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节 工程管理
102.01 一般要求
1.开工报告
(1) 总工期开工报告:承包人开工前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机构的建立、质检体系、安全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劳动力安排,材料、机械及检测仪器设备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备情况等。虽有以上规定,并不妨碍监察院理工程师根招实际情况及时下达开工令。
(2) 分部工程开工报告:承包人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开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单,其内容包括:施工地段与工程名称;现场负责人名单;施工组织和劳动安排;材料供应、机械进场等情况;材料试验及质量检查手段;水电供应;临时工程的修建;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分部工程开工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开工。
(3) 中间开工报告:长时间因故停工或休假(7天以上)重新施工前,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中间开工报告。
2.工程报告单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有关不同项目和内容的工程报告
单供审批,报告单的主要项目为:各种测量、试验、材料检验、各类工
程(分工序)检验、工程计量、工程进度、工程事故等报告单;或监理
工程师指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报告单。
3.制定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计划
(1) 按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在签订人同协议后的28天内,应根据投标书确定的施工组织规划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编报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计划。其内容应包括详细的施工组织、现场布置、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资源(劳动力、机械设备、原材料)供应计划、资金流量计划、质检体系与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体系与健全保证措施等等。施工组织计划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如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计划不符合要求,应退回承包人修改完善。至符合要求为止。
(2) 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应采用关键线路法(CPM)或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其他方法。所提交的逻辑网络图、时标网络图、进度计划横道线图中的一切主要活动应与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一致。关键线路和与里程桩的相关联系必须清楚地标明。年度、月度的任务(工程量的价值)、资源需求及累计进度必须标注清楚。提交计划时,应将制订依据、逻辑说明、资金流量、资源提供柱状图表以及使用的输入数据的副本等一并提交。
(3) 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根据总体计划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与要求,及时提交年度、月度施工计划,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如果这些计划引起总体计划的必要调整和变动时,承包人应连同修订的总体计划一并提交。修订的总体计划应保证合同规定的总工期不变。
(4) 施工方案包括形象进度图(柱状图表)的资金流量表,如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应予以修改。即:
a.承包人改变了方案的逻辑线路或改变了其建议的施工程序。
b.施工期无任何理由产生延误。
c.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进度严重不符以及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修必时。
(5)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总体施工计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各分部工程的施工计划的
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计划,并在该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一式前14天报请监
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招待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
计划,若发现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应再次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职承包人
未按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或令其暂时
停工。
(6) 编制总体施工方案使用的全套软件应经监理工程批准,并向监理工程师提
交备份,以供执行合同时使用。编制施工方案柱状图表、资金流转表以及
提供软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即应被认为是包括在合同单
价之内,不另持计量与支付。
(7) 承包人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确保投入及时到位,监理工程师应依
据合同条款督促其实施。
102.02 分包、转包、劳务、人员培训
1. 严禁承包人转包和违规分包的工程行为。
2. 承包人应加合应加强合同允许的分包工程的管理。分包单位必须具备承担
相应工程的资质,并持有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发的分包
许可证。
3. 承包人应加强合同允许的劳务合作的管理。劳务人员应持有承包人项目经
理签发的劳务人员上岗证并加入承包人施工队伍班组从事施工,由项目经
理部的财务直接发放工资。
4. 承包人应加强现场施工人员(包括劳务人员)的岗位的工序教育,加强质
量、安全知识的岗位培训,做到人人重视质量、人人重视安全,做到科学
管理、文明施工。
102.03 施工测量、设计及放样
1. 承包人应检查工程原测设的所有永久性标桩,并将遗失的标桩在接管工
地14天之内通知监理工程师,然后根据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工程测设资料和
测量标志,承包人应在28天之内将复测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上述测量标
志经检查批准后,承包人应自费进行施工测量设计和补充测量,并在监理
工程师批准后,在工地正确放样。
2. 经过复测,对持有异议的原地面标高,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列
出有误的标高和相应的修正标高表。在监理工程师正确标高之前,对有争
议的标高的原有地面不得扰动。
3.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将施工中所有的标桩包括转角桩、中桩、桥涵
结构物和隧延的起讫点、控制点以及监察院理工程师认为对放样的检验有
及的标桩等,进行加固保护,并对水准点、三角网点等树立易于识别的标
志。承包人应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保护,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完整地
交监理工程师。
4. 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格式向监察院理工程师提供全部的测量标记资料,所
有测量标记应涂上油漆,其颜色要取得监理工程师同意,易于辨别。所有
标桩保护或迁移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因施工而引起的标桩变动所发生
的费用业主将不予以支付。
5. 承包人应按照上述测量樗资料自费完成全部恢复定线、施工测量设计和施
工放样。承包人应对施工测量、设计和施工放样工作的质量负责到底。
6. 承包人要求得到由监理工程师需要提供的测量资料时,应在3D前通知监理工程师。
7. 合同执行期间,当监理工程师需要时,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提供所需国
的辅助测量员、司仪员的助手,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8. 各合同段衔接处的测量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统一协调下由相邻两合同段的承包人共同进行,将测量结果协调统一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102.04 施工工艺图
1. 承包人应根据业主提供的图纸进行定线测量和编绘施工工艺图,以适应工
程管理需要,并将施工工艺图的一般要求,作为合同图纸部分的补充,送
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2. 所有施工工艺图都应与规范的规定、业主提供的图纸所标明的路线、纵
坡、断面、尺寸和材料要求保持一致。
3. 永久性工程的施工工艺图应包括:由于施工需由承包人提供的补充设计,
如细部布置图、装配详图、安装图、设备表和规范中专门规定必须在某一
工程项目施工前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的其他资料。
4. 承包人应提供模板设计并为水泥混凝土和各种结构的特殊要求而使用的木
笼、围堰、脚手架、临时支承系统、拱架模板以及施工用的监建工程的施
工工艺图。除合同中另有规定,木笼、围堰、脚手架、施工装配图、便桥结构施工工艺图,应由专业工程师设计,并有其签字和盖章。
5. 承包人应在相关工程开工前不少于28天,将此工程的施工工艺图报监理工
程师审批,以保证按时施工。
6. 施工工艺图应符合A3图纸的标准尺寸。每张图和计算表都应标有项目编
号、名称及其他注解。承包人至少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3套图纸,监理工
程师应将其中一套用于修改或加必要的注解后,退还承包人。同样程序也
适用于此后的提交手续。
7. 提供施工工艺图所需费用,应在图、纸所属具体项目的合同价格之中,不
再另行支付。
102.05 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
1. 承包人开工前,必须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071—98)的规定,并结合工程特点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现场质量检查、质量验收资料按划分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归纳收集,现场质检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复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2. 承包人应通过组织度验路、试验工程,总结施工工艺,指导规模生产。分
项工程施工实行现场标示牌管理,标示牌上注明分项工程作业内容、简要
工艺和质量要求、施工及质量负责人姓名等。
3. 承包人应按规定随时将对材料及工程质量的检验与试验报告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查,还应采有质量动态管理方法,随时将检测结果、取样地点、试验项目、试验方法、试验员姓名、试验结果,及合格与否的评定意见输入计算机,建立工程质量数据库,并将各项试验结果逐日绘制工程质量指标管理图,同时随施工的进展分阶段绘制施工质量直方图和正态分布曲线,送监理工程师审查。
4. 当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后,承包人应在7天内提供工程各部分的书面施工方
法和说明及有关特殊工程施工工艺图。若7天内没有提供,监察院理工程师
按照合同条款第40条可以责令承包人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
直到承包人圆满提供上述文件为止。
5. 本条款内提供施工方法和说明的费用,已包含在相应的永久性工程项目之
内,业主不再另行支付。
102.06 材料
1. 质量要求
(1) 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含半成品、成品),都有必须是符合本规范规定的
合格材料,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在材料的订购或自采加工之前,应
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必要时应附有材料的样品及其材质和使用的有关说
明。
(2) 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均应按规定进行抽检、试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
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3) 凡本规范未涉及而工程又需要的某些材料应符合监理工程师指示的质量要求。
(4) 没有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采用任何替代材料。
(5) 监理工程师对料源送检材料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材料都合
格,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使用此料源不合格的材料。
(6) 任何工程凡使用了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材料,不论该工程正在进行或已完
完成,均应由承包人自费拆除并重建。
2.搬运与贮存
(1) 各类材料的搬运方式,均应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坏、环境不受污染。用车辆运
输集料时,应防止运送途中集料漏失的离析。
(2) 材料堆存以前,承包人应清理、整平、硬化、围砌全部堆存场地。
(3) 材料有采用分类堆放的贮存方式,石灰、粉煤灰等到粉质材料应有遮盖。应
保证其质量的完好并适应工程进度的要求,同时应不污染环境,以便于检
查。
(4)除非监理工程师准许,材料不应贮存于公路用地范围内。
3.取样与试验
(1) 材料的取样与试验频率应符合本规范中各章节的规定。所有取样应在监理工
程师在场情况下进行,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准许。
(2) 试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在现场的试验室进行,监理工程
师另有规定除外。
(3) 试样取用的材料,其费用应已包括在有关工程项目的单价内。
(4) 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的试验与取样提供方便,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102.07 进度照片与录像
1. 承包人应为(间隔不多于1个月)向监理工程师提供表明时间和工程进度记录
取的彩色照片副本两份,并附有详细文字的说明和足够的数据和记录,以表明
工程的确切位置和进度。彩色照片的尺寸应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关健性的施
工程序承包人应用摄像机拍制录像。
2. 承包人应提供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相册,以供贴片之用,这些彩照及承包人拍
摄的录像带应是业主的财产。
3. 承包人提供经监理工程彩照的相册以及录像带的费用应包含在相应的工程项目
之内,由承包人支付,业主不再另行支付。
102.08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
1. 承包人应自费保管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
工程的记录(包括资料、设备的来源),以备需要评定工程进度的工程质量时
查阅。
2. 当分部工程完成时,承包人须按竣工文件编制要求,将上述原始记录、施工记
录、进度照片、录像等资料编订成册,并复印2份,提交监理工程师。其中业
主和监理工程师各保存一份,原始资料由承包人保存。
3. 承包人须按交通部[1995]1081号文发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卢办法》的规定编
制交工验收所需的竣工文件6套,包括竣工图表的设计、施工文件两部分。该
文件应在交工验收前56天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
102. 09关于程附近建筑物和财产的保护
1. 业主负责对公路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的建筑物及其它的设施的拆迁工作。但工
程开工之前,承包人仍应向有关部门调查现有地上和地下公共设施的现状,并
进行适当的测量。
2. 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附近不需拆迁的建筑物、
地上或地下的管线设施、水力设施、道路、铁路、河道、树木、光缆及通讯等
及其它财产免遭损坏,否则,造成损失的责任有承包人自负。
3. 若在施工期间新发现需拆迁的结构物或地下管线,承包人应及时探明具体位置
和现关并查明该设施的所有者或产权管理部门,同时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并按
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办理。
4. 承包人在靠近上述某个公用设施处进行开挖、拆除作业时,应事先通知当地有
关产权管理部门,并应在产权部门的代表在场时进行作业。
5. 在挖方及拆除作业时,承包人应采取支撑或防护等措施,避免损坏附近建筑物
和影响财产的安全。
6. 如果由于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施工造成述建成筑物或设施受到影响或损
坏,承包人应自费负责修复或赔偿。
102.10 线外工程
由于工程施工,破坏了沿线的原有道路、公共设施、排灌系统及其它设施。对受干扰或补破坏工程和设施的重建、改建或移位,以及未包含在本合同或责任范围内的工程,均被列为线外工程。在合同执行期间,业主如委托当地政府部门或其它人员进行线外工程施工,这些当地部门或人员应被认为是合同条款所述的“其他承包人”除按合同条款规定执行外,承包人应通过监理工程师的联络与线外工程施工的其他承包人在工程计划、施工程序、施工现场的占用等方面进行协调,以确保尽量减少各方面的互相干扰。承包人上述合作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102.11环境保护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及本规范第907节的有关规定。承包人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工程范围以外的土地及植被应注意保护,并应保证业主避免由于污染而承担的索赔或罚款。
2.承包人生产、生活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并接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3.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加强环保意识、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
为此,承包人应使施工场地砂石化或保持经常洒水,使得施工场地旁的农田作物
绿叶无扬尘污染。
4.沥青混合料应集中场站搅拌,其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
准》(CB 4916—85)中的一级标准的规定。搅拌场站必须设在离开居民区、学校
等环境敏感点300m以外的下风向处,且不能采用开敞式或半封闭式沥青加热融
化作业。
5.承包人应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将施工噪声控制到最低程度。当施工工地距居民住宅区距离小于150m,承包人不得在夜间安排噪声很大(55dB以上)的机械施工。
6.承包人应及时处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运至监理工程师及当地环保部门同意的指定地点弃置,应注意避免阻塞河流和污染水源。如无法及时处理或运走,则必须设法防止散失。
7.承包人应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污水或废水,集中处理,经检验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88)环保标准后,才能排放到河流或沟溪中。承包人不得将含有污染物质或可见悬浮物质的水,排水河流、水域、或灌溉系统中。承包人的排水不得增加河流或水域中的悬浮物,或造成河道冲刷、水流污染。
8.保护农田排灌系统。当路线经过农田灌溉区域时,承包人在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
临时措施以保证不影响或中断农田的排灌作业。修建的临时设施应保证施工不影
响当地农田的高峰排灌作业。在软土地区施工时,应注意路堤沉降对水源和排灌
系统的影响。
承包人应根据路线经过水田地区的情况,拟定需采取的措施,确定设计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对他所采取的临时措施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措施不力,给当地农民造成损失,承包人应负责予以赔偿。
9.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扬尘、排污、噪声、材料漏失等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
成的损失应自负。
102. 12交通流计划和控制
1. 承包人在安排和组织施工时,应注意尽量减少各种车辆之间与施工现场的干扰。为此,承包人应适当地考虑便道的位置和通行能力。
2. 已有的各种道路应该向施工车辆开放。按照计划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可以设置支线。在需要调节交通流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向公共交通开放本工程的一部分,并且应该设置适当的照明、警告信号和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还应该采取预防措施以保护本工程和公众的安全。
3. 当工程施工可能会对道路交通产生干扰时,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路障、警告信号等。
4. 承包人在收到开工令之后的49天以内应制定一份详细的交通流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这个计划应说明:现有各种等到级道路和河流的交通流量和通行能力;临时道路、桥梁和码头的修建计划;对现有道路、河流和临时道路、码头构成的交通网的通行能力和流量分析;施工材料的运输量和运输计划以及防止交通堵塞的措施。交通流计划应避免在运输高峰期间进行本项目的高峰运输。
5. 交通流计划应考虑充分利用当地河道的特点,尽可能多地安排水路运输。在通航水域中施工,承包人应设置导航和通航标志。
6.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照交通流计划安排本项目运输,并在必要时请求监理工程师召集有当地交通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讨论和修改本计划。承包人使用当地的交通设施时,应按规定交纳过路、过桥费。
7. 承包人编制交通流计划及采取相应措施等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
102.13安全保护措施与事故报告
1. 一般要求
承包人除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及《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指导安全、健康与环境卫生方面的法规和规范,并应提供相应的安全装置、设备与保护器材及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保护现场施工和监理人员的生命、健康及安全。
2. 安全员
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常设一名专职安全员,该专职安全员应以过培训具有担任安全工作的资格,且熟悉所施工的工作类型。其工作任务,包括制定健康保护与事故顾防措施和个人检查,查看所有安全规则与条例的实施情况。驻地管理人员一律佩证上岗,佩证内容有姓名、职务和本人像片,安全员的佩证为红色以示醒目。
3. 安全标志
(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现场周围配备、架立并维修必要的标志牌,以为其雇员和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2)标志牌应包括:
a. 警告与危险标志;
b. 安全与控制标志;
c. 指路标志与标准的道路标志。
(3)所有标志的尺寸、颜色、文字与架设地点,均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
4. 事故报告
(1)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危害工程安全、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事故时,承包人除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以外必须立即堑停此项目和与之有关的项目的施工。
(2)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再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应按照交通部[1999]90号文附件《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a 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
b. 一般质量事故:承包人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
c. 重大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2h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站,并在12H内报出公路重大质量事故报告。
(3)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a.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建设、设计、 施工、 监理等单位名称
b.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C.事故发生的原因的初步判断
d.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e.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象等直接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5)监理工程师视察了事故现场后立即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指示消除事故产生的危害和影响,并查明事故原因以后的7天之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事故报告和阶段性开工报告,内容包括人员的伤亡情况、时间损失、处理结果以及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详细资料等。若事故原因迟迟未能查明,监理工程师认为事故隐患未消除时,监理工程师可以不批准开工,直至事故原因查明并采取补救措施为止。上述事故的责任和费用按照合同条款处理。
5. 炸药的使用
(1)进行爆破作业时,承包人应使用标准的爆炸警告信号(此种信号应事先取得书面批准),并应对人员、本工程及所有财产采取一切防护措施。承包人应对爆破引起的任何人身伤亡和造成的工程或财产的任何损害单方面负责。
(2)炸药库的位置与设计、炸药运输方法、炸药的管理使用以及防止事故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等,都应符合国家的法定规章的规定。
6.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因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等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
102.14 计量与支付
1. 计量
(1)102.08小节的工作内容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以总额计量。
(2)102.11小节的工作内容包括施工场地砂石化、控制扬尘、降低噪声、合理排污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作业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后以总额计量。
2. 支付
102—1项在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一次支付。
102—2项费用每三分之一工期支付总额的30%。交工证书签发之后,支付总额的10%。
3. 支付细目
细目号 细目名称 单位
102—1 竣工文件 总额
102—2 施工环保费 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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