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基土石方_203路基挖方

2024-12-05 7点热度 0人点赞

第203节 路基挖方

 

203.01 范围

本节工作内容为路基开挖和边沟、截水沟、排水沟以及改河、改渠、改路等开挖有关作业。

203.02 一般要求

1.在路基挖方开工前至少28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工程断面图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否 则不得开挖。

2.所有挖方作业均应符合图纸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 03395)的有关规定,并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施工。

3.挖方作业应保持边坡的稳定,不得对邻近的各种结构物及设施产生损坏或干扰,否则,由此而引起的责任应由承包人自负。

4.在开挖中出现石方时,承包人应测量土石分界线,经监理工程师鉴定认可后,分层进行开挖。如果出现零星石方,承包人应在事前量测石方数量,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能继续施工。

5.路基挖方材料应尽量予以利用,但不得重复计算利用材料的开挖数量。除图纸规定或被定为非适用材料外,不得任意废弃,并力争填、挖、借、弃合理。

6.如路床面开挖超过图纸或监理工程师规定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回填并压实。

7.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始终保证路基排水畅通。如因排水不当而造成工程损坏时,承包人应立即自费对其进行修补。

203.03 施工要求

1.土方开挖

(1)土方开挖应按图纸要求自上而下的进行,不得乱挖或超挖。无论工程量多大,土层多深,均严禁用爆破法施工或掏洞取土。

(2)开挖中如发现土层性质有变化时,应修改施工方案及挖方边坡,并及时报监理 工程师批准。

(3)如果在指定的弃土场不能满足弃方要求时,承包人应尽早重新选择弃土位置并相应修改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4)沿溪及沿山坡和其他按图纸规定不能横向弃置废方的开挖路段,承包人必须严格在指定的弃土场弃方。否则,承包人必须自费清除和移运到指定地点,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5)承包人必须注意对图纸未示出的地下管道、缆线、文物古迹和其他结构物的保护。开挖中一旦发现上述结构物应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且应停止作业并保护现场听候处理。

(6)居民区附近的开挖,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居民房屋及保证居民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为附近居民的生活及交通提供临时便道或便桥。

(7)土方地段的路床顶面标高,应考虑因压实而产生的下沉量,其值由试验确定。路床顶面的压实度应符合表203-1的要求。承包人应按〈〈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 051-93)重型击实法进行检验,如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进一步压实或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使之达到规定的压实度。

(8)当因气候条件使挖出的材料无法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用于填筑路基和压实时,承包人应停止开挖,直到气候条件转好。

2.石方开挖

(1)承包人应根据地形、地质、开挖断面及施工机械配备等情况,采用能保证边坡 稳定的方法施工。

(2)石方爆破作业应以小型及松动爆破为主,严禁过量爆破,并应在事前14天制定出计划和措施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采用大爆破施工。当确需进行大爆破施工时,承包人应严格按〈〈公路路基施工规范〉〉(JTJ 033-95)第6.3.14条规定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并于爆破施工前28天交监理工程师审批。

(3)承包人应就爆破器材的存放地点、数量、警卫、收发、安全措施及必要的工艺图纸编制报告,并应在爆破器材进入工地前28天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时将运入路线和时间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待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将爆破器材运人工地保管。

(4)承包人应确定爆破的危险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畜、建筑物和其它公共设施受到危害和损坏。在危险区的边界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建立警戒线和显示爆破时间的警戒信号,在危险区的入口或附近道路应设置标志,并派人看守,严禁人员在爆破时则不予计量。

(5)由于爆破引起的松动岩石,必须清除。当属于超挖工程量时则不予计量。

(6)石方路堑的路床顶面标高,应符合图纸要求,高出部分应辅以人工凿平,超挖部分应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材料回填并碾压密实稳固。路床顶面标高的允许偏差见表203-2。

3.非适用材料的处理

(1)当要求承包人在填方区挖除低于原地表面的非适用材料时(除本规范第202.03小节的要求外),其挖除深度及范围应由监理工程师确定。在挖除前,应测量必要的断面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2)路基挖至规定断面后,如仍留有非适材料,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宽度和深度继续挖除,并用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材料回填和压实到图纸规定或与其毗连路段相同规定的密实度。在回填前,应测量必要的断面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3)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许可,在暴露出的挖方是适用材料和非适用材料相混杂的挖方部分,应分别开挖、移运。适用材料供填方使用,且不应被非适用材料污染,已污染材料应按弃方处理。

(4)凡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在路基挖方或填方区内挖除的非适用材料,应按弃方要 求处理。

4.弃方的处理

(1)承包人在有弃方的路段开工前至少28天,应提出开挖、调运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该方案包括挖方及弃方的数量、调运方案、弃方位置及其堆放形式、坡脚加固处理、排水系统的布置以及有关的计划安排等。

(2)当弃土场的位置、堆放形式或施工方案等有更改时,必须在更改半不少于14天将更改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3)弃土堆应堆置整齐、稳定,排水畅通,避免对土堆周围的建筑物、排水及其它任何设施产生干扰或损坏,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否则,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自费处理。

5.边沟、截水沟、排水沟的开挖

(1)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开挖的位置、断面尺寸和沟底纵坡应符合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当其需要铺砌时,应按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增加开挖深度和宽度。

(2)在有超高路段的边沟沟底纵坡,应与曲线段前后沟底相衔接,不允许曲线段内侧边沟积水或外溢。

(3)路暂与路堤连接处,边沟应缓顺引向路堤两侧的自然沟或排水沟,勿使路堤附近积水,亦不得冲蚀路堤。

(4)开炸石质边沟、排水沟,应用小孔、少量炸药。超挖部分,要用小石块浆砌密实,沟底凸出部分,应予凿平。

6.改河、改渠、改路的开挖

按图纸所示的位置和断面尺寸进行施工。开挖出的土方除可利用的外,应按弃方妥善处理。

203.04 质量检验

1.基本要求

(1)路基的路床标高、宽度、线型及边坡坡度应符合图纸要求;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底无阻水、积水现象,具备铺砌要求;临时排水设施与现有排水沟渠连通,挖出的废方按指定的地点整齐堆放。

(2)石方边坡平顺稳定,无险石、悬石。

2.检查项目及标准

土方路基检查项目及检验标准见表203-1。

石方路基检查项目及检验标准见表203-2。

3.外观鉴定

(1)路基表面平整、密实,曲线圆滑,边线顺直。

(2)边坡坡面平顺稳定。

(3)边沟整齐,沟底无阻水或积水现象。

203.05 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路基土石方开挖数量包括边沟、排水沟、截水沟,应以经监理工程师校核批准的横断面地面线和土石分界的补充测量为基础,按路线中线长度乘以经监理工程师核准的横断面面积进行计算,以立方米计量。弃方运距在“技术规范专用条款”规定的范围内时为免费运距,超出“技术规范专用条款”规定的范围时,另计超运距运费按每立方米公里计量。

(2)挖除路基范围内非适用材料(不包括借土场)的数量,应以承包人测量,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的断面或实际范围为依据的计算数量,以立方米计量。

(3)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凡超过图纸或监理工程师规定尺寸的开挖,均不予 计量。

(4)石方爆破安全措施、弃方的运输和堆放、质量检验、临时道路和临时排水的维修等均不另计量,作为承包人应做的附属工作。

(5)在挖方路基的路床顶面以下,土方断面应挖松深300mm再压实:石方断面应辅 以人工凿平或填平压实。此两项作为承包人应做的附属工作,均不予计量

(6)改河、改渠、改路的开挖工程按合同图纸施工,计量方法可按上述(1)款进行。改路挖方线外工程的工作量计入203-1项内。

2.支付

(1)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并列入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细目的工程量,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为完成此项工程所必需的全部费用。

(2)土方和石方的单价费用,包括开挖、运输、堆放、分理填料、装卸、弃方和剩余材料的处理,以及其它有关的全部施工费用。

3.支付细目

见203.05 3.支付细目

细 目 号 细 目 名 称 单 位
203-1 路基挖方
-a 挖土方 m3
-b 挖石方 m3
-c 挖除非适用材料(包括淤泥) m3
203-2 改河 改渠 改路挖方
-a 开挖土方 m3
-b 开挖石方 m3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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