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会被取消吗?为什么?

2024-12-18 39点热度 0人点赞

1、《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2、《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
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
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
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
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4、《建筑法》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5、《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6、《立法法》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7、《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来源:建设监理,作者:东方环发——张正勤,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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