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法理性分析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联合体投标是一种常见的投标方式。然而,一些采购项目明确表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引发了人们对这一做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质疑。本文将从法理角度对“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进行分析。 首先,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这一规定明确了联合体投标的合法性。然而,该法并未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拒绝联合体投标,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在实践中,一些采购项目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