b) 取消任何此类工作(但如果被取消的工作是由发包人或其他分包实施的除外);

c) 更改任何工程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d) 更改任何一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e) 改动任何部分工程的规定施工顺序或施工时间。

上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对所有由变更可能造成的影响,应按相应条款进行计价。如果发包人发出的工程变更指示是由于承包人某种过失或某种违约所致、或承包人应对此负责时,则此种违约造成的任何附加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2) 无发包人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任何这类变更。若承包人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0. 确定变更价款

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报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核后确认。

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 一切变更及发包人因此而实施的工程的估价,将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a) 按合同规定的有关费用或单价进行核算;

b) 合同中若没有包含对变更的工程适用的费用或单价,合同中相关费用或单价如果可以供参考,应作为核算的基础;如果仍没有相关费用或单价可供参考,在双方商议之后,确定双方同意的合适的费用或单价;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由发包人按以下方式确定变更的价值:

i. 由发包人提出其认为正确、合理的该项目单价或费用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发包人的上述决定(此种决定须按本合同相应条款的规定作出)即为结论性的,对双方均有合同约束效力。

ii. 按承包人完成上述变更所需的材料、机械及人工各个方面所投入的实际最优惠的成本价,另加15%的价款作为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其他全部费用。

c) 但上述第31.3)b) ii条款的付款前提是,承包人应在执行相应变更工作完成后,及时地提供所使用的材料、机械及人工的数量清单予发包人及监理查阅并确认。

d)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若在本合同总价的3%之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在本合同总价的3%之外由发包人承担超过合同总价3%的部分。延误的工期在得到发包人书面认可后相应顺延。

31. 竣工结算

1) 发包人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不认可的,发包人的支付义务不开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28天内与承包人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发包人在达成一致后的28天内支付工程款。

2) 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发包人的支付义务不开始。发包人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者协商未能与承包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3) 发包人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双方认可的,结算审核意见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发包人在达成一致后28天内支付工程款。任何一方未认可的,发包人的支付义务不开始。如果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中确定的结算额与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中的结算额相差超过10%,则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发包人在判决生效后28天内支付工程款,此前发包人无支付义务。

32. 质量保修

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本工程缺陷保修期为实际竣工日期起计两年。在工程缺陷保修期内任何时间,发包人可书面指示要求修复因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而出现的任何缺陷,若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所指定的期限进行修复(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或承包人多次修复仍不合格,或承包人屡次重复出现同类严重缺陷,或发包人可判断承包人明显不能胜任该项缺陷修复,则发包人有权另行聘请他人完成修复其所指的所有缺陷,因此而需支付的费用,发包人可从届期(竣工后两年内)应付予承包人缺陷保修之保留金款项内扣除,支付予执行者。若招请他人修复之所需费用大于届期应付予承包人缺陷保修之保证金款额,或竣工两年以后发生的修复费用,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取。但因承包人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需承担因承包人修复所造成的发包人正常的运营损失。

违约、索赔和争议

33. 违约

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a)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b)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a)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按照合同条款中相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b)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支付合同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

c)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视情节支付1-10万元的违约金。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4. 索赔

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a) 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承包人在14天内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的,视为承包人放弃索赔要求。

b)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c)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d)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e)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上述规定相同。

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5. 争议

发包人及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请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本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其他

36. 工程分包

1) 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制止并且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均须支付发包人合同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

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 经发包人同意的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 发包人未能制止承包人分包、转包的,并不表示对其分包、转包行为的批准及默许。承包人应负责处理与分包单位、转包单位的一切纠纷,如因纠纷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发包人有权采取直接向分包人、转包人支付价款等必要方式,以便保证工程进度,因此发生的任何支出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37.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指:

a) 震级在4.75级以上且烈度在6度以上的地震;或

b) 风速在24.5m/秒以上的热带气旋(即台风);或

c) 平均最大风速在79-103m/秒的龙卷风;或

d) 每小时降雨量达160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0mm以上的暴雨。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1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a)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b) 发包人及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c)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d)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e)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f)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8. 保险

承包人对本项目将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及有关属下工人之工伤赔偿、现场所有材料、设备、半成品及制成品的损失或损毁等所需之保险。

承包人在进场施工之时须将投保项目的保险单据副本交给发包人审阅。若承包人未对上述内容进行投保,则发包人有权在给承包人的应付款项中扣除相应保险费用,由发包人代为投保。未投保期间若发生意外,所有由此引致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将对此不作任何考虑。

39. 知识产权

1) 承包人使用专利权或特殊工艺时,应自行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

2) 承包人应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有关准备采用的任何承包人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保护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的费用;并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损失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支出。

3) 承包人执行发包人的指示要求而侵犯上述权利的情况除外。

46.工程配合

承包人在发包人总体管理、进度控制及协调下,须加强与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之间,尤其是工程主承包人、室内外装饰承包人、机电设备安装承包人等的配合,以确保工地正常操作及促使工程顺利进行。承包人在编制的工程施工计划和形象进度必须充分考虑到并合理安排出与该类分包单位及供应商之间的交叉施工之期限及相应措施,并提交发包人审批,当发包人确定后方可实施。

承包人需遵守由发包人所编制之发包人工程进度计划表进行施工及按时完成分包工程,以避免发包人工程有所延误。

47.合同解除

1)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a)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b) 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 一方依据上述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3个日历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8.临时设施

1) 承包人的办公用房、工人的生活用房,由发包人提供指定场地,承包人自行搭建,费用已含于合同总价中。

2) 承包人必须派专人负责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区域的卫生、整洁工作,使之符合并满足发包人的文明施工及管理要求。

3) 临时设施的用水、用电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9.合同生效与终止

1)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合同生效。

2) 除质量保修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50.合同份数

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

2) 合同副本六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三份。

 

雅居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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