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节 临时工程与设施
103.01一般要求
1. 临时工程与设施应包括为实施永久性工程所必需的各项相关的临时性工作,如:临时道路、桥涵的修建与维护;临时电力、电讯线路的架设与维护;临时供水、排水系统的建设与维护以及其他相关的临时设施等。承包人应按不同的类型和需要,对临时工程与设施进行设计。
2. 承包人在进行临时工程与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时,应遵守当地运输管理、公安、供电、电信、供水、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
3.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按本节提供的全部临时工程与设施的费用,应被认为已包括了有关永久工程中所需要的所有临时工程与设施的全部费用。
4. 承包人应将临时工程的设计与说明书以及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的详细图纸,在开工前至少21天报监理工程师审批。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在现场开始进行任何临时工程的施工。
5.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临时工程和设计图纸后的7天内完成审批并通知承包人,这种批准是对于该项临时工程与设施开工的书面同意。
6. 各项临时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应取得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及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并取得书面协议。监理工程师将据此作为审批开工的条件。
7. 除非另有协议,当永久性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移去、拆除和处理好全部临时工程与设施,并将临时工程所占用的区域进行清理或恢复原貌后,报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103.02临时设施
1. 供电
(1) 承包人应对本工程的实施与维修所需全部电力(包括提供监理工程师驻地的用电)的供应与分配作出配置。此外,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发电机组,作为后备电源,以保证电网停电时以继续进行施工。承包人应负责安装、联接、操作、维修、燃料供应等,直至交工证书签发之日止。
(2) 承包人应将拟议的发电与配电系统的说明与图纸,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3) 承包人的电力安装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电力标准,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标准。
(4) 承包人应在业主的协助下负责就建立临时电力系统同当地政府和电力部门联系并取得批准。承包人应负担此项修建、安装和维修的费用,并向供电管理部门缴纳有关费用。
(5) 本工程交工时,承包人应将所安装的发电与配电系统(监理工程师驻地除外)全部拆除,但在交工前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2. 电信设备
承包人应在业务协助下负责就建立临时电信系统同当地政府和电信部门联系,并取得批准。承包人应负担因建立临时电信系统所发生的有关修建、连接、安装和维修费用,并给有关管理部门缴纳有关电信费用。本工程交工时,承包人应拆除临时电信的所有设施,但在交工前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3. 供水
(1) 承包人在实施和维修本程期间,应负责提供、安装和保养全部施工和生活用水(包括监理工程师驻地用水)设施,并保证按施工用水要求和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持续不断地供水。
(2) 承包人应将拟议的供水系统的说明与图纸,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3) 本工程交工时,承包人应将临时供水系统全部拆除,但在交工前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4. 污水与垃圾处理
(1) 承包人应负责安装、维修和管理临时排污系统,用以排放全部施工和生活污水和废水。
(2) 排污系统的设置说明及图纸应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时还应获得当地政府的水利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认可。其设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且不妨碍当地排水和灌溉作业。
(3) 承包人应收集和处理所有工作区域的垃圾,直到工程交工为止。
(4) 承包人应提供工地污水处理与清洁工作所需的全部设备和劳力。
(5) 工程交工时,承包人应将其排污设施全部拆除,但在交工前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103.03临时道路、桥涵
1. 一般要求
(1) 承包人应将拟修建的临时道路和桥涵的详细设计与说明,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
(2) 修建的临时工程应包含设置标志、护栏、警告装置以及其他工程安全设施。临时道路、桥涵的标准,应不低于现有道路、桥涵的标准,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准许,临时道路、桥涵的宽度应不小于现有道路、桥涵的宽度。
2. 临时道路、桥涵
(1) 本工程的施工与现有的道路、桥涵发生冲突和干扰之处,承包人都要在本工程施工之前完成改道施工或修建临时道路。临时道路应满足现有交通量的要求,路面宽度应不小于现有道路的宽度,且应加铺沥青面层。
(2) 如果承包人利用现有的乡村道路作为临时道路,应对该乡村道路进行修整、加宽、加固及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方可通行。
(3) 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配备人员,对临时道路进行养护,以保证临时道路和结构物的正常通行。
(4) 工程结束时,除监理工程师另有批准外,应将临时道路和结构物做一次全面维修保养,恢复原有的交通标志。凡因施工需要而临时增加的设施均应拆除,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
103.04临时有地
1. 临时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办公和生活用地、仓库与料场、预制场地、借土场、工地试验室及临时道路用地、临时堆土场等,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制定临时工程用地计划表报监理工程师转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2.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地用地使用前的状况。未经审批的占地和超过批准占地使用时间的占地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03.05计量与支付
1. 计量
(1) 临时道路、供电设施、电讯设施及供水与排污设施的修建、维修及拆除等临时工程,根据施工过程中已完成的经监理工程师现场验收合格分别以总额计量。
临时工程用地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以平方米计量。
(2) 为完成上述各项设施所需的一切材料、机械设备、人员及此有关的一切作业均不另行计量。
2. 支付
临时工程完工后,由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所报总额80%,应在第1次至第4次进度付款证书中,以4次等额予以支付;所报总价中余下20%,待交工证书颁发后支付。
3. 支付细目
细目号 细 目 名 称 单 位
103—1 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的养护费) 总额
103—2 临时工程用地 m2
103—3 临时供电设施 m2
-a 设施架设、拆除 总额
-b 设施维修 月
103—4 电讯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 总额
103—5 供水与排污设施 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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