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按职责权限审批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路建设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