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竣工验收的程序及不合格的处理: 建设单位在接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准予竣工验收回复决定后,需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天内书面通知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按以下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1.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各自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 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 进行实地查验。 4. 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如果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无法形成一致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