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规范和程序_黑龙江省工程建设监理规程__DB_23506–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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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监理规程

DB23/506–1999

1 总 则

1.0.1 为了进一步提高黑龙江省工程建设监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保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质量,特编制本规程。

1.0.2 本规程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总《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等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定。

1.0.3 本规程适用于黑龙江省辖区内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施工阶段(含施工招标、投标阶段及保修阶段)的工程建设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

1.0.4 施工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理建设单位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进行控制,对工程建设合同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工作关系的活动。

1.0.5 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是:

1.0.5.1 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1.0.5.2 国家、行业的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1.0.5.3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文件和设计文件;

1.0.5.4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1.0.5.5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0.6 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范围应与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相符,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专业监理人员应依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工程进度、技术复杂程度和合同的要求配备。监理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工作和管理制度。

1.0.7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关系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确定的。

1.0.7.1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1)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关系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

(2)监理单位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在监理业务活动中必须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3)监理单位是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的管理者,建设单位的意见和决策通过监理单位实施。

1.0.7.2 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

(1)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2)监理单位应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并维护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3)监理单位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技术标准,监理单位应拒绝签认承包单位工程进度款,要求承包单位整改、部分暂停施工、调整不称职人员,直至建议建设单位更换承包单位。

1.0.8 施工监理和基本准则是: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0.9 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10 施工招标投标阶段的监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2 术 语

2.0.1 监理单位

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监理服务的企业。

2.0.2 建设单位(业主)

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0.3 承包单位

依法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企业。

2.0.4 工程分包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的认可,工程承包单位依法将其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施工。工程分包应由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2.0.5 项目监理部

监理单位派驻监理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2.0.6 总监理工程师

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监理机构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的总负责人(简称为项目总监)。

2.0.7 监理工程师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在本省持证上岗的监理人员。

2.0.8 工程项目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

工程项目监理规划由项目总监组织编制,用以指导项目监理部全面开展监理业务的文件;监理实施细则是依据监理规划,针对某一具体监理工作的制定的监理文件。

2.0.9 三控制

三控制即: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控制。

2.0.9.1工程进度控制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对工程项目的进度实施情况采取审核、检查、比较以及进行协调、调整等一系列监理活动,督促承包单位按期竣工、交付使用。

2.0.9.2工程质量控制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质量的约定,对承包单位施工全过程质量实施控制的监理活动。包括对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的认定等。

2.0.9.3工程投资控制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现行定额等为依据,通过审核拨付款计划、处理工程变更和索赔、审核结算等的监理活动。

2.0.10旁 站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关键工序、重点部位施工作业进行连续监控的监理活动。

2.0.11巡 视

监理人员为控制施工部位的状态,用观察、量测、试验等手段对具体施工部位的质量、进度等进行监控的监理活动。

3 施工监理的前期准备工作

3.1 工程项目监理大纲及监理合同

3.1.1 工程项目监理大纲的编制

3.1.1.1 监理大纲是监理单位为承接某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而编写的技术文件。

3.1.1.2 监理大纲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监理目标、监理组织机构、监理计划及监理单位对类似工程的经验、监理单位能力、实力等。

3.1.2 工程项目监理合同的签订

3.1.2.1 监理合同应采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体制部门的统一文本格式。

3.1.2.2 监理合同具体条文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要求;合同约定价格应符合国家取费规定。

3.2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

3.2.1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

监理单位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时,必须建立项目监理部。

3.2.1.1 项目监理部应设置在工程施工现场或工程施工现场附近。

3.2.1.2 项目监理部的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满足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工程类别、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专业要求、建设工期、工程环境等要素的需要;项目监理内部的职能部门设置应符合精干、高效的原则,人员配置一般不得少于三人。

3.2.1.3监理单位应将项目监理部的机构组织形式和人员构成及职责于签订监理合同后十天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2.2 监理人员构成

3.2.2.1 监理人员包括: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3.2.2.2 项目总监一般应在项目监理过程中保持稳定。必须调整时,应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3.2.2.3 项目总监可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决定是否设置总监代表。根据项目进展需要调整现场监理人员,同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3 监理人员职责

3.3.1 项目总监职责

3.3.1.1 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实施负责全面责任,并定期向监理单位报告工作。

3.3.1.2 负责组建项目监理班子,明确项目监理部职能部门和监理人员的岗位责任,负责对现场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业务水平、工作作风的考核。

3.3.1.3 组织编制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并审核专业监理工程师所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组织、指导并检查项目监理工作,保证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的实施。

3.3.1.4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文件,下达指令。

3.3.1.5 审批、签署承包单位申请事宜和工程费用支付凭证。

3.3.1.6 组织编制并签发监理月报。

3.3.1.7 组织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在认定承包单位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并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后,督促承包单位办理工程交付。

3.3.1.8 组织整理工程项目竣工监理资料档案,对工程基础上的进度、质量、投资控制等工作做全面总结。

3.3.1.9 组织实施工程项目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3.3.1.10 就工程项目的主要监理工作和工程情况记监理日记。

3.3.2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3.3.2.1 编制各自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3.3.2.2 参与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措施。

3.3.2.3 负责现场监理工作的实施,确保控制目标的实现。

3.3.2.4 指导和检查监理员的工作。

3.3.2.5 记监理日记,整理内业资料。

3.3.2.6 向项目总监提供监理工作报告。

3.3.3 监理员职责

3.3.3.1 负责进场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等的质量检查。

3.3.3.2 对关键工序、重点部位实施现场跟踪监理。

3.3.3.3 工序间交接检查和验收。

3.3.3.4 负责工程计量、验方及签署原始凭证。

3.3.3.5 负责记监理日记,及时、如实填报原始记录。

3.3.3.6 及时报告现场发生的一切异常情况。

3.3.4 其它管理人员(信息、档案员)职责

3.3.4.1 负责工程项目有关信息的收集、汇总。

3.3.4.1 负责各种会议的记录和起草会议纪要。

3.3.4.3 负责文件的收发工作。

3.3.4.4 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及归档。

3.3.4.5 负责月监理工作量的统计、月报的起草并按时上报。

3.4 监理设施与设备

项目监理工科部应根据工程种类、规模、工程所在地环境条件,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需要的设施及设备。

3.5 熟悉施工图纸

3.5.1 项目总监应组织监理工程师熟悉施工图纸,了解工程特点,以及质量要求。

3.5.2 熟悉施工图纸时应核查的内容

3.5.2.1 施工图纸审批签认手续是否齐全,是还符合有关规定,设计文件是否完整,是否与图纸目录相符。

3.5.2.2 施工图纸规定的施工工艺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是否适用本工程。

3.5.2.3 施工图纸中有无遗漏,差错或相互矛盾之处(如各部分尺寸、标高、位置、地上地下之间、上下楼层之间、各专业之间等)。

3.5.3 监理单位将发现的施工图纸中的问题汇总并提出建议,通过建设单位书面提交设计单位。

3.6 编制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3.6.1 工程项目监理规划的编制程序和原则

3.6.1.1项目总监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组织监理工程师完成编制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工作。

3.6.1.2 监理规划的内容应针对性,做到控制目标明确、控制措施有效、工作程序合理、工作制度健全、职责分工清楚,对监理工作的实施有指导作用,可操作性强。

3.6.1.3 监理规划由监理单位总工程师审定批准后执行。

3.6.1.4 批准后的监理规划应分送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3.6.1.5 监理规划应有时效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视情况变化宜做必要的调整。

3.6.2 监理规划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3.6.2.1 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项目特征(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程类型、工程特点等。)

(2)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相关单位名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主要分包单位等。)

3.6.2.2 监理工作依据

(1)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技术标准;

(2)国家、地方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的规划;

(3)有关工程的勘测资料;

(4)设计文件;

(5)与工程有关各方的合同。

3.6.2.3 监理目标和范围

(1)监理工作目标(包括工程进度控制目标、工程质量控制目标和工程投资控制目标。)

(2)监理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

主要是控制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和投资,进行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3.6.2.4 监理措施

(1)组织措施

(2)技术措施

(3)合同措施

(4)经济措施

3.6.2.5 项目监理部的组织机构

(1)组织形式、职能部门设置和人员构成

(2)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

(3)监理人员的职责分工

(4)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安排

3.6.2.6 项目监理部资源配置一览表

3.6.2.7 监理工作管理制度

(1)信息和资料管理制度

(2)监理会议制度

(3)监理月报及工作报告制度

(4)其他监理工作制度

3.6.3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

3.6.3.1 对于大型工程或重要的工程项目,项目总监可根据需要组织监理工程师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以便更严格地对工程项目实施控制。

3.6.3.2 监理实施细则应经项目总监审定后执行,并送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3.6.4 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监理实施细则应重点编写如何确保监理目标的实现,应写明控制目标、关键工序、特殊工序、重点部位、关键控制点以及控制措施等。

4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4.1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4.1.1 参与设计交底

4.1.2 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4.1.3 查验施工测量放线

4.1.4 第一次工地会议

4.1.5 施工监理交底

4.1.6 核查开工条件

4.2 参与设计交底

4.2.1 设计交底由建设单位主持、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对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工程,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分段进行。

4.2.2 监理工程师通过设计交底应了解的基本内容:

4.2.2.1 建设单位对本工程的要求,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地形,地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等;

4.2.2.2 对基础、结构及装修施工的要求,对建材的要求,对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要求,以及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等。

4.2.3 设计单位对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图纸中的问题的答复,设计交底应有记录,会后由承包单位负责整理。

4.2.4 设计变更、洽商应经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签认。

4.3 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4.3.1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定程序

4.3.1.1 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在开工前填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并在自审手续齐全的基础上,报项目监理部审定。

4.3.1.2 项目总监组织监理工程师审定,总监签认同意,批准实施;需要承包单位修改时,应由项目总监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承包单位修改、修改后再报,重新审定。

4.3.1.3 对于重大或特殊的工程,项目监理部还应将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单位总工程师审定后再签发给承包单位。

4.3.1.4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经项目监理部审定后,承包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如须做较大的变动,必须经项目总监审定同意,对涉及增加工程措施费的项目要事前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4.3.1.5 规模较大、工艺较复杂的工程、群体工程或分期出图的工程,经项目总监批准,可分阶段报批施工方案。

4.3.1.6 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的分项、分部工程,承包单位应编制相应的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方案,报项目监理部审定。

4.3.2 审定施工组织(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

4.3.2.1 承包单位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组织机构和特种技术工种人员相应证件是否齐全;

4.3.2.2 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4.3.2.3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合理;

4.3.2.4 施工部署是否合理,施工方法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并具有针对性;

4.3.2.5 工期安排是否满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

4.3.2.6 进度计划是否保证施工的连续性和均衡性,所需的人力、材料、设备的配置与进度计划是否协调;

4.3.2.7 工程预算、技术措施费是否合理、准确,资金使用计划是否能保证工程进度;

4.3.2.8 安全、环保、消防和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3.2.9 季节性施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先进性;

4.3.2.10 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4.4 查验施工测量放线

4.4.1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4.4.2 承包单位应将施工测量方案、红线桩的校核结果,水准点的引测结果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报项目监理部查验。

4.4.3 承包单位在施工场地设置平面座标控制网(或控制导线)及高程控制网后,应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报项目监理部查验。

4.4.4 对承包单位的报验,监理工程师应进行必要的内业及外业复核。符合规定时,由监理工程师签认。

4.4.5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单位对红线桩、水准点、工程的控制桩等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有效。

4.5 第一次工地会议

4.5.1 第一次工地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在工程正式开工前进行。

4.5.2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由下列人员参加:

4.5.2.1 建设单位授权驻现场代表及有关职能人员。

4.5.2.2 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经理及有关职能人员,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

4.5.2.3 监理单位项目监理部全体监理人员。

4.5.3 会议主要内容:

4.5.3.1 建设单位负责人宣布项目总监并向其授权;

4.5.3.2 建设单位负责人宣布承包单位及其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部经理);

4.5.3.3 项目总监与项目经理相互介绍各方组织机构、人员及其专业、职务分工;

4.5.3.4 项目经理汇报施工现场施工准备的情况;

4.5.3.5 会议各方协商确定协调的方式,参加监理例会的人员、时间及安排;

4.5.3.6 其它事项。

4.5.4 第一次工地会议后,由监理单位负责整理编印会议纪要,分发有关各方。

4.6 施工监理交底

4.6.1 施工监理交底由项目总监主持,中心内容为贯彻项目监理规划。

4.6.2 参加人员:

4.6.2.1 建设单位驻现场代表及有关职能人员;

4.6.2.2 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及有关职能人员,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

4.6.2.3 项目监理部项目总监及有关监理人员。

4.6.3 施工监理交底的主要内容:

4.6.3.1 国家及地方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

4.6.3.2 阐明有关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4.6.3.3 介绍监理工作内容;

4.6.3.4 介绍监理控制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4.6.3.5 有关报表的报审要求。

4.6.4 施工监理交底可视工程进度及各方准备情况,与本规程4.5第一次工地会议合为一次进行。

4.7 核查开工条件

4.7.1 承包单位认为达到开工条件时应向项目监理总申报《工程开工报审表》。

4.7.2 监理工程师应核查下列条件:

4.7.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签发施工许可证;

4.7.2.2 施工组织设计已经项目总监审定;

4.7.2.3 测量控制桩已查验合格;

4.7.2.4 承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已建立;技术管理人员已到位;施工设备已按需要进场并安装;主要材料供应已落实。

4.7.2.5 施工现场道路、水、电、通讯等已达到开工条件。

4.7.3 监理工程师审核认为具备开工条件时,由项目总监在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上签署意见。

5 工程进度控制

5.1 工程进度控制的原则

5.1.1 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是建设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期目标。

5.1.2 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原则下控制进度。

5.1.3 应采用动态的控制方法,对工程进度进行主动控制。

5.2 工程进度控制的基本程序

承包单位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填写《施工进度计划(调整计划)报审表》

项目总监审批

承包单位编制年、季、月进度计划填写《施工进度计划(调整计划)报审表》

项目总监审批

按计划组织实施

监理工程师对进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

严重偏离计划目标

基本实现计划目标

项目总监指示承包单位采取调整措施

承包单位编制

下一期计划

5.3 工程进度控制的内容与方法

5.3.1 进度计划的编制

5.3.1.1 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在对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核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由项目总监编制工程进度总控制计划,报建设单位同意后,作为建设周期的总控制目标及承包单位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的依据。

5.3.1.2 承包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时编制施工年度进度计划、季度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并按时填写《施工进度计划(调整计划)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审批。

5.3.2 进度计划的审核

5.3.2.1 监理单位负责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季、月施工计划及相应的劳动力、施工机具设备、材料供应、设备订货及进场、资金使用计划,使其符合总建设周期的目标要求。

5.3.2.2 监理单位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 )月工程结算报审表》,确认月完成工程量,监督工程完成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5.3.3 进度计划的实施检查

5.3.3.1 发现工程进度严重偏离计划时,项目总监应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原因分析、研究措施,指令承包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5.3.3.2 根据检查的结果对工程进度进行评价和分析。

5.3.4 进度计划的调整

5.3.4.1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实际进度进行跟踪监督,并对实施情况做出记录。

5.3.4.2 召开各方协调会议,研究应采取的措施,保证合同约定目标的实现。

5.3.4.3 必须延长工期时,应由承包单位填写《施工进度计划(调整计划)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审核。经项目总监签认后上报建设单位。

6 工程质量控制

6.1 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

6.1.1 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6.1.2 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强化监理机构内部管理,提高监理人员素质;监督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并发挥作用。

6.1.3 坚持以技术标准为依据,尊重数据的原则。

6.1.4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对影响工程质量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进行全面质量控制,并做到控制在先,避免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6.1.5 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采取科学的手段和方法监督管理施工的全过程。

6.1.6 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部位加强监督管理。

6.1.7 坚持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不准在工程上使用。

6.1.8 坚持本工序未经验收或检验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6.2 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

6.2.1 建筑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质量控制基本程序

承包单位填写《建筑材料、半成品、构配件报验单》和《工程设备报验单》

不合格

方法

1审核证明资料

2到厂家考察

3进场材料检验

4进行验证复试

承包单位另选

监理工程师审核并在报验单上签署审查意见

承包单位使用

6.2.2 分包单位资格审查基本程序

选择分包单位

 

承包单位填写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监理工程师审查,签认审查意见

项目总监签署审查意见

不同意

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

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6.2.3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确认基本程序

6.2.3.1 分项工程质量确认基本程序

承包单位自检分项工程质量

承包单位填写分项《工程质量报验单》

 

监理工程师审查

不合格

 

合 格

 

监理工程师确认《工程质量报验单》

6.2.3.2分部工程质量确认基本程序

承包单位自检分部工程质量

承包单位填写分部《工程质量报验单》

附:质量评定表及相关保证资料

不合格

监理工程师审查

 

合格

项目总监确认《工程质量检验认可书》

6.2.4单位工程质量初验基本程序

承包单位自检填报

《工程质量报验单》

监理工程师核查

有缺陷

项目监理部签发《监理通知》

项目监理部进行竣工预验

 

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并填写《整改复查报审表》

项目监理部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四方初验并签署《竣工初验报告》

监理工程师在《整改复

查报审表》上签署意见

 

合格 不合格

6.3 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

6.3.1 核查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6.3.1.1 核查承包单位和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核查承包单位派出的项目经理部机构名单。

6.3.1.2 检查承包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6.3.1.3 查验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并存档备案。

6.3.1.4 督促各级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的配备。

6.3.1.5 督促项目经理部完备必要的检测、测量设备和物资保障。

6.3.2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

6.3.2.1 审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6.3.2.2 核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市场准入相关手续。

6.3.2.3 考察分包单位的经营信誉情况。

6.3.2.4 经审查合格,签认《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6.3.3 建筑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质量确认

6.3.3.1 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进行复试,并将复试报告、出厂质量证明及特殊行业要求的生产许可证等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填写《建筑材料、半成品、构配件报验单》。

6.3.3.2 监理工程师应对现场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形状进行检查,必要时抽样复试、对生产厂家进行考察。

6.3.3.3 审查混凝土、砌筑砂浆的配合比通知单。

6.3.4 签认工程设备报验

6.3.4.1 监理工程师应参与加工、供货厂家的考察与加工定货合同的签约。

6.3.4.2 供货单位应提供设备厂家的资质证明、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其进口设备的商检证明,由定货单位填写《工程设备报验单》。

6.3.4.3 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验、签认审查结论。

6.3.5 检查进场的主要施工设备

6.3.5.1承包单位主要施工设备进场调试合格后,填写《承包单位申报表(通用)》报项目监理部。

6.3.5.2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现场主要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并签认《承包单位申报表(通用)》

6.3.5.3 对需要定期标定的设备(如仪器、仪表等)承包单位应定期提供检定证明。

6.3.6 查验承包单位的测量放线(见本规程4.4)

6.3.7 审查主要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方案

6.3.7.1 项目监理部对于主要分项(分部)工程,季节性施工内容,特别是确定为质量控制点的工程内容,在工程施工前要求承包单位将施工工艺、质量保证措施、原材料使用、劳动力配置等内容编写专项施工方案,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

6.3.7.2 施工方案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由项目总监审定签发。

6.4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6.4.1 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建设施工进行巡视检查和旁站。

6.4.1.1 在巡视检查和旁站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先口头通知承包单位改正,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

6.4.1.2 承包单位应将整改结果填写在《整改复查报审表》中,报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查。

6.4.1.3 监理工程师复查合格,签认《整改复查报审表》。

6.4.2 隐蔽工程质量确认

6.4.2.1 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对隐蔽工程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报送项目监理部。

6.4.2.2 监理工程师应对《隐蔽工程检查记录》中报验内容进行复检。

6.4.2.3对隐蔽工程检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继续施工,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承包单位整改。

6.4.2.4承包单位整改后,经复检合格,由监理工程师签认《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并准予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6.4.3 分项工程质量确认

6.4.3.1 承包单位在一个分项工程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质量报验单》报项目监理部核验。

6.4.3.2 监理工程师对报验的资料进行核查,并到现场进行复检。

6.4.3.3 对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签认,并确认其质量等级。

6.4.3.4 对不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承包单位整改。

6.4.3.5 不合格分项工程经处理后,其质量等级应按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再进行确认。

6.4.3.6 建筑采暖、卫生、煤气、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安装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的签认,必须在试验、检测合格后进行。

6.4.4 分部工程质量确认

6.4.4.1 分部工程完成后,承包单位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结果进行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汇总确认。

6.4.4.2 由承包单位将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自评结果填写在《工程质量报验单》上,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由项目总监确认。

6.4.5 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事故,协助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6.5 工程竣工初验

6.5.1 当单位工程的各个分部工程已完成,并通过质量确认后,工程基本达到竣工条件时,项目监理部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整个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预验,对影响竣工验收的问题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6.5.2 对于需要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联动的项目,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进行试验;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阅试验报告,并对重要项目旁站监督;必要时应请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派代表参加。

6.5.3 项目总监组织竣工初验

6.5.3.1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自检合格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填写《工程质量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资料报项目监理部。

6.5.3.2 项目总监组织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核查,并督促承包单位完善。

6.5.3.3 项目总监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对工程初验,承包单位应对局部不合格处进行整修、直至符合合同要求后,由四方签认并由项目总监填写《竣工初验报告》。

7 工程投资控制

7.1 工程投资控制的依据

7.1.1 工程设计说明书、建筑、结构和安装等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

7.1.2 市场价格信息。

7.1.3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省、市结算文件等。

7.1.4 施工合同、合同变更、订货(设备)合同和附加协议等。

7.1.5 国家和黑龙江省、市颁发的有关文件。

7.1.6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认证书。

7.2 工程投资控制的原则

7.2.1 严格执行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合同价款支付办法。

7.2.2 在合同条款约定内,未经质量签认合格或有违约行为的,不予审核、计量和签单。

7.2.3 工程量的计量与工作量计算,应符合设计文件、有关计算规则和计费标准。

7.2.4 工程变更、合同变更和违约所引起的纠纷应采取协商的办法,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审核处理。

7.2.5 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审核,应遵照施工合同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7.3 工程投资控制的方法

7.3.1 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审核工程概(预)算书、施工合同。

7.3.2 审核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必要时制订各分部工程的资金使用计划。

7.3.3 通过事前控制分析,找出易失控工程投资的部分,提出工程投资控制要点加以防范。

7.3.4 检查已计量的工程量和工程款支付情况,根据实际发生值与计划控制值定期进行比较分析。

7.3.5 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及时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沟通信息,提出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的合理化建设。

7.4 工程量计量

7.4.1 工程量计量应每月一次,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台票25日。

7.4.2 承包单位每月26日前,根据已完工程量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质量标准,报项目总监审核。

7.4.3 对某些难以计量的工程量,应由项目总监会同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约定。

7.4.4 对施工图纸以外的工程量计量,监理工程师会同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实测实量。

7.5 工程款支付

7.5.1 预付备料款,承包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年度承包工程总值,提出工程预付备料款报告,经项目总监审核,建设单位预支付。

7.5.2 预付备料款的扣回,建设单位预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备料款,到工程中后期,应从每月工程价款支付中按比例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7.5.3 承包单位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已完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写《( )月工程结算报审表》、《工程款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

7.5.4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黑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等省、市(地)有关年(季)度结算文件、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7.5.5 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项目总监签发《( )月工程结算报审表》和《工程款报审表》,报建设单位支付。

7.6 竣工结算

7.6.1 单位工程竣工,经建设单位初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应向项目总监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监理工程师及时审核竣工结算。

7.6.2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经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认定后,项目总监签发竣工结算审查书,报送建设单位的承包单位。

7.6.3 建设单位按项目总监签发的结算审查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条款办理竣工结算有关事项。

8 合同及工程变更等事项和管理

8.1 合同管理的原则与方法

8.1.1 监理工程师应运用预先分析、调查的方法跟踪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违约事项的发生。

8.1.2 合同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应书面通知项目监理部。

8.1.3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条款,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和取证,并上报项目总监。

8.1.4 项目总监应根据争议情况,与双方协商后签发《监理通知》。

8.2 工程变更的管理

8.2.1 工程变更必须项目总监签认,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承包单位方可实施。

8.2.2 工程变更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单位填报《工程款报审表》、《现场签证报审表》,监理工程师审核后项目总监签认报建设单位。

8.2.3 工程变更,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后,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按正常支付办法办理工程价款支付。

8.3 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

8.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总监可以签发《工程停工通知单》。

8.3.1.1 由于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或应建设单位提出的合理要求,需要暂时停工,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项目总监签认;

8.3.1.2 为避免安全隐患发生、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时;

8.3.13 发生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

8.3.2 项目总监签发《工程停工通知单》前,应事先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

8.3.3 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单位应填报《复工申请表》,监理工程师审核,项目总监审批。

8.3.4 监理工程师对《复工申请表》的审查要求;

8.3.4.1 《复工申请表》填写是否齐全,签字、印章手续是否完备;

8.3.4.2 资料文件是否真实,齐全;

8.3.4.3 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提交;

8.3.5 项目总监应协同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好因工程暂停所诱发的各类问题。

8.4 工程延期的管理

8.4.1 项目总监对合同约定的由下列原因造成的工期延期给予受理;

8.4.1.1 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

8.4.1.2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8.4.2 工程延期发生后,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交有关工程延期报告的详细资料和有关文件。

8.4.3 工程延期发生后,项目总监应做好以下工作:

8.4.3.1 向建设单位呈报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延期报告;

8.4.3.2 对工程延期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补救措施;

8.4.3.3 在处理工程延期时,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采取措施。

8.4.4 最终的延期天数,与建设单位的协商后,项目总监签发《复工报审表》。

8.5 费用索赔的管理

8.5.1 索赔管理的主要工作:

8.5.1.1 对可能导致索赔发生的因素,要有充分的预测,提出控制要点和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索赔发生;

8.5.1.2 对发生的索赔要及时采取措施,尽可能降低损失及影响;

8.5.1.3 审核索赔报告,协调双方矛盾,参与索赔处理。

8.5.2 项目总监根据审核结果,经与索赔双方协商后,签发费用赔审批表。

8.6 合同争议的协调

8.6.1 合同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可书面通知项目总监。

8.6.2 项目总监收到争议通知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限内调查和取证,与双方协调后签发《监理通知》。

8,6.3 在项目总监签发《监理通知》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限内未对《监理通知》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执行。

8.6.4 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监理单位的协调意见时,可按合同约定条款提出仲裁或诉讼。

8,6.5 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总监有义务客观、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有关证据。

8.7 违约的管理

8.7.1 监理工程师对可能要发生的违约,应及时通知有关各方,防止或减少违约的发生。

8.7.2 已经发生的违约,项目总监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约定为标准,公正处理。

8.7.3 监理工程师应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处理违约方案。

8.7.4 按合同约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况时,项目总监可确认其违约;

8.7.4.1 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8.7.4.2 未按合同约定条款,向承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支付;

8.7.4.3 发生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

8.7.5 按合同约定,承包单位有下列事实时,项目总监可确认其违约;

8.7.5.1 不能按合同工期开、竣工;

8.7.5.2 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8.7.5.3 发生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

8.7.6 违约事件的处理:

8.7.6.1 受损失方应向项目总监提出申诉;

8.7.6.2 监理工程师对违约事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方案,报项目总监审核;

8.7.6.3 在与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项目总监签发《监理通知》。

9 工程保修期的监理

9.0.1 工程进入保修期,监理单位应督促承包单位定期回访。

9.0.2 对建设单位和用户反映的工程问题原因及责任进行调查和确认,并督促进行处理。

9.0.3 监理单位应有专人检查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范围修复缺陷的质量。

9.0.4 协助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结算保修抵押金。

9.0.5 作好保修期监理工作的记录和总结。

10 监理会议、监理资料和监理月报

10.1 工地监理会议

10.1.1 监理例会

10.1.1.1监理例会是由项目总监组织与主持的例行工作会议,会议内容主要是履约各方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协调处理,研究解决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各方面问题。

10.1.1.2 监理例会应定期组织召开,每周一次为宜。

10.1.1.3 监理例会参加单位及人员:

(1)项目总监及有关监理工程师;

(2)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

(3)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

(4)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邀请设计单位、分包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人员参加。

10.1.1.4 监理例会的主要议题:

(1)检查上次会议决议落实情况,检查未完事项及其原因;

(2)工程进度情况;

(3)确定下一阶段工程进度目标,研究承包单位人力、设备投入情况和实现目标的措施;

(4)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情况,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改进要求;

(5)工程的质量和技术方面的有关问题,明确主要改进措施;

(6)分包单位的管理及协调问题;

(7)设计变更、洽商主要问题;

(8)工程款的核定及财务支付中的有关问题;

(9)违约、工期、费用索赔的意向及处理情况;

(10)其它事项。

10.1.1.5 项目监理部应及时收集汇总有关情况,为召开会议作好准备。

(1)了解上次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

(2)准备会议资料、确定有关事项的处理原则;

(3)与有关各方通报情况,交换意见,督促作好准备。

10.1.1.6 会议纪要

(1)监理例会由指定的监理人员记录;

(2)会议纪要由监理工程师根据会议记录整理,主要的内容:

1. 会议时间、地点;

2. 会议主持人、出席者姓名、单位、职务;

3. 会议内容及决议事项(包括负责落实单位,负责人和时限要求);

4. 其它内容。

(3)会议纪要的审签,打印和发放。

1. 纪要内容应真实、简明扼要;

2. 纪要经项目总监签认;

3. 会议纪要发放到有关各方,并应有签收手续。

(4)会议纪要中的议定事项,有关各方应在规定时限内落实。

10.1.2 专题工地会议

10.1.2.1 专题工地会议是为解决专门问题而召开的会议。

10.1.2.2 专题工地会议由项目总监或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

10.1.2.3 专题工地会议应认真作好会前准备。

10.1.2.4 专题工地会议应作好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由项目总监签认,发有关方面。

10.2 监理资料的管理与归档

10.2.1 监理资料的基本内容

10.2.1.1 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及资料;

(1)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审签、鉴证后返给监理单位);

(2)施工招投标文件;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各类定货合同等;

(4)图纸、图纸会审资料、设计交底记录、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

(5)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6)测量基础资料;

(7)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技术鉴定书,工艺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8)建设单位采购的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化验单、进场计划和供应厂商名录。

10.2.1.2 承包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及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监A-01);

施工组织设计,分部施工方案,季节施工方案,特殊工程施工方案,工程试运投产方案;

(2)施工进度计划(调整计划)报审表(监A-02);

(3)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监A-03);

(4)工程开工报审表(监A-04);

(5)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监A-05);

(6)建筑材料、半成品、构配件报验单(监A-06);

(7)工程设备报验单(监A-07);

(8)工程质量报验单(监A-01);

(9)复工报审表(监A-09);

(10)( )月工程结算报审表(监A-10);

(11)工程款报审表(监A-11);

(12)现场签证报审表(监A-12);

(13)整改复查报审表(监A-13);

(14)承包单位申报表(通用)(监A-14);

(1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6)合同争议、违约处理、合同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等资料;

(17)签证、试化验等资料。

10.2.1.3 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发出的文件资料;

(1)监理规划;

(2)监理实施细则;

(3)监理月报;

(4)对承包单位下达的监理通知;

(5)监理例会会议纪要;

(6)项目工程监理档案。

10.2.1.4 监理单位向承包单位发出的文件资料:

(1)监理通知(监B-01);

(2)工程质量检验认可书(监B-02);

(3)(预、结、决)算审查书(监B-03);

(4)工程停工通知单(监B-04);

(5)竣工初验报告(监B-05);

(6)监理规划(抄送)。

10.2.1.5 监理工作资料,监理资料归档用表:

(1)监理日记(监C-01);

(2)工程质量验收统计表(监C-02);

(3)质量保证资料检查统计表(监C-03);

(4)监理会议记录(监C-04);

(5)备忘录(监C-05);

(6)工程建设监理档案(监C-06);

(7)监理档案移交目录(监C-07);

(8)监理档案审核备考表(监C-08);

(9)监理规划;

(10)监理细则。

10.2.2 监理资料的日常管理

10.2.2.1 监理资料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及时整理、真实齐全、分类有序。

10.2.2.2 项目总监应指定专人进行监理资料管理,但项目总监为总负责人。

10.2.2.3 应利用计算机建立图、表等系统文件辅助监理工作控制和管理,也可以在计算机内建立监理管理台帐,如:

(1)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告台帐;

(2)施工试验(混凝土、钢筋、水、电、暖通等)报审台帐;

(3)分项、分部验收台帐;

(4)工程量、月付款报审台帐;

(5)其它。

10.2.2.4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基本要求认真审核资料,不得接受经涂改的报验资料,并在审核整理后交资料管理人员存放。

10.2.2.5 在监理过程中,监理资料应按单位工程建立案卷盒(夹)分专业存放保管,并编制目录,以便于跟踪检索。

10.2.2.6 监理资料的收发、借阅必须通过资料管理人员履行手续。

10.2.3 监理资料的归档管理

10.2.3.1 监理资料归档的内容:

(1)监理合同;

(2)项目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

(3)监理月报;

(4)会议纪要;

(5)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报验认可单;

(6)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7)投资控制资料;

(8)工程验收资料;

(9)监理通知;

(10)合同其它事项管理资料;

(11)监理工作总结。

10.2.3.2 监理档案组卷的方法

(1)以单位工程,按归档的内容进行组卷;

(2)卷内文件应按专业和形成资料的时间排序编写卷内目录;

(3)封面、移交目录、审核备考表的格式见附录C;

(4)档案的规格、图纸的折叠与装订应执行地方建设档案馆的统一规定。

10.2.3.3 监理档案的验收、移交和管理

(1)由监理单位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监理资料和归档整理工作、并负责审核、签字验收;

(2)由项目总监负责,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将监理档案送监理单位总工程师审阅、并与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3)存档的监理档案需要借阅时,应办理借阅和归还手续;

(4)一般工程建设监理档案的保存期至少为工程保修期结束后一年,超过保存期的监理档案,应经监理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销毁,但应有记录。

10.2.3.4 如地方建设档案馆有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10.3 监理月报

10.3.1 编制监理月报的基本要求

10.3.1.1 项目总监组织编制监理月报,经项目总监签发后,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10.3.1.2 监理月报的编制周期为上月26日到本月台票25日,在下月的5日前发出。

10.3.1.3 监理月报应真实反映工程现状和监理情况,作到数据准确、重点突出、语言简练,并附必要的图表和照片。

10.3.1.4 监理月报采用A4规格纸。

10.3.1.5 监理月报的格式见附录D。

10.3.2 监理月报的基本内容:

10.3.2.1 工程概况

(1)工程基本情况(除第一份监理月报外、如无重大变化从第二月起可略去)。

1. 建筑安装工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建筑类型、建筑面积、檐口高度(或总高度)、结构类型、层数(地下、地上),总平面示意图等。

2. 市政、公用工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工程内容(道路、桥梁、各类管线、场站等)、工程规模(道路长度、面积,桥梁总长度、跨度、面积,管线管径、长度等)、工程等级、工程示意图等。

3. 合同情况:合同约定质量等级、合同价等。

(2)施工基本情况

1. 本期在施形象部位及施工项目;

2. 施工中主要问题等。

10.3.2.2 承包单位项目组织系统

(1)承包单位组织框图及主要负责人;

(2)主要分包单位承担分包工程和情况。

10.3.2.3 工程进度

(1)本月应完成形象;

(2)实际完成形象;

(3)影响形象完成的因素分析;

(4)当月25日在施部位影像资料。

10.3.2.4 工程质量

(1)本月分项工程验评情况;

(2)本月分项工程一次验收检查重点合格率统计;

(3)分部工程优良率统计;

(4)分部工程验评情况;

(5)主要施工试验情况(如钢筋连接、混凝土试块强度、砌筑砂浆强度、以及暖卫、电气施工试验等);

(6)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

(7)暂停施工指令;

(8)本月工程质量动态分析;

(9)产生问题的原因;

(10)质量对策一览表。

10.3.2.5 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

(1)本月工程量完成计算与核实;

(2)工程款审批情况及月支付情况(月支付汇总表);工程款到位情况分析;

(3)工程款到位情况分析;

(4)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10.3.2.6 构配件与设备

(1)构配件与设备供应与到场质量情况;

(2)对供应厂家资质的考察情况;

10.3.2.7 合同及其他事项的处理情况

(1)设计变更、洽商情况(数量主要内容等);

(2)工程延期情况(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及审批情况);

(3)费用索赔情况(次数、数量、原因、审批情况)。

10.3.2.8 天气情况

(1)天气对施工的影响情况;

(2)天气影响施工的天数及部位。

10.3.2.9 项目监理部机构与工作统计

(1)项目监理部机构框图(含人员);

(2)监理工作统计。

10.3.2.10 本月监理工作小结

(1)对本月工程进度、质量、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2)意见和建议;

(3)下月监理工作的重点。

11 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部的考核

11.0.1 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监理部经常进行检查并定期进行考核。

11.0.2 检查和考核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监理部是否按本规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理工作,其主要内容是:

11.0.2.1 进度控制的内容、方法是否符合要求,重点应检查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效果;

11.0.2.2 质量控制的内容、方法是否符合要求,重点应检查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效果;

11.0.2.3 投资控制的内容、方法是否符合要求,重点应检查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11.0.2.4 合同事项的管理措施、处理情况及效果;

11.0.2.5 监理资料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对监理工作所起到的作用;

11.0.2.6 遵守施工监理基本准则的情况及监理工作到位情况;

11.0.2.7 项目监理部内部综合管理的情况与效果;

11.0.2.8 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反映。

11.0.3 对考核中发现的优秀业绩应进行总结、表扬,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11.0.4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项目监理部进行纠正,并根据问题的数量和情节进行教育、批评、通报、直至撤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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