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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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应予废标,而本次评审在超预算供应商占多数的情况下仍继续进行; -
中标公示价格为78万元,实际合同价为75万元,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18号令第六十四条关于禁止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规定。
焦点分析:程序合规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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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层面,《政府采购法》明确禁止合同内容实质性变更,但“降价”行为在现实中常被视作财政资金的节约,具有一定合理性。现行法规未对“合理降价”设置例外条款,仅以“依法承担责任”作模糊规定,存在制度空白。 -
程序层面,合同鉴证环节需平衡合规性与灵活性。采购中心要求签订补充协议并备案,既尊重市场协商结果,也通过程序补正降低合规风险,体现了实务中对“实质优于形式”的探索。
启示与制度优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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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招标文件规范性,明确超预算报价的处理机制,避免因规则模糊引发争议; -
建立合同变更分级备案制度,对合理降价、技术优化等非实质性变更设置快速通道,同时加强事后监管; -
压实采购人预算管理责任,要求其在编制阶段充分预估市场波动,减少执行阶段的被动调整; -
推动法律法规细化,对“降价签约”等常见情形明确适用条件与程序,增强制度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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