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际招标资格预审申报资料组成 资格预审中业主往往提供一定的格式,要求承包商按要求填写,下面是《公路工程国际招标文件范本》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表的组成内容。 PQ-1 申请人表 PQ-2 申请合同标 PQ-3(a) 组织机构表 PQ-3(b) 组织机构框图 PQ-4 财务状况表(a、b、c、d) PQ-4 (e) 银行信贷证明 PQ-5 人员表(a、b) PQ-6 施工机械表 PQ-7 分包人表 PQ-8 业绩 已完成的同类项目表 PQ-9 业绩 在建项目表 PQ-10 近两年介入的诉讼案件表 PQ-11 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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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05.01 范围 本节内容为公路工程建设标准教练员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各章节的相关内容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对本节《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款文都必须强制性执行,并作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验析强制性标准条文。若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监理工程师不予验收。并指令承包人自费重做。 105.02 工程建设标准强性条款文(公路工程部分) 1、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J032—94) 1.0.5 沥青面层不得在雨天施工,当施工中遇雨时,应停止施工。雨季施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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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节 承包人驻地建设 104.01一般要求 1. 承包人应建立施工与管理所需的办公室、住房、医疗卫生、车间、工作场地、仓库与贮料场及消防设施。 2. 驻地由承包人自行选址,但应服从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 3. 驻地建设的总平面布置包括防护、围墙、临时便道和安全、防火安排,并应得到监理工程师事先批准。 4. 驻地建设的管理与维护,应满足科学管理、文明施工的要求。工程交工之后,承包人应自费将驻地恢复原貌,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但交工时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104. 02办公室、住房及生活区 1. 承包人应按施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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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节 临时工程与设施 103.01一般要求 1. 临时工程与设施应包括为实施永久性工程所必需的各项相关的临时性工作,如:临时道路、桥涵的修建与维护;临时电力、电讯线路的架设与维护;临时供水、排水系统的建设与维护以及其他相关的临时设施等。承包人应按不同的类型和需要,对临时工程与设施进行设计。 2. 承包人在进行临时工程与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时,应遵守当地运输管理、公安、供电、电信、供水、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 3.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按本节提供的全部临时工程与设施的费用,应被认为已包括了有关永久工程中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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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节 工程管理 102.01 一般要求 1.开工报告 (1) 总工期开工报告:承包人开工前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机构的建立、质检体系、安全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劳动力安排,材料、机械及检测仪器设备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备情况等。虽有以上规定,并不妨碍监察院理工程师根招实际情况及时下达开工令。 (2) 分部工程开工报告:承包人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开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单,其内容包括:施工地段与工程名称;现场负责人名单;施工组织和劳动安排;材料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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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节 通 则 101.01范围 1.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高等级公路项目的施工管理。 2. 工程在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隐蔽工程以及施工原始资料和记录,均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一系列的控制与检查,使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的质量标准。在每一章节的施工要求中均对质量标准、质量等级、检验内容和方法等提出了要求。如有未写明之处,应按照国家和交通部现行有关规范规定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 本规范仅为方便起见划分为若干章节,阅读时应将本规范视作一个整体。 4. 凡本规范或本规范有关的其他规范及图纸中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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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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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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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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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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