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电 力 工 程 部 分
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
中 国 电 力 出 版 社
2000年 北 京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241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已经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前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将不定期进行修订和补充,有关信息将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及时发布。今后,新制订和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在报送报批稿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备案时,均应同时报送本《强制性条文》中需要修订和补充的条文。
为了便于随时置换和插入内容有改变的页张,全书均按章独立编排页码。例如,第一篇第二章的页码为1-2-1~1-2-18,余类推。
本《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主编。执行中所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向该会反馈(北京100761)。
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目次
前言
- 火力发电工程
1 综合规定
2 勘测设计规定
2.1 工艺
2.2 土建
- 施工及验收
3.1 锅炉与压力容器
3.2 汽轮机机组
3.3 焊接检验
第二篇 水力发电工程
- 工程设计
- 工程施工及验收
- 其他
- 电气 输电工程
1 设计规定
1.1 电气 输电
1.2 输、配电
1.3 干扰
- 施工及验收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 输电工程
第 一 篇
火 力 发 电 工 程
- 综合规定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卫生设计规程》DL5053-1996
3.2.2 制氢站、乙炔站应单独布置,并应远离散发火花的地点或位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宜布置在厂区边缘。泄压区不应对人员集中的地方和主要交通道路。
4.0.5 制氢站、贮氢罐间、乙炔站、液化气站及闪点低于28℃的燃油泵房等甲、乙类建筑物,应采取防爆泄压措施。
4.0.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建筑物,应采取下列措施:
4.0.6.1 设置防护围堤或围墙。
4.0.6.2 配合电气设置防雷接地设施。
4.0.6.3 设置专用消防设施。
4.0.6.4 采用不发火花地面。
4.0.8 制粉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0.8.1 制粉系统设备的维护平台和扶梯踏板,应由钢制网眼或栅格板制作。
位于防爆门排出口上方(包括露天布置的设备)及油喷嘴下方的维护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
4.0.8.2 制粉系统的设备、管道及从制粉间穿过的烟风道、燃料油等管道的保温,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4.0.8.3 除全部燃用无烟煤的制粉系统外,燃用其他煤种的磨煤机和煤粉仓,均应设置灭火设施。
4.0.8.6 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
4.0.8.7 燃烧烟煤采用热风送粉时,热风温度应使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超过160℃。
4.0.8.8 按惰化气氛设计的风扇煤机,采用二介质或三介质干燥的系统时,气粉混合物中含氧的极限浓度,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
4.0.8.9 除全部燃用无烟煤的制粉系统、抽炉烟干燥按惰化气氛设计的风扇磨煤机制粉系统及设计时已考虑了承受防爆能力的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外,均应装设防爆门。
防爆门的布置朝向,应避免其动作时喷出的爆炸物伤人或落到附近的电缆及油管道等上面。
4.0.8.11 煤粉仓应密闭,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无积粉死角,并应具有一定的抗爆能力。
4.0.8.13 制粉系统应设置必要的事故报警及联锁等保护装置。
4.0.9 点火及助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0.9.1 加热油的蒸汽温度,不宜高于250℃。
4.0.9.2 在敞开式容器中,油品的加热温度应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4.0.9.3 装卸闪点在120℃以下的石油燃料,应采用密闭式卸油装置,并应在各受油管道上设置关断阀。
4.0.9.4 贮存闪点低于60℃燃油的油罐,必须设置安全阀、呼吸阀及阻火器;贮存闪点高于60℃的重柴油、重油或轻油的油罐,应设置通气管或安全阀、呼吸阀。
4.0.9.5 地上布置的非保温钢制油罐,应设置淋水冷却装置。
4.0.9.6 贮油罐外壁处和防火堤外的油管道,应设一道钢制阀门。
4.0.9.7 油管沟在进入建筑物前,应设置防火隔墙。
4.0.9.8 容积泵的出口管段,应设安全泄压装置(泵本体带有安全阀的除外)。
4.0.9.10 燃油系统阀门应为钢质的,其法兰垫料应选用质密、耐油、耐热的材料。
4.0.9.11 油系统设备、管道的保温,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4.0.10 汽轮机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0.2 油系统设备、管道的布置,宜避开高温管道。
油管道附近的蒸汽管道或其他载热体,应有完整坚固的保温层,其表面应以镀锌铁皮防护。
排油烟管道应引至厂房外无火源处。
4.0.10.3 油箱事故排油阀应布置在安全及便于操作的位置,并应有两条通道可以到达。
4.0.10.5 在主厂房外侧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事故排油箱(坑)。
4.0.11 发电机氢系统管道,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排氢管应接至室外无火源处。
与发电机相连的氢气管,应采用法兰短管的连接方式,法兰垫料应选用防腐材料。
4.0.12 200MW及以上机组的氢密封油泵电源应接自事故保安电源,并应设置直流备用氢密封油泵。
4.0.13 当发电机引出线采用大电流封闭母线时,应在与发电机出线端子连接处设有隔离设施。
4.0.14 压力容器的设计、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4.1 汽水系统的压力容器,均应装设安全阀。
4.0.14.2 除氧水箱及其他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的总排汽能力,应不小于可能出现的最大进汽量。
除氧水箱应选用全启式安全阀。
4.0.16 电气设备、设施的防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6.2 配电装置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⑴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有两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
⑵装配式配电装置的母线分段处,宜设置有门洞的隔墙。
⑶充油电气设备间的门若开向不属于配电装置范围的建筑物内时,其门应为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
⑷配电装置室的门应为向外开的防火门,并应在门内侧装设不用钥匙开启的弹簧锁,严禁使用门闩。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如有门时,门应能向两个方向开启。
⑸配电装置室应按照事故排烟要求,设置足够的事故通风装置。
⑹配电装置室内通道应保证畅通无阻,不得设置门槛,并不应有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通过。
4.0.18 防止静电引燃引爆,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8.1 易燃油、可燃油和氢气等贮罐的罐体及罐顶、装卸油台、铁路轨道、管道、鹤管及套筒等应设有防静电和防感应雷接地,油槽车应设防静电的临时接地卡。
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形接地,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30m。易燃油贮罐的呼吸阀、热工测量装置应重复接地。
4.0.18.2 防静电接地每处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30Ω;防感应雷接地每处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
4.0.19 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电力装置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9.3 在有易燃气体或蒸汽爆炸物的场所内,所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不应低于场所内爆炸物的级别。当场所内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爆炸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高的级别选用。
4.0.19.4 爆炸危险场所内,有过负荷可能的电气设备应装设可靠的过负荷保护。
4.0.19.5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事故排风电动机,应在发生事故时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事故启动按钮等控制设备。
4.0.19.6 爆炸危险场所的照明设施,应符合照明防爆的有关规定。在爆炸危险场所内必须装设电源插座时,应选用防爆型插座。插座应布置在爆炸性混合物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照明灯具应布置在事故时气流不易冲击到的位置。
4.0.19.7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两线制单相网络中的相线及零线,均应装设短路保护,并使用双极开关同时切断相线及零线。
4.0.19.13 在爆炸危险场所的3~10kV电缆线路。应装设零序保护。
4.0.20 氢冷发电机组的汽机房,屋面应设计正常情况下的排氢设施。
4.0.21 电子计算机室、电子设备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等空气调节系统应有防火排烟措施,并与消防联锁。
4.0.22 除地上油泵房外,油系统工艺建筑、蓄电池室及油化验柜等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4.0.23 制氢站的电解间及贮气间,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
4.0.24 易燃、易爆场所通风用的通风机和电动机应为防爆式,并应有直接连接。
5.0.2 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0.2.1 发电厂内所有带电设备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各有关规程规定的最小值。
5.0.2.2 当屋外(屋内)电气设备外绝缘最低部位距地面小于2.5m(2.3m)时,应设置固定遮栏。
5.0.2.4 在装有油断路器的屋内间隔内,除设置遮栏外,对就地操作的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应在其操作机构处设置防护隔板,其宽度应满足运行人员的操作范围,高度不低于1.9m。
5.0.2.7 起重机及其滑触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起重机上方的裸导体至起重机铺板的净距不应小于2.2m;否则,应在起重机上或裸导体下方装设遮栏。
⑵ 起重机的滑触线上,严禁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用电设备。
⑷裸滑触线宜设置在驾驶室的对侧。当设置于同侧时,必须对人员上、下时可能触及的滑触线段,采取防护措施。
⑸滑触线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3.5m,在屋外跨越汽车通道处,不应低于6m,否则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5.0.2.8 插接式母线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2m,其终端应封闭。
5.0.2.9 电气设备的绝缘水平,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绝缘要求。
5.0.3 为防止过电压危及人身安全,独立避雷针和接地网应符合下列要求:
5.0.3.1 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人经常通行的地方,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等的距离不宜小于3m,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或铺设砾石、沥青地面。
5.0.3.2 在确定接地装置的型式和布置时,应尽可能降低接触电势和跨步电势,并使接触电势及跨步电势不超过有并规程的规定值。
5.0.4 电气设备接地及接零,应符合下列要求:
5.0.4.1 为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电力设备外壳应接地或接零。
5.0.4.2 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应使用一个总的接地体,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5.0.4.3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电压电力电网中,电力设备的外壳宜采用低压接零保护。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接地保护,但应采取设自动切除接地故障的继电保护装置,使用绝缘垫、安装围栏或采取均压等安全措施。
在潮湿场所或条件特别恶劣场所的供电网络中,电力设备的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
5.0.4.4 以安全电压供电的网络中,应将网络的中性线或一个相线接地。当接地确有困难时,也可与该变压器一次侧的零线连接。
5.0.4.5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零线应在电源处接地,电缆在引入车间或大型建筑物处,零线应重复接地(距接地点不超过50m者除外)。
5.0.4.6 在低压电力网中,严禁利用大地作零线或相线。
5.0.4.7 交流电力设备的接地线应采用专用接地线接地。当金属构件、穿线钢管等设施能保证全长为良好的电气通路,并有足够的热稳定截面时,也可以利用其作接地线。
电力设备每个接地部分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严禁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部分。
易爆场所内的电气设备接地,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5.0.4.8 不得使用蛇形和保温管的金属网或外皮以及低压照明网络的导线铅皮作接地线。
5.0.4.9 低压电力网中零线上不应装设开关和熔断器,单相开关应装设在相线上。
5.0.4.10 运煤系统的导煤槽及除尘装置中的风道,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且不应采取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
5.0.6 高压电器防误操作:
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闭锁装置可机械的、电磁的或电气回路的闭锁构成。高压开关柜应具备: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或接地开关,防止带接地线开关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等功能。3kV及以上屋内配电装置各个间隔的网门,应装设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设施。
6.1.2 转动机械设备外露的转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
6.1.3 转动机械设备应设置必要的闭锁装置。
6.1.4 较长输送距离的机械,在其需要跨越处应设置带护栏的人行跨梯。
6.1.5 带式输送机的尾部滚筒及其他所有改向滚筒轴端处,应分别加设护罩及可拆卸的护栏。
6.1.6 带式输送机所配重锤行程的地面处,应设置高度1.5m的护栏;拉紧行程的范围内,应设置可拆卸围栏。
6.1.7 带式输送机的运行通道侧,应设有不低于上托辊最高点的可拆卸的栏杆。
6.1.8 带式除铁器的抛弃范围内,应设置一定高度的围栏。
6.1.9 运煤胶带机,应设有下列防护设施:
6.1.9.1 沿线设置的拉线开关。
6.1.9.2 启动预报装置。
6.1.9.3 防止误启动装置。
6.1.10 露天贮煤场轨道式机械,必须装有夹轨钳和锚定装置。
6.2.4 上人屋面应设置净高度大于1.05m的女儿墙或栏杆。
-
-
- 凡离地面或楼面高1m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
- 发电厂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圈,其高度超过
-
100m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置间歇平台。
6.2.7 当发电厂煤场需设置地下受煤斗时,斗口处必须设有煤箅子。
7.2.2 产生有害物质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2.2.1 加氯间宜布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当与其他车间联合布置时,必须设隔墙,并应有通向室外的外开门。
室内采暖设施不宜靠近氯气瓶和加氯机,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
7.2.2.2 加氯间应设有漏氯检测仪及报警装置。
7.2.2.3 液氯瓶、联氨贮存罐应分别存放在不同的房间内。
7.2.2.4 联氨必须采用密闭容器贮存。
7.2.2.5 联氨设备周围应有围堰和冲洗设施。
7.2.2.6 加联氨的蒸汽,不应作生活用汽。
7.2.2.7 加氯间及充氯瓶间、联氨仓库及加药间、电气检修间的浸漆室、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操作间,均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生活污水处理站操作间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7.2.2.8 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每小时5次。
7.2.3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室内空气中SF6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3。
SF6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设事故排风装置。
7.3.3 卸酸、碱泵房,酸、碱库及酸、碱计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3.3.1 酸、碱贮存设备上布置时,周围应设有防护围沿,围沿内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酸、碱设备的容积。当围沿有排放措施时,可适当减小其容积。
7.3.3.2 酸、碱贮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淋浴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
7.3.3.5 盐酸贮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
7.3.3.6 卸酸泵房、酸库及酸计量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8.1.1 发电厂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制值见表8.1.1。
表8.1.1 电厂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
序号 | 地 点 类 别 | 噪声限制值
dB(A) |
1 | 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工人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 | 90 |
2 | 主厂房碎煤机等设置的值班室、观察室、休息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 75 |
3 | 电子计算机室(正常工作状态) | 70 |
4 | 车间所属办公室、化验室、设计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 70 |
5 | 主控制室 、集中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通信室、电话总机室、单元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 60 |
6 | 厂部所属办公室、会议室、设计室、化验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 60 |
7 | 医务室、哺乳室、托儿所、夜班人员休息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 55 |
注:1.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制值增加3dB(A)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制值;
2.本表所列的室内背景噪声级,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状况为常规状况)传入室内的平均噪声级。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9.1-1992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站)及其附属工程的建筑、安装、加工配制和启动试运等工作。
第4条 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练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定并经考试合格。
第5条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9条 临时建筑工程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第10条 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应经计算确定,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凡有可能承载荷重的排水沟都应设盖板或敷设涵管,盖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排水沟及涵管应保持畅通。
第11条 施工现场敷设的力能管线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动。如需切割或移动,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12条 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均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挪动或移作他用。
第14 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或带钉的鞋。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第15条 从事高处、高温、粉尘、有毒、放射性物质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16条 凡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均应设除尘或通风装置,以及其他安全设施。
第17条 下坑井、隧道、深沟内工作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有毒等气体,如有异常,应认真排除,在确认可靠后,方可进入工作。
第18条 施工场所应保持整洁,垃圾、废料应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坚持文明施工。在高处清扫的垃圾和废料,不得向下抛掷。
第19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坚实、平坦,并应尽量避免与铁路交叉;主要道路应筑成环形并与主要临时建筑物的道路连通。双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6m,单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m;在栈桥或架空管线下方的道路,其通行空间的高度不得小于5m。道路两侧应有排水沟。各种器材、废料等应堆放在排水沟外侧50cm以外。
第20条 运输道路应尽量减少弯道和交叉。载重汽车的弯道半径一般不得小于15m,特殊情况不得小于10m,并应有良好的了望条件。
第21条 现场道路跨越沟槽时应搭设牢固的便桥并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人行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m;手推车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5m;马车、汽车便桥应经设计,其宽度不得小于3.5m。桥的两侧应设可靠的栏杆。
第22条 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如必须开挖时,应事先征得施工管理和消防部门的同意并限期修复;开挖期间必须采取铺设过道板或架设便桥等保证安全通行的措施。
第23条 现场的铁路专用线应按铁路部门有并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维修和运行。道路和铁路相交处的路面应与轨道平齐;交通频繁的交叉处应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和信号,并设置落杆。
第24条 铁路专用线两侧暂存的器材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5m;严禁在铁路岔线及铁轨上堆放物品。
第26条 斗车、小平车的制动闸和挂钩应完整可靠。轨道转辙器应设“锁死器”。转车台应设置在坚固的地基上并与轨道在同一标高上。
第27条 现场的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时速一般不得超过15km。路边应设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设“危险”、“禁止通行”等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运输繁忙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32条 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射源等应分别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库内,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库存放;汽油、酒精、油漆及其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材料应密封存放。
第33条 酸类及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应放在专设的库房内或场地上,并做出标记。库房应保持通风。
第37条 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38条 施工用电应明确管理机构并由专业班组负责运行及维护。严禁非电工拆、装施工用电设施。
-
- 参加施工用电设施运行及维护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生检查无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聋哑、色盲和其他不适于从事电气工作的病症。
2.具备必要的电气理论知识及操作技术,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运行维护合格证。
3.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第40条 施工用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制订运行、维护、使用、检修、试验等管理制度。
- 10kV及以下的施工用变压器采用户外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32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
于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不得小于0.2m。
2.560kV·A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装设在不低于0.5m的高台上,并在其周围1m以外设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3.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的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第43条 变压器可就近装设防雨型的密闭配电柜;当馈电回路多或容量大时应设配电室。
第44条 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有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得腐朽、劈裂。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第45条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加防护。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场所及热力管道。
第46条 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
第47条 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况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2~表4的要求。
表2 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线路电压
kV |
<1 | 1-10 |
最小垂直距离
m |
1 | 2 |
表3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
线路电压 kV
区域 |
<1 | 1-10 |
人员频繁活动区 | 6 | 6.5 |
非人员频繁活动区 | 5 | 5.5 |
极偏僻区 | 4 | 4.5 |
公路及主要道路 | 6 | 7 |
铁路轨顶 | 7.5 | 7.5 |
构筑物顶部 | 2.5 | 3 |
表4 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线路电压
kV |
<1 | 1-10 |
最小垂直距离
m |
1 | 1.5 |
第48条 架空线路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的拉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在离地面1.5m以下的部分涂红、白色油漆示警。
第49条 几种线路同杆架设时,高压线必须位于低压线上方,电力线必须位于弱电线上方。线间距离应满足表5的要求。
表5 同杆线路最小距离(m)
杆型
线路 |
直线杆 | 分支(或转角)杆 |
10kV与10kV | 0.8 | 0.45/0.6* |
10kV与低压 | 1.2 | 1.0 |
低压与低压 | 0.6 | 0.3 |
低压与弱电 | 1.2 |
* 距上面的横担取0.45m,距下面的横担取0.6m。
第50条 通讯、广播等弱电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时,弱电线路应悬挂在钢线上,悬挂点的不得大于1m,钢线应接地。
第51条 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的构筑物等的边缘直线埋设,埋深不得小于0.7m;转弯处应在地面上明显的标志;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100mm。电缆沿构筑物架空敷设时,其高度不得低于2m。接头处应有防水和防止触电的措施。
第53条 开关柜或配电箱内的导线剥头不得过长,压接应牢固。盘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明露。
- 照明、动力合一的流动刀闸箱应装设四极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
第58条 施工用电的运行及维护班组应配备足够的绝缘工具。绝缘工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周期及要求见表6。
表6 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要求
序号 | 名称 | 电压等级
kV |
试验周期 | 试验时间
min |
交流耐压
kV |
泄漏电流
mA |
附注 |
1 | 绝缘棒 | 6~10 | 1年 | 5 | 44 | ||
2 | 绝缘夹钳 | ≤35 | 1年 | 5 | 三倍线电压 | ||
3 | 绝缘手套 | 高压 | 6个月 | 1 | 8 | ≤9 | |
4 | 绝缘手套 | 低压 | 6个月 | 1 | 2.5 | ≤2.5 | |
5 | 橡胶绝缘鞋 | 高压 | 6个月 | 2 | 15 | ≤7.5 | |
6 | 验电笔 | 6~10 | 6个月 | 5 | 40 | 发光电压不高于额定电压的25% |
第59条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 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闸刀型电源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闸。
- 多路电源开关柜或配电箱应采用密封式。开关及熔断器必须上口
接电源、下口接负荷,严禁倒接。负荷应标明名称,单相闸刀开关应标明电压。
第62条 不同电压的插座与插销应选用不同的结构,严禁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单相插座应标明电压等级。
- 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 手动操作开启式空气开关、闸刀开关及管形熔断器时,应戴绝缘
手套或使用绝缘工具。
第65条 热元件和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熔丝应有保护罩。管形熔断器不得无管使用。熔丝不得削小使用。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第66条 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第67条 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软橡胶电缆。严禁一个开关接两台及两台以上电动设备。
第68条 现场110V以上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不应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
第69条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开关必须装在室外。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在坑井、沟道、沉箱内及独立高层构筑物上,应备有独立电源的照明。
第70条 碘钨灯采用金属支架时,支架应稳固,并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支架不得带电移动。
第71条 电源线路不得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在竹木脚手架上架设时应设绝缘子;在金属脚手架上架设时应设木横担。
第72条 开关应控制火线;使用螺丝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螺丝口上。
第73条 工棚内的照明线应固定在绝缘子上,距建筑物不得小于2.5cm。穿墙时应套绝缘套管。管、槽内的电线不得有接头。
第74条 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电源线应使用软橡胶电缆,行灯应有保护罩。
第75条 行灯电源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其一、二次侧都应有熔断器。行灯变压器必须有防水措施,其金属外壳及次级绕组的一端均应接地或接零。
第76条 锅炉燃烧室内的工作照明装设110V或220V的临时性固定灯具时,必须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安全措施应经批准;灯具必须有保护罩,电源线必须用软橡胶电缆,穿过墙洞、管口处应设保护套管,装设高度应为施工人员触及不到的地方。严禁用110V或220V的临时照明作为行灯使用。
第77条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 电动机械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 在对地电压250V以下的低压电气网络上带电作业时,应遵守下列
规定:
1.被拆除或接入的线路必须不带任何负荷。
2.相间及相对地应有足够的距离,并能满足工作人员及操作工具不致同时触及不同相导体的要求。
3.有可靠的绝缘措施。
4.设专人监护。
5.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第80条 对地电压在127V及以上的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均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1.发电机、电动机及变压器(电焊机)的金属外壳。
2.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3. 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圈。
4. 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
5.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带电设备周围的金属栅栏。
6.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
7.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
8.吊车的轨道及铆工、焊工、铁工的工作平台。
9.架空线路的金属管道。
10.室内外配线的金属管道。
第81条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接地线应接至接地网上;总容量为100kVA及以上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总容量为100kVA以下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第82条 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零保护。如采用接地保护时,接地网与变压器中性点应有金属性连接。
第83条 接零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线零线的终端,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闸箱的零线,应重复接地。
2.吊车轨道接零后,再重复接地。
3.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保护零线不得接任何开关或熔断器。
4.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的干线允许合用,但其截面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二分之一。
5.接引至移动式和手提式电动机械的零线必须用软铜绞线,其截面一般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小于1.5mm2。
第84条 地线及零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等方法。若采用缠绕法时,必须按照电线对接、搭接的工艺要求进行,严禁简单缠绕或勾接。
第85条 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V电气设备,应设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作接零保护。
- 同一系统中的电气设备严禁一部分接地、一部分接零。
- 使用外借电源时,电气设备所采用的保护方式应与外借电源系统中
的保护方式一致。
第88条 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应设接地装置。轨道较长时,每隔20m应补设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 严禁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
- 施工现场的下列设施应设防雷接地装置。
1.高度在20m及以上的金属井字架、脚手架、机具及烟囱、水塔等均应设置避雷针。避雷针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2.安装独立避雷针的接地线与电力接地网、道路边缘、建筑物出入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m。
3.防雷接地装置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得小于16mm;采用扁钢时,其厚度不得小于4mm、截面积不得小于160mm2。
第91条 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其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必须可靠接地或接零。
- 凡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
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
- 下列设施均必须采用防静电接地措施:
1.用于加工、贮存及运输各种易燃易爆液体、气体或粉末的设备。
2.施工现场及车间的氧气、乙炔管道分别连接成整体后予以接地。
3.汽车油槽车行驶时,必须用金属链条连接在底盘上,另一端拖在地面上。
第97条 施工用电设施除经常性的维护外,还应在雨季及冬季前进行全面地清扫和检修;在台风、暴雨、冰雹等恶劣天气后,应进行特殊性的检查、维护。
- 配电室、开关柜及配电箱应加锁并设警告标志。
-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网。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
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期最高消防点的需要。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集程度布设,一般每隔120m应设一个。在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机器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120m2设置标准型灭火机一个。
第103条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保持消防水畅通、灭火机有效;消防水带、砂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作他用。
第104条 在油库、木工间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场所严禁吸烟,并设“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
第105条 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106条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
第107条 挥发性的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的容器内和存放在普通仓库内。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构筑物不小于25m的单独隔离场所;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与切割。
第108条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保管人员严禁穿用丝绸、合成纤维等易产生静电的材料制成的服装。
- 凡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的排气管必须加设防火罩。
第110条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111条 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防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
第112条 施工单位如需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看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第113条 采用易燃材料包装或设备本身必须防火的设备箱,严禁用火焊切割的方法开箱。
- 烘燥间或烘箱的使用应由专人负责看管。
- 熬制沥青冷底子油应在建筑物的下风方向进行,距易燃物不得小
于10m;严禁在室内进行。
- 进行沥青冷底子油作业时必须通风良好;作业时及施工完毕后的
24h内,其作业区周围30m内严禁明火;在室内施工时,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117条 冬季采用火炉暖棚法施工时,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制订相应的防火措施并设专人值班。
第119条 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领、退料值班室与库房之间应设防火墙。
第121条 临时建筑物内的火炉烟囱通过墙和屋面时,其四周必须用防火材料隔离。烟囱伸出屋面的高度不得小于50cm。严禁用汽油或煤油引火。
第122条 氧气、电石、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及乙炔站应有避雷及静电接地设施,屋面应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氧气瓶仓库的室温不得超过35℃。电石仓库的地板应高出地面20cm以上,屋面不得漏雨。
- 各类建筑物与易爆材料堆放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各类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放场的防火间距(m)
序号 | 序号
建筑名称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 | 正在施工中的永久
性(构)筑物 |
20 | 15 | 20 | 25 | 20 | 30 | 30 | 25 | 10 | 25 | |
2 | 办公室及生活性临时建筑 | 20 | 5 | 6 | 20 | 15 | 15 | 30 | 30 | 20 | 6 | 25 |
3 | 材料仓库及露天
堆场 |
15 | 6 | 6 | 15 | 15 | 10 | 20 | 20 | 15 | 6 | 25 |
4 | 易燃材料(电石、油料等)仓库 | 20 | 20 | 15 | 20 | 25 | 20 | 30 | 30 | 25 | 20 | 30 |
5 | 木材(圆木、成材、废料)堆场 | 25 | 15 | 15 | 25 | 垛间2 | 25 | 30 | 30 | 25 | 15 | 30 |
6 | 锅炉房、厨房及其他固定性用火 | 20 | 15 | 10 | 20 | 25 | 15 | 30 | 30 | 25 | 6 | 30 |
7 | 易燃物(稻草、芦席等)堆场 | 30 | 30 | 20 | 30 | 30 | 30 | 垛间2 | 30 | 25 | 6 | 30 |
8 | 锻工间 | 30 | 30 | 20 | 30 | 30 | 30 | 30 | 20 | 25 | 25 | 25 |
9 | 主厂房 | 25 | 20 | 1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15 | 30 |
10 | 一般性临时建筑 | 10 | 6 | 6 | 20 | 15 | 6 | 6 | 25 | 15 | 6 | 25 |
11 | 氧气站、乙炔站 | 25 | 25 | 25 | 30 | 30 | 30 | 30 | 25 | 30 | 25 | 50 |
注:1.施工现场、生活区、仓库区相互的防火间距一般不得小于15m~20m。
2.单层用易燃材料建成的宿舍和办公室相互间距不得小于7m。
3.宿舍、办公室及俱乐部、浴室等公用建筑相互间距不得小于10m。
第125条 夏季、雨季前应做好防风、防雨、防火、防暑降温等准备工作;现场排水系统应整修畅通,必要时应筑防汛堤。
第126条 各种高层建筑及高架施工机具的避雷装置均应在雷雨季前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接地电阻测定。
第127条 台风和汛期到来之前,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临建设施及高架机械均应进行修缮和加固,防汛器材应及早准备。
第128条 暴雨、台风、汛期后,应对临建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电源线路等进行检查并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应立即排除险情。
第129条 机电设备及配电系统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绝缘检查和接地电阻测定。
- 对消防器具应进行全面检查,对消防设施应做好保温防冻措施。
第133条 对取暖设施应进行全面检查并加强用火管理,及时消除火源周围的易燃物。
第134条 现场道路以及脚手架、跳板和走道,应及时清除积水、霜雪并采取防滑措施。
第135条 施工机械及汽车的水箱应予保温。油箱或容器内的油料冻结时,严禁用火烤化。
第138条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时,应尽量减少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必须有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执行。
第139条 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1.05m高的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
- 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应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
第141条 特殊高处作业应与地面设联系信号或通讯装置并由专人负责。
第142条 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第143条 在气温低于-10℃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场所附近应设取暖休息室,取暖设施应符合防火规定。在气温高于35℃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集中区域应设凉棚并配备适当的防暑降温设施和饮料。
第144条 遇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得作业。在霜冻或雨雪天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145条 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体格检查。经医生诊断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第146条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
第147条 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件。
第148条 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不得沿绳、脚手立杆或栏杆等攀爬,也不得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
第149条 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传递物品时,严禁抛掷。
第150条 高处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躺在走道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不得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第151条 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等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第152条 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传递绳应使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严禁使用金属线。
第153条 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进行工作时,必须有防止坠落的可靠措施。
第154条 在电杆上进行作业前应检查电杆及拉线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够,并应选用适合于杆型的脚扣,系好安全带;在架构及电杆上作业时,地面应有专人监护、联络;登高工具应按表9的规定进行检查、试验。
表9 登高安全工具试验标准
名称 | 试验静拉力 | 试验周期 | 外表检查
周期 |
试验时间 | |
kN | kgf | ||||
安全绳(带) | 2.25 | 225 | 半年 | 1个月 | 5min |
升降板 | 2.25 | 225 | |||
脚扣 | 1 | 100 | |||
竹(木)梯 | 1.8 | 180 |
第155条 特殊高处作业的危险区应设围栏及“严禁靠近”的警告牌,危险区内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行。
第157条 施工中应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第158条 交叉作业场所的通道应保持畅通;有危险的出入口处应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
第159条 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任意拆除;必须拆除时,应征得原搭设单位的同意,在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原搭设单位验收;严禁乱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
第160条 交叉施工时,工具、材料、边角余料等严禁上下投掷,应用工具袋、箩筐或吊笼等吊运。严禁在吊物下方接料或逗留。
第161条 在生产运行区交叉作业时,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
第162条 脚手架的荷载不得超过270kgf/m2(即2.7kPa)。脚手架搭设后应经施工及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中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163条 荷重超过270kgf/m2(即2.7kPa)的脚手架或形式特殊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搭设。
第164条 在构筑物上搭设脚手架均应验算构筑物强度。
第165条 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钢管立杆应设置金属底座或垫木。竹、木立杆应埋入地下30cm~50cm,杆坑底部应夯实并垫以砖石;遇松土或无法挖坑时应绑扫地杆。横杆必须平行并与立杆成直角搭设。
第166条 竹、木立杆和大横杆应错开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m。绑扎时小头应压在大头上,绑扣不得少于3道。不得一扣绑3根。
第167条 脚手架的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支杆及剪刀撑。支杆和剪刀撑与地面的夹角不得大于60°。支杆埋入地下深度不得小于30cm。架子高度在7m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竖向每隔4m、横向每隔7m必须与建筑物连接牢固。
第168条 脚手板的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脚手板应满铺,不应有空隙和探头板。脚手板与墙面的间距不得大于20 cm。
2.脚手板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cm。对头搭接处应设双排小横杆。双排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cm。
3.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
4.脚手板应铺设平稳并绑牢,不平处用木块垫平并钉牢,但不得用砖垫。
5.在架子上翻脚手板时,应由两人从里向外按顺序进行。工作时必须挂好安全带,下方应设安全网。
第169条 脚手板的外侧、斜道和平台应设1.05m高的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里脚手的高度应低于外墙20cm。
第170条 斜道板、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3,宽度不得小于1.5m,并应钉防滑条。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30cm。
第171条 采用直立爬梯时梯档应绑扎牢固,间距不大于30cm。严禁手中拿物攀登。不得在梯子上运送、传递材料及物品。
第172条 竹、木脚手架的绑扎材料可采用8号镀锌铁丝或直径不小于10mm的棕绳或水葱竹篾。
第173条 在通道及扶梯处脚手架的横杆应抬高加固,不得阻碍通行。在搬运器材的或有车辆通行的通道处的脚手架立柱应设围栏并挂警告牌。
第174条 脚手架应经常检查,在大风、暴雨后及解冻期应加强检查。长期停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应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75条 非专业工种人员不得搭、拆脚手架。搭设脚手架时作业人员应挂好安全带,递杆、撑杆作业人员应密切配合。施工区周围应设围栏或警告标志,并由专人值班,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第176条 拆除脚手架应自上而下顺序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第177条 各种材质脚手架的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表10的规定。
表10 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
脚手架类型 | 立杆
m |
大横杆
m |
小横杆
m |
钢管脚手架 | 2 | 1.2 | 1.5 |
木脚手架 | 1.5 | 1 | |
竹脚手架 | 1.3 | 0.75 |
第178条 凡弯曲、压扁、有裂纹或已严重锈蚀的钢管,严禁使用。
第179条 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凡有脆裂、变形或滑丝的严禁使用。
第180条 立杆、大横杆的接头应错开,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cm,承插式的管接头搭接长度不得小于8cm;水平承插式接头应有穿销并用扣件连接,不得用铁丝或绳子绑扎。
第181条 高层钢管脚手架应安装避雷装置。附近有架空线路时,应满足安全距离要求或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
第182条 钢脚手板应用厚2—3mm的A3钢板,规格以长度1.5—3.6m、宽度23—25cm、肋高5cm为宜。板的两端应有连接装置,板面应有防滑孔。凡有裂纹、扭曲的不得使用。
第183条 木杆应采用去皮杉木或其他坚韧硬木。凡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木杆,以及杨木、柳木、掸木、格木、油松等,一律严禁使用。
第184条 木质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cm。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8cm,6~8cm的可双杆合并使用,或单杆加密使用。
第185条 木脚手板应用5cm厚的杉木或松木板,宽度以20~30cm为宜,长度以不超过6m为宜。凡腐朽、扭曲、破裂的,或有大横透节及多节疤的,严禁使用。板的两端8cm处应用镀锌铁丝箍绕2—3圈或用铁皮钉牢。
第186条 竹脚手必须搭设双排架子;立杆、大横杆、剪刀撑、支杆等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cm,小横扦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9cm。直径在6~9cm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杆加密使用。凡青嫩、枯脆、白麻、虫蛀的,严禁使用。
第187条 竹片脚手板的厚度不得小于5cm,螺栓孔不得大于10mm,螺栓必须拧紧。竹片脚手板的长度在2.2~2.3m、宽度在40cm为宜。
第188条 挑式脚手架的斜撑杆上端应与挑梁嵌槽固定,并用螺栓、扒钉或铁丝等连接;下端应固定在立柱或构筑物上。
第189条 在门窗洞口搭设的挑架(或称外伸脚手架),其斜杆与墙面的夹角一般不大于30°并应支承在建筑物的牢固部分,不得支承在窗台板、窗据、线脚等处;墙内大横杆两端伸过门窗洞两侧应不少于25cm;挑梁的所有受力点都应绑双扣;挑梁应设防护栏杆。
第190条 移动式脚手架工作时应与建筑物绑牢,并将其滚动部分固定住。移动前,架上的材料、工具以及施工垃圾等应清除干净,移动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第191条 悬吊式脚手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悬吊系统应经设计。使用前,应进行两倍设计荷重的静负荷试验,并对所有受力部分进行详细的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悬吊式脚手架严禁超负荷使用。在工作中,对其结构、挂及钢丝绳应指定专人每天进行检查及维护。
3.全部悬吊系统所用钢材应为A3钢的一级品。各种挂钩皮用套环扣紧。
4.吊架的挑梁必须固定在建筑物的牢固部位上。
5.升降用的卷扬机、滑轮以及钢丝绝应根据施工荷重计算选用。卷扬机应用地锚固定,并备有双重制动闸。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4。使用中,应防止绳索与构筑物的棱角摩擦。
6.应满铺脚手杖并设1.05m高的栏杆及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
7.脚手架应固定在构筑物的牢固部位上。
8.脚手架的升降过程应缓慢、平稳。
9.悬挂式钢管吊架在搭设过程中,除立杆与横杆的扣件必须牢固外,立杆的上下两端还应加设一道保险扣件。立杆两端伸出横杆的长度不得少于20cm。
10.在悬挂式吊架上的施工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挂在构筑物的牢固部分或保险绳上。
第192条 移动式梯子宜用于高度在4m以下的短时间内可完成的工作。梯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及修理。
第193条 梯子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便、坚固,用优质材料制成。
2.支柱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
3.横档间距为30cm,不得有缺挡。横档应用榨头嵌入。梯子的底宽不得小于50cm。
4.立柱两端用螺杆或铁丝拧紧。长度超过3m时,中间应加设一道紧固螺栓。
5.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第194条 梯子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搁置稳固,与地面的夹角以60°为宜。梯脚有可靠的防滑措施,顶端与构筑物靠牢。在松软的地面上使用时,有防陷、防侧倾的措施。
2.上下梯子时应面部朝内,严禁手拿工具或器材上下;在梯子上工作应备工具袋。
3.严禁两人站在同一个梯子上工作,梯子的最高两档不得站人。
4.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如必须接长时,应用铁卡子或绳索切实卡住或绑牢并加设支撑。
5,严禁在悬挂式吊架上搁置梯子。
6.梯子不能稳固搁置时,应设专人扶持或用绳索将梯子卞端与固定物绑牢,并做好防止落物打伤梯下人员的安全措施。
7.在通道上使用时,应设专人监护或设置临时围栏。
8.梯子放在门前使用时,应有防止门被突然开启的措施。
9.梯子上有人时,严禁移动梯子。
10.在转动机械附近使用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11.严禁搁置在木箱等不稳固或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梯子 靠在管子上使用时,其上端应有挂钩或用绳索绑牢。
第195条 绳梯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系数不得小于l0。
2.使用时应牢固地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并注意防火、防磨、防腐。
3.绳梯应由专业工种负责搭设。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
4.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负荷试验。试验时以500kgf(即5kN)的荷重挂在绳索上,经5min,如无变形或损伤即认为合格;试验结果应作记录并由试验负责人签章。过期末作试验的,严禁使用。
5.绳梯不宜在厂房内使用。
第196条 钢筋爬梯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A3钢,钢筋直径由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12mm。
2.挂钩应无伤痕、无裂口,横档应焊接牢固。使用时,上部应牢固地连接在构筑物上。
3.梯身每隔3m设一道宽15cm的撑框。长度超过10m的爬梯,中间每隔5m应与构筑物绑牢。
4.不得在钢筋爬梯上拉设电源线。严禁将钢筋爬梯作为接地线使用。
第197条 重大的起重、运输项目,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198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否则不得施工。
1.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5%。
2.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拾用同一物件。
3.起吊精密物件,或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4.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
第199条 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末固定时严禁松钩。
第201条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溜绳。
第202条 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停留或通过,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严禁任何人员通过或逗留。
第203条 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一般应走吊运通道,严禁从人头上越过;对吊起的重物进行加工时,应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机操作人员。
第204条 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205条 起吊前应检查起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重物吊离地面约10cm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良好后方可正式起吊。
第206条 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抬吊同一重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的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
2.在拾吊过程中,各台起重机的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行走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的允许起重量。
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但吊运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挥。
第208条 起重机在工作中如遇机械发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现象时,应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排除,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如起重机发生故障无法放下重物时,必须采取适当的保险措施,除排险人员外,任何人严禁进入危险区。
第209条 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得起吊。
第210条 爆炸品、危险品不得起吊。必需起吊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
第211条 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结构时,应经核算。利用构筑物时,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
第212条 当工作地点的风力达到五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六级及六级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第213条 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使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工作。
第214条 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联锁以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并灵敏有效。
第215条 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等高架起重机械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第216条 在轨道上移动的起重机,除铁路起重机外都必须,在轨道末端2m处设车挡。轨道应设接地装置。
第217条 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操作室内应铺绝缘胶垫,不得存放易燃物。
第218条 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起吊。如必需超负荷时,应经计算,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219条 悬臂式起重机工作时,吊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最大仰角一般不得超过78°。
如必需超过规定的最大仰角时,应经过计算并采取防止吊臂后仰的可靠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起吊。
第220条 未经机械主管部门同意,起重机械各部的机构和装置不得变更或拆换。
第221条 起重机械每使用一年至少应作一次全面技术检查。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技术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均应按出厂说明书进行静负荷及动负荷试验。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1.静负荷试验:应将试验的重物吊离地面10cm,悬空10分钟,以检验起重机构架的强度和刚性。静负荷试验所用重物的重量,对于新安装的、经过大修的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25%;对于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的起重机,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10%。试验中如发现构架有永久变形,则应修理加固或降低原定的最大起重量方可使用。桥式起重机在试验中如发现桥;架刚性不够,主梁跨中的下挠值在水平线下达到跨度的1/700且不能修复时,应报废。
2.动负荷试验:应在静负荷试验合格后进行。试验时应南着试验重物反复地卷扬、移动、旋转或变幅,以检验起重机各部的运行情况,如有不正常现象则应更换或修理。动负荷试验所用重物的重量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10%。
第222条 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听力应满足具体工作条件的要求。
第223条 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安全规程及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226条 起重机安全操作的一般要求:
1.操作人员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对应在操作前排除。
2.当确认起重机上及周围无人时方可闭合主电源开关;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示牌时,应待有关人员拆除后方可闭合主电源开关。
3. 闭合主电源开关前,应将所有控制手柄置于零位。
4.露天作业的轨道式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5.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示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的操作人员。
第227条 雨、雪天工作,应保持良好视线并防止起重机各部制动余受潮失效。工作前应检查各部制动器并进行试吊(吊起重物离地10cm左右,连续上下数次),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228条 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的工作范围,清除妨碍起重机回转及行走的障碍物。
第229条 起重机工作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操作室,操作人员必须集中精力。未经指挥人员许可,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
第230条 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如指挥信号不清或将引起事故时,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对任何人发出的危险情号均必须听从。
第231条 操作人员在起重机开动及起吊过程中的每个动作前均应发出戒备信号。起吊重物时,吊臂及吊物上严禁有人或有浮置物。
第232条 起重机工作中速度应均匀平稳,不得突然制动或在没有停稳时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转。落下时应低速轻放。严禁在—斜坡上吊着重物回转。
第233条 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在接近满负荷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操作两个动作。悬臂式起重机在接近满负荷的情况下,严禁降低起重臂。
第234条 起重机的主、副钩换用时,在主、副钩达到相同高度后,只应操作一个吊钩的动作,不得双钩同时操作。
第235条 起重机应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围内工作,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动作来代替正规操作。
第236条 起重机在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时,应先将所有控制器恢复到零 位,然后切断电源。
第237条 起重机工作完毕后,应摘除挂在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对用油压或气压制动的起重机,应将吊钩降至面,吊钩钢丝绳呈收紧状态。悬臂式起重机应将起重臂放至40°~60°,如遇大风,应将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刹住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切断电源,操作室门窗关闭并上锁后方可离开。
第240条 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必须由有关部门按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指挥。
第241条 指挥人员的职责及要求:
1.指挥人员应根据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信号要求与操作人员进行联系。
2.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
3.指挥人员应站在使操作人员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当跟随负载进行指挥时,应随时指挥负载避开人及障碍物。
4.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操作人员和负载时,必须设中间指挥人员逐级传递信号,当发现错传信号时,应立即发出停止信号。
5.降落前,指挥人员必须确认降落区域安全时,方可发出降落信号。
6.当多人绑挂同一负载时,应先作好呼唤应答,确认绑挂无误后。方可由一人负责指挥起吊。
7.用两台起重机吊运同一负载时,指挥人员应双手分别指挥各台起重机以确保同步。
8.在开始起吊负载时,应先用“微动”信号指挥,待负载离开地面10~20cm并稳定后,再用正常速度指挥。必要时,在负载腺落前,也应使用“微动”信号指挥。
第242条 钢丝绳应符合GBll02—74《圆股钢丝绳》的规定,并且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第243条 钢丝绳应按出厂技术数据使用。无技术数据时,应从钢丝绳上取样进行试验。整绳的破断拉力按单丝破断拉力总和的85%(对6×19十1钢丝绳)或82%(对6×37十1钢丝绳)作为该钢丝绳的技术数据。
第244条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和滑轮直径应不小于表11的要求。
第245条 钢丝绳应防止打结或扭曲。
第247条 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所用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不影外观检查;钢丝绳每年应浸油一次。
第248条 钢丝绳不得与物体的棱角直接接触,应在棱角处垫以半圆管、木板或其他柔软物。
第249条 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
表11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滑轮
钢 丝 绳 的 用 途 | 滑轮直径D | 安全系数K | |||
缆 风 绳 及 拖 拉 绳 | ≥12d | 3.5 | |||
驱 动 方 式 | 人 力 | ≥16d | 4.5 | ||
机 械 | 轻级 | ≥16d | 5 | ||
中级 | ≥18d | 5.5 | |||
重级 | ≥20d | 6 | |||
千 斤 绳 | 有 绕 曲 | ≥2d | 6~8 | ||
无 绕 曲 | 5~7 | ||||
地 锚 绳 | 5~6 | ||||
捆 绑 绳 | 10 | ||||
载人升降机 | ≥40d | 14 |
注:d----钢丝绳直径。
第250条 钢丝绳在机械运动中不得与其他物体发生摩擦。
第251条 钢丝绳严禁与任何带电体接触。
第253条 钢丝绳端部用绳卡固定连接时,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绳卡间距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的数量应不少于表12的要求。
表12 钢丝绳端部因定用绳卡的数量
钢丝绳直径(mm) | 7~18 | 19~27 | 28~37 | 38~45 |
绳 卡 数 量 | 3 | 4 | 5 | 6 |
两根钢丝绳用绳卡搭接时,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绳卡数量应比表11的要求增加50%。
第254条 绳卡连接的牢固情况应经常进行检查。对不易接近处可采用将绳头放出安全弯的方法进行监视。
第255条 钢丝绳用编结法连接时,编结长度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0mm。
第256条 穿过滑轮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
第257条 符合GB1102—74《圆股钢丝绳》标准的钢丝绳可弊湖膜求检查报废:
1.钢丝绳的断丝数达表13数值时应报废。
表13 钢丝绳报废断丝数
钢丝绳
钢丝数(根) 安全系数 |
钢丝绳结构(GB11-74) | |||
绳 6Ⅹ (19) | 绳 6Ⅹ (37) | |||
一个节距中的断丝数 | ||||
交互捻 | 同向捻 | 交互捻 | 同向捻 | |
∠6 | 12 | 6 | 22 | 11 |
6~7 | 14 | 7 | 26 | 13 |
>7 | 16 | 8 | 30 | 15 |
注:1.表中断丝数是指钢丝。每根粗钢丝相当于1.7根细钢丝。
2.一个节距是指每股钢丝绳缠绕一周的轴向距离。
2.钢丝绳有锈蚀磨损时,表13季废断丝数应按表14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表14 折 减 系 数
钢丝表面磨损量或锈蚀量(%) | 10 | 15 | 20 | 25 | 30~40 | >40 |
折减系数(%) | 85 | 75 | 70 | 60 | 50 | 0 |
3.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取一般起重机钢丝绳报废断丝数的一半,其中包括钢丝表面磨损进行的折减。
第258条 卸卡的使用应遵守下述规定:
1.卸卡不得横向受力。
2.卸卡销于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
3.不得使卸卡处于吊件的转角处,必要时应加衬垫并使用加大规格的卸卡。
第264条 吊钩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经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265条 吊钩应设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
第266条 吊钩上的缺陷不得进行焊补。
第268条 吊钩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予报废:
1.裂纹。
2.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l0%。
3.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4.扭转变形超过l0°。
5.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6.板钧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衬套应报废。
7.板钩芯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芯轴应报废。
第269条 滑车及滑轮组的使用应遵守下述规定:
1.滑车应按铭牌规定的允许负荷使用。如无铭牌,则应经计算和试验后方可使用。
2.滑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如发现吊钩变形、槽壁磨损达原尺寸的10%,槽底磨损达3mm以上,以及有裂纹、轮缘破损等情况者,不得继续使用。
3.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符合第244条表11的要求;
4.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场合和高处作业中,应采用吊环式滑车。如采用吊钩式滑车,必须对吊钩采取封口保险措施。
5.使用开门滑车时,必须将开门的钩环锁紧。
6.滑车组两滑车滑轮中心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15的要求。
表15 滑车组两滑车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
滑车起重量
(t) |
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
(mm) |
滑车起重量
(t) |
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
(mm) |
1 | 700 | 10~20 | 1000 |
5 | 900 | 32~50 | 1200 |
第279条 在公路上运输重量大,或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的物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了解运输路线情况,拟定运输方案,提出安全措施。
2.指定专人检查工具和运具,不得超载。
3.物件的重心与车厢的承重中心基本一致,重心过高或偏移过多时;.加配重进行调整。
4.易滚动的物件沿其滚动方向用楔子垫牢。
5.运输超长物件需设置超长架。超长架应固定在车厢上,物件与超长架及车厢应捆绑牢固。
6.关好车厢板。如无法关严时,将车厢板捆绑固定,但不得遮住尾灯。
7.运输途中应有专人领车、监护,并设必要的标志。
第280条 用普通汽车运输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时,押运人员必须坐在驾驶室内。
第296条 沿斜面搬运时,所搭设的跳板应牢固可靠,坡度不得大于1:3;—跳板厚度不得小于5cm。
第297条 在坡道上搬运时,物件应用绳索拴牢,并做好防皮倾倒的措施,工作人员应站在侧面。下坡时还应用绳索溜住。
第299条 搬运大型设备前,应对所经路线及两端装卸条件做详细调查,并制定搬运措施。
第301条 大型设备运输道路的坡度不得大干15°。如不能满足时,必须征得制造厂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302条 运输道路上方如有输电线路,应保持安全距离,否则必须采取隔离措施。
第303条 用拖车装运大型设备时,应进行稳定性计算并防止剧烈的冲击或振动。行车时应配备开道车及押运联络员。
第304条 从车辆或船上卸下大型设备时,卸车、卸船平台应牢固,并应有足够的宽度和长度。荷重后平台不得有不均匀下沉现象。
第305条 搭设卸车、卸船平台时,应考虑到车、船卸载时弹簧弹起及船体浮起所造成的高差。
第306条 使用两台不同速度的牵引机械卸车、卸船时,应采取措施使设备受力均匀,拉牵速度一致。牵引的着力点应在设备的重心下。
第307条 拖运物件时,应用枕木铺设下走道。下走道应平亨年木的接头应错开,接头处后一根枕木不得高于对接的前一根忱木,否则应用薄木板将前一根拉木在接头处垫高。
第308条 拖运物件的重心应放在拖板中心位置。拖运圆形甲严时,应垫好枕木楔子。对高大而底面积小的物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薄壁或易变形的物件,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309条 拖运滑车组的地锚应经计算,使用中应经常检查。严禁在不牢固的建筑物或运行的设备上绑扎拖运滑车组。打桩绑扎拖运滑车组时,应了解地下设施情况并计算其承重量。
第310条 添放滚杠的人员应蹲在侧面,在滚杠端部进行调整。
第311条 在拖拉钢丝绳导向滑轮内侧的危险区内严禁有人通过或逗留。
第312条 中间停运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物件滚动。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并设专人看守。
第313条 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或履带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否则必须采取防倾、防塌措施。
第314条 作时,起重机应置于乎坦、坚实的地面上,机身倾斜度不得超过制造厂的规定。
第315条 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16的规定。
第316条 加油时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油料着火时,应用砂土或泡沫灭火机扑灭,严禁用水浇泼。
. 第317条 履带式起重机行驶时,回转盘、动臂杆及吊钩应制动住;下坡时不得空档滑行。
表16 与架空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线路电压(kV) | ∠1 | 1 1~35 | 60 | 110 | 1 54 | 2 220 | 230 | N |
最小距离(m) | 1.5 | 3 | 3.1 | 3.6 | 4.1 | 4.7 | 5.8 | 0.01(N-50)+3 |
第318条 履带式起重机吊物行走时,吊物应位于起重机的正前方,并用绳索拉住,缓慢行驶。行走时,吊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Cm,吊物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当时允许起重量的三分之二。
第319条 汽车式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智挂在保险杠的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拉紧。
第320条 汽车式起重机及轮胎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支好全部支撑,折合式起重臀应伸直。汽车式起重机,除具有吊物行走性能者外,均不得吊物行驶。起吊工作完毕后,应先将臂杆放在支架上,然后方可起腿。
第321条 机械传动的汽车式起重机,只可用一档或二档的速度进行操作。
第322条 全液压传动的汽车式起重机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前应放好支腿、调平机架;不得在支腿未完全伸出的馈况下进行作业。
2.带负荷伸缩臂杆时应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操作。接近满负荷时,应注意臂杆的挠度;回转、起落臂杆应缓慢,不得紧急制动。
3.作业时,应锁住离合器操纵杆。
第325条 龙门式及桥式起重小大梁两边应设1.05m高的防护栏杆。在露天使用的龙门式起重机及单轨起重机的架身上大量得安设增加受风面积的设施,电动机应设防雨罩。
第326条 起重机的电源线应采用软橡胶电缆,并由专人负责看管。
第327条 工作前应清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检查轨道是否平直,有无沉陷;轨距及高差是否符合规定。
第328条 起重机工作前应先松开夹轨钳,并将保险销插牢。
第331条 两台起重机在同一条轨道上以及在两条平行(或要交叉)的轨道上进行工作时,两机之间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所吊重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m。
第332条 塔式起重机工作完毕后,应将起重臂降至要求角度并采取防风措施。
第333条 工作完毕,应将起重机停放在轨道中部,将各控制器拨至零位,切断电源并锁紧夹轨钳后方可离开。
第338条 任何人员不得在行车轨道上站立或行走。在轨道进行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并在工作区两端的轨道上用钢轨夹夹住,其他起重机不得开入检修区。
第339条 作业完毕后,应将吊钩升起,切断电源;汽机房内的桥式起重机不得停放在运行机组的上方,应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346条 卷扬机基座应平稳牢固;卷扬机应搭设防护工作棚,其操作位置应有良好视野。
第349条 卷扬机卷筒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应对正。卷简轴心线与导向滑轮轴心线的距离:对平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的20倍;对有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的15倍。
第350条 钢丝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工作时最少应保留5圈;最外层的钢丝绳应低于卷筒突缘一根钢丝绳的直径。
第351条 卷扬机工作前应先进行试车,检查其是否固定牢固;防护设施、电气绝缘、离合器、制动装置、保险棘轮、导向滑轮、索具等完全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352条 卷扬机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向滑轮上套钢丝绳。
2.严禁在滑轮或卷筒附近用手扶行走的钢丝绳。
3.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行走的钢丝绳以及在各导向滑轮的内侧逗留或通过。
4.重物被长时间悬吊时,应用棘爪支住。
第353条 卷扬机运转中如发现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停机检修:
1.电气设备漏电。
2.控制器的接触点发生电弧或烧坏。
3.电动机及传动部分有异常声响。
4.电压突然下降。
5.防护设备松动或脱落。
6.制动器失灵或不灵活。
7.牵引钢丝绳发生故障。
第355条 下述蚀,应对起重机按有关标准进行试验:
1.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两年进行一次。
2.新安装、经过大修及改造的起重机,在交付使用前。
3.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4.经过暴风、地展、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第356条 经常性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程度和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检查内容一般包括:
1. 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安全及防护装置。
3.线路、罐、容器、阀、泵、液压或气动的其它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
4.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5.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6.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7.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8.捆绑、吊挂链和钢丝绳及辅具。
第357条 定期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程度和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检查内容一般包括:
1.第356条中经常性检查的内容。
2.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
3.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
4.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5.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
第358条 起重工具检查和试验的周期及要求见表17。
表17 起重工具检查和试验的周期及要求
序 号 | 名 称 | 检 查 与 试 验 的 要 求 | 周 期 |
1 |
白
棕 绳 |
检查:绳子光滑、干操无磨损现象 | 一月 |
试验:以2倍允许工作荷重进行10分钟睥静力试验,不应有断裂和显著的局部延伸 | 一年 | ||
2 |
起重用钢丝绳 | 检查:(1)接扣可靠,无松动现象;
(2)钢丝绳无严重磨损现象; (3)钢丝绳断丝数在 试验:以2倍允许荷重进行10分钟的静力试验,不应有断裂及显著的局部延伸现象 |
一月 |
一年 | |||
3 | 链
条 |
检查:链节无严重锈蚀、磨损及裂纹 | 一月 |
试验:以2倍允许荷重进行10分钟的静电试验,不应有断裂、显著的局部延伸及个别链节拉长等现象 |
一年 |
||
4 |
链 条 葫 芦 |
检查 :(1)链节无重锈蚀、无裂纹,无打滑现象;
(2)齿轮完整、轮杆无磨损现象,开口销完整; (3)撑牙灵活能起刹车作用; (4)撑牙平面垫片有足够厚度,加荷重后不会打滑; (5)吊钩无裂纹、无变形; (6)润滑油充分 |
一月 |
试验:(1)新装或大修后,以1.25倍允许荷重进行10分钟的静力试验后,再以1.1倍允许荷重作动力试验,制动性能良好,无拉长现象;
(2)一般的定期试验,以1.1倍允许荷重进行10分钟的静力试验 |
一年 | ||
5 | 滑
车 |
检查:(1)滑轮完整灵活;
(2)滑轮杆无磨损现象,开口销完整; (3)吊钩无裂纹、无变形; (4)润滑油充分 |
一月 |
试验:(1)新装或大修后,以1.25倍允许荷重进行10分钟的静力试验后再以1.1倍允许荷重作动力试验,无裂纹、无显著局部延伸现象;
(2)一般的定期试验,以1.1倍允许荷重进行10分钟的静力试验 |
一年 | ||
6 | 夹头、卡环等 | 检查:丝扣良好,表面无裂纹 | 一年 |
7 | 电
动 及 机 动 卷 扬 机 |
试验:以2倍允许荷重进行10分钟的静力试验
检查:(1)齿轮箱完整,润滑良好; (2)吊杆灵活,连接处螺丝无松动或残缺; (3)钢丝绳无严重磨损现象,断丝根数在规定范围内; (4)吊钩无裂纹、无变形; (5)滑轮杆无磨损现象; (6)滚筒突绝缘高度至少比最外层钢丝绳表面高出该绳的一个直径。吊钩放至最低位置时,滚筒上至少剩5圈,绳索固定良好; (7)机械传动部分的防护罩完整,开关及电动机外壳接地良好; (8)卷扬限制器,在吊钩升起距起重构架300mm时吊钩自动停止; (9)荷重控制器动作正常; (10)制动器灵活良好 |
一年
一月 |
试验:(1)新安装或大修后,以1.25倍允许荷重进行10分钟的静力试验后,再以1.1倍允许荷重作动力试验,制动良好,且无显著的局部延伸;
(2)一般的定期试验,以1.1倍允许荷重进行10分钟的静力试验 |
一年 | 注: |
1.新的起重设备和工具,允许在设备证件发出日起12个月内示需重新试验。
2.一切机械和设备在大修后必须进行试验,而不受规定试验期限的限制
3.各项试验结果应作记录。
第363条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的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照明(50lm/m2一1001m/m2),应采取措施排除有害气体、粉尘和烟雾等,使之符合TJ 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在人员密集的场所进行焊接工作时,宜设挡光屏。
第364条 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时,应有防止触电、爆炸和防止金属飞溅引起火灾的措施,并应防止灼伤。
第365条 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必须经常检查并注意工作地点周围的安全状态。有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积极防护措施。
第366条 严禁在储存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围10m范围内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
第367条 在焊接、切割地点周围5m范围内,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确实无法清除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或防护措施。
第369条 严禁在带有压力的容器和管道、运行中的转动机械及带电设备上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
第370条 盛装过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应先用蒸汽冲〔洗,冲洗时间不应少于10分钟。直至容器表面温度高于l00℃后再用小苏打或烧碱溶液冲洗。在确认容器冲洗干净后,方可进行焊接或切割。施焊或切割时,容器盖口必须打开,工作人员严禁站在容器的封头部位。
第371条 在充氢设备运行区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必须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及运行单位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作前,必须先测量空气中的含氢量,低于0.4%时方可进行。
第372条 在已贮油的油区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油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373条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仔细检查工作场所周围及防护设施,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第376条 电焊机的外壳必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不得多台串连接地。
第377条 电焊机各电路对机壳热态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4MΩ。
第378条 电焊机裸露的导电部位和转动部分必须装设防护罩。直流电焊机的调节器摘下后,必须在机壳的孔洞上设防护罩。
第380条 电焊机应有单独的电源控制装置。直流电焊机的电源应用启动器控制。
第382条 电焊机倒换接头,转移工作地点或发生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383条 焊钳、割炬及电焊导线的绝缘必须良好;导线截面应与工作参数相适应。焊钳、割炬应具有良好的隔热能力。
第384条 严禁将电缆管、电缆外皮或吊车轨道等作为电焊导线。电焊导线不得靠近热源,并严禁接触钢丝绳或转动机械。
第386条 电焊工作台应可靠接地。在狭小或潮湿地点施焊时,应垫以木板或采取其他防止触电的措施,并设监护人。
第387条 打磨钨极应使用专用砂轮机和强迫抽风装置。
第388条 钨极应放在铅盒内储存或运输。工作中随时使用的零星钨极应放在专用的盒内。
第389条 打磨钨极处的地面应经常作湿式清扫。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垃极应集中深埋处理。
第394条 等离子切割应尽量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操作。采用手工操作时,应有专门的防止触电及排烟尘等防护措施。
第430条 减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减压器应有出厂合格证。
2.外套螺帽的螺纹应完好。螺帽内应用纤维质垫圈,不得使用皮垫或胶垫。
3.高、低压表有效,指针灵活。
4.安全阀完秀可靠。
第431条 减压器(特别是接头的螺帽、螺杆)严禁沾有油脂,不得沾有砂粒或金属屑。如有油脂,必须用四氯化碳或二氯乙烷洗刷干净。
第432条 安装减压器前应先将气瓶阀门出口的灰吹洗干净;吹灰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侧面,任何人不得正对阀门出口。
第433条 氧气瓶与减压器的连接头发生自燃时应迅速关闭氧气瓶的阀。
第434条 减压器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只能用热水、蒸汽解冻或自然解冻。
第435条 减压器有损坏、漏气或其它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检修。
第436条 装卸减压器或因连接头漏气紧螺帽时,操作人员严禁戴沾有油污的手套和使用沾有油污的扳手。
第437条 减压器装好后,应站在侧面将调节螺丝拧松,缓慢开启气瓶阀门。停止工作时,应关闭气瓶阀门,拧松减压器调节至丝,放出软管中的余气,最后卸下减压器。
第438条 焊炬、割炬点火前应检查连接处和各气阀的严密性。对新使用的焊炬初射吸式割炬还应检查其射吸能力。
第439条 焊炬、割炬点火时应先开乙炔阀、后开氧气阀;嘴孔不得对着人。
第440条 焊炬、割炬的焊嘴因连续工作过热而发生爆鸣时,应用水冷却;如因堵塞而爆鸣时,则应停用,剔通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441条 严禁将点燃的焊炬、割炬挂在工件上或放在地面上。
第442条 不得将焊炬、割炬作照明用;严禁用氧气吹扫衣着。
第443条 等压式割炬应使用中压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供给的乙炔气。
第444条 气焊、气割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当使用移动式半自动气割机或固定式自动气割机时,操作人员应穿绝缘鞋,并有防止触电的措施。
第445条 气割时应防止割件倾倒、坠落。距离混凝土地面(或构件)太近或集中进行气割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446条 焊接、切割工作完毕后,应关闭氧气、乙炔气的供气阀门,并卸下焊(割)炬。不得只关闭焊(割)炬的阀门或将输气胶管弯折便离开工作场所。严禁将末从供气阀门上卸下的输气胶管、焊炬和割炬放入管道、容器、箱罐或工具箱内。
第449条 氧气管道及乙炔气管道地下埋设的要求:
1.埋设深度应根据地面负荷决定。管顶距地面一般不得小于 0.7m,且应在冻土层以下,否则应采取防冻措施。
2.穿过铁路或道路时,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管顶距铁路轨面不小于1.2m,距道赂路面不宜小于0.7m,且均应设套管。
3.管子上部30cm范围内,用松土填平并捣实,或用砂填满后再回填土。
4.管道、阀门和附件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阀门、附件处应设检查井。氧气管道、乙炔气管道应单独设置,严禁有其他管道直接穿过。
5.乙炔气管道严禁通过烟道、通风地沟或直接靠近高于50℃的热表面;严禁通过建(构)筑物和南天堆场的下面。
第450条 橡胶软管应具有足够的承受内压的强度,氧气软管应耐压1.96MPa(20kgf/cm2),乙炔气软管应耐压0.49MPa(5kgf/cm2)。
第451条 输送气体的管道及橡胶软管应按下列规定着色:
1.氧气管为黑色或蓝色。
2.乙炔气管为红色。
3.氮气管为绿色。
第452条 不得使用有鼓包、裂纹或漏气的橡胶软管。如发现有漏气现象时应将其损坏部分切除,不得用贴补或包缠的办法处理。
第453条 乙炔气橡胶软管脱落、破裂或着火时,应先将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先将氧气的供气阀门关闭,停止供气后再处理着火胶管,不得使用弯折软管的处建方法。
第454条 氧气橡胶软管、乙炔气橡胶软管严禁沾染油脂,而且严禁串通连接或互换使用。
第455条 严禁把氧气软管或乙炔气软管放置在高温高压管良道吩近或触及赤热物体,亦不得将重物压在软管上。应防止金属熔渣掉落在软管上。
第456条 橡胶软管两端与工器具连接的接头处应用特制的卡子卡紧或用软金属丝扎紧。软管的中间接头应用气管接头并扎紧。
第457条 氧气软管、乙炔气软管不得与电线、电焊线敷设在一起或交织在一起。
第458条 软管横穿过道路时应有防压保护措施。
第459条 乙炔气软管冻结或堵塞时,严禁用氧气吹通或用火烘烤。
第460条 气瓶在现场临时存放的规定:
1.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夏季应防止日光曝晒。
2.严禁和易燃物、易爆物混放在一起。
3.严禁靠近热源,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4.严禁与所装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一起存放。
5.乙炔气瓶应保持直立,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6.乙炔气瓶严禁放置在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亦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第461条 气瓶运输的规定:
1.气瓶运输前应旋紧瓶帽。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2.气瓶用汽车装运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侧并应垫牢,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板。但乙炔气瓶除外。
3.车上严禁烟火。运输乙炔气瓶的车上应备有相应的灭火器具。
4.易燃品、油脂和带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
5.所装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严禁同车运输。
6.运输气瓶的车厢上不得乘人。
第462条 气瓶的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的要求。每隔三年,氧气瓶应作22.05MPa(225kgf/cm2)的水压试验。使用中的乙炔气瓶不再进行水压试验,只作气压试验。试验用气应为经过于燥的、纯度不低于97%的氮气。过期未经试验或试验不合格的气瓶严禁使用。
第463条 气瓶应按下列规定漆色和标注气体名称:
1.氧气瓶涂天蓝色,用黑色标注“氧”字。
2.乙炔气瓶涂白色,用红色标注“乙炔”字。
3.氨气瓶涂灰色,用绿色标注“氨”字。
4.氮气瓶涂黑色,用黄色标注“氮”字。
第464条 各类气瓶严禁不装减压器直接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减压器。
第465条 气瓶瓶阿及管接头处不得漏气。应经常检查丝堵和角阀丝扣的磨损及锈蚀情况,发现损坏应立即更换。
第466条 气瓶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氧气瓶不得沾染油脂。
第467条 乙炔气瓶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乙炔气瓶时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
第472条 瓶阎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浸40℃热水的棉布盖上使其缓慢解冻。
第473条 气瓶内的气体不得全部用尽,氧气瓶应留有0.2MPa(2kgf/cm2)的剩余压力;乙炔气瓶必须留有不低于表18规定的剩余压力。用后的气瓶应关紧气瓶阀门并标注“空瓶”
字样。
表18 乙炔气瓶内剩余压力与环境温度的关系
环境温度(℃) | ∠0 | 0~15 | 15~25 | 25~40 |
剩余压力(MPa) | 0.05 | 0.1 | 0.2 | 0.3 |
第474条 在高处进行焊接与切割工作,除应遵守本规程中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站在油桶、木箱等不稳固或易燃的物品上进行工作。
2.工作开始前应清除下方的易燃物,或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3.不得随身带着电焊导线或气焊软管登高或从高处跨越。电焊导线和气焊软管应在切断电源和气源后用绳索提吊。
4.在高处进行电焊工作时,宜设专人进行拉合闸和调节电流等工作。
第475条 在金属容器及坑井内进行焊接与切割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金属容器及坑井内工作时,必须采取防止触电的措施,如金属容器必须可靠接地等;行灯变压器严禁带入金属容器或坑井内。
2.在金属容器内不得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工作。
3.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应设通风装置,内部温度不得超过40℃。
4.严禁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
5.焊工所穿衣服、鞋、帽等必须干燥,脚下应垫绝缘垫。
6.在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入口处应设专人监护并设焊机二次回路的切断开关。监护人应与内部工作人员保持联系,电焊工作中断时应及时切断焊接电源。
7.在封闭式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工作人员应系安全绳,绳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的监护人拉住。
8.严禁将漏气的焊炬、割炬和橡胶软管带入容器内;焊炬、割炬不得在容器内点火。在工作间歇或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将气焊、气割工具拉出容器。
9.下坑井、隧道、深沟内工作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有毒等气体,如有异常,应认真排除,在确认可靠后,方可进入工作。
10.进入经水压试验后的金属容器前,应先检查空气门,确认无负压后方可打开人孔门。
11.下班时应清点人数。
第476条 热处理场所必须在明显、方便的地方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第477条 管道热处理场所应设围栏并挂警告牌。
第478条 热处理工作,特别是中频电源加热处理,必须执行经过批准的操作程序和指挥联络办法。工作人员必须集中精力,严禁擅自操作。
第479条 从中频电源设备到热处理工作地点的专用电缆必须有特殊标志。
第480条 拆装感应线圈必须在切断电源后进行,并应有防止线圈误带电的措施。
第481条 热处理操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使用防止触电的防护用品。
第482条 采用水冷感应线圈时,冷却水应回收或用软管排入地沟,不得随地徘放。
第483条 对尚在使用的含苯电容,应经常检查电解液是否有渗漏现象,并应采取措施防止苯的污染。
第484条 进行热处理工作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结束后应详细检查,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第535条 加工件超出床头箱或机床尾部时,必须用托架并设围栏。偏重较大时,应加平衡铁块并用低速切削;平衡铁块必须安设牢固。
第662条 机具的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制器、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663条 机具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鉴定。修复后的机具应经试转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664条 机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已破损、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
第666条 电动的工具、机具必须接地良好。
第689条 采用潜水泵时,应根据制造厂规定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操作。潜水泵运行时,严禁任何人进入被排水的坑、池内。进入坑、池内工作时,必须切断潜水泵的电源。
第690条 滤油机及油系统的金属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第692条 滤油设备应远离火源及烤箱,并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707条 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等是否良好,传动及刹车装置是否良好。吊钩、链轮、倒卡等有变形时,以及链条直径磨损量达15%时,严禁使用。
第723条 移动式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单相电源线必细使用三芯软橡胶电缆,三相电源线必须使用四芯软橡胶电缆;接线时,缆线护套应穿进设备的接线盒内并予以固定。
第725条 电动工具的绝缘电阻应定期用500V的兆欧表进行测量,如带电部件与外壳之间绝缘电阻值达不到2M时,必须进行维修处理。
第726条 电动工具的电气部分经维修后,必须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及绝缘耐压试验,试验电压为380V,试验时间为1分钟。
第727条 连接电动机械及工具的电气回路应单独设开关或插座,并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金属外壳应接地;严禁一间接多台设备。
第728条 电流型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字流不得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得大于0.1秒;电压型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压不得大于36V。
第729条 电动机具的操作开关应置于操作人员伸手可及的部位。当休息、下班或工作中突然停电时,应切断电源侧开关。
第730条 使用可携式或移动式电动工具时,必须戴绝缘手套或站在绝缘垫上;移动工具时,不得提着电线或工具的转动部分。
第731条 在潮湿或含有酸类的场地上以及在金属容器内甲类绝缘的电动工具时,必须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并设专人护。电动工具的开关应设在监护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2 勘 测 设 计 规 定
2.1 工 艺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1994
2.0.5 厂址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高水位,如低于上述标高时,厂区应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
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其防洪堤(或防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频率为1%的高水位(或潮位)加重现期为50年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和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对位于江、河旁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高水位0.5m~1.0m;当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可参照海滨发电厂确定。防洪堤的设计标准尚应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
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洪围堤堤顶标高应按历史上出现的最高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当有排涝设施时,则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围堤应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对位于山区的发电厂,应考虑防、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1%的山洪设计。
2.0.7 发电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应按国家地震局颁布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确定,下列新工程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危险性分析:
2.0.7.1 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2.0.7.2 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且规划容量大于600MW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2.0.7.3 规划容量大于2400MW的发电厂,且其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时,应进行烈度复核。
2.0.7.4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地区,且规划容量大于或等于600MW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危险性分析。
2.0.7.5 由设计归口主管部门确定为属于地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重要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危险性分析。
2.0.8 发电厂厂址不应设在滑坡、岩溶发育程度高的地区或发震断烈地带以及9度以上地震区;机组容量为300 MW及以上或全厂规划容量为1200 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不宜建在地震区。
厂址应避让重点保护的自然和人文遗址,也不宜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或矿藏采空区上。
山区发电厂的厂址,宜选在较平坦的坡地或丘陵地上,应注意不破坏自然地势,避开有危岩、滚石和泥石流的地段。
3.1.5 发电厂厂区和生活区的建筑物布置应符合防火要求。
各生产建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及其最低耐火等级按表3.1.5执行。
表3.1.5 建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及其最低耐火等级
序号 | 建筑物名称 | 生产过程中
的火灾危险性 |
最低耐火
等级 |
㈠ 主要生产建筑物 | |||
1 | 主厂房 | ||
2 | 吸风机室 | ||
3 | 除尘构筑物 | ||
4 | 烟囱 | ||
5 | 屋内卸煤装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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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辅助厂房和构筑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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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附属建筑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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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条按戊类系考虑采用阻燃电缆。
4.9.4 发电厂应设置电气用的总事故贮油池,其容量应按最大一台变压器的油量确定。总事故贮油池应有油水分离设施。
油量为600kg及以上的屋外充油电气设备的下面,应设有贮油坑。贮油坑的尺寸应大于该设备外廓尺寸,坑内应铺设厚度不小于250mm的卵石层。贮油坑还应有将油排到事故贮油池的设施。
6.2.7 制粉系统(全部烧无烟煤除外)必须有防爆和灭火设施。对煤粉仓、磨煤机及制粉系统,应设有通氮气、二氧化碳气体或其他灭火介质的设施。
6.3.5 除尘设备的选择,应使烟气中排放的粉尘量及其浓度符合现行的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并应考虑煤灰特性、工艺及灰渣综合利用的要求。
11.2.11 330kV~500kV配电装置的接线必须满足系统稳定性、可靠性的要求,同时也应考虑运行的灵活性和建设的经济性。
11.3.15 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机组,应设置交流保安电源。
11.4.5 选择蓄电池组容量时,与电力系统连接的发电厂,交流厂用电事故停电时间应按1h计算;供交流不停电电源(UPS)用的直流负荷计算时间可按0.5h计算。
11.10.5 对烟囱和其他高耸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装设障碍照明的要求,应和航空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对取、排水口及码头障碍照明的要求,应和航运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11.11.2 主厂房及辅助厂房的电缆敷设应采取有效阻燃的防火封堵措施,对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着火影响区段(如汽轮机头部或锅炉房正对防爆门、排渣孔的邻近部位等)的电缆,应采用防止着火措施。
11.11.3 容量为3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厂房、输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阻燃电缆。
12.3.5 地表水岸边水泵房±0.00m层标高(入口地坪设计标高)应为频率1%洪水位(或潮位)加频率2%浪高再加超高0.5m,并应有防止浪爬高的措施。
按上述关系确定的±0.00m层标高不应低于频率0.1%洪水位,否则水泵房应有防洪措施。
当山区河流频率1%与频率0.1%洪水位相差很大时,应参照厂址标高对水泵房±0.00m层标高经分析论证后确定。
注:频率2%浪高可采用重现期为50年的波列累积频率为1%的波高乘以系数0.6~0.7后的波高值。
12.6.3 设计山谷贮灰场的坝和排洪设施时,应考虑灰场的调洪作用。山洪设计频率按表12.8.11采用。当贮灰场置于江、河、湖、海滩(涂)时,灰坝的坝顶谪程按第12.8.12条确定。
表12.8.11 山谷灰场灰坝设计标准
等 级 | 分等指标 | 洪水频率
% |
坝顶超高H
m |
抗滑安全系数 | ||||||
总库容V
108m3 |
最终坝高H
m |
下游坡 | 上游坡 | |||||||
设计 | 校核 | 设计 | 校核 | 基本 | 特别 | 基本 | 特别 | |||
一 | V>1 | H>70 | 1 | 0.2 | 1.0 | 0.5 | 1.25 | 1.05 | ||
二 | 0.1<V≤ 1 | 50< H ≤70 | 2 | 0.5 | 0.7 | 0.4 | 1.20 | 1.05 | 1.15 | 1.00 |
三 | 0.01< V ≤0.1 | 30 <H ≤50 | 5 | 1 | 0.5 | 0.3 | 1.15 | 1.0 |
注:1.用灰渣筑坝时,坝顶超高及搞抗滑安全系数应提高一级;
2.当采用灰渣坝时,应采用坝前放灰的运行方式;
3.当坝高与总库容不相应时,可视情况降低或提高一级标准设计,如:
0.1<V≤ 1,H>70m,可提高一级设计;
-
-
-
- 1<V≤ 1,H<50m,可降低一级设计。
-
-
12.7.3 含有腐蚀性物质、油质或其他有害物质的废水和温度高于40℃的废水以及生活污水,应经处理合格后方可排入生产废水及雨水管、沟内。
12.8.12 江、河、湖、海滩(涂)灰场的灰堤设计标准应按表12.8.12执行应征得当地有关部门同意。
表12.8.12 江、河、湖、海滩(涂)灰场灰堤设计标准
等级 | 最高潮位
(洪水位) a |
风浪重现期
a |
堤坝超高
(防浪墙顶) m |
抗滑安全系数 | ||||||
下游坡 | 上游坡 | |||||||||
设计 | 校核 | 设计 | 校核 | 设计 | 校核 | 基本 | 特殊 | 基本 | 特殊 | |
一 | 50 | 100 | 50 | 50 | 0.4 | 0.0 | 1.20 | 1.05 | 1.15 | 1.00 |
二 | 20 | 100 | 20 | 20 | 0.4 | 0.0 | 1.15 | 1.00 | 1.15 | 1.00 |
注:1.表中级别应根据灰场容积的大小,失事后的危害程度,当地堤防、围垦的设计标准等确定。
2.坝顶距堆灰标高至少应有1m超高。
3.计算风浪高应包括工程点相应重现期和波高累积的波浪爬高,设计波高的累积频率标准可参照《港口工程技术规范》中“海港水文”的有关规定。
12.8.14 在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地区修筑灰坝时,应采取防止坝
体及地基液化的措施。
14.1.3 发电厂内各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防火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4.1.4 主厂房的建筑防火分区,以各车间不设横向隔墙为原则。汽机房、除氧间(包括合并的除氧煤仓间)与锅炉房、煤仓间之间的隔墙宜考虑防火,运转层以下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4h的隔墙。
14.1.7 结构设计必须在承载力、稳定、变形和耐火性等方面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同时尚应考虑施工条件。对于混凝土结构必要时应验算结构的抗烈度或烈缝宽度。当有动力荷载时,应作动力验算。
煤粉仓应作密封处理,并考虑防爆要求,可按能承受10.0kPa爆炸内压设计。
14.2.1 发电厂的抗震设计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物经抗震设防后,能减轻建筑物损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
14.2.2 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的建筑物应作抗震设防。
14.2.2.1 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和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以及特别重要工矿企业的自备发电厂的主厂房主体结构、锅炉炉架、烟囱、烟道、运煤栈桥、碎煤机室与转运站、主控制楼(包括集中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不得中断通信的通信楼、网络控制楼等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
14.2.2.2 单机容量为300MW以下且规划容量为800MW以下的发电厂的主要生产建筑物和连续生产运行的建筑物,以及公用建筑物、重要材料库等,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
14.2.2.3 一般材料库、厂区围墙、自行车棚等次要建筑物,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丁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
14.5.2 控制楼底层、控制室、电缆夹层和配电装置房屋各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楼层的其中一个出口应能通往室外楼梯平台。
当配电装置建筑物的长度超过60m时,应设中间出口。
14.5.3 主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和单元控制室到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50m。
14.5.4 隧道和地下卸煤沟的端部均应有通至地面的屋内式出口。当电缆隧道长度超过100m时,还应有间距不超过75m的中间出口。
14.9.1 电气设备建筑物和房间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的门,门窗及墙上孔洞应有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电缆间和电缆隧道的门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2h的防火门。
14.9.3 制氢站电解间的门和窗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制作。
15.1.6 在输送、贮存或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建筑物,严禁采用明火采暖。
15.1.10 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考虑防火排烟措施,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15.3.2 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应采用机械通风,室内空气严禁再循环,进风宜过滤。
15.5.2 酸库及酸计量间应设有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15次的机械通风装置。室内空气严禁再循环。
16.2.2 烟气中硫分的排放控制应利用大气自净能力,采用高烟囱排放。烟囱的高度应根据对大气环境的影响通过计算确定,并应高于厂区内最高建筑物高度的2.0倍-2.5倍。
16.2.3 燃煤发电厂的锅炉必须安装除尘器。
在下列情况下,应配置电气除尘器:
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机组;
对国家指定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有污染影响的,单机容量为100MW及以上的机组。
16.2.4 在二氧化硫排放量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排放标准的前提下,发电厂可不设烟气脱硫装置,如预测发电厂到达规划容量时,二氧化硫排放量将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的排放标准时,前期建设的机组可预留脱硫装置的场地。如需进行脱硫,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
16.2.5 发电厂锅炉的燃烧设计应考虑降低氮氧化物的措施。
16.3.1 发电厂各生产作业场所排出的各种废水和污水,应按清、污分流的原则分类收集和输送,并根据其污染的程度和排放的要求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污水排放标准和建厂所在地区的有关污水排放标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污水不得排入自然水体或任意处置。
16.3.1.1 含酸、碱废水应经中和处理后排放。
16.3.1.2 含油污水应进行油、水分离处理。
16.3.1.3 煤场排水和输煤设施的清扫水,应经沉淀处理。
16.3.1.4 锅炉化学清洗的方案,确定排水的处理方法;当选用氨化柠檬酸作清洗介质时,其废液宜采用焚烧法处理。
16.3.1.5 发电厂的生活污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位于城市的发电厂,生活污水宜优先考虑排入城市污水系统,其水质应符合现行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规定。
16.3.3 采用地面水源的直流或混流供水系统的发电厂,应采取措施防止温排水对受纳水域影响区内的主要水生物造成的有害影响。
16.3.5 贮灰场应避免因灰水渗漏引起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16.4.1 灰渣严禁排入江、河、湖、海等水域。
17.5.3 对贮存和产生有害气体或腐蚀性介质的场所,必须有相应的防毒及防化学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的规定。
17.5.4 加氯系统应设置泄氯报警装置和氯气吸收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7.5.5 SF6高压开关室及SF6高压开关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设施。室内空气中SF6的含量不应超过6000mg/m3。有关安全防护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制造运行及试验检修人员安全防护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7.5.6 当汽轮机调速系统和旁路系统的控制油采用抗燃油时,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室内空气中有害物的浓度值不应超过现行的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18.2.6 在主厂房、贮煤场、油罐区的周围,应设环状消防给水管网。进环状管网的输水管应不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故障时,其余输水管应仍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总量。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区段。
18.2.7 下列建筑物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⑴主厂房(汽机房各层和锅炉房的底层、运转层,煤仓间各层,除氧间运转层、除氧层,电梯间各层和楼梯间等)。
⑵运煤建筑物。
⑶生产、行政办公楼。
⑷化学水处理室。
⑸材料库。
⑹修配厂。
其他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设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有关防火标准和规范执行。
18.3.1 卸油站台、卸油码头、燃油泵房、燃油罐区必须设置消防设施。
油罐区宜采用固定式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装置和喷水冷却装置,并在油罐区防火堤外的泡沫混合液管线上设置带闷盖、有阀门控制的管牙接扣或泡沫消火栓。卸油码头宜采用泡沫灭火装置;卸油站台宜采用在泡沫混合液管线上设带闷盖、有阀门控制的管牙接扣或泡沫消火栓。
下列各种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来灭火装置或其他消防设施;
⑴容量小于200m3的地上油罐。
⑵半地下、地下、覆土和卧式油罐。
18.3.3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应设置卤代烷灭火装置。
18.3.4 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变压器、高压厂用变压器和启动/备用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或其他灭火装置。当设有联络变压器时也应设置水喷雾或其他灭火装置。
18.3.5 运煤栈桥与转运站、碎煤机室、主厂房相连接处应设水幕防火隔离设施。
18.6.1 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在下列部位设置火灾检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⑴集中控制室及其电缆夹层、计算机室、电子设备室;
⑵在主厂房外独立设置的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及通信楼;
⑶汽机房至主控楼电缆通道;
⑷主要的电缆隧道及电缆竖井;
⑸锅炉房零米以上架空电缆处;
⑹汽机房运转层以下架空电缆处;
⑺主厂房内的厂用配电装置;
⑻主变压器、高压厂用变压器、启动/备用变压器和联络变压器;
⑼其他需要设置的部位(如运煤带式输送机、汽轮机油系统等)。
单机容量小于200MW的发电厂,可参照上述要求适当减少火灾检测和自动报警装置的设置范围。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T5054-1996
5.1.15 排汽管道出口喷出的扩散汽流,不应危及工作人员和邻近设施。排汽口离屋面(或楼面、平台)的高度,应不小于2500mm。
7.1.1 管道支吊架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7.1.1.1 管道支吊架的设置和选型应根据管道系统的总体布置综合分析确定。支吊系统应合理承受管道的动荷载、静荷载和偶然荷载;合理约束管道位移;保证在各种工况下,管道应力均在允许范围内;满足管道所连设备对接口推力(力矩)的限制要求;增加管道系统的稳定性,防止管道振动。
7.1.1.2 确定支吊架间距时,应考虑管道荷载的合理分布,并满足管道强度、刚度、防止振动和疏放水的要求。
-
-
-
- 在任何情况下管道吊架拉杆可活动部与垂线的夹角,刚性吊架不得大于30,弹性吊架不得大于40,当上述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偏装或装设滚动装置.
-
-
根部相对管部在水平面内的计算偏差值为:冷位移(矢量)+1/2热位移(矢量)。
-
-
-
- 位移或位移方向不同的吊点,不得合用同一套吊架中间连接件。
- 防止汽轮机进水的疏水系统,应包括下列各项:
- 主蒸汽管道的疏水。
- 再热蒸汽管道的疏水。
- 汽轮机抽汽管道的疏水。
- 给水加热器紧急放水。
- 汽轮机汽封管道疏水。
-
-
《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435-1991
-
- 1 锅炉炉膛和燃烧器的设计应与设计使用的煤种的特性相适应。对不易着火的煤种,炉膛燃烧区域热负荷的选择以及燃烧器的形式和布置等,必须采取有利于着火和稳燃的措施。
- 炉膛安全保护装置应按机组容量的大小和燃料的特性配置,基本原则是:
- 1 锅炉炉膛和燃烧器的设计应与设计使用的煤种的特性相适应。对不易着火的煤种,炉膛燃烧区域热负荷的选择以及燃烧器的形式和布置等,必须采取有利于着火和稳燃的措施。
3.1.4.1 蒸发量为75t/h及以下的煤粉锅炉:炉膛和后部烟道应设置能密封的防爆门。防爆门的部位、大小、和动作压力,由锅炉制制造厂和设计部门按有关标准确定。同时,在司炉操作台处,有能观测到炉膛火焰的设施及炉膛压力表。
3.1.4.2 120t/h ~210t/h锅炉应有:
a. 全炉膛火焰监测装置;
b 炉膛压力保护装置(超越时主燃料跳闸);
c 在司炉操作台,由炉膛压力、火焰显示,有压力超限、火焰熄灭的报警信号。
3.1.4.3 220t/h ~400t/h锅炉应有:
a. 全炉膛火焰监测装置;
b 炉膛压力保护装置(超越时主燃料跳闸);
c 炉膛灭火保护装置(全炉膛灭火时主燃料跳闸)。对400t/h及以上的锅炉,在炉膛灭火、保护动作后,应闭锁主燃料并实现对炉膛的吹扫。
d 在司炉操作台,由炉膛压力、火焰显示,有压力超限信号和火焰熄灭的声、光报警信号。
3.1.4.4 670t/h ~1025t/h锅炉应配有炉膛安全监控装置,即FSSS(Furnurce Safeguard
Supervisory System),包括:
a. 全炉膛火焰监测装置(包括各单火嘴及各层火焰监测);
b 炉膛压力保护装置和炉膛灭火保护装置及主燃料跳闸系统;
c 炉膛定时吹扫装置;
d 自动点火和油枪点火程序控制系统;
e 各风量挡板控制系统。
F 在司炉操作台,有炉膛压力、火焰显示,有压力超限信号和火焰熄灭的声、光报警信号。
3.1.4.5 2000t/h及以上的锅炉,除具有3.1.4.4条的全部功能外,还应有对磨煤机和燃烧器实现自动管理的功能(包括有燃烧器投入和切除管理,油系统控制,煤系统控制的功能)。
2.2 土 建
《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5022-1993
9.1.4 发电厂各建筑物抗震措施的设防烈度可按表9.1.4调整。
表9.1.4 发电厂各建筑物抗震措施的设防烈度调整表
重要电厂 | 建筑物名称
(一)主要生产建筑物 |
一般电厂 | ||||||||
本地区设防烈度 | 本地区设防烈度 | |||||||||
9 | 8 | 7 | 6 | 6 | 7 | 8 | 9 | |||
9 | 9 | 8 | 7 | 主厂房 | 6 | 7 | 8 | 9 | ||
9 | 9 | 8 | 7 | 电气综合楼 | 6 | 7 | 8 | 9 | ||
9 | 9 | 8 | 7 | 锅炉炉架(钢筋混凝土)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风机房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除灰构筑物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除尘构筑物 | 6 | 7 | 8 | 9 | ||
9 | 9 | 8 | 7 | 烟囱 | 6 | 7 | 8 | 9 | ||
9 | 9 | 8 | 7 | 烟道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屋内卸煤装置 | 6 | 7 | 8 | 9 | ||
9 | 9 | 8 | 7 | 碎煤机室及转运站 | 6 | 7 | 8 | 9 | ||
9 | 9 | 8 | 7 | 运煤栈桥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运煤隧道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解冻室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输煤综合楼 | 6 | 7 | 8 | 9 | ||
续表9.1.4 | ||||||||||
重要电厂 | 建筑物名称
(一)主要生产建筑物 |
一般电厂 | ||||||||
本地区设防烈度 | 本地区设防烈度 | |||||||||
9 | 8 | 7 | 6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电子轨道衡建筑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钢筋混凝土筒仓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贮煤棚 | 大跨度的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一般的 | 6 | 6 | 7 | 8 | ||
9 | 8 | 7 | 6 | 贮煤场内卸煤站台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燃油泵房及燃油库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网络控制楼、通信楼 | 6 | 7 | 8 | 9 | ||
9 | 9 | 8 | 7 | 启动锅炉房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重油库及重油泵房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屋内配电装置楼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屋外配电装置构架、支架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灰浆泵房、灰渣泵房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沉灰池 | 6 | 6 | 7 | 8 | ||
9 | 8 | 7 | 6 | 负压气力除灰构筑物 | 6 | 6 | 7 | 8 | ||
9 | 8 | 7 | 6 | 反渗透设备间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化学水处理室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供热建(构)筑物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厂房内外沟道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厂房内外隧道 | 6 | 6 | 7 | 8 | ||
9 | 8 | 7 | 6 | 钢烟道支架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脱水仓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电除尘配电间 | 6 | 7 | 8 | 9 | ||
重要电厂 | 建筑物名称
(二)辅助生产厂房和构筑物 |
一般电厂 | ||||||||
本地区设防烈度 | 本地区设防烈度 | |||||||||
9 | 8 | 7 | 6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油处理室 | 6 | 6 | 7 | 8 | ||
9 | 8 | 7 | 6 | 露天油库 | 6 | 6 | 7 | 8 | ||
9 | 8 | 7 | 6 | 乙炔站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制氢站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机修车间 | 6 | 7 | 8 | 9 | ||
续表9.1.4 | ||||||||||
重要电厂 | 建筑物名称
(二)辅助生产厂房和构筑物 |
一般电厂 | ||||||||
本地区设防烈度 | 本地区设防烈度 | |||||||||
9 | 8 | 7 | 6 | |||||||
9 | 8 | 7 | 6 | 单独机炉检修间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材料库 | 精密材料库或危险品库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一般材料库 | 6 | 6 | 7 | 8 | ||
9 | 8 | 7 | 6 | 空压机房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管道支架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避雷针 | 6 | 7 | 8 | 9 | ||
重要电厂 | 建筑物名称
(三)附属建筑物 |
一般电厂 | ||||||||
本地区设防烈度 | 本地区设防烈度 | |||||||||
9 | 8 | 7 | 6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机车库 | 6 | 6 | 7 | 8 | ||
9 | 8 | 7 | 6 | 推煤机室 | 6 | 6 | 7 | 8 | ||
9 | 8 | 7 | 6 | 汽车库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消防车库、消防站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办公楼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食堂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天桥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值班休息楼 | 6 | 7 | 8 | 9 | ||
9 | 8 | 7 | 6 | 警卫传达室 | 6 | 7 | 8 | 9 | ||
6 | 6 | 6 | 6 | 厂区围墙 | 6 | 6 | 6 | 6 | ||
6 | 6 | 6 | 6 | 自行车棚 | 6 | 6 | 6 | 6 | ||
6 | 6 | 6 | 6 | 厂区厕所 | 6 | 6 | 6 | 6 |
注:1 重要电厂和一般电厂的划分是按《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确定。
- 表中凡提高设防烈度者相当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一类建筑,其抗震措施按表中调整烈度设防,当建筑物场地为I类场地时抗震构造措施可不提高。
- 表中已降低一度采取抗震措施的建筑物不再因其他原因再降低设防烈度,对未降低者当为I类场地时可按原设防烈度降低一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不得低于6度。
- 表中未提高设防烈度的建筑物,相当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丙类建筑。设防烈度有降低一度的建筑物,相当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丁类建筑。
9.1.5 发电厂建筑物的框架结构抗震等级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性和框架抗震墙高度按表9.1.5划分。
表9.1.5 框架结构抗震等级
类型
抗震 等级 设防烈度 |
主厂房
框架结构 |
主厂房框架
---抗震结构 |
主控制楼
配电装置楼 |
运煤
栈桥 |
管道
支架 |
|||
高度
m |
等级 | 高度
m |
等级 | 等级 | 等级 | 等级 | ||
框架 | 抗震墙 | |||||||
6 | ≤25 | 四 | ≤50 | 四 | 三 | 三 | 三 | 三 |
>25 | 三 | >50 | 三 | 三 | ||||
7 | ≤35 | 三 | ≤60 | 三 | 二 | 二 | 三 | 三 |
>35 | 二 | >60 | 二 | 二 | ||||
8 | ≤35 | 二 | <50 | 三 | 二 | 二 | 二 | 二 |
>35 | 一 | 50-80 | 二 | 二 | ||||
9 | (注2) | ≤25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
>25 | 一 | 一 |
注:
1 主厂房 外侧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八章单层工业厂房的有关规定。
- 当设防烈度为9度时,主厂房采取框架结构应根据结构情况论证其抗震性能的可靠性后方可采用,抗震等级为一级。
- 当抗震等级为一级,还需提高一度设防时,抗震等级仍为一级;
- 表中高度指室外地面到檐口的高度;
- 本表适用于现浇或装配整体式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 框架---抗震墙结构一栏可适用于框架---抗震支撑结构;
- 表中设防烈度系指按建筑物重要性调整后的设防烈度;
- 当主厂房框架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六章第二节的规定进行框架节点及构件截面的抗震设计时,框架的抗震等级可按未调整时的抗震设防等级采用。
《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DL/T5094-1999
-
-
- 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放火隔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不燃性的材料将缝隙填实。
- 各类控制室与电缆夹层、电缆井之间的各围栏构件上的孔洞,其间隙应采用不燃性的材料堵塞严密。
-
4.2.7 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型煤仓胶带机可设置一个净宽不小于0.8m,坡度不大于450的钢梯作为安全出口。与其相连的运煤栈桥不应作为安全出口,运煤栈桥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4.2.8 运送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性煤种的栈桥,其内部的外露承重钢结构应采取防火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
4.2.13 发电厂各类控制室、电子计算机室、通信室的顶棚、墙面装修应采用A级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材料。
4.2.14 主厂房、控制楼及办公建筑等具有安全疏散功能的楼梯间、顶棚、楼地面应采用A级材料。
4.3.2 发电厂各建筑物的室内噪声控制设计标准不应超过表4.3.2所列的噪声限制值。
表4.3.2 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标准
序号 | 工 作 场 所 | 噪声限制值
dB(A) |
各类生产车间和作业地点(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 | 90 | |
各类生产车间的值班室、休息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 70 | |
巡回检测室(正常工作状态) | 70 | |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通信室、计算机室、其他控制室
(室内背景噪声级) |
70 | |
生产行政办公室、会议室、化验室、试验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 60~70 | |
车间所属办公室、化验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 70 |
5.2.4 集中控制楼各建筑构件应满足以下耐火极限:
- 与锅炉房、煤仓间、除氧间和汽机房相临的墙运转层以下为4.0h,运转层以上为1.0h;
- 楼梯电梯间围墙结构2.5h;
- 其他非承重内隔墙1.0h.
5.2.16 电缆夹层与主厂房相临部分应封闭,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h。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1996
2.0.1 建(构)筑物的防火危险性分类极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表2.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极其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名称 | 火灾危险性分类 | 耐火等级 |
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或集中控制室 | 丁 | 二级 |
吸风机室 | 丁 | 二级 |
除尘构筑物 | 丁 | 二级 |
烟囱 | 丁 | 二级 |
屋内卸煤装置、翻车机室 | 丙 | 二级 |
碎煤机室、转运站及配煤楼 | 丙 | 二级 |
封闭式运煤栈桥、运煤隧道 | 丙 | 二级 |
干煤棚、解冻室 | 丙 | 二级 |
点火油罐和供油、卸油泵房及站台(柴油、重油、渣油) | 丙 | 二级 |
油处理室、露天油库 | 丙 | 二级 |
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楼 | 戊 | 二级 |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 | 丙 | 二级 |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 | 丁 | 二级 |
屋外配电装置楼 | 丙 | 二级 |
变压器室 | 丙 | 一级 |
岸边水泵房、中央水泵房 | 戊 | 二级 |
灰浆、灰渣泵房、沉灰池 | 戊 | 二级 |
生活、消防水泵房 | 戊 | 二级 |
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 | 戊 | 二级 |
进水建筑物 | 戊 | 二级 |
冷却塔 | 戊 | 三级 |
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 | 戊 | 三级 |
乙炔站、制氢站、贮气罐 | 甲 | 二级 |
制氧站、贮氧罐 | 乙 | 二级 |
启动锅炉房 | 丁 | 二级 |
空气压缩机(无润滑油或不喷油螺杆式) | 戊 | 二级 |
空气压缩机(有润滑油) | 丁 | 二级 |
锻工、铆工、热处理 | 丁 | 二级 |
金工车间 | 戊 | 三级 |
热工、电气、金属试验室 | 丁 | 二级 |
天桥 | 戊 | 二级 |
天桥(下面设电缆夹层时) | 丙 | 二级 |
变压器检修间 | 丙 | 二级 |
排水、污水泵房 | 戊 | 二级 |
各分场维修间 | 戊 | 二级 |
污水处理构筑物 | 戊 | 二级 |
电缆隧道 | 丙 | 二级 |
柴油发电机房 | 丙 | 二级 |
材料库 | 戊 | 三级 |
机车库 | 丁 | 二级 |
汽车库、推煤机室 | 丁 | 二级 |
消防车房 | 丁 | 二级 |
注:1 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外的火灾危险等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 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桌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0.8 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2.0.9 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地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
3.0.12 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12的规定。
4.2.1 多层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形煤仓胶带机可设置一个钢梯作为安全出口。钢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0。与其相连的运煤栈桥不应作为安全出口,当运煤栈桥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4.2.2 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各层及集中控制室、电缆夹层不应小于两个安全出口。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平台。当屋内配电装置楼长度超过6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4.2.3 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置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电缆隧道长度超过100m时,中间应加设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应超过75m。
表3.0.12 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建(构)筑物名称 | 丙丁戊类
建筑耐火等级 |
屋外
配电装置 |
露天卸煤装置
或贮煤场 |
|||||||||||||||||
一、二级 | 三级 | |||||||||||||||||||
丙丁戊类
生产建筑 |
一、二级 | 10 | 12 | 10 | 8 | |||||||||||||||
三级 | 12 | 14 | 12 | 10 | ||||||||||||||||
屋外配电装置 | 10 | 12 | ---- | |||||||||||||||||
主变压器或屋外厂用变压器 | 油量
(t/h) |
<10 | 12 | 15 | ---- | 12 | 贮藏褐煤
2.5 小时 |
|||||||||||||
10~50 | 15 | 20 | ||||||||||||||||||
>50 | 20 | 25 | ||||||||||||||||||
露天卸煤装置或贮煤场 | 8 | 12 | 12 | ---- | ||||||||||||||||
贮藏褐煤
2.5小时 |
||||||||||||||||||||
制氢站、乙炔站 | 12 | 14 | 25 | 12 | 贮藏褐煤
2.5 小时 |
|||||||||||||||
贮倾罐 | 12 | 15 | 25 | |||||||||||||||||
露天油库 | 12 | 15 | 25 | |||||||||||||||||
行政生活
福利建筑 |
一、二级 | 10 | 12 | 10 | 8 | |||||||||||||||
三级 | 12 | 14 | 12 | 10 | ||||||||||||||||
建(构)筑物名称 | 锻工铆焊车间 | 制氢站
乙炔站 |
贮倾罐 | 露天油库 | 行政生活福利建筑 | 铁 路
中心线 |
厂外道路(路边) | 厂内道路(路边) | ||||||||||||
一、二级 | 三级 | 厂外 | 厂内 | 主要 | 次要 | |||||||||||||||
丙丁戊类
生产建筑 |
一、二级 | 10 | 12 | 12 | 12 | 10 | 12 | ---- | ---- | |||||||||||
三级 | 12 | 14 | 15 | 15 | 12 | 14 | ||||||||||||||
屋外配电装置 | 10 | 25 | 25 | 25 | 10 | 20 | --- | --- | ---- | |||||||||||
主变压器或屋外厂用变压器 | 油量
(t/h) |
<10 | 12 | 30 | 15 | 20 | --- | --- | --- | --- | --- | |||||||||
10~50 | 15 | 20 | 25 | --- | --- | --- | --- | --- | ||||||||||||
>50 | 20 | 25 | 30 | --- | --- | --- | --- | --- | ||||||||||||
露天卸煤装置或贮煤场 | 8 | 12 | 8 | 10 | --- | --- | --- | --- | --- | |||||||||||
贮藏褐煤2.5小时 | ||||||||||||||||||||
制氢站、乙炔站 | 25 | 12 | 12 | 15 | 25 | 30 | 20 | 15 | 10 | 5 | ||||||||||
贮倾罐 | 25 | 25 | 20 | 10 | 10 | 5 | ||||||||||||||
露天油库 | 15 | 25 | ---- | 15 | 20 | 30 | 20 | 15 | 10 | 5 | ||||||||||
行政生活
福利建筑 |
一、二级 | 10 | 15 | 6 | 7 | ---- | ---- | |||||||||||||
三级 | 12 | 20 | 7 | 8 |
注:
-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构)筑物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距离由工艺确定。
- 表中油浸变压器同丙、丁、戊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包括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
- 贮氢罐之间的距离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
- 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1000m3,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两行成组布置,其贮油罐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 本表中未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
- 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装置室时,在建筑物外墙处应设置防火墙。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
- 送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栈桥,其内部的外露承重钢结构应采取防火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 材料库中特种材料库与一般材料库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 3kv~35kv双母线布置的屋内配电装置,其母线与母线隔离开关之间应设置防火隔板。
- 35kv及以下屋内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开关柜两侧有防火隔墙(板)的间隔内,35kv以上应安装在有防火隔墙的间隔内。
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 屋内单台总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
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20%设计,并应设置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 - 屋外单台油量为1000kg 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
当设置容纳油量的20%贮油或挡油设施时,应设置将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或挡油设施。
当设置有油水分离措施的总事故贮油池时,其容量宜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 的60% 确定。
贮油或挡油设施应大于变压器外廓每边各1m。 - 在通向控制室、继电保护室电缆夹层的竖井或墙洞及盘柜底部开孔处应采用电缆防火堵料、填料或防火包等材料封堵,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 在电缆隧道或重要回路电缆沟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墙:
- 单机容量为100MV及以上的发电厂,对应于厂用母线分段处;
- 单机容量为100MV以下的发电厂,对应于全厂一半容量的厂用配电装置划分处;
- 公用主隧道或沟内引接的分支处;
- 通向控制室、配电装置室的入口处和厂区围墙处;
- 电缆沟内每间距100m处。
- 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堵料封堵,并应采取防止火焰窜燃的措施。
- 主厂房到网络控制楼或主控制楼的每条电缆隧道或沟道抽容纳的电缆回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 单机容量为200MV及以上时,不应超过1台机组的电缆;
- 单机容量为100MV、125MV时,不宜超过2台机组的电缆;
- 单机容量为100MV以下时,不宜超过3台机组的电缆。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 对直流电源、消防报警、应急照明、双重化保护装置、水泵房、化学水处理及输煤系统等公用重要回路的双回路电缆。宜将双回路分别布置在两个相互独立或有防火分隔的通道中。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其中一回路采取防火措施。
- 对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火灾影响的汽轮机头部、锅炉防爆门、排渣孔朝向的邻近部位的电缆区段,应采取在电缆上施加防火涂料、防火包带或防火槽盒措施。
- 当电缆明敷时,在电缆接头两侧各2m~3m长的区段,以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内,应采取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带措施。
- 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棋逢对手应密封。
- 对明敷的35KV以上的高压电缆,应采取防止着火延燃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单机容量大于200MV的发电厂,全部主电源回路的电缆不宜明敷在同一条电缆通道中。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部分主电源回路的电缆采取防火措施。
- 在电缆隧道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路穿越。
-
3 施 工 及 验 收
3.1 锅 炉 与 压 力 容 器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锅炉机组篇》DL/T5047—1995
1.1.6锅炉机组在组合、安装前应经建设单位(业主)组织“监造”和“安检” 合格,并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对设备进行复查。如发现制造缺陷应提交业主与制造厂研究处理及签证。由于制造缺陷致使安装质量达不到本篇的规范的规定时,应由业主和制造单位代表签证。
1.1.11 设备安装过程中,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上一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隐蔽时前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并办理签证。
1.1.13 锅炉机组的启动和验收,必须按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电建[1996] 159号)的规定进行。
2.1.2 锅炉构架和有关金属结构主要尺寸的测量和复查,必须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钢尺,土建、安装、建设单位应统一钢尺。为使测量准确,应用弹簧秤拉紧钢尺测量,测距相同时拉力应相同。
2.2.1 锅炉开始安装前必须根据验收记录进行基础复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2.1.1 符合设计和国家标准《砼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锅炉基础的允许偏差见附录C;
2.2.1.2定位轴线应与广房建筑标准点校核无误。
2.4.11 钢管砼立柱及其管中砼施工应符合设计规定。在砼浇灌后,严禁在立柱表面高温加热和大面积施焊。
2.4.19 构架找正完毕后,应按图将柱脚固定在基础上,采用钢筋焊接固定时,应将钢筋加热弯贴在柱脚底板上(尽量紧贴立筋板),加热温度一般不超过1000℃,钢筋与立筋板的焊缝长度应为钢筋直径的6~8倍,并应双面焊。
3.1.10 受热面部件组合安装前,对于制造焊口质量应核对厂家合格证(质保书),并对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和再热器等主要部件的制造焊口进行外观检
查,外观检查不合格者,应按本规范等主要部件的制造焊口外观检查,外观检查不合格者,应按本规范1.1.6的规定处理后方准施工。
670t/h以下的锅炉受热面部件,如未经安检,则除核对厂家合格证件(质保书)和外观检查外,尚应对各主要部件按不同材质和规格,分别对其焊口数量的
1/1000并不少于2个焊口作RT探伤检验。抽检如有不合格时,则应加倍复检,如仍有不合格者,则该批焊口视为不合格,应按本规范1.1.6的规定处理后方准施工。
-
-
- 受热面管子应保持洁净,安装过程中不得掉入任何杂物。
-
3.2.2汽包、联箱吊装必须在锅炉构架找正和固定完毕后方可进行;汽包、联箱安装找正时,应根据构架中心线和汽包、联箱上已复核过的铳眼中心线进行测量,安装标高应以构架1m标高点为准。
3.2.8 不得在有禁止焊接要求的汽包壁上引弧和施焊,如需施焊,必须经制造厂同意,焊接前应进行严格的焊接工艺评定试验。
3.6.1 锅炉受热面系统安装完后,应按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及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水压试验,如无规定时,其试验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3.6.1.1 汽包锅炉为汽包工作压力的1.25倍;
3.6.1.2 直流锅炉为过热器出口联箱工作压力的1.25倍,且不小于省煤器进口联箱工作压力的1.1倍。
3.6.1.3 再热器为进口联箱工作压力的1.5倍。
3.6.5 水压试验时锅炉上应安装不少于两块经过校验合格、精度不低于1.5级的压力表,试验压力以主汽包或过热器出口联箱处的压力表读数为准。
3.6.6 水压试验压力升降速度一般不应大于0.3Mpa/min; 当达到试验压力的10%左右时,应作初步检查;如未发现泄漏,可升至工作压力检查有无漏水和异常现象;然后,继续上升至试验压力,保持5min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检查中若无破裂、变动及漏水现象,则认为水压试验合格。但对焊缝处所发现的大小渗漏,均应进行修理,是否再进行超压试验,应视渗漏数量和部位的具体情况而定。
6.1.6 管子安装前必须进行管内清扫,清除锈皮和杂物,安装时如需在管子上开孔,应注意物使熔渣或铁屑落入管内。
6.1.8 直埋燃油管道焊口部位的防腐工作应在管道经1.25倍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合格后进行;管道经验收后方可填埋。
6.5.7 排油管出口严禁接入全厂排水系统;排出口不得对着设备或建筑物,对地排放时应与地面保持一定距离。
6.7.1 燃油系统安装结束后,所有管道必须经1.25倍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合格,并应办理签证。
6.7.2 燃油系统管道安装结束后应进行清水冲洗或蒸汽吹洗,吹洗时应有经过批准的技术措施,吹洗前止回阀芯、调整阀芯和女了扳等应取出;靶式流量计应整体取下,以短管代替;吹洗次数应不少于2次,直至吹出介质洁净为合格;吹洗结束后应清除死角积渣,并办理签证。
6.7.3 燃油系统安装结束后进行全系统油循环试验,油泵的分部试运工作可结合一起进行,试验时应有经过批准的技术措施;循环时间一般不小于8h, 油循环结束后应清扫过滤器并办理签证;油循环试验中应进行下列试验工作:
6.7.3.1 油泵的事故按钮试验;
6.7.3.2 油泵联锁、低油压自启动试验;
6.7.3.3 燃油速断阀启闭及联动试验。
有条件时宜先做一次全系统水循环试验。
6.8.1 燃油系统受油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油:
6.8.1.1 燃油系统受油范围内的土建和安装工程应全部结束,并经验收合格;
6.8.1.2 应有可靠的加热汽源;
6.8.1.3 防雷和防静电设施按设计安装、试验完毕并经验收合格;
6.8.1.4 油区的照明和通讯设施已具备使用条件;
6.8.1.5 消防道路畅通,消防系统经试验合格并处于备用状态;
6.8.1.6 已建立油区防火管理制度并有专人维护管理;
6.8.1.7 油区围栏完整并设有警告标志。
附录C (标准的附录)锅炉基础建筑的外形尺寸允许偏差
[摘自《砼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1992)]
砼设备基础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C的规定。
表C 砼设备基础的允许偏差
项次 | 项 目 | 允许偏差(mm) | |
1 | 坐标位置(纵横轴线) | 20 | |
2 | 不同平面的标高 | 0
-20 |
|
3 | 平面外形尺寸 | +20~-20 | |
4 | 凸台上平面外形尺寸 | 0
-20 |
|
5 | 凹穴尺寸 | +20
0 |
|
6 | 平面的水平度(包括地坪上需安装设备的部分) | 每米5,且全长10 | |
7 | 垂直度 | 每米5,且全长10 | |
8 | 预埋地脚
螺栓 |
标高(顶端) | +20~0 |
中心距(在根部和顶部两处测量) | +2~-2 | ||
9 | 预埋地脚螺栓孔 | 中心位置 | 10 |
深度 | +20
0 |
||
孔壁铅垂度 | 10 | ||
10 | 预埋活动地脚螺栓 锚板 | 标高 | +20
0 |
中心位置 | 5 | ||
带槽的锚板与砼面的平整度 | 5 | ||
带螺纹孔的锚板与砼面的平整度 | 2 |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
4.1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检验和化学清洗单位按国家或部颁有关规定,实施资格许可证制度。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的运行操作、检验、焊接、焊后热处理、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单位和个人的资格审查、考核发证,按部颁或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
4.4 国产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应经检验,检验工作由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组织,按部颁《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大纲》执行。
5.1 锅炉结构应安全可靠,基本要求为:
- 各受热面均应得到可靠的冷却;
- 各部件受热后,其热膨胀应符合要求;
- 各受压部件、受压无件有足够的强度;
- 炉膛、烟道有一定的承压能力和良好的密封性;
- 承重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防腐性;并能适应所在地区的抗震要求;
- 便于安装、维修和运行操作。
5.18 锅炉应有热膨胀设计。悬吊式锅炉本体的膨胀图中应有明确的中心,并注明部件膨胀的方向和膨胀量,为实现以膨胀中心为起点按预定方向膨胀,并保持膨胀中心位置不变,应设置膨胀导向装置。汽包和水冷壁下联箱上应装设膨胀指示器。
5.41 在地震烈度7度~9度的地区,锅炉构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 新设计的锅炉应装设能满足抗震要求的抗震架;
- 悬吊式锅炉应有防止锅炉晃动的装置,此装置不应妨碍锅炉的自由膨胀;
- 汽包应安牢固的水平限位装置。
6.5压力容器出厂前按设计要求进行超水压试验
7.6 合全钢部件和管材在安装及修理改造使用时,组装前后都应进行光谱或其他方法的检验,核对钢种,防止错用。
7.9 仓库、工地储存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用的全属材料除要做好防腐工作外,还应建立严格的质量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经长期贮存后再使用时,应重新进行质量检验。
8.4.2 除设计规定的冷拉焊口外,焊件装配时不允许强力对正,以避免产生附加应力。焊接和焊后热外理时,焊件应垫牢,禁止悬空或受外力作用。安装冷拉焊口使用的冷拉工具,应待整个焊口焊完并热外理完毕后方可拆除。
8.6.4 受压元件焊接后应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应在热处理和无损探伤合格后进行。规定如下:
- 联箱及其类以的元件,应以计压力的1.5倍在制造长进行水压试验。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min。
-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及管件,应在制造厂逐根逐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两倍。在试验压力下保持10s~20s。对于额定蒸汽不大于13.7Mpa的锅炉,此试验压力可为1.5倍。
- 锅炉受压元件的组件水压试验在组装地进行。试验压力:再热器为设计压力的1.5倍;过热器、省煤器为设计压力的1.25倍。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min。
- 锅炉整体水压试验及水压试验的合格标准按本规程第14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9.1.1 每台锅炉至少装两个全启式安全阀。过热器出口、再热器进口和出口、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都必须装安全阀。
直流锅炉一次汽水系统中有干截断阀者,截断阀前一般应装设安全阀,其数量和规格由锅炉设计部门确定。
9.1.15 安全阀校验后,其起座压力、回座压力、阀瓣开启高度应符合规定,并在锅炉技术登录簿或压力容器技术档案中记录。
安全阀一经校验合格就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锺、将阀瓣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启座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锅炉运行中禁止将安全阀解列。
9.1.16 安全阀未经校验的锅炉在点火启动和在安全阀校验的过程中应有严格的防止超压措施,并在专人监督下实施。安全阀校验中,校验人员不得中土撤离现场。
9.2.6 弹簧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 有限止钉的压力表,无压力时指针移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时;无限止钉的压力表,无压力时指针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的允许误差量;
- 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 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 表内泄漏或指针压力的缺陷。
- 其他影响正确指示压力的缺陷。
9.2.7 锅炉、压力容器运行时,禁止任意关闭、切换压力表管上截止阀、旋塞。
9.7.8 燃油、燃气锅炉必须装有速断阀,并实现远方控制,以保证事故时能迅速切断入炉燃料。速断阀应伴有旁路阀门,以便运行中定期试验。试验完毕,旁路阀门应关闭并预闭锁。
10.2 锅炉制造厂供应的管束、管材和部件、设备均应经过严格的清扫,管子和管束及部件内部不允许有存水、泥污和明显的腐蚀现象,其开口处均应用牢固的罩子封好。重要部件和管束,应采取充氮、气相缓蚀剂等保护措施。安装单位应按SDJ68—1984《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的规定进行验收和保管。锅炉正式投入生产前应做好停用保护和化学清洗、蒸汽吹扫等工作。
管材、管束及设备部件封闭的密封罩,在施工前方允许开启。
10.5 禁止锅炉上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水。不具备可靠化学水处理条件时,禁止锅炉启动。
10.13 运行锅炉化学清洗按SD135—1986《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规定执行。应定期割管检查受热面管子内壁 的腐蚀、结垢、积盐情况。当受热面沉积物(按酸洗法计算)达到表9的数值时,或锅炉化学清洗间隔时间超过表9中规定的极限值时,应安排锅炉的化学清洗。以重油作燃料的锅炉和液态排渣炉,按高一级蒸汽参数标准要求。
表9 锅炉化学清洗间隔
锅炉类型 | 工作压力
Mpa |
沉淀物
g/m2 |
清洗间隔
年 |
汽包锅炉 | <5.88 | 600~900 | 12~15 |
5.88~12.64 | 400~600 | 10 | |
≥12.7 | 300~400 | 6 | |
直流锅炉 | 200~300 | 4 |
采用酸洗法进行锅炉化学清洗时,应注意不锈部件(如节流圈、温度表套、汽水取样装置等)的防护,防止不锈钢的晶间腐蚀。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5.9Mpa的锅炉,在系统设计时应考虑:
- 清洗设备的安装场地和管道接口;
- 清洗泵用的电源;
- 废液排放达到合格标准应具备的设备和条件。
- 锅炉房内应有必要的消防设施。电缆应有防火、防高温措施。非阻燃电缆不应直接敷设在锅炉构架上
- 构架、汽包、联箱、压力容器、主要管道安装前,安装单位应查阅制造质量检验记录(包括无损探伤等记录)。质量证明资料不全或对质量有疑问时,应会同建设单位向制造单位提出质疑,要求补检或复查。未经检查、检验,不得安装。
- 锅炉受热面在组合和安装前必须分别进行通球试验。试验用球直径应符合规定。通球后应做好封闭措施。
- 安全联锁系统和保护装置、化学取样及加药系统、锅炉房内消防系统(如用临时系统,其功能不应低于正常系统)、预热器吹灰系统,未经试验和调整,禁止锅炉启动。
锅炉整套启动时,下列热工设备和保护装置应经调试并投入运行;
- 数据采集系统;
- 炉膛安全监控系统
- 有关辅机的子功能组和联锁;
- 全部远方操作。
- 禁止向已经熄火停炉的锅炉炉膛内排放煤粉仓存粉。
由于事故引起主燃料跳闸,熄火后未及时进行炉膛吹扫,应尽快实施补充吹扫。
-
- 禁止在压力容器上随意开检修孔、焊接管座、加带贴补和利用管道作为其他重物起吊的支吊点。
- 锅炉进行超压试验时,水压应缓慢地升降。当水压上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 检查无漏泄或异常现象后,再升到超压试验压力,在超压试验压力下保持20min,降到工作压力,再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维持不变。
水压试验时,环境温度不低于50 C。环境温度低于50C时,必须有防冻措施。水压试验水温按制造厂规定的数值控制,一般以300C~700C为宜。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1—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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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做好机组从安装、调试到试运行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工作,不留隐患。水处理设备及系统未投运或运行不正常时,不准启动机组。启动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水汽质量标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往锅内送原水。
3.4 热力设备到达现场后,安装单位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对设备和部件的防锈蚀涂层以及管端、孔口密封等状况进行验收。如发现缺陷,应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并及时处理。应做好设备保管期间的防锈蚀工作。
3.5 新铜进入现场后,必须全部开箱检查其外观及受潮情况,并妥善存放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库房架上。对新铜管,应按有关规定或订货合同的技术要求进行质量验收,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均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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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管安装前应进行涡流探伤和内应力检验(24h氨熏试验),必要时进行退火处理。铜管试胀合格后,方可正式胀管。安装铜管时,不得使用临时人员或搞突击性穿管。
- 各种水处理材料、药品到货时,应进行检验,合格后分类保管。在使用前,化验人员应再次取样化验,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 锅炉化学清洗的废液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 锅炉化学清洗完毕至锅炉点火一般不得超过20d。如超过,应采取防锈蚀保护措施。
- 机组启动前的冷态冲洗和热态冲洗方式按照SDJJS03-1988《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进行。
3.14.1 冲洗过程中,应投人加氨和联氨设备,调节冲洗水的PH值为9.0~9.3,联氨过剩量为50mg/L~100mg/L。
3.14.4 新锅炉在第一次点火前,应进行过热器反冲洗。冲洗水应为加氨的除盐水,其PH值维持在9~10,应冲洗至水无色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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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蒸汽吹洗阶段应对给水、炉水及蒸汽质量进行监督,给水PH值(250C)控制在8.8~9.3,炉水PH值为9~10。当炉水含铁量大于1000μg/L时,应加强排污,或在吹管间歇时,以整炉换水方式降低其含铁量。采用磷酸盐处理时,还应控制磷酸根的 含量为2mg/L~10mg/L。
- 吹洗完毕,将凝汽器热水井和除氧器水箱的水排空后,应清器内铁锈和杂物。
3.2 汽 轮 机 机 组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汽轮机机组篇》DL5011-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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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在安装前,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损坏或质量缺陷,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共同检查。对于设备制造缺陷,应联系制造厂研究处理。由于制造质量问题致使安装质量达不到本篇规范的规定时,应由施工单位、制造单位、建设或使用单位共同协商,另行确定安装质量标准后施工,设备检查和缺陷处理应有记录和签证。
- 设备中用合金钢或特殊材料制造的零部件和紧固件等,都应在施工前进行光谱分析和硬度检验,以鉴定其材质,确认与制造厂图纸和有关标准相符。如发现不符时,应通知制造厂研究处理。
- 汽缸安装前对设备的制造质量应进行下列检查,并应符合要求,必要时应做出记录,不符合要求时应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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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缸外观检查应无裂纹、夾渣、重皮、焊瘤、气孔、铸砂和损伤。各结合面、滑动承力面、法兰、洼窝等加工面应光洁无锈蚀和污垢,防腐层应全部除净,蒸汽室内部应彻底清理,无任何\附着物 .
-
- 对汽缸螺拴螺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 螺拴、螺母以及汽缸的栽丝孔的丝扣都应光滑无毛刺,螺拴与螺母的配合不宜松旷或过紧,用手应能将螺母自由拧到底,否则应研究处理。高压缸的螺拴与螺母均应有钢印标记,不得任意调換。
- 需热紧的螺母与汽缸或垫圈的接触平面,都应用涂色法检查其接触情况要求接触均匀。
- 汽缸的栽丝螺拴的丝扣部分,应全部拧入汽缸法兰内,丝扣应低于法兰平面,栽丝螺拴与法兰平面的垂直度应符合制造厂的要求,一般不大于0.5‰,否则应研究处理。
- 当螺母在螺拴上试紧到安装位置时,螺拴丝扣应在螺母外露出2扣~3扣。罩型螺母冷紧到安装位置时,应确认其在坚固到位后罩顶内与螺拴顶部留有2mm左右的间隙。引进型机组具有锥度的螺拴安装要求,应按制造厂规定进行。
- 按本篇第1.2.8条检验汽缸螺拴、螺母等部件的材质。
- 对有损伤的丝扣应进行修刮,最后还须用三角油石磨光修刮处。如需修理栽丝孔内的丝扣,应配专用丝锥进行。
- 丝扣经检查修理后,应用颗粒度很细的耐高温粉状涂料用力涂擦,或涂以制造厂规定的润滑剂,除去多余涂料,将螺栓包好以防灰尘和磕碰。
- 汽缸组合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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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缸正式组合前,必须进行无涂料试装,各结合面的严密程度应符合技术规范上的要求。
- 汽缸的密封涂料,如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应按其工作压力和温度正确选用。
- 组合好的汽缸,其垂直结合面的螺母应在汽缸最后封闭以前进行锁紧。如用电焊锁紧,应在螺母和汽缸壁处点焊。设计要求密封焊接的部位。应同时焊好。焊接时应防止汽缸过热产生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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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轮机扣大盖前应完成下列各项工作并应符合要求,且具备规定的安装记录或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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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垫铁装齐,地脚螺栓紧固;
- 台板纵横滑销、汽缸立销和猫爪横销最终间隙的测定;
- 内缸猫爪、纵横滑销和轴向定位销间隙的测定;
- 汽缸水平结合面间隙的测定;
- 汽缸的水平扬度及汽轮机转子的轴颈揚度,包括凝汽器与汽缸连接后的转子扬度的测定;
- 汽轮机转子在汽封或油挡洼窝处的中心位置确定,及各转子联轴器找中心的最终测定;
- 转子最后定位各转子联轴器法兰之间的垫片厚度记录;
- 隔板找中心;
- 汽封及通流部分间隙的测定;
- 推力轴承间隙的调整与测定;
- 汽缸内可拆卸零件的光谱复查;
- 汽缸内零部件缺陷的消除;
- 汽缸内部、管段内部以及蒸汽室内部的彻底清理,管口、仪表插座和堵头的封闭。
2.10.2 基础二次浇灌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 机组设备,特别是发电机后轴承座的绝缘板、台板的滑动面以及发电机下部的电气设备等处,应有妥善的保护,防止二次浇灌时弄脏弄湿。
- 基础混凝土与二次浇灌层接触的毛面,必须吹扫干净,无杂物、油漆、油污。混凝土表面应浸湿保持24h以上。
- 台板与二次浇灌层接触的表面应清理干净,无油漆、油污。
- 地脚螺孔内应清理干净,无杂物,地脚螺栓垫板和基础混凝土应接触良好,能保证浇灌混凝土时不漏浆。
- 二次浇灌的部位不得妨碍汽轮机及管道的热膨胀,并不得阻塞台板的注油孔或疏水孔等。
- 地脚螺栓露在外面的螺母,应尽可能加装套管,螺母四周应留出足够套上扳手的间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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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电机设备到达现场后,应重点检查与汽轮机联结的部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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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轴瓦的型式与尺寸,应与转子轴颈及轴承座相符;
- 发电机转子联轴器的端面止口和螺孔等有关尺寸,应与汽轮机转子联轴器相吻合。联轴器螺拴或螺拴毛坯直径等尺寸也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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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水内冷或水氢氢冷发电机的冷却水安装完毕,必须经水冲洗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
- 保护装置中的各滑阀应符合本章第4.3.6条的规定。
- 保护装置的各项表计和电磁传感元件安装前应经热工仪表专业人员检查合格。
- 危急遮断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
- 拆卸危急遮断器前,应记下固定弹簧紧力的螺母位置,并须按原位装复锁紧。如有两个危急遮断器,两组的任一部件不得混淆调换。
- 飞锤或偏心环的最大行程应符合制造厂规定。
- 危急遮断器轴端的径向晃度一般不超过0.03mm~0.05mm.
- 对100MW及以上的机组,宜在安装前对危急遮断器的动作转速在试验台上进行试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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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急遮断器的脱扣杠杆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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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脱扣杠杆咬合切口的咬合角度和深度应正确,咬合处应无损伤;
- 脱扣杠杆与飞锤或偏心环的间隙一般应为0.8mm~1.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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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急遮断器的喷油试验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
- 喷油管应清洁畅通,与危急遮断器的进油室应对正,并注意检查在转子最大胀差范围内,其相对位置仍能满足试验要求,喷嘴与进油室的间隙应符合要求。
- 用试验拉杆控制脱扣杠杆及喷油滑阀的系统,在危急遮断器、危急遮断油门、脱扣杠杆及试验拉杆安装定位后,应试动作并符合下列要求:
- 试验拉杆应能准确地控制与飞锤相应的危急遮断油门的断开或投入,以及喷油滑阀的相应通油或断油,且指示正确;
- 控制销应能可靠地固定住试验拉杆的位置。
- 直接用危急遮断试验油门进行充油试验的系统,应试动作并符合下列要求:
- 试验滑阀旋转方向的指示及切换,都应与危急遮断器的试验顺序核对无误;
- 不进行充油试验时,指示销钉应能可靠地防止试验滑阀转动或拉动。
- 危急遮断指示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 机械杠杆式指示的触头、电指示的发讯器与危急遮断器之间的间隙应符合图纸的规定;
- 用安全油顶起活塞及弹簧的指示器,其活塞及指示器杆应动作灵活无卡涩,安全油管应严密不漏并清洁畅通。
-
- 轴向位移及差胀保护装置的脉冲元件(发送器及喷油嘴等)的安装调整,应在汽轮机推力轴承位置及间隙确定后进行,脉元件相对于汽轮机转子零位的位置应符合制造厂规定。
- 电磁式轴向位移及差胀保护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
- 发送器铁心与主轴上的凸缘在轴向和径向的位置和间隙均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内部位置应于外部指示相对应;
- 发送器的引出电缆绝缘应无损伤,在通过轴承座外壳处应不漏油;
- 发送器的安装和调整工作应由汽轮机及热工仪表专业人员配合进行,调整后应使就地指示表回到零位,并将调整杆锁定。
-
- 液压式轴向位移保护装置的安装应符合第4.1.2条的有关规定。其喷油嘴与转子端面的正常工作间隙、节流孔尺寸.等应符合图纸要求。
- 手动危急遮断装置的手柄应有保护罩,定位弹子应能将滑阀位置正确定位。
- 磁力断路油门及电超速保护装置的滑阀应动作灵活且不松旷,滑阀上的空气孔应畅通,铁芯和滑阀的连接应牢固。
- 微分器的主滑阀、延迟滑阀等部套应滑动灵活,主滑阀与延迟滑阀的重叠度应符合制造厂规定,一般为0.50mm左右。
- 机械式容量限制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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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涡轮组、齿轮的牙齿应接触良好,并转动灵活。
- 容量限制器全部投入时,传动杆端部的位置应符合制造厂规定。当容量限制器全部断开时,不应影响被其限制的滑阀的全行程动作。
- 离合器的弹簧松紧应适当,手动容量限制器时离合器应能滑动,电动时离合器应无滑动。
-
- 液压式容量限制器的蝶阀应安装正直,阀口光滑无伤痕,止回阀的钢球与阀座应接触良好,调整弹簧紧力的手轮应有锁定装置。
- 低油压保护装置和低真空保护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
- 活塞应动作灵活;
- 波形筒应严密不漏,与波形筒相连的继电器杆应能沿轴向活动自如;
- 弹簧预压(预拉)量应符合图纸要求;
- 低油压继电器的油室、低真空继电器的汽室,应严密不漏。
-
- 防火油门滑阀应灵活,延迟高压油截断时间的逆止钢球和排油小孔的位置、数量和尺寸,应与图纸相符。
- 对于超速监测保护,振动监测保护,轴向位移监测保护等电子保护装置,应配合热工人员装好发送元件,做到测点正确,试验动作数字准确,并将引线妥善引至机外。
- 汽轮机各项保护装置安装完毕后提交验收时,应具备下列安装技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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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急遮断器固定弹簧紧力的螺母位置记录;
- 危急遮断器脱扣杠杆与飞锤或偏心环之间的间隙记录;
- 电磁式轴向位移及差胀保护装置的发送器与主轴凸缘间轴向和辐向间隙记录;
- 液压式轴向位移保护装置的喷油嘴与主轴凸缘的间隙记录。
4.6.20 油系统管道安装最好采用“一次组装法”,即将油管道中的大部分连接法兰取消,改为焊接,并将管道一次焊接安装好,不再拆卸,其主要施工程序为: 配制短管法兰及管件 油管及管件酸洗 焊接安装 油管冲洗循环。
- 管子、管件应先进行彻底清理,最好作碱洗、静泡、酸洗、水洗、钝化、压缩空气吹干,并将管口密封保管,管内不得涂油;
- 采用系统循环酸洗时,回路中不得有支路死角妥善在高点排除空气,最低点应装排放阀,确保系统能充满和排尽溶液;
- 酸洗时应由化学人员配合试验,确保酸洗及钝化质量;
- 酸洗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 油管道阀门的检查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
- 事故排油阀一般应设两个闸阀,靠油箱的一个应为钢质的。事故排油阀的操作手轮应设在运转层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并有两个以上的通道。手轮应设玻璃保护罩。
- 阀门应有明确的开关方向标志,应采用明杆阀门,不得采用反向阀门。
- 管道上的阀门门杆应平放或向下,防止运行中阀蝶脱落切断油路。
- 阀门盘根宜采用聚四氟乙烯碗形密封垫。
- 特殊阀门(减压阀、溢油阀、过压阀、特殊止回阀等)应按制造厂规定检查其严密性、各部间隙、行程和调整尺寸应符合图纸要求,并记入安装记录。
4.6.23 油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 油管道应尽量减少法兰接口和中间焊口,并确保管内清洁,管子焊接前必须经施工负责人检查内部已彻底清理干净,才允许施焊,焊接前必须采用氩弧焊打底,Dg50以下油管应采用氩弧焊接,按DL5007-19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火力发电厂焊接篇》的规定进行无损探伤,确保焊口不漏。
- 无氩弧焊条件的,可用套管焊接代替对焊连接。
- 油管的焊接应由合格的中压或高压焊工担任,焊缝的破口,间隙应符合DL5007的规定。
- 进油管应向油泵测有1/1000的坡度,回油管应向油箱侧倾斜,坡度不小于5/1000,有条件的以30/1000~50/1000为好。
- 调节油管道应无死头或中间弓起的管段,防止窝存空气。
- 油管与基础、设备、管道或其他设施应留有膨胀间距,保证运行不妨碍汽轮机和油管自身的热膨胀;与膨胀较大的设备部件或管道连接的小油管应考虑膨胀补偿。
- 油管外壁与蒸汽管保温层外表面一般应保持不少于150mm的净距,距离太小时应加隔热板,对于运行中经常存有静止油的油管,应加大距离,在主蒸汽管道及阀门附近的油管,不宜设置法兰。
- 管子和阀门的荷重应由支吊架承受,一般不得承受在设备上或油管接头上。
- 油管道的法兰结合面应使用质密耐油并耐热的垫料,不得使用塑料或胶皮垫。垫片厚度对调节油一般不超过0.5mm,对润滑油或回油一般不超过1.0mm。垫片应清洁、平整、无拆痕,其内经应比法兰内径大2mm~3mm,外缘应与法兰螺栓内缘相接。
- 油管道(设备)各法兰结合面与垫片,宜使用密封胶作涂料,涂抹应匀薄,不使挤入管口内。
- 油管法兰连接应无偏斜,不得强力对口,法兰螺栓必须对称地均匀紧固。
- 油系统管道未全部安装接通时,对油管敞口部分应临时严密封闭。
- 套装的油管道应尽可能在现场组装焊接,套装式油管内部每根油管都必须用氩弧焊或套管焊接连接。对在制造厂组装成件的套装油管可能由用户道到工厂监制,确保清洁,安装前仍须复查组件内部的清洁程度,确保部件、支架等清洁、无任何焊渣、锈皮、泥沙等杂物,对于已经涂有漆层的套装油管,必须认真检查油漆层的牢固性和漆层下面的清洁程度,确保运行后不产生漆层脱落和出现杂质,并应检查套管内支架管卡,都应牢固固定。
- 对汽轮发电机需隔绝轴电流的各部位与油管连接时,应注意加装必要的绝缘件,组装前应检查绝缘件完好无损,并应安装正确。为便于测量绝缘,可装设双道绝缘法兰。
- .用锁母接头连接的油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 锁母接头必须用整块金属制成,不得使用焊接的锁母接头,
配制时凸肩处应有倒角;
-
- 球形口的锁母接头需涂色检查,其接头应严密;
- 平口锁母的接头处,最好加经过退火的紫铜垫,厚度为1.0mm左右;
- 一般不宜采用管螺纹接头,如需使用时宜采用聚四氟乙烯带作垫料;
- 管子接头处应呈自由状态,无强制连接情况。在对口严密压紧的情况下,锁母接头应有富裕的螺纹。
- 对油管的焊接质量应进行严格检查。检查时可根据不同的施工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 油管试组装后需要拆下进行清扫的,应在清扫前做水压试验,一般调节油管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2倍,润滑油管试验压力为0.5Mpa,回油管试验压力为0.2Mpa保持5min应无滲漏。
- 经采取有效措施后可实现一次性安装的油管,其焊缝质量可用滲透液检查或按DL5007的规定进行检查,确保通油后无滲漏。
-
- 抗燃油系统管道施工,除应符合第4.6.20条、第4.6.21条、第4.6.24条油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
- 高压抗燃油系统的管路、接头、油箱等的材料均为不锈钢,不得采用铜质材料;
- 抗燃油管路及部件的清洗不得使用氯化物溶剂,管路安装前用蒸汽冲洗干净,并用无油压缩空气吹干;
- 所有不锈钢管路须用锯割,不得使用砂轮切管机或火焰切割、管端必须光洁无毛刺;
- 螺纹接头处用聚四氟乙烯带做密封料,包缠时,螺纹端部前两扣不包;
- 抗燃油系统密封圈采用氟橡胶圈。
-
- 对承压容器安全门应作检查并达到下列要求:
-
- 按工作压力1.25倍做严密性试验,应无滲漏。
- 内部应清洁干净,动作应灵活可靠,无卡涩现象。
- 在安装前尽可能做好动作试验,动作压力及回座压力应按制造厂规定,一般压力容器可按工作压力的1.05倍~1.10倍整定,对除氧器及其水箱应按额定工作压力的1.10倍~1.25 倍或按滑压运行最高压力的1.10 倍整定;其回座压差一般应为起座压力的4%~7%,最大不得超过10%。
- 高压除氧器的安全门应为全启式。
- 具有脉冲安全阀的水箱与安全阀应正确连接,并应做好脉冲阀与主阀的联动动作试验。
-
- 汽轮发电组安装完毕,在投入生产前,应按本章进行调整、启动、试运行。未经调整试运行的设备,不得投入生产。
-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5031—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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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子、管件及管道附件的制造质量及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或专业)技术标准。
- 用于高压管道的中、低合金钢管子应进行不少于3个断面的测厚检验并作记录。
- 中、高压管道,施工前对所使用的管件应确认下列项目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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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学成分分析结果;
- 合金钢管件的热处理状态说明或金相分析结果;
- 高压管件的无损探伤结果。
3.4.2 用于设计温度大于4300C且直径大于或等于M30的合金钢螺栓应逐根编号,逐根进行硬度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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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闭路元件的阀门(起隔离作用的),安装前必须进行严密性检验,以检验阀座与阀芯、阀盖及填料室各结合面的严密性。阀门的严密性试验应按1.2倍铭牌压力的水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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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2 用于油系统的阀门因对其通流部分进行清理,除尽型砂和油漆等,并换用耐油盘根、垫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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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阀门解体复装后应作严密性试验。
- 各类阀门,当制造厂家确保产品质量且提供产品质量及使用保证书时,可不作解体和严密性检查;否则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 高压焊制三通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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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通制作及加固形式应符合设计图纸规定,加固用料宜采用与三通本体相同牌号的钢材;
- 焊缝质量应按DL5007—19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的规定检查合格;
- 按钢材牌号要求作的热处理经过检查应合格。
4.3.17 波形补偿器在焊接内部套管前,焊缝应做煤油滲油试验,套管与补偿内壁间应有不少于1mm的间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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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金钢管子局部进行弯度校正时,加热温度应控制在管子的下临界温度Ac1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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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安装监察管段前应从该管段的两端各取长度约为300mm~500mm的一段,连同监察管段的备用管作好标记一同移交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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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金钢管道在整个系统安装完毕后,应作光谱复查。材质不得差错。剩余管段也应及时做出材质标记。
- 根据设计图纸在管道上应开的孔洞,宜在管子安装前开好。开孔后必须将内部清理干净,不得遗留钻屑或其它杂物。
- 合金钢管道表面上不得引弧试电流或焊接临时支撑物。
- 高压管道焊缝的位置,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标明在施工图纸上。
- 埋地钢管的防护层应在安装前做好,焊缝部位未经检验合格不得防腐,在运输和安装时应防止损坏防腐层。被损坏的防腐层应予以修补。
- 地下埋设的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按设计要求进行过防腐蚀处理并作为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回填土。回填土施工质量应符合SDJ69—198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篇》的要求。
- 合金钢螺栓不得在表面用火焰加热进行热紧。
- 管道安装时,应及时进行支吊架的固定和调整工作。支吊架位置应正确,安装应平整、牢固、并与管子接触良好。
- 整定弹簧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固定销应在管道系统安装结束,且严密性试验及保温后方可拆除。固定销应完整抽出,妥善保管。
- 水压试验宜在水温与环境温度50C以上进行,否则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冻及防止金属冷脆拆裂等措施。但介质温度不宜高于70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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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 管道系统水压试验时,当压力达到试验压力后应保持10min,然后降至设计压力,对所有接头和连接处进行全面检查。整个管路系统除了泵或阀门填料局部地方外均不得有滲水或泄漏的痕迹,且目测无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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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蒸汽、再热蒸汽的管道系统经100%无损探伤合格后,可替代水压试验。
- 管道系统清洗应在系统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按下列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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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蒸汽和再热蒸汽系统必须进行蒸汽吹洗;
- 给水、凝结水和锅炉补给水系统必须进行水冲洗或化学清洗(根据锅炉水质要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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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道系统清洗前除设计要求外,应将系统的流量孔板(或喷嘴)、节流阀阀芯、滤网和止回阀阀芯等拆除,并妥善存放,待清洗结束后复装。
- 吹洗前应考虑管道支吊架的牢固程度,必要时应予以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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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焊 接 检 验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火力发电厂焊结篇》DL5007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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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焊接前必须查明所焊材料的钢号,以便正确地选用相应的焊接材料和确定合适的焊接工艺和热处理工艺。
- 钢材、焊条、焊丝等均应有制造厂的质量合格证。凡无质量合格证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批号抽查试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 焊口的位置应避开应力集中区且便于施焊及热处理。
- 焊件经下料及坡口加工后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组对。淬硬性较大的钢材如用火焰切割下料坡口,加工后要经表面探伤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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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焊口的局部间隙过大时,应设法修整到规定尺寸,严禁在间隙内加填塞物。
4.0.10 焊条、焊丝和焊剂应存放于干燥、通风良好、温度大于50C,且相对空气湿度小于60%的库房内。
焊条、焊剂使用前应按其说明书要求进行烘焙,重复烘焙不得超过两次。焊丝使用前应清除锈垢和油污,至露出金属光泽。
焊接重要部件的焊条,使用时应装入温度保持在1000C~1500C的专用保温筒内,随用随取。
存放一年以上的焊条用于重要部件焊接时,如对其质量发生怀疑,应重新做出鉴定,符合要求后方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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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设计规定的冷拉口外,其余焊口应禁止用强力对口,更不允许利用热膨胀法对口,以防引起附加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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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4 焊接施工过程包括对口装配、施焊、热处理和检验等四个重要工序。本道工序符合要求后方准进行下道工序,否则禁止下道工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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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焊接时允许的最低环境温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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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素钢: -200C
低合金钢、普通低合金钢; -100C
中、高合金钢: 0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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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焊接工艺评定提出预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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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中、高合金钢(含铬量大于或等于3%或合金量大于5%)管子和管道焊口,为防止根层氧化或过烧,焊接时内壁应充氩气或混合气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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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禁在被焊工件表面引燃电弧、试验电流或随意焊接临时支撑物,高合金钢材料表面不得焊接对口用卡具。
- 采用钨极氩弧焊打底的根层焊缝检查后,应及时进行次层焊缝的焊接,以防止产生裂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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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多道焊缝焊接时,应逐层检查,经自检合格后,方可焊接次层,直至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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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焊过程除工艺和检验上要求分次焊接外,应连续完成。若被迫中断时,应采取防止裂纹产生的措施(如后热、暖冷、保温等)。再焊时,应仔细检查并确认无裂纹后,方口按照工艺要求继续施焊。
- 对容易产生延迟裂纹的钢材,焊接后应立即进行热处理,否则应作后热处理,其温度以3000C~3500C为宜,恒温时间不小于2h。后热处理的加热范围与热处理要求相同。
- 不得对焊接接头进行加热校正。
- 热处理的测温必须准确可靠,应采用自动温度记录。所用仪表、热电偶及其附件,应根据计量的要求进行标定或校验。
- 焊接接头分类检查的方法、范围及数量须符合相应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外观检查不合格的焊缝,不允许进行其他项目检查。
- 需做热处理的焊接接头,应在热处理后进行无损探伤。
- 焊接接头的射线透照或超声波探伤按下列规定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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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厚度小于或等于20mm的汽、水管道采用超声波探伤时,还应另做不小于20%探伤量的射线透照。
- 厚度大于20mm、且小于70mm的管子和管件,射线透照或超声波探伤可任选其中一种。
- 厚度大于或等于70mm的管子在焊到20mm左右时做100%的射线探伤,焊接完成后做100%超声波探伤。
- 对于焊接接头为I类的锅炉受热面管子,除作不少于25%的射线透照外,还应另做25%的超声波探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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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金钢件焊后应对焊缝进行光谱分析复查,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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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炉受热面管子不少于10%。
- 其他管子及管道100%
- 光谱分析复查因根据每个焊工的当日工作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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