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闽大正招字(2008)第011号
项目名称: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魏厝村下海埭垦区土地整理工程
招 标 人: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人民政府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招标代理人:福建大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盖章)
日期:2008年4月28日
总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 投标人须知
(一) 总则
(二) 招标文件
(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五) 开标、评标和定标
(六) 授予合同
(七) 投诉处理
(八) 标后管理
第二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
第三部分 投标文件组成(格式)
第四部分 工程量清单另附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
项号 | 条款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1.1 | 工程名称 | 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魏厝村下海埭垦区土地整理工程 |
2 | 1.1 | 建设地点 | 东峤镇 |
3 | 1.1 | 建设规模 | 约703亩,投资概算约140万元人民币 |
4 | 1.1 | 承包方式 | 包工包料 |
5 | 1.1 | 质量标准 | 合格 |
6 | 2.1 | 招标范围 | 按图纸并结合工程量清单 |
7 | 2.2 | 工期要求 | 施工总工期:150日历天。 |
8 | 3.1 | 资金来源 | 自筹 |
9 | 4.1 |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不分主、增项差别)实体地位的施工单位 |
10 | 4.2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11 | 5 | 踏勘现场 |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和踏勘项目现场活动,投标人应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 | 条款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12 | 8.1 | 网上答疑 |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存有异议的,于2008年5月26日 17时前将疑问材料登录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上(http.ptztb.gov.cn),招标人于2008年5月28日 17时前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上公布答疑内容。 |
13 | 15.1 | 投标有效期 | 为: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14 | 16.1 | 投标保证金 | 为: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
15 | 13 | 工程投标报价依据 | 详见13条款 |
16 | 14.4 | 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上公布工程预算价、工程最高限价和工程管理参考价 | 时间:2008年6月11日17:00前 |
17 | 21 | 投标文件份数 | 详见21条款 |
18 | 22 |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 收件人:福建大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点:莆田市政府机关7号楼 时间:2008年6月16日8时30分 |
19 | 24 | 开 标 | 开始时间:2008 年6月16日8时30分
地点: 莆田市政府机关7号楼 |
20 | 评标方法及标准 | 按照莆政综[2007]01号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 | |
21 | 履约保证金 |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10% ; | |
22 | 30 | 工程预付款 | 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10%。 |
备 注 | 招标文件中字符底纹部分(即 )的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和该工程的实际情况取舍或选择。 |
二、投标人须知
(一) 总 则
1 工程说明
1.1 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2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 招标范围及工期
2.1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2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 资金来源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 合格的投标人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须包括资格后审资料。
4.3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现场勘察
5.1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2 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 招标文件
- 招标文件
7.1 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目录所列内容和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以及按第8条发出的澄清文件、第9条所述的修改文件等组成。
7.2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资格后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8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日期17日前以不署名直接登录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http://www.Ptztb.gov.cn),向招标人提出疑问,同时应列明招标项目名称和编号。招标人所有招标答疑内容、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以及招标活动其它变更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于截标前15日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公布,投标人可在公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凭招标文件购买凭证到市招投标中心招标文件发售点索取书面答疑材料。
- 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代理单位无论出于招标人的要求、招标代理单位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提问的澄清,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9.2 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公布,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9.3 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招标代理单位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于截标前3日公布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上。
(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
-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0.1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 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投标文件、商务标投标文件、资格后审文件组成。
11.2 投标函投标文件由下列内容组成:
11.2.1 投标函;
11.2.2投标函附录;
11.2.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1.2.4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1.3 商务标投标文件由下列内容组成
11.3.1 投标总价
11.3.2 投标报价编制说明
11.3.3 工程项目总价表
11.3.4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11.3.5 单价分析汇总表
11.3.6 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11.3.7 主要施工机械台班费汇总表
11.3.8 砼和砂浆材料价格分析计算表
11.3.9 单价分析表
11.3.10 设备清单报价表
11.3.11 人材机用量汇总表
11.3.12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表
11.3.13 低价报价说明和承诺书
11.3.14 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
- 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投标文件按统一格式填写,中文打字并装订成册。
- 投标报价
- 所有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均以人民币表示。
- 投标报价除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税金的取费标准应当按照省颁发的费用定额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外,应当按照企业定额或参照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5]169号文颁布的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人工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时(班)预算定额以及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由企业自主确定。
13.3 投标报价计算依据招标文件及所附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答疑纪要、补充通知。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3.4 本工程使用的所有材料由投标人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及企业自身潜力自行报价。
13.5 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包干,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应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及工期长短充分考虑价格浮动、政策性调价、预算定额更新、材料二次运输、建筑垃圾处理费、渣土受纳费、排污费及环保噪音费及除战争和烈度7级及以上级别地震以外的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因素自行计算一定的风险系数计入投标总价;凡漏项报价者,中标后不得调整价格。
13.6 投标人应将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事项,用文字书写与投标报价表一并报送。
13.7低于工程管理参考价报价的投标人还应提供低价报价说明和承诺书,并附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
13.8 投标人应自行组织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交通、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不被批准。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踏勘项目现场中若存在疑问(包括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限制公平竞争的倾向性条款等问题)以及认为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可不署名直接登录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http://www.ptztb.gov.cn)向招标人提出(应列明招标项目名称和编号)。对于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招标人应认真答复,确属不合理条款或存在差错的应在答疑时予以删除、修改。
招标人所有招标答疑内容、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以及招标活动其它变更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于截标前15日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公布,投标人可在公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凭招标文件购买凭证到市招投标中心招标文件发售点索取书面答疑材料。
13.9 工程量清单计价
13.9.1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条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定》以及国家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13.9.2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应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负责,投标人应认真对照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漏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经核实确认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1%(含±1%)以内、且造价不超过1000元的,可不予调整工程量,投标人应将其误差考虑在综合单价内;若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1%(含±1%)以内,但造价超过1000元或有遗漏项目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1%的,招标人应当进行修正,并将修正后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作为答疑内容的组成部份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上一并公布。若投标人认为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仍有误差,则应将其考虑在综合单价内。
13.9.3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给予投标人适当的时间核对工程量。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的,中标后,招标人不再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校对调整。投标人必须按其报价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施工设计图纸规定的所有工程项目。由于核对工程量影响投标时间的,招标人应适当延长截标时间。
13.9.4确定中标人后,任何一方不得以招标过程中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不准确为由要求追加工程造价,投标人必须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
13.9.5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标准,可提出质量与价位相当的品牌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但不得以暂定形式确定材料、设备的品牌或价格、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
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或提供候选品牌的材料(设备),由投标人自行选定品牌,并注明在投标文件中。
招投标文件均未明确品牌的材料(设备),施工时由招标人选定品牌,并按投标人中标的材料(设备)单价进行结算。
本工程主要材料及设备分别使用产品
(1)水泥:“海螺”牌、大田广平“岩城”牌、“三德”牌。采用同期综合信息价;
(2)PVC管:亚通牌;采用同期综合信息价;
(3)木材:采用同期综合信息价;
13.9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价有必要复核的,应责成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抽查,发现因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导致单位工程造价增加1%及以上的,应当相应调减合同价。因编制错误导致工程造价误差超过±3%的,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由招标人从编制代理费中抵扣,属于财政部门审核的,上缴财政部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编制单位记不良行为一次。招标人与编制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时应明确以上内容。
14 工程预算价、工程最高限价、工程管理参考价
14.1 工程预算价根据工程量清单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消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定额及材料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由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工程预算价超过相应投资概算的,招标人不得开标。
14.2本招标工程实行工程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按编制及审核后的预算价由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最高限价=工程预算价×(1-下浮率),本工程下浮率为 12 %。
14.3 工程管理参考价
工程管理参考价=工程最高限价×(1-5%)。
14.4工程预算价、工程最高限价和工程管理参考价最迟于截标前5日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上公布,各投标人务必密切关注。
15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5.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公布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上。
16 投标保证金
16.1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投标人必须按规定交纳;未按规定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60日历天。
16.1.1 投标保证金手续须在截标前自行办妥。投标人应通过其开户行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专户,并写明投标项目名称。缴交时间确认以招标文件指定银行对帐单上加盖公章的日期为准。若对帐单和投标人汇款凭证上均没有体现投标人投标项目名称,则视为该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截标时,招标人应当负责查询该项目投标保证金入帐情况。
投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银行受理回单)复印件装订在资格审查投标文件中。
16.1.2 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6.1.3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退还投标人的开户行基本帐户。评标完成后次日,招标人应当向除中标人外的其它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施工合同备案后退还。
16.1.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将被没收:
16.1.4.1 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6.1.4.2 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16.1.4.3 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金的;
16.1.4.4 中标人不按本须知规定签约的。
17 投标工期及质量
17.1 招标人要求总工期不超过150日历天。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工期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优势填报工期。
17.2 工程质量要求按照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综合评定指标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以上,至少保证验收合格。若质量验收评定不能达到合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18 工程预算价编制说明
18.1 工程预算价须由具有资质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计价规定编制并加盖相应专业资格的概预算人员章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18.2 工程预算价编制原则:工程预算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
18.3 工程预算价编制依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招标答疑纪要、补充通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现行定额和规定。
18.3.1工程预算价执行的编制办法及定额标准
12.3.1.1 编制办法
采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12.3.1.2 定额标准(国土资源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
上述定额缺省的可参照执行其他专业最新版本的预算定额。
18.3.1.3 2008年第3期《福建工程造价信息》,人工单价按照七类工资区计算。
18.4 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价时,应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工期长短,按2% 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预算价,风险因素包括下列范围:
18.4.1 因工程量清单核对澄清之后,仍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价不准确;
18.4.2 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材料价格变化;
18.4.3因天气、现场施工条件(包括三通一平)、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不可抗力的除外)变化而采取的临时措施;
18.5投标人应当根据自身实力、施工经验、现场环境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内的费用、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其它费用、风险包干费用、招标文件要求的优良工程增加费和赶工措施费等,应体现在投标报价中。投标人没有就上述费用报价的,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项目的综合单价内。
18.6 本工程税金按3.252%计取,费率不能优惠,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19 材料价格风险
因招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应由招标人承担;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应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招标人承担。
20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0.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均应遵守本须知第11条规定。
20.2 投标文件及封面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20.3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并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0.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行间插字或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并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20.5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21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21.1 投标文件应由三个内包封组成:一是投标函、商务标投标文件内包封;二是资格后审文件内包封;三是招标文件、资格后审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原件内包封;所有内包封均应密封完好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再将三个内包封一起放入一个外包封中,外包封上应写明:①招标人名称;②招标项目编号;③“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的字样;④投标人的名称、地址与邮政编码。外包封应密封完好并在接缝处盖上封条,封条上加盖投标人骑缝公章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盖章,外包封未按规定密封、标记及盖章的,招标人不予接收。
21.2 投标函投标文件、商务标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式叁份)。
21.3 资格后审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式叁份)。
22 投标文件的提交和投标截止时间
22.1 投标人应按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含投标截止时)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签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签字、盖章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截止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均不予接收。
22.2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
22.3 开标前,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市招投标中心网上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情况并当场通报,对曾被莆田市市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的,自记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接收、开启有不良行为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2.4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单位可与招标人协商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将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上公布。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22.5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收。
22.6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3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3.1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后,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不退还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项目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23.3 撤回投标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招标人。如采用传真形式撤回投标,随后必须补充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要求撤回投标的正式文件。撤回投标的时间以送达招标人或邮电到达日戳为准。
23.4 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 开标、评标和定标
24 开、评、定标程序
开标、评标、定标按以下程序进行:1、组建评标委员会;2、开标(与组建评标委员会同时进行);3、评标;4、定标。
24.1 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在截标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分为商务标评标委员会和资格标审查委员会。招标人代表不参加评标和资格审查。商务标评标委员由5人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资格标技术标审查委员会由3人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商务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负责商务标评审,评标专家从市招投标中心建设工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工程造价类或经济类专家。
资格标技术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负责资格审查和技术标评审。需要技术标评审的,评标专家按相关专业从市招投标中心专家库中抽取;不需要技术标评审的,评标专家不分专业从市招投标中心建设工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需要从省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抽取记录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后送市招投标中心存档。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
-
- 开标
24.2.1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
投标人的项目经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其中项目经理及授权代理人必须是投标单位的在职职工(项目经理的单位以其资质证书上的所属单位为准)。
前款所称的本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已经与该单位签订了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并为之办理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和失业保险)的人员。
24.2.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不予送交评审。
24.2.3 开标程序
1、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
2、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查验投标人代表身份。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参加开标的投标单位有关人员按前款规定验证其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法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相关证明、加盖所属单位公章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并收集存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参加现场监督的有关部门人员不对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投标人应对其负责。投标人缺少以上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非投标人本单位在职职工参加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应当不予开启其投标文件并予以退还。
3、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当场通报并按本招标文件第22.3条规定处理。
4、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5、主持人宣布唱标人、监标人。
6、唱标并作相应记录,投标人代表对唱标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唱标内容为: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程质量承诺、工期承诺、项目经理姓名及其它必要的内容。
7、宣读工程预算价、最高限价、管理参考价。
8、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选择5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交给评标委员会评审,不足5名的全部选取。
24.3 评标
本项目评标定标方法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
24.3.1 评标原则
(1)商务标评审与资格审查分开同时进行。
(2)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正确区分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与细微偏差,其核心就是判断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
所谓实质性的响应,是指投标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其质量、工期、造价以及为实现这些目标采取的基本措施、保障手段和关键合同条件方面的内容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3)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书面澄清。拒不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可以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
(4)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除招标文件以醒目方式专项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应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况外,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应视为“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也不得作废标处理:
①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的表示方法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②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或者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的;
③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保留小数点后位数,但不影响投标报价排序的。
(5)除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应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况外,评标专家不得随意作出废标结论,确需废标的,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①要求投标当事人作相应的说明,并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②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体记名表决;
③若表决通过无效标或废标决定,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写明废标的理由、依据、说明的情况和集体表决的情况(同意废标和不同意废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均应当注明)。
(6)招标文件条款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
(7)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属于重大偏差、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不应向投标人进行质询,也不允许投标人修正,但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属明显笔误的除外。
(8)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记名投票。
(9)评标期间,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代表不得随意进入评标室。
24.3.2 初步评审
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资格标技术标审查委员会分别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交评审的商务标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技术标文件)进行评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地方盖单位公章的;
(2)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地方签字或者盖章的;
(3)代理人没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投标文件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7)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9)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其技术性能指标、数量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0)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的期限要求的;
(11)工程质量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2)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3)投标文件缺少下列内容之一的(仅指大项内容,不包括每项中具体内容不完整):
①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除外);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投标总价;
工程项目总价表;
单价分析汇总表;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表;
设备清单报价表(招标项目没有设备清单报价的除外);
人、材、机用量汇总表;
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主要机械台班费汇总表;
低价报价说明和承诺书(投标报价低于工程管理参考价的投标人须提供);
(14)招标文件或资格后审文件要求提交的其它表格;
(15)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
(16)不符合招标文件特别注明的要求的;
(17)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4.3.3 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分为商务标详细评审、资格审查详细评审。
(1)商务标详细评审
①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a、投标人降低不可竞争费用标准(含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与税金);
b、修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单位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保留小数点后位数,但不影响投标报价排序的除外);
c、预留金不按招标文件计取的;
d、不采用招标文件选定的主要材料、主要设备的规格、型号、标准和品牌的;
e、 投标报价为负数的;
f、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款的;
②确定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对无重大偏差未被废标的初始投标报价按照下列原则进行细微偏差修正,经投标人签字确认后,即为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投标人拒绝修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
a、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b、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则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上述规定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后,即为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
将进入评标程序的各投标人的初始投标报价替换为最终投标报价,再与未进入评标程序的投标人报价相比较,若出现未进入评标程序的投标人报价比进入评标程序的投标人报价更低,则对所有投标报价按由低到高顺序重新排序,并由低到高选择5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足的全部选取)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2)资格审查详细评审
①资格审查一律采用资格后审,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资格审查文件进行审查。
②符合《资格后审必要条件标准》、《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评审标准》及资格申请书及附表要求的,即为合格投标人,否则为不合格。
③投标人应对附件1、附件2、资格申请书及附表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评标委员会不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24.4 定标
1、推荐中标候选人
(1)若提交评审的投标人全部被废标,则依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依次补充投标人进行评审。
(2)评标委员会完成详细评审后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对资格审查合格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按照最终投标报价推荐一名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于评标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评标报告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评标报告按七部委第12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内容进行记载,具体格式须符合范本要求。
2、中标结果公示
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应将相关评标资料封存在市招投标中心。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站及有权机关指定的其他信息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被确定为废标及无效标的投标人及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工程流标的,需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公示流标原因,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公示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
公示期满后,市招投标中心依据招标人的申请退还其封存的资料。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非不可抗力事由放弃中标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重新招标。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及中标差价等损失由放弃中标的中标人负责赔偿。
中标人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中标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其中标无效,招标人可收回中标通知书并上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投标人非不可抗力事由放弃中标且拒绝赔偿招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24.5 评标过程保密
24.5.1 开标之后,直到授予投标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评标和比较投档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对任何违纪者均将按“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处罚。
24.5.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招标人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4.5.3 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投标人和招标人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准以任何方式行贿受贿。违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招投标法》、《建筑法》、《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处罚.。
24.6 风险担保
24.6.1 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为合同金额的10%。若中标价低于工程管理参考价,应提交低价风险保证金。低价风险保证金数额为工程管理参考价与中标价的差额。低价风险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用现金或保函方式提交,具体提交方式由招标人确定。
24.6.2 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之日。中标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并通过竣(交)工质量验收后,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申请返回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保证金在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含预付款)时返回50%给中标人,余下的待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返回。
24.6.3 确定中标人后,任何一方不得以招标过程中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不准确为由要求追加工程造价或者变更工程建设内容,投标人必须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没有完成的,其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金不予退还。
(六) 授予合同
25 招标人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25.1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25.2 为维护国家利益,如果发现招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的权力。
26 中标通知
26.1 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经评标确定的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事先用电话、传真的形式通知中标人,但随后必须以正式“中标通知书”予以确定。
26.2 招标代理单位对落标的投标人不作落标原因的解释。
26.3 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7 签订合同
27.1 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中标人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十五日内将施工合同原件提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7.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非不可抗力事由放弃中标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重新招标。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及中标差价等损失由放弃中标的中标人负责赔偿。
27.3 中标人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27.4 中标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其中标无效,招标人可收回中标通知书并上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27.5 投标人非不可抗力事由放弃中标且拒绝赔偿招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27.6 招标人如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返还中标人双倍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超过返还的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7.7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施工。
(七)投诉处理
28 投诉及处理
28.1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相关格式文本见附件2。
28.2 投诉书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1、超过公示期投诉的;
2、没有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的;
3、投诉书采用邮寄,而不是从投标人企业所在地寄出的,或采取专人递送,而递送人不是投标企业派出的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相关人的(相关人需持投标企业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4、没有参与投标活动或无法证明与投标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或组织投诉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的。
28.3 投诉件受理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代表进行质证。投诉人代表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质证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为投诉人自动放弃投诉。
28.4 投诉人存在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私章等行为投诉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1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8.5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未能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的,招投标双方可先签订施工合同和组织进场施工,待问题查清后,再依法依规处理。
28.6 行政监察部门对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件情况进行监察。
(八)标后管理
29 工程款支付
29.1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10%。当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含工程预付款)时,工程预付款在以后月份应付工程款中按合同约定扣除。
29.2本工程采用县级报帐制付款。工程进度款根据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5%拨付。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的85%时,暂停付款,预留15%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
若中标人对其施工的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已办理保险或提供其他法定担保的,招标人在收到中标人提供的法定保险或担保凭证后,应将保修金支付给中标人。
29.3 中标人应按完成工程量每月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报告,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收到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招标人应当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意见后十四天内足额支付进度款。
30 合同管理
30.1 施工合同未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开工批复,发现招投标双方未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中标价签订合同或有其他违法内容的,应予责令改正。
30.2 招标人应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还应载明下列内容:
1、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必须是该工程中标时所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必须经招标人同意,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时的承诺。
2、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其数量、性能和规格不得低于投标承诺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所采用的施工机械设备。
3、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使用前必须经招标人及监理、设计单位共同确认,单价不得调整。
31 合同价控制
(一)实行投标风险包干的工程,除地质变化、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情形外,一律不再调整单价。
(二)发生工程量增减,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
1、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1)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中标人工程量清单内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2)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照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期间的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材料(设备)信息价或市场价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
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本项规定计算的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3)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会同工程预(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确定,报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定额缺省单价=经双方确认的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4)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预算价-中标价)/工程预算价×100%。
2、材料变更的价格确定
(1)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
(2)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公布的建设工程投标期间材料单价计算。
(3)上述发布媒介没有公布的材料单价,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价格,经招标人会同工程预(结)算审核单位审核确定,报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32 招标人的标后管理
(一)招标人应严把设计变更关,对确需设计变更的应由提出变更的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并经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设计变更不得提高或降低原设计标准,不得扩大建设规模。涉及结构安全的设计变更须经施工图审查通过。招标人应将审查通过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及预算报价,提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经审核确认后的设计变更方可实施。招标人应将经审查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变更理由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二)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达到合同价1-3%的,招标人应当事先报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累计增加造价达到合同价3-5%的,招标人应当事先报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累计增加造价达到合同价5%及以上的,招标人应当事先报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项目审批部门共同核准。
变更项目的投标造价累计值(绝对值)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不予确认,由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由招标人、监理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后送同级财政部门评审。
33 勘察、设计单位的标后管理
(一)建设工程推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保险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指派勘察设计代表进驻一、二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指导、配合,并按时参加相关工程验收签证工作,保证施工及时顺利实施,并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二)设计变更文件需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签章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由于勘察、设计重大失误造成工程造价变更,应承担相关责任和相应赔偿责任。
34 监理单位的标后管理
(一)监理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必须公正客观、清正廉洁、及时准确,严格履行职责,实施巡视及平行检查、核验,实行旁站制度,及时验收、签证。所有监理事项均实行即签、日核、周清、月结资料管理制度。及时收集和完善所有监理资料,并妥善安全保管。
(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三)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监理单位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并书面通知中标人。
(四)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是否与招标承诺相一致,督促中标人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施工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到位履行职责的记录制度。
35 中标人的标后管理
(一)中标人应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工期的措施和制度,并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及时予以补充、完善,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
(二)中标人应当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及时取得相关人员验收及签认。
(三)实行建设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中标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相关保险手续。中标人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协议,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时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6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标后管理
(一)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名称、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预算员、材料员等项目管理班子名单及设备清单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班子名单。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工程是否具备规定的开工条件进行核查,并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的到位及持证上岗情况,机具、施工人员进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加强重大工程项目的抽查频率,必须对施工项目管理较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加强检查监督工作,必要时进行跟踪监督。
(三)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建立最低价中标项目施工合同造价的跟踪监管制度,监督施工合同造价的履约情况,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最低投标价中标项目成本分析体系,注意搜集和分析最低投标价项目的成本资料,对切实可行的成本管理模式应加以推广。
(四)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价有必要复核的,应责成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抽查,发现因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导致单位工程造价增加1%及以上的,应当相应调减合同价。因编制错误导致工程造价误差超过±3%的,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由招标人从编制代理费中抵扣,属于财政部门审核的,上缴财政部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编制单位记不良行为一次。招标人与编制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时应明确以上内容。
(九)市场清出
37 招标代理机构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莆田境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必须向招标人指定帐户交纳代理工程估算价万分之十的保证金。保证金待招标代理机构完成约定的业务内容及协助招投标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退还。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代理业务中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的,其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时应明确以上内容。
(二)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不按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要求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2、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价编制误差超过±3%的;
3、对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拒不改正的;
4、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承担同一工程的投标咨询业务的;
5、向投标人或其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6、应进入有形市场招投标的工程,擅自在场外组织招标的;
7、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8、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规定的职责或义务的;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有关行为。
38 投标人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提供虚假材料证明投标的;
2、中标后非不可抗力事由放弃中标的;
3、同一年度内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已提交投标保证金而未递交投标文件的;
4、有挂靠、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39 中标人
(一)建立建设工程违约清场机制。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限期退场:
1、中标人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计划工期因中标人原因延误三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2、中标人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约定的职责与义务的。
(二)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其记入不良行为一次,情节严重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中标人不履行投标承诺,项目管理配备班子、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没有足额到位,每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检查发现一次,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
(四)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以投标时部份项目报价偏低为由提出附加条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影响工程建设进度3个月及以上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
40 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一)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妨碍评审公正的;
(三)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个人评标意见偏离评标原则,导致评标结果不合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的;
41 其他规定
市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行业建立招标投标监督服务网络记载并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公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结果。
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开标、抽取评委之前,应当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查询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委的信用记录,对曾被莆田市市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的,自记录之日起三年内,招标人应当作如下处理:
(一)不得选择有不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代理;
(二)不得接收、开启有不良行为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不得抽取有不良行为的评标专家为评委。
招标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部分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 协议书
政府拟修建 土地整理工程,接受了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年月日在 签署了本协议书。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项目审批文号:
资金来源:
2、本协议书中的词语主涵义与下述第二部分所列的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3、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合同条款
(5)施工招标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报价汇总表
(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签署前双方为本合同签署的所有协议、会议纪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4、承包单位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5、建设单位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6、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在办理公证手续后生效,公证费由承包单位负担。
7、本合同一式十二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建设单位执贰份,承包单位执贰份。其余副本由建设单位分送有关单位。
建设单位(公章) 承包单位(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 合同条款
第1条 名词解释
(1)建设单位:
(2)承包单位:
(3)设计单位:
(4)监理单位:
(5)甲方代表:指由建设单位委派的全面负责监督本工程合同实施的代表人。本工程的甲方代表为 。甲方代表有权做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决定。有权为此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
(6)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委托协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作师,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单位、本合同监理工程师、监理内容、监理权限等。
(7)项目经理:指由承包单位委派的全面负责本工程实施的代表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 。项目经理应代表承包单位全面处理本合同的一切事宜。
(8)工程:指列入本合同必须完成的全部工程。
(9)主体工程
A、土地平整工程;
B、农田水利工程;
C、田间道路工程。
(10)临时设施:承包单位为完成本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前维护所需设置的全部设施。
(11)施工图纸:指设计单位在技施设计阶段应提供的图纸,包括经监理单位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和补充图纸。
(12)合同价格:指合同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单位的。
(13)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都其他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第2条 承包方式
(1)以 方式结算支付。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按本合同条款第11条规定执行。
(2)承包方式
第3条 甲方代表
(1)在履行全合同过程中,甲方代表有权做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决定,有权为此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对此,承包单位不应拒绝。但因甲方代表前述指令错误给承包单位造成的直接损失,承包单位有权提出索赔和工期顺延。
(2)甲方代表有权对监理单位所做出的有关工程质量和计量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监理单位未能否定的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如工程质量、工程材料质量、工程计量、工程变更等,甲方代表在事后仍有权予以否定,直至发布停工、返工通知以及拒绝确认工程计量。
第4条 转包与分包
承包单位不得将本合同转让,不得将主体工程整体转包,承包单位也不得将建设单位指定的不能分包的项目分包出去。非主体工程如要分包,则承包单价必须提供分包单位承包能力的证明,事先征得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同意,且分包单位必须具有法人地位。
第5条 合同的范围
本合同包括: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包括承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 验收前维护,其中包括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手段与临时设施。
第6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合同条款
(5)施工招标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报价汇总表
(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合同履行中,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分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的解释时,按合同条款的第40条关于纠纷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7条 合同双方义务与责任
建设单位的义务与责任: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发布开工通知;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点实施监理;开工前 天完成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培青,向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用地;开工前 天向承包单位移交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开工前 天提供施工图纸 份;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以及完成其他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承包单位的义务与责任: 年 月 日前向建设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 万元;开工前 天进驻工地;对监理单位提出的任何工程变更指令,必须照办,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按照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对监理单位提出的任何施工缺陷,根据施工规程的要求予以修补或改建;开工后 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按合同规定,完成部份设计工作,绘制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按图施工;向保险公司投保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人身意外险、汽车保险、货物运输险、设备损坏险等由承包单位承担保费的保险;保证提供的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符合质量标准,提供的施工设备符合投标文件中填写报的型号和数量;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并报监理单位审批;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环境保护;尊重工程所在地人民的生活习惯,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保证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建成完工,并负责做好维修期(即缺陷责任期)内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直至最终验收合格;完工清场及撤离;建立各种用于本工程的规章制度;完成其他应由承包单位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8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和职责与权力:监理单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监理单位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但在行使下列权利时须得到建设单位的批准;工程的分包、工期的延长、工程的变更、增加或减少某一工程项目;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总监理工程师(下称总监):总监是监理单位驻工地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建设单位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单位,总监易人时应由建设单位及时通知承包单位。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单位。
监理人员:总监可以派出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单位。他们在授权范围内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监理单位的指示:监理单位的指示应盖有监理单位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上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承包单位收到监理单位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单位对监理单位的指示持有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监理单位研究后可做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单位。若监理单位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单位仍应遵照执行;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单位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 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单位未在 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单位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由监理单位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认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做出公正的决定。
第9条 书面通知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立即补发书面通知,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下,监理单位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和工程量完成情况表、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单项工程验收证书以及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签署的其他文件都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
第10条 图纸供应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单位所需主体工程的施工图纸,由设计单位通过监理单位提供。为工程施工实施所需的施工与安装图纸,则由承包单位根据施工图纸自行设计绘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批。
第11条 设计修改
监理单位在提供单项工程的施工图纸之后,倘因纯属设计方面的原因而需修改施工图纸时,应在该项工程开工前 天将修改后的施工图纸递交承包单位;倘因施工或自然条件的改变必须修改施工图纸,经和监理单位认可,设计单位应尽快予以修改,报经国土厅批准。
施工期间,监理单位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是合同文件的补充,承包单位不得拒绝。
修改的内容包括以下诸方面:
(1)工程量的增减;
(2)取消或增加某一工程项目;
(3)改变某些建筑物的结构形式;
(4)改变某些建筑物的形状、高程与位置或尺寸;
(5)其他的变更。
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工程量的变化,由双方协商。一般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其单价按报价表确定的单价不变,经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商定,报建设单位确认并出具证书,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按此执行。
由于设计修改而出现本合同工程量报价表中未曾出现的追加工程项目时,则该追加项目的单价由监理单位与承包单方根据预算定额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商定,经建设单位确认,同样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按此执行。承包单位不得以设计修改或工程量的变化为理由,改变其对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在确定追加工程项目单价时,材料价格应采用运达至工地的市场价,如双方对某一种材料的市场价格有争议时,建设单位有权联系材料供应商向承包单位提供此种材料,承包单位不得拒绝,且承包单位须自己直接向材料供应商采购,建设单位不参与材料采购。追加工程项目单价计算应采用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价格。
第12条 参观现场所获得的资料
承包单位参观现场过程中对了解的各种情况以及其它当地部门提供的参观资料,应做出自已的判断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接受任何附加条件。
第13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某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单位自行组织货源,并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承包单位与供货厂家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单位。
第14条 材质证明
工程所需的钢筋、水泥必须有材质证明,其各项指标应满足规范要求,如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中使用无材质证明的材料,监理单位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试验,并递交材料试验结果,试验所需费用应由承包单位承担。
第15条 测量放线
承包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批。承包单位应认真维护和管理施工控制网,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移交验收单位。
承包单位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所需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单位在监理人员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单位必须按监理单位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建设单位将不对上述指示所增加的复测工作另行支付费用。监理单位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单位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建设单位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进行本工程施工测量放样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份发生超过合同规定的位置、高程、尺寸、线型的误差时,承包单位均应按监理单位的通知进行修正,直到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修正误差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单位承担。
第16条 临时设施
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临时设施均应由承包单位按合同规定的区域负责设计、建设和维护。承包单位应按照合同计划及时将施工机械设备运到现场使用。承包单位所提供的主要施工设备、兴建的临时工程和运至工地的器材,应当为专供本工程的施工之用,如需调整,应取得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不得无理拒绝),否则将视为违约行为。
第17条 交通运输
承包单位的运输车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并按照道路桥梁的限制荷载安全行驶,服从检验和缴纳各种费用。
第18条 征地
工地规定范围内的征地(包括本合同规定的临时施工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征用。承包单位如需增加临时施工用地,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认可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征用,征地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如没有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占地,一切费用由承包单位自理。
第19条 工程进场及开工
本合同签署后,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组织施工设备、人员准时进场开始施工。承包单位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承包单位,工期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第20条 工程进度
承包单位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控制性进度,选择合适的施工程序与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实施进度计划,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按此编制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
为保证工程质量,并按时实现控制性进度,建设单位有权审核并评议承包单位递交的计划。
第21条 统计报表
承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按月、季向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递交合同完成情况的统计报表,月报表应于次月5日关报出,季报表应随同当季最后一个月月报表一起报送。
第22条竣工期限
本工程承包单位签收、监理单位发布开工令之日起,全部工程应在 个日历天内完成。
本工程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竣工,工程控制进度的实施应满足本合同规定的要求。
由于非承包单位的过失或建设单位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造成本合同规定的工程控制性进度廷误,则承包单位有权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核实,建设单位认可,工期可顺延,由此而引起承包单位的额外支付,经监理单位核实及甲方代表确认,承包单位可以提出索赔。由于承包单位的过失而造成工程的延误,经监理单位核实,承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交付违约罚金。
建设单位根据需要,要求承包单位提前竣工时,其所增加的费用和奖励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23条 工程暂停
由于承包单位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以致于继续施工会对本工程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时,监理单位有权下达书面“停工指令”。对此,承包单位不应拒绝,而应对已停工工程进行积极的维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争取监理单位尽早发布同意复工的指令,这种停工引起费用的增加和工期影响应由承包单位承担。由于非承包单位的原因,在建设单位认为必要时,应授意监理单位发布书面“停工指令”。对此,承包单位也应对已停工工程进行积极的维护,但是,由于这种停工引起的费用和工期增加,承包单 位有权提出要求补偿的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并出具补偿证书,作为合同文件和补充文件。
第24条 质量检查
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为此,承包单位应建立质量检验小组,确定专职质检员,进行工程质量自检,递送自检报告,送请监理单位复检。
承包单位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监理单位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一切检查,包括监理单位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要求提供试验样品、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单位的质量和检验所应进行的其他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单项工程或材料,监理单位有权拒发签证,直到下达“返工令”。除另有规定外,某个单位工程经监理单位全部复检合格后,监理单位可以出具单项工程竣工证书。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复验和签署,并不能免除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应负的合同责任。
第25条 材料试验
承包单位应根据监理单位的要求,向监理单位提供鉴定、测试本工程所用产品的质量指标,其指标应满足《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相关专业中工程的质量要求,并应配备工程质量检测所必需的仪器、材料试验器等。
第26条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艺
承包单位在本工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不能保证质量的工艺。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征。监理单位如发现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单位立即改用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各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单位应立即按监理单位的通知进行交换、更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承包单位使用的施工设施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有权要求
承包单位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单位应及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
由于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没有严格照图施工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单位可以随时发出采取措施补救,直至彻底消除工程的不合格部分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若承包单位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单位的上述指示,则建设单位有权委托其他承包单位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
第27条 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
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单位的自检确认具有覆盖条件后24小时内,承包单位应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验收地点、内容和验收时间,并附有承包单位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监理单位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指派监理人员到场进行验收,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技术条款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单位才能进行覆盖。
监理单位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的部位的验收,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派出监理人员到场验收时;应通知承包单位延期验收,或批准承包单位认真作好现场记录后自行覆盖。监理单位在按上两款规定覆盖后,如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单位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至重新检验,承包单位应遵照执行.但是重新检验结果表明,工程质量符合本合同规定,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如果检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则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承包单位承担。
承包单位未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到场,私自将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覆盖,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单位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监理单位确认该项工程质量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则应在检查验收结束后24小时内出具合格证书。对主体工程基础开挖及其处理的现场检查验收,需经监理单位确认,并在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本同规定后的24小时内出具合格证书,承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在未接到监理单位签发合格证书的情况下便自行覆盖,则承包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28条 安全生产
承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单位应设立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安合教育,教育本单位职工要文明施工,其他承包单位亦应遵守现场施工安全的规定。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须持有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单位有权随时检查承包单位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承包单位应对其工程以及管辖范围内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的安全负责,并负责做好其辖区范围内的工作场所和日常治安保护工作,应注意保护工地邻近建筑物和附近居民的安全,防止因施工措施不当使附近居民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承包单位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消防、防汛和防灾、抗灾等工作,按合同规定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的消防设施以及防汛物资的器材及救助设施。监理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正,若承包单位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则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由于承包单位管理不善,或因承包单位职工的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交通事故、设备和工程质量事故、工地火害以及其他人为事故,其全部责任均与建设单位无关,并由承包单位自己承担所有的工伤赔偿责任。
第29条 工程维护和保修
本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之前,承包单位必须负责对已完成工程进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并承担修复及费用,承包单位不得借故拖延修复工作;移交后承包单位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份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单位还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建设单位为止。如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按时验收,所需增加费用可共同商定。保修期内,承包单位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建设单位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日常雏护工作。承包单位则仍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为止;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以遭损坏,则承包单位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为止。监理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于承包单位施工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单位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确属建设单位使用不当或其他建设单位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修复费用。
工程保修期为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省国土资源厅竣工验收合格 个月内,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 天内,由建设单位授权予监理单位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单位。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可待承包单位按监理单位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均应对保修责任终止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保修金金额为工程总造价的3%,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 天内无息返还保修金。
第30条 竣工资料
本工程竣工收前,承包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需经监理单位审定,其内容包括:
施工日志
工程实施概况、施工总结及大事记;
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施工期的观测资料以及地基处理记录
工程图纸变更记录;
施工材料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试验报告;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及验收证书;
永久工程竣工图;
工程签证证书及工程质量保修书;
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未完成的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监理单位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相资料)以及其他应补充的完工资料。
第31条 验收和工期
1、交工验收与交工证书
承包位完成本合同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即可申请对本合同工程进行交工验收,向监理单位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抄送建设单位。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各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单位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已按第30条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已按监理单位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
监理单位在收到该申请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在14天内将审核意见通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不同意或推迟进行交工验收,但应在14天内向承包单位指出退还给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对上述报告中的任何一项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将监理单位要求修改补充的意见通知承包单位,并将其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到监理单位同意为止;监理单位审核后认为工程巳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或授权监理单位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单位;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交工日,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若监理单位确认承包单位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交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单位原因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但承包单位仍应执行监理单位在此后进行正式交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当正式交工验收发现工程未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单位应有责任按监理单位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的费用。
2、竣工验收
当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并合格通过交工验收后,承包单位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竣工验收由省国土资源厅主持,由各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竣工验收小组,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进行验收并做出综合评价。
3、施工工期:承包单位的施工工期计算为从开工之日起至交工日期。本工程的合同工期。为 日历天。
4、本工程要求按合同工期如期交工,若推迟交工交付使用,则每推迟一天罚款
元,但如遇以下情形可按监理单位的签证报甲方代表批准后顺延工期:①不可抗力的灾害;②连续降雨 小时雨量达 mm以上;③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④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设计工程量的 ⑤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⑥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建设单位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第32条 施工队伍的撤退
本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承包单位应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并需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为止: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掩埋或清除出场;临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按合同规定应撤离的承包单位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清除;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的排水沟均已按合同图纸要求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单位的指示予以清除。
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后 天内,除了经监理单位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监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并按技术条款的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单位进行完工清场以及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撤离、场地平整和环境恢复等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第33条 环境保护
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及人员的财产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承包单位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应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防止任意堆放弃渣影响周边的防汛及本工程其他承包单位的正常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应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以及周围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施工废弃物并运至指定地点,不能阻碍通道。
第34条 工程计量及竣工结算
本合同工程量报价表中所列的工程量,不能用最终支付结算的工程数量,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单位实际完成的并按本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及本合同单价表进行计量。
完成工程量的计量:承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合同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单位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派员与监理单位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承包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指派代表协助监理单位进行复核并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若承包单位未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单位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部分工程的准确工程量;监理单位若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单位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单位应遵照执行;承包单位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单位未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单位最终的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工程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计量方法:除合同别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方法应按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计量单位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竣工结算:工程交工验收通过后,承包单位应向监理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待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组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组意见及本合同有关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第35条誓付款办法
(1)工程就按每 月完成的工程量预验收、结算一次,承包单位应在每次预验收 日前向建设单位递交实际完成工程量阶段表,经监理单位签证后送建设单位支付。
(2)建设单位进行付款的依据是经监理单位签证的实际完成工程量阶段报表,以及在工程量阶段报表,经监理单位签证后送建设单位支付。
(3)建设单位按月拨付上 月签证工程量 %的工程款。
(4)工程全部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全部工程款的 ‰
(5)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 月后拨付剩余工程款。
(6)省国土资源厅验收不合格部分的工程款暂时不予支付,并直接从所剩的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中暂扣,直到该部分工程验收合格。
第36条 违约
1、承包单位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单位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属于承包单位违约。承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承包单位未经监理单位同意,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未经监理单位批准,承包单位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承包单位违反合同规定使用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承包单位原因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及完成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且未按合同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承包单位在保修期内未按合同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单位检验认为修复不合格而承包单位拒绝再进行修补。
承包单位发生上述的违约行为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承包单位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时限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如果承包单位拒绝接受改正,监理单位可采取暂停支付工程价款及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在监理单位发出停工整改要求后 天内,承包单位继续无视监理单位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建设单位可通知承包单位解除合同并抄送监理单位,并在发现通知 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单位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单位施工,但建设单位的这一行动并不免除承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应付的责任。合同解除后建设单位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单位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建设单位审批后支付:①承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已完成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他应得的金额;②承包单位已获得建设单位的各项付款金额;③承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他应付金额;④由于解除合同,承包单位应合理赔偿建设单位损失的金额。
2、建设单位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建设单位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属于建设单位违约。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点;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包单位提供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的施工图纸;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合同价款;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准任何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建设单位若发生上述违约时,承包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
第37条 合同变更
上述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在 天前通知承包单位,并对承包单位承担由
此引起的直接损失。
第38条 不可抗力的灾害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出现无法预料的不可抗力的灾害,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建设单位承包单位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台风、地震,由此造成承包单位的经济损失,建设单位须承担承包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 。但建设单位不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部分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39条 纳税
承包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承包单位应纳和税金包括在内的合同价格中,其税种和税额;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40条 纠纷解决
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发生合同纠纷时,一般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申诉方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工程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41条 法律
本合同双方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条例。
第42条 承包单位的合理化建议
本合同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对监理单位已提供的施工图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对施工图纸进行了切实可行的修改,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即可实施。
第43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合同生效: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他们的受权代表在协议书签字盖公章并经公证后生效。
合同终止:承包单位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建设单位,且保修期满,建设单位或被授权的监理单位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第三 技术标准、规范
1、《水利水电施工技术规范汇编(续编)》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17-90
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18-91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D50203-98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试行)建地[1995]3号
水利水电工程量计算规定DL/T5088-1999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条款(GF-2000-0208)
第三部分 投标文件的组成(格式)
一、 投标函投标文件:
二、 商务标投标文件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
投 标 文 件
( 本)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并盖章)
编制时间:
一、投标函投标文件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签字并盖章)_____
编制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函投标文件目录
1 投标函
2 投标函附录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投 标 函
致: {招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招标编号为 {招标编号} 的 {招标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RMB:¥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拟派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 。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 {工期} 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
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合同价款 %作为履约保证金和相应的低价风险金汇入招标人的基建专户。
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第15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 标 人: (盖章)
单 位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并盖章)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2、投 标 函 附 录
序号 | 项 目 内 容 | 合 同
条款号 |
约 定 内 容 | 备注 |
1 | 履约保证金 | 合同价款的(10)% | ||
2 | 施工准备时间 | 签订合同后(7)天 | ||
3 | 误期违约金额 | ( 500 )元/天 | ||
4 | 施工总工期 | (150)日历天 | ||
5 | 质量标准 | ( 合格 ) | ||
6 | 预付款金额 | 合同价款的(10)% | ||
7 | 进度款付款时间 | 签发月付款凭证后(14)天 | ||
8 | 竣工结算款付款时间 | 签发竣工结算付款凭证后(28)天 | ||
9. | 保修期 | 依据保修书约定的期限 | ||
投 标 人: (盖章)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_____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4、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 的 (姓名) 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签字) 性别 : 年龄:_______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并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明: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不必填写本授权委托书。
二、商务标投标文件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字并盖章)_____
造价工程师及注册证号(或预算员及证号):
(签字盖执业专用章或盖预算员章)
编制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 录
1 投标总价
2 投标报价编制说明
3 工程项目总价表
4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5 单价分析汇总表
6 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7 施工机械台班费汇总表
8 砼和砂浆材料价格分析计算表
9 单价分析表
10 设备清单计价表
11 人材机用量汇总表
12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表
13 低价报价说明和承诺书
14 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
1、投 标 总 价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总价(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 标 人:________ _(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字并盖章)_________
造价工程师及注册证号(或预算员及证号):
(签字盖执业专用章或盖预算员章)
编制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投标报价编制说明
一、编制依据
……………
二、材料基础单价
……………
三、取费标准
……………
四、
五、
六、
………..
投 标 人: (盖章)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3、工程项目总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 号 | 分项工程名称 | 金额(元) |
合 计 |
投标人: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4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工程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投标人: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5 单价分析汇总表
工程名称:
编号 | 项目 | 单位 | 单价 | 其 中 |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费 | 其它费用 | 其它
直接费 |
间接费 | 计划利润 | 税金 | 临时工程
摊销费 |
其它费用摊销 | ||||
投标人: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6 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工程名称:
编号 | 名称及规格 | 单位 | 预算价(元) | 其 中 | ||
原 价 | 运杂费 | 采保费 | ||||
投标人: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7 主要施工机械台班费汇总表
工程名称:
编号 | 名称及规格 | 单位 | 台班费 | 其中 | ||
一类费用 | 二类费用 | 三类费用 | ||||
投标人: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8 砼和砂浆材料价格分析计算表
工程名称:
编号 | 名称及规格 | 单 位 | 数 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投标人: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9 单价分析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定额依据:
工作内容: 单 价: 元/每单位 计量单位:
编号 | 名称及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 注 |
1 | 直接费 | |||||
1.1 | 基本直接费 | |||||
1.1.1 | 人工费 | |||||
1.1.2 | 材料费 | |||||
(1) | ||||||
(2) | ||||||
…… | ||||||
1.1.3 | 机械使用费 | |||||
(1) | ||||||
(2) | ||||||
…… | ||||||
1.1.4 | 其他费用 | |||||
1.2 | 其他直接费 | |||||
2 | 间接费 | |||||
3 | 利润 | |||||
4 | 税金 | |||||
5 | 临时工程摊销费 | |||||
6 | 其他费用摊销 | |||||
合价 |
投标人: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0 设备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特殊要求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投标人: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1 人材机用量汇总表
工程名称:
编号 | 名称及规格 | 单 位 | 预算价 | 用 量 | 备 注 |
投标人: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2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品、牌) |
规格型号
及特殊要求 |
单位 | 预算单价
(元) |
备 注 |
注:主要材料费用必须占全部材料费用的80%至90%。
投标人: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3 低价报价说明和承诺书
(招标人全称):
我司参加 工程的投标报价为:人民币 元(¥: 元),工程管理参考价为人民币 元(¥: 元),下浮 %降低成本的主要理由是:
并做出如下承诺:
工程质量达到合格要求;
工程施工工期保证在 日历天完成;
3、保证工程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003-11-24)要求安全施工;
4、我司的投标报价低于本工程管理参考价人民币 元(¥: 元),将用现金方式向招标人提交低价风险金。
以上承诺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愿接受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14 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如认为必要的)
………
投标人: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