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节 承包人驻地建设 104.01一般要求 1. 承包人应建立施工与管理所需的办公室、住房、医疗卫生、车间、工作场地、仓库与贮料场及消防设施。 2. 驻地由承包人自行选址,但应服从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 3. 驻地建设的总平面布置包括防护、围墙、临时便道和安全、防火安排,并应得到监理工程师事先批准。 4. 驻地建设的管理与维护,应满足科学管理、文明施工的要求。工程交工之后,承包人应自费将驻地恢复原貌,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但交工时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104. 02办公室、住房及生活区 1. 承包人应按施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