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考核。2.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配套工程是指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超过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例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4.超越本企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