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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卷商务文件及投标文件格式 3
第1节 1投标邀请书 3
第2节 2投标须知 4
1、 2.1前附表 4
2、 2.2总则 7
3、 2.3招标文件 9
4、 2.4投标文件的编制 12
5、 2.5投标文件的提交 18
6、 2.6开标和评标 20
7、 2.7决标、中标通知和签定合同 24
第3节 3合同条款 27
1、 3.1通用合同条款 27
2、 3.2专用合同条款 117
第4节 4协议书、履约担保证件和工程预付款保函 123
1、 4.1协议书 123
2、 4.2履约担保证件 127
3、 4.3工程预附款保函 129
第5节 5投标文件格式 130
1、 5.1商务部分 130
2、 5.2技术部分 169
第二章 第三卷招标图纸 177
第三章 第三卷招标图纸 295
第一卷商务文件及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邀请书
合同名称:XXX供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XXX供水[2003]1、2号(分别对应Ⅰ、Ⅱ标段)
(被邀请单位的名称)
你单位经资格预审合格,请对本合同工程的承包进行投标。
招标文件将于2003年 月 日上午8时至11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XXX水电局出售。请派出法定代表人(须有法定代表人证书及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代理人(须有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前往购买。整套文件的售价为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正。
投标时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函。接受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03年 月 日上午10时,请在此时间前送达XX市水利局 会议室,在此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在接受,未按规定附交投标保函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本合同工程招标定于2003年 月 日上午10时在XX市水利局 会议室公开开标。
你单位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印刷、电报、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向招标机构确认已收到本函。
招标人:XXX水利电力局(盖单位章)
地 址:XXXXXXXXXX
联系人:X先生、X先生
电话:XXXXXXX 传真:XXXXXXX
2003年 月 日
2投标须知
2.1前附表
项目 | 内 容 |
1 | 合同名称:XXX 供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XXX供水[2003]1、2号(分别对应Ⅰ、Ⅱ标段) |
2 | 工程名称:XXX 供水工程(Ⅰ标段)、XXX 供水工程(Ⅱ标段)
建设地点:XXX 建设性质:新建 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约80万元 招标项目内容:Ⅰ标段(XX供水):新建XXXXXXXXXXXXXXX 要求质量:合格 工程施工关键部位: |
3 | 承包方式:单价承包 |
4 | 工期要求:计划开工日期为2003年 月 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03年 月 日,工期为 天(日历日)。 |
5 | 保修期:一年 |
6 | 投标人资质要求: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或工业与民用建筑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
7 | 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叁级及以上的资质,对口专业为:水工、水建、水电、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专业、工业与民用建筑;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和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而且必须是水工、水建、水电、农水、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或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之一。 |
8 | 投标有效期: 天(日历日) |
9 |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 |
10 |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伍份 |
11 | 投标文件递交至:XX市水利局会议室 |
12 | 投标截止时间:2003年 月 日上午10时 |
13 | 开标时间:2003年 月 日上午10时
开标地点:XX市水利局 会议室 |
14 |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
2.2总则
本工程:XXX供水工程
招标人:XXXX水利电力局,在招标阶段称为招标人,在签定和执行合同阶段称为发包人。
投标人:指经过审查符合本次招标所规定的相应资质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招标阶段称为投标人,在签定合同和执行合同阶段称为承包人。
2.2.2招标人已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现通过招标选定该工程施工承包人,请领取本工程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
2.2.3招标范围
工程概况和本次招标发包的合同工作范围祥见第二卷《技术条款》第1章1.1节和1.2节。
本次招标范围为2个标段:百林供水工程为Ⅰ标段,那桃供水工程为Ⅱ标段。
2.2.4资金来源:政府拨款。
2.2.5招标方式:邀请招标
2.2.6招标文件每套工本费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2.2.7投标人的资格
2.2.7.1投标人应是资格预审合格的企业法人,即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或工业与民用建筑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叁级及以上的资质,无专业要求,对口专业为水工、水建、水电、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专业或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和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而且必须是水工、水建、水电、农水、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或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之一。
2.2.7.2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时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重大事项有变化,则应随其投标文件一起提交已变化的相关资料(包括新完成的类似本招标工程的工程情况、新承接的工程情况、财务状况的变化以及新发生的诉讼案件等)。
2.2.7.3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联合组成的联合体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遵守以下规定:
(1)提交联合体各方共同签定的联合体协议。应指明其中的一方为联合体的责任方,并明确责任方和其他各方所承担的工作范围和责任,声明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2)提交联合体各方的合法授权人共同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授权联合体的责任方代表联合体的任一方或全体成员承担本合同的责任,负责与招标人联系并接受指示,以及负责全面履行合同。
2.2.8投标人必须按本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不允许任一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提交或参与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的各成员均不准以任何方式参加其他投标人或变换联合体的责任方对同一合同投标。
2.2.9投标费用
投标人为准备和进行投标所发生的费用一概自理。除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不予以退还。
2.2.10保密
招投标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2.3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下表所列的文件和按第2.3.2条和2.3.3条规定发出的招标文件答疑和补充通知。
卷号 | 章号 | 名 称 |
一 | 商务文件及投标文件格式 | |
1 | 投标邀请书 | |
2 | 投标须知 | |
3 | 合同条件 | |
4 | 协议书、履约担保条件、工程预附款保函 | |
5 | 投标文件格式 | |
二 | 技术条款 | |
1 | 一般规定 | |
2 | 土方明挖 | |
3 | 石方明挖 | |
4 | 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 | |
5 | 混凝土工程 | |
6 | 砌体工程 | |
7 | 建筑与装修 | |
三 | 招标图纸 | |
附件 | XXX供水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
2.3.2招标文件的答疑
2.3.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印刷、电报、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下同)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只对2003年 月 日 时前收到的投标人要求答疑的问题予以答复。
2.3.2.2招标人的答疑不指明问题的来源,将在2003年 月 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同时报招标管理机构备案。请投标人于2003年 月 日前到招标人处领取《招标文件答疑》。
2.3.3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
2.3.3.1在距投标截止时间的5天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可发书面补充通知修改招标文件内容。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5天内补充通知,则将按第2.5.2.2款的规定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投标人有合理时间修编投标文件。
2.3.3.2上述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将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同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投标人在每一次收到补充通知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补充通知。
2.4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具体内容和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一卷第5章投标文件格式。
2.4.2投标报价
2.4.2.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的第一卷5.1.6《工程量清单》中的编制说明填报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
2.4.2.2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但不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
2.4.2.3除第一卷3.2《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投标人的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可按第一卷3.1《通用合同条款》第37条和第38条的规定调价。投标人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37条和本卷第5.1.6.7的规定提供价格指数和权重以及有关的证明材料。
2.4.2.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总报价的,必须附修改的《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及《设备清单报价表》,否则招标人对修改报价不予以接受。
投标人是否提供总价优惠,由投标人自行决定。
2.4.2.5投标人按5.1.7条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的投标辅助资料,中标人提交的上述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招标人确定后列入合同文件。
2.4.3投标文件有效期
2.4.3.1投标文件自第2.5.2.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28天。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4.3.2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56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的上述要求。若投标人拒绝招标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满后收回投标保证金;若接受投标人的延期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且仍不许修改,但需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第2.4.4条的规定仍适用。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2.4.4投标保证金
2.4.4.1在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
2.4.4.2投标保证金采用招标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或银行汇票形式。
投标保函采用第一卷5.1.3规定的格式,其有效期应比投标文件有效期延长28天。投标保函的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正本中。
投标人若采用交银行汇票形式,可于2003年 月 日前交到XXX水电局,保证金可直接汇至:
户 名:XXX水电局
开户行:XXX农业银行
帐 户:
2.4.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2.4.4.4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2.4.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绝签订合同或拒交第2.7.4条规定的履约担保条件。
2.4.5现场查勘
本招标不作现场查勘。
2.4.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
2.4.6.1投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两个部分,投标人应按本卷第5章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一式六份,其中一份为正本,其余为副本,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一式六份,其中一份为正本,其余为副本。文件封面均应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4.6.2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的签署要求:
(1)除投标保证金收款凭据、有关证件、投标文件副本的投标保函和副本的授权委托书可复印外,投标文件其他内容应打印或用不能檫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
(2)应尽量避免涂改和插字,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除了按招标人书面指示进行修改的以外,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盖章或签名确认。
(3)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和设备清单报价表的每一页均应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投标文件副本可以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代替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特别提醒:盖签字章不能等同于签名。
(4)投标报价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4.6.3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打印、签署要求:
(1)文字排版统一用“Microsoft Office 2000”文字处理系统,字体统一采用仿宋体—GB2312,文字及图表颜色均为黑色,并对字型和字号作如下规定。
①目录统一列至第二层标题,用加粗小二号字,不得加表格。
②正文第一、第二层标题用加粗小二号字,其他文字内容(含正文其他层次的标题及表格标题)用常规三号字。
③表格内文字用常规小四号(或“12”号)字。
④施工总平面图、施工道路平面布置图、施工总进度图、单位工程施工进度图、关键线路图、流程框图、工序框图、机构框图等附图(含图中表格)字体统一用仿宋体—GB2312,字型和字号不作统一规定。除施工总平面图、施工道路平面布置图、施工总进度图、单位工程施工进度图、关键线路图及各种强度曲线图统一设单实线边框外,其他框图均不得设边框。
(2)投标文件使用的纸张定量为80g/m2的白纸,文字内容统一采用标准A4型纸(210mm×297mm)。附图或附表用纸高度为297mm,宽度为210mm的整倍数,或用宽度为210mm的整倍数的纸张侧面粘接,搭接宽度约为15mm。
(3)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均采用激光打印机(或喷墨打印机)单面打印,版面干净无底灰,版心不明显倾斜,字迹着墨实,均匀清楚无断划。
(4)排版要求:标准A4型纸的文字内容(含目录、正文标题及表格标题)统一设置为左对齐,目录、标题及段落首行缩进2个汉字,天头(上白边)为35~40mm,订口(左白边)为25~30mm,行距设为固定值25磅,字符间距设为标准值(排满每页25行,每行30个常规三号仿宋体汉字)。文字与附表或附图可插入分页符(即附表或附图前一页文字可不排满25行),附表或附图可横向打印,可连续占1页以上。
(5)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必须且只能在封面指定的位置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其他地方不能有投标人的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和其他任何直接判断投标人名称的内容,也不能有涂改或行间插字,所有内容不能标页码。
(6)投标文件结构层次序数为:第一层“一”,第二层“(一)”,第三层“1”,第四层“(1)”,第五层以后的序数由投标人自定。
(7)必须使用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统一印制的封面、封底(到南宁市园湖北路39号广西水利厅综合楼二楼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购买),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的位置必须密封。封面、封底不得加套其他封皮,不得做任何标记。
(8)投标文件必须按第一款第5.2.2规定的顺序左侧装订,书芯不脱落,装订线与书脊间的距离约10mm。封面、封底装订处用胶水粘贴。封底多出部分,只能向内折叠与书芯齐平。
2.5投标文件的提交
2.5.1.1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正本和副本应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内,内层包封上应正确标明“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正本”或“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副本”。再将全部正、副本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内。并在外层包封上写明“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字样。
2.5.1.2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正本和副本应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内,内层包封上应正确标明“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正本”或“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副本”。再将全部正、副本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内。并在外层包封上写明“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字样,内外层包封除按上述规定标志外,不得加注任何其他标志(包括密封封章),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2.5.1.3将上述第2.5.1.1条、第2.5.1.2条的规定包封封好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内。并在外层包封上写明:
(1)“施工投标文件”字样;
(2)投标的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
(3)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4)在2003年 月 日上午10时00分前不准启封。
2.5.1.4若投标人未将投标文件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与此有关的责任。
2.5.2投标截止时间
2.5.2.1投标人在2003年 月 日上午10时00分前将投标文件送达XX市水利局五楼会议室,投标文件应面交。
2.5.2.2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补充通知变更投标截止时间。若投标人同意变更投标截止时间,则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亦将适用至变更后投标截止时间。若投标人不同意变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可以撤回其投标文件,招标人不能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5.3迟到的投标文件
在第2.5.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将拒收。
2.5.4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5.4.1若投标人需要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必须在第2.5.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其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共六份,其中正本一份,其余未副本,全部正、副本密封在一个包封内,包封上标明“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修改”字样,并和“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内,投标人的“技术部分”不能修改。
2.5.4.2除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修改投标文件。
2.6开标和评标
2.6.1.1招标人将于2003年 月 日上午10时00分在XX市水利局会议室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派代表参加,并在招标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15分钟内仍未签到参加开标会议的,招标人可宣布其已放弃投标。
2.6.1.2开标会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并在开标会上公布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和投标文件中其他需要宣布的内容。
2.6.1.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投标文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①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没有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②除投标保证金收款凭证、有关证件、投标文件副本的投标保函和副本的授权委托书外的投标文件其他内容中有复印件的;
③投标文件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不标明正、副本的;
④除投标辅助资料中的有关证件复印件外,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正本内容不全的。
(3)违反本招标文件2.4.6.3条第(5)、(7)款任一规定的。
(4)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5)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2.6.1.4投标人在开标会上必须出示项目经理证或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原件,以证明其真实有效性,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若出示项目经理的培训合格证,则应同时出示职称证书原件,以证明项目经理的真实身份和专业;若项目经理由原单位调入现单位,必须出示调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2.6.2评标委员会的设立
2.6.2.1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负责组建的负责评标活动的临时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6.2.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厉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2.6.3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检查和评审,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可以单独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的澄清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除了按本须知第2.6.5条规定改正算术错误外,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实质性内容。经澄清的问题需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4投标文件的检查和响应性评定
2.6.4.1开始评审前,评标委员会应首先检查每份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2.6.4.2实质上响应投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是基本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合同条件》、《技术条款》和其他要求,无重大偏差或保留。重大偏差或保留系指下列情况之一:
(1)对投标的工程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的偏离;
(2)对工程质量或使用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3)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
(4)纠正这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6.5算术错误的改正
2.6.5.1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检查其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改正错误的原则为:
(1)《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以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招标人与投标人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
(2)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与相应的各报价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种报价表报价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
2.6.5.2招标人将上述第2.6.5.1款规定的原则,要求投标人改正报价中的算术错误,改正后的投标报价汇总表需经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确认。
2.6.6投标文件的评审
2.6.6.1评标委员会仅对本须知第2.6.4条规定评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6.6.2本工程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审查。评标办法详见附件。若附件与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印发的《广西水利及地方电力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桂水招标[2002]15号)及《关于广西水利及地方电力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桂水招标[2002]22号)有矛盾时,以后两文为准。
2.6.6.3评标中不考虑《合同条件》中有关价格调整规定对合同价格的影响。
2.6.6.4评标中发现招标文件有抄袭、雷同情况的,该投标文件被视为无效。
2.6.6.5若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不符合招标文件第2.4.6.3第(1)~(4)款、第(6)~(8)款任一规定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在技术部分未折算的得分中扣分最多为10分。
2.6.7评标和决标过程保密
开标后至招标人公布中标结果之前,有关投标文件的检查、澄清、评审和决标等信息对与本过程无关的投标人及其他人员保密。投标人不应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或有关人员施加影响和试图获取评标信息,违者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2.7决标、中标通知和签定合同
2.7.1.1评标委员会在按本须知第2.6.6条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2.7.1.2招标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2.7.2重新招标和招标中止
2.7.2.1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报价明显不合理或均不满足响应性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重新招标。
2.7.2.2因投标人的不良行为导致招标失败,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7.2.3由于招标人的原因中止招标或未能在第2.4.3条规定的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的,招标人除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外,还将向每个投标人支付投标文件编制费成本费等的补偿金人民币(大写)贰仟元。
2.7.3中标通知
2.7.3.1在第2.4.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或在延长期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确认接受其投标,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7.3.2招标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时,也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7.3履约担保证件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签定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经招标人同意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招标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担保金额规定在本卷《专用合同条款》第6.1款中,担保证件应采用本卷第4.2节规定的格式。
2.7.5联合体注册证明
若联合体中标,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联合体在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证明。
2.7.6签定合同
2.7.6.1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5天内,派代表前来履行签定合同手续。
2.7.6.2若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本须知第2.4.4.4款(2)项所叙的情况,则招标人将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7.6.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若招标人拒签合同,招标人除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赔偿给中标人相同于投标保证金额度的赔偿金。
3合同条款
3.1通用合同条款
本文全文应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2月联合颁布的《水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的通用合同条款,若本文在印刷中与其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一、词语涵义
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4.6 提供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33条、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 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 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 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 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5.7 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 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 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订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7.4 监理人的指示
(1)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人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联络
8 联络
8.1 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
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9 图纸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人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9.2 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
9.3 施工图纸的修改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人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期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 图纸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1.2款(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9.5 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 转让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也不得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下述情况除外:
(1)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偿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
11 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人同意的部分分包工作,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
(1)按第12.1款的规定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1)发包人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人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他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包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而又属承包人的安排和监督责任所无法控制的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也应直接向指定分包人追索,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12 承包人的人员
12.1 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相应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2.2 承包人项目经理
(1)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报告。
(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
13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3.1 承包人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
(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报监理人同意。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3 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应在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13.4 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
13.5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措施。若其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设备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
14.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发包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交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人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货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5 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 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更换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15.2 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人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15.3 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人的施工设备。若承包人计划租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人从其他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15.5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十一、交通运输
16 交通运输
16.1 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人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6.2 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16.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16.5 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进度
17 进度计划
17.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在施工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17.2 修订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17.3 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8 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18.2 发包人延误开工
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8.3 承包人延误进点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赶工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第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19 暂停施工
19.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6)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3 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
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9.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仍未给予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第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人;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理。
(2)若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0 工期延误
20.1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特性。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8)其他可能发生的延误情况。
20.2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第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说明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17.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时,应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1 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比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人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21.2 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十三、工程质量
22 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监理人报送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及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22.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审查。
2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2)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的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
23.2 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
对合同规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检查和检验。若监理人未按商定的时间派员到场参加检查或检验,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人对承包人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22.3款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
23.3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人有权按第26.2款规定指示承包人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监理人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若按第23.1款(2)项规定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发包人予以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3.5 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1)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6 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
承包人不按第23.3款和第23.5款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4 现场试验
24.1 现场材料试验
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人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4.2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影响的工期应予以合理补偿。
25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25.1 覆盖前的检查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派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技术条款》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2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人未及时派员到场检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
25.3 重新检查
对隐蔽工程或工程的隐蔽部位按第25.1款规定进行检查并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至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查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按第23.5款(2)项规定的相同原则划分责任。
2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6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26.1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征。监理人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6.2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发包人提供的,应由发包人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7 测量放线
27.1 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7.2 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监理人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人将不再支付上述增加的复测费用。
27.3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28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的施工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四、文明施工
29 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29.1款、第29.2款和第30条规定应负的责任。
29.1 治安保卫
(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29.2 施工安全
(1)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则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3)发包人或委托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
(4)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
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和安全度汛工作。
30 环境保护
30.1 环境保护责任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30.2 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人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行洪能力和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十五、计量与支付
31 计量
31.1 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31.2 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第27.2款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人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1.3 计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 计量单位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31.5 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承包人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32 预付款
32.1 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款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4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订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保函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3)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4)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A
R=-------(C-F1S)
(F2-F1)S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F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32.2 工程材料预付款
(1)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
①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
②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
③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
33 工程进度付款
33.1 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按第32.2款规定的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根据第37条和第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5)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6)扣除按第3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7)扣除按第34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8)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他金额。
33.2 月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33.3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监理人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33.4 支付时间
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3.5 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
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第31.5款规定的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统计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第33.1款第(1)项内进行支付。
34 保留金
(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
(2)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3)在单位工程验收并签发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人。
(4)监理人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
35 完工结算
35.1 完工付款申请单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
(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他金额。
35.2 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6 最终结清
36.1 最终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①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②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
③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他金额。
(2)若监理人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监理人同意后,由承包人再次提交经修改后的最终付款申请单。
36.2 结清单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人。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人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清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
36.3 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人收到经其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提交发包人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1)按合同规定和其他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
发包人审查监理人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给发包人。不论是发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
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始终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人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一致的部分,双方均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十六、价格调整
37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1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Ftn
ΔP=P0(A+∑Bn-- - 1)
Fon
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按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和 扣还;对第39条规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 亦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
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与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投标截止日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规定在投标辅助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37.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7.3 权重的调整
由于按第39.1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7.4 其他的调价因素
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
37.5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按第20.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38 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
十七、变更
39 变更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②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⑤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⑥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⑦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2)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39.2 变更的处理原则
(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款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①《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③《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39.3 变更指示
(1)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3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2)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在上述期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
39.4 变更的报价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2)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
39.5 变更决定
(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33.2款规定的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要求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若在此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39.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1)、(2)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
39.6 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按第39.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39.7 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
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39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第37条、第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在除了按第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提出确定意见,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确定结果通知承包人。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之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
39.8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1)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2)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第59条的规定办理。
(3)承包人违约或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9.9 计日工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2)采用计日工计量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①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②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③投入该项目的材料种类和数量;
④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⑤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3)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按第33.1款的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人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人,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
40 备用金
40.1 备用金的定义
“备用金”指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
40.2 备用金的使用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上述备用金项下的工作,并根据第39条规定的变更办理。
该项金额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动用。承包人仅有权得到由监理人决定列入备用金有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40.3 提供凭证
除了按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要求的属于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
十八、违约和索赔
41 承包人违约
41.1 承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2)承包人违反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
(4)承包人违反第26.1款的规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拒绝按第26.2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5)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第53条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7)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1.2 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
承包人发生第41.1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41.3 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
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监理人可暂停支付工程价款,并按第19.3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改,并限令承包人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1.4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41.5 解除合同后的估价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并证明:
(1)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41.6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
①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他应得的金额;
②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
③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他应付金额;
④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
(2)监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1)项①减去②、③和④的余额,若上述②、③和④相加的金额超过①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人。
41.7 协议利益的转让
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订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41.8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42 发包人违约
42.1 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1)若发生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若发生第42.1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第33.4款的规定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若发生第42.1款(3)、(4)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
4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1)即将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
(3)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基地或合同另行规定的地点的合理费用。
(4)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5)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费用。
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和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未扣完的全部预付款余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他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
43 索赔
43.1 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
43.2 索赔的处理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应及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和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的42天内,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期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第33条、第35条或第36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双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
(4)若承包人不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按第44.3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43.3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35.1款的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36.1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终止期限是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
十九、争议的解决
44 争议调解
44.1 争议的提出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尚未按第44.3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按监理人的指示认真施工。
44.2 争议调解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后的84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调解组签订协议。争议调解组由3(或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调解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调解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44.3 争议的评审
(1)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
(2)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亦应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
(3)争议调解组收到双方报告后的28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调解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人代表参加听证会。
(4)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8天内,争议调解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监理人。
(5)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6)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评审意见后的28天内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若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则争议调解组的意见为最终决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45 友好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44.3款(6)项的规定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后,争议双方还应共同作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以寻求友好解决。若在仲裁意向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
46 仲裁或诉讼
46.1 仲裁
(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共同协商确定本合同的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并签订仲裁协议。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45条规定的期限内友好解决双方的争议,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3)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暂按监理人就该争议作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
46.2 诉讼
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风险和保险
47 工程风险
47.1 发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1)发包人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7.2 承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1)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3)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7.3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47.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
47.4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发生第47.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48 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1)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订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2)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以及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
(3)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期限及其保险责任范围为:
①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②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③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48.2 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
(1)自工程开工至完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的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赔偿费尚不能弥补工程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费用时,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第47.1款或第47.2款规定的风险责任承担所需的费用,包括由于修复风险损坏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2)若发生的工程风险包含第47.1款和第47.2款所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风险,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友好协商,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3)若发生承包人设备(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除第47.1款所列的风险外,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所需的全部费用。
(4)在工程完工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内发现的由于保修期前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外,应由发包人承担任何风险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设备)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49 人员的工伤事故
49.1 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
(1)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担自己雇用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但发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
(2)发包人应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监理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过失造成在承包人责任区内工作的发包人的人员伤亡,则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工伤事故责任。
49.2 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按第49.1款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49.3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投保其自己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按第49.2款规定应负的责任。
50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1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所不可避免地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50.2 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50.3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责任
由于在承包人辖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若其中含有承包人的部分责任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合理分担其赔偿费用。
50.4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地带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51 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51.1 保险凭证和条件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并通知监理人。保险单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51.2 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单的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51.3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若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发包人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4 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任何一方违反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十一、完工与保修
52 完工验收
52.1 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资料)。
(1)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
(2)已按第52.2款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
52.2 完工资料
完工资料(一式6份)应包括:
(1)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2)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3)永久工程竣工图。
(4)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5)未完成的缺陷修复清单。
(6)施工期的观测资料。
(7)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像资料)以及其他应补充的完工资料。
52.3 工程完工的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52.1款规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监理人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拒绝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但监理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和其他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重新申报。
(2)监理人审核后对上述报告及报告中所列的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8天内将意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3)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
(4)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52.4 单位工程验收
在单位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对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3款所列的单位工程项目中某些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第52.1款至第52.3款的规定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后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按第52.3款的规定签发该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
52.5 部分工程验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项工程时,可以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可参照第52.1款至第52.3款的规定进行,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其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说明已验收的该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位,还需列出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未完成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52.6 施工期运行
(1)按第52.4款、第52.5款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时,应对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运行荷载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在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
(2)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应按第53.2款(2)项的规定办理。
(3)因施工期运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困难而导致费用增加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需由发包人合理分担的费用。
52.7 发包人不及时验收
(1)若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临时移交证书。但承包人仍应执行监理人在此后进行正式完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正式完工验收发现工程未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应有责任按监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的费用。
(2)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完工申请报告后不及时进行验收,或在验收后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即不接收工程),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发出完工申请报告56天后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53 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
53.2 保修责任
(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他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他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53.3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54 完工清场及撤离
54.1 完工清场
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经发包人同意,可在保修期满前),承包人应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并需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掩埋或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
(3)按合同规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亦已清除。
(4)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包括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已按合同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
(5)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的指示予以清理。
54.2 承包人撤离
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后的42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并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二十二、其他
55 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56 严禁贿赂
严禁对本合同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贿赂和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若发现任何上述行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进行追查和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57 化石和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承包人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立即把发现的情况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做好保护工作。由于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58 专利技术
(1)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承包人所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因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但如果此类侵犯是由于遵照发包人的要求,或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条款》规定所引起的除外。
(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的专利技术,应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规定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申报专利技术和试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在投标中和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交的标有密级的施工文件进行保密,应保障文件中涉及承包人自身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因发包人疏漏而遭损害。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或其人员的不正当行为造成对承包人知识产权的侵害,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59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的价值、对其他工程的影响和必要的设计原则、标准、计算和图纸等。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后,应会同发包人与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若建议被采纳,需待监理人发出变更决定后方可实施,否则承包人仍应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施工。若由于采用了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则发包人应酌情给予奖励。
60 合同生效和终止
60.1 合同生效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60.2 合同终止
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3.2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 词语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是:XXX水利电力局
(2)监理人:(待定,另行通知)。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4)主体工程包括以下工程:Ⅰ标段:XXXXXXXXXXXXXXXXXXXXXXX;Ⅱ标段:XXXXXXXXXXXXX。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协议书时商定。
4.15 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其他未尽事宜待签定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协商。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5 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地内部的水、垫等施工管、线的铺、架设及其费用,并按供电部门规定向发包人交纳电费。
(2)除民房外,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拆除、清理已征用土地上的杂物、树根等。
(3)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施工现场。
(4)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现场代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对这种配合对施工的影响应有充分的考虑。
(5)上述工作的费用已包括在有关单价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6)其他未尽事宜待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协商。
6 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本款中采用履约保函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采用履约担保书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30%。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履约保函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28天内一直有效。履约担保书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一年内一直有效。上述两种证件均应在其有效期结束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俞、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39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11 分包
本工程不得分包。
17 进度计划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投标人提供如下资金流量估算标:
资金流估算表 金额单位:元
年 | 月 | 工程和材料预付款 | 完成工作量付款 | 保留金扣 留 | 预付款扣 还 | 其它 | 应得付款 |
18 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2003年 月 日前发出开工通知。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应在:2003年 月 日前。
20 工期延误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完工违约金:承包人逾期完工违约金1000元/天,但最终的累计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5%。
21 工期提前
21.1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前完工,但本合同工程无提前工期奖。
32 预付款
32.1 工程预付款
本款(1)项中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第一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40%,第二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60%。
本款(4)项中先后出现的两个“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分别为“合同价格的20%”和“合同价格的90%”。
32.2 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本工程无材料预付款。
33 工程进度付款
33.4 支付时间
本款中“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
34 保留金
本款(1)项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5%”,“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合同价格的10%”,直至扣款总金额达到规定的保留金额为止。
37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合同工程合同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物价波动而进行调整。
39 变更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2)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25%”。
53 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1年。
62 联合体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联合组成的联合体时,各成员应为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推举其中的一个成员为该联合体的责任方,代表联合体的任一方或全体成员承担本合同的责任,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以及全面负责履行合同。经发包人确认的联合体协议和章程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和章程。
4协议书、履约担保证件和工程预付款保函
4.1协议书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拟建 工程,接受了(投标人)(以下称承包人)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2003年 月 日签定了本协议书,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承包方式为 价承包。
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2条所列的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示例)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定前双方为本合同签定的所有协议,会议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3、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4、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5、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若需公证或鉴证时需办理公证或鉴证手续后生效)。
6、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
发包人: (单位名称) 承包人: (单位名称)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地 址: 地 址:
网 址: 网 址:
电 话: 电 话:
电 传: 电 传:
传 真: 传 真: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注:若承包人为联合体,除责任方外,其他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也均在本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
4.2履约担保证件
(发包人名称):
因被保证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定(合同名称)合同(合同编号: ),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1、本保函担保的范围(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2、本保函的有效期自上述合同生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被保证人违约,你方要求赔偿时,我方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提款通知后7天(日历天)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你方要求提款的金额。
(1)你方的提款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提款通知你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你方的提款通知应写明要求提款的金额,并附有说明被保证人违约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材料。
4、你方和被保证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在上述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合同工作内容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责任不变。
保证人: (名称)
(盖单位章)
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姓名)
(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保函的有效期一般可规定至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布日止,若《合同条款》对履行保函的有效期另有规定,可从其规定。
4.3工程预附款保函
(发包人名称):
因被保证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定(合同名称)合同(合同编号: ),并按该合同约定在取得第一次工程预附款前应向你方提交工程预附款保函。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按上述合同约定使用并按期退还预附款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1、本保函担保的范围(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2、本保函的有效期自工程预附款之日起至你方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收回全部工程预附款之日止。
3、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被保证人未工程预附款用于上述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我方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提款通知后7天(日历天)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你方要求提款的金额。
(1)你方的提款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提款通知你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你方的提款通知应说明被保证人的违约情况和要求提款的金额。
4、你方和被保证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在上述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合同工作内容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责任不变。
保证人: (名称)
(盖单位章)
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姓名)
(签名)
年 月 日
5投标文件格式
5.1商务部分
投标书前附表(格式)
序号 | 内 容 |
1 |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
2 | 项目经理姓名、专业、等级: |
3 | 投标总报价(大写人民币): 万元 |
4 | 承诺工期、质量、保修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或否) |
5 | 投标保证金(数额、方式): |
6 | 优惠条件: |
7 | 其他: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 名)
年 月 日
注:投标总报价等于投标报价汇总表的合计数,不包括备用金。
5.1.2投标报价书
投标报价书(格式)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招标工程名称)招标文件(包括补充通知)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不含备用金,分项报价见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按上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并承担相关的责任。
2、我方提交的招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 天有效,在此期间被你方接受的上述文件对我方一直具有约束力。我方保证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文件,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不修改投标文件。
3、我方递交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我方投标的担保。
4、若我方中标:
(1)我方保证在收到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及时派代表前去签定合同。
(2)随同本投标报价书提交的投标辅助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你方确认后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保证向你方按时提交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证件,作为我方的履约担保。
(4)我方保证接到开工通知后尽快派遣人员和配备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进行施工准备,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限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
5、我方完全理解你方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投标人: (单位名称)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姓名)
(签名)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电 传:
传 真:
电报挂号: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5.1.3投标保函
投 标 保 函(格式)
(投标人名称):
因被保证人(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被保证人)参加你方招标发包的(合同名称)合同(合同编号: )的投标,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1、本保函担保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2、本保函的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被保证人有下列任何一种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事实,你方可向我方发出提款通知。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后,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3)中标后,拒绝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
4、我方在收到你方要求提款通知后7天(日历天)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你方要求提款的金额。但提款通知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并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应说明被保证人违反招标文件的事实,并附有关材料。
保证人: (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姓名)
(签名)
年 月 日
5.1.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1.5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格式)
(招标人名称):
兹委托(被委托人姓名、职务)(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我单位出席开标会,就(合同名称)合同(合同编号: )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订合同、提出标底复查申请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其签署名真迹和印章如本授权委托书末尾所示,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证明。
授权委托单位: (名称)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名并盖章)
委托代表人:(签名或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若投标人为联合体,除了该联合体的责任方盖单位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外,其他各成员亦须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
2、本招标项目的一个投标人只能委托一个代理人,以投标文件中的委托书为准,其他委托书无效。
3、当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副本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代替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时,本委托书必须加盖相应的印章。
5.1.6工程量清单
5.1.6.1编制说明
本说明是招标人对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要求和规定。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据此编写报价说明。
一、报价依据
1、国家、自治区有关招标投标及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
2、XX市建筑材料市场价。
3、工程量清单、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和图纸。
4、定额、取费标准为:
(1)广西区水电厅《关于颁布广西农村水利工程概(预)算定额及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水电农水字[1994]第16号)。其中人工单价按7.08元进入直接费,按19.17元与7.08元的差额作为人工补差计列。
(2)广西区建设厅《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价估价表)》(桂建价[1998]第7号)及其补充规定。
二、投标报价的说明
1、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和图纸一起使用。
2、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系招标人估算的和临时的,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付款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实际完成工程量由承包人按合同有关规定计量,监理工程师核准。
3、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入的单价和合价,包括成本、利润、税金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等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
4、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单项均须填写单价和合价,对没有填写单价或合价的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之中。
5、投标人不得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项目名称,也不能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一项的工程量,否则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或合同实施中有权以投标人所报的该项合价除以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相应的工程量来确定该项目的单价。
6、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暂不列报各保险险种的保险费用。各保险险种的投标人及保险金额待签订合同是另行商定。
7、所有报价应以人民币表示。
5.1.6.2投标报价汇总表
投标报价汇总表(格式)
序号 | 编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表5.1.6.3 | 工程量清单总价 | |
2 | |||
合计(A) |
投标总报价(A):
(填入投标报价书和投标书前附表)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5.1.6.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 |||||||||||||||
工程名称:XXX供水工程Ⅰ标段( ) | 金额单位:元 | ||||||||||||||
顺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 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单 价 分 析 |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施工机械使用费 | 其他使用费 | 间接费 | 利润 | 材料价差 | 人工补差 | 税金 | 风险金 | ||||||
合计 | |||||||||||||||
Ⅰ | 建筑工程 | ||||||||||||||
一 | |||||||||||||||
1 | m3 | ||||||||||||||
2 | m3 | ||||||||||||||
3 | m3 | ||||||||||||||
4 | m3 | ||||||||||||||
5 | m3 | ||||||||||||||
6 | m2 | ||||||||||||||
7 | m3 | ||||||||||||||
8 | T | ||||||||||||||
9 | m2 | ||||||||||||||
二 | |||||||||||||||
1 | m3 | ||||||||||||||
2 | m3 | ||||||||||||||
3 | m3 | ||||||||||||||
4 | m3 | ||||||||||||||
5 | m2 | ||||||||||||||
6 | m2 | ||||||||||||||
7 | m2 | ||||||||||||||
8 | T | ||||||||||||||
三 | |||||||||||||||
1 | m3 | ||||||||||||||
2 | m3 | ||||||||||||||
3 | m3 | ||||||||||||||
4 | m3 | ||||||||||||||
5 | 100m2 | ||||||||||||||
6 | m3 | ||||||||||||||
7 | m2 | ||||||||||||||
8 | m2 | ||||||||||||||
9 | T | ||||||||||||||
10 | m2 | ||||||||||||||
11 | 100m2 | ||||||||||||||
12 | 100m2 | ||||||||||||||
13 | 100m2 | ||||||||||||||
四 | |||||||||||||||
1 | m3 | ||||||||||||||
2 | m3 | ||||||||||||||
3 | m3 | ||||||||||||||
4 | 100m2 | ||||||||||||||
6 | m3 | ||||||||||||||
7 | m2 | ||||||||||||||
8 | m2 | ||||||||||||||
9 | T | ||||||||||||||
10 | m2 | ||||||||||||||
11 | 100m2 | ||||||||||||||
12 | 100m2 | ||||||||||||||
13 | 100m2 | ||||||||||||||
五 | |||||||||||||||
(一) | |||||||||||||||
1 | m3 | ||||||||||||||
2 | m3 | ||||||||||||||
3 | m2 | ||||||||||||||
4 | m3 | ||||||||||||||
5 | m2 | ||||||||||||||
6 | 100m2 | ||||||||||||||
7 | m2 | ||||||||||||||
8 | m | ||||||||||||||
(二) | |||||||||||||||
1 | m3 | ||||||||||||||
2 | m3 | ||||||||||||||
3 | m3 | ||||||||||||||
4 | m2 | ||||||||||||||
5 | m2 | ||||||||||||||
6 | m3 | ||||||||||||||
7 | T | ||||||||||||||
(三) | |||||||||||||||
1 | 100m2 | ||||||||||||||
2 | m3 | ||||||||||||||
3 | m3 | ||||||||||||||
4 | 100m2 | ||||||||||||||
5 | m2 | ||||||||||||||
6 | m2 | ||||||||||||||
7 | |||||||||||||||
Ⅱ | 临时工程 | ||||||||||||||
临时工程费 | 元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 |||||||||||||||
工程名称:XXX供水工程Ⅱ标段( ) | 金额单位:元 |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单 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单价分析 |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施工机械使用费 | 其他费用 | 间接费 | 利润 | 材料价差 | 人工补差 | 税金 | 风险金 | ||||||
合计 | |||||||||||||||
Ⅰ | 建筑工程 | ||||||||||||||
一 | 取水工程 | ||||||||||||||
1 | m3 | 60.0 | |||||||||||||
2 | m3 | 43.0 | |||||||||||||
3 | m3 | 5.0 | |||||||||||||
4 | m3 | 4.5 | |||||||||||||
5 | m2 | 65.0 | |||||||||||||
二 | |||||||||||||||
1 | m3 | 1120 | |||||||||||||
2 | m3 | 39.0 | |||||||||||||
3 | m3 | 149.0 | |||||||||||||
m3 | 37.7 | ||||||||||||||
4 | m2 | 375.0 | |||||||||||||
5 | m2 | 375.0 | |||||||||||||
6 | m2 | 75.0 | |||||||||||||
7 | T | 13.8 | |||||||||||||
三 | |||||||||||||||
1 | m3 | 120.0 | |||||||||||||
2 | m3 | 16.0 | |||||||||||||
3 | m3 | 152.0 | |||||||||||||
4 | m3 | 112.0 | |||||||||||||
5 | 100m2 | 1.8 | |||||||||||||
6 | m3 | 63.0 | |||||||||||||
7 | m2 | 1836 | |||||||||||||
8 | m2 | 100.0 | |||||||||||||
9 | T | 3.1 | |||||||||||||
10 | 100m2 | 0.5 | |||||||||||||
11 | 100m2 | ||||||||||||||
12 | 100m2 | ||||||||||||||
13 | 100m2 | ||||||||||||||
14 | 100m2 | ||||||||||||||
15 | 100m2 | ||||||||||||||
四 | |||||||||||||||
1 | m3 | ||||||||||||||
2 | m3 | ||||||||||||||
3 | m3 | ||||||||||||||
4 | m3 | ||||||||||||||
5 | 100m2 | ||||||||||||||
6 | m3 | ||||||||||||||
7 | m2 | ||||||||||||||
8 | m2 | ||||||||||||||
9 | T | ||||||||||||||
10 | 100m2 | ||||||||||||||
11 | 100m2 | ||||||||||||||
12 | 100m2 | ||||||||||||||
13 | 100m2 | ||||||||||||||
14 | 100m2 | ||||||||||||||
五 | |||||||||||||||
(一) | |||||||||||||||
1 | m3 | ||||||||||||||
2 | m3 | ||||||||||||||
3 | m2 | ||||||||||||||
4 | m3 | ||||||||||||||
5 | m2 | ||||||||||||||
6 | m2 | ||||||||||||||
7 | 100m2 | ||||||||||||||
8 | m | ||||||||||||||
(二) | |||||||||||||||
1 | m3 | ||||||||||||||
2 | m3 | ||||||||||||||
3 | m3 | ||||||||||||||
4 | m3 | ||||||||||||||
4 | m2 | ||||||||||||||
(三) | |||||||||||||||
1 | m3 | ||||||||||||||
2 | m3 | ||||||||||||||
3 | m3 | ||||||||||||||
4 | m2 | ||||||||||||||
5 | m2 | ||||||||||||||
6 | m3 | ||||||||||||||
7 | 个 | ||||||||||||||
8 | m | ||||||||||||||
9 | T | ||||||||||||||
(四) | |||||||||||||||
1 | 100m2 | ||||||||||||||
2 | m3 | ||||||||||||||
3 | m2 | ||||||||||||||
4 | m2 | ||||||||||||||
5 | 100m2 | ||||||||||||||
Ⅱ | |||||||||||||||
元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5.1.6.4主要材料价格表
主要材料价格表(格式)
序号 | 材料名称及规格 | 单位 | 实际预算单价 | 定额限定单价(元) | 备注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5.1.6.5价格指数和权重表
本工程无价格调整。
5.1.6.6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格式)
金额单位:元
年份 | 月 | 工程 预付款 | 材料 预付款 | 完成工作量付款 | 保留金扣留 | 预付款扣还 | 其他 | 应收款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5.1.7投标辅助资料
5.1.7.1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施工队伍简要情况表
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施工队伍简要情况表(格式)
1、名称、地址和通讯代码
名 称: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电报挂号:
邮政编码:
2、组织机构
现场机构名称:
项目经理姓名:
技术负责人姓名:
投入员工人数: 人
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人
中级职称人员: 人
初级职称人员: 人
技 工: 人
3、最近五年完成的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工作量
年 份 | 金额(元)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5.1.7.2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项目经理简历表
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项目经理简历表(格式)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
职 务 | 职 称 | 学 历 | |||
专 业 | 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 ||||
已完工程项目情况表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期 | 工程质量 | 受奖情况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5.17.3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管理人员表
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管理人员表(格式)
名称 | 姓名 | 性别 | 工作职责 | 职称 | 专业 | 岗位证或水利工程专业培训证 | 相关工作年限 | 工作简历 |
1、项目经理 | ||||||||
2、项目副经理 | ||||||||
3、项目总工 | ||||||||
4、质量管理 | ||||||||
5、安全管理 | ||||||||
6、计划管理 | ||||||||
7、材料管理 | ||||||||
8、财务管理 | ||||||||
9、统计管理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表所列岗位的所有管理人员的情况均应如实填写。可按以上各式扩展为多页填写,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5.1.7.4拟分包情况表
本工程不得分包。
5.1.7.5有关证件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请将有关证件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按如下先后顺序装订:
(1)投标人的资质证书;
(2)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3)优质工程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4)优良工程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5)先进企业或先进单位、文明单位、文明工地;
(6)项目经理相关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岗位材料和水利工程专业培训班结业证书。
(8)与评标记分有关的其他证书或证明材料。
特别提醒: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文件中所附的所有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必要时,投标人必须按时提供证件的原件供招标人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机构审验,一旦发现投标人由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5.2技术部分
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不能有投标人的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和其他任何能直接判定投标人名称的内容,也不能有涂改或行间插字,所有内容均不能标页码,所有图均不设图标。具体内容包括:
(1)主体工程(含各单位、分部工程及关键部位)的完整的施工方案,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工期和安全的主要组织保证和技术措施,高温、冬、雨季施工措施;
(2)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3)料场选择与开采工艺流程;
(4)工程主要材料进场计划及运输措施;
(5)包括临时措施和施工道路的施工总平面图、施工道路平面布置图及其他必需的图表、文字说明等资料;
(6)施工总进度图和单位工程施工进度图、关键路线图,施工进度计划可采用新横道图或关键路线网络图表示。
(7)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措施;
(8)工程施工过程中和移交前的保护措施;
(9)工程保修措施。
5.2.2编排顺序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第一、第二结构层次必须按如下先后顺序编排装订,第三层次以后的编排顺序由投标人自定:
封面
空白扉页
目录
一、质量和安全
(一)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二)投入本工程的质量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整体(含关键部位)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四)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一)施工总进度图和单位工程施工进度图
(二)工期保证具体措施
(三)施工总体布置和施工道路布置
(四)施工导流、围堰及抽排水方案
(五)主体(含关键部位)施工技术措施
(六)施工机械、人员进场计划
(七)材料进场计划
(八)施工过程中和移交前工程保护措施
(九)文明施工方案
三、附表
(一)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表
(二)劳动力进场计划表
(三)材料进场计划表
空白扉页
封底
5.2.3附表格式
(一)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表
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表(格式)
设备名称 | 型号 及规格 | 数量 | 制造厂名 | 购置年份 | 已使用台时数 | 检修情况 | 进场时间 | 退场时间 |
(二)劳动力进场计划表
劳动力进场计划表(格式)
间
时 数 人 种 工 |
合计 | |||||||
人数 | 人工工日数 | |||||||
年 | 月 | |||||||
月 | ||||||||
月 | ||||||||
月 | ||||||||
月 | ||||||||
月 | ||||||||
月 | ||||||||
月 | ||||||||
月 | ||||||||
月 | ||||||||
月 | ||||||||
月 | ||||||||
总 计 |
(三)材料进场计划表
材料进场计划表(格式)
名称 | 规格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总量 | 月 | 月 | 月 | 月 | ||||
说明:
本工程指定:混凝土骨料级配为2及配,主要材料:水泥强度为32.5普通硅酸盐水泥,砼细骨料为中(细)砂,砼粗骨料为碎石,如投标人所用的混凝土骨料级配、材料与招标文件指定的不一致,请在材料汇总表后自行换算后填写。
第三卷招标图纸
1.1.1 工程概况
1.1.2 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
1.1.2.1水文气象条件
项目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雨量丰裕,气温宜人。多年平均气温20.4℃,最低气温为-3.3℃;多年平均降雨量1532.2mm,降雨年内分配不均匀,其中5~9月为雨季,降雨量约占全年的80%,多为集中暴雨或连续大雨。
1.1.2.2地形、地质条件
本工程项目区属半石山半丘陵地区,地势起伏不平,海拔在350~550米之间。岩石主要为砂岩、页岩、砂质页岩构成。主要土壤类别有砂页岩红壤、红壤土、砂泥土等。
1.1.3 对外交通条件
本工程位于XXX东南部,距县城45(20)公里,XX至XX四级油路经过这里,工程对外交通十分便利。
1.2.1 本合同承包人承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
Ⅰ标段:XXXX1座、高位水池1座XXXm3、管理房及厂区建设。
Ⅱ标段:XXX1座,XXX1座XX m3,XXX1座XXm3,高位水池1座XXm3,管理房及厂区建设等。
(1)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停车场、供电、通讯、供水、施工场地排水、施工企业、砂石料加工、混凝土拌制及运输、临时房屋及附属设施。
(2)施工所需的施工围堰、导流建筑物的修建与拆除。
1.2.3发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
建设场地和施工场地的征用、租用和搬迁。
(1)用于本合同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主体工程建筑物施工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
(2)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
1.3.3设计修改
(1)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2条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后,应进行详细阅读和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和文件后的7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若发包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亦应在接件后7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文件提供给承包人。
(2)发包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局部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7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其中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对不属于变更范畴的设计修改,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额外付款。
(3)由于受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发包人无法按预定计划提供施工图纸时,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研究临时措施,适当调整部分工程的施工进度,其增加的费用或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办理。
1.3.4图纸的份数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4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向发包人提出增加图纸的份数,并为此支付费用。发包人发出的图纸均应盖有设计单位公章,无盖章的图纸,均为无效图纸。
1.4.1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7 天内将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77天内批复承包人。提交计划应说明图纸文件名称和提交时间,图纸和文件提交计划的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第1.4.2条~第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2)项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各章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承包人提供给监理人的所有图纸、文件、影像资料等费用,均应包括在承包人的各项目报价中。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1款的规定,采用关键线路网络图编制本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包括网络图电子计算软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是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应满足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8条关于工程开工日及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完工日期的规定。网络图的编制应以下列各项数据和内容来表述全部工程的施工作业与各单位工程的相互关系。
①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②持续时间;
③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
④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
⑤附需要资源和说明。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上述设计文件应详细表述本章第1.9节所列全部临时设施的平面位置和占地范围,其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征地规定的界限。
(3)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做好防洪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划,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临时设施周围开挖后的河道、冲沟和边坡。
1.4.4临时设施设计
(1)承包人应按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安排,在临时设施开始施工前7天,将本章第1.9节所列的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每项设计文件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交主要工程建筑物的施工方法和措施。
(2)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监理人指示,提交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方法和措施的内容包括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施工程序;主要施工材料、设备和劳动力;质量检验和安全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等。
1.4.6施工图纸
(1)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按监理人指示,在该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前 7天,由承包人提交该项目的结构总图、设计依据、计算和试验成果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审查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
(2)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规定,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2条的规定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承包人则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绘制细部设计图、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图纸,承包人的上述施工图纸以及按本技术条款其它各章规定由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均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制造安装前 7天报送监理人审批。
(3)若承包人根据其施工的需要,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作局部修改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1.4.7图纸和文件的审批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图纸和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各项图纸和文件后 7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其审批意见包括:
①同意按此执行;或
②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③修改后重新递交;或
④不予批准。
(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递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14天内作出相应修改,并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所有修改都应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应在图纸的标题附近留有一块空白框供监理人批注及建立档案编目用。
(3)凡合同规定须经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
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工程设备。
1.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1)材料采购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制订材料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修订合同进度时,则应相应调整材料的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材料交货验收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材料交货验收的内容包括:
①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材料合格证书、化验单、图纸或其它有关证件,并应将这些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②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和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3款的规定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③承包人应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书提交监理人复查。
④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入库,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核对材料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以及封记的完整性,并作好记录。
(3)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往现场,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处理。
(4)材料的代用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6.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本工程没有需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6.3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
(1)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签订后14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施工设备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设备清单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
(3)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经试运行,确认其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必要的设备订货及租赁设备资料和有关图纸。
(4)不论承包人采用何种方式取得的施工设备,都应对施工设备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负全部责任,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5款规定进行更换。
(4)施工设备的保险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单副本应提交监理人。
1.7.1季、月进度计划
承包人在每季、月要向监理人报送年进度计划,其内容和要求包括:
①按合同计划要求,列出计划完成的季、月工程数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
②列出该季、月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采购的计划。
③提出发包人提供该季、月施工图纸的计划要求。
1.7.2月进度报告
(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②月完成的工程面貌简图;
③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④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⑤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⑥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⑦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
⑧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纪录,以及处理结果;
⑨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1.7.4进度会议
(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的合同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支付结算等问题以及与其他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2)承包人应在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进度报表的内容包括:
①上周(或上月)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的累计工程量统计;
②本周(或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③下周(或下月)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④工程质量情况;
⑤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1.7.5进度计划的调整和修订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均应及时作出调整,并在月进度报告中提出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其说明。若进度计划的调整需要修改关键线路或改变关键工程的完工日期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2款的规定,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8.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1款的规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包人应赋予质检人员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过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和随机抽样检验的权力。当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质检人员应有责任及时纠正。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的规定,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
1.8.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3款的规定,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检验工程材料的性能指标和检查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在现场钻取试件,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质量检查进行需补充的试验检验工作。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2款规定办理。
监理人为检查工程设备质量需要检测设备性能,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予提供测试设备,并协助监理人进行测试工作。
监理人为检查检验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质量自检报表等作为工程和工程设备验收的依据。
1.9.1施工总布置
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承包人必须递交一份详尽表明本小节规定的临时工程设施和临时生活设施的施工总布置图及其说明书送请监理人批准,该图纸和文件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有关规程,图中必须标明临时设施布置位置、面积和规模。
1.9.2临时设施项目的费用
本章1.2.2所列的各项临时设施属单项总价承包项目,承包人应在投标时经过详细计算,列出各单项的总价,(但不应包括按图家定额规定应摊入有关工程单价中的小型临建费用),并同时提供组成各单项总价的分析资料(包括单项总价以下各分项的工程量、单价与合价)。
本小节未列的其它施工临时设施,其全部费用均包括在工程量报价单中需要这些临时设施的不同项目所申报的单价中,业主不再另行支付。
1.9.3施工交通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改建进场道路并修建从进场道路至各施工点的临时施工道路、桥涵和停车场以满足施工期施工交通要求,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维护和养护道路,以及为满足特定运输任务的临时加固措施。
承包人修建道路应做好路基和路面的排水设施,进行洒水除尘,将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公害减少至最低程度。
承包人修建道路不应危害邻近道路两侧的农田和民舍,维护好道路两侧的开挖和填筑边坡。
本合同承包人负责修建的进场道路、施工道路、桥涵、停车场,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9.4施工供电
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指定的10kV线路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各施工区和生活区供电负荷要求满足施工高峰期用电负荷要求。
承包人按其自身需要,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除发包人指定的降压变电站发生的电网停电事故外,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的损失。
1.9.5施工供水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的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水处理和抽排水设施等。各施工区和生活区供水量要求满足施工高峰期用水量要求。
1.9.10 混凝土生产系统
(1)承包人应负责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拌和、运输以及材料、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2)混凝土生产必须满足混凝土的质量、品种、出机口温度和浇筑强度等级要求。
(3)混凝土生产系统的生产能力和规模应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对各品种混凝土的需要,配置的生产设备应满足混凝土浇筑高峰用量要求。
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项材料、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
(3)各种露天堆放的砂石骨料、土料、弃渣料及其它材料应按施工总布置规划的场地进行布置设计,场地周围及场地内应做防洪、排水等保护措施以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
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9.2款规定履行其安全保护职责。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14后天内编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人员的配备以及防火、防毒、防噪声、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爆破和炸药管理等的安全措施。
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节第 条的规定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通报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24h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承包人应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
1.10.2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定期发给在现场施工的工作人员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承包人还应按照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
1.10.6 炸药、雷管和油料的存放和运输
承包人应将炸药、雷管和油料存放在按本章第0条规定设置的特殊材料仓库内,并应与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在施工现场设库存放炸药。炸药库的设计和运输方式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1.11.1 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0条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1.11.2 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
(2)施工场地开挖的边被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3)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
(4)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
(5)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
(6)完工后的场地清理。
1.11.3 施工弃渣的治理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施工弃渣的治理措施,保护施工开挖边坡的稳定,防止料场、永久建筑物基础和施工场地的开挖弃渣冲蚀河床或淤积河道。
1.11.4 环境污染的治理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控制地下工程施工的噪声、粉尘和有毒气体,保障工人的劳动卫生条件。
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应定时清除垃圾,并将其运至批准的地点掩埋或焚烧处理。承包人应在现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扫处理。
1.11.5 场地清理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的规定期限内,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完成环境恢复。
1.12.1 测量基准
监理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在发出开工通知前 10 天,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
承包人接收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后,应与监理人共同校测其基准点(线)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
承包人应以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线)为基准,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施工精度要求,测设用于工程施工的控制网,并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1.12.2 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负责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计量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核。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网自行进行检查放样测量,亦可要求承包人在监理人直接监督下进行复核对照测量。
若经双方协商同意,承包人可邀请监理人的测量人员联合进行计量测量,经双方核签的测量成果,可直接用于计量付款。
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自行增设的控制网点,并提供通向网点的道路和防护栏杆。测量网点的缺失和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1.13.1 材料试验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4条规定,自建现场材料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56天内提交一份现场试验室的设置和材料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材料试验室应有相应级别的资质或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单位的书面授权。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有关的规定,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如水泥、骨料、外加剂、钢板、钢筋、锚杆、涂料以及工程指定的其它材料等)进行取样试验,承包人应将材料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
承包人应免费将其自建的现场材料试验室提供给监理人使用,提供抽样复检试件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13.2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如喷混凝土、混凝土、焊接试验以及钢筋机械连接试验等)。承包人应在每项现场工艺试验开始前14天,将现场工艺试验的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项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承包人通过现场工艺试验选定的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参数和质量控制标准等,均应编制现场工艺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用于施工。
1.14.1 投保险种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48、49和50条的规定投保以下险种:
工程险;
第三者责任险;
施工设备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
1.14.2 保险责任
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若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条件》的规定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若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
施工设备险
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保险费用应计入施工设备的运行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人身意外伤害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分别为各自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应摊入各项目的人工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15.1 说明
本合同的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1条规定进行计量。
所有工程项目的计量方法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规定,承包人应自供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并保证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凡超出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计量范围以外的长度、面积或体积,均不予计量或计算。
实物工程量的计量,应由承包人应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或计算,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工程量报表。
1.15.2 重量计量的计算
凡以重量计量的材料,应由承包人合格的称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称量器,在规定的地点进行称量。
钢材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净值计量。钢筋应按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以直径和长度计算,不计入钢筋损耗和架设定位的附加钢筋量;钢板和型钢钢材按制成件的成型净尺寸和使用钢材规格的标准单位重量计算其工程量,不计其下料损耗量和施工安装等所需的附加钢材用量。施工附加量均不单独计量,而应包括在有关钢筋、钢材和预应力钢材等各自的单价中。
1.15.3 面积计量的计算
结构面积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物尺寸线或监理人指示在现场实际量测的结构物净尺寸线进行计算。
1.15.4 体积计量的计算
结构物体积计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线内的实际工程量或按监理人指示在现场量测的净尺寸线进行计算。经监理人批准,大体积混凝土中所设体积小于0.1m3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工程量不予扣除,按施工图纸和指示要求对临时孔洞进行回填的工程量不重复计量。
混凝土工程量的计量,应按监理人签认的已完工程的净尺寸计算;土石方填筑工程量的计量,应按完工验收时实测的工程量进行最终计量。
1.15.5 长度计量的计算
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应按平行于结构物位置的纵向轴线或基础方向的长度计算。
除本技术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中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
当本技术条款的内容与所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有矛盾时,应以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或监理人指示为准。
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单位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修正,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要求,有权指示承包人或批准承包人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增补和修改技术条款的内容。其增补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本合同引用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分别列在各章的技术条款内。
本合同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在本合同出版时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和规程规范都会被修订,故使用本合同范本编制工程技术条款时,应执行其最新版本。
2.1.1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明挖工程,包括本合同各项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基础开挖、采石场及公路、房屋基础以及其他监理人指明的土方明挖工程。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边坡观测、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
2.1.2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施工,若在实施开挖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直到监理人认可为止。因承包人自身施工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为其施工需要,在本合同施工图纸开挖线以外进行的开挖,应在该开挖工作开始前,以书面方式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必须注意保持永久开挖边坡稳定,规定开挖线以外增加的开挖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
在施工前,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仔细检查边坡的稳定性,如遇有孤石、崩塌体等,应事先作好妥善的清理和支护。
承包人应妥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危险地带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夜间施工时,应根据本技术条款第1.10.3条规定安设足够的照明。
2.1.3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
开挖方法和程序;
排水和开挖边坡保护措施;
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施工进度计划等。
2.1.3.2开挖放样资料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报送监理人复核,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监理人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包人对其放线准确性应负的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指示纠正其放线错误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向发包人要求额外支付。
2.1.3.3完工验收资料
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1.4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
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全部区域的地表。
承包人应负责清理开挖工程区域内的全部树木、树桩、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监理人指明的其它有碍物。
主体工程的植被清理,须予挖除树根的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的距离。
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砍伐上述区域的树木,必须经监理人批准。一旦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造成不良影响,承包人应负责赔偿。
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
2.2.2表土的清挖、堆放
表土系指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表土开挖深度进行开挖。防止土壤被冲刷流失。
场地清理、树根挖除、表土清除及堆放的工程量及费用,应包括在相应基础开挖或其它有关项目中,而不单独计量和支付。
2.3.1土方定义
本章所指土方系指人工填土、表土、黄土、砂土、淤泥、黏土、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及软弱的全风化岩石,以及小于或等于0.7m3的孤石或岩块等,无需采用爆破技术而可直接使用手工工具或土方机械开挖的全部材料。
土方明挖分为一般明挖和沟槽开挖。一般明挖系指在一般工作条件下,不需设临时支撑,进行的上述土方材料的大断面地面开挖;沟槽开挖系指施工图纸标明的、并需运用小型土方开挖器具或人工进行的小断面局部开挖。
2.3.2开挖区域的临时道路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技术条款第1.4.3条规定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并结合施工开挖区的开挖方法和开挖运输机械的运行路线,规划好开挖区域的施工道路。
2.3.3旱地施工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均应在旱地进行施工。
2.3.4 雨季施工
在雨季施工中,承包人应有保证基础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有效防止雨水冲刷边坡和侵蚀地基土壤。
2.3.5校核测量
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校核测量开挖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上述校核测量成果,或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核测。
2.3.6 临时边坡的稳定
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开挖。对承包人自行确定边坡坡度、且时间保留较长的临时边坡,经监理人检查认为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但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额外费用。
2.3.7开挖方式
土方明挖应从上至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严禁自下而上或采取倒悬的开挖方法,施工中随时作成一定的坡势,以利排水,开挖过程中应避免边坡稳定范围形成积水。
2.3.8弃土的堆置
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定的弃土场弃土堆置。在冲沟内或沿河岸岸边弃土时,应防止山洪造成泥石流或引起河道堵塞。
2.3.9边坡面渗水、雨水的排除
在开挖边坡上遇有地下水渗流时,承包人应在边坡修整和加固前,采取有效的疏导和保护措施。
2.3.10开挖线的变更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土方明挖及基础准备所揭示的地质特性,需要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执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变更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应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增加的开挖费用应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
2.3.11 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
土方明挖过程中,如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和采取应急抢救措施,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2.4.1临时性排水措施设计
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尽可能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并在向监理人报送的施工措施计划中详细说明临时性排水措施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图纸和资料。提前做好排水设施,为保护其开挖边坡免受雨水冲刷。
2.4.2及时排除地面积水
在场地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临时性地面排水设施,包括按监理人要求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
2.4.3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
承包人采取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
2.5.1可利用渣料专用于本工程
承包人按本章第0款提交的土方明挖工程措施计划中,应对本工程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
2.5.2可利用渣料和弃置废渣应分类堆存
承包人进行工程开挖时,应将可利用渣料和弃置废渣分别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所规定的堆渣地点、范围和堆渣方式进行堆存,应保持渣料堆体的边坡稳定,并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
2.5.3可利用渣料的保质措施
对监理人已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保质措施,保护该部分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
2.6.1 土方开挖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应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2.6.2土方开挖过程中的质量检查
在土方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定期测量校正开挖平面的尺寸和标高,以及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检查开挖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并将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
2.6.3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本款规定的基础面检查清理与砌体填筑前的基础清理作业是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2.6.3.2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
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
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
2.6.3.3 砌体填筑前基础面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按本章第0款对基础面进行检查清理后,应保证基础面无积水或流水,不使基础面土壤受扰动。
作为永久建筑物土基的基础开挖面,在砌体填筑前应清除表面的松软土层或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
土方明挖按《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项目的合价进行支付。
本章第0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内容,其所需的全部清理费用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的土方明挖项目的合价中,不再单独进行计量和支付。
上述土方明挖的合价应包括土方的开挖、装卸、运输及其表土开挖、植被清理、边坡整治、基础和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地面平整等全部费用。
超出支付线的任何超挖工程量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的合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在施工前或在开挖过程中,监理人对施工图纸作出的修改,其相应的工程量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进行计算,属于变更范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办理。
(6)除施工图纸中标明或监理人指定作为永久性排水工程的设施外,一切为土方明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费用(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等),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土方明挖项目的合价中。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石方明挖工程,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钻孔爆破、石渣的运输和堆存、边坡监测和防护、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按监理人指示对废弃的渣场进行清理等工作。
3.1.2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组织并实施工程的全部石方明挖工作,若在开挖过程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至监理人认可为止。因承包人自身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不良地质地段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若承包人根据实际地质情况需要修改开挖边坡时,应经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在施工图纸所示开挖线以外进行石方明挖时,承包人应保持开挖部位的山坡或山体的稳定,并应经监理人批准。由此增加的开挖、填筑(含混凝土回填)等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地质测绘,其工作内容还应包括地质测绘前必要的局部清理和暂停开挖工作,承包人不得以局部清理和暂停开挖为由,向发包人索取额外费用。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施工用地范围,按指定地点堆放可利用的石渣和废弃渣。
承包人应妥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危险地带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夜间施工时,应根据本技术条款第1.10.3条规定安设足够的照明。
3.1.3 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30天,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开挖施工平面和剖面布置图;
爆破试验;
钻孔和爆破的方法和程序;
施工设备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出渣、弃渣和石料利用措施;
边坡保护及加固措施;
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排水措施;
施工进度计划。
3.1.3.2开挖放样剖面资料
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将石方开挖前的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报送监理人复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监理人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包人对其放线的准确性应负的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纠正其自身放线错误而引起工程量的增加,向发包人要求支付额外费用。
3.1.3.3钻爆作业措施计划
在每项单位工程(或开挖区)的开挖作业开始前28天,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钻爆作业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
爆破孔的孔径、孔排距、深度和倾角;
所采用炸药的类型、单位耗药量和装药结构;
延时顺序、雷管型号和起爆方式;
承包人拟采用的任何特殊钻孔和爆破作业方法的说明;
爆破参数试验。
监理人应在收到爆破作业措施计划7天内批复承包人。爆破方案的批准并不减轻承包人对爆破作业应负的责任。
石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石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边坡和基础开挖面的施工地质编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施工地质编录不包括石料场);
质量检查报告;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2.1爆破作业安全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9.2款和本技术条款第1.10.7条的规定,加强对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承包人应制定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尤其是对装药量的控制检查),设立专职的安全检查人员。一切爆破作业应经安检员检查签认后才准进行爆破。
参加爆破作业的有关人员,应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考试和现场操作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承包人应加强对爆破材料使用的监管,对爆破材料的采购、验点入库、提领发放、现场使用以及每次爆破后剩余材料回库等进行全面监管和清点登记,防止爆破材料丢失。
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器设备放电和闸栅电流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经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在指定的地段设置防护栏或防护墙,以减少飞石或滚石影响其它工程部位的施工及相邻已有建筑物的安全 。
3.2.2 爆破材料的试验和选用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使用条件和监理人批准的钻爆措施计划中规定的技术要求选用爆破材料,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材料性能试验,证明其符合技术要求时才能使用,试验报告应报送监理人。
3.2.3控制爆破
本章第3.1.1条(l)项所列各项永久工程的石方明挖应采用控制爆破技术。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的钻爆作业措施计划中详细说明各项工程采用的控制爆破技术方案和设计参数。
为使开挖面符合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保持开挖后基岩的完整性和开挖面的平整度,承包人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技术。对于不适宜采用预裂爆破的部位,应预留保护层。
各项石方明挖工程开挖前,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批准的场地范围内进行控制爆破试验,以选择合理的钻爆孔布置和线装药密度等参数。控制爆破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
建筑物基础开挖时,钻孔施工不应采用直径大于150mm的钻头造孔。紧邻设计的建基面或边坡面以及防护目标地带的开挖,不应采用大孔径爆破方法。
若采用预留岩体保护层的开挖方法,其上部开挖的炮孔不得穿入保护层。开挖保护层时,无论采用何种开挖爆破方法,钻孔均不得钻入建基面岩体。
在新浇筑混凝土、新喷锚支护区和已建建筑物附近进行爆破,以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爆破作业,必须按SL47-94第3.7节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爆破方案设计和现场试验,并将试验报告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进行振动监测,有关试验和监测内容应遵照SL47—94第3.2节规定。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人书面报送监测数据及分析资料。
若爆破监测表明,承包人的爆破作业可能对开挖部位的边坡和基础、灌浆、喷混凝土或混凝土浇筑产生不利影响时,承包人应改变其爆破参数,以防损坏,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
紧邻水平建基面的岩体保护层厚和对岩体保护层进行的分层爆破,应按SL47—94第3.6.1条至第3.6.3条的规定执行。
与预裂面相邻的松动爆破孔,应严格控制其爆破参数,避免对保留岩体造成破坏,或使其间留下不应有的岩体而造成施工困难。
紧邻水平建基面的爆破必须通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才可在紧邻水平建基面采用有岩体保护层或无岩体保护层的一次爆破法。保护层一次爆破法应符合SL47—94第3.6.4条的规定。
3.3.1石方定义
石方明挖系指本章第3.1.1条(1)项所列的开挖工程项目需要进行系统钻孔和爆破作业的岩石开挖,以及体积大于0.7m3需用钻爆方法破碎的孤石或岩块亦均属于石方明挖的范围。
边坡开挖前,承包人应详细调查边坡岩石的稳定性,包括设计开挖线外对施工有影响的坡面和岸坡等;设计开挖线以内有不安全因素的边坡,必须进行处理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山坡上所有危石及不稳定岩体均应撬挖排除,如少量岩块撬挖确有困难,经监理人同意可用浅孔微量炸药爆破。
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高度较大的边坡,应分梯段开挖,梯段的高度应根据爆破方式(如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施工机械性能及开挖区布置等因素确定。垂直边坡梯段高度一般不大于10m,严禁采取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随着开挖高程下降,应及时对坡面进行测量检查以防止偏离设计开挖线,避免在形成高边坡后再进行处理。
对于边坡开挖出露的软弱岩层和构造破碎带区域,必须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处理,并采取排水或堵水等措施。
开挖边坡的支护应在分层开挖过程中逐层进行,上层的支护应保证下一层的开挖安全顺利进行。未完成上一层的支护,严禁进行下一层的开挖。
在施工期间直至工程验收,如果沿开挖边坡发生滑坡或塌方,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措施对边坡进行处理。由于未能预见的地质原因产生的滑坡或塌方,经监理人确认后,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处理。
在施工期间直至工程验收,承包人应定期对边坡的稳定进行监测,若出现不稳定迹象时,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边坡的稳定。
3.3.3基础开挖
除经监理人专门批准的特殊部位开挖外,本工程所有建筑物的基础石方开挖均应在旱地中施工。
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避免基础岩石面出现爆破裂隙,或使原有构造裂隙和岩体的自然状态产生不应有的恶化。
邻近水平建基面,应预留岩体保护层,其保护层的厚度应由现场爆破试验确定,并应采用小炮分层爆破的开挖方法。若采用其它开挖方法,必须通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监理人批准。
基础开挖后表面因爆破震松(裂)的岩石,表面呈薄片状和尖角状突出的岩石,以及裂隙发育或具有水平裂隙的岩石均需采用人工清理,如单块过大,亦可用单孔小炮和火雷管爆破,不得存在倒悬的岩石。
开挖后的岩石表面应干净、粗糙。岩石中的断层、裂隙、软弱夹层应被清除到施工图纸规定的深度。岩石表面应无积水或流水,所有松散岩石均应予以清除。建基面岩石的完整性和力学强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规定。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基础石方开挖揭示的地质特性,需要对施工图纸作必要的修改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执行,涉及变更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3.4.1制定施工期临时排水措施
承包人应在需要排水的开挖区和堆渣区设置临时性的表面排水设施,以排除流水和积水,特别应做好基坑和边坡的排水。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1款规定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中,提出详细的施工期临时排水措施。
3.4.2边坡面排水
永久边坡面的坡脚以及施工场地周边和道路的坡脚,均应开挖好排水沟槽和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以及时排除坡底积水,保护边坡坡角的稳定。
3.5.1开挖渣料专用于本工程
按合同规定,凡可利用的开挖渣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若需将渣料使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必须不影响本工程的施工需要,并应经监理人批准。
3.5.2堆渣场地清理
用作堆存可利用渣料的场地,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必要的平整处理,渣料堆筑应分层进行,并应保证能顺利取用这些渣料。
3.5.3有序堆放渣料
开挖出的渣料,除安排直接运往使用地点的渣料外,其余渣料(包括弃渣料),均应按本合同要求分类堆放在指定的存、弃渣场。严禁将可利用渣料与弃渣混杂装运和堆存,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承包人负责。堆渣范围和高程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实施。承包人还应注意保持渣料堆体周边的边坡稳定,并作好堆渣体的边坡保护和排水工作。
3.5.4合理利用石渣料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中对渣料利用的安排,采取合理的爆破、装运和堆渣措施,以提高渣料的利用率,确保本工程能充分利用这些渣料。
3.6.1 边坡开挖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边坡开挖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3.6.2边坡开挖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
按施工图纸所示检查边坡开挖剖面和测量放样成果,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按监理人的指示,对边坡开挖区上部的危岩、孤石等清理进行检查,经监理人复查确认达到安全标准后,才能开始边坡开挖。
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的指示,对边坡开挖区周围排水设施的完工质量进行检查,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才能开始边坡开挖。
3.6.3在边坡工程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3.2条的规定,定期检查开挖剖面规格和边坡软弱岩层及破碎带等不稳定岩体的处理质量,经监理人复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继续向下开挖。
3.6.4 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边坡开挖全部完工后,应进行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承包人应为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边坡开挖面的地质测绘平面和剖面图;
边坡稳定的监测成果;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
监理人的质量验收单。
3.6.5岩石基础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3.6.5.1 开挖爆破措施的检查
在基础开挖过程中,特别是开挖至临近建基面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3.3.3条的规定,对基础开挖的爆破方法和措施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控,以确保建基面的开挖质量。
3.6.5.2建基面开挖质量的检查:
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建基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平整度;
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检查建基面软弱夹层和破碎带的清理质量。
3.6.5.3岩基开挖工程的验收
本款规定的建基面检查验收与砌体填筑前的基础清理验收是两次性质和目的都不同的验收,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验收合并为一次完成。
建基面基础开挖完成后,应进行岩基开挖工程的验收,承包人应为岩基开挖工程的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l) 建基面的地质测绘平面和剖面图;
2) 建基面岩体检测成果(如超声波测试);
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
4) 监理人的质量验收单。
3.6.6完工验收
石方明挖工程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应按本章第3.1.3.5款规定的内容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土石方开挖应以现场实际的地形和断面测量成果,经监理人对地形测量和地质情况进行鉴定后确定的土石方比例,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石方明挖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合价进行支付,经监理人签认的计量成果作为月进度付款的依据。
基础清理的费用应包含在相应的开挖费用中,不单独列项支付。
除施工图纸中已标明或监理人指定作为永久性工程排水设施外,一切为石方明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设施(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拆除等)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相应开挖项目的合价中,不单独列项支付。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对石料进行复核、复勘、取样试验和地质测绘所需的费用以及工程完建后的料场整治和清理的费用均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开挖项目的合价中。
4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
4.1 说明
4.1.1 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工程(以下简称导流工程),其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导流明渠、底孔及其进出口围堰;
(2)安全度汛和防护工程;
(3)建筑物的基坑排水;
(4)导流建筑物拆除;
上述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材料、设备的供应和试验检验;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临时建筑物及其设施和设备的拆除以及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4.1.2 发包人负责的工作内容
无。
4.1.3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要求,负责排干基坑和其它建筑物部位的积水,保证主体工程在旱地施工;负责提供其所需要的人工、材料和设备,以及质量检查和检验等工作。
(2)除本章第4.1.2条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复核合同图纸提供的施工导流布置,向监理人提交本合同承包的导流工程建筑物详细设计和施工文件,上述文件均应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的批准,并不免除承包人应对上述导流和截流工程及其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应负的责任。
(3)当河流通过天然流量小于或等于本合同规定的导流工程设计洪水标准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永久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的损失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及应急抢救的费用。
(4)施工期内遭遇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紧急措施,进行防洪防灾的抢险工作。由于自然灾害或超标准洪水造成永久建筑物和导流建筑物的损失和损坏,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47.1款和第48.2款的规定办理。
4.1.4 主要提交件
4.1.4.1 施工导流工程布置和建筑物设计
在导流工程开工前 7天,提交一份施工导流布置以及导流工程建筑物结构设计成果及其说明,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⑴施工导流布置图;
⑵导流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包括防渗结构);
⑶导流工程建筑物结构设计计算成果和设计报告;
⑷导流建筑物的封堵设计;
4.1.4.2施工措施计划
在导流工程开工前 7天,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导流布置和本章第4.2.1条至4.2.4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交一份施工导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4.1.4.3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在每项导流工程建筑施工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按本合同规定的由承包人负责的导流工程建筑物施工图纸,报送建立人审批。
4.1.4.4安全度汛措施计划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按本章4.6节的规定,提交年度安全度汛措施计划及分阶段工程度汛形象面貌图,报送监理人审批。
4.1.4.5施工起临时通航措施计划
本工程无通航要求。
4.1.4.6下闸蓄水措施计划
无。
4.1.5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防洪标准》GB50201-94;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DJ338-89;
(3)《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4)本章各专项施工技术设计的其他章节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
4.2施工导流建筑物设计标准
4.2.1设计洪水标准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临时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进行导流工程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
4.2.2施工临时通航、下游供水和排冰凌要求
无。
4.2.3导流工程的工程进度控制期限
由承包人自行考虑。
4.3主河床截留
本工程不须主河床截留。
4.4围堰和导流建筑物
4.4.1围堰和导流建筑物设计
(1)承包人应根据本章第4.1.4.1款规定提交的、并已经监理人批准的导流建筑物布置和结构设计,对围堰和导流建筑物的轴线位置和结构形式,以及围堰的防渗设施和导流建筑物等进行详细设计或复核,并应负责提交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
(2)不论是临时导流建筑物泄流或利用永久建筑物泄流,承包人应保证导流建筑物在设计洪水工况下的泄流安全,保护泄水建筑物不受泄水和推移质的损害。
4.4.2围堰和导流建筑物的施工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围堰和导流建筑物的施工,各种围堰的施工技术要求,应执行本技术条款各有关章节的规定。
(2)围堰施工的上升速度应满足安全度汛标准及挡水的施工断面要求,并应保证围堰的施工断面在各种运行工况下处于稳定和安全状态。
4.5.3围堰拆除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以不妨碍永久或临时建筑物的安全运行为前提,提交围堰拆除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
(2)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4条规定的期限,及时拆除围堰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
4.4.4导流建筑物的封堵
(1)承包人应负责设置在永久工程建筑物上的导流底孔和临时性导流建筑物的封堵工作。承包人应在封堵工程施工前7天,提交一份封堵施工工程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3)不论是永久工程建筑物底孔的封堵堵头或临时性导流建筑物的封堵堵头,均应对周边接缝进行防渗灌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制定包括防渗灌浆材料的选择和灌浆方法的接缝灌浆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
4.5施工排水
4.5.1施工排水措施
承包人按本章第4.1.4.2的规定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应对本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排水作出详细计划,针对施工区域的以下范围和合同内容编制施工排水措施,并报送监理人审批。
(1)施工区内冲沟,地下水的引排措施;
(2)边坡开挖的施工排水和保护措施;
(3)施工排水系统的布置图;
(4)施工排水设备配置计划。
4.5.2基坑排水
(1)承包人应负责围堰截流闭起后基坑水的排除,以及基坑内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所需的经常性排水(包括排除降雨、堰体和基坑渗漏水、地下水和施工废水等)。
(2)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排水所需的全部排水设施和设备,并负责这些设备和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修,应保证排水设备的持续运行,必要时应配置应急的备用设备和设施(包括备用电源),以避免施工场地造成积水而影响工程正常施工。
4.6安全度汛
4.6.1安全度汛的措施
承包人应按照本章第4.1.4.4款的规定,编制安全渡汛措施,报送检人审批。其内容包括:
(1)截止汛期的工程施工面貌;
(2)按合同规定的要求,编制施工期渡汛措施;
(3)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防护措施;
(4)防汛器材设备和劳动力配置;
(5)施工区和生活区安全防护措施;
(6)发生超标洪水时的应急度汛措施。
4.6.2防汛准备
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安全度汛措施,被足防汛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并在紧急情况下,作好防汛劳动力安排。除超标准洪水渡汛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外,在设计洪水标准以内的度汛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4.7施工期下闸蓄水和下游供水
无。
4.8施工期通航
本工程施工期无通航要求。
4.9质量检查和验收
本工程的导流工程建筑物的质量检查,应按本技术条款中有关章节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4.10计量和支付
本合同承包的各工程点的施工导流的费用计入临时工程费中,由承包人包干使用。
在施工中,一旦出现天然来水流量超过本工程导流设计洪水标准时,承包人必须拟定应急措施,尽量减少失事损失。由于超标标准而引起建筑物的失事或损坏而进行的修补及应急措施的费用,必须按本合同工程量报价表中规定的相应类似单价,由发包人支付。如果监理人认为工程量报价表中没有合适的单价,则其费用应按有关工程单价编制规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另议,报招标人审定。
5.1.1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隧洞及其进出口、调压井及上部泄水堰、有压钢管镇墩及支墩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混凝土等混凝土工程。
5.1.2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骨料系统的开采和生产、预冷、运输以及试验检验所需的全部设备和辅助设施;
承包人应负责进行各种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冷却、抹面、养护、维修和取样检验等全部混凝土施工作业,以及为浇筑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运输、验收和保管;
负责提供模板的材料以及进行工程所需模板的设计、制作、安装、维修和拆除;
负责提供施工缝所需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和施工;
负责提供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和锚筋材料及其制作、运输和安装;
负责提供混凝土温度控制所需的材料和有关设施设备的采购、供应、制作和安装,并进行混凝土冷却;
负责提供预制混凝土的材料和设备,以及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等;
负责提供混凝土表面保护所需的材料和有关设备的采购、供应、制作、安装。
5.1.3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2)《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 JGJ63一99;
(3)《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
(4)《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DL/T5150-2001;
5.2.1说明
承包人应负责模板的材料供应、设计、制作、运输、安装和拆除等全部模板作业。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保证模板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能承受混凝土浇筑和振捣的侧向压力和振动力,防止产生移位,确保混凝土结构外形尺寸准确,并应有足够的密封性,以避免漏浆。
承包人应在模板加工前14天,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包括特种模板)的材料品种和规格、模板的结构设计以及混凝土浇筑模板的制作、安装和拆除等的模板设计和施工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
5.2.2材料
模板和支架材料应优先选用钢材、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等模板材料。
模板材料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指明的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木材的质量应达到Ⅲ等以上的材质标准。腐朽、严重扭曲或脆性的木材严禁使用。
钢模面板厚应不小于3mm,钢板面应尽可能光滑,不允许有凹坑、皱折或其它表面缺陷。
模板的金属支撑件(如拉杆、锚筋及其它锚固件等)材料应符合本章第8.3节的有关规定。
5.2.3制作
模板的制作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建筑物结构外形,其制作允许偏差不应超过DL/T5144-2001第 2.4.1条的规定。滑动式、移动模板的允许偏差应按监理批准的模板设计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5.2.4安装
应按施工图纸进行模板安装的测量放样,隧洞内部的衬砌结构应设置的必要控制点,以便检查校正。
模板安装过程中,应设置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以防变形和倾覆。
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5-1的规定。
表5-1 混凝土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
序号 | 偏 差 名 称 | 允许偏差(mm) |
相邻两板表面的高低差 | ||
1 | 刨光模板
不刨光模板 |
1
3 |
局部不平(用2m直尺检查) | ||
2 | 刨光模板
不刨光模板 |
|
3 | 结构物边线与设计边线 | 3 |
4 | 预留孔、洞尺寸及位置 | 10 |
5.25模板的清洗和涂料
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矿物油类的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的油剂,不得影响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的质量。若检查发现在已浇的混凝土面沾染污迹,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清除。
木模板面应采用烤涂石蜡或其它保护涂料。
5.2.6拆除
模板拆除时限,除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不承重侧面模板的拆除,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伤时,方可拆除。底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表5-2的规定后,方可拆除。
表5-2 底 模 拆 模 标 准
结构类型 | 结构跨度
(m) |
按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计
(%) |
板 | ≤2 | 50 |
>2,≤8 | 75 | |
>8 | 100 | |
梁、拱、壳 | ≤8 | 75 |
>8 | 100 | |
悬臂构件 | ≤2 | 75 |
>2 | 100 |
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结构承重模板的拆除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并应遵守本条第(1)项的规定。
经计算和试验复核,混凝土结构物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实际荷载时,应经监理人批准后,方能提前拆模。
5.2.7特种模板
永久模板、滑升模板、拉模和钢模台车等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质量控制应按DL/T5144-2001和GBJll3-87有关的规定执行。特种模板拆除时限,由承包人报请监理人审批。
5.2.8计量和支付
混凝土浇筑、预制件使用的模板计量和支付方法:
所有混凝土模板应分摊在每立方米混凝土单价中,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单价中包括模板及其支撑材料的提供以及模板的制作、安装、维护、拆除、质量检查和检验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其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5.3.1说明
承包人应负责钢筋材料的采购、运输、验收和保管,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条的规定,对钢筋进行进厂材质检验和验点入库,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参加检验和验点工作。
钢筋作业包括本技术条款规定的钢筋、钢筋网、钢筋骨架和锚筋等的制作加工、绑焊、安装和预埋工作。
若承包人要求采用其它种类的钢筋替代施工图纸中规定的钢筋,应将钢筋的替代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5.3.2钢筋的材质
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应符合热轧钢筋主要性能的要求。
每批钢筋均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及出厂检验单,承包人在使用前,应分批进行以下钢筋机械性能试验:
钢筋分批试验,以同一炉(批)号、同一截面尺寸的钢筋为一批,取样的重量不大于60kg;
根据厂家提供的钢筋质量证明书,检查每批钢筋的外表质量,并测量每批钢筋的代表直径;
在每批钢筋中,选取经表面检查和尺寸测量合格的两根钢筋中各取一个拉力试件(含屈服点,抗拉强度和延伸率试验)和一个冷弯试验,如一组试验项目的一个试件不符合监理人规定数值时,则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的项目作第二次试验,如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为不合格产品。
不得使用冷拉钢筋。
5.3.3钢筋的加工和安装
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漆污染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钢筋的调直应遵守以下规定:
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I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Ⅱ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钢筋加工的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加工后钢筋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5-3和表5-4的数值。
表5-3 圆钢筋制成箍筋,其未端弯钩长度
箍 筋 直 径 | 受力钢筋直径(mm) | |
<25 | 28~40 | |
5~10 | 75 | 90 |
12 | 90 | 105 |
表5-4 加工后钢筋的允许偏差
顺 序 | 偏 差 名 称 | 允许偏差值(mm) | |
1 | 受力钢筋全长净尺寸的偏差 | ±10 | |
2 | 箍筋各部分长度的偏差 | ±5 | |
3 | 钢筋弯起点位置的偏差 | 厂房构件 | ±20 |
大体积混凝土 | ±30 | ||
4 | 钢筋转角的偏差 | 3 |
钢筋的弯钩弯折加工应符合DL/T5144-2001第3.2.2~第3.2.4条的规定。
钢筋焊接和钢筋绑扎应按GB50204-92第四节和第五节的规定,以及施工图纸的要求执行。
钢筋的气压焊和安装应遵守以下规定:
气压焊可用于钢筋在垂直、水平和倾斜位置的对接焊接,当两钢筋直径不同时,其两直径之差不得大于7mm。
气压焊施焊前,钢筋端面应切平,钢筋边角毛刺及端面上铁锈、油污和氧化膜应清除干净,并经打磨露出金属光泽,不得有氧化现象。
安装焊接夹具和钢筋时,使两根钢筋的轴线在同一直线上,两根钢筋之间的局部缝隙不得大于3mm。
气压焊接时,应根据钢筋直径和焊接设备等具体条件选用等压法,在两根钢筋缝隙密合和镦粗过程中,对钢筋施加的轴向压力,按钢筋横截面面积计算应为30~40MPa。
5.3.4锚筋的制作和安装
锚筋应采用螺纹钢筋,水泥砂浆锚筋孔直径应大于锚筋直径至少20mm,且应小于2倍锚定钢筋直径,锚筋孔孔壁与锚筋之间间隙应注满水泥砂浆。
锚筋孔注浆前应进行清洗,水泥砂浆注满后予以捣实,在水泥砂浆初凝前应将锚筋加压插入到要求的深度,并加振或轻敲,确保砂浆密实,锚筋安装后不能与任何物体接触,直到所填水泥浆达到足够强度。
5.3.5计量和支付
钢筋:按本合同施工图纸配置的钢筋计算,每项钢筋以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所列的钢筋直径和长度换算成重量进行计量。承包人为施工需要设置的架立筋,在切割、弯曲加工中损耗的钢筋重量,不予计量,各项钢筋分别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合价(或每吨单价)支付,合价(或每吨单价)中包括钢筋材料的采购、加工、运输、储存、安装、试验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锚筋:由钻孔、现场灌浆及锚筋材料组成,锚筋以根数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合价(或每根单价)支付。合价(或每根单价)中应包括锚筋材料的采购、运输和保管、锚筋的加工(包括损耗)和安装,锚筋孔的钻孔和灌浆以及施工中的试验检测、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5.4.1说明
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的所有各种类型建筑物的普通混凝土工程。
5.4.2主要提交件
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混凝土浇筑前28天,提交一份混凝土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水泥、钢筋、骨料和模板的供应计划以及混凝土分层分块浇筑程序图和施工进度计划等。混凝土浇筑程序图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详细编制各工程部位的混凝土以及钢筋绑焊等的施工方法和程序。若承包人在编制混凝土浇筑程序时,需要修改施工图纸规定的施工缝位置时,应报监理人批准。
现场试验室设置计划
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提交现场试验室的设置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现场试验室的规模、实验设备和项目、试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
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混凝土工程的详细施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应包括:
每一构件或块体逐月的混凝土浇筑数量、累计浇筑数量;
各种原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检验成果;
不同部位的混凝土等级和配合比;
月浇筑计划中各构件和块体实施浇筑起迄时间;
混凝土的冷却、保温、养护和表面保护的作业记录;
浇筑时的气温、混凝土出机口和浇筑点的浇筑温度;
模板作业记录和各部件拆模日期;
钢筋作业记录和各构件及块体实际钢筋用量;
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成果;
混凝土质量检验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等。
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各项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各种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
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其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5.4.3混凝土材料
5.4.3.1水泥
水泥品种:承包人应按各建筑物部位施工图纸的要求,配置混凝土所需的水泥品种,各种水泥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指定的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标准。
发货:每批水泥出厂前,承包人均应对制造厂水泥的品质进行检查复验,每批水泥发货时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和复检资料。每批水泥运至工地后,监理人有权对水泥进行查库和抽样检测,当发现库存或到货水泥不符合本技术条款的要求时,监理人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运输:水泥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其品种和标号不得混杂,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泥受潮。
贮存:到货的水泥应按不同品种、标号、出厂批号、袋装或散装等,分别贮放在专用的仓库或储罐中,防止因贮存不当引起水泥变质。袋装水泥的出厂日期不应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不应超过6个月,快硬水泥不应超过1个月,袋装水泥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
5.4.3.2水
凡适宜饮用的水均可使用,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不得使用。
拌和用水所含物质不应影响混凝土和易性和混凝土强度的增长,以及引起钢筋和混凝土的腐蚀。
水的PH值、不溶物、可溶物、氯化物、磷酸盐、硫化物的含量应符合表5-5的规定。
表5-5 物 质 含 量 极 限
项 目 | 钢筋混凝土 | 素混凝土 |
PH值 | >4 | >4 |
不溶物 mg/L | <2000 | <5000 |
可溶物 mg/L | <5000 | <10000 |
氯化物(以Cl-计) mg/L | <1200 | <3500 |
硫酸盐(以SO2-4计) mg/L | <2700 | <2700 |
硫化物(以S2-计) mg/L | - | - |
5.4.3.3骨料
混凝土骨料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料源进行生产,对含有活性成分的骨料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不同粒径的骨料应分别堆存,严禁相互混杂和混入泥土;装卸时,粒径大于40mm的粗骨料的净自由落差不应大于3m,应避免造成骨料的严重破碎。
细骨料的质量技术要求规定如下:
细骨料的细度模数,应在 2.4~3.0范围内,测试方法按DL/T5150-2001第3.0.1条有关的规定进行;
砂料应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使用山砂、特细砂应经过试验论证;
天然砂料按粒径分为两级,人工砂可不分级;
砂料中有活性骨料时,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
其它砂的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DL/T5144-2001表4.1.13中的规定。
粗骨料的质量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 2/3及构件断面最小边长的 1/4,素混凝土板厚的1/2,对少筋或无筋结构,应选用较大的粗骨料粒径。
施工中应将骨料按粒径分成下列几种级配:
二级配:分成5~20mm和20~40mm,最大粒径为40mm;
三级配:分成 5~20mm、20~40mm和40~80mm,最大粒径为80mm。
采用连续级配或间断级配,应由试验确定并经监理人同意,如采用间断级配,应注意混凝土运输中骨料的分离问题;
含有活性骨料、黄锈等的粗骨料,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后,才能使用;
其它粗骨料的质量要求应符合DL/T5144-2001表4.1.14中的规定。
5.4.4配合比
各种不同类型结构物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选定,其试验方法应按DL/T5150-2001有关规定执行。
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前28天,承包人应将各种配合比试验的配料及其拌和、制模和养护等的配合比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通过室内试验成果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并报送监理人审批。
混凝土的水灰比,应根据设计对混凝土性能的要求,通过试验确定,并且最大允许值不大于0.5。
混凝土的坍落度,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钢筋含量、混凝土运输、浇筑方法和气候条件决定,尽量采用小的坍落度,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可按表5-6选定。
表5-6 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使用振捣器)
建 筑 物 的 性 质 | 标准圆坍落度(cm) |
水工素混凝土或少筋混凝土 | 3~5 |
配筋率不超过1%的钢筋混凝土 | 5~7 |
配筋率超过1%的钢筋混凝土 | 7~9 |
混凝土配合比调整: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需要改变经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重新得到监理人批准。
5.4.5混凝土取样试验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DL/T5150-2001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在出机口和浇筑现场进行混凝土取样试验,并向监理人提交以下资料:
选用材料及其产品质量证明书;
试件的配料、拌和和试件的外形尺寸;
试件的制作和养护说明;
试验成果及其说明;
不同水胶比与不同龄期的混凝土强度曲线及数据;
不同掺和料掺量与强度关系曲线及数据;
各种龄期混凝土的容重、抗压强度、抗拉强度、极限拉伸值、弹性模量、泊松比、坍落度和初凝、终凝时间等试验资料。
5.4.6拌和
5.4.6.1当承包人拌制现场浇筑混凝土时,必须严格遵守承包人现场试验室提供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配料单。
5.4.6.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采用固定拌和设备,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所有的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准确,其称量偏差不应超过DL/T5150-2001第4.3.2条的规定,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定期校核称量设备的精度。
5.4.6.3拌和设备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设备运行操作检验。
混凝土拌和应符合DL/T5150-2001第四章第三节的规定,拌和程序和时间均应通过试验确定,且纯拌和时间应不少于表5-7的规定。
表5-7 混凝土拌和时间(min)
拌和机进料容量
(m3) |
最大骨料粒径
(mm) |
坍 落 度 (cm) | ||
2~5 | 5~8 | >8 | ||
1.0 | 80 | 3 | 2.5 | 2.0 |
5.4.6.4因混凝土拌和及配料不当,或因拌和时间过长而报废的混凝土应弃置在指定的场地。
5.4.7运输
5.4.7.1混凝土出拌和机后,应迅速运达浇筑地点,运输中不应有分离、漏浆和严重泌水现象。
5.4.7.2混凝土入仓时,应防止离析,骨料粒径小于80mm的三级配混凝土其垂直落距不应大于2m。
5.4.8浇筑
5.4.8.1说明
任何部位混凝土开始浇筑前8h(隐蔽工程为12h),承包人必须通知监理人对浇筑部位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地基处理、已浇筑混凝土面的清理以及模板、钢筋、插筋、预埋件等设施的埋设和安装等,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
任何部位混凝土开始浇筑前,承包人应将该部位的混凝土浇筑的配料单提交监理人审核,经监理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
5.4.8.2基础面混凝土浇筑
建筑物建基面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
岩基上的杂物、泥土及松动岩石构应清除,应冲洗干净并排干积水,如遇有承压水,承包人应制定引排措施和方法报监理人批准,处理完毕,并经监理人认可后,方可浇筑混凝土。清洗后的基础岩面在混凝土浇筑前应保持洁净和湿润。
易风化的岩基础及软基,在立模扎筋前应处理好地基临时保护层;在软基上进行操作时,应力求避免破坏或扰动原状土壤;当地基为湿陷黄土时应按监理人指示采取专门处理措施。
基岩面浇筑仓,在浇筑第一层混凝土前,必须先铺一层2~3cm厚的水泥砂浆,砂浆水灰比应与混凝土的浇筑强度相适应,铺设施工工艺应保证混凝土与基岩结合良好。
5.4.8.3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
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批准的浇筑分层分块和浇筑程序进行施工。
不合格的混凝土严禁入仓,已入仓的不合格混凝土必须予以清除,并按本章第8.4.6.5 款的规定弃置在指定地点。
浇筑混凝土时,严禁在仓内加水。如发现混凝土和易性较差,应采取加强振捣等措施,以保证质量。
5.4.8.4浇筑的间歇时间
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隙时间应按试验确定,或按DL/T5150-2001表4.5.11规定执行。若超过允许间歇时间,则应按工作缝处理。
除经监理人批准外,两相邻块浇筑间歇时间不得小于72h。
5.4.8.5浇筑层厚度
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应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能力、振捣器性能及气温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表5-8的规定。
表5-8 混凝土浇筑层的允许最大厚度(mm)
捣 实 方 法 和 振 捣 器 类 别 | 允许最大厚度 | |
插入式 | 软轴振捣器 | 振捣器头长度的1.25倍 |
表面式 | 在无筋或少筋结构中 | 250 |
在钢筋密集或双层钢筋结构中 | 150 | |
附着式 | 外 挂 | 300 |
5.4.8.6浇筑层施工缝面的处理
在浇筑分层的上层混凝土层浇筑前,应对下层混凝土的施工缝面,按监理人批准的方法进行冲毛或凿毛处理。
5.4.9混凝土面的修整
5.4.9.1有模板的混凝土结构表面修整
有模板混凝土浇筑的成型偏差不得超过表5-9规定的数据。
表5-9 大体积混凝土结构表面的允许偏差
顺 序 | 项 目 | 混凝土结构的部位
(mm) |
|
外露表面 | 隐蔽内面 | ||
模板平整度 | |||
1 | 相邻两面板高差 | 3 | 5 |
2 | 局部不平(用2m直尺检查) | 5 | 10 |
3 | 结构物边线与设计边线 | 10 | 15 |
4 | 结构物水平截面内部尺寸 | ±20 | |
5 | 承重模板标高 | ±5 | |
6 | 预留孔、洞尺寸及位置 | 10 |
混凝土表面缺陷处理
混凝土表面蜂窝凹陷或其它损坏的混凝土缺陷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补,直到监理人满意为止,并作好详细记录。
修补前必须用钢丝刷或加压水冲刷清除缺陷部分,或凿去薄弱的混凝土表面,用水冲洗干净,应采用比原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的砂浆、混凝土或其它填料填补缺陷处,并予抹平,修整部位应加强养护,确保修补材料牢固粘结,色泽一致,无明显痕迹。
混凝土浇筑块成型后的偏差不得超过模板安装允许偏差的50%~100%,特殊部位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
5.4.9.2非模板混凝土结构表面的修整
各种无模板混凝土表面的允许平整度偏差,见表5-10。
无模混凝土表面的修整。承包人应根据光模混凝土表面结构特性和不平整度的要求,采用整平板修整、木模刀修整、钢制修平刀修整和帚处理等不同施工方法和工艺进行表面修整,并应达到表7-10规定的允许平整度偏差要求。
表5-10 无模板混凝土表面允许平整度偏差
(1)项目 | (2)建筑物部位 | (3)允许平整度偏差(mm) | |
1 | 整平板修整 | 混凝土表面抹平 | ±2.0 |
2 | 木模刀修整 | 渐变表面 | ±2.0 |
表面突变 | ±2.0 | ||
3 | 钢质修平刀修整 | 渐变表面 | ±2.0 |
地板抹平面,不规则度 | ±2.5 | ||
4 | 帚处理 | 施工图纸规定部位 | ±2.5 |
5 | 水道无模表面 | 隧洞进口段 | ±1.0 |
隧洞出口段 | ±1.0 |
无模混凝土表面的保湿。为避免新浇混凝土出现表面干缩裂缝,应及时采取混凝土表面喷雾,或加盖聚乙烯薄膜,或其它方法,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和降低水分蒸发损失。喷雾时水分不应过量,要求雾滴直径达到40~80μm,以防止混凝土表面泛出水泥浆液,保湿应连续进行。
5.4.9.3预留孔混凝土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在混凝土建筑物中预留各种孔穴。承包人为施工方便或安装作业所需预留的孔穴,均应在完成预埋件埋设和安装作业后,由承包人负责采用混凝土或砂浆予以回填密实。
除另有规定外,回填预留孔用的混凝土或砂浆,应与周围建筑物的材质相一致。
预留孔在回填混凝土或砂浆之前,应先将预留孔壁凿毛,并清洗干净和保持湿润,以保证新老混凝土结合良好。
回填混凝土或砂浆过程中应仔细捣实,以保证埋件粘结牢固,以及新老混凝土或砂浆充分粘结,外露的回填混凝土或砂浆表面必须抹平,并进行养护和保护。
5.4.10养护和表面保护
5.4.10.1养护
承包人应针对本工程建筑物的不同情况,按监理人指示选用洒水或薄膜进行养护。
采用洒水养护,应在混凝土浇筑完毕后12~ 18h内开始进行,其养护期时间按表 5-12执行,在干燥、炎热气候条件下,应延长养护时间至少28天以上;隧洞衬砌混凝土则应喷水养护,使表面保持湿润状态。
表5-12 混 凝 土 养 护 期 时 间
混凝土所用的水泥种类 | 养护期时间(天) |
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 | 14 |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硅酸盐大坝水泥 | 21 |
薄膜养护:在混凝土表面涂刷一层养护剂,形成保水薄膜,涂料应不影响混凝土质量;在狭窄地段施工时,使用薄膜养护液应注意防止工人中毒。采用薄膜养护的部位,必须报监理人批准。
5.4.10.2混凝土表面保护
承包人应按DL/T5150-2001第5.2.14条~第5.2.18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表面保护。
5.4.11止水和伸缩缝
(1)止水设施的型式、尺寸、埋设位置和材料的品种规应符合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规定。
(2)伸缩缝混凝土表面应平整、洁净,当有蜂窝麻时,应按本章第11.4.9条规定处理,外露铁件应割除。
5.4.12质量检查和验收
5.4.12.1说明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对混凝土的原材料和配合比进行检测以及对施工过程中各项主要工艺流程和完工后的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监理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2.3款规定进行抽样检测,承包人的检测试验资料应及时报送监理人。
5.4.12.2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
水泥检验
每批水泥均应有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承包人应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对每批水泥进行取样检测,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成分分析。检测取样以200~400t同品种、同标号水泥为一个取样单位,不足200t时也应作为一取样单位。检测的项目应包括:水泥标号、凝结时间、体积安定性、稠度、细度、比重等试验,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进行水化热试验。
混合材料检验
粉煤灰及其它经批准的掺合料的检测取样以每100~200t为一取样单位,不足100t也作为一取样单位。检测项目包括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和三氧化硫等指标。
外加剂的检验
配置混凝土所使用的各种外加剂均应有厂家的质量证明书,承包人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试验鉴定,贮存时间过长的应重新取样,严禁使用变质的不合格外加剂。现场掺用的减水剂溶液浓缩物,以5t为取样单位,加气剂以200kg为取样单位,对配置的外加剂溶液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水质检查
拌和及养护混凝土所用的水,除按规定进行水质分析外,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定期检测,在水源改变或对水质有怀疑时,应采取砂浆强度试验法进行检测对比,如果水样制成的砂浆抗压强度,低于原合格水源制成的砂浆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90%时,该水不能继续使用。
骨料质量检验
骨料的质量检验应分别按下列规定在筛分场和拌和场进行:
在筛分场每班应检查一次,内容包括各种骨料的超逊径、含泥量和砂的细度模数等。
在拌和场,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砂和小石的含水率,其含水率的变化应分别控制为±0.5%(砂)和±0.2%(小石)范围内;当气温变化较大或雨后骨料含水量突变的情况下,应每两小时检查一次;砂的细度模数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如超过±0.2时,需调整混凝土配合比;骨料的超逊径、含泥量应每班检查一次;每班至少应进行三次检查各种原材料配合比试验,衡器应随时较正。此外,每季度应对骨料进行一次全面分析检查。
5.4.13.3混凝土质量的检测
混凝土拌和均匀性检测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并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拌和均匀性进行检测;
定时在出机口对一盘混凝土按出料先后各取一个试样(每个试样不少于30kg),以测定砂浆密度,其差值应不大于30kg/m3;
用筛分法分析测定粗骨料在混凝土中所占百分比时,其差值不应大于10%。
坍落度检测
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每班应进行现场混凝土坍落度的检测,出机口应检测四次,仓面应检测两次。
强度检测
现场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测,同一等级混凝土的试样数量应以表5-13规定为准;非大体积混凝土抗拉强度的检查以 28天龄期的试件按每 200m3成型试件 3个, 3个试件应取自同一盘混凝土。
表5-13 混凝土龄期试件取样表
类 别 | 28天龄期试件数 | 设计龄期试件数 |
大体积混凝土 | 每500m3成型试件3个 | 每1000m3成型试件3个 |
非大体积混凝土 | 每100m3成型试件3个 | 每200m3成型试件3个 |
5.4.13.4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建基面浇筑混凝土前应按规定进行地基检查处理与验收;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
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5.4.9条的规定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修整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本章第5.4.11条的规定对混凝土浇筑面的养护和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并在其上层混凝土覆盖前,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5条和本章第5.4.11条的规定对浇筑层面养护质量和施工缝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成型质量复测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建筑物成型后的位置和尺寸进行复测,并将复测成果报送监理人,作为完工验收的资料。
混凝土质量的钻孔抽样检验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进行钻孔压水试验和钻孔取样试验,或用超声波或回弹仪等无损检测试验鉴定混凝土的质量。所需费用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2款的规定处理。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完工验收: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可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5.4.2条(4)项规定的内容向监理人提交完工资料。
5.4.14计量和支付
混凝土以立方米(m3)为单位,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签认的建筑物轮廓线或构件边线内实际浇筑的混凝土进行工程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合价(或每立方米单价)支付。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边线以外超挖部分的回填混凝土及其它混凝土,以及按本章第5.4.13条中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的费用,均包括在混凝土合价(或每立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凡圆角或斜角、金属件占用的空间,或体积小于0.lm3,或截面积小于0.l m2和预埋件占去的空间,在混凝土计量中不予扣除。
混凝土浇筑所用的材料(包括水泥、掺和料、骨料、外加剂等)的采购、运输、保管、贮存,以及混凝土的生产、浇筑、养护、表面保护、试验和辅助工作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混凝土合价(或每立方米单价)中。
止水、伸缩缝所用的各种材料的供应和制作安装应按《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种的计量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相应单进行支付。
根据本章第5.4.4条要求完成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包括试验中所有材料、试验样品、劳动力及设备和辅助设施的提供,以及与试验有关的养护和测试等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包括在混凝土合价(或每立方米单价)中。
混凝土表面的修整、裂缝等缺陷处理费用不予单列,应包括在混凝土合价(或每立方米单价)中。
6.1.1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其工程项目包括隧洞进出口、调压井上部及泄水堰边墙、压力管道的镇墩及支墩、排水沟等建筑物的浆砌石工程。
6.1.2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负责砌体材料的修琢加工、砌筑、基础和场地清理排水、材料的试验和供应、设备的配置和维修、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等工作,以及提供为完成上述砌体工程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等。
承包人应负责砌体工程胶凝材料(如水泥砂浆)的试验工作,择优选定其配合比、稠度,并应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强度。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6.2节的各项规定,提交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工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施工。
6.1.3 主要提交件
6.1.3.1施工措施计划
每项砌体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施工平面布置图;
砌体工程施工方法和程序;
施工设备的配置;
场地排水措施;
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施工进度计划。
6.1.3.2砌体石料的材料试验报告
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14天,将工程采用的各种石料的材料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批准。未经批准的材料,不得使用。
砌体材料的取样试验成果;
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
砌体工程砌筑的质量检查记录;
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6.1.3.3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砌体工程竣工图;
砌体材料试验报告;
砌体工程基础的地质测绘资料;
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报告;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6.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301-88;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1999。
6.2.1 材料
6.2.1.1砌石
砌石体的石料应采自施工图纸规定或监理人批准的料场,石料的开采方法应经监理人批准。砌石材质应坚实新鲜,无风化剥落层或裂纹,石材表面无污垢、水锈等杂质,用于表面的石材,应色泽均匀。石料的物理力学指标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砌石体分毛石砌体和料石砌体,各种石料外形规格如下:
毛石砌体:毛石应呈块状,中部厚度不应小于15cm。规格小于要求的毛石(又称片石),可以用于塞缝,但其用量不得超过该处砌体重量的10%。
料石砌体:按其加工面的平整程度分为细料石、半细料石、粗料石和毛料石四种。料石各面加工要求应符合GBJ50203-98第6.3.2条的规定。
6.2.1.2砂、砾石
砂和砾石的质量应符合SD120-84表2.1.2和表2.1.3的规定。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采用的砂料,要求粒径为0.15~5mm,细度模数为2.5~3.0,砌筑毛石砂浆的砂,其最大粒径不大于5mm;砌筑料石砂浆的砂,最大粒径不大于2.5mm。
小骨料混凝土采用二级配,砾石粒径为5~20mm及 20~40mm。
6.2.1.3水泥和水
砌筑工程采用的水泥品种和标号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 6.4.3.1款的规定,到货的水泥应按品种、标号、出厂日期分别堆存,受潮湿结块的水泥,禁止使用。
应按本章第6.4.3.2款规定的用水质量标准,拌制砂浆。对拌和及养护的水质有怀疑时,应进行砂浆强度验证,如果该水制成砂浆的抗压强度低于标准水制成的砂浆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90%以下时,则此水不能使用。
6.2.1.4胶凝材料(用于砌筑工程的水泥砂浆)
胶凝材料的配合比必须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和施工和易性要求,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施工中承包人需要改变胶凝材料的配合比时,应重新试验,并报送监理人批准。
拌制胶凝材料,应严格按试验确定的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配料的称量允许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泥为±2%;砂、砾石为±3%;水、外加剂为±1%。
胶凝材料拌和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
胶凝材料拌和时间:机械拌和不少于2~3min,一般不应采用人工拌和。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方可使用。
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或参照表6-1选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砂浆,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
表6-1 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
砌筑时气温
(℃) |
允 许 间 歇 时 间 (min) | |
普通硅酸盐水泥 | 矿渣硅酸盐水泥及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 |
20~30 | 90 | 120 |
10~20 | 135 | 180 |
5~10 | 195 | - |
6.2.2浆砌石体砌筑
6.2.2.1一般要求
砌石体应采用铺浆法砌筑,砂浆稠度应为30~50mm,当气温变化时,应适当调整。
采用浆砌法砌筑的砌石体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的面,必须留置临时间断处,并应砌成斜槎。
砌石体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GB50203-98表6.1.6中的规定。
6.2.2.2毛石砌体
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应座浆,且将大面向下。
毛石基础扩大部分,若做成阶梯形,上级阶梯的石块应至少压砌下级阶梯的1/2,相邻阶梯的毛石应相应错缝搭接。
毛石砌体应分皮卧砌,并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不得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填心的砌筑方法。
毛石砌体的灰缝厚度应为20~30mm,砂浆应饱满,石块间较大的空隙应先填塞砂浆,后用碎块或片石嵌实,不得先摆碎石块后填砂浆或干填碎石块的施工方法,石块间不应相互接触。
毛石砌体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选用较大的平毛石砌筑。
毛石墙必须设置拉结石。拉结石应均匀分布、相互错开,一般每0.7m2墙面至少应设置一块,且同皮内的中距不应大于2m。
拉结石的长度,若其墙厚等于或小于400mm时,应等于墙厚;墙厚大于400mm时,可用两块拉结石内外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150mm,且其中一块长度不应小于墙长的2/3。
毛石砌体每日的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2m。
毛石墙和砖墙相接的转角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6.2.2.3料石砌体
料石基础砌体的第一皮应采用丁砌层座浆砌筑。阶梯形料石基础的上级阶梯料石应至少压砌下级阶梯的 1/3。
料石各面加工的允许偏差应按表6-2的规定执行。如有特殊要求,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加工。
表6-2 料石加工的允许偏差
料 石 种 类 | 允 许 偏 差 (mm) | |
宽度、厚度 | 长 度 | |
细料石、半细料石 | ±3 | ±5 |
粗料石 | ±5 | ±7 |
毛料石 | ±10 | ±15 |
料石砌体的灰缝厚度,应按料石种类确定,细料石砌体不大于5mm,半细料石砌体不大于10mm,粗料石和毛料石砌体不大于20mm。
砌筑料石砌体时,料石应放置平稳,砂浆铺设厚度应略高于规定的灰缝厚度。其高出厚度:细料石和半细料石为 3~5mm,粗料石和毛料石为6~8mm。
料石砌体应上下错缝搭砌,砌体厚度等于或大于两块料石宽度时,若同皮内全部采用顺砌,则每砌两皮后,应砌一皮丁砌层;若在同皮内采用丁顺组砌,则丁砌石应交错设置,其中距应不大于2m。
在料石和毛石或砖砌的组合墙中,料石砌体和毛石砌体或砖砌体应同时砌筑,并每隔2~3皮料石层用丁砌层与毛石砌体及砖砌体拉结砌合。丁砌料石的长度应与组合墙厚度相同。
6.3.1砌石工程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检查记录应报送监理人。
6.3.1.1原材料的质量检查
砌石工程所用的毛石和料石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6.2.1.1款的规定进行物理力学性质和外形尺寸的检查。
用于砌石的水泥、水、外加剂以及砂和砾石等原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及本章第6.2.l.2~6.2.1.4款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
6.3.1.2胶凝材料的质量检查
应接监理人指示定期检查砂浆材料的配合比。
水泥砂浆的均匀性检查:定期在拌和机口出料时间的始末各取一个试样,测定其湿容重,其前后差值每立方米不得大于35kg。
水泥砂浆的抗压强度检查:同一标号砂浆试件的数量,28天龄期的每200m3砌体取成型试件一组3个。
6.3.1.3浆砌料石和毛石砌体质量检查
外观检查:砌体砌筑面的平整度和勾缝质量、石块嵌挤的紧密度、缝隙砂浆的饱满度、沉降缝贯通情况等的外观质量检查。
排水孔的坡度和阻塞情况检查。
料石和毛石砌筑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检查:其检查方法按GB50203-98表6.l.6的规定执行。
6.3.2砌体工程验收
砌体工程砌筑前进行砌筑体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和基础面开挖清理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在砌体工程砌筑过程中,按本章第6.3.1条和第6.3.2条的规定对砌体工程的各项材料和砌体砌筑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完工验收。每项砌体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6.1.3.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砌石体以施工图纸所示的建筑物轮廓线或经监理人批准实施的砌体建筑物尺寸量测计算的工程量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合价进行支付。
因施工需要所进行砌体基础面的清理和施工排水,均应包括在砌筑体工程项目合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7建筑与装修
7.1说明
7.1.1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主、副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的屋面装修工程和建筑地面的部分装修工程。
建筑地面工程中的部分装修工程是指水泥砂浆面层、水磨石面层等建筑地面工程或修筑至地面工程的找平层。
7.1.2承包人责任
(1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以及本技术条款的规定,负责本章第7.1.1条规定范围内的屋面工程和部分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工作,包括材料和施工设备提供,施工现场清理、供电、供排水、质量检查和验收以及交付前的维护等工作。
(2)承包人应负责采购上述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并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6.1条的规定,对上述材料进行检验和验收。
7.1.3主要提交件
7.1.3.1施工措施计划
屋面工程和地面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提交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工程施工程序和方法;
施工设备的配置;
场地排水措施;
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消防措施;
施工进度计划。
7.1.3.2材料样品和质量证明书
承包人应在提交施工措施计划的同时,向监理人报送主要材料的样品和质量证明书。具有外观及色彩要求的材料,必须提供试制成品,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7.1.3.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有关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其内容包括:
工程材料取样检测成果;
基础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成果;
隐蔽部位验收记录;
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7.1.3.4完工验收资料
对兼有屋面或地面装修的工程建筑物,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地面工程竣工图;
地面工程完工资料;
基础质量验收报告;
材料质量证明书和现场抽样质量检测记录;
屋面工程和地面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完工资料;
7.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09—95;
(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94;
(3)《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97;
(4)《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92;
(5)《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6)《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
(7)《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
(8)《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
(9)《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
(10)《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
(11)《特细砂混凝土配制及应用规程》DBSI5002—92;
7.2屋面工程
7.2.1说明
屋面防水工程包括卷材防水屋、涂膜与卷材组合防水屋面、刚性防水与卷材组合防水屋面。
屋面保温工程松散材料保温层、板状材料保温层、整体现浇保温层屋面、屋面隔热工程和架空隔热层屋面。
7.2.2一般规定
屋面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水工程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
屋面工程施工中,应按施工工序层次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和层次的作业。下道工序可相邻工程施工时,对屋面工程已完工的部分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损坏。
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等,应在防不层施工前安设完毕,应避免在已完工的防水层上凿孔打洞。
7.2.3防水卷材及胶粘剂
沥青防水卷材的外观质量和物理性能外观质量和物理性能应分别符合表7—1和表7—2的要求。
表7-1 沥青防水卷材料的外观质量要求
项目 | 外观质量要求 | 项目 | 外观质量要求 |
孔洞、硌伤 | 不允许 | 裂口、缺边 | 边缘裂口小于20mm,缺边长度50mm,深度小于20mm,每卷不应超过4处。 |
露胎、涂盖不匀 | 不允许 | ||
折纹、折皱 | 距卷芯100mm,长度不应大于100mm | ||
裂皱 | 距卷芯100mm,长度不应大于100mm | 接头 | 每卷不应超过1处。 |
表7-2 沥青防水卷材的物理性能
项目 | 性能要求 | ||
350号 | 500号 | ||
纵向拉力(25±2℃)(N) | ≥340 | ≥440 | |
耐热度(85±2℃,2h) | 不流淌,无无集中性气泡 | ||
柔性(18±2℃) | 绕φ20mm圆棒无裂纹 | 绕φ25mm圆棒无裂纹 | |
不透水性 | 压力(MPa) | ≥0.10 | ≥0.15 |
保持时间(min) | ≥30 | ≥30 |
7.2.3.2防水涂料及胎体增强材料
沥青基防水涂料的质量应符合表7—9的要求。
表7—9 沥青基防水涂料的质量要求
项目 | 质量要求 | |
固体含量(%) | ≥50 | |
耐热度(85℃,5h) | 不流淌,起泡和滑动 | |
柔性(10±1℃) | 4mm厚,绕φ20mm圆棒无裂纹、断裂 | |
不透水性 | 压力(MPa) | ≥0.10 |
保持时间(min) | ≥30不透水 | |
延伸(20±2℃拉伸)(mm) | ≥4 |
7.2.3.4混凝土材料
(1)水泥。应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水泥标号不低于425号。水泥应有产品质量标准符合GB175-92和GB2938-97的有关规定。
(2)砂(细骨料)。采用中砂可粗砂,质量应符合JGJ152-92有关规定,含泥量不大于3%。
(3)石(粗骨料)采用质地坚硬、最大粒径不超过15mm、级配良好、含泥量不超过1%的碎石或卵石,其质量应符合JGJ53-92的有关规定。
(4)水。应符合JGJ63-89的标准,一般生活用水均可使用。
(5)外加剂。刚性防水层中使用的膨胀剂、减水剂、防水剂等外加剂,应根据其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通过试验选定。
(6)钢筋。钢筋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7.2.3.5材料的贮运和存放
(1)卷材及其胶粘剂、防水涂料、胎体材料、密封材料和保温隔热材料以及水泥和外加剂等均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条件良好的室内,避免日晒、雨淋和受潮。不同规格和品种的材料应分类贮存和堆放,严禁接近火源和热源。
(2)卷材应直立堆放,其高度不得超过两层,不得倾斜和横压,短途运输时平放不得超过四层。卷材贮存应避免与化学介质及有关机溶剂接触,沥青防水卷存的环境温度不得高于45C。
(3)胶粘剂、防水涂料和外加剂化学制剂应按不同品种分别用密封容器贮存。水乳型和溶剂型防水涂料贮存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0℃。
(4)密封材料贮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0℃。
(5)板状和块状保温材料早搬运时应注意轻放,防止破损和断裂。
7.2.4卷材防水屋面施工
7.2.4.1一般规定
(1)铺设防水卷材的基面要求
1)在层面防水层施工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基层面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基层应牢固,表面应平整。
2)基层为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时,应采用细石混凝土灌缝,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灌缝的细石混凝土应掺膨胀剂。当屋面析缝宽度大于40mm或上窄下宽时,板缝内应设置构造钢筋。
3)找平层应压实平整,采用水泥砂浆找平层时,水泥砂浆抹平收水后应二次压光,充分养护,不得有酥松、起砂、起皮现象。
4)卷材铺贴前应保持基面干燥,表面浮撒布料应清扫干净,避免损伤卷材。
5)层面防水工程严禁在雨、雪天和五级风以上及负温的气候条件下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遇到雨、雪,应采取遮蔽措施。
(2)基层面处理
在铺贴卷材前,采有冷底子油或防水卷材配套的底胶(基层处理剂)均匀喷涂一层胶质薄膜,以提高卷材和基层的黏结力,基层处理剂的材性应与卷材的性相容。
(3)卷材铺设方法
1)面坡度小于3%时,卷材宜平行屋铺贴。
2)面坡度在3%-15%之间进,卷材可平行或垂直屋铺贴。
3)面坡度大于15%或屋面受震动时,沥青防水卷材应垂直屋铺贴,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可平行或垂直屋铺贴。
4)下层卷材不得相互直铺贴。
5)贴立面或大坡面卷材时,胶粘剂应满涂,并尽量减少卷材短边反搭接。
6)面卷材收头的端部要载齐,压入预留内,用压条或垫片钉压固定,最大钉距不应于900mm,然后用密封材料将凹槽嵌填封严。
(4)卷材搭接要求
1)卷材搭接宽度和要求,应根据屋面坡度、年最大频率风向和卷材的材性决定。
2)卷材搭接宽度应符合表7-16的要求。
3)上、下层及相邻两幅卷材的搭接缝应措开。平行于屋脊的搭接缝应顺水流方向搭接;垂直于屋脊的搭接缝,应顺年最大频率的风向搭接
4)叠层铺设的各层卷材,在天沟与层面的边接处,应采用叉接法搭接,搭接缝应错开;接缝宜留在屋面或天沟侧面,不宜留在沟底。
7.2.4.2沥青防水卷材
(1)玛蹄脂的配制
1)玛蹄脂的配合比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签认的配合比严格配料,每个工作班均应检查玛蹄脂耐热度相应的软化点和柔韧性。
3)热玛蹄脂的加热温度不应高于240℃,使用温度不低于190℃,并应经常检测。
(2)玛蹄脂涂刷厚度
粘贴沥青防水卷材玛蹄脂的厚度:
1)每层玛蹄脂的厚度,热玛 脂应为1~1.5mm,冷玛蹄脂应为0.5~1mm。
2)面层厚度,热玛蹄脂应为2~3mm,冷玛蹄脂应为1~1.5mm,厚度应刮涂均匀,不得堆积。
(3)卷材的铺贴
1)沥青防水厥材的铺贴应符合本章第7.2.4.1款的规定。
2)卷材应均匀向前推滚,推进时应排除卷材下的空气,并辊压粘贴牢固。
3)卷材铺贴后,应检查其黏结情况,遇有黏结不良的部位,应割缝补涂玛蹄脂,并贴紧压平,再加贴一块卷材盖缝。
7.2.6刚性防水屋面
7.2.6.1一般性规定
(1)刚性防水层应设置格缝,普通细石混凝土和补偿收缩混凝土防层的分格缝宽度应为20~40mm,分格缝中应嵌填密材料,上部铺贴防水卷材。
(2)刚性防水层与山墙、女儿墙及变形缝两侧的交接处应留出宽度为30mm的缝隙,用密封材料嵌填;泛水处铺设卷材或涂膜附加层。
(3)刚性防水层内严禁埋设管线。伸出屋面管道与刚性防水层交接处应留设缝隙,用密封材料嵌填,并应加设柔性防水附加层,收头处应固定密封。
(4)天沟、檐沟应用水泥砂浆找坡,找坡厚度大于20mm时宜用细石混凝土。
7.2.7屋面接缝密封防水。
7.2.7.1一般规定
(1)密封防水部位的基础牢固,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峰窝、麻面、起皮和丰收砂现象。嵌填密封材料前,基层应干净、干燥。
(2)基层处理剂的涂刷应在铺放背衬材料后进行。涂刷应均匀,不得漏涂。待基层处理剂干后,应立即嵌填密封材料。
(3)嵌填完毕的密封材料应避免碰损及污染;固化前不得踩踏。
(4)结构板缝的密封处理,应在缝中细石混凝土上填放背衬材料再嵌填密封材料,其上应放置保护层。
7.2.8防水屋面的细部构造施工
7.2.8.1卷材防水屋面的细部构造
(1)卷材屋面防水的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立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囟等)的连接处,以及基层的转角处(水落口、檐口、天沟、檐沟、屋脊等)均应做成圆弧半径应根据卷材种类选用不小于表7-17的数值。
(2)天沟、檐沟和无组织排水檐口的防水构造施工应符合GB50207-94第4.4.1和第4.4.2条的规定。
(3)泛水防水构造施工应符合GB50207-94第4.4.3的规定。
(4)变形缝防水构造施工应符合GB50207-94第4.4.4的规定。
(5)水落口防水构造施工应符合GB50207-94第4.4.5条的规定。
(6)山墙、女儿墙可采用现浇混凝土或预制混凝土压顶,亦可采用金属制品或合成高分子卷材密顶。
(7)反梁过水孔的防水构造施工应符合GB50207-94第4.4.7条的规定。
(8)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施工应符合GB50207-94第4.4.8条的规定。
(9)屋面垂直出入口防水层收头处理应符合GB50207-94第4.4.9条的规定。
7.2.11质量检查和验收
7.2.11.1质量检查
(1)屋面工程所用的各种材料应符合本章第7.2.3条规定的质量标准。
(2)找平层表面平整度不应大于5mm,并不得有疏松、起砂、起皮现象。
(3)松散材料保护层、涂料保护层应覆盖均匀、黏结牢固。刚性整体保护层与防水层间应设置隔离层,其表面分隔缝的留设应正确。块体保温层应铺砌平整,勾缝严密,其分格缝的设置应正确。
(4)卷材铺贴方法和搭接顺序应符合规定,其搭接宽度应正确,接缝应严密,并不得皱折、鼓泡和翘边。
(5)涂膜防水层不应有裂纹、脱皮、流淌、鼓泡、露胎体和皱皮等现象,厚度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
(6)密封材料与基层应黏结牢固,密封部位应光滑、平直,不得有鼓泡、龟裂等现象,保护层覆盖应严密。
(7)刚性防水层厚度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表面不得起亮、起砂和裂缝。防水层内钢筋位置准确。分缝格应平直,位置准确。密封材料嵌填密实,黏结牢固。
(8)保温层表面平整,保温层厚度、含水率和表面密度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
(9)屋面坡度符合施工图纸要求,排水系统通畅,屋面无渗漏和积水现象。
7.2.11.2验收
(1)隐蔽部位验收。在屋面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屋面工程各层的施工质量,按本章第7.2节和有关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逐层进行验收,监理人检查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才能进行下一层施工。验收记录应妥为保存,完工后作为完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
(2)完工验收。屋面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本合同范围内的屋面工程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7.1.3.4款的规定提交完工资料。
7.2.12计量和支付
(1)屋面工程以施工图纸所示建筑物轮廓线或经监理人批准实施的屋面量测计算的工程量,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平方米单价进行支付。
(2)屋面工程所需的各种材料的采购、运输、储运、保管、试验、屋面防水的铺设、涂刷、浇筑、养护以及质量检验和验收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辅助设备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屋面工程的每平方米单价中。
7.3地面工程
7.3.1说明
本节所述的地面工程系指水利水电工程厂房和辅助房屋建筑物的地面(底层地面和楼层地面),其内容包括软弱地基的基层填筑以及在刚性地面基层和软弱地基的基层上进行水泥砂浆等的地面工程。
7.3.2软弱地基的基层填筑
7.3..2.1基土层的填筑
基土层即对加固后的地基,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将其表面的土层进行置换、填筑和夯实后的均匀基础土层。
(1)基土层下的软弱地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JGJ79-91的规定进行加固处理,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基土层的填筑。
(2)填筑用的土料应进行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和现场夯实试验,并将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才能进行基土层的填筑。
(3)淤泥质土、腐质土、耕作土、夯填土及膨胀土等有机含量超过8%的土不得用于基土层的填筑。
7.3.2.2垫层的填筑
垫层即基土层上用于承受并传递荷载至基土层上的构造层。按其填筑材料的不同分为灰土垫层、砂和砂石垫层、碎石(或卵石垫层)垫层、三合土垫层和混凝土垫层。
(1)砂和砂石垫层
1)砂垫层采用质地坚硬的中砂或中粗砂,铺设厚度不小于60mm;铺平后应洒水,并用机具振实。
2)砂石垫层采用天然的砂砾石料或人工碎石和砂的拌合料,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干密度(夯实后)要求,砾石或碎石的最大粒径应不大于层厚的2/3,砂石垫层的铺设不得有粗细颗粒分离的现象,压实前应洒水使砂石边面保持湿润。
3)砂和砂石垫层铺筑完毕后,应使用体积不少于200cm2的环刀取样测定其干密度,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施工。
(2)混凝土垫层
1)混凝土垫层采用强度不小于C10的混凝土铺垫。
2)水泥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采用中砂或中粗砂,石料采用坚硬的石料,其粒径不大于垫层厚度的2/3。水泥、水、砂和石料的质量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7.11.4.3条的规定。混凝土配合比应通过试验选定,并需经监理人批准。
3)大面积浇筑混凝土垫层应设置浇筑缝,混凝土应分区进行浇注,层厚不得小于60mm,铺平后采用表面施振捣器振实。
4)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进行洒水养护,待强度达到1.2MPa后,方可进行上层施工。
7.3.2.5找平层的铺设
找平层是在刚性楼地面和填充层上起整平、找平或加强作用的构造层。
(1)找平层采用的材料为水泥砂浆、混凝土、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粘土。水泥采用标号不小于425号的硅酸盐水泥,砂采用中砂或中粗砂,混凝土的石料采用坚硬的碎石和卵砾石,沥青采用石油沥青,按“环球法”试验的软化点为50~60℃,不得大于70℃。
(2)找平层铺设前,硬件基层表面清理干净,找平层下的松散填料应铺平振实。
(3)采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找平层,若下层为水泥混凝土垫层时,应洒水湿润,其光滑平面应与凿毛;若下层为刚性混凝体预制板时,应将板缝填密实,封宽大于40mm的板缝应按施工图纸要求配置钢筋。
(4)采用沥青砂浆或沥青混凝土做找平层,其材料的配合应通过试验确定,沥青砂浆或沥青混凝土的制备和拌和必须采用机械搅拌均匀。拌合料的温度,当气温在5℃以上时为140~170℃,当气温在5~10℃时为160~180℃,应采用振动法使其密实,砂浆孔隙率不应大于25%,沥青混凝土孔隙率不应大于22%。
(5)找平层铺设后,其混凝土强度等级达到C15时才能进行面层施工。
7.3.3面层施工
(1)材料
1)水泥采用标号不小于425号硅酸盐水泥。
2)砂采用中砂或中粗砂,含泥量应不大于3%。
3)水泥与砂的体积比为1:2,强度不应小于M15。
(2)水泥砂浆面层铺设
1)水泥砂浆面层的铺设厚度不应小于20mm,按施工图纸要求采用单层或双层铺设。单层铺设20mm厚的1:2水泥砂浆;双层铺设下层为12mm厚的1:2.5水泥砂浆,上层为13mm厚的1:1.5水泥砂浆。
水泥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不应小于2min。
2)在水泥混凝土基层面上铺设时,应采用硬性水泥砂浆,铺设前应先刷一道水灰比为0.4~0.5的水泥浆,随刷、随铺,并立即拍实,初凝前用木抹子搓平压实。
3)面层采用钢皮抹子在终凝前分三遍用力压光,但其面层的干湿度不和压光要求时,可采用淋水或干拌1:1的水泥和砂进行抹平压光。
4)设有埋管的面层,当其厚度小于10mm时,需采取防止开裂的措施。
5)水泥砂浆面层铺设完毕,应铺盖锯木等保护材料,并喷水养护,养护期7~10天。
7.3.5质量检查和验收
7.3.5.1质量检查
(1)各层地面和楼面的坡度、厚度、标高和平整度等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厚度偏差不得大于设计厚度的10%。
(2)各层地面和楼面及各填筑层的强度和密实度应符合施工图纸和本章第7.3.3条的规定。
(3)各层地面对水平面或对设计坡度的允许偏差不用大于地表面相应尺寸的0.2%,但最大偏差不应大于30mm。
(4)各层楼地面和各层填筑层的表面对平面的偏差应不大于表7-18的规定》
表7-18 各层地面允许偏差表
序号 | 层次 | 材料名称 | 允许偏差(mm) |
1 | 基层 | 土 | 15 |
2 | 垫层 | 砂、砂石、碎(卵)石 | 15 |
灰土、三合土、水泥混凝土 | 10 | ||
3 | 找平层 | 用水泥砂浆作结合层铺设隔离层、填充层 | 5 |
4 | 面层 | 水泥混凝土、水泥砂浆 | 4 |
整体的及预制的普通水磨石面层 | 3 | ||
整体的及预制的高级水磨石面层 | 2 |
(5)各层楼地面的面层与基层应结合良好,敲击检查不得有空鼓现象,面层不得有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现象。
(6)楼地面面层的图案、尺寸、缝隙值及材料的填缝质量均应符合本章第7.3.4.2款的规定。
7.2.11.2验收
(1)隐蔽部位验收。在地面工程填筑和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基层各层合面层的施工质量,按本章第7.3.5.1款和有关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逐层进行验收,监理人检查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才能进行下一层施工。验收记录应妥为保存,完工后作为完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
(2)完工验收。屋面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本合同范围内的地面工程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7.1.3.4款的规定提交完工资料。
7.2.12计量和支付
(1)地面和楼面工程的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建筑物轮廓线或经监理人批准实施的楼地面量测计算的工程量,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平方米单价进行支付。
(2)楼地面工程所需的各种材料的采购、运输、储运、保管、试验、浇筑、养护以及质量检验和验收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辅助设备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屋面工程的每平方米单价中。
第三卷招标图纸
XXX供水工程工程招标图纸
序号 | 图 号 | 图 名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Ⅱ标段:
XXX供水工程工程招标图纸
序号 | 图 号 | 图 名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一、商务部分(满分100分)(商务分占总分的比例为75%)
(一)报价部分(满分85分)
1、评标标底的确定
A、B为计算评标标底的两个基本值,其中:
A:为招标人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标底;
B:为在0.92A(含0.92A)至1.05A(含1.05A)范围内的有效投标文件的报价(以下简称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重新报价:指在开标会上,当出现特定情况时,由递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对其投标价格的修改。重新报价不得高于A,并必须说明单价的调整方法。在重新报价情况下的评标标底为各重新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评标标底的计算方法采用:评标标底=(A+B)/ 2
2、报价分计算
报价得分以75分为基数增减:
(1)报价在1至0.92倍(含0.92倍)评标标底范围内的,每低于评标标底一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10分。
(2)报价在0.92(不含0.92倍)至0.90倍(含0.90倍)评标标底范围内的,只得基本分75分。
(3)报价低于0.90倍(不含0.90倍)评标标底的,每低于评标标底一个百分点减2分,最多减75分。
(4)报价比评标标底每高一个百分点减2分,最多减75分。
(5)按上述办法计算得总报价分后,若出现投标书前附表中的投标总报价与投标报价汇总表总额不一致时,以投标总报价为基数,投标报价汇总表总额每偏离一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报价分被扣至0分为止。
修改投标总报价的,必须附修改的《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及《设备清单报价表》;开标会上重新报价的必须明确单价的修改方法,否则按同样办法扣分。
(二)企业素质、社会信誉及其他(满分15分)
1、投标人资质等级高于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最低资质要求的得1.0分。
2、投标人获得国家体系认证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且其认证范围与招标项目建设内容相符的,在其有效期内得1.5分。在有效期内被取消认证资格的不得分。
3、投标人获得国家、省(部)级优质工程的每项得1.5分,获得地厅级优质工程的每项得1分,本条最多为3分。同一工程先后获得两级优质工程的,仅按高一级计分。上述计分是指主要获奖单位,参建获奖单位减半计分。
本条奖项所指优质工程为招标项目的同类工程,其计分有效期为三年,即开标之日前三年同日起颁发的文件或证书有效。
4、投标人获得国家部委设立的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优良工程证书的每项得0.8分,获得省、自治区专业厅(局)设立的质量监督中心站(含流域机构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分站)颁发的优良工程证书的每项得0.5分。若没有优良工程书,但能提供专业厅级及以上单位组织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的,可以比照给分。本条最多为4分。同一工程先获得优良工程,后又获得优质工程的,仅按优质工程计分。
本条奖项所指优良工程为招标项目的同类工程,其计分有效期为三年,即开标之日前三年同日起颁发的证书有效,同一工程获得多项优良工程证书的,仅计一项。
5、开标之日前三年同日起投标人获得地(市)、厅级以上先进企业或先进单位(单项先进不计分)、文明单位、文明工地的每项次得0.5分,最多为1分。
本条所指文明工地必须是省级及其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选确认的文明工地。
6、工程项目经理部的主要管理人员配置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人员素质结构合理的得2分。投标文件中的主要管理人员与资审文件中的名单不符的,该项不得分。
本条主要管理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计划、材料、财务、统计管理等人员。评价其合理性时应考虑岗位设置是否满足项目施工的需要,配备的人员数量、素质是否与招标项目相适应。
7、项目经理资质与招标项目专业对口的加1分,三年内项目经理曾在获得优质(良)工程或文明工地的同类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的另加0.5分。本条最多为1.5分。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与资审文件中的名单不符的,该项不得分。
项目经理专业以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中所填写的专业为准,若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中不填写专业,但能提供职称证书原件的,可以按职称证书的专业评分。如果上述两种证书都不能反映项目经理专业的,则按专业不对口处理。
本条所指优质(良)工程或文明工地必须符合本评标办法商务部分(二)第3~5条的条件。
8、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中,持有专业厅(局)以上单位所属部门颁发的质量、安全管理岗位证书每人得0.25分,最多为1.0分。持证人员与资审文件中的人员名单不符的,该项不得分。
二、技术部分(满分100分)(技术分占总分的比例为25%)
(一)质量与安全(25分)
1、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机构设置合理、规章制度完善的得6分。缺一项少得3分,不完善的酌情给分。
2、有与工程建设内容相适应的质量控制、检测所需的仪器和设备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不完全适应的酌情给分。
3、有切实可行的总体(含关键部位)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的得12分。不可行的不得分,不完全可行的酌情给分。
4、有具体安全措施,特别是事故易发区的安全措施的得5分。安全措施不够具体的酌情给分。
(二)工期与施工组织设计(75分)
1、有保证各控制性工期和总工期具体措施,施工工期不超过招标文件总工期要求的得15分,超过的不得分,工程保证措施不够具体的酌情给分。
2、有合理的施工总体布置图(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得5分。不规范、不合理、内容不全的酌情给分。
3、有切实可行的主体工程、关键部位、高温、冬季、雨季施工技术措施的得20分,其中前三项每项得6分,后两项每项得1分;措施不完全可行的酌情给分。
4、有保证工程质量、进度需要的施工机械,人员(含专业技术工人和劳动力)进场计划的得15分。进场计划不够合理的酌情给分。
5、有合理的满足施工进度需要的材料进场计划的得15分。进场计划不够合理的酌情给分。
考核内容和标准为:
(1)永久工程材料用量的偏差:水泥和钢材合计总重量与标底用量比偏离大于8%,或砂和石合计总方量与标底用量比偏离大于10%的为不合理;
(2)材料进场计划应与各分部工程的进度安排相适应否则视为不合理或不够合理。
6、有符合工程实际的文明施工方案的得5分。文明施工方案不结合工程实际的酌情给分。
三、其 它
1、项目经理的对口专业及招标项目同类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当报价偏离标底遇非整百分点时,用内插法计算加减分。
3、分项运算、分项计分、总分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4、总分高者为优,如出现投标人总分相等时,以商务分高者为优,若商务分又相等时,则以报价减让利后低者为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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