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适用于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机构、个人,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机构、开发机构和相关的培训机构也可参照使用。
- 为了提高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水平,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以利于促进信息系统工程的顺利实施,编制本规范;
- 本规范所指的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等项目的新建、扩建和升级工程;
-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工作主要包括五项控制、两项管理和一项协调。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系统安全控制、知识产权保护控制;合同管理、文档管理和组织协调;
- 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信息系统建设单位签订书面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信息系统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系统安全、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与工程实施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 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 监理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内部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
-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下列标准及规范所包含的条文,经本规范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发布时下列标准及规范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及规范都有可能被修订,本规范要求使用下列标准及规范的最新版本。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 京信息办[2002]67号,《北京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 GB 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 GB/T 11457-1995 软件工程术语
- ……
4.1
建设单位
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法人以及为实施工程项目而设置的管理机构。
4.2
监理单位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信息行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为建设单位提供信息工程监理服务的单位。
4.3
承建单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实施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承建单位根据工程实际可实行工程分包。
4.4
工程分包
根据工程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的认可,承建单位可以将其实施工程的一部分或部分设备按有关规定分包给相关的企业,并应由承建单位与其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4.5
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派驻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4.6
总监理工程师
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总负责人。
4.7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行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的代表人。
4.8
监理工程师
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人员。
4.9
监理员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信息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4.10
信息安全监理工程师
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工程全过程的信息系统安全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人员。
4.11
监理规划
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4.12
监理实施方案
根据监理规划,由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具体的信息系统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4.13
工程例会
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 “五控两管一协调”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4.14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的实施方案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4.15
工程量核定
根据设计文件及工程实施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建单位申报的已完工程的工程量进行核验的监理活动。经监理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是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4.16
现场督导
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作程序的实施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4.17
巡检
监理人员对工程合同涉及的实施过程的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活动。
5.18
监理测试
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建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测试活动
监理单位执行信息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时,必须建立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工作地点。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实施工期和实施环境等因素确定。
监理单位应于监理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监理人员包括:
a)总监理工程师(简称总监);
b)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要时配备);
c)信息安全监理工程师(可以由监理工程师以上的人员兼任);
d)监理工程师;
e)监理员和其他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在监理过程中保持稳定;必须调整时,应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项目监理机构的其他人员可根据项目进展的需要调整;均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
-
- 对信息工程监理合同的实施负全面责任;
- 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监理单位报告工作;
-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
-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的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进行调换。
- 主持编写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审批监理实施方案;
- 主持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主持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组织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重要文件和指令。
- 审定承建单位的开工报告、系统实施方案、系统测试方案和进度计划。
- 审查承建单位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进行竣工预验收,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文件》。
- 审核签认子系统工程和单元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
- 主持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 审批承建单位的重要申请和签署工程费用支付证书。
-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 调解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 负责指定专人记录工程项目监理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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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
-
-
-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 主持编写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审批监理实施方案;
-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文件;
- 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 调解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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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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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编制监理规划中本专业部分以及本专业监理实施方案。
- 按专业分工并配合其它专业对工程进行巡检、现场督导、监理测试或确认见证数据,负责本专业的测试审核、单元工程验收;对本专业的子系统工程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 负责审核系统实施方案中的本专业部分。
- 负责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 负责核查本专业进场设备、配件、材料的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实物的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有必要时对进场设备、配件、材料进行检验。
- 负责本专业工程量的核定,审核工程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日志、监理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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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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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编制监理规划中系统安全监理内容。
- 按专业分工并配合其它专业对工程进行巡检、现场督导、监理测试或确认见证数据,负责系统安全的测试审核、单元工程验收;对涉及信息安全的工程阶段验收提出意见。
- 负责承建单位提交的系统实施方案中有关系统安全内容的审核。
- 负责审核涉及系统安全的具体方案以及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 负责系统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施并做监理日记。
- 负责系统安全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监理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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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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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 检查承建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软、硬件设备、人力、材料、施工设备及其使用、运行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量核定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 按详细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对承建单位的实施过程或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安装、调试过程及测试结果进行记录。
- 担任现场督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本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 建设单位应提供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和生活设施等,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测试设备和工具。
- 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信息管理。
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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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项目概况;
- 监理范围;
- 监理内容;
- 监理目标;
- 监理依据;
-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 监理工作程序;
-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 监理工作制度;
- 监理设施。
-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方案。监理实施方案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监理实施方案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理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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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工程的特点;
- 监理流程;
- 监理的控制要点及目标;
- 监理方法及措施。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方案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本规范所指的监理阶段是从项目承担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开始,到完成系统质保期结束为止。主要包括四个阶段的监理工作:系统设计阶段、系统实施阶段、系统验收阶段、系统质保期阶段。监理的目标、方法和程序都体现在这四个阶段的监理工作中。
在监理工作的各个阶段必须严格审查关键性过程和阶段性结果,检查其是否符合预定的质量要求,而且整个监理工作中应该强调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事中监管和事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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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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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开始和监理工作的任何阶段开始之前,必须确定相应的进度安排,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严格审查工程进度,确保工程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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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本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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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审查和控制工程成本;在工程中若出现重大变更,必须严格审查,核定变更费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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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统安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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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安全是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是信息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项基本监理活动贯穿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通过专业技术和规范管理手段保证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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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保护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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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监理的整个过程中,对项目承担单位和承建单位有关方案、软件源代码及有关技术秘密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检查、监督和保护。
a) 设计阶段的监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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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书;
- 合同;
- 需求分析报告;
- 设计计划书;
- 系统设计方案等技术文档等。
- 设计阶段的监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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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文件审查
建设单位批准
符合
不符合
提出系统整改意见
监理签认
设计方案
审查
不符合
提出系统整改意见
监理签认
监理指令
符合
提出设计方案审查申请
审核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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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文档;
- 设计变更;
- 设计计划等。
- 设计方案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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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内容包括:
-
- 依据:
- 标书;
- 合同;
- 工程设计文件;
- 工程实施方案;
- 监理规划等。
- 程序:
监理审查
实施过程监理
符合
不符合
提出系统整改意见
监理签认
阶段验收
符合
不符合
工程实施申请
提出系统整改意见
监理签认
建设单位批准
监理指令
本条款中的软件系统是指计算机系统平台上的软件,一般通过定购获得。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软件开发工具、中间件等。
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本条款中的硬件系统是指计算机及外围设备。
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网络工程包括局域网、广域网以及相应的设施。
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本条款中的业务应用系统是指为用户定制、开发的业务应用系统,包括应用软件和专用设备。
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符合
符合
提出初验申请
初验申请审查
信息系统初验
符合
不符合
提出系统整改意见
信息系统试运行
承建单位提出终验申请
终验申请审查
不符合
提出系统整改意见
监理签认、建设单位批准
监理签认
初验审查
符合
不符合
提出系统整改意见
监理签认、建设单位批准
试运行审查
不符合
提出系统整改意见
监理签认
实施终验
当在收到承建单位的初验书面申请后,检查合同履行情况、系统建设期间产生的文件和技术文档是否完善、是否达到初验的要求。如果达到初验要求,由承担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承建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组成初验委员会,确定初验测试方案,并组织进行初验测试;听取各方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信息系统的运行情况,并对系统设计、施工和质量等方面进行审查和测试。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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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系统初验内容
- 协助承担单位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初验申请,如果符合初验条件,准备系统初验;否则,提出向承建单位系统整改意见。
- 由承建单位提出相应的初验测试方案;
- 同承建单位协商形成最终的初验测试方案;
- 协助承担单位、承建单位进行初验测试,并记录相应的初验测试结果;
- 会同承担单位和承建单位确定系统初验整改进度,重新进行相关的测试,直至问题的得到彻底的解决;
- 如果初验测试的所有测试内容达到测试要求,参与签署系统初验合格书。
- 信息系统初验的文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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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验开始前,承建单位应该提交初验申请书;
- 确定初验测试内容及测试指标;
- 确定初验测试方案;
- 记录各项初验测试结果;
- 出具初验测试报告;
- 必要时,出具系统整改意见;
- 签署初验合格书;
- 出具所有会议纪要。
初验结束后,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检查系统工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并对系统工作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对初验中未及时发现的问题进行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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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系统试运行监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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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助承担单位观察系统运行情况,记录系统运行时的异常现象;
- 将系统异常现象通知承建单位,并协助分析产生的原因;
- 协助承担单位审核承建单位提出系统试运行期间异常情况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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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系统试运行监理的文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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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监理日志中,记录系统运行状况;
- 提交系统试运行状况报告;
- 承建单位提出的系统试运行期间异常情况整改方案。
本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在收到承建单位的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后,检查合同履行情况、系统建设期间产生的文件和技术文档是否完善、是否达到竣工验收的要求。如果达到竣工验收要求,参与确定竣工验收测试方案,并组织竣工验收测试,听取各方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信息系统运行情况,并对信息系统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评价和测试。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并进行下一次验收。如果竣工验收合格,承担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签署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按照合同,支付承担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应的工程款。承担单位将固定资产交其系统运行维护部门统一保管,同时将与所在地区有关的文件材料交当地档案管理部门。
对于关键的信息系统工程,必要时可以将信息系统的竣工验收过程和系统运行资质评审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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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系统竣工验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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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助承担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机构;
- 协助承担单位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如果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准备系统竣工验收;否则,提出向承建单位系统整改意见;
- 协助竣工验收机构提出测试内容及相关指标(可以包括:系统的功能验证,性能测试,以及培训效果测试等),并由承建单位提出相应的竣工验收测试方案;同时确定承建单位所应该提供的文档清单;
- 协助竣工验收机构审查竣工验收测试方案的合理性,并同承建单位协商形成最终的初验测试方案;
- 协助承担单位、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测试,并记录相应的测试结果;
- 根据测试结果,提出测试报告,对竣工验收测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提交竣工验收整改意见书,并会同承担单位和承建单位确定整改进度表,重新进行相关的测试,直至问题的得到彻底的解决;
- 如果竣工验收测试的所有测试内容达到测试要求,承建单位提供的文档完整,合同其他条款得到明确的落实(例如:人员技术培训和其他优惠条件等),而且竣工验收机构讨论一致通过,则参与签署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书;
- 监理单位向承担单位提交所有监理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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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系统竣工验收监理的文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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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竣工验收开始前,承建单位应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书;
- 确定竣工验收机构组成名单;
- 确定竣工验收测试内容及测试指标;
- 确定竣工验收测试方案;
- 记录各项竣工验收测试结果;
- 出具竣工验收测试报告;
- 必要时,出具系统竣工验收整改意见书,同时承建单位出具系统竣工验收整改方案和系统竣工验收整改进度表;
- 签署竣工验收合格书;
- 提交监理总结报告;
- 提交所有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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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单位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规定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
- 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对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 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建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项目承担单位。
信息系统工程具有工程设计与实施难以分离、设计优化的活动贯穿于工程生命周期的全过程、工程实施地点分散以及信息系统工程合同多为包干合同等特点,故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管理,应有相适应的原则与措施。
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管理的原则为:事前预控、实时纠偏、充分协商、公正处理。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 工程设计单位对原方案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方案设计变更文件;工程承担单位或工程承建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工程承担单位转交原方案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信息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时,应按规定经有关单位审批。
- 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按照实施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做出评估:
1) 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2) 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3) 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 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工程变更单应符合附录C2表的格式,并应包括:
- 工程变更要求;
- 工程变更说明;
- 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
- 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
-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a)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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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实施合同规定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建设单位通报,并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 在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 在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b) 工程承包单位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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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工程承建单位要求暂停实施、且工程需要暂停实施;
-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 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实施的紧急事件或危及信息安全的事件;
- 项目实施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实施,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实施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工程承建单位继续实施。
- 由于项目实施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实施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工程承建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工程承建单位继续实施。
-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宜会同有关各方按照实施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 当承建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实施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可在收到承建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建设单位。当承建单位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 工程延期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7表的格式;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应符合附录B4表的格式;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应符合附录B5表的格式
- 项目监理机构在做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进行协商。
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
- 工程延期造成承建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本规范第7.5节的规定处理。
- 当承建单位未能按照实施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实施合同规定从承建单位应得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应依据下列内容:
当承建单位提出费用索赔的理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 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 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建单位的责任发生的;
- 承建单位已按照实施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索赔申请表,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
费用索赔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8表的格式。
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索赔,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
- 承建单位在实施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 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 承建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申请表;
- 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8.5.2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 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建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商;
-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实施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实施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建单位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建单位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的第(4)、(5)、(6)款的程序进行。
费用索赔审批表应符合附录B6表的格式。
- 当承建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做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与工程延期的批准联系起来,综合做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 由于承建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单位的额外损失,建设单位向承建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后,应公正地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进行协商,并及时做出答复。
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 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和取证;
- 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 在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
- 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实施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
- 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实施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实施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实施合同。
实施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
当建设单位违约导致实施合同最终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就承建单位按实施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进行协商,并应按实施合同的规定从下列应得的款项中确定承建单位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
由于承建单位违约导致实施合同终止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建单位的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
- 实施合同终止时,清理承建单位已按实施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得到支付的款项;
- 施工现场余留的材料、软硬件设备及临时工程的价值;
- 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该部分工程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
- 实施合同规定的承建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实施合同的规定,在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承建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原因导致实施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实施合同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工程监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 实施合同文件及监理合同;
- 监理规划;
- 监理实施方案;
-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 实施方案报审表;
-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令;
- 工程进度计划;
- 工程材料、软硬件产品、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 工程变更资料;
- 工程进度和工程款支付证书;
-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 监理工作联系单;
- 报验申请表;
- 会议纪要;
- 来往函件;
- 监理日记;
- 监理月报;
- 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等验收资料;
- 索赔文件资料;
- 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 监理专题报告;
- 监理工作总结。
工程监理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
- 本月工程概况;
- 本月工程计划进度;
- 工程进度控制:
- 本月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
- 对进度完成情况及采取措施效果的分析。
- 工程质量控制:
a) 本月工程质量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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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采取的工程质量措施及效果。
- 工程进度与工程款支付:
- 工程进度审核情况;
- 工程款审批情况及月支付情况;
- 工程款支付情况分析;
- 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 系统安全控制有关文档;
- 知识产权保护控制有关文档;
- 合同其它事项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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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变更;
- 工程延期;
- 费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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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监理工作小结:
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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