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标 邀 请 书
日 期:2002年6月
贷 款 号:CXXI—P123
招标编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以下称JBIC)获得了一笔官方发展援助贷款,总额为贰百肆拾亿(JPY 24,000,000,000)日元,作为湖南省城市防洪土建工程项目(贷款协议签署日期2000年3月28日)之用,并将贷款的一部分用于发出邀请书的本合同项下的合理支付。JBIC官方发展援助贷款的拨款将在各个方面受贷款协议条件和条款的制约,包括拨款程序及JBIC官方发展援助贷款采购指南的制约。除业主外,任何人不应获得JBIC 官方发展援助贷款中的任何权利,或提出贷款额的要求。上述贷款协议只包括了工程费用中的一部分。工程费用的其余部分,将由业主自筹。
- JBIC要求投标者、承包人以及业主,根据JBIC官方发展援助贷款和其他日本官方发展援助贷款合同的要求,在合同采购和履约期间,应遵守最高的职业道德标准。遵守这一原则,JBIC将:
- 拒绝授予合同的建议,如果被推荐授予的投标人已被确定在该合同竞争中犯有贿赂或欺诈等行为。
- 在任何时候,如果JBIC确认承包人在竞争或实施另一个以JBIC 官方发展援助贷款融资的合同时,有贿赂或欺诈行为,JBIC即决定该承包人在一段时期内为不合格承包人,不授予JBIC 官方发展援助贷款合同。
- 湖南省日元贷款城市防洪办公室(业主)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以密封投标书投标,实施并完成湖南省洞庭湖区21座城市的防洪工程。
- 投标人可以从以下地址获取进一步的信息和资料。
业主:湖南省日元贷款城市防洪办公室
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418号(水利厅办公楼第18层)
邮政编码: 传 真:(86) 0731-5555380 或 5551084
联系电话:(86) 0731-5483133 或 5483700 联系人:
采购代理: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地址:中国北京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
邮政编码:100089 传 真:(86) 010-68404792
联系电话:(86) 010-68404580 联系人:戴岸彤
- 感兴趣的合格投标人可以向上述单位提出申请购买招标文件,每套招标文件售价为人民币 元( 元)或等值的 美元( 美元)(投标人若要取得招标文件电子版,需另付人民币 元( 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 所有投标必须随交投标保证金,其中1、2、3、5合同段的投标保证金不低于人民币壹佰陆拾陆(166)万元或贰拾(20)万美元;4、6-26合同段的投标保证金不低于人民币捌拾叁(83)万元或壹拾(10)万美元。投标保证金必须在2002年 月 日以前递交到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418号湖南省日元贷款城市防洪办公室。投标书将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立即当众开标,凡愿意参加的投标人或其代表均可参加开标会议。
- 预定授标日期为2002年 月 日。
采购代理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地址:中国北京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北楼907室
授权代表:
业主:湖南省日元贷款城市防洪办公室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418号
授权代表:
2002年 月
总 目 录
第一卷 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和合同格式
- 投标人须知
- 合同通用条款
- 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卷 技术规范
- 技术规范
第三卷 投标文件
- 投标书、投标书附录和投标保证金格式
- 工程量清单
- 合同协议书格式
- 附 录
- 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无条件的)格式
- 授权书格式
- 向投标人银行进行查证的授权凭证格式
- 动员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 支付单据格式
- 辅助资料表
- 工程范围
第四卷 图纸
- 图纸
第一卷 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和合同格式
目 录
- 投标人须知
- 合同通用条款
- 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篇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日 期:2002年 月 贷 款 号:CXXI—P123
招标编号:CNTIC-J
序号 | “须知”条款号 | 具体信息或数据 | ||||||||||||||||||||||||||||||||||||||||||||||||||||||||||||||||||||||||||||||||||||||||||||||||||||||||||||
1 | 1.1 | 招标代理: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地址:北京西三环北路久凌大厦北楼907室 电话:0086-10-68404580 传真:0086-10-68404792 邮编:100089 联系人:戴岸彤 业主名称:湖南省日元贷款城市防洪办公室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418号 电话:0086-731-5483133 传真:0086-731-5555380 邮编: 联系人:陈光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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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1 | 工程项目名称:湖南省城市防洪土建工程项目 | ||||||||||||||||||||||||||||||||||||||||||||||||||||||||||||||||||||||||||||||||||||||||||||||||||||||||||||
3 | 1.1 | 工程范围: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卷第十章 | ||||||||||||||||||||||||||||||||||||||||||||||||||||||||||||||||||||||||||||||||||||||||||||||||||||||||||||
4 | 1.2 | 合同标段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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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3 | 合同段 总工期
HN-L-1: HN-L-2: HN-L-3: HN-L-4: HN-L-5: HN-L-6: HN-L-7: HN-L-8: HN-L-9: HN-L-10: HN-L-11: HN-L-12: HN-L-13: HN-L-14: HN-L-15: HN-L-16: HN-L-17: HN-L-18: HN-L-19: HN-L-20: HN-L-21: HN-L-22: HN-L-23: HN-L-24: HN-L-25: HN-L-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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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1 | 资金来源:部分为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贷款,部分为业主自筹 | ||||||||||||||||||||||||||||||||||||||||||||||||||||||||||||||||||||||||||||||||||||||||||||||||||||||||||||
7 | 2.1 | 贷款金额:240亿日元 | ||||||||||||||||||||||||||||||||||||||||||||||||||||||||||||||||||||||||||||||||||||||||||||||||||||||||||||
8 | 3.2 | 增加3.2 (g)条款如下:
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补充资料附表1中的规定设备,而且对于不同标段所提供的设备不应重复。同时,对于投标人的自有设备,应提供相应的证书或发票。对于租借设备应提供详细的租赁协议或协议意向书。 增加3.2 (h)条款如下: 投标人对不同标段提供的关键人员不应重叠,否则,业主将根据最低合理评标价的原则,从重叠的标段中选择一个标段授予投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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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8.1 | 工地考察的时间和联系地址:
时间:2002年 月 日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4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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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0.1 | 招标文件澄清的期限: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满14天以前书面形式提出澄清要求,招标人应在不晚于开标前7天给予答复 | ||||||||||||||||||||||||||||||||||||||||||||||||||||||||||||||||||||||||||||||||||||||||||||||||||||||||||||
11 | 12.1 | 投标书的语言:以英文为准 | ||||||||||||||||||||||||||||||||||||||||||||||||||||||||||||||||||||||||||||||||||||||||||||||||||||||||||||
12 | 13.1 | 增加13.1(i)条款如下:
在资格预审阶段由于未完成2001年财务报告审计的投标人,应在本次招标阶段递交经完整的审计后的2001财政年度的财务报告,如果不能满足资格预审时的强制行财务能力要求,则该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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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4.3 | 投标人列入其报价支付的税费截止日期:投标截止日前二十八(28)天 | ||||||||||||||||||||||||||||||||||||||||||||||||||||||||||||||||||||||||||||||||||||||||||||||||||||||||||||
14 | 15.1 | 投标报价所采用的货币:人民币 | ||||||||||||||||||||||||||||||||||||||||||||||||||||||||||||||||||||||||||||||||||||||||||||||||||||||||||||
15 | 15.1 | 支付比例:人民币 58 %,日元 42 % | ||||||||||||||||||||||||||||||||||||||||||||||||||||||||||||||||||||||||||||||||||||||||||||||||||||||||||||
16 | 15.2 | 投标准备期间所使用的兑换率:中国银行总行在开标日前28天公布的现汇日元卖出价(如遇公休日,则向前递推) | ||||||||||||||||||||||||||||||||||||||||||||||||||||||||||||||||||||||||||||||||||||||||||||||||||||||||||||
17 | 16.1 | 投标有效期:开标日期后一百二十(120)天内投标书有效 | ||||||||||||||||||||||||||||||||||||||||||||||||||||||||||||||||||||||||||||||||||||||||||||||||||||||||||||
18 | 17.1 | 投标保证金:第1、2、3、5合同段分别为人民币壹佰陆拾陆(166)万元或贰拾(20)万美元,4、6-26合同段分别为人民币捌拾叁(83)万元或美元拾万(10)万元。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的二十八(28)天以内退还 | ||||||||||||||||||||||||||||||||||||||||||||||||||||||||||||||||||||||||||||||||||||||||||||||||||||||||||||
19 | 19.1 | 标前会议:
时间:2002年 月 日9:00(北京时间) 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418号(建议在出售标书后4周左右,并且现场考察在标前会前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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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1 | 递交投标书的份数:正本:英文及中文各1份
副本:英文2份,中文4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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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1.2 | 投标书递交至:湖南省日元贷款城市防洪办公室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4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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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2.1 | 投标截止期:2002年 月 日10:00(北京时间) | ||||||||||||||||||||||||||||||||||||||||||||||||||||||||||||||||||||||||||||||||||||||||||||||||||||||||||||
23 | 25.1 | 开标日期:2002年 月 日,时间:10:00 (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4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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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30.7 | 增加投标人须知30.7款如下:
如果投标人同时对多个标段投标,则业主将根据资格预审阶段对不同标段的人员、财务和设备能力的要求进行叠加,作为审核投标人的财务和设备投标能力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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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34.2 | 中标人签署协议书格式并寄回业主的期限:收到协议书格式后二十八(28)天内 | ||||||||||||||||||||||||||||||||||||||||||||||||||||||||||||||||||||||||||||||||||||||||||||||||||||||||||||
26 | 35.1 |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0% | ||||||||||||||||||||||||||||||||||||||||||||||||||||||||||||||||||||||||||||||||||||||||||||||||||||||||||||
27 | 35.1 | 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投标人收到业主寄来的中标通知后28天内,且应在合同协议书签定之前 |
注:此附表对26个合同段均适用。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目 录
- 总则……………………………………………………………………………………………10
- 招标范围…………………………………………………………………………………10
- 资金来源…………………………………………………………………………………10
- 合格的投标人……………………………………………………………………………10
- 合格的设备与服务………………………………………………………………………11
- 一标一投…………………………………………………………………………………11
- 投标费用…………………………………………………………………………………12
- 保证………………………………………………………………………………………12
- 工地考察…………………………………………………………………………………12
- 招标文件………………………………………………………………………………………12
- 招标文件内容……………………………………………………………………………12
- 招标文件的澄清…………………………………………………………………………13
- 招标文件的修改…………………………………………………………………………13
- 投标文件的准备………………………………………………………………………………13
- 投标文件的语言…………………………………………………………………………13
- 组成投标文件的文件……………………………………………………………………14
- 投标报价…………………………………………………………………………………14
- 投标和支付的货币………………………………………………………………………15
- 投标有效期………………………………………………………………………………15
- 投标保证金………………………………………………………………………………15
- 投标人的选择性方案……………………………………………………………………16
- 标前会议…………………………………………………………………………………16
- 投标文件的形式和签署…………………………………………………………………17
- 投标文件的递交………………………………………………………………………………17
-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7
-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8
- 迟交的投标文件…………………………………………………………………………18
-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8
- 开标及评标……………………………………………………………………………………18
- 开标………………………………………………………………………………………18
- 评标保密程序……………………………………………………………………………19
- 投标文件的澄清…………………………………………………………………………19
- 投标文件的预审及符合要求的确定……………………………………………………19
- 错误的纠正………………………………………………………………………………20
-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20
- 授予合同………………………………………………………………………………………21
- 授予合同…………………………………………………………………………………21
- 业主接受及拒绝投标文件的权利………………………………………………………21
- 中标通知…………………………………………………………………………………21
- 签署协议书………………………………………………………………………………21
- 履约担保…………………………………………………………………………………22
- 腐败与不正当竞争………………………………………………………………………22
- 投诉和反诉………………………………………………………………………………22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A 总则
1.招标范围 1.1 湖南省日元贷款城市防洪办公室(以下称“业主”)和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称“招标代理”)愿意就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所定义的本工程第1至26合同段防洪土建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修复缺陷接受投标。
1.2本项目要求中标人从开工日起如前表第5项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
2.资金来源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以下称JBIC)获得了一笔官方发展援助贷款,总额为贰百肆拾亿(24,000,000,000)日元,作为湖南省城市防洪土建工程项目的费用,其部分贷款将用于发出邀请书的本合同项下的合理支付。JBIC官方发展援助贷款的支付将受贷款协议条件和条款的制约,包括支付程序及JBIC官方发展援助贷款采购导则的制约。除业主外,任何人不应获得JBIC 官方发展援助贷款中的任何权利,或提出贷款额的要求。上述贷款协议只包括了工程费用中的一部分。工程费用的其余部分,将由业主自筹。
2.2 JBIC要求投标者、承包人以及业主,根据JBIC官方发展援助贷款的要求,在合同采购和履约期间,应遵守最高的职业道德标准。遵守这一原则,JBIC将:
- 拒绝授予合同的建议,如果被推荐授予的投标人已被确定在该合同竞争中犯有贿赂或欺诈等行为。
- 在任何时候,如果JBIC确认承包人在竞争或实施另一个以JBIC 官方发展援助贷款融资的合同时,有贿赂或欺诈行为,JBIC即决定该承包人在一段时期内为不合格承包人,不授予JBIC 官方发展援助贷款合同。
3.合格的投 3.1 本投标邀请面向所有符合下列两点要求的预审合格的投标人:
标人 (a) 投标人(包括投标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应来自于JBIC贷款总协议中所列的合格货源国家;以及
(b) 投标人(包括投标联合体的所有成员)不应是下列情况的一种:
- 一家公司或组织已经受雇于业主,为本工程的采购准备及本工程实施提供咨询服务。
- 任何上述(I)款提及的公司或组织的联合机构或分支机构(包括其母公司);或
- 一家公司或组织借给或临时派遣人员已受雇为本工程作采购准备工 作,以及为本工程实施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并且上述人员在同一工程中已获得了有关职位。
- 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改或补充其在 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合格的最低标准。至少应更新以下资料:
(a)财务状况方面的变化,新近取得银行信贷额度(如有必要)的证明和/或获得其它资金来源的证据;以及现已接受(中标或签约)的新合同工程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b)资格预审之后新承包的工程名称、规模、进展程度和工程质量;
(c)资格预审后新交工的工程及评定的质量等级;
(d)最近的仲裁或诉讼介入情况;
(e)本工程所需关键施工设备的当前备有情况并注明设备所在地及查询方式;
(f)投标人名称的变化及有关批件。
3.3 投标人必须对整个合同段投标,只对某合同段中的部分工程投标者,将不
予考虑。
3.4 投标人承包的主体和重要单位工程将不允许分包。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和类似工程的业绩。本项目中的 工程将不允许分包。允许分包的部分,也不得将本工程总工程量的30%以上进行分包。
3.5 每个投标人对每个合同段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组成联合体的任何一个
成员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投标联合体,也不能既参加联合体又以其独家名义对
同一个合同段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4.合格的设 4.1任何合同,如根据该合同为工程的实施,从别国采购设备和/或服务, 而不是
备与服务 从上述的第3.1款所规定的合格货源国采购;如果这些设备和服务的总费用少于该合同总价的50%;那么这样的合同有资格获得JBIC 官方发展援助贷款。
-
- 无论从合格货源国还是从别国采购设备和/或服务,投标人均应提供设备和服务的产地证明。
5.投标人资 5.1为获得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该:
格 (a)递交一份书面授权书,授权投标文件签署人承担投标人义务;以及
(b)提供文件证明投标人具有足够的经验、财务能力和技术能力来实施合
同。上述事项的确认可包括资格预审时用过的资料的更新,重新审核及评估,以及根据技术规范和竣工时间的要求应提供详细的进度表和施工计划,以确认投标人完成工程的能力。
-
- 由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作为合伙人组成的联合体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遵守下列要求:
- 投标文件,以及协议书(如果已中标),应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过的文件(含主签和页签),以便对所有合伙人在法律上有约束力;
- 合伙方中一方应被授权为联合体负责人;这一授权应提出经所有合伙人的法定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各合伙人单位公章的授权书以资证明。
- 联合体的负责人承担义务,接受款项,并代表联合体的任何或全体合伙人接受指令;
- 联合体的所有合伙人应根据合同条款共同并各自负责实施合同,在上述(b)款所述授权中以及投标格式和协议书格式(如果中标)中对这一点作相应说明;
- 随投标文件应递交联合体合伙人签订的协议书副本。
- 联合体的任何合伙人均对其他合伙人承担独立的或连带的责任。
6.一标一投 6.1 每个投标人可就通过资审的一个或几个合同段进行投标。每个投标人只应自己单独的或作为联营体的成员在同一合同段下投一个标。投标人在任一合同段中提交或参加一个以上的标均将视为不合格,其所有投标均被拒绝。
7.投标费用 7.1 投标人应负担有关编制及递交投标文件的一切费用,而业主对这些费用概
不负责。
8.工地考察 8.1招标人将按资料表写明的地址和时间统一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访问考察,以便其自行获取为准备投标及签订施工合同所必需的信息。工地考察的费用应由投标人承担。
8.2在投标期间需要进行额外的工地考察的投标人应向业主提出书面申请。
8.3 投标人及其任何工作人员和代理人,为了考察现场而需进入业主的房屋和土地,将会得到业主批准同意。但以下前提条件必须明确,对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因考察工地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丢失或损坏及其它损失、损坏和费用,业主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8.4 业主可以将工地考察与第19条提及的标前会议同时进行。
B. 招标文件
9.招标文件 9.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各卷,以及根据第11条而发出的招标文件补遗书:
的内容 1. 投标邀请书
2. 投标人须知
3. 合同通用条款
- 合同专用条款
- 技术规范
- 投标书格式、投标书附录、投标保证金格式
- 工程量清单
- 合同协议书格式
- 辅助资料表
10. 图纸
-
- 投标人应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全部内容。如不符合投标要求,其风险将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根据第28条规定,凡不能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 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
- 投标人应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是否齐全,所有提到的附件是否包括在内。
10.招标文件 10.1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要求澄清,可用书面或传真的方式按投标邀请书中标
的澄清 明的业主地址通知业主。业主将对在投标截止日期 15 天以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在不晚于开标前 10 天给予答复。业主答复的书面副本,包括提问的概要,将分送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
11.招标文件 11.1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前,不论是业主自己的意见或因投标人要求澄清而作的
的修改 答复,业主可因任何理由发出补遗书修改招标文件。
11.2根据第9.1款规定,任何补遗书应被视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补遗书应用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给所有招标文件购买者。投标人应用传真通知业主,确认已收到补遗书。
11.3为使投标人能有合理时间在准备投标文件过程中考虑补遗书,业主可根据第22条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原截止日期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应顺延。
投标文件的准备
12.投标文件 12.1投标人准备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和业主之间有关投标的来往通信及
的语言 文件均应用中、英文写成。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印刷品
可以使用中文,但其中有关段落须配有英文译文。投标文件的解释应以英文为准,国内投标人应对中英文两个版本的一致性负责。
13. 组成投标 13.1投标人准备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文件:
文件的文 (a)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件 (b) 修改报价声明(如果有);
(c) 投标保证金;
(d) 工程量报价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e) 授权书;
(f) 有关投标资格及合格性情况材料;
(g) 联营体协议书副本(如联营体投标);以及
(h) 根据《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人完成和递交的任何其它材料。
在第9.1款中的第7、8和9点的投标文件应毫无例外地逐一填报,各种附表可按原格式扩充,投标保证金应根据第17.2款规定的格式提供。
13.2投一个以上合同段的投标人,可以写明授予一个以上合同的折扣。此种折扣将在评标时予以考虑,业主对合同组合的最低费用要加以考虑,以决定是单个或几个合同在一起授予。
14. 投标报价 14.1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本合同包括本须知第1.1款所述整个工程应根
据投标人按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项目提交的单价及总额价为基础计算合同价格。
14.2投标人应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全部类目项下填明单价及总额价。投标人若未在某些类目项下填写单价与总额价,将被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其它单价和总额价之内,工程实施时业主将不为其支付工程费用。
14.3在投标截止日前28天,投标人因合同或其它原因而应缴纳的全部关税、税收及其它赋税,都应包括在投标文件提出的单价和总额价及投标总报价之内。投标人应熟悉业主所在国的税法。
14.4 投标人所报单价和总额价,在履行合同期间,应根据合同条件第70条规定进行调整。投标人应填写招标文件附件中的补充资料附表,并应按合同条件第70条要求,随投标文件提交其它辅助性资料。
14.5调价声明应附详细的单价分析表。
14.6合同文件中的报价应符合中国有关规范、规定和市场行情。严重不平衡报价在评审阶段将被要求提交详细的单价分析。如投标人不能说明其投标单价的合理性,则业主可以要求投标人递交工程量报价表中所有各项
详细的单价分析,以表示这些价格与建议的施工方法及施工计划是一致的。在评审单价分析之后,业主可以将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增加到一定水平;或者业主基于该承包人过去的业绩和经历及能力,由于审查时间较短而无从深刻认知等条件下,将增加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当标价低于估算价的20%时,业主将把履约保证金提高至合同价的25%),使业主能得到保障,不致在以后执行合同时因中标人违约而蒙受财务损失。如业主不能确认可获得保障,则有关投标将被拒绝。
15. 投标和支 15.1投标人应全部以人民币报价,列出单价及总额价。由于本合同中的一部
付的货币 分款项需由JBIC支付,因此本合同工程的支付货币分别为人民币和日元
两种货币,其支付比例为人民币 58%与日元 42 %,日元部分是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单价计算出来的人民币转换而来的。人民币与日元的百分比在整个合同期间的支付中保持不变。
15.2投标人在投标准备期间所使用的兑换率,应是中国银行总行在开标日前
二十八(28)天公布的现汇日元卖出价。该兑换率在整个合同期的支付中保持不变。
15.3外币需要的详细情况通常包括下列各点:
- 直接为工程而雇用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劳动力;
- 与上列外籍员工有关的交际、保险、医疗及其它费用以及国外旅行支出;
- 工程所需的临时及永久性进口物资,其中包括燃料,油及润滑油。
- 工程所需的进口的机械设备及承包人施工设备,包括零件在内的折旧费和使用费;
- 工程所需的进口材料、机械设备及承包人施工设备,包括零件在内的国外保险费及运输费;以及
- 与工程有关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发生的管理费、开支、利润和财务费用。
15.4 业主可能会要求投标人对其外币作澄清,并就单价中及投标文件附件中所包括的金额是否合理加以详细说明。为此,投标人应提供外币需要的详细情况(限于日元)。
15.5投标人应说明,在工程进行期间,合同价余额中的外币部分,经业主与承包人协议,可进行调整,以反映根据合同条件第72.2款而对合同所需外币金额作出的变更。任何此类调整都是由投标文件中的报价金额与已经用于工程及承包人即将需要进口货物的金额的差额所引起的。
16. 投标有效 16.1投标文件应在第25条规定的开标日期后 120天内保持有效。
期 16.2例外情况下,业主可以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将有效期
延长一定时间。要求延长及答复都应以书面或传真方式提出。投标人可
以拒绝延长要求而不能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要求的投标人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但将被要求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并在各方面遵从第17条的规定。
17. 投标保证 17.1投标人应提交一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所规定的人民币金额或等值
金 的美元作为投标保证金。
17.2投标保证金,可以是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由一家信誉好的银行开出的担保。银行保函应根据第6篇中提出的投标保证金格式样本开具。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应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业主可以接受的AAA级信誉等级的大型商业银行如:广东发展银行;或为业主所接受的外国银行通过中国银行总行开具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日前到达业主指定的银行帐户并经业主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到达并经确认者,其投标将被拒绝。
17.3联合体的投标保证金应以联合体主办方或联合体的名义出具。
17.4任何投标文件如未随附可接受的投标担保,将作为不符合要求而被业主拒绝。
17.5在合同授予中标人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尽快地,但不迟于业主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退还。
17.6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函,将在投标人签署协议书并提交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后退还。
17.7下列情况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a)如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
(b)根据第29.2款规定,如投标人不接受改正后的投标金额;或
(c)若系中标的投标人,如果他在规定时间内没有;
- 签署协议书;或
- 提交应交的履约保证金。
(d)被确认有本须知第36条之劣迹。
18. 投标人的 18.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包括确定在图纸和技选择性 术规范中的基本技术设计。替代性方案将不予考虑。投标人应重视第28 方案 条的规定:不能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业主拒绝。
19. 标前会议 19.1投标人或其正式代表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所列的日期、时间和地址
出席标前会议。
19.2 会议的目的是澄清疑问,就在这一阶段可能提出的任何问题作出答复,
并带领投标人考察现场。
19.3投标人如有任何问题,应以书面或用传真提出,并不迟于标前会议召
开前一个星期送达业主。
19.4标前会议纪要,包括提出的问题和作出的答复,将迅速提供给所有招标文件的购买人。因标前会议结果而必须对第9.1款所列招标文件加以修改者,只能由业主根据第11条发出补遗书,而不是通过标前会议的会议纪要作出修改。
19.5建议投标人参加标前会议。然而,没有参加该会议者也不作为不合格投标人的一项理由。没有参加标前会议的投标人有责任遵守上述19.4款规定的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的规定。根据第11条的规定,招标文件的修改是通过补遗书进行的。
20. 投标文件 20.1 投标人应准备由《投标人须知》第13条所列文件组成的投标文件(正 的形式和 本及副本的份数见资料表的规定)与包括投标格式的那一卷一起装订,
签署 并相应地清楚标明“正本”及“副本”。两者如有分歧,以正本为准。
20.2 投标文件的正本及副本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如是副本,影印件也可接收),并根据第5.1(a)款规定,由代表投标人的正式授权代表签署。投标文件中每一页,包括所有经过填写或改正的每一处都应由签署投标文件的人员小签。
20.3除了按照业主发出的通知加以修改,或投标人为改正自己的错误而作的必要改正以外,整套投标文件不应有修改、涂删或添字。上述修改、涂删或添字处也应由签署投标文件的人员小签。
20.4本招标文件所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书”、“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履约担保书格式”、“动员预付款保函格式”中的“证明人”必须由合法的公证机构签署并加盖公章。“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履约担保书格式”、“动员预付款保函格式”均应附相应的银行查询授权书。中国境外的投标人应获得中国驻投标人所在国使领馆的确认,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D 投标文件的递交
21. 投标文件 21.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及副本分别以内外两个信封单独密封,并在
的密封和 信封上相应标明“正本”及“副本”。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签收。
标记 21.2投标人应单独把投标书、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以及投标保函密封在同一个信封内。该信封及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前送交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所列开标地点,以便开标时宣读。
21.3内外层信封应:
- 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写明业主的名称及地址;以及
- 写明以下各项:
- 项目名称:湖南省城市防洪土建工程项目
- 合同书编号:贷款号:CXXI—P123_合同段号:
- 写明请勿在第25.1款规定的开标日期与时间以前开启。
21.4 除第21.3款要求的各项外,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的姓名及地址,以便根据第23条规定,在投标文件被宣布迟到或其他原因不能接受时,不经开启即予退还。
21.5如外层信封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及标记,则如所投投标文件被错误放置或过早开启,业主将不负责任。外层信封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但须注明所投合同段号。
22. 递交投标 22.1投标文件必须在不迟于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和时间,按 文件的截 上述规定地址递交业主。
止时间 22.2业主可斟酌情况,根据第11条发出更改通知推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和投标人因原定截止日期而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即应按推迟的新截止日期执行。
23. 迟交的投 23.1在第2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才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将被宣布标文件 “迟到” 而拒收并原封退还投标人。
24. 投标文件 24.1在投标文件提交之后,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修改
的修改和 或撤回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须在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交到
撤回 业主处。
24.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第21条递交投标文件的规定准备、密封、标记并递交,在内外层信封另行相应地标明“修改”或“撤回”。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可以用传真递交,但必须补递一份经签署的确认通知。
24.3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后,投标人不得再修改投标文件。
24.4如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间撤回投标文件,将按第17条规定没收投标保证金。
E. 开标及评标
25.开标 25.1业主将于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址,在愿意参加的投标人代表面前开启投标文件,包括按第24条所提出的修改书。出席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到,以证明他们出席了开标会。
25.2标明有“撤回”的信封应首先开启,并应读出投标人的名称。凡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是符合第24条规定的,这些投标文件不予开启,并将退还给投标人。
25.3开标时,业主将宣布及记录投标人名称、标段号、投标文件的总价、折扣、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有无所要求的投标保证金以及业主认为应读出的其它细节。任何没有被读出及记录的报价、折扣或选择性报价的投标文件将在评标时不予考虑。若业主宣布的结果与投标文件内容不符时,投标人可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复查核实后,业主应重新宣读该投标文件;否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业主宣布的结果。投标人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25.4 除开标记录之外,业主还应准备开标会议纪要,内容包括根据25.3款向出席者宣布的情况。
26. 评标保 26.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之前,有关审查、澄清、评价、比 密程序 较投标文件以及有关授予合同建议等事宜,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它与该
过程无正式关系的人员透露。投标人如果在评标过程中,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决定中企图对业主施加任何影响的行为,将会导致取消对其投标文件的评定,其投标文件也将被拒绝。
27.投标文件 27.1为了有助于审查及评比投标文件,业主可以自行决定,要求投标人对其
的澄清 投标文件作出澄清,包括单价的分析。要求澄清及其答复应以书面或以传真进行。但是,除非是业主根据第29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了计算错误而加以改正后要求确认,不得要求、提出或允许改变报价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 投标文件 28.1在详细评标之前,业主将确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
的预审及 (ⅰ) 符合JBIC 官方发展援助贷款入选资格准则;
符合要求 (ⅱ)已经正确地签署;
的确定 (ⅲ)随附有符合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ⅳ)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以及
(ⅴ)提供任何澄清,以及/或根据第27条规定,业主可能要求的实质性内容。
28.2实质性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是指符合招标文件所有条款、条件和规范而无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文件。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
- 在任何重大方面影响工程范围、质量和工程的实施;
- 或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在重大方面限制了合同中业主的权利或承包人的义务的那种偏离或保留;或
- 如这种改变会不公平地使其它实质性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竞争地位上受到影响。
28.3一份投标文件如果不能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将会被业主拒绝,并不得随后再由投标人改正或撤回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之符合要求。
29. 错误的纠 29.1对于确定为实质性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业主将对算术性错误进行校
正 核。业主将按以下原则改正错误:
- 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以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 如果总额价和将单价乘数量得出的乘积不一致时,应以所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额价。除非业主认为单价中的小数点明显放错了位置,在这种情况下,则以该项总额为准,而改正单价。如果报价总额与各分项金额相加的总额不一致时,则以各项金额为准,而修改报价总额。
- 有修改报价声明的投标文件,则以修改后的报价为准,相应调整修改报价后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
29.2业主将按照上述改正错误的程序而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报价金额,此调整
应视为对投标人有约束力。如投标人不接受改正后的投标金额,其投标将被拒绝,根据第17.6(b)款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30. 投标文件 30.1只有根据第28条,已确定为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以
的评审和 及根据第5条有资格授予合同的投标文件,业主才对其进行评审和比较。
比较 30.2在评标中,业主将根据以下情况调整投标报价,确定每一份标书的评标
价:
- 按照第29条规定改正错误;
- 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总金额中除去暂定金额及(如果有的话)不可预见费,但不包括具有竞争性标价的计日工;
- 其它任何可以接受的差异。
- 投标人提交的折扣申请。
- 在工程量清单报价总金额中除去各种税费。
30.3业主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差异或偏离的权利。差异、偏离及其它因素,如超过了招标文件要求,尽管可能使业主得到未经寻求的利益,在评标中仍不予考虑。
30.4评审投标文件应考虑价格及其它非报价的商业因素,此外,还可以考虑其它准则,例如下列各点:
30.5在合同实施期间适用的价格调整规定,评标时不应考虑。
30.6如果与工程师所估计的按合同完成的工作实际价值相比,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严重不平衡或大大低于预算,则业主可以要求投标人递交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所有各项详细的单价分析,以表示这些价格与建议的施工方法及施工计划是一致的且是合理的。在评审单价分析之后,业主可以将第35条规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增加到一定水平,让中标人多交履约保证金,使业主能得到保障,不致在以后执行合同时因中标人违约而蒙受财务损失。如业主不能确认可获得保障,则有关投标将被拒绝。
F 授予合同
31. 授予合同 31.1在受30.6款和第32条制约的前提下,凡已确定为重大方面符合招标文
件要求,评标价最低的投标文件,只要(i)根据第3.1 款和第4.1款的规定,投标已符合条件;并(ii)根据第5条的规定该投标人已具备资格实施合同,业主就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只确认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情况有无重大变化。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为授予合同的先决条件。因此,被确认投标时的资格与资格预审时有所退化且不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也将被拒绝。
32. 业主接受 32.1尽管有第31条规定,业主保留在授予合同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及拒绝投 何投标,宣告招标过程无效并拒绝所有投标文件的权利,而不必对受影
标文件的 响的投标人承担任何义务,也无责任将业主采取行动的理由通知受影响
权利 的投标人。但应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
33.中标通知 33.1在业主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业主及其招标代理将以传真,并以挂号信确认,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已被接受。通知信(以下及在合同条款中称为“中标通知”)中写明业主将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下及合同条款中称为“合同价”)。作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施工、竣工及维修工程的报酬。
33.2中标通知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3.3中标的投标人提交了履约保函后,业主将立即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他们的投标文件未被接受。
34. 签署协议 34.1在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已被接受的同时,业主将会把招标文件中规
定的协议书格式包括双方间所有协议寄交中标人。
34.2中标的投标人应在收到协议书格式二十八(28)天内签署格式并寄回业
主。审定和签署协议书也可在业主指明的时间、地点进行。中标人届时
拒绝签署协议书或要求撤回投标、或要求修改投标书或要求业主改变招
标文件,都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35.履约担保 35.1 中标的投标人在收到业主寄来的中标通知后28天内,应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向业主提交担保金额为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其格式应采用招标文件第8篇规定的履约担保书格式。
35.2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的。该保函应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营业的银行省级以上分行(已在合同中指定)或为业主接受的外国银行通过中国银行总行出具。
35.3中标的投标人如不执行第33条或第34条要求,则业主有充分理由废弃其中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与下一个确定为最低的评标价的投标人签定合同;如果没有其他投标人,业主可以重新招标。
36.腐败与不 36.1投标人不得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一切与评
正当竞争 标工作有关的情况。在招标、评标期间,不得邀请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出席投标人主办的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36.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证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正常参与投标。
36.3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腐败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37.投诉和 37.1 投标人有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投诉的权利,投诉中的合理因素将被业主接
反诉 受。但经查证不实或为恶意投诉或被有关方面驳回并对本次招标和项目 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投诉,业主和/或采购代理有对其依照法律、法规程序进行反诉的权利。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目 录
定义及解释……………………………………………………………………………………36
1.1 定义……………………………………………………………………………………………36
-
- 标题和旁注……………………………………………………………………………………37
- 解释……………………………………………………………………………………………37
- 单数和复数……………………………………………………………………………………37
-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38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38
2.1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38
2.2工程师代表…………………………………………………………………………………… 38
2.3工程师的权力委托…………………………………………………………………………… 38
2.4任命助理……………………………………………………………………………………… 38
2.5书面指示……………………………………………………………………………………… 39
2.6工程师要行为公正…………………………………………………………………………… 39
转让与分包…………………………………………………………………………………… 39
3.1 合同转让……………………………………………………………………………………… 39
-
- 分包…………………………………………………………………………………………… 39
- 分包人义务的转让…………………………………………………………………………… 40
合同文件……………………………………………………………………………………… 40
-
- 语言和法律…………………………………………………………………………………… 40
-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40
- 图纸和文件的保管及提供…………………………………………………………………… 40
- 现场要保留的一套图纸……………………………………………………………………… 41
- 工程进展中断………………………………………………………………………………… 41
- 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 41
- 承包人未能提交图纸………………………………………………………………………… 41
- 补充图纸和指示……………………………………………………………………………… 41
- 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 41
- 批准不影响责任……………………………………………………………………………… 42
一般义务………………………………………………………………………………………42
8.1承包人的一般责任…………………………………………………………………………… 42
8.2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42
9.1合同协议书…………………………………………………………………………………… 42
10.1履约担保………………………………………………………………………………………42
10.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43
10.3根据履约担保的索赔…………………………………………………………………………43
11.1现场考察………………………………………………………………………………………43
12.1投标文件的完备性……………………………………………………………………………43
12.2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43
13.1应遵照合同工作………………………………………………………………………………44
14.1应提交的进度计划……………………………………………………………………………44
14.2进度计划的修订………………………………………………………………………………44
14.3应提交现金流量的估算………………………………………………………………………44
14.4不解除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44
15.1承包人的监督…………………………………………………………………………………44
16.1承包人的雇员…………………………………………………………………………………45
16.2工程师有权反对………………………………………………………………………………45
17.1放线……………………………………………………………………………………………45
18.1钻孔和勘探开挖………………………………………………………………………………45
19.1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45
19.2业主的责任……………………………………………………………………………………46
20.1工程的照管……………………………………………………………………………………46
20.2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46
20.3由于业主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坏……………………………………………………………46
20.4业主的风险……………………………………………………………………………………47
21.1工程和承包人设备的保险……………………………………………………………………47
21.2保险范围………………………………………………………………………………………47
21.3对未能收回的金额的责任……………………………………………………………………48
21.4保险不包括的项目……………………………………………………………………………48
22.1人身或财产的损害……………………………………………………………………………48
22.2例外……………………………………………………………………………………………48
22.3业主提供的保障………………………………………………………………………………48
23.1第三方保险(包括业主的财产)………………………………………………………………49
23.2保险的最低数额………………………………………………………………………………49
23.3交叉责任………………………………………………………………………………………49
24.1人员的事故或受伤……………………………………………………………………………49
24.2人员的事故保险………………………………………………………………………………49
25.1保险证据和条款………………………………………………………………………………49
25.2保险的完备性…………………………………………………………………………………49
25.3对承包人未办保险的补救办法………………………………………………………………50
25.4遵守保险单的条件……………………………………………………………………………50
26.1遵守法令、规章………………………………………………………………………………50
27.1化石……………………………………………………………………………………………50
28.1专利权…………………………………………………………………………………………51
28.2矿区使用费……………………………………………………………………………………51
29.1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51
30.1避免损坏道路…………………………………………………………………………………51
30.2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51
30.3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运输………………………………………………………………………51
30.4水运……………………………………………………………………………………………52
31.1为其它承包人提供机会………………………………………………………………………52
31.2为其它承包人提供方便………………………………………………………………………52
32.1承包人保持现场整洁…………………………………………………………………………52
33.1竣工时的现场清理……………………………………………………………………………52
劳务………………………………………………………………………………………52
34.1职员和劳务人员的雇用………………………………………………………………………53
35.1劳务人员和承包人设备情况的报告…………………………………………………………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53
36.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53
36.2样品费用………………………………………………………………………………………53
36.3检验费用………………………………………………………………………………………53
36.4未规定的检验费用……………………………………………………………………………53
36.5工程师对未规定的检验作出决定……………………………………………………………54
37.1操作检查………………………………………………………………………………………54
37.2检查和检验……………………………………………………………………………………54
37.3检查和检验的日期……………………………………………………………………………54
37.4拒收……………………………………………………………………………………………54
37.5独立检查………………………………………………………………………………………55
38.1工程覆盖前的检查……………………………………………………………………………55
38.2剥露和开孔……………………………………………………………………………………55
39.1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拆运………………………………………………………55
39.2承包人不遵守指示……………………………………………………………………………55
暂时停工……………………………………………………………………………………56
40.1暂时停工………………………………………………………………………………………56
40.2暂时停工后工程师的决定……………………………………………………………………56
40.3暂时停工持续84天以上…………………………………………………………………… 56
开工和误期………………………………………………………………………………57
41.1工程的开工……………………………………………………………………………………57
42.1现场及出入通道的占用权……………………………………………………………………57
42.2未能给出占用权………………………………………………………………………………57
42.3使用道路和设施的权利………………………………………………………………………57
43.1竣工时间………………………………………………………………………………………57
44.1竣工期限的延长………………………………………………………………………………57
44.2承包人应提供的通知和详细申述……………………………………………………………58
44.3临时延期决定…………………………………………………………………………………58
45.1工作时间的限制………………………………………………………………………………58
46.1施工进度………………………………………………………………………………………58
47.1误期损害赔偿费………………………………………………………………………………59
47.2误期损害赔偿费的减少………………………………………………………………………59
48.1移交证书………………………………………………………………………………………59
48.2区段或部分的移交……………………………………………………………………………59
48.3部分工程基本竣工……………………………………………………………………………60
48.4地表需要恢复原状……………………………………………………………………………60
缺陷责任…………………………………………………………………………………60
49.1缺陷责任期……………………………………………………………………………………60
49.2完成剩余工作和修补缺陷……………………………………………………………………60
49.3修补缺陷的费用………………………………………………………………………………60
49.4承包人未执行指示……………………………………………………………………………61
50.1承包人进行调查………………………………………………………………………………61
变更、增添和省略…………………………………………………………………………61
51.1变更……………………………………………………………………………………………61
51.2变更的指示……………………………………………………………………………………62
52.1变更的估价……………………………………………………………………………………62
52.2工程师确定费率的权力………………………………………………………………………62
52.3变更超过15%…………………………………………………………………………………62
52.4计日工…………………………………………………………………………………………63
索赔程序………………………………………………………………………………… 63
53.1索赔通知………………………………………………………………………………………63
53.2同期记录………………………………………………………………………………………63
53.3索赔的证明……………………………………………………………………………………64
53.4未能遵守………………………………………………………………………………………64
53.5索赔的支付……………………………………………………………………………………64
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64
54.1工程专用的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64
54.2业主对损坏不承担责任………………………………………………………………………64
54.3结关……………………………………………………………………………………………64
54.4承包人设备的再出口…………………………………………………………………………65
54.5承包人设备的租用条件………………………………………………………………………65
54.6用于第63条目的的费用…………………………………………………………………… 65
54.7编入分包合同的条款…………………………………………………………………………65
54.8不意味对材料的批准…………………………………………………………………………65
计量………………………………………………………………………………………65
55.1工程量…………………………………………………………………………………………65
56.1需计量工程……………………………………………………………………………………65
57.1计量方法………………………………………………………………………………………66
57.2总价支付的明细表……………………………………………………………………………66
暂定金额…………………………………………………………………………………66
58.1“暂定金额”的定义…………………………………………………………………………66
58.2暂定金额的使用…………………………………………………………………………… 66
58.3凭证的出示………………………………………………………………………………… 67
指定的分包人………………………………………………………………………… 67
59.1“指定的分包人”的定义………………………………………………………………… ….67
59.2指定的分包人;对指定的反对…………………………………………………………… ..67
59.3设计要求应明确规定………………………………………………………………………67
59.4对指定的分包人支付………………………………………………………………………67
59.5对指定的分包人的支付证书………………………………………………………………68
支付证书………………………………………………………………………………68
60.1月报表………………………………………………………………………………………68
60.2每月的支付…………………………………………………………………………………68
60.3保留金的支付………………………………………………………………………………69
60.4证书的修改…………………………………………………………………………………69
60.5竣工报表……………………………………………………………………………………69
60.6最终报表……………………………………………………………………………………69
60.7结算…………………………………………………………………………………………70
60.8最终支付证书………………………………………………………………………………70
60.9业主责任的终止……………………………………………………………………………70
60.10支付时间………………………………………………………………………………… 70
61.1缺陷责任证书是批准工程的唯一文件……………………………………………………71
62.1缺陷责任证书………………………………………………………………………………71
62.2未履行的义务………………………………………………………………………………71
补救措施………………………………………………………………………………71
63.1承包人的违约………………………………………………………………………………71
63.2合同终止日的估价…………………………………………………………………………72
63.3合同终止后的付款…………………………………………………………………………72
63.4协议利益的转让……………………………………………………………………………72
64.1紧急补救工作………………………………………………………………………………72
特殊风险………………………………………………………………………………73
65.1对特殊风险不承担责任……………………………………………………………………73
65.2特殊风险……………………………………………………………………………………73
65.3特殊风险对工程的损害……………………………………………………………………73
65.4炮弹、导弹…………………………………………………………………………………73
65.5由特殊风险引起的费用增加………………………………………………………………74
65.6战争爆发……………………………………………………………………………………74
65.7合同终止时承包人设备的撤离……………………………………………………………74
65.8合同终止后的付款…………………………………………………………………………74
解除履约………………………………………………………………………………75
66.1解除履约时的付款…………………………………………………………………………75
争端的解决……………………………………………………………………………75
67.1工程师的决定………………………………………………………………………………75
67.2友好解决……………………………………………………………………………………75
67.3仲裁…………………………………………………………………………………………76
67.4未能遵从工程师的决定……………………………………………………………………76
通知……………………………………………………………………………………76
68.1致承包人的通知……………………………………………………………………………76
68.2致业主和工程师的通知……………………………………………………………………76
68.3地址的变更…………………………………………………………………………………76
业主的违约……………………………………………………………………………77
69.1业主的违约…………………………………………………………………………………77
69.2承包人设备的撤离…………………………………………………………………………77
69.3终止时的付款………………………………………………………………………………77
69.4承包人暂停工作的权力……………………………………………………………………77
69.5复工…………………………………………………………………………………………78
费用和法规的变更……………………………………………………………………78
70.1费用的增加或减少…………………………………………………………………………78
70.2后继的法规…………………………………………………………………………………78
货币及汇率……………………………………………………………………………78
71.1货币限制……………………………………………………………………………………78
72.1兑换率………………………………………………………………………………………78
72.2货币比例……………………………………………………………………………………78
72.3支付暂定金额的货币………………………………………………………………………79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定义及解释
定义
1.1在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用词及词句,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a) (i)“业主”指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承包人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ii) “承包人”指其投标文件已为业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业主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iii) “分包商”指合同中指定作为分包工程的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当事人,或者由工程师同意已将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给他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iv)“工程师”指业主为合同目的而指定的、并在本条件第二部分任命的人员。
(v)“工程师代表”指根据第2.2款随时由工程师任命的人。
(b) (i) “合同”指本条款(第一、二部分)、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中标函、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以及其它明确列入中标通知或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ii) “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根据第51条规定的或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对规范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iii)“图纸”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它技术资料。
(iv)“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投标文件一部分并已标价和填好的工程量清单。
(v)“投标文件”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补,向业主提出并为中标通知所接受的报价书。
(vi)“中标函”指业主正式接受其投标的接受信。
(vii)“合同协议书”指第9.1款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viii)“投标文件附录”指附在合同条款后并包括在投标文件格式内的附件。
(c) (i)“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师根据第41条发出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ii)“竣工时间”指合同规定从工程开工日期算起(或按第44条延长)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施工结束并且通过竣工检验所需的时间。
(d) (i)“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或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另行商定的,由承包人在业主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接收之前进行的检验。
(ii)“移交证书”指依据第48条签发的证书。
(e) (i) “合同价格”指中标函中写明的按照合同规定,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所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ii)“保留金”指业主根据第60.2款规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iii)“中期支付证书”指由工程师签发的,除“最终支付证书”外的,任何支付证书。
(iv)“最终支付证书”指工程师根据第60.8款规定签发的支付证书。
(f) (i)“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为二者之一。
(ii)“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将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iii)“临时工程”指在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时需要或有关的所有各种临时性工程(承包人的设备除外)。
(iv) “工程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v)“承包人的设备”指在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工程中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或其它物品。
(vi)“区段”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区段。
(vii)“现场”指由业主提供的用于进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它场所。
(g) (i)“费用”指在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使用或将要使用的全部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应合理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ii)“日”指历法日。
(iii)“外币”指工程所在国之外的任一国家的货币。
(iv)“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标题和旁注
1.2 本合同条件中的标题和旁注不应视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理解或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旁注。
解释
1.3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字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单数和复数
1.4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字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1.5 在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而“通知”,“证明”或“决定”字样均应据此解释。对于任何此类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2.1 (a)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b)工程师可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包含的权力。但是,如果根据业主任命工程师的条款,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上述权力之前,需得到业主的明确批准,则此类要求的细节应在本合同条款第二部分中予以确定。否则,就应视为工程师在行使任何此类权力时均已事先经业主批准。
(c) 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外,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工程师代表
2.2 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向工程师负责,并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根据第2.3款可能授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工程师的权力委托
2.3 工程师可以随时地将赋予他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工程师代表并可随时收回其委托。任何此类委托或收回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达业主和承包人之前,不应发生效力。
由工程师代表按此委托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信函均与工程师发出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但:
(a) 因为工程师代表失误,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发出否定意见,不应影响工程师对该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进行改正的指示的权力;
(b)如果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信函有任何质疑,可向工程师询问,工程师应对此信函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
任命助理
2.4 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第2.2款规定的职责,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应将此类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权力范围通知承包人。上述助理无权对承包人发布任何指示,除非此类指示对他们行使助理的职责和确保他们根据合同规定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质量进行验收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助理为此目的发出的任何指示均应视为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示。
书面指示
2.5 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如果工程师认为由于某种原因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示,承包人应遵守该指示。工程师可在该指示执行之前或之后,用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此类指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如果承包人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确认了工程师的任何口头指示,而工程师在7天内未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此项指示应视为是工程师的指示。本款中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和任何根据第2.4款任命的工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示。
工程师要行为公正
2.6 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自行:
(a) 表明他的决定、意见或同意,或
(b) 表示他的满意或批准,或
(c) 确定价值,或
(d) 采取可能影响业主或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行动时
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任何此
类决定、意见、赞同,表示满意或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第67条规定予以公开、复查或修正。
转让与分包
合同转让
3.1 无业主的事先同意(尽管有第1.5款的规定,这种同意也应由业主自行决定),承包人不得转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不得转让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好处或利益,但下列情况除外:
(a)按合同规定支付给以承包人的银行为受益人的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任何款项,或者
(b)把承包人从任何承担责任方那里获得免除其责任的权力转让给承包人的保
险人(当该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亏损或债务时)。
分包
4.1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无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这类同意均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应将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承包人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负完全责任。但,对下列情况承包人无需取得同意:
(a)提供劳务,或
(b)根据合同中规定的规格采购材料,或
(c)将本工程中的某一部分分包给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商。
分包商义务的转让
4.2当分包商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等方面,为承包人承担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结束后的任何延长期间须继续承担的任何连续义务时,承包人应根据业主的要求和由业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后的任何时间,将上述未终止的此类义务的权益转让给业主。
合同文件
语言和法律
5.1 本合同条款第二部分中有下列说明:
(a) 用以拟定合同文件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以及
(b) 适用于该合同并据以对该合同进行解释的国家的或州的法律。
如果上述合同文件是用一种以上语言拟定的,则据以解释和说明该合同的
那种语言也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规定,并被定为合同“主导语言”。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5.2 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应互为解释,但在出现含糊或歧义时,则应由工程师对此作出解释或校正,并应就此向承包人发布有关指示,在此情况下,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应如下:
(1) 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
(2) 中标通知;
(3) 投标书;
(4) 本合同条款第二部分;
(5) 本合同条款第一部分,以及
(6) 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任何其它文件。
图纸和文件的保管及提供
6.1 图纸应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两套复制件。承包人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其费用自行负担。除非为执行合同绝对需要,承包人在未经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业主或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用于第三方或转送给第三方。在颁发缺陷责任证书时,承包人应将根据合同提供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退还给工程师。
承包人应将其按照第7条规定提供的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的四套复印件提交给工程师,同时对于不能以照像复制成相同规格的任何资料亦应提交一套可复制的副本。此外,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提供更多的上述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的复印件供业主使用,其费用由业主支付。
现场要保留的一套图纸
6.2 上述提供给承包人的或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的一套复印件应由承包人保留在现场,该套图纸应可随时提供给工程师和任何由工程师书面授权的其它人员检查和使用。
工程进展中断
6.3 如果工程师未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示,就很可能造成工程计划和施工的延误或中断,这时,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通知书,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该通知书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时间,以及如果延误会使工程误期或中断等详细说明。
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
6.4 在任何情况下,如因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人按第6.3款发出的通知书已说明了的任何图纸或指示,而使承包人蒙受误期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时,则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作必要的协商后,应作出以下决定:
- 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以及
(b) 需增加到合同价格上去的该项费用的数额。
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和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承包人未能提交图纸
6.5 如果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发出任何图纸或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于承包人未曾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它文件,则工程师在根据第6.4款规定作出决定时,应将承包人的这一失误考虑在内。
补充图纸和指示
7.1 为使工程合理而正确地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此类补充图纸和指示。承包人应贯彻执行并受其约束。
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
7.2 凡合同中明文规定应由承包人设计部分永久工程时,承包人应将下列文件提交给工程师批准:
(a) 为使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感到满意所必需的图纸、规范、计算结果以及其它资料,以及
(b) 使用和维修手册连同竣工后永久工程图纸。这些资料需足够地详细,以使业主能够对采用该设计的永久工程进行使用、维护、拆卸、重新装配和调整。在这类使用和维修手册连同竣工图纸尚未提交并获工程师批准之前,不能认为该工程已经竣工并可按第48条进行接收。
批准不影响责任
7.3 工程师根据第7.2款进行的批准,不应解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一般义务
承包人的一般责任
8.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及竣工,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为该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为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而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性还是永久性的全部的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所用设备以及其它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内已有规定或可以从合同中合理地推论得出。承包人应将他在审核合同或实施工程时所发现的工程设计或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毛病或其它缺陷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8.2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全部责任。但是除了在下文中写明或另有协议外,承包人对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对不是由承包人编制的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负责任。凡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尽管有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承包人也应对该部分工程负全部责任。
合同协议书
9.1 在被邀请签约时,承包人应同意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由业主按照本合同条件所附格式拟订,如有必要,可对其进行修改。该协议书的拟定和签订费用由业主承担。
履约担保
10.1如果合同要求承包人为其正确履行合同取得担保时,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函之后28天内,按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担保,并将此保函提交给业主。当向业主提交此保函时,承包人应将这一情况通知工程师。该保函应采取本条款附件中的格式或由业主和承包人双方同意的格式。提供担保的机构须经业主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10.2在承包人根据合同完成施工,竣工并修补工程中任何缺陷之前,履约担保将一直有效。在根据第62.1款发出缺陷责任证书之后,即不应对该担保提出索赔,并应在上述缺陷责任证书发出后14天内将该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根据履约担保的索赔
10.3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在按照履约担保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现场考察
11.1在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之前,业主应向承包人提供由业主或业主代表根据有关该项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的资料,但是承包人应对他自己的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应当认为承包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视察和考查,并对以下几点在费用和时间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满意:
- 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其中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 水文的和气候的条件;
- 为工程施工及竣工,以及修补工程中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和性质;以及
- 进入现场的手段以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
并且,一般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有关上述可能对其投标文件产生影响或发生作用的风险、意外事件及所有其它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应当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建立在业主提供的可供利用的资料和承包人自己进行的上述视察和考查的基础上的。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12.1应当认为承包人对自己的投标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与完备性是满意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所有这些应包括了他根据合同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有关物资、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或者为意外事件准备的暂定金额)以及该工程的正确施工及竣工,以及修补工程中任何缺陷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
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12.2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果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也无法预见到的,则承包人应立即就此向工程师提出有关通知,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收到此类通知后,如果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合理地预见到的,在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应决定:
(a)按第44条规定,承包人有权获得延长工期,和
(b) 确定因遇到这类障碍或条件可能会使承包人发生的任何费用额,并将该费用额加到合同价格上工程师应将上述决定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另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这类决定应将工程师可能签发给承包人的与此有关的任何指示,以及在无工程师具体指示的情况下,承包人可能采取的并可为工程师接受的任何合理恰当的措施考虑在内。
应遵照合同工作
13.1除法律上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外,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以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在涉及或关系到该项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人都要严格遵守与执行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应当只从工程师处取得指示,或从他的代表处取得指示。
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14.1承包人在中标函签发日之后,在本合同条款第二部分规定的时间内,应按工程师提出的合理的形式和详细程度,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工程进度计划,以取得工程师的同意。无论工程师何时需要,承包人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对其进行工程施工所拟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总说明,以供参考。
进度计划的修订
14.2 无论何时,如果在工程师看来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第14.1款中已经同意的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订过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修改。
应提交现金流通量的估算
14.3 在中标函签发之后,于本合同条款第二部分规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根据合同按季度将有权得到的全部支付的详细现金流量估算,以供其参考。此后,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供修订的现金流量估算。
不解除承包人的义务或责任
14.4 向工程师提交并经其同意的上述进度计划或提供的上述一般说明或现金流量估算,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应负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承包人的监督
15.1 只要工程师认为是为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所必需时,承包人应在工程的施工期间及其后提供一切必要的管理与监督。承包人或由其授权的、经工程师批准并且工程师可以随时撤换的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对该工程进行管理与监督。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师的指示。如果工程师撤回了对代表的批准,承包人在接到此类撤回的通知后,考虑下文中提及的撤换人员的要求,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应尽快将该代表调离该工程,以后也不得再雇用该人员担任该工程的任何职务,并任命经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代表。
承包人的雇员
16.1 承包人应向现场提供与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工程中任何缺陷有关的下述人员:
(a) 熟悉他们各自行业的、有丰富经验的技术助理及有能力对工程进行正确管理与监督的工长和领班,以及
(b) 使承包人能按合同要求按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熟练的、半熟练的技工和普工。
工程师有权反对
16.2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从该工程中撤掉由承包人提供的而工程师认为是渎职者或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以及工程师从其它方面考虑认为不宜留在现场的人员,而且无工程师的同意不得允许这些人员重新从事该工程的工作。从该工程撤走的任何此类人员,应尽快予以更换。
放线
17.1 承包人应负责:
(a) 根据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准确的放线;
(b) 上述规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的正确性;和
(c) 为完成上述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仪器、装置和劳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任何差错,当工程师要求对此进行纠正时,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类差错,以使工程师满意。若此类差错是由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确数据所致,则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的规定决定增加其合同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工程师对任何放线或基准线或标高的检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人对上述各项的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仔细保护和保存好一切水准点、龙门板、测桩和工程放线所用的其它标志物。
钻孔和勘探开挖
18.1 在工程施工期间,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钻孔或勘探用探坑,这一要求应作为根据第51条规定发出的指令,除非有关此工作的细目或暂定金额已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19.1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复缺陷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当:
(a)高度重视所有受权驻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并保持现场(在其管理的整个范围内)和工程(包括所有尚未竣工的和尚未由业主占用的工程)的井然有序,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b)为保护工程或为公众的安全和方便或为其它原因,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工程师、或有关当局的要求,应自费提供并保持一切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以及
(c)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由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对公众人身或财物方面的伤害或妨碍。
业主的责任
19.2 如果业主根据第31条规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完成工程的施工,对这些工程,业主应:
(a)对所有授权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以及
(b)保持现场的井然有序,以防对这些人员造成伤害。
如果根据第31条的规定,业主在现场还雇用其它承包人,业主应要求这些承包人在安全和避免危险方面负同样责任。
工程的照管
20.1 从工程开工日起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期间,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看。在业主接收全部工程后,则上述责任应移交给业主。但以下情况除外:
(a)如果工程师为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颁发了移交证书,则承包人从颁发移交证书之日起,即应停止对那一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对那一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移交给业主;
(b)承包人应对那些在缺陷责任期内他应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根据第49条的规定被完成为止。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20.2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材料或设备出现任何损失或损坏,除第20.4款限定的风险情况外,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规定,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还应对其按照第49条和50条的规定,为履行其义务而进行的任何操作所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由于业主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20.3当任何此类损失或损坏是由于第20.4款所限定的任何风险造成的,或是与其它风险相结合造成时,若工程师提出要求,则承包人应按该要求的程度修补这些损失或损坏。工程师应按照第52条的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的金额,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如果是由多种风险相结合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工程师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应考虑到承包人和业主的责任所占的比例。
业主的风险
20.4 业主的风险是指:
(a)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它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它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e)暴乱、骚乱或混乱,但是此类事件完全局限在承包人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中间,并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引起的除外;
(f)由于业主使用或占用任何永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但合同规定的损失或损坏除外;
(g)因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而这类设计又不是由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负责的;
(h)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无法预测并加以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影响。
工程和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21.1 在不限制第20条中规定的承包人和业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款下,承包人应:
(a)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工程配 套设备进行保险;(本文中“成本”应包括利润)
(b)对这种重置成本追加百分之十五(15%)或按照本合同条款的第二部分规定的百分比的额外金额投保,以补偿修复损失和损害的任何附加费用以及由此修复引起的额外费用,包括业务费和拆除以及迁移工程的任何部分和迁移任何性质的废弃物的费用;
(c)承包人运至现场的承包人的设备和其它物品,其保险金额应相当于能把这些设备和物品在现场重置的费用。
保险范围
21.2 对于第21.2款中的(a)和(b)两项中的保险,应以承包人和业主的共同名义进行投保,并应包括:
(a)从现场开始工作至颁发有关相应的工程、区段或部分工程(视情况而定)的移交证书为止的期限内,业主和承包人遭受的(除第21.4款规定的情况以外)由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全部损失或损害;以及
(b)由承包人负责的:
(i) 由于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缺陷责任期内的损失或损害;
(ii)承包人在其根据第49条和第50条规定施工时引起的损失或损坏-。
对未能收回的金额的责任
21.3 任何未保险的或未能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应由业主或承包人根据第20条规定的责任承担。
保险不包括的项目
21.4 第21.1款中所述的保险,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不应承担义务:
(a)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 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它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它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22.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保障业主免于承受与下述有关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a)任何人员的死亡或受伤;或者
(b) 由于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工程中任何缺陷造成对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除工程之外)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费用,但第22.2款所限定的情况属于例外。
例外
22.2 第22.1款中所述的“例外”是指:
(a)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b)业主在任何土地上、越过该土地、在该土地之下、之内或穿过其间实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权利;
(c)按合同规定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工程中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d)由业主、业主的代理人、雇员或不是该承包人雇用的其它承包人的任何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死亡或损伤或者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它费用,或者是当承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也应对这类损伤或损害负有部分责任时,应公平合理地考虑到与业主、其雇员或代理人、或其它承包人对该项损伤或损害所负责任程度相应的那一部分损伤或损害。
业主提供的保障
22.3 业主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有关第22.2款所述的例外情况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它费用。
第三方保险(包括业主的财产)
23.1 在不限制第22条规定的承包人和业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业主的共同名义,对由于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员的伤亡(除第24条规定的情况外)或任何(工程以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进行责任保险,但第22.2款中第(a)、(b)和(c)项限定的情况除外。
保险的最低数额
23.2 此保险金额至少应为投标书附件中所规定的数额。
交叉责任
23.3 保险单中应包括一条交叉责任条款,使该保险对分别保险的承包人和业主均适用。
人员的事故或受伤
24.1 除非死亡或受伤是由业主及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及错误造成的,否则业主不负责对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雇佣的任何工人或其它人员的任何损害赔偿或补偿。承包人应免除并保证免除业主不承担除上述业主应负责者外的一切损害赔偿和补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它开支。
人员的事故保险
24.2 承包人应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间对所有其雇佣的任何人员进行此类保险,并持续这种保险。但是规定,就有关分包人雇佣人员而言,如果分包人已经以业主规定的保险单的形式对上述雇员进行了保险,并满足了承包人保险义务的要求,承包人应根据要求,要求此分包人向业主提交有关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保险证据和条款
25.1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之前向业主提供证据,说明按照合同要求投保的保险已经生效,并应在开工之日起84天之内向业主提交保险单。在向业主提供上述证据和保险单时,承包人应同时将此情况通知工程师。上述保险单应与中标通知所签发前双方同意的总的保险条款一致。承包人应按业主批准的保险条件在保险公司处投保其负责的所有保险项目。
保险的完备性
25.2 承包人应在施工的性质、范围或进度计划方面发生变化时通知承保人,以确保根据合同条款在整个期间内有完备的保险。并根据要求,向业主提交生效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费的支付收据。
对承包人未办保险的补救办法
25.3 如果承包人未曾按合同要求进行任何投保并保持其有效,或者未在第25.1款要求的期限内向业主提供各项保险单,则在此种情况下,业主均可以进行任何此等保险且保持其有效,并支付为此目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险费,并随时从任何应付的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费用,或视同到期债务由承包人处收回。
遵守保险单的条件
25.4 如果承包人或业主未能遵守根据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责任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及索赔。
遵守法令、规章
26.1 承包人应在一切方面,包括发出所有的通知和支付所有的费用,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与该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工程中任何缺陷有关的国家或省颁布的法规、法令或其它法律、或任何规章,或任何地方或其它正式合法机构的规章或地方法规;以及
(b)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承包人应使业主免于受到有关违反这些规定的所有处罚和承担有关这方面的责任。但业主应负责取得工程进行所必须的规划、区域划分或其它类似的批准,并应根据第22.3款的规定对承包人给予保证。
化石
27.1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迹或物品,就业主和承包人之间而言,均应被视为属于业主的绝对财产。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它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并在发现后和移动之前,立即将此类发现通知工程师,并执行工程师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由于此类指示使承包人延误了工期和(或)招致了费用的增加,则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之后,决定:
(a)根据第44条规定,给予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长工期;以及
(b)在合同价格中加上此类费用的数额,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专利权
28.1 承包人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人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费用,但如果此种侵犯是由于遵照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引起者除外。
矿区使用费
28.2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支付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它各种材料的一切吨位费和其它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它支出或赔偿费(如有时)。
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
29.1 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在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工程中任何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操作时,不应给下列各方带来不必要和不适当的干扰:
(a)公众的便利;或者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或属于业主或他人所有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
承包人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它费用。
避免损坏道路
30.1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分包人对运输损坏或对连接现场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承包人特别应该选择运输线路,选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以便使来往于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的设备或临时工程而不可避免的任何这类特殊交通运输尽量减少,从而避免对这些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或损伤。
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
30.2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在运输承包人的设备或临时工程时,承包人应对其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的任何桥梁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承担责任,并支付其费用。承包人应保障并持续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于此类运输造成任何桥梁和道路损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包括可能直接向业主提出的此类索赔,承包人应出面谈判并支付纯粹由此类损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赔。
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运输
30.3 尽管有第30.1款的规定,如果在运输材料或设备时,对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任何桥梁或道路造成损害,承包人在得知此类损害后或者接到被授权的官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给业主。当根据任何法律或规章规定,要求该材料或设备的承运人给予道路管理机构损害赔偿时,业主不应对与此有关的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费用负责。在其它情况下,业主则应协商解决和支付有关此类索赔的金额,并且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此类和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费用。但如果工程师认为上述任何索赔或其中的一部分实属承包人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第30.1款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所致,则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之后确定因上述失误应赔偿的总额,业主将从承包人处收回该款项或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回,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但无论何时,业主应通知承包人纠纷将在何时协商解决及将从承包人的哪一笔款项中扣回上述金额。在解决这一纠纷前,业主应与承包人进行协商。
水运
30.4 在工程性质要求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时,本条上述各项规定的术语“道路”应解释为:包括水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而“运输工具”一词的含意应包括船舶,而且具有与上述规定相应的效力。
为其它承包人提供机会
31.1 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的机会:
(a)业主所雇佣的任何其它承包人及其工人;
(b)业主的工人;以及
(c) 在现场或现场附近进行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程,或进行业主可能签定的与该工程有关的或附属工程的其他合同项下,业主可能雇佣的任何正式合法机构的工人。
为其它承包人提供方便
31.2 根据第31.1款,如果工程师提出书面要求,承包人应:
(a) 为任何其它承包人或业主或任何上述的机构提供由承包人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者
(b)允许上述各方使用临时工程或承包人在现场的设备;或者
(c)为上述各方提供任何性质的其它服务。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规定增加一笔款额到合同价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承包人保持现场整洁
32.1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合理地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承包人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并从现场清除运走所有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33.1 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时,承包人应从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的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的使用状态。但承包人应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完成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承包人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直到缺陷责任期结束。
劳务
职员和劳务人员的雇用
3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它地方雇佣的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以及他们的报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劳务人员和承包人设备情况的报告
35.1 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预先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时间间隔,向工程师送交表明承包人在现场随时雇佣的人员及各类工人人数的详细报告。当工程师需要时,还应送交有关承包人设备的资料报表。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36.1 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
(a)为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应的品级,并符合工程师的指示要求;以及
(b)随时按工程师的要求,在产地、制造或装配地点,或在现场,或在合同可能规定的其它地点或任何此类地点,进行检验。
承包人应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并应在这些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按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样品费用
36.2 如果样品的提供在合同中已明确地指明或规定由承包人提供,则全部样品应由承包人自费提供。
检验费用
36.3 若检验属下列情况,则承包人应负担任何此类检验费用。
(a)在合同中已明确指明或规定的;或者
(b)在合同中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使承包人能在其投标文件中标价或便于标价的(仅限于一项荷载试验或一项旨在确定任何已完成的或部分完成的工程设计是否合理地达到预期目的的试验)。
未规定的检验费用
36.4 如果工程师要求的任何检验属于下列情况:
(a) 合同中未曾指明或规定者,或者
(b)(在上述各种情况下)没有作出专门说明者,或者
(c)(虽已指明或规定)但工程师所要求的检验是在现场以外的任何地点,或者在被检验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地点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者;如果检验表明材料、工程设备或操作工艺按照合同规定不能使工程师满意地认为符合合同的要求,则其检验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在其它情况下,则应按第36.5款规定处理。
工程师对未规定的检验作出决定
36.5 在第36.4款涉及的应用此条的地方,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之后,作出决定:
(a) 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以及
(b) 应增加的有关费用总额。
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操作检查
37.1 工程师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应能进入现场及进入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这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取得进入上述场所的权力。
检查和检验
37.2 工程师有权对按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其制造、装配或准备过程中进行检查和检验。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的车间或场所不属于承包人,则承包人应取得为工程师在这些车间或场所进行此类检查或检验的许可。此类检查或检验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
检查和检验的日期
37.3 承包人应同工程师商定对按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或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工程师应将其进行检查或参加检验的意向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如果工程师或其正式授权代表未在商定的检验时间参加检验,除工程师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进行此项检验并应认为是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承包人应立即将该项检验数据的正式核实的副本送交工程师。如果工程师未曾参加该项检验,工程师应对检验数据的准确性给予认可。
拒收
37.4 如果在按第37.3款商定的时间和地点,供检查和检验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未准备好,或者按本条款规定所作的检查或检验结果,工程师确认材料或工程设备是有缺陷的或者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则工程师可拒收这些材料或工程设备,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该通知书应写明工程师拒收的原因。承包人应立即纠正所述缺陷或者保证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规定。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应对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按相同的规定和条件进行检验或重复检验。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之后,确定出业主为进行该项重复检验所需要的全部费用,且由业主从承包人处收回,亦可由业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独立检查
37.5 工程师可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名独立的检查员进行。根据第2.4款规定,任何此类委托应是有效的,并应把为上述目的委托的独立检查员看做是工程师的一名助理。工程师应将这种任命(在14天前)通知承包人。
工程覆盖前的检查
38.1 没有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使之无法查看。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或测量,以及在任何部分工程施工前检查其基础。无论何时,当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础已经或即将准备好可供检查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参加工程此类部分的检查和测量或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除非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认为检查并无必要。
剥露和开孔
38.2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可能随时发出的指示,移去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覆盖物,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并应将该部分恢复原状和使之完好。如果任何这部分根据第38.1款的要求已经覆盖或掩蔽,并经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则工程师应在及时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之后,确定承包人由于该项剥露、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恢复原状和使之完好所开支的费用总额,并应将此总额增加到合同价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除此之外,在其它任何情况下,一切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承担。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拆运
39.1 工程师有权随时对下述事项发出指示:
(a) 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从现场运走;
(b) 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设备;以及
(c) 尽管先前已对其进行过任何检验或中间支付,但对工程师认为在以下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均应拆除并适当地重新施工:
(i)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或
(ii) 由承包人设计或承包人对其负有责任的设计。
承包人不遵守指示
39.2 如果承包人一方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或者(若指示中没有规定时间)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执行上述指示时,则业主应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项指示,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均应由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并由业主从承包人处收回,亦可由业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暂时停工
暂时停工
40.1 根据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应于所指示的时间,以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和方式暂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进行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妥善保护和并保证其安全。如暂时停工不属于下列情况,则应运用第40.2款:
(a)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或
(b)由于承包人违约或违反合同引起的或由他负责的必要的停工;或
(c)由于现场天气条件导致和必要的停工;或
(d)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行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不包括因工程师或业主的任何行动或过失或由第20.4款中规定的任何风险所引起的暂停)。
暂时停工后工程师的决定
40.2 根据第40.1款规定,在适用于本款规定的情况下,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的协商之后,应作出如下决定:
- 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工程延期;以及
- 由于此类暂时停工导致的应加入到合同价中的费用。
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暂时停工持续84天以上
40.3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展是根据工程师的指示而暂停,并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的许可,(除非该项停工属于第40.1款中的(a)、(b)、(c)或(d)款规定的情况)则承包人可向工程师递送通知,要求工程师自接到该通知后的28天内准许已停工工程或其一部分继续进行施工。如果在上述时间内未得到批准复工,则承包人可以(但不一定要)作如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工程的局部时,承包人可按照第51条规定,将此项停工视为可削减的工程,同时对此再次向工程师递送通知;或者当暂时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时,承包人则可将此项停工视为业主违约,并根据合同第69.1款规定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发生时,应按第69.2和69.3款的规定处理。
开工和误期
工程的开工
41.1 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发给的开工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开工。开工通知应在接到中标函后,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在此之后,承包人应从速开工,不得拖延。
现场及出入通道的占用权
42.1 除合同可能另有规定外:
- 承包人可以随时占用的工程现场各部分的范围;以及
- 承包人可占用现场各部分的顺序。业主应在工程师下达开工通知的同时,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顺序,让承包人占用:
(c)一定大小的所需现场;以及
(d)按照合同由业主提供的所需出入现场的通道,以便使承包人可以按第14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或按承包人在给工程师和抄报业主的通知书中提出的合理建议,进行施工。业主应随工程的进展,使承包人进一步占用现场,以便使承包人能按进度计划或视具体情况按其合理建议尽快进行工程施工。
未能给出占用权
42.2 如果由于业主未按第42.1款规定让承包人找用现场,使承包人延误了工期和(或)付出费用,则工程师应在及时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之后,决定:
- 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以及
- 应在合同价中增加此类费用总额。
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使用道路和设施的权利
42.3 承包人应承担其进出现场所需要的专有或临时道路通行权的一切费用和开支。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他所需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竣工时间
43.1 所有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时间完工的工程或所要求完工的部分工程,应按照第48条的规定,在从开工之日起计算的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或考虑第44条规定的延期在内的相应时间内完成。
竣工期限的延长
44.1 如果由于
- 额外或附加工作的数量或性质,或
- 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误;或
-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
- 由业主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或
- 其它不属于承包人违约、毁约或应由其负责的原因的特殊情况发生时。
承包人有权延迟全部、或本工程任何区段的竣工期限,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可延长的时间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承包人应提供的通知和详细申述
44.2工程师可以不作任何决定,除非承包人已经:
(a)在首次出现这种情况后的28天内通知了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以及
(b)在提出给工程师通知后28天或其他经工程师同意的合理的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了有关承包人有权延期的详细申述,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的上述意见进行研究。
临时延期决定
44.3 假如某一事件具有持续性的影响,使承包人不能在规定的28天内,送交第44.2(b)款中规定的详细情况,则在承包人每隔不多于28天送交工程师临时情况报告并在这些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送交工程师最终情况报告,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详情报告后,应及时决定临时延期。在收到最终情况申诉后,工程师应考虑全部情况决定总延期。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工程师均应通知承包人,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终审结果不应减少已由工程师决定的延期时间。
工作时间的限制
45.1 除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及下文规定的情况外,不经工程师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间或当地公认的休息日施工,但不包括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绝对必要的在上述时间内施工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应立即向工程师提出建议。但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业。
施工进度
46.1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区段在任何时候的施工进度太慢,不符合竣工期限要求,则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即应在工程师的同意之下,采取必要的步骤,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步骤支付附加费用。如果由于执行工程师按本条规定发出的任何通知,承包人认为有必要在夜间或当地公认的休息日进行任何工作,则承包人有权请求工程师对此给予准许。如果承包人为完成本条规定的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步骤,涉及到业主附加的监理费用,则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之后,确定该项费用款额。并应由承包人偿还给业主,亦可由业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回。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误期损害赔偿费
47.1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第48条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能在第43条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区段工程,则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投标书附件中写明的金额(这笔金额是承包人为这种过失所应支付的唯一款项)作为该项违约的损害赔偿费,而不是作为罚款,其日期自相应的竣工期限算起至颁发整个工程或相应区段的移交证书之日止之间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计算,误期赔偿费不应超过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限额。在不排斥采用其它赔偿方法的前提下,业主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回该项损害赔偿费。此损害赔偿费的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其它义务和责任。
误期损害赔偿费的减少
47.2 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如果有区段)的竣工期限之前,如果工程或区段的任何部分已签发移交证书,则在合同中无替代条款的情况下,对于在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的任何拖延期间该工程或区段剩余部分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应按已签发部分的价值对整个工程或区段(如果有区段)的价值比例相应地减少。本款的规定仅适用于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比率,而不应影响上述限额。
移交证书
48.1 在整个工程基本完工并圆满通过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时,承包人可将此结果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同时附上一份在缺陷责任期内及时地完成任何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此项通知书和书面保证应视为承包人要求工程师颁发移交证书的申请。工程师应于该通知书收到之日起的21天内,或者发给承包人一份接收证书,说明工程师认为根据合同要求工程已基本完工的日期,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或者给承包人书面指示,说明工程师认为在发给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所有工作。工程师还应将发出该书面指示之后和证书颁发之前可能出现的,影响该工程实质上完工的任何工程缺陷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完成上述的各项工作及修复好所指出的工程缺陷,并使工程师满意后,有权在21天内得到工程接收证书。
区段或部分的移交
48.2 同样,根据第48.1款规定的程序,承包人可以提出要求,工程师应就下列各项工程签发接收证书:
- 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有单独完成工期的任何区段工程;或
(b)已经竣工且工程师认为满意并且已被业主所占有或使用的永久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或
- 在竣工之前已由业主选择占有或使用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对这种提前占有或使用在合同中未曾规定,或者承包人并未同意作为一种临时措施)。
部分工程基本竣工
48.3 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区段已实质上竣工,并圆满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则工程师可于整个工程竣工之前,就该部分发给接收证书,而且一经发给此类证书后,即应视为承包人已承担在缺陷责任期内及时迅速地完成该部分永久工程的任何未完成的工作。
地表需要恢复原状
48.4 在全部工程竣工之前发给的关于永久工程任何区段或部分的接收证书,不应认为是任何需要恢复原状的地上或地表面的工作已经完成的证明,除非该移交证书对此有明确的说明。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
49.1 在本合同条款中,“缺陷责任期”一词应指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缺陷责任期,并从下列时间算起:
- 从工程师根据第48条发给了接收证书,工程竣工之日算起;或者
(b)在工程师根据第48条规定发给不止一份接收证书的情况下,应从各证书的签发之日分别算起。
对与缺陷责任期有关的“工程”一词的含义应按此作相应理解。
完成剩余工作和修补缺陷
49.2 为了在缺陷责任期满时或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尽量短的时间内,将工程于合同所要求的条件(合理的磨损和消耗除外),并使工程师满意的状态移交给业主,承包人应该:
(a)如在发给证书的竣工之日尚遗留有任何未完工作,尽快予以完成;及
(b)在缺陷责任期内或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十四天(14)内,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或其代表在缺陷责任期终止之前的检查结果发出的指示、进行修补、重建和修复缺陷、变形及其它不合格之处。
修补缺陷的费用
49.3 如果工程师认为所有按第49.2(b)款规定的工作必须进行是:
(a)所用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
(b)当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存在设计上的任何错误;或者
(c)承包人一方的疏忽或者未能遵守合同对承包人一方明确的或隐含规定的任何义务时。
上述所有此类工作应由承包人以自己的费用进行,如果工程师认为进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于任何其它原因造成的,则其应根据第52条规定确定在合同价中增加一笔款额,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承包人未执行指示
49.4 当承包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工程师的上述指示时,业主有权雇他人从事该工作并付给报酬。如果工程师认为该项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则所有由此造成或伴随产生的费用,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之后,应决定,此费用应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取,并可由业主从其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承包人进行调查
50.1 如果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出现任何缺陷、裂缝或其它不合格之处,工程师可指示承包人并通知业主,在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上述情况的原因。如果按合同规定,上述缺陷、裂缝或其它不合格之处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承包人由于上述调查所支出的费用总额,并将其增加到合同价中,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如上述缺陷、裂缝或其它不合格之处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则上述一切有关的调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按第49条规定自费修补上述缺陷、裂缝或其它不合格之处。
变更,增添和省略
变更
51.1 如果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任何变更,为此目的或出于任何其它理由,工程师认为上述变更适当时,他应有权指示承包人进行而承包人也应进行下述任何工作:
-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 削减任何这类工作(不包括由业主或其它承包人进行的削减工作);
(c) 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类型;
(d)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准、位置和尺寸;
(e) 实施工程完工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f)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失效,但有效变更(如有的话)应按第52条规定估价。如果变更指令是由于承包人的违约或毁约引起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则变更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变更的指示
51.2 无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不得作任何变更。规定,若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不是因按本款发出的指示所造成的,而是由于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规定者,则该项增加或减少不需要任何指示。
变更的估价
52.1 第51条所述所有变更以及按照第52条要求予以确定的合同价格的任何增加(本条中称为变更后的工程),如工程师认为适当,应以合同中规定的费率及价格进行估价。如合同中未包括适用于变更工作的费率或价格,则合同中单价及价格只要合理,也可作为估价的基础。如果不适用,在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之后,工程师和承包人应商定一合适的费率或价格。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工程师应确定他认为合适的此类费率或价格并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在上述单价或价格未取得一致意见或决定之前,工程师应确定暂行费率或价格,以便有可能作为暂付款包含在按第60条发出的证书中。
工程师确定费率的权利
52.2 如果任何变更了的工作性质或数量关系到整个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性质或数量,且工程师认为由于该变更,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程项目的费率或价格已变得不合理或不适用时,则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之后,由工程师与承包人议定合适的费率或价格。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工程师根据情况确定他认为适当的费率或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在费率或价格未取得一致意见或决定之前,工程师可确定暂行费率或价格以便按第60条发出支付证书。
同时,由工程师根据第51条规定发出指示而进行的变更工作不应按第52.1款或本款进行估价,除非在发出这种指示之日后14天之内,以及在变更工作开始之前(省略的工作除外),应发出如下通知之一:
- 由承包人将其要求追加付款或者调整费率或价格的意向通知工程师;或
- 由工程师将其改变费率或价格的意向通知承包人。
变更超过15%
52.3 如果在签发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时,发现由于:
(a) 所有按第52.1和52.2款规定估价的变更工程,以及
(b)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估算工程量进行实测后所作的一切调整,不包括暂定金额、计日工费用及按第70条规定所作的价格调整,
而不是由于任何其它原因,使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值合计起来超过“有效合同价”(对本款来说,系指不包括暂定金额及计日工(如有的话)的合同价)的15%,那么,经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在考虑据本款采取的任何步骤后,再将合同价中加上或减去一笔承包人与工程师协商的调整金额。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则由工程师在考虑合同中承包人的现场费用和总管理费后予以确定。工程师应将根据本款作出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人,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这一数额仅以增加或减少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的数额为基础。
计日工
52.4 如果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或适宜时,可以指令任何变更工程按计日工作制进行施工。对这类变更工作应按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作表中规定的项目及承包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对此所确定的费率和价格,向承包人付款。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有关收据或其它凭证,证实已付出的款项,并且在订购材料之前,向工程师提交订货报价单,以供批准。
对所有按计日工作制实施的工程,承包人应在上述工程持续进行的过程中,每天向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受雇从事该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和工时的确切清单,以及一式两份写明该项工程所用材料和所用承包人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的报表(根据前文中提及的计日工作表中规定的附加百分比中包括的承包人设备除外)。如果清单报表中内容正确或经同意后,工程师将在每种清单和报表上签字并退还给承包人一份复制件。
在每月月末,承包人应向工程师送交一份不包括上述内容的所用劳务、材料和承包人设备并标有价格的结帐清单。除非已完整按时地提交了此类清单报表,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任何款项。但如果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由于任何原因而不可能根据上述规定送出此类清单和报表时,仍然有权批准对此等工作付款,该项付款或按计日工计算(工程师须对该工程所雇的劳力、时间、所用的材料和承包的设备情况表示满意)或按工程师认为公平合理的该项工程的价值计算。
索赔程序
索赔通知
53.1 尽管本合同另有规定,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的任何条款或其它有关规定企图索取任何追加付款的话,他都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二十八(28)天内,将他的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同期记录
53.2 当第53.1款所指的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有同期记录,这对他以后可能希望提出任何索赔时用以支持其索赔理由可能是相当必要的。根据第53.1款,工程师收到通知后,在不必承认业主责任的情况下,应对此类同期记录进行审查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合理的同期记录。这种记录可用做已发出索赔通知的补充材料。承包人应允许工程师审查所有根据本款保存的记录,并在工程师发出指示时,向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副本。
索赔的证明
53.3 在根据第53.1款发出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或在工程师同意的合理的时间内,承包人应送给工程师一份说明索赔款额及提出索赔的依据等详情材料。在提出索赔的因素不断发生的情况下,上述详细报告应被认为是临时详细报告,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向工程师递交进一步的临时详细报告,给出索赔的累计总额及进一步提出索赔的依据。承包人应在这种影响结束后二十八(28)天之内发出一份最终详细报告。承包人应将所有根据本款送交工程师的详细报告复印送交业主。
未能遵守
53.4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本条款规定的程序要求索赔,则承包人最多只能得到工程师或按第67.3款规定的任何仲裁人根据同期记录核实的索赔总额(不管此类记录是否按第53.2和53.3款的要求已提交给工程师考虑)。
索赔的支付
53.5 在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认为根据承包人所提供的足够充分的细节使工程师有可能确定出应付的金额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将工程师可能认为应支付给他的索赔金额纳入工程师按第60条签署的任何中期支付证书中。如承包人提供的细节不足以证实全部的索赔,则承包人有权得到已满足工程师要求的那部分细节所证明的有关部分的索赔付款。工程师应将按本款所作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人,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工程专用的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54.1 由承包人提供的承包人的所有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被视为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工地现场之间转移外,未经工程师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一部分移出现场。但此规定不包括运送任何职员、劳务人员,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工程设备或材料进出工地的车辆。
业主对损坏不承担责任
54.2 除第20条和第65条所提及者外,业主无论何时均不对任何上述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结关
54.3 当承包人提出要求时,业主应尽最大的努力协助承包人办理工程所需的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及其它物品的海关结关手续。
承包人设备的再出口
54.4当承包人将其为工程施工进口的任何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按合同规定移动、再次出口时,业主应在承包人提出要求时,协助承包人取得任何必要的政府许可。
承包人设备的租用条件
54.5 倘若发生第63条所说的合同终止,为了保证为工程施工目的而租赁的承包人的机械设备,为工程的继续施工使用,如果租赁协议未包括这些条件:即在上述终止生效后七(7)天内,业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人后,除据63条规定业主有权授权其他承包人完成施工和维修缺陷外,所有人应将这些机械设备按承包人与所有人签定的协议条件租赁给业主,继续为工程施工使用,并由业主支付费用,否则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租赁的设备带入工地。
用于第63条目的的费用
54.6 倘若业主根据第54.5款签订了租用承包人设备的任何协议,业主根据该协议条款支付的所有款项以及所有由于签订该协议所招致的费用(包括印花税),均应视为根据第63条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所支付费用的一部分。
编入分包合同的条款
54.7 当承包人将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时,在分包合同中(通过参考资料或其他方法),应编入与本条中有关分包人将承包人的机械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的运入现场的各项规定。
不意味对材料的批准
54.8 本条款的执行,不意味工程师对其中所涉及的材料或其它物品的任何批准,不妨碍工程师在任何时候对任何上述材料的拒绝。
计量
工程量
55.1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该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工程的实际的和确切的工程量。
需计量的工程
56.1 除非另有规定,工程师应根据合同的规定通过测量来核实和确定工程的价值,并根据第60条规定支付给承包人。当工程师要求对任何部位进行计量时,他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代理人应:
(a)立即参加或派出一名合格的代表协助工程师进行上述计量;以及
(b)提供工程师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
如承包人不参加,或由于疏忽或遗忘而未派上述代表参加,则由工程师进行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被视为对工程该部分的正确计量。在对永久工程进行计量需用记录和图纸时,工程师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记录和图纸,而当承包人被书面要求进行该项工作时,应在十四(14)天内参加审查,并就此类记录和图纸和工程师达成一致,并应在双方一致时,在上述文件上签名。如果承包人不出席此类记录和图纸的审查和确认时,则应认为这些记录和图纸是正确无误的。如果在审查上述记录和图纸之后,承包人不同意上述记录和图纸,或不签字表示同意,它们仍将被认为是正确的,除非承包人在上述审查后十四(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诉通知后,工程师应复查这些记录和图纸,或予以确认或予以修改。
计量方法
57.1 无论通常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计量应该计量净值,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总价支付的明细表
57.2 为了按照第60.1款提交报表,承包人应在接到中标函后二十八(28)天之内把包含在投标文件中的每一总额支付项目的明细表提交给工程师。该分项表应得到工程师的批准。
暂定金额
“暂定金额”的定义
58.1 “暂定金额”是指包括在合同中,并在工程量清单中以该名称标明,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或供不可预料事件之费用的一项金额。这项金额可按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承包人只有权得到包括按本款规定由工程师决定的与上述暂定金额有关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料事件的费用数额。工程师应将按本款所作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人,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暂定金额的使用
58.2 对于每一笔暂定金额,工程师有权指示由下列人员实施工作或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
(a)承包人有权得到根据第52条所确定的与上述工作相应价值的款额;
(b)由下文中定义的指定分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为此而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应根据第59.4款确定并支付。
凭证的出示
58.3 除了那些按投标文件中所列之费率或价格进行估价的工作外,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出示与暂定金额开支有关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帐单或收据。
指定的分包人
“指定分包人”的定义
59.1 可能已由或将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或批准的进行合同中所列暂定金额的工程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所有专业人员,供货商、商人及其它人员,以及根据合同条款规定,要求承包人将任何工程分包给他们的一切人员,在从事这些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过程中,均应视为承包人雇佣的分包人,并在此合同中称为“指定的分包人”。
指定的分包人对指定的反对
59.2 业主或工程师不应要求承包人或认为承包人有任何义务去雇佣承包人有理由反对其雇佣的任何指定分包人,或雇佣任何拒绝按下述规定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人:
(a)有关分包合同涉及的工作、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是服务的问题,指定的分包商应对承包人承担等同于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对业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指定分包人应保护和保障承包人在上述义务和责任方面不受伤害,并使之免于承担任何由于分包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完成上述责任引起的或是与此相关连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费用方面;以及
(b)指定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指定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和服务人员的任何疏忽造成的损失,并保障承包人避免分包人或其所属上述人员对承包人为实施合同所提供的任何临时工程的违章操作,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上述索赔要求。
设计要求应明确规定
59.3 如果要提供与任何暂定金额有关的服务,包括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与永久工程配套的任何工程设备的设计或规范,则这种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予以规定,并应包括在任何指定的分包合同中。指定的分包合同应规定,提供上述服务的指定分包人要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由于上述事项以及任何由于指定分包人的违章或失职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费用。
对指定分包人的支付
59.4 对一切由于指定分包人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承包人有权得到下列款额:
(a)按工程师的指示,并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由承包人已付出或应付出的实际金额;
(b)由承包人所提供的有关劳务费用,或工程师按第52条确定并按第58.2(a)款规定,指令支付的费用。
(c)有关一切其它费用和利润,其金额按已支付或应支付的实际价格百分率计算;当工程量清单中对有关暂定金额比率有规定时,则按承包人对该项目所填写的比率计算;或者,当未作此项规定时,则按承包人在投标书附录中填写的,并在工程量清单为此目的在某一专项中作出这种规定时加以重复填写的比率计算。
对指定分包人的支付证书
59.5 在根据第60条规定颁发任何包括关于任何指定分包人已完成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任何费用的支付证书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合理的证明,证明以前的证书中包括的该指定分包人的有关工作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所有费用(扣除保留金)均已由承包人支付或偿清。如果承包人未提供上述证明,除非承包人:
(a)书面通知工程师他有正当的理由扣留或拒绝付给该项款额:并
(b)向工程师递交合理证明,证明他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该指定分包人外。
业主有权根据工程师的证明直接向该指定分包人支付在指定分包合同中已规定的,而承包人未曾向该指定分包人商支付的一切费用(扣除保留金),并以冲帐方式从业主应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将业主支付的上述金额扣回。
支付证书
月报表
60.1 承包人应在每个月结束后向工程师提交一式6份报表,每份报表均由工程师按15.1款规定批准的承包人代表签字。月报表的格式由工程师规定,报表说明承包人认为自己有权到月底得到以下方面的款项:
- 已实施的永久工程的价值;
- 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其它项目,包括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计日工等细目在内;
- 材料表中列出材料发票面值的百分比(均按投标书附录中写明)和承包人为永久工程配套而运到现场尚未用于工程之中的工程设备的发票面值的百分比;
(d)按第70条进行的调整;
(e)按合同规定或其它文件的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任何其它金额。
每月的支付
60.2 工程师应在接到上述报表二十八(28)天内向业主提交一份中期支付证书,说明关于上述报表中支付给承包人的付款金额,工程师认为是到期应付的,但应:
(a)首先是保留金,保留金按投标书附件注明的保留金百分比率乘以承包人根据第60.1款(a)、(b)、(c)和(e)段有权得到的款额而计算出的保留金额,直至该保留的款额达到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保留金限额为止;以及
(b)其次,是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的可能已经到期应付的金额(不是根据第47条规定的误期赔偿费)。但是,如果在各次保留与扣除金额之后的净额少于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中期支付证书的最小限额时,工程师没有义务按本款开具任何支付证书。
尽管有本条款或任何其它合同条款的条件,在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如果合同要求的话),并经业主批准之前,工程师将不对任何支付款额开具证书。
保留金的支付
60.3 (a)当颁发全部工程的移交证书之时,保留金的一半由工程师核证并支付给承包人,或是在签发永久工程的一区段或部分的接收证书时,工程师将把由他确定的与永久工程的这一区段或部分的价值相应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并开具证书;
(b)当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另一半保留金将由工程师开具证书付给承包人。但根据第48条倘有不同的缺陷责任期适用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区段或部分时,“缺陷责任期满”这一措词在本款中应被认为指上述缺陷责任期中最后一个责任期的期满。但如果在此时根据第49和50条,对整个工程来说还有应由承包人完成的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工作时,工程师有权在剩余工程完成之前扣回工程师认为与需要完成的工程费用相应的保留金。
证书的修改
60.4 工程师可以用签发任何中期支付证书的方式对他所签发过的任何原有的证书进行任何修正或更改,如果他对任何工作执行情况不满,他有权在任何中期支付证书中扣除或减少该工程的价值。
竣工报表
60.5 在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签发后八十四(84)天之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呈交一式6份竣工报表,该报表应附有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编写的证明文件,详细地阐明以下内容:
(a)到该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为止,根据合同规定所完成的全部工程的最终价值;
(b)承包人认为应该支付的任何进一步的款项;以及
(c)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将支付给他的多项估算数额。
上述估算的数额应在此竣工报表中分别列出。工程师应根据第60.2款规定核证支付。
最终报表
60.6 根据第62.1款在颁发缺陷责任证书后的五十六(56)天之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一式6份最终报表草案供工程师考虑,该草案应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编写,详细地说明以下内容:
(a)根据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全部工程的价值;以及
(b)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认为应支付给他的任何进一步的款项。
如果工程师不同意或是不能证实该最终报表草案的任何一部分,则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合理要求提交进一步的资料,并对草案进行修改以使双方可能达成一致。随后,承包人应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双方同意的最终报表(在本条件中被称为“最终报表”)。
如果工程师和承包人讨论之后,双方同意对最终报表草案进行任何修改,这证明双方存在分歧,工程师应为最终报表草案中没有意见分歧的那部分向业主发出一份中期支付证书(如果有的话)。最终报表草案中有争议的部分应按第67条进行解决。
结算
60.7 在提交最终报表时,承包人应给业主一份书面结清单,进一步证实最终报表中的总额,相当于由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全部和最后确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所有金额,并将一份副本呈交工程师。但该清单只是在根据第60.8款颁发的最终支付证书规定的应支付的款项支付之后,以及第10.1款提及的履约保证书(如有的话)退还给承包人之后才能生效。
最终支付证书
60.8 在接到最终报表及书面结算单后二十八(28)天之内,工程师应向业主发出一份最终支付证书(同时将一份副本交承包人),说明:
(a)工程师认为按照合同或其它文件的规定最终应支付的款额;以及
(b)在工程师使业主对以前支付过的所有款额和业主根据合同规定应得的全部款项(除第47条外)予以确认后,表明业主还应支付给承包人,或者承包人还应支付给业主的差额(如果有的话)。
业主责任的终止
60.9 除非承包人在其最终报表中以及(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后发生的事件或事情除外)在第60.5款提及的竣工报表中已经包括索赔事宜,对由合同及工程实施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问题和事件,业主不应对承包人负有责任。
支付时间
60.10 在工程师按本条款或合同的任何其它条款颁发的任何中期支付证书中规定的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在该中期支付证书被送交业主后二十八(28)天之内由业主支付给承包人。如果是按第60.8款规定的最后支付证书项下应付给承包人得金额,应该在最后支付证书送交业主后56天内,由业主支付给承包人(但应服从第47条的规定)。如果业主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则业主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未付款额的利息,利息从应付之日算起。本款的规定不损害承包人根据第69条或其它文件规定应享有的权利。
缺陷责任证书是批准工程的唯一文件
61.1只有根据第62条规定的缺陷责任证书才能被视为构成对工程的批准。
缺陷责任证书
62.1 在工程师颁发缺陷责任证书并送交业主,同时将一份副本送交承包人,申明承包人已尽其义务完成其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中缺陷,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的日期之前,不应认为该合同已经结束。缺陷责任证书应由工程师在缺陷责任期终止之后28天内颁发。或者,如果不同的缺陷责任期适用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区段或部分时,则在最后一个缺陷责任期终止或根据第49条和50条,在任何被指示进行的工程已完成并达到工程师满意之后尽快签发。但颁发缺陷责任证书不应作为将第60.3款规定的第二部分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的先决条件。
未履行的义务
62.2 尽管颁发了缺陷责任证书,但承包人和业主仍应对在缺陷责任证书颁发前按合同规定应予履行而在缺陷责任证书颁发时尚未履行的义务承担责任。为了确定任何此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应被认为对合同双方仍然有效。
补救措施
承包人的违约
63.1 如果承包人依法被判定不能偿付他到期应付的债务,或者自动或者非自动宣告破产、停业清理或解体(为合并或重建而进行的自愿清理除外),或已失去偿付能力,或与其债权人作出安排,或作出对债权人的转让,或同意在其债权人的监督委员会监督之下执行合同,或者如果由一个破产案产业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财产受托管理人或资产清算人被指定监督他的财产的任何实质部分,或是如果根据与债务的重新组合、安排或重新调整有关的任何法律或法规,开始对承包人起诉或通过与解体或清偿有关的决议,或是如果采取任何步骤控制承包人资产主要部分的抵押权益,或是如果对承包人或其财产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具有与前述的行动或事件实际上相似的效果,或是如果承包人已违反了第3.1款,或其货物被扣押,或是如果工程师向业主证明,并将一份副本送交承包人,他认为承包人:
(a)已否认合同有效;或
(b)无正当理由而未能
(i) 按第41.1款开工,或
(ii)按第46.1款收到通知之后二十八(28)天内未继续对工程或工程之任何区段进行施工;或
(c) 在接到按第37.4款颁发的通知或按第39.1款颁发的指示后二十八(28)天内未遵照执行;或
(d)无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反而固执地或公然地忽视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
(e)已违反第4.1款。
则业主在向承包人发出通知的十四(14)天后,可以进驻现场和工程,并在不解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与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业主或工程师的各种权利和权限的情况下,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业主可自己完成该工程,或雇用其它任何承包人去完成该工程。业主或其它上述承包人在他或他们认为合适时,为完成该工程可使用他们认为合适的那部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合同终止日的估价
63.2 在业主进驻和终止合同后,工程师应尽快单方面地或通过与各方协商后,或在他认为适宜进行或实施调查或查询之后,确定和决定,并应证明:
(a)在上述进驻与终止合同之时,承包人就其按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程,已经合理地得到或理应收入的款额(如有的话);以及
(b)上述未曾使用或部分使用了的任何材料、任何承包人的设备及任何临时工程的价值。
合同终止后的付款
63.3 如果业主按本条规定终止对承包人的雇佣,则在缺陷责任期满以前;以及期满以后,在工程师查清施工及竣工,以及修补工程中任何缺陷的费用,竣工拖延的损害赔偿费(如有的话)以及由业主支付的所有其它费用,并对上述款额开具证书以前,业主没有义务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进一步的款项(包括损害赔偿费)。此后,承包人仅有权得到由工程师证明承包人合格完工时原应支付给他的并扣回了上述款项后的此类款额(如果有的话)。如果该项款额超过承包人合格完工时原应支付给他的款额,则根据要求,承包人应将此超出部分付给业主。此项款额可视为承包人欠业主的债务,因而应予偿还。
协议利益的转让
63.4 在第63.1款中所述的此类进驻与终止后十四(14)天内,如果工程师发出指示而且法律允许,承包人应将其为该合同目的可能签订的、有关提供任何货物或材料或服务或有关实施任何工作的协议的权益转让给业主。
紧急补救工作
64.1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缺陷责任期,如果由于在工程中或在工程的任何部分中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工程师认为进行任何补救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这类工作时,则业主可在工程师认为必要时,雇佣其他人员去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工程师认为,由业主按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应属承包人负责按合同自费进行者,则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由此产生或随之产生的全部费用,应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回,并可由业主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但在任何此类紧急事件发生后,工程师应在合理可行的条款下,尽快通知承包人。
特殊风险
对特殊风险不承担责任
65.1 承包人对第65.2款所提到的任何特殊风险造成的有关下列后果,均不负赔偿或其它责任:
(a) 除了对按第39条规定在特殊风险发生前被宣布为不合格的工程以外,对本工程的破坏或损害;或
(b)对业主或第三方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害;或
(c)对人身的伤亡。
特殊风险
65.2 特殊风险系指:
(a)第20.4款的(a)、(c)、(d)及(e)段定义之风险,以及
(b)第20.4款(b)段所定义的、在工程施工所在国范围内的有关风险。
特殊风险对工程的损害
65.3 如果由于上述特殊风险使本工程,或任何在现场或在现场附近,或在运往现场途中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或承包人的设备遭到毁坏或损害时,则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对任何如上所述被破坏或受损害的已按时完成的永久工程和任何材料、设备的款额。还有权得到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所进行的,或为了完成工程必须进行的以下工作的付款:
(a)对受破坏或损害的工程进行修复的费用;以及
(b)替换或修复上述材料或承包人设备的费用。
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规定,决定合同价的增加额(如果涉及更换承包人设备的费用,则应包括由工程师确定的有关设备的公平的市场价值)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炮弹、导弹
65.4 不论何时何地发生任何因地雷、炸弹、爆破筒、手榴弹或是其它炮弹、导弹、弹药或战争用爆炸物的爆炸或冲击引起的破坏、损害、人身伤亡,均应视为上述特殊风险的后果。
由特殊风险引起的费用增加
65.5 除根据合同中任何其他条款,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其他付款外,业主应偿还承包人由于上述特殊风险引起或导致或以任何方式与其有关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施工的任何费用(但不包括第39条规定的在任何特殊风险发生以前就已宣告为不合格的工程的重建费用)。但受本条款下文中关于战争爆发条款中的各项规定的制约。承包人应在获悉任何此类费用后立即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应加入到合同价中的承包人的费用,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战争爆发
65.6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在世界任何地区爆发战争,无论宣战与否,也不论其在经济上或其它方面实际上对工程施工有无影响,承包人应继续尽最大努力完成施工,除非和直到合同根据本条款规定被终止。但在上述战争爆发后的任何时候,业主均有权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一经发出此项通知,除执行本条规定的各方权利和第67条的规定外,本合同应告终止,但不损害双方中任何一方对于任何先前的违约所应有的权利。
合同终止时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65.7 如果根据第65.6款规定合同被终止,承包人应尽速从现场撤离其全部设备,并应为其分包人的撤离现场提供相同的方便。
合同终止后的付款
65.8 如果合同如前所述被终止,则业主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费率和价格向承包人支付在合同终止日期以前完成的全部工作的费用,但应减去帐上已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与项目,并另外支付下述费用:
(a)有关工程量清单中提及的任何开办项目的应支付款额,只要这些项目中的工作或服务已进行或履行,以及任何上述项目中已进行或履行了的相应部分工作或服务的费用;
(b)为该工程所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的费用,如已将其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对之依法有责任收货时,则业主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即成为业主的财产;
(c)承包人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合理发生的任何开支的总计,而该项开支未包括在本款提及的任何其它付款中。
(d)按第65.3和65.5款规定的应支付的任何附加金额;
(e)考虑到为工程施工已支付或将支付的费用,和按照第65.7款撤离承包人设备的费用,以及在承包人提出要求时,将承包人的设备运回其注册国内承包人的设备基地或其它目的地的费用的合理部分,但不得多索费用;
(f)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及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终止时的合理遣返费。
但业主除按本款规定应支付任何费用外,亦应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任何有关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预付款的未结算余额。任何按本款规定应支付的金额应由工程师在同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确定,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解除履约
解除履约时的付款
66.1 如果在颁发中标函后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使双方中任何一方或双方不可能或按法律规定不能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或根据支配该合同的法律,双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继续履约时,则应由业主支付给承包人的已建工程的款项,应与根据第65条规定终止时向承包人应支付的金额相等。
争端的解决
工程师的决定
67.1 如果在业主和承包人之间由于或起因于合同或工程施工而产生任何争端,包括他对工程师的任何意见、指示、决定、证书或估价方面的任何争端,无论是在工程施工中还是竣工后,也不论是在否认合同有效或合同在其它情况下终止之前还是之后,此类争端事宜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提交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提交另一方。并应说明向工程师提交这种文件是根据本条款采取的行动。工程师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的84天之内将其决定通知业主和承包人。该决定亦应说明是根据本款作出的。
除非合同已被否认或被终止,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都应以应有的精心继续进行工程施工,而且承包人和业主应立即执行工程师作出的每一项此类决定,除非并直到该决定按下述规定变为友好解决或仲裁判决。
如果业主或承包人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不满 意,或者如果工程师未能在他接到该文件后第八十四(84)天或在此之前将他所作决定的通知发出,那么,无论业主或是承包人都可以在收到此决定的通知后的第七十(70)天或在此之前,或在上述八十四(84)天期满之后的第七十(70)天或在此之前,视情况而定,按下述规定将其把有关争端提交仲裁的意向通知另一方,并将一份副本呈交工程师供其参考。这一通知就确定了发出通知这一方就这一争端按以下规定开始仲裁的权利。按照第67.4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发出这类通知,上述仲裁则不能开始。
如工程师已将他对争端所作的决定通知了业主和承包人,而业主和承包人双方收到工程师有关此决定的通知后第七十(70)天或在此之前均未发出要将该争端提交仲裁的通知,则上述决定将被视为最后决定并对业主和承包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友好解决
67.2 按第67.1款规定已经发出将把一件争端提交仲裁的通知后,争执双方应在仲裁开始前首先设法友好解决此争端。如果争执双方没有另外的协议,无论争端是否设法友好解决,仲裁可在将此争端提交仲裁的意向通知发出后第五十六(56)天或在此之后开始。
仲裁
67.3 有关以下方面的任何争端:
(a)工程师的决定(如果有的话),未能根据第67.1款规定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以及
(b)在第67.2款规定的期限内尚未达成友好解决,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均应按国际商会的调解与仲裁章程指定的一名或数名仲裁人予以最终裁决。上述仲裁人(们)有全权解释、复查和修改工程师对争端所作之任何决定、意见、指示、确定、证书或估价。
双方中任何一方在仲裁人(们)的仲裁程序中,均不受根据第67.1款为取得工程师的上述决定而向工程师提供证据或论据的限制。上述工程师的决定,不应使他失去被传为证人以及向仲裁人(们)提供任何与争端有关的证据的资格。
在工程竣工之前或之后均可诉诸仲裁,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业主、工程师及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以仲裁正在进行为理由而加以改变。
未能遵从工程师的决定
67.4 当业主和承包人双方都未在第67.1款规定的时期内发出将争端提交仲裁的意向通知,而有关决定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时,如果一方未能遵从此决定,则另一方在不损害任何具有的权利情况下,根据第67.3款的规定将此未遵守工程师行为提交仲裁。第67.1和67.2款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此类提交。
通知
致承包人的通知
68.1 根据合同条款由业主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所有证明、通知或指示均应通过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发至或留在承包人主要营业地点或承包人为此目的指定的其它该类地址。
致业主和工程师的通知
68.2 根据合同条款发给业主或工程师的任何通知均应通过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发至或留在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中为此目的指定的各有关地址。
地址的变更
68.3 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事先通知另一方后,将指定地址改变为工程施工所在国内的另一地址,并将一份副本送交工程师,工程师也可在事先通知合同双方后这样做。
业主的违约
业主的违约
69.1 凡业主发生下述情况时:
(a)在根据第60.10款中规定的支付期到期后的二十八(28)天之内,未能按工程师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向承包人支付(除业主根据合同有权扣除的欠款后)应付的款额;或
(b)业主干涉、阻挠或拒绝为任何这类证书颁发所需要的批准;或
(c)业主宣告破产,或作为一家公司宣告停业清理,但此清理不是出于重建或合并计划的目的;或
(d)通知承包人,由于不可预见的经济原因,和因经济混乱而使他不可能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则承包人有权宣布终止其根据合同的受雇义务。承包人应通知业主,并将一份副本呈交工程师。合同的终止应在发出此通知后14天生效。
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69.2 在第69.1款所说通知发出后的十四(14)天期满时,承包人将不受第54.1款的约束,应尽快从现场撤离所有其带至工地的设备。
终止时的付款
69.3 如果发生上述合同终止,业主对承包人应承担支付的义务与第65条规定的如果合同终止时所应承担的付款义务相同。但是,除了第65.8款所规定的付款之外,业主还应支付承包人由于该终止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或由其后果造成的任何对承包人的损失或损害所发生的金额。
承包人暂停工作的权利
69.4 在不影响承包人根据第60.10款有权获得利息的权力及根据第69.1款终止合同权力的情况下,如果业主在第60.10款规定的应付款时间期满后二十八(28)天之内,未能按工程师的任何证书向承包人支付应得的款额(除去根据合同业主有权扣回款项的金额),承包人可在提前二十八(28)天通知业主并将一份副本呈交工程师的情况下,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速度。如承包人根据本款规定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速度并由之造成延误或招致各种费用,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
(a)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有权获得延长的工期。以及
(b)应增加的合同价。
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复工
69.5 当承包人根据第69.4款发出通知,暂停工作或减缓工作速度,而业主随后即支付了包括第60.10款规定的利息在内的应支付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终止合同的通知尚未发出,那么承包人根据第69.1款所享受的权力即告失效,并且承包人应尽快恢复正常施工。
费用和法规的变更
费用的增加或减少
70.1 应根据劳务费和(或)材料费或影响工程施工费用的任何其它事项的费用的涨落对合同价格增加或扣除相应的金额,如合同条款的第二部分可能规定的那样。
后续的法规
70.2 在呈递合同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的二十八(28)天以后,在工程施工或拟施工的所在国中,国家或州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它法律或规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当局的地方法规发生了变更,或任何上述州的法规、法令、政令、法律、规章或地方法规等的采用, 使得承包人在实施合同中发生了除第70.1款规定以外的费用的增加或减少,此类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予以确定,合同价格应据此相应增加或减少,工程师应就此通知承包人,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货币及汇率
货币限制
71.1 在呈递合同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的二十八(28)天以后,如果工程进行施工或预定施工的所在国政府或该政府的授权机构,对支付合同价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和(或者)货币汇兑进行限制,则业主应对承包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或损害进行补偿,且不使承包人行使其在该类事件中有权行使的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措施受到损害。
兑换率
72.1 若合同规定款额的全部或部分以一种或几种外币支付给承包人,则此项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一种或几种外币与工程施工所在国货币之间的兑换率的变化的影响。
货币比例
72.2 如果业主已要求投标文件以单一货币报价,但用一种以上的货币支付,且承包人也声明他要求支付的另一种或几种货币的比例或数额,则适用于计算该比例或数额的一种或多种兑换率,应当是在本工程投标截止日期前二十八(28)天的当日,由工程施工所在国中央银行确定的通行兑换率(除非在本合同条款第二部分的专用条款中另有说明),并应于投标之前,由业主通知承包人或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规定。
支付暂定金额的货币
72.3 如果合同规定以一种以上的货币进行支付时,就用外国货币支付的暂定金额项目而言,当暂定金额按第58、59条规定全部或部分使用时,用以支付暂定金额的外币比例或数额应按第72.1款和第72.2款所定原则确定。
第三章 合同专用条款
目 录
1.1 定义……………………………………………………………………………………………84
2.1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84
4.1分包……………………………………………………………………………………………85
4.3业主指定分包…………………………………………………………………………………85
5.1语言和法律……………………………………………………………………………………85
5.2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86
7.2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86
8.1承包人的一般责任 ………………………………………………………………………… 86
10.1履约担保…………………………………………………………………………………… 86
10.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87
11.2资料的查阅………………………………………………………………………………… 87
12.2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87
14.1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87
14.2修订的进度计划…………………………………………………………………………… 87
14.3应提交现金流通量的估算………………………………………………………………… 87
15.1承包人的管理与监督……………………………………………………………………… 88
15.2承包人代表的语言能力…………………………………………………………………… 88
15.3主要管理人员的语言能力………………………………………………………………… 88
15.4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 88
15.5项目经理部主要人员的更换……………………………………………………………… 88
16.1承包人的雇员……………………………………………………………………………… 88
16.3当地的雇员………………………………………………………………………………… 89
16.4外籍雇员…………………………………………………………………………………… 89
16.5外籍雇员的家属…………………………………………………………………………… 89
16.6承包人的技术助理………………………………………………………………………… 89
17.2地面线复核………………………………………………………………………………… 89
19.1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89
20.4业主的风险………………………………………………………………………………… 90
21.1工程和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91
21.2保险范围…………………………………………………………………………………… 91
21.3对未能收回的金额的责任………………………………………………………………… 91
21.4保险不包括的项目………………………………………………………………………… 91
25.1保险证据和条款…………………………………………………………………………… 91
28.1专利权……………………………………………………………………………………… 91
30.5临时道路的养护…………………………………………………………………………… 91
30.6施工特殊车辆……………………………………………………………………………… 91
30.7当地运输服务……………………………………………………………………………… 91
33.2业主清理现场……………………………………………………………………………… 92
34.2外籍劳务…………………………………………………………………………………… 92
34.3工人住房…………………………………………………………………………………… 92
34.4事故预防…………………………………………………………………………………… 92
34.5健康与安全………………………………………………………………………………… 92
34.6食物供应…………………………………………………………………………………… 93
34.7节日与宗教习惯…………………………………………………………………………… 93
34.8妨碍治安行为等…………………………………………………………………………… 93
34.9违禁品或毒品……………………………………………………………………………… 93
34.10武器、弹药…………………………………………………………………………………93
35.2事故报告…………………………………………………………………………………… 93
37.6工地试验室………………………………………………………………………………… 93
37.7质量抽检…………………………………………………………………………………… 94
41.1工程开工…………………………………………………………………………………… 94
42.4临时工程用地……………………………………………………………………………… 94
44.1竣工时间的延长…………………………………………………………………………… 94
45.1工作时间的限制…………………………………………………………………………… 95
46.2施工进度过慢……………………………………………………………………………… 95
47.3竣工奖金…………………………………………………………………………………… 95
48.5妨碍检验…………………………………………………………………………………… 95
48.6竣工资料…………………………………………………………………………………… 95
49.5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96
52.1变更的估价………………………………………………………………………………… 96
52.2工程师确定费率的权力…………………………………………………………………… 96
52.3变更超过15%……………………………………………………………………………… 96
55.2工程量的遗漏……………………………………………………………………………… 96
56.2工程实测…………………………………………………………………………………… 96
60.1月报表……………………………………………………………………………………… 97
60.2每月支付…………………………………………………………………………………… 97
60.3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机械设备的预付款……………………………………………… 98
60.4付款地点…………………………………………………………………………………… 98
60.5保留金………………………………………………………………………………………99
60.6保留金的支付………………………………………………………………………………99
60.7动员预付款…………………………………………………………………………………99
60.8付款时间与利息……………………………………………………………………………100
60.9证书的修改…………………………………………………………………………………100
60.10竣工报表………………………………………………………………………………… 100
60.11最终报表………………………………………………………………………………… 100
60.12结算……………………………………………………………………………………… 101
60.13最终证书………………………………………………………………………………… 101
60.14业主责任的终止………………………………………………………………………… 101
60.15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 101
60.16资金管理………………………………………………………………………………… 101
60.17支付……………………………………………………………………………………… 102
63.5腐败或欺诈行为……………………………………………………………………………103
65.2特殊风险……………………………………………………………………………………103
67.3仲裁…………………………………………………………………………………………103
67.5仲裁费用和语言……………………………………………………………………………103
68.2致业主和工程师的通知……………………………………………………………………104
69业主的违约……………………………………………………………………………………104
69.1(a)……………………………………………………………………………………………104
69.1(d)……………………………………………………………………………………………104
69.3终止时的付款………………………………………………………………………………104
70.1价格调整……………………………………………………………………………………104
70.2其他费用的调整……………………………………………………………………………105
70.3调整公式……………………………………………………………………………………105
70.4指数的来源…………………………………………………………………………………106
70.5基期、当期及指数…………………………………………………………………………106
70.6竣工后的调整………………………………………………………………………………106
70.7加权数………………………………………………………………………………………106
70.8后继的法规…………………………………………………………………………………106
72.2货币比例……………………………………………………………………………………107
73.1国外的税收…………………………………………………………………………………107
73.2中国政府对承包人及其派华人员、劳工收的税…………………………………………107
73.3应含的税费…………………………………………………………………………………108
73.4业主的税费…………………………………………………………………………………108
74.1贿赂…………………………………………………………………………………………108
75.1因业主方便而终止合同……………………………………………………………………108
76.1资格限制……………………………………………………………………………………108
77.1共同责任及各自责任………………………………………………………………………108
78.1保密的细节…………………………………………………………………………………109
78.2广告…………………………………………………………………………………………109
78.3投标书、附件及协议书……………………………………………………………………109
79.1不以个人身份负责…………………………………………………………………………109
80.1尊重宗教信仰………………………………………………………………………………109
81.1工程进度记录………………………………………………………………………………109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定义及解释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有关部分的补充,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有矛盾,本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优先。
-
- (a)(i)业主为:湖南省日元贷款城市防洪办公室
定义 采购代理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a)(iv)工程师为_____________ _[填入名称] 或任何由业主任命的其
它能胜任的人员,来取代工程师工作,并应通知承包人。
在(a)中增加下述新定义:
(vi)“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在本合同项下全权代表承包人的人。
(vii)“熟练工人”指的是对复杂的工程能够从事布置和监督的工人,并包括设备操作人员。
(viii)“非熟练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动力工具从事人工劳动作业的人员。
(viiii)“项目经理部”是指承包人在工地现场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承包人管理本合同工程包括接受指示、传达指令、质量自检、计量与支付等。
(b)(i)增加:在招标过程中业主发出的补遗书、承包人提交的经业主同意的投标澄清文件。
(v)后增加以下文字:
“Tender”(投标)一词与“Bid”(投标)一词同义, 词组“Tender Documents"(招标文件)与词组“Bidding Documents"(招标文件)意思也一样。
增加(h)至(j)子款:
(h)(i)“指示”一词意为:除了按本条款第二条中规定的工程师授权代表指示承包人外,还包括工程师以书面方式或先以口头命令,事后书面确认的形式的指示。
(ii)“月”和“年”应以公历计,在书面缩写日期时,月应用字母书写而不能写成数字。
(i)(i)“ RMBY”或“ Yuan”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人民币元的缩写。
(ii)“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文缩写为“ CHINA”或“ PRC”或“ PRChina”)。
(j)“ JBIC”是指“日本国际协力银行”。
-
- 工程中采取第一部分规定的下列行动前应取得业主特别批准:
工程师 (a)根据第一部分第4条,批准分包一部分工程;
的职责 (b)根据第一部分第12条,开具额外支付款项的证明;
(c)根据第一部分第44条,决定延长竣工的时间;
(d)根据第一部分第51条,发布变更命令,除非;
(i)工程师合理断定,属于紧急情况。尽管有上述条款关于获得批准的义务,如果工程师认为,紧急情况的发生影响到人身安全或工程的安全,或邻近财产的安全,工程师可以在不免除承包人任何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下,指示承包商实施或进行工程师认为可减轻或减少风险是完全必要的一切工作或事宜。尽管没有业主的批准,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工程师的此类指示。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的规定,确定合同价格中增加一笔支付款,作为执行上述指示的报酬,并应相应地将此事通知给承包人,并将一份复印件送交业主。
(ii) 如果该变更将该单项合同价增加不高于10%;或
(e)根据第一部分第52条,确定单价或价格。
-
- 通用条款4.1款后增加:“施工队伍与承包人没有直接隶属关系且独立管理或
分包 成建制地承担某一部分工程施工的,应视为分包。分包工程量不超过合同价的30%。不允许转包和二次分包有关工程。但由于承包人的延误或违约,业主指定的分包除外。
第4.3款 增加4.3款:
业主指定 A、预备承包人:在中标的承包人和/或评标排序在中标承包人之后的承包人当分包条款 中,选择“预备承包人”。
B、预备承包人在接到业主的指令后,应迅速进入指定分包的现场,以第一承包人的中标价格实施工程。
C、预备承包人的实施价格及相关费用,由被分包的承包人支付。
第5.1款 (a) 编制合同文件应使用中、英文。如果本合同译成一种以上的语言则据以分
语言和 析和解释该合同的语言是英文,如果国内投标人(国内和国外公司组成的
法律 联合体除外)签定合同,须签定中、英文两种语言的合同,但条款的解释
以英文为准。
(b) 约束本合同的法律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
(c) 英文中的中文专用名词(例如中国人名或地名)用拉丁字母表示,采用汉语拼音拼写。
第5.2款 删去原款中1—6项,代以下列文字.
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如已签署)及合同协议书附件(如有);
的优先次 (2)中标通知;
序 (3)投标书及其附录;
(4)第3篇:合同专用条款
(5)第2篇: 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规范;
(7)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报价表)
(8)图纸;
(9)辅助资料附表
(10)资格核查表
(11)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任何其它文件
第7.2款 删去通用条件7.2款全文,代之以:
由承包人 凡合同中明文规定一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时,承包人应认真研究合同设计的永 图纸,对全部永久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颁发的技术标准、规范和久工程 图纸,在保证设计质量、工期、造价的前提下,完成施工图设计,报工程师
审查批准后按6.1款有关部分的规定执行。
-
- 删去第二句话,代以下列文字:“承包人应立即将他在审阅合同文件或工程施
承包人的 工中发现的设计上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缺点或其它缺陷,通知
一般责任 工程师和业主”。
第10.1款 删去第10.1款的内容,代以下列段落:“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后的二十履约担保 八(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为正确履行合同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是银
行保函格式(格式如第八篇所示)。履约担保应由下列银行出具:
(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的省级以上分行和业主可以接受的达到AAA级信誉等级的大型商业银行如:广东发展银行;或
(2)业主接受的国外知名银行通过中国银行总行。
不限制于上段条款的规定,因为费用的改变和/或有关法规的变更,或因为实
际金额超出合同价格可支付专门货币比例的25%时工程师可决定对合同价格增补,无论何时工程师作出这样的决定,承包商必须按照工程师书面的要求,立即以同样的百分比增加该货币的履约保证金。投标联合体的履约担保必须以投标联合体或其主办人的名义出具。履约担保保证金应以人民币或按投标截止日前二十八(28)天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现汇美元卖出价计算的等值美元表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执行本条款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10.2款 删去10.2款的内容,代以下列文字: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颁发缺陷责任证书之日以后二十八(28)天。
的有效期 在此后十四(14)天内应将此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第14.1款 “进度计划应在四十二(42)天内提交”
应提交的
进度计划
第14.2款 删除原条款,代以下列文字:
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确保工期的前提下,每三个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其中包
的修订 括:
(1)已制定的每月预计完成的主要工作量,和
(2)承包人预计的支付安排表。每三个月的进度计划应在前一个进度计划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交工程师。无论什么时候,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取得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修订后的计划,以确保工程在工期内竣工。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接到工程师指令后的十四(14)天内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工程师。
第14.3款
应提交现 “详细的现金流量估算提交的时间为四十二(42)天”
金流量的
估算
第15.1款 在15.1款第2行“……提供全部必要的监督。”之后增加:“有关承包人的
承包人的 代表及其高级监督人员的经历、学历应在这些人员派往工地前提供给
管理与监 工程师和业主,在经过工程师和业主审查考核同意后派往工地。”
督
第15.2款 增加下列第15.2款:
承包人的 承包人应在工程师发出开工指令二十八天(28)天内,为其管理人员设立项项目经理 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为承包人在现场的合法住处。承包人应保持该项目
部 经理部直到合同期满为止,在此期间,须依照中国的有关法令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15.3款 增加下列第15.3款:
项目经理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已被业主和工程师注册的主要的管理人员,一般应常驻
部主要人 现场,不得在合同履行期间随意更换,任何时候均不得使用未经业主和工程
员的更换 师审查考核和批准的人员替代,否则, 将以违约论处;影响工程的,将被罚扣一定的履约保证金,严重的将予以清除出场的处罚。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包括业主与工程师依据法律、合同或者基于其失职表现而提出 “责令更换者”,或者依据其轻度违约行为所提出的“驱逐令”而必须更换者,或者是承包人自己的任何原因需要或者必须更换的,均须由业主和工程师审查批准。业主无论何种原因批准或不批准,都将向有关承包人收取审查考核的费用。审查与考核的费用为:项目经理每人次1万元(RMB),项目总工程师每人次1万元(RMB),其他中级部门负责人每人次0.5万元(RMB)。
-
- 增加16.1(c):
承包人的雇员 承包人应保证在资格预审和招标阶段提供的主要人员在现场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如果业主和/或工程师发现上述人员不在现场,并没有经业主和/或工程师同意的替代人员履行其使命,则按照4000元/人日的比例进行处罚。该费用将直接从相应的月进度支付中扣除。
-
- 增加16.3款:
当地的雇员 非熟练工人应尽量在当地雇佣,并在可行和合理的范围内在当地雇佣熟练工人、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但承包人不得在为业主或工程师服务的有关人员中雇佣劳务和人员。
第16.6款 增加下列16.6款
承包人的 承包人应指定一名技术助理在工程施工期间常驻工地负责施工和工程安全。
技术助理
第17.2款 增加下列17.2款:
地面线 承包人应在清理表土之前对地面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数据送交业主一份,作复核 为计量的依据。如果未能这样做,发生的工程量增加不予增补。
第19.1款 增加下列第19.1(d)至(g)款:
安全、保 (d)施工的噪声主要来自于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依
卫和环境 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
保护 或穿插安排高噪声和低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戴防护耳塞或头盔等劳动保护措施外,还应适当缩短劳动时间。同时要保证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距居民区150米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e)施工期的大气污染,主要污染源是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建筑机械运行和运输产生的扬尘,为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应采取以下措施:
-
- 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 施工便道、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撒水处理。便道应保持畅通,局部应硬化。
- 如果要采用石灰稳定土或石灰粉煤灰稳定土做路面基层或底基层,拌和时应注意保持水份,避免扬尘。
- 对石灰、石灰粉煤灰稳定土拌和的工作人员,承包人应发给各种必需的劳保用品,以保护工人的健康。
-
-
- 工程垃圾及生活垃圾应当在业主及工程师的指导下经过处理,在取土坑深埋并覆以种植土壤,或者远运至专门的垃圾处理场。工程建筑垃圾应当经过破碎后掩埋。
- 污水的排放必须经过处理,并达到国家法律允许排放的标准。
-
-
以上采取的环保措施,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对于执行环保措施行之有效、成绩卓著的承包人,业主将在工程年度评奖和工程竣工评奖时给予奖励。
第20.4款 对第20.4款修改如下:
业主的风险 业主的风险是指:
(a)在永久工程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直接影响工程施工的风险;
(i)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 外敌行动;
(ii)叛乱、暴动、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
(iii)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它危险性所能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iv)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它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v)暴乱、骚乱或混乱,但此类事件完全局限在承包人或其分包商所雇人员中间,并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引起的除外;
(b)由于业主使用或占用任何永久工程的任何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除非这种占用是合同规定的;
(c)因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而这类设计又不是由承包人提
供或由承包人负责;
(d)对任何自然力的作用造成的风险(发生在工程现场范围内),一个有经
验的承包人对此:
(i)通常无法预测;或
(ii) 预测到,但是对此无法合理的采取适合的措施来防止发生有形财产
的损失或损坏,也不能合理地对此予以投保。
第21.1款 在第21.1款(a)和(b)后面,增加以下文字:
工程和承 “不言而喻,这种保险应规定为补偿发生的损失或损害而支付规定货币的赔
包人设备 偿。”
的保险
第21.2款 在第21.2款(a)中,删去“…从现场开始工作…”,代以下列文字:
保险范围 “从开工日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在第21.2款后增加(c):承包人的保险应向业主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其条
款应由业主认可,这种认可不得无故拒绝。承包人应向业主送交保险单据和保险费收据的副本,并在开工前向工程师递交上述两项副本各一份。
-
- 在第21.3款末尾增加:任何未按时间要求投保或承包人没有履行保险责任和
对未能收 义务而无法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或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赔偿,业主概不负
回的金额 责。
的责任
第21.4款 第21.4款修改如下:
保险不包 “第21.1款中所述的保险,对由于第20.4款中(a)(i)至(iv) 规定的风险而造成的
括的项目 损失或损害,不应承担义务。
-
- 本款“…材料或工程设备…”改为“…材料、工艺或工程设备…”。
专利权
-
- 增加下列第30.5款:
施工特殊 承包人应自行办理在公共道路上使用施工特殊车辆的特别许可证,并承担有车辆 关费用。
-
- 增加下列第30.6款:
当地运输 承包人在承运施工设备和材料中应尽量地使用当地装卸和运输服务,承包人
服务 应只同合适的运输部门签订协议,并向业主提供一份与当地运输机构签定的协议副本。
-
- 增加下列33.2款:
业主清理 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第33.l款规定在工程完工后工程师给予的时间内将多 现场 余的设备、物资材料移走和临时工程拆除以及垃圾填埋或合法地处置、临时
用地复耕至原先水平,或者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或事先承诺履行其有关现场环境保护的义务, 则业主可以:
(a)将不属于承包人的设备退还给财物的物主。
(b)拍卖属于承包人财产的设备、物资和材料。
当从拍卖的收入中扣除拍卖、退还及清理或恢复或替代履行其义务的过程需支付的各种费用后,业主将剩余部分(如有)付给承包人。如果拍卖的收入不足以支付上述有关费用开支,亏空部分即成为承包人对业主的一项债务,业主将从承包人到期的或即将到期的合同款项中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
第34.2款 增加下列第34.2款:
劳务雇员 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并支付招募雇员和工人进入和退出工地一切费用,并应以适当的方式维持好这些雇员和工人直至离开工地。
第34.3款 增加下列第34.3款:
事故预防 承包人应在工地设置经过训练并取得资格的安全人员,并且设置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35.2款 增加下列第35.2款:
事故报告 一旦发生事故,承包人应尽快报告工程师详细情况,若遇重大的交通事故,或其他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要以最快的现有手段立即报告工程师,并以最快速度报告主管单位、保险公司和管辖事故现场的有关当局。
第37.6款 增加下列第37.6款:
工地试验室 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须经当地政府的计量监督部门对其仪器设备进行计量认证和工程师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各种试验和检测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果工地试验室被认定不合格,承包人应尽快按工程师要求进行改正。在此之前,承包人应委托经工程师批准的试验室开展各项试验和检验,并自行承担费用。
第37.7款 增加下列第37.7款:
质量抽检 湖南省水利厅或业主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代表政府和业主,有权对各承包人的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工程师对工程实施否决,承包人应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样。
第41.1款 删去通用条款中“应在……从速”改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工程开工 开工,工期从规定的最后一天起算”。
末尾增加:如果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在接到开工令后的五十六(56)天内无法正式开工,业主将把合同的部分工程划出指定给其他承包人完成;或者按照63.1款的处置条例处理。
第42.4款 增加下列42.4款:
临时工程 承包人施工所需要的临时工程用地,应在辅助资料表中的“临时借用土地需
用地 求表”中列出,以供业主批准。临时用地的范围可包括工程活动、驻地办公室、食宿设施、临时通道及其他类似的临时工程用地等。
业主免费提供的临时占地的最多数量将在辅助资料表中的“临时借用土地需求表”(3)中提供。业主将按每公顷土地的年净产值提供补贴,补贴金额为每公顷18000元/年。该费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用地手续。
投标文件中的“临时借用土地需求表”一经业主同意批准,承包人不得更改,否则引起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负。
临时用地租用完毕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或原状(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业主鼓励承包人尽量少的租用耕地作为临时用地,尽可能的就近租用民用设施或者其他空闲场地,或者使用荒滩、废墟地等节约行为,业主将对此予以适当的奖励。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费养护为了临时出入和施工而修建并使用的临时支线道路和桥梁。
第44.1款 修改原44.1(c)款,增加44.1(f)款:
竣工时间 (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而言,指发生六级以上的地震、龙卷风、的延长 超过此工程设计洪水位引起施工现场受淹的情况。
(f)工程延期的审批:
- 必须是非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期的延误,工程师才可考虑是否受理承包人的延期申请;
- 若只是局部工程受到影响,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
- 延期工程项目如果不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路线上,即使是关键工序但在非关键路线上,工程师也不考虑延长总工期。
第45.1款 在原条款后增加以下内容:
工作时间 如果承包人认为,为了按期完工,需在本款所述的假日、公休日或夜间施工,的限制 承包人应取得工程师的书面许可。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认为已包含在合同
价中,业主不另行支付。
第46.2款 增加下列46.2款:
施工进度 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的施工进度太慢,在工程师发出书面警告后,承包人仍过慢 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且施工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20%以上时,
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的,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并向业主提出报告后,业主除可按63.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佣,也可将剩余工程部分交给指定分包人完成;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47.3款 如果承包人在第43条规定的时间之前整个工程竣工,业主则根据整个工程竣工奖金 竣工移交证书的签署日期,与第43条规定的竣工时间之间的天数,提前15
天以上者(含15天)支付承包人每天金额为合同价的0.033%(按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提前竣工的奖金额度)作为奖金。该奖金将由业主用人民币支付。累计奖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5%。
第48.5款 增加第48.5款:
妨碍检验 如果由于由业主或工程师以及业主雇佣的其它承包人负责的原因使承包人不能进行竣工检验,则应认为业主已在本应进行,但因上述原因未曾进行的竣工检验的日期接收了工程。工程师应随即签发移交证书。但如果工程基本上不符合合同要求,则不能认为工程已被接收。
如根据本款工程已被接收,承包人仍应在缺陷责任期内进行竣工检验。工程师应要求各项检验在通知承包人后十四(14)天内进行。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为实施竣工检验所支出的额外费用,应增加到合同价格之中。
第48.6款 增加下列第48.6款:
竣工资料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向业主提交八套经工程师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应按业主的《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整理。
第49.5款 增加第49.5款:
缺陷责任 本款中的规定适用于由承包人为修补缺陷和损坏而对工程设备进行的更换或
期的延长 修复;而这种更换和修复在完成之日已经交付。工程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时间等于由于缺陷或损坏而引起的工程不能使用的时间。如果只是工程的一部分,则缺陷责任期的延长只适于那一部分。
第52.1款 增加最后几句话如下:
变更的估价 本合同规定合同价格以人民币和日元两种货币进行支付,且变更工程是以合
同规定的费率和价格进行估算或为基础,对此变更的支付应按72.2款规定的支付合同价的各种货币的比例进行。
第52.2款 增加下文作为本款第三段:
工程师确 “合同内所包含任何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
定费率的 已超过中标函所规定的合同总价2%,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
权力 出或少于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的25%以上。”
第52.3款 增加最后一句话如下:
变更超过15% “如果合同规定用一种以上的货币来支付合同价格,应规定每种可支付货币的金额,以便进一步同意或决定该金额。不言而喻,确定上述金额时,承包人和工程师(如没有达成协议,那么工程师)应考虑该变更工作的投入费用的实际的或要求的货币,而不考虑投标书附件关于支付合同价格所规定的不同货币的金额。”
-
- 增加下列第55.2款:
工程量的 合同中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费率或价格的工程细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遗漏 本合同的其他细目的费率和价格中,且业主将不另行支付。但业主主动提出
的额外工程除外。
第56.2款 增加第56.2款:
工程实测 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人员、设备、材料,按照工程师或其代表的批示和同意的方法,对完成的实际工程数量进行实测。
第60条 删去通用条件中的第60条,代以下列条款:
支付证书 第60.1款至第60.14款。
及支付款
第60.1款 为获得合同所规定的合格支付款项,必须采用JBIC 官方发展援助贷款拨款月报表 程序以获得JBIC官方发展援助贷款的拨款。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工程师批
准的表格形式向工程师提交一式 8份的申请报表,报表说明承包人认为自己有权获得的款项。月报表应包括下列各项:
(a)根据第56.1款规定,按合同规定单价或价格,估算到该月底的临时工程及永久工程完成工程量的应付金额,并按合同应付的各种货币进行支付。
(b)按合同规定的单价或价格,证明到上月底的临时工程及永久工程完成工
程量的实际应付金额,按合同价格中各种货币支付。
(c)按照合同规定的单价或价格,估算当月的临时工程及永久工程完成工程量的应付金额,按合同价格中各种货币支付。计算方法为从(a)金额中减去(b)金额获得当月应支付金额。
(d)把该月末任何已完成的变更工程量的金额,减去上月中期支付证书证实的支付金额,根据第52条规定,分别计算出外币支付金额与当地币支付金额。
(e)把该月末已完成的计日工的批准金额减去上月中期支付证书证实的计日工金额,并按工程量报价表中计日工表中规定外币及当地币的金额。
(f) 根据第70条反映出因劳务或材料费用及法规的变更而价格调整的金额,分别用外币和当地币来表示。
(g)当月用于工程中材料和机械设备的任何贷方金额与借方金额变化,分别用日元和人民币表示,并根据第60.3款规定的条件进行。
(h)根据第60.5款规定要保留任何金额,该金额是按第60.5款规定的百分率乘以根据第60.1款(c)、(d)、(e)及(f)段应得到的外币及当地币的金额而得出的。
(i)根据第60.7款的规定,任何要扣除预付款的金额;以及
(j)根据合同承包人有权得到其它外币或当地币的金额。
第60.2款 上述报表应由工程师按下列方法批准或修改:
每月支付 工程师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在扣除了应由承包人支付给业主的任何款项后(第47条规定的除外),报表表示的各种货币的金额是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对于任何项目的应支付金额发生分歧时,应以工程师的意见为准。按第60.1款规定,工程师应在接到上述报表二十八(28)天内决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有关款项,并向业主与承包人签发证书,这里称为“中期支付证书”,证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有关款项。但规定,如果在各项保留金与扣除金额之后的净额少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中期支付证书的最小限额时,工程师没有义务按本款规定开具任何支付证书。
尽管有本条款或任何其它合同条款的条件,在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并经业主批准之前,工程师将不对任何支付款额开具证书。
第60.3款 承包人或者业主为了质量保障的原因而采用集中招标采购的采购代理人只能用于永久 与合格的材料或设备供应商订立供货协议,已签供货协议的副本应送交工程
工程的材 师。承包人可以得到钢材、木材、水泥等材料以及用于工程的大型设备的无
料和机械 息预付款或贷款, 只要工程师认为用于但未投入永久工程的材料和数量是
设备的预 适当的。其预付款将在这些材料到达现场的当月予以提供。预付款应在相关
付款 的材料投入工程的当月扣还。一旦付给预付款,这些材料的所有权即视为业主的财产。业主将据以下条款做出决定:
(a)除非以下条件已使工程师满意,否则将不提供预付款:
(1) 材料或机械设备符合永久工程的规范要求;
(2) 这些材料与机械设备已送至工地,且立即得到正确地贮藏、保护以避免损失、损坏或变质,均令工程师满意;
(3) 承包人对材料及机械设备的需求、订单、收据、发票和材料的使用的记录,应以工程师批准的形式保存,且此记录可随时由工程师检查;
- 材料(包括业主根据质量保障的理由实行集中采购)的品种、数量应在工程师审查同意的主要材料计划清单范围内。工程师应按其支付费用的货币种类(只限人民币与日元)和比例,将一笔适用的金额作为材料预付款计入当月的工程进度支付证书中。
- 承包人提交了购买并运抵上述材料及机械设备到现场所花费用的报表,并随附可证明这些费用的单据;
- 这些材料及机械设备的原产地及其支付款的货币开列在投标书附件中。
(b) 给承包人提供信贷的金额应相等于承包人在材料及机械设备上所花的合理费用的75%,而这个合理费用是经审核了列在上述(a)(5)段中单据后由工程师决定的。
(c)上述预付款或归还款的货币应由工程师决定。
第60.4款 由业主付给承包人的支付款应按合同价格应付的货币进行支付,并记入承包付款地点 人在业主指定的银行开设的帐号上。
第60.5款 在根据第60.2款发出的中期支付证书中,列明了承包人为完成永久工程而保留金 应得的金额,其中一定比例(按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的金额作为保留金
应由工程师在首次及以后各次支付证书中予以扣减,直到扣减金额累计达到投标书附录规定的保留金的累计百分比金额为止。
第60.6款 当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之时,工程师应把一半保留金付给承包商并开具保留金的 证书,或是在颁发永久工程的一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时,工程师应为把由
支付 他决定的与永久工程的这一区段或部分的价值相应的保留金付给承包人并开具支付证书。
当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另一半保留金将由工程师开具证书付给承包人。但根据第48条,如有不同的缺陷责任期适用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区段或部分时,“缺陷责任期满”这一措词在本款中应被认为指上述缺陷责任期中最后一个责任期的期满。
但是,如果在某一时间内,根据第49和50条的规定仍有应由承包人实施的任何未完工程,工程师将有权扣留他认为与遗留工程相应的保留金,直至在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完成了遗留工程时方予以核证。
第60.7款 (a)业主将向承包人提供一笔无息预付款专门用于工程的动员费用(以下称动员预付款 “动员预付款”),此预付款金额为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合同价格的10%,
并按人民币与日元的比例支付。如果承包人因出错或滥用动员预付款,业主将有权立即收回此动员预付款。
(b)动员预付款的支付:
(1)签订了合同协议;
(2)提交了动员预付款的银行保函;该银行保函应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省级以上分行和业主可以接受的AAA级信誉等级的大型商业银行如: 广东发展银行;或为业主所接受的外国银行通过中国银行总行开具银行保函。
(3)业主应在收到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后的三十五(35)天内支付动员预付款。
(c)动员预付款的收回
动员预付款应从业主向承包人的付款中回收:
(1)只有中期支付证书的累计数额超过合同价的20%时才开始回收。
(2)承包人应按月以相等的数额向业主退款,每月退款的数额应保证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期前至少三个月全部还清动员预付款。
如果任何中期支付证书的数额小于根据本款规定的扣还量,其差额部分应视为债务并进入下一中期支付证书中。
-
- 根据由工程师按本条款规定或合同任何其它条款签发的任何中期支付证书,
付款时间 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的人民币部分,应在支付证书交给业主后二十八(28)
与利息 天之内付给承包人,或者按照第60.13款规定,在最终证书的情况下,在同意的最终报表和书面结清单交给工程师审批后八十四(84)个工作日内付给承包人。如果业主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则每月按照招标书附录所规定的利息率,以应支付的货币付给承包人从应付日开始结算的全部未支付金额的利息(限于人民币部分)。
日元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所签CXXI-P123号贷款协议、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官方发展援助贷款采购导则进行工程进度支付,即:对中国境内承包人采用归垫支付程序。承包人应提供(商务)发票、工程进度证明、付款声明、人民币部分支付收据、日元部分支付收据和即期汇票(只限归垫支付程序)(付款声明和日元部分支付收据格式见附录)。以上单据均应以英文提供,另附中文译本。日元部分将通过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规定的程序支付给承包人。完成该程序大约需要82天。
第60.9款 工程师可通过任何中期支付证书对他所签发过的任何原有的中期支付证书证书的修改 进行任何修改或更改,如果工程师对任何工作执行情况不满,他有权在任何
中期支付证书中删去或减少该工作的价值。
第60.10款 颁发有关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之后八十四(84)天之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竣工报表 呈交一式六份的竣工报表,该报表应附有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编写的证明文
件,详细地说明以下内容:
(a)到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为止,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最终价值;
(b)承包人认为应该支付的任何进一步的款项;以及
(c)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将支付给他的估算数额。
估算的数额应在竣工报表中单独列出。工程师应根据第60.2款开具支付证书。
第60.11款 根据第62.1款在颁发缺陷责任证书后的五十六(56)天之内,承包人应向最终报表 工程师提交一式六份最终报表草案供工程师考虑,该草案应附有按工程师批
准的格式编写的证明文件,详细地说明以下内容:
(a)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以及
(b)承包人根据合同认为应支付给他的任何进一步款项。
如果工程师不同意或不能证实该最终报表草案的任何一部分,则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合理要求提交进一步的资料,并对草案进行修改以使双方可能达成一致。随后,承包人应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双方同意的最终报表(在本条件中被称为“最终报表”)。
如果工程师和承包人讨论之后,双方同意对最终报表草案进行任何修改,这证明存在分歧,工程师应为最终报表草案中没有意见分歧的那部分向业主发出一份中期支付证书。最终报表草案中有争议的那部分应按第67条进行解决。
第60.12款 在提交最终报表时,承包人应给业主一份书面结清单,进一步证实最终报表
结算 中的总额,相当于由于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全部和最后确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所有金额,并将一份副本呈交工程师。但该清单只是在根据第60.13款颁发的最终证书规定的应支付的款项支付之后,以及第10.1款提及的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之后才能生效。
第60.13款 在接到最终报表及书面结清单后二十八(28)天之内,工程师应向业主发出最终证书 一份最终支付证书(同时将一份副本交给承包人),说明:
(a)工程师认为按照合同最终应支付的款额;以及
(b)在对业主以前支付过的所有款额根据合同(除第47条外)业主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加以确认后,业主还应支付给承包人,或者承包人还应支付给业主的余额(如果有的话)。
第60.14款 除非承包人在其最终报表中以及(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后发生的事
业主责任 件或事情除外)在第60.10款提及的竣工报表中已经包括索赔事宜,对由
的终止 合同及工程实施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问题和事件,业主不应对承包人负有责任。
第60.15款 本合同的计价货币一律为人民币。
计价货币 本合同的支付货币分别为人民币与日元。在支付时,人民币与日元的兑换
与支付货币 率应按72.2款的规定进行。
第60.16款 业主向承包人的支付包括动员预付款,承包人不得移作他用。工程师和业主
资金管理 委托的会计事务所及工程督察有权对此进行监督,如经查实,承包人抽走用于本工程的资金,且影响了工程的实施,按63.l款处理。
第60.17款 支付条件
支付 (1)支付条件
- 合同生效。
- 所有支付单据以中英文对照提交正本一式捌份。
- 日元与人民币的兑换汇率为中国银行总行2002年 月 日公布的日元现汇卖出价,即1元人民币= 日元。
- 除非由于业主或招标代理人的过失,业主和招标代理人对日元部分(金额的42%)何时转到承包人帐户不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也不得因未收到日元部分款项而影响施工进度。
- 承包人应授权业主随时检查其银行帐户资金余额(授权书格式见附录)。
(2)支付单据(格式附后。其中,A-D由承包人提供,E-F由业主提供)
A、发票
B、月支付报表
C、人民币收据和日元收据
D、付款声明书(分“非最后一次付款”和“最后一次付款”两种)
E、月度支付财务票据汇总表
F、结算汇总表
(3)支付程序
-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支付单据A、B、D;
- 工程师确认B(月支付报表)并签字后将所有支付单据提交业主;
- 业主确认同意并签字后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部分(金额的49.4%),在获得承包人提供的C(人民币收据)并加附E、F后将所有支付单据交日本协力银行北京办事处,同时将A、C、D送中国银行总行,将B送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 中国银行向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办理要求赎单的手续,获得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的赎单通知并附加有关银行单据后将有关支付单据提交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审单后报送中国进出口银行等,获得其确认并加附有关单据后,将支付单据退中国银行确认付款;
- 中国银行加附面函后将有关支付单据报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北京办事处申请支付;
-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确认后,通知其总部通过其代理银行和中国银行向承包人帐户支付日元部分(应付金额的42%)。
第63.5款 增加第63.5款;
腐败或欺 如果根据业主的判断,承包人在赢得合同或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涉及到腐败或诈行为 欺诈行为,则业主可在发给承包人通知十四(14)天后,终止承包人在合同
中的雇佣关系并将其驱逐出现场;且如此项驱逐是依据第63.l款做出的,那么第63条的规定均适用。
对于本条款而言:
“腐败行为”是指在采购或合同执行过程中,为影响有关人员的行为而提供、给予任何有价物品或利益的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进程或合同的执行而隐瞒事实或制造虚假情况,从而对借款人或业主造成各类性质(有形和无形)损害的行为;其中包括投标人之间(在投标截止之前或之后)旨在使投标价格建立在人为的无竞争性的水平并使借款人或业主无法从自由公平的竞争中得到利益的串通行为。
第65.2款 第65.2款修改如下:
特殊风险 “本款中的特殊风险系指第20.4款中(a)(i)至(v)段定义之风险。”
第67.3款 删除(b)款,代之以:
仲裁 未能在第67.2款规定的期间达成友好解决,则应递交仲裁,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确定的仲裁庭(员)拥有全权依据本合同公开、修改和复查工程师对有关争端所做的任何决定、意见、指示、证明或估价。
双方中任何一方,向仲裁庭(员)申诉的证据或论据均不应限于根据67.l款为取得工程师的上述决定而向工程师提供者。工程师按上述规定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应取消他作为证人在仲裁庭(员)面前就上述提交仲裁庭(员)的与争议有关的任何问题作证的资格。
仲裁可以在工程完成之前或竣工之后进行。但业主、工程师和承包人的义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因正在进行中的仲裁而改变。
第67.5款 增加第67.5款,内容如下:
仲裁费用 如果经仲裁裁决,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庭(员)另有规定。整个和语言 仲裁过程中应使用英文。若为国内中标人,则可参考采用中文,但合同条款
的解释以英文为准。仲裁裁决书以仲裁庭出据的文字为准。
第68.2款 为本款之目的,应列明下列内容:
致业主和 (a)业主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418号
工程师的 业主:湖南省日元贷款城市防洪办公室
通知 邮政编码:
电话:(86) 0731-5483133 或 5483700
传真:(86) 0731-5555380 或 5551084
(b)工程师地址: ________ ______
工程师: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第69条 在第69.1款,69.4款及69.5款中,以特殊条件中的“第60.8款” 代替通业主的违约 用条件中的“第60.10款”。
第69.1(a) 在第69.1款中,以“56天”代替“28天”。
业主违约
第69.1(d) 第69.1款删去(d)段。
经济混乱
第69.3款 第69.3款删去第二句话,即下列这句话全部删去:“但是,除了第65.8款
终止时的 所规定的付款之外,业主还应支付承包人由于该终止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或付款 由其后果造成的任何对承包人的损失或损害所发生的金额”。
第70条
费用和法 删去第70条原款,并代之以:
规的变更
第70.1款 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及根据第60.1款(d)、(e)及(f)段,按照费率及价
价格调整 格估价的金额,根据本条规定的公式计算出的金额的增加或减去的方法,应就劳务价格、承包人设备、用于工程中的机械设备、材料费用以及用于工程中的其它费用的涨落,进行调整。调整期内的调整金额应通过把价格调整系数乘以可调整金额而得到。并且根据第60条的规定,这些已调整的金额将支付给承包人,但业主可从中扣除承包人届时应付业主的保留金、误期赔偿费、应返还的动员预付款以及其他金额。可调整金额是工程师根据承包人在调整期内已完成的工程量及认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末扣除保留金)扣除已进场的材料款后的金额。该可调整金额应排除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款项以及以实际成本或现行价格为基础的其他款项。
除70.3款规定外,价格调整仅限于对辅助资料表“加权系数表”中所列因素的调整。此表第1至第5栏由业主提供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在第6栏绘出自己对权重的建议值。
第70.2款 如果本条款及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没有包括因费用涨落而支付给承包人的金
其它费用 额补偿,合同中的单价及价格应被认为已包括了一笔应付这种费用涨落的
的调整 意外费用。
第70.3款 根据费用和法规的变更,调整月支付证书中增加或扣除的金额, 应由调整公
调整公式 式计算决定,分别计算出各种货币支付款,各类施工工程费用,以及所提供的机械材料费用调整金额。价格调整公式:
Pn=a+b(Ln/Lo)+c(Mn/Mo)+d(En/Eo)+etc.(其它)
其中:
“Pn”为调整系数,将用于根据第60.1款(d),(e)及(f)段规定的每月(n)进行的工程估价值。
“a”为一个在投标书附件规定的固定系数,代表合同支付款中不须调整的部分“b”“c”“d”等系在投标书附件规定的,代表整个工程或工程中区段的每种费用(不包括暂定金额)要素的估价比例(如劳务,材料等)。
“Ln”,“Mn”,“En”,等为根据第70.5款而确定的月(n)现行指数或参考价格,适用于各种费用要素;以及Lo,Mo,Eo等为第70.5款中规定的日期,与上述费用要素相应的基本指数或参考价格。
第70.4款 指数的来源应为列在投标书附录,并由工程师批准的指数。
指数的来源
第70.5款 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应是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以前28天所在年份的价格指
基期、当期 数。当期价格指数采用中国湖南省统计局《建筑业产值价格指数》公布的该
及指数 计算年份各项相关的价格环比指数。暂定价格指数是指在未能得到正式发布的或替代的有关价格指数时,由工程师确定的价格指数,在得到当期价格指数后,计算出来的价格变化之间的差额,应给予相应的再修正。
第70.6款 如果在第43条规定的竣工时间内,承包人没有完成整个工程,那么,在此
竣工后的 后直到竣工日进行的价格调整既可采用原定竣工日通行的价格或指数,也可
调整 采用调价时的现行价格和指数,业主可择其有利者。但是,如果根据第44
条批准了竣工延长期,上面的规定仅适用于延长期结束后进行的调整。
第70.7款 如果工程师认为由于根据第51条或其它原因,变更的工作或额外增加的工
加权数 作已经实施或已安排,而造成在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每种费用指数不合理,不平衡或不适用的话,则每种费用系数的加权数应进行调整。
第70.8款 如果在工程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的二十八(28)天后,中华人民共和国
后继的法规 国家的或者中国湖南省地方的法律或者法规发生变更和采用,致使承包人在施工中的费用发生了70.1款规定以外的增加或减少,则此项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工程师与业主协商后予以决定,合同价格应按此相应增加或减少,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根据本条的(1)到(7)款规定,此类的增加或减少已在价格调整计算公式中任何资金的指数中,此类增加或减少不应分别支付或记入贷方。
第72.2款 删去原72.2款,代之以:
货币比例 按投标人须知第15.1款的要求,投标文件的报价应用人民币元表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60.15款,合同签订后以人民币和日元支付,内外币支付比例为:人民币58%,日元42%。日元的兑换率为中国银行总行在投标截止日以前第二十八(28)天公布的日元现汇卖出价兑换率,该兑换率为本合同执行期间的标准(不变)汇率。
补充条款
- 税收
第73.1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对于为合同提供或为合同所使用的承包商设
国外的税 备,用于工程中的机械设备、材料和物资的生产、创造、出售和运输,以及
收 为合同而提供的服务所征收的税款、关税和其它费用由承包人负担。业主集
中采购的除外。
第73.2款 (a)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和与承包人所在国政府已签署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中国政府 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就本合同实施向承包人和其对承包人 派华人员、劳工、分包人征收的一切税费,分别由承包人和上述人员负及其派华 担;并在交纳税费后向业主提供完税证明副本。
人员、劳工 (b)如有必要,业主可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承包人应交纳的上
收的税费 述税费,并以承包人的名义代其向有关税务或者征费部门交纳,并将税务部门或者征费部门出具的收据交承包人。
(c)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其派华人员、劳工、分包人向有关税务部门或者征费部门交纳其应交的税费,或由承包人统一代交,并向业主提供有关完税证明。
第73.3款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应包括按照在投标截止日前二十八(28)天当日起中华人
应含的税 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和法规,对合同所需的承包人设备、用于工程中的机械
费 设备,材料及物资(包括永久的,临时的和消耗品)以及为本合同提供的服务所征收的关税、进口税、营业税、所得税和其它税款。合同中任何条款都不得免除承包人在业主所属国因实施合同获得利润而应纳税的义务。承包人应被认为熟悉业主所属国的税法。
第73.4款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实施向业主征收的一切税费由业主负担。凡
业主的税 是由业主集中采购的进口设备、材料和服务由业主依法纳税;国家对于本项
费 目特定的减免税条例,只有业主可以享有。
第74.1款 如果承包人或其分包商、代理商或服务人员给予或提出给予任何人以任何贿
贿赂 赂、礼品、小费或者佣金,作为引诱或报酬,使该人员采取或不采取与本合
同或与业主订立的任何其它合同有关的行动,或对任何人表示或不表示对该
合同或与业主订立的任何其它合同满意或不满意,则业主可进驻现场和工程,并终止对承包商的雇佣。一旦发生本款所说的进驻和终止, 即可适用第63条中的各项规定进行处理。
第75.1款 业主有权随时因业主的方便而在提前56天通知承包人并抄告工程师后终止因业主方便 合同。如发生了上述终止合同情况,承包人
而终止合同 (a)应按合同条件第一部分第65.7款规定执行;
(b)应由业主按合同条件第一部分65.8款支付工程款。
第76.1款 (a)任何将用于工程中或工程本身需要的机械设备或服务,以及承包人施
资格限制 工设备及其它物资,其来源必须符合JBIC贷款总协议中开列的合格来源国的规定。
(b)本条意义中的“来源”是指上述机械设备生产、制造的原产地,或服
务也是由上述合格来源国提供的。
(c)货物及服务的来源与供应人的国籍含义是截然不同的。
(d)保险及银行服务应按协力银行贷款总协议中规定的合格货源国的保险
公司和银行办理,在进行这项工作之前应得到业主的批准。
第77.1款 如果承包人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组成联营体,所有各家为履行该合同条款共
共同责任 同并各自对业主承担责任,并应推举一家作为有权管辖该联营体的领导人。
及各自责 联营的任何成员均为其他成员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该联营体的组成或章程任 未经业主事先同意不得加以改变。
第78.1款 承包人应视合同细节为机密,除了为合同目的需要之外,没有业主或工程师
保密的细 事先的书面同意,不得在任何贸易中、技术文献或其它地方发表或披露该合
节 同或其任何细节。如因为合同之目的对于任何发表或披露的必要性引起争端
时,应遵照拥有最终裁决权的业主的决定。
第78.2款 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容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广告 工地现场张贴布告,应事先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当工程师指示撤除时,应立
即照办。
第78.3款
投标书、附 应使用本文件中第三卷中的投标书、附录及协议书。
件及协议书
第79.1款 业主或工程师的成员、官员或雇员,任何人都不应在任何方面为业主或工程不以个人 师在合同范围内的行动和职责承担个人义务或责任,也不应对业主或工程师身份负责 遵守或履行本文包括的任何条款或内容中的任何违约或疏忽承担个人责任。
第80.1款 工程师和业主应尊重承包人或分包人及他们的雇员的宗教信仰(中国法律所尊重宗教 禁止的除外)和民族习惯。承包人或分包人及他们的雇员在从事有关宗教信信仰 仰和民族习惯的活动时,不应影响工程的施工并遵守中国的法律规定。
第81.1款 承包人应保持每日、每月和其他定期的工程进度记录和报告,这些记录和报工程进度 告应包括下列有关资料:
记录 (a)气象条件;
(b)施工记录;
(c)施工设施和设备状况;
(d)劳务报告(按通用条件35.l款要求);
(e)现场材料、材料搬移记录、交货期、发票及有关资料;
(f)所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事项,由此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承包人承担的一切费用。
第二卷 技术规范
第四章 技术规范
第三卷 投标文件
目 录
- 投标书、投标书附录和投标保证金格式
- 工程量清单
-
- 合同协议书格式
- 附录
- 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无条件的)格式
- 授权书格式
- 向投标人银行进行查证的授权凭证格式
- 动员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 支付单据格式
-
第五章 投标书、投标书附录和投标保函格式
投 标 书 格 式
合同名称:湖南省城市防洪土建工程项目 第 合同段
致: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湖南省日元贷款城市防洪办公室
先生们:
- 在考察了工地现场和研究了上述工程施工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表以及第 号至第 号补遗书以后,我们,本文签字人,兹以人民币 元(大写)(RMBY )的总价或上述招标文件确定(经算术上的核实与改正后)的另一金额,按上述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表及附件要求,实施并完成上述工程,以及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 我们承认该投标书附录为我们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 如果我们中标,我们保证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开工通知后尽可能快地开工,并在招标文件附件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全部工程。
- 我们同意从确定的接收投标之日起120天内遵守本投标书,在此期限满之前的任何时间,本投标书一直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中标。
- 在制定和执行一份正式的协议书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方书面的中标通知,应构成我们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
- 我们理解你们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标,也不受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盖公章)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职务姓名): (签字)
传真:
证明人: (签字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投标书附录
合同条款号
1.履约担保金 10.1 为合同价格的10%
2.第三方保险的最低金额 23.2 不限发生次数,平均每次 100万元人民币
3.颁发开工通知的时间 41.1 为接到中标函后 84 天之内
4.竣工时间 43.1 1、2、3、5合同段为 月,4、6-26合同段为开工日之后 月
5.误期损害赔偿费额 47.1 为合同价格的0.5%/天
6.误期损害赔偿费限额 47.1 为合同价格的10%
7.提前竣工奖金额 47.3 为合同价的0.033%/天 (提前15天以上)
8.提前竣工奖金限额 47.3 为 合同价的1.5%
9.缺陷责任期 49.1 为365天
10.计算投标报价所使用的 72.2 使用人民币报价,人民币与日元的兑换率
货币兑换率的来源 为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现汇卖出价兑换率
11.临时支付证书的最低金额 60.2 为200万元人民币
12.保留金额 60.5 为月支付证书支付金额的 10 %
13. 保留金累计限额 为合同价的5%
14.动员预付款 60.7 为合同价格的 10 %
15.开始偿还预付款 60.7 为已证明的支付款达到合同价的 20 %
16.未付款额的利率 60.8 年利率2.25 %
17.计价货币 60.14 人民币(RMBY)
18.投标保证金 17.1 为83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合同段(其中1、2、3、5合同段为166万元人民币或20万美元)
证明人:(签字盖公章) 投标人签字: (盖章)
投标保证金格式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已于 [日期]投标承建 [合同名称](以下称“投投标文件”)。兹立本文件声明,我们 [国名]的 [银行名称]在 [地名] 设有注册办事处(以下称“本行”),现向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称“招标代理”)和湖南省日元贷款城市防洪办公室(以下称“业主”)承担义务,承保金额为 (大写)。本行及其继承人和承认人,根据本文件接受约束,将正确如数向上述招标代理和业主支付上列金额。
加盖本行公章
2002年 月 日
履行义务的条件是:
-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格式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 如果按照投标人须知中的规定,投标人没有接受其投标报价中算术错误的改正;或
- 如果业主在投标有效期内通知投标人其投标已被接受,而投标人:
- 如经要求而没有或拒绝按投标人须知签署协议格式;或
- 没有或拒绝按投标人须知提交履约担保,
- 被确认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劣迹。
我们保证,一旦收到招标代理和业主首次提供的书面要求时,即向业主支付上述限额以内的金额,业主不必提供证实其要求的证据,只要业主在其要求中说明所索要而应支付给他的金额是由于发生了上述三种或其中一种情况,并具体说明所发生的一种或三种情况即可。
如投标人须知所述,本担保有效日期直至并包括投标人须知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满后 二十八(28) 天,或在该日期前任何时候你方决定延期所及之日。本行放弃要求通知延期的权利。
与延期有关而对本行提出任何要求者应在上述日期前送达本行。
银行法人代表签字:
盖公章:
证明人: (签字盖公章)
2002年 月 日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
- 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书是以 (下称“招标代理”)和 (下称“业主”)为一方,以 (以下称“承包人”)为另一方,于2002年 月 日共同达成并签署的。
鉴于业主拟修建下列有关工程,即湖南省城市防洪土建工程(合同段№: ),并接受了承包人对于实施和完成本工程的投标,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本协议书签署如下:
l、本协议中的单词和用语应同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有关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2、下列文件构成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供阅读和解释。即:
(a)合同协议书和合同协议书附件;
(b)中标函;
(c)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
(d)合同专用条款;
(e)合同通用条款;
(f)技术规范;
(g)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h)图纸;
(i)辅助资料表;
(j)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其他文件。
3、考虑到业主应按下条规定给承包人付款,承包人特此同业主立约,保证在所有方面按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修复缺陷。
4、作为对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修复缺陷的报酬,业主特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或根据合同条款可能支付的其他款项。
5、本合同协议书及其组成部分用中、英文拟就。如中国境内承包人中标,则以中文为主导语言,但条款解释以英文为准。
6、本合同协议书及其组成部分正本一式三份,签约人各执一份。
为此,立约双方代表在本协议上各自签字并加盖公章以资证明。本协议经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书面批准后生效。
签字并盖章
名字: 名字:
(代表招标代理人) (代表承包人)
名字:
(代表业主)
签署日期: 2002年 月 日 签署地:中国,北京
第八章 附录
附录a
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无条件的)格式
致:湖南省日元贷款城市防洪办公室
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418号
鉴于 (承包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下称“承包人”)已保证按 合同(2002年 月 日签署)的规定实施 工程(合同名称)(以下简称“合同”);
又鉴于你方在上述合同中提到,承包人必须按规定金额提交一份已经认可的银行保证函,作为履约担保;
本银行已同意为承包人出具保证函;
我们因此同意作为保证人,并代表承包人以支付合同价款所用的货币种类和比例,向你方担保总额为 (大写)的保证金。银行在收到业主第一次书面付款要求后,不挑剔、不争辩,即在上述担保的金额范围内,向你方支付 (保证金数额)。你方无须出具证明或陈述提出要求的理由。
在你方向我方提出索款要求之前,我们并不坚持你方应先要求承包人偿还上述债款。
我方还同意,任何业主与承包人之间可能对合同条款的修改、对规范或其他合同文件进行变动补充,都丝毫不能免除我方按本担保书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有关上述变动、补充和修改无须通知我方。
本保证书在根据合同规定从签约到发放缺陷责任证书以后二十八(28)天内一直保持有效。
保证人签字盖章:
银行/金融机构名称:
地址:
日期:
证明人: (签字盖公章)
附录b
授权书格式
本授权书申明: (公司注册地点)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姓名)经合法授权,特代表本公司(以下称“承包人”)任命 (公司名称) (职务) (姓名)为正式合法代理人,并授权该代理人在有关 (本项目合同名称)的施工、建设和维修方面,以承包人的名义并代表承包人签署投标文件,进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务。
各方在此分别签字,以资证明
授权人签字: 授权单位: (盖公章)
代理人签字:
公证员签字:
公证单位:
(附公证书原件)
2002年 月 日附录c
向投标人银行进行查证的授权凭证格式授权书
本授权书申明: (公司注册地点) (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姓名)经合法授权, (以下称“业主”)可向你行 (银行名称)进行我公司有关财务方面的查证,并由你行提供业主所需要的有关证明。
各方在此分别签字,以资证明
授权人(投标人):签字盖章
投标人开户银行: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录d
贷款号:
合同号:
动员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致: (业主名称)
(业主地址)
先生们:
根据上述合同中合同条款第60.7款(“动员预付款”)的规定,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应向招标代理和业主支付一笔金额为 (大写金额)¥ (小写)的银行保证金,做为其按上述合同条款履约的担保。
我方 (银行名称)受承包人的委托,不仅作为担保人而且作为主要的负责人,无条件地和不可改变地同意在收到业主提出因承包人没有履行上述条款规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动员预付款的要求后,向业主 (业主名称)支付数额不超过 (保证金额)的担保金,并按上述合同价款向业主担保。不管我们是否有任何反对的权力,也不管业主享有从本合同承包人索回全部或部分动员预付款的权力。
我方还同意,任何招标代理和业主与承包人之间可能对合同条款的修改,对规范或其他合同文件进行变动补充,都丝毫不能免除我方按本担保书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有关上述变动、补充和修改无须通知我方。
只有在我们收到你们已按合同规定将上述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的通知后,你们才可能从本保函中进行扣款。
本保证书从动员预付款支出之日起生效,直到招标代理和业主收回承包人同样数量的全部款额为止。
你忠实的,
签字和盖章
银行/或金融机构名称:
地址:
日期: 证明人:
附录e
支付单据格式
JBIC—PD—1格式
(非最后一次付款时)
付款声明书
日 期:
敬启者:
兹证明本次 (号)付款是根据 号合同进行的,下次付款预计在 (日期)左右进行,金额为 。
(承包人签名)
JBIC—PD—2格式
(最后一次付款时)
付款声明书
日 期:
敬启者:
兹证明这是日本国际协力银行 号合同的最后一次付款,同意取消合同概要通知书或合同通知书中规定的金额中未使用的余额 (未使用的余额数)。
(承包人签名)
收 据
JBIC—RE格式
日期:
编号:
致: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北京西三环北路21号
今收到 日元(大写 日元)细节如下:
合同号码:
付款名称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其在合同工程量中所占的比例:
(收款人名称、地址)
(签 字)**********************************************************************************
人 民 币 收 据
JBIC—RE格式
日 期:
编 号:
致: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北京西三环北路21号
今收到 人民币(大写 元)细节如下:
1、合同号码:
2、付款名称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其在合同工程量中所占的比例:
(收款人名称、地址)
(签 字)
第九章 辅助资料表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表
名称 | 数量 | 出厂时间 | 新或旧 | 自有
(O) |
租赁
(L) |
预计CIF价或
人民币价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t或m3) |
(种类、型号产地) | ||||||||
基础处理灌浆机 | ||||||||
水利挖掘机(大于或等于)1 m3单斗、液压 | ||||||||
自卸汽车5-10吨 | ||||||||
土料碾压设备 | ||||||||
履带式推土机 | ||||||||
砼拌合机 滚动式 大于250L | ||||||||
砼振捣器 锸入式 | ||||||||
离心水泵 出水口直径大于200mm | ||||||||
潜水泵 出水口直径大于100mm | ||||||||
内燃夯土机 265mm | ||||||||
- 投标人应将其计划带到工地的主要施工设备填入表中,包括自有的及租赁的, 并指明计划的进口港。
- 如填不下,可增页数。
主 要 人 员 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现任职务、职称 | 拟任本项目的职务 | 资历经验简述 |
注:1.主要人员包括:
项目经理、首席经济师、总工程师、质量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
以上人员均应按上列格式,分别逐一填写。
2.投标书填报的这些人员,开工前必须进场到位,工程进行中,未经工程师批准,不能变动,如必须变动时,需将代替人员的资历报工程师及业主审批同意后方可变动。
3.投标人应提交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拟组建的组织机构(框图)。
分 包 人 表
分包工程项目 | 估计价值(元) | 分包人名称及地址 | 以前从事类似工程的说明 |
注:投标人应在该表中列出其准备分包的工程及估计价值,并附有分包人的名称及地址。投标人也应说明分包人过去承担类似工程的情况,包括工程说明、地点、工程造价、完成日期、业主及工程师的名称及地址。尽管提交了上述资料,投标人还应按合同规定,为其工程的实施和竣工负全部责任。
临时工程用地计划表
土地的计划用途及类别 | 所需面积
(m2) |
大致位置
或 起止桩号 |
所需时间
自 至 |
其中利用业主已征用土地
(m2) |
待租用
(m2) |
注:投标人应在本表中填入图纸中表示的和规范中规定的用地以外的大临工程所需用的土地 面积,如写不下可加附页。第十一章 工程范围
第四卷 图纸
第十一章 图纸
编 写 说 明
本招标文件在参照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采购导则”和“土建工程招标文件范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土建施工工程合同条款》1987年第四版的1992年修订版及国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湖南省城市防洪的具体情况编写。
本招标文件用中、英文两种文字编写,并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数易其稿,最后经湖南省水利厅和JBIC审查同意和批准。
本招标文件的第一、三卷由招标机构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和业主湖南省日元贷款城市防洪办公室有关专家和人员编写、修改和定稿;第二、四卷由设计单位湖南洞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和业主湖南省日元贷款城市防洪办公室的有关专家和人员编写、修改和定稿。
本文件仅用于湖南省城市防洪项目土建工程的国际招投标和工程实施,未经招标机构和业主的书面许可,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外传、翻印、复制和销售。
湖南省日元贷款城市防洪办公室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湖南洞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0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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