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节 承包人驻地建设
104.01一般要求
1. 承包人应建立施工与管理所需的办公室、住房、医疗卫生、车间、工作场地、仓库与贮料场及消防设施。
2. 驻地由承包人自行选址,但应服从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
3. 驻地建设的总平面布置包括防护、围墙、临时便道和安全、防火安排,并应得到监理工程师事先批准。
4. 驻地建设的管理与维护,应满足科学管理、文明施工的要求。工程交工之后,承包人应自费将驻地恢复原貌,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但交工时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104. 02办公室、住房及生活区
1. 承包人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布置生产、生活设施。
2. 承包人应在其中心驻地区域内,建造现场办公室和供所有人员的住房和生活区。
3. 承包人应配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现场办公设备(包括微机联网所需的机型及软件)、测量仪器、试验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4. 承包人应绿化、美化生产、生活营地,消防、安全设施齐全到位,并处理好临时雨污水排放,以防止污染环境。
104.03 工地试验室
1.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在其驻地建立工地试验室,并在特大桥、大桥工地或独立工点建立工地试验室或流动试验室,负责材料检验与工程质量的控制试验。试验设备应定期经计量部门标定并通过有关质量监督站的资质认证。试验室的用房和试验仪器、设备及一切供应等均由承包人负责自费提供。
2. 工地试验室应能承担各项与工程质量控制有关的检测、试验,还应承担对拟采用的材料进行标准试验及混合料配合比试验等有关的试验。
3. 承包人应委派有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试验工作,并负责设备维护、检修等工作。
4. 工地试验室及流动试验室的试验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送交监理工程师批准。
5.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地试验室必须配备的设备、仪器、物品清单及试验室平面布置图,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6. 工程交工后,承包人应将工地试验室与流动试验室的所有设施、设备、器材及其它物资等拆除。
104.04 医疗卫生与消防设施
1. 工地医疗
(1)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为工地人员(包括监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和急救服务。
(2)承包人应为工地聘请有行医资格的、在卫生保健与急救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医务人员。
(3) 承包人配备的医疗设施(包括房间、器械、药品、急救车辆等)应取得当地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批准。
(4)承包人应就有关供水、环境卫生、垃圾与污水处理以及工人健康等方面的有关问题,征求并遵从有关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
2. 防火
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当地消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配置专人负责消防器材和对工地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
104.05 其他建设
1. 车间与工作场地
(1)为了对本工程使用的所有施工机械进行大修、检修或改进以及工程材料(如钢筋、钢板等)的再加工,车间必须要有相适应的加工设备。
(2)施工机械停放场,应保持整洁和便于工人操作,并保证出入通道畅通。
2. 仓库、贮料场及拌和场
仓库区的规模和组成应能国贮存材料、燃料、备件及其它物件提供足够的面积,所贮存的材料及备件数量能保证本工程的需求。仓库、贮料场及拌和场应保持整洁,地面应硬化,不同材料应设标志分别堆放,灰粉状材料应遮盖、并应防止有害物质污染和混杂于其他物质之中。
104.06承包人驻地设施的拆迁
工程交工时,承包人驻地中的一切建筑物及其固定设备的附件均属承包人财产。承包人应将其全部拆迁。
104.07计量与支付
1. 计量
驻地建设完成后,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核实,以总额计量。
2. 支付
104—1项所报总价的90%,应在第1~3# 进度付款证书中,分3次等额支付;余下的10%,应在承包人驻地建设已经移走和清除,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时予以支付。
3、支付细目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 位 |
104—1 | 承包人驻地建设 | 总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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