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程序合规与结果优化的平衡之道

2023-09-06 21点热度
——从一起电梯采购案例看预算弹性与合同变更的合法性边界

案例回顾

春节后,某省委办公厅为在“两会”前完成机关食堂旧电梯更换,委托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预算金额为80万元。共有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报价分别为59万元、78万元、82万元、89万元和92万元。其中三家报价超出预算,两家低于预算。招标文件未明确对超预算报价的处理方式。
采购人代表以“时间紧、任务急”为由,建议继续评审。经专家组讨论,项目进入综合评分环节,最终报价78万元的供应商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采购人与该候选人协商后,以75万元签订合同,并赴采购中心完成合同鉴证。
随后,未中标供应商提出质疑,指出两项违规行为:
  1.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应予废标,而本次评审在超预算供应商占多数的情况下仍继续进行;
  2. 中标公示价格为78万元,实际合同价为75万元,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18号令第六十四条关于禁止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规定。
采购中心经复核后驳回质疑,但要求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就降价部分签订补充协议并作出说明。

焦点分析:程序合规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冲突

一、是否应当废标?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作废标处理。该条款隐含“预算弹性”原则——若采购人能够通过预算调剂或自筹资金覆盖超支部分,则无需强制废标。
本案中,5家投标人中有2家报价低于预算,不满足“全部超预算”的法定废标条件。同时,招标文件未明确将超预算报价视为无效响应,评审委员会基于采购人支付意愿及项目紧迫性继续评审,符合法律对采购效率的考量。需注意的是,若采购人无法承担超预算部分,则应严格执行废标程序,避免财政风险。
二、合同降价是否构成实质性背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价由78万元降至75万元,需从法律与实践双重视角审视:
  • 法律层面,《政府采购法》明确禁止合同内容实质性变更,但“降价”行为在现实中常被视作财政资金的节约,具有一定合理性。现行法规未对“合理降价”设置例外条款,仅以“依法承担责任”作模糊规定,存在制度空白。
  • 程序层面,合同鉴证环节需平衡合规性与灵活性。采购中心要求签订补充协议并备案,既尊重市场协商结果,也通过程序补正降低合规风险,体现了实务中对“实质优于形式”的探索。

启示与制度优化建议

本案例折射出政府采购中预算弹性与程序刚性之间的张力。为提升采购效能与公信力,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制度设计:
  1. 强化招标文件规范性,明确超预算报价的处理机制,避免因规则模糊引发争议;
  2. 建立合同变更分级备案制度,对合理降价、技术优化等非实质性变更设置快速通道,同时加强事后监管;
  3. 压实采购人预算管理责任,要求其在编制阶段充分预估市场波动,减少执行阶段的被动调整;
  4. 推动法律法规细化,对“降价签约”等常见情形明确适用条件与程序,增强制度可操作性。
政府采购的本质是在公平、公开的框架下实现“物有所值”。唯有在程序合规与结果优化之间寻求动态平衡,才能真正发挥政策功能,保障财政资金效益与市场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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