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竣工验收日期的确定
(一)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竣工日期即为验收合格之日。此举是合理的,因为工程已通过验收,证明其达到了预定标准和规范。
(二)若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发包人迟迟未进行验收,竣工日期可定为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这种情况在实际纠纷中较为常见,往往是发包人故意拖延验收,导致工程无法及时完成验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通常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二、法院和仲裁机构如何确定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
(一)该问题实际上涉及确定工程款的应支付日期,在延迟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计算利息才具有实际意义。如果工程款按时支付,那么就不存在支付工程款利息的问题。
(二)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常因各种原因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支付工程款日期,法院和仲裁机构需要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确定工程款的应付日期。这一确定也等同于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期,因为工程款利息通常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算。
三、竣工验收程序的步骤
(一)承包商提出交工验收申请。整个建设项目若被分成多个合同并分配给不同承包商实施,承包商在完成合同工程或按照合同规定可以逐步移交工程时,均可提出交工验收申请。交工验收通常适用于单位工程,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适用于单项工程的施工内容,例如特殊基础处理工程或电站单台机组完成后的移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