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民丰路(2.5环)市政道路工程防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一、 工程概述 都江堰市民丰路(2.5环)市政道路工程是都江堰市为完善城市路网结构,城乡统筹,实现区域协调发展而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是都江堰市规划的交通性主干道。工程南起成灌高速公路,北至都江堰市壹街区,道路全长5026.75米,道路规划红线宽度为62米。设计路面结构为沥青砼路面。工程内容为道路工程及道路范围内的给排水、桥梁、涵洞、市政配套管网,绿化、交通、路灯等工程。 二、项目经理部应急与救援组织机构人员的构成 (1)事故现场指挥由项目经理(邓明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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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路面工程 5.1一般规定 5.1.1 路面工程的实测项目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其他公路(指二级及其以下公路)两档设定。 5.1.2 路面工程实没项目规定的检查频率为双车道公路每一检查段内的检查频率,多车道公路的路面各结构层均须按其车道数与双车道之比,相应增加检查数量。 5.1.3 各类基层和底基层压实度平均值的代表值(下置信界限)和单点极值均不得超过规定值。小于代表值规定值2个百分点的测点,应按其占总检查点数的百分率计算扣分值。 5.1.4 垫层的质量要求同相同材料的其他公路的底基层结构要求;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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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目的和适应范围 本标准包括公路工程的质量标准和评定标准,是检验评定公路工程质量和等级的标准尺度。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检查鉴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抽查认定、施工单位自检和分项工程的交接验收,是公司工程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的新建和改建工程,四级公路和各级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可参照使用。 1.0.2 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根据建设任务、施工管理和质量检验评定需要,应在施工准备阶段将建设项目按下列原则及附录A划分为单位工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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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含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 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的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扩大和突破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资金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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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按职责权限审批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路建设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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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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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廉政合同格式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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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节 工程管理 102.01 一般要求 1.开工报告 (1) 总工期开工报告:承包人开工前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机构的建立、质检体系、安全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劳动力安排,材料、机械及检测仪器设备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备情况等。虽有以上规定,并不妨碍监察院理工程师根招实际情况及时下达开工令。 (2) 分部工程开工报告:承包人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开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单,其内容包括:施工地段与工程名称;现场负责人名单;施工组织和劳动安排;材料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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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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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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